第一節 英國殖民統治時期遺留下來的華巫關係問題
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及其關係研究 作者:孫振玉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眾所周知,馬來西亞曾遭受過葡萄牙、荷蘭、英國和日本連續長達446年的殖民統治,然而,就馬來西亞的族群問題而言,其影響最大的首推英國。日本占領和統治馬來西亞的時間雖不很長,僅有3年6個月,但是,在嚴酷的戰爭環境下,再加上日本軍國主義殖民統治極端反動的本質,就使得原有的民族問題更加嚴重,其破壞性亦是絕對不容忽視的。
英國統治對當今馬來西亞的影響是全麵而深遠的,毋庸否認,其主導方麵是積極的,因為它曾推動過該殖民地的經濟現代化與政治民主化進程,甚至為當今馬來西亞相對的社會繁榮與政治穩定也奠定了重要的基礎。然而,就族群問題而言,情況卻非常複雜,因為英國統治者為了追求自身的殖民經濟利益而推行的移民政策極大地改變了該殖民地的族群結構現狀,而其“分而治之”的族群統治手法,又從一開始就造成了包括華巫兩族在內的族群間的疏遠和對立。所謂“分而治之”,就是針對不同的族群采取不同的態度和統治手法,具體而言,就是在政治上利用馬來族上層原有的政治資源實現其間接統治的目的,這也的確為殖民地創造過相對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在保證實現其自身殖民利益的同時,也推動過殖民地的發展,更主要的是,對於馬來人上層而言,維係了他們傳統的政治地位,並延續了有較長發展曆史的馬來人的政治文化。然而,在經濟方麵,英國的殖民統治,卻通過引入包括華人在內的大量移民,讓他們參與現代商品經濟建設,榨取其創造的剩餘價值,與此同時,卻把廣大馬來人(主要是下層)排除在現代經濟發展過程之外,讓他們繼續從事落後的農業種植、山林采集或漁業捕撈,繼續維持其落後的生產方式,造成了殖民地原有居民與移民間的經濟社會發展差距。分而治之,從一開始就奠定了馬來人政治發展與華人經濟發展的分野,而為日後兩族間的矛盾和對立埋下了種子,為日後馬來西亞族群政治的出現種下了根由。
一、英國殖民統治時期馬來人政治傳統的保持在英國人到來之前,葡萄牙人和荷蘭人在馬來亞的殖民統治已持續達三個多世紀之久(分別為1511-1641年和1641-1842年,共計331年)。不過,由於受到當地人民的抵製等原因,他們隻是部分地介入過殖民地人民的政治和經濟生活,因而留下的曆史影響是有限的。葡萄牙人來到這裏的目的,是控製海洋貿易和傳播基督教,他們的較重要的影響也許是中斷了在馬來亞具有重要意義的滿剌加王朝的曆史進程,留下了一個人數不多的信奉羅馬天主教的歐亞族群,以及羅馬化的語言文字與馬來舞蹈。至於荷蘭人,他們最感興趣的是馬來亞半島上的錫礦,且他們的活動中心也不在滿刺加,而在爪哇島的batavia(今爪哇島上的雅加達),即其殖民統治的重心是今印度尼西亞。比較而言,英國殖民主義統治的曆史影響卻是全麵而深遠的,從後來的曆史發展過程看,他們的目標之一就是整個馬來亞,不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他們並未對馬來亞實現全部的直接統治,而是在其勢力範圍逐漸擴大於馬來亞的同時,針對不同地區的情況,與其馬來蘇丹建立了不同的政治關係。
在葡萄牙和荷蘭殖民統治時代,馬來亞在政治上一直處於幾種較大勢力的影響之下,當時的格局是:西海岸原滿剌加蘇丹國所在地相繼為葡萄牙和荷蘭殖民主義者所占有;滿剌加王室被逼走後,南下建立了柔佛—廖內蘇丹國,直到1699年其最後一位蘇丹muhmad為貴族所加害,巨港一滿剌加王統才告中斷,其替代者是由一位來自滿剌加bendahara家族的abdul jalil syah建立的廖內一柔佛蘇丹國,此時政治中心已由柔佛移到廖內;馬來亞北麵則仍是暹羅人的勢力範圍,它繼續對北部馬來人蘇丹國如吉達、吉蘭丹、丁加奴等保持著宗主國地位。從17世紀後期開始,大批來自蘇拉威西島的bugis(武吉)人,亦成為馬來亞南部的一支有重要影響的政治力量,他們以雪蘭莪為大本營,一度成為馬來人的廖內一柔佛蘇丹國的實際控製者。當時,所有這些政治勢力間為各自的利益,展開了各式各樣的鬥爭,致使馬來亞鮮有寧日。
在此背景下,1786年,英國人francis light在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支持下,以保護吉達不受暹羅威脅為條件與蘇丹abduh達成協議,獲得了檳城占有權,並登上該島。1819年,另一位英國人stamford raffles趁新加坡與廖內一柔佛蘇丹國關係出現問題之際,占領新加坡。1824年,英國又與荷蘭達成了一項具有重要曆史意義的協議,根據該項協議,英國人擁有了馬六甲,並以此為基地正式登上了馬來亞,開始了其對馬來亞的全麵殖民過程。值得注意的是,該協議還從此確立了馬來群島基本的政治地理格局,並一直延續至今。
英國人在使整個馬來亞逐步殖民地化的過程中,麵對馬來亞複雜的政治局麵,發現很難建立起全部的直接統治,因此不得不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了不同的統治方式。1829年,檳城、新加坡和馬六甲三地被合並為海峽殖民地,由英國東印度公司管轄。1858年該公司解體後,又於1867由英國殖民部直接接管,這是英國政府在馬來亞唯一實行直接統治的地區。此後馬來亞在政治上仍處於各自為政狀態。1873年,英國殖民部正式啟動了幹預馬來各州事務的政策,並在插手當地政治的同時,逐步實施了駐紮官和顧問官製度。1896年,將已接受其“保護”的雪蘭莪、霹靂、彭亨和森美蘭四州聯合為馬來聯邦,根據與各州統治者達成的協議,各州同意接受英國保護以不受外來侵略,英國有權處理各州外交事務,有權在各州派駐一名高級英籍官員即駐紮官,作為統治者的政治顧問。聯邦政府行使立法權,並在吉隆坡設一總駐紮官,總管四州事務。至於其他馬來諸州如吉達、玻璃市、吉蘭丹和丁加奴,直到1909年才最終從暹羅控製下解脫出來,並在1919年與柔佛州一起,在“馬來屬邦”的名義下聯合成為一個統一的政治實體。
他們接受了英國殖民統治者派駐的顧問,此後,馬來亞才全部成為英國殖民勢力範圍,從而被稱作“不列顛馬來亞”。
英國人在馬來亞半島上建立的這三種統治方式,其意義非同尋常,它不僅是英國殖民統治者同馬來統治者(蘇丹)長期鬥爭、妥協的產物,它還與馬來亞的地理位置、資源分布、經濟發展與族群結構有著密切的關係。眾所周知,世界東方的海洋貿易已有相當悠久的發展曆史,英國人同其他歐洲殖民主義者一樣,早期來到這裏的目的,主要就是為爭奪海洋貿易壟斷權,而在馬來亞,英國人最早占有並將其作為直接統治的殖民地的檳城、新加坡和馬六甲,又無不都以其在東方海洋貿易中所具有的重要戰略位置而聞名,因此,此三地也就最早成了英國人的囊中之物。英國殖民主義者的胃口還不止於此,它的下一個目標就是擁有錫礦等豐富自然資源的馬來亞西海岸地區,這樣,霹靂、雪蘭莪、彭亨(該州在西方人的傳說中早就與“黃金”聯係在了一起)、森美蘭等馬來亞半島的主要產錫或已顯露出有商品作物發展前景的四個州,亦很早就成了英國人的“保護地”,並在馬來亞中較早地實現了集中統治,即所謂的“馬來聯邦”。英國人對於馬來聯邦雖未能實行直接統治,但在極大地削弱馬來統治者權力的基礎上,在一些重大決策方麵已能行使決定權。在此還要說明的是,由於錫礦的開采和胡椒、甘蔗等商品作物的種植,馬來聯邦很早就有華人和西方人資本與勞工進入,當地的族群結構亦很早就朝多元化方向發展。
至於柔佛以外的馬來屬邦諸州,則長期處於暹羅人控製之下,經濟社會最為落後,族群亦以馬來人為主,更主要的是,馬來傳統政治勢力對英國殖民統治的戒備心理和反抗力度都很強,所以,英國人的控製亦相對弱得多。英國殖民主義者實施不同統治的結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導致了嗣後馬來亞的地區發展不平衡(也包含著族群發展不平衡),從而拉開了不同區域(族群)間的發展差距。更有甚者,大量移民的到來還進一步改變著馬來亞的族群結構,使這裏的族群關係和族群問題愈益朝著複雜化發展。這種當時已在很大程度上呈現硬化的局麵至今仍未能得到有效改觀,其影響是極為深遠的。
毫無疑問,總的來看,作為西方殖民主義代表的英國殖民主義勢力,最終取得了馬來亞的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地位和決定權力,支配了先是部分地區後來乃是整個馬來亞的發展進程。但是,實質上,這種地位乃是奠定在英國殖民統治者同殖民地馬來上層所結成的政治聯盟基礎上的,而且,後者是這一政治聯盟中僅有的盟友,其他族群如華人等即使是其上層亦均未獲得這一資格。
許多決策實質上也都是在英國殖民統治者的支配下由這個聯盟共同做出並付諸實施的。正是通過這一政治聯盟,馬來社會上層不僅得以保留長久以來就享有的政治權益(當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削弱),他們還在這個政治聯盟中初步學會了現代國家管理和政治之術,為馬來族群於未來聯合其他族群自行管理國家事務奠定了基礎。而英國殖民當局所實行的駐紮官顧問官製度的基石就是“非直接統治概念”,1876年,吉隆坡馬來聯邦總駐紮官frank swettenhan甚至強調指出,一定要“保存該國根深蒂固的習俗和傳統,獲得其人民的同情、興趣與支持,並讓他們懂得良好執政與開明政策的好處。”有學者亦指出,非直接統治的成功,馬來統治階層的合作乃是關鍵。
英國殖民主義者所實行的間接統治,或者其與馬來亞社會上層所達致的政治同盟,對於後者而言,最大的好處是保留了他們原來享有的政治地位、權利或特權,與此同時,卻對其執政內涵進行了很大的改造。“在這時期,各地政體多采用英國式製度:立法、稅收、教育、公共服務等製度都相繼建立起來。人口和歲人成正比增加;交通、政府機關、市政計劃也一步步落實。政治製度方麵,最主要的是,由各州統治者、州內主要酋長,華人領袖及各州參政司(即駐紮官,引者)組成的各州議會的成立。州議會的主要職權是立法及通過各年度財政預、決算。政府也可以通過該機關了解各階層的意見。漸漸地,由於社會發展,政務逐步繁重,各州在參政司下便有了文官製度的產生。高級的文官多由英籍人士充任,低級的則由當地各籍人民擔任。各州又劃分為若幹行政區,由馬來區長(penghulu,俗稱彭古魯)管轄。”還值得注意的是,馬來統治者繼續保留著管理各州宗教(伊斯蘭教)事務和馬來風俗習慣的全權,不過,馬來社會原有的奴隸製卻遭到了堅決廢除。
當然,英國統治馬來亞期間,華人被排除在政治之外,亦不完全是殖民統治者的問題,與華人自身也有關係。因為,在英國人到來之前,馬來亞的華人移民大體上以商業移民為主,屬於傳統移民性質,之後的移民雖然呈現出複雜發展趨勢,也包括政治、文化移民,但是,由於深深融人馬來亞殖民地經濟發展過程之中,其主流仍可以被看做是經濟移民範疇。也就是說,馬來亞的華人移民主要是為了謀生,為了通過經濟手段而不是政治等其他手段實現發財致富的夢而來的,這使他們到來伊始就將自己定位在經濟領域裏發展,除了少數人如早期的“私會黨”外,而與馬來亞的政治很少發生關係。另外,作為一個移民群體,華人除了在經濟上靠自身奮鬥來提升其社會地位外,在政治上要像經濟上那樣獲得所需的資源和優勢會更難。事實上,到馬來亞獨立前,華人的成功主要表現在經濟方麵,政治上可以說乏善可陳。
二、英國殖民統治時期華人較強經濟地位的奠定英國統治馬來亞前,華人在當地的身份主要是商人、船主、小店主、農場主、錫礦礦主、錫礦工人、手工業者,從這些身份上看,他們顯然已參與了馬來亞當時幾乎所有重要經濟領域,然而,卻未染指馬來人的傳統經濟—一自給自足的padi農業(水稻種植)。華人經濟一開始就屬於與商品市場有關的領域。英國統治馬來亞後,加快了當地近現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進程。一直與市場經濟葆有密切聯係的華人,自然會愈來愈深入地卷入這一進程。
英國在馬來亞實行的是以經濟為核心的綜合發展政策,基於馬來亞已有的國際貿易基礎,及其豐富的自然資源和發展潛力,決定以建立出口型經濟為具體發展方向。並為了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以宗主國的強大力量為後盾,努力創建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建立並逐步完善經濟發展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1896年,swettenham明確指出:英國人的責任就是“通過公路、鐵路、電報和wharves等大型工程來使這個國家獲得開放”。同時,建立有效的法律與行政製度,如廢除與土地有關的馬來習慣法,代之以西方式的土地占有製度以及通過大量移民來提供必須的勞動力,等等。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支持馬來亞出口型經濟的兩大重要領域,一是錫的開采,一是商品作物的種植。錫是馬來人傳統的出口商品之一,但其開采方法卻一直比較原始落後,發展緩慢。華人涉足該行業比較早,從19世紀上半葉開始,不斷改進方法,引入西方先進設備,成了行業發展的主導力量。再加上霹靂境rut(拉律,1848)和kinda(近打,1880)兩大錫礦的相繼發現,到19世紀末馬來亞錫的開采已有較快發展。歐洲資本遲至20世紀20年代初才大規模進入該行業,但由於資金雄厚,擁有高效的技術設備以及先進的管理方式,因此很快就取代華人成了馬來亞錫業的主導力量。
除了括錫之外,馬來人的傳統出口商品中,曆史最為悠久的還有海洋和熱帶雨林出產的動植物等土特產品。不過,當商品作物開始在馬來亞大量試種後,主要的推動力量卻不再是馬來人,而是華人和歐洲人。華人早期經營過甘密、胡椒、甘蔗和咖啡,當橡膠(19世紀90年代開始在馬來亞進行商業性種植:1898年馬六甲華人陳齊賢在武吉阿沙漢墾地5000多英畝,創建了馬來亞第一個橡膠園丘)和油棕(19世紀50年代引入馬來亞,1917年出現第一家商業性質的油棕種植園)在馬來亞獲得廣泛推廣後,又轉而經營這些新興產業,但以小規模者居多。同樣,歐洲資本也在這兩大商品作物種植中處於支配地位。
盡管在英國統治馬來亞期間,華人資本在主要經濟領域如商業、錫礦開采、商品作物種植、手工業中原本占據的某種主導地位,逐步讓位於以英國為主的歐洲資本,但是,卻仍能與其一起控製著當地的經濟發展命脈。華人經濟以及華人勞工在殖民地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是絕對不可忽視的。19世紀末葉以後,在錫的開采與商品作物種植之外,華人資本又逐步涉足金融和加工製造業,開辦股份製銀行,從事大米、木材、蔗糖、食油、黃梨(菠蘿)等農產品加工,經營水泥、建材、釀造、五金、小型機械、肥皂、家具等小型行業,以滿足當地人們的需要。不過,作為殖民地經濟的一部分,華人經濟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對歐洲殖民主義者的依賴,如在機器設備、重要工業材料以及技術等方麵就是如此。值得指出的是,華人不僅自己開辦公司和企業,還有相當多的人參與了歐洲公司的管理和發展,並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至於華工(苦力)更是廣泛地分布在錫礦等企業之中,成為馬來亞勞工階層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之一。
經濟的發展從來都不是一帆風順的,尤其受國際商品市場影響而容易出現大的波動,但是,無可否認的是,錫的開采和主要商品作物的種植,的確為馬來亞的經濟發展和繁榮提供了持續不斷的推動力,與此同時,由於近現代經濟的發展急需大量勞動人手而帶來的包括華人在內的大批移民,也極大地改變了馬來亞已有的人口狀況,最終導致了該國族群多元結構的形成。
中國內地與馬來亞之間很早就有往來,華人移居馬來亞的現象也早有發生,曆史上幾乎沒有間斷過,隻是始終維持著很小的規模。直到19世紀,基本上與英國對馬來亞的殖民統治在地域上逐步擴大同步,華人人口在地域上開始出現較快增長,分布範圍也隨之發生著變化:先是以海峽殖民地為主要聚集地,19世紀後葉轉而向馬來聯邦集中,其後是馬來屬邦。20世紀上半葉,馬來亞華人人口的增加速度更加明顯:1911年有人口約69萬,1931年已達128萬左右。這期間雖不排除人口自然增長的因素,但在增加的人口中移民還是占據主流地位。1957年馬來亞獲得獨立前後,華人人口更增加到約233萬,占馬來亞當時全部總人口的37.2%,馬來人口約313萬,占49.8%。同一時期,新加坡還有華人人口近110萬,這近350萬人,幾與新馬的馬來人(新加坡亦有相當多的馬來人口)持平的華人的存在,從人口政治學角度看,是很有意義的。
華人的龐大人口及其所擁有的較強的經濟優勢和深深融入殖民地經濟發展過程,共同奠定了他們在馬來亞不容忽視的地位。毫無疑問,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華人的經濟優勢也隻是為中間和上層階級所擁有,下層勞動群眾則不與焉,他們所有的也許隻是經濟夢想。
關於華人的經濟,馬來西亞的非華裔作者有如下描述:
由於華人較少獲得土地以從事農業,許多人成了商人、企業主和手工業者。這造成了一種成見:好像華人就懂得經商。盡管華人中亦不乏漁民和菜農,但他們卻被認為主要是經商的。他們也構成了龐大的諸如建築商和會計師(ountants)隊伍。……
有一部分華人是非常富有的,控製著運輸公司、建築領域和種植園。不過,大多數華人企業都是小型家族企業。華人企業的一個特征是以亞族群為基礎,比如,福建人控製著橡膠和地產,而海南人則多集中於咖啡領域。不過,當有愈來愈多受過現代教育的人進入企業之外的領域中時,比如成為政府雇員或受雇於現代製造業,這些區別已逐漸在消失。
當馬來亞華人經濟一開始就被納入現代發展範疇的時候,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馬來人經濟卻仍舊處於舊的經濟狀態之中,最主要的是,英國殖民當局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想改變這一狀況,因此,“當馬來農民改種橡膠時,英國人企圖施加更嚴格的土地耕種條件,加以阻止。例如,1910年後,殖民地政府嚴禁馬來人在新購土地上種植橡膠,如有違反,則得支付比種植其他農作物更高的土地稅。英國人強製執行馬來保留地法令(1913)和土地法令(1917),美其名日保護馬來農民土地,避免非馬來人收購;其實,這些法令,卻使身在‘保護地’的馬來農民遭受隔離。這些早期政策,具有歧視色彩,隻對英國園丘有利,卻嚴重限製本土資本的發展,並使馬來人受困於傳統經濟。”嗵殖民政府的這些做法,本質上是不想其“分而治之”局麵被打破,至於其所謂的理由則純屬毫無意義的借口,如1932年,一位英國駐馬來亞的最高專員(highmissioner)講道:“在我的印象中,理想的馬來人家庭應該是這樣一幅畫麵,即在一塊不大的村( kampung)有地上,每家都有一小塊稻田。村有地上種著當地才有的果樹。還要有一塊菜地,養著家禽。……這樣便可直接滿足小家庭的生有需要。此外,還將有些許剩餘,讓他們拿到市場上去出售。……以往的教訓就在於,沒有理由讓商品作物取代糧食作物。”英國殖民政府在馬來亞族群問題上的錯誤做法是:在政治上無視包括華人在內的廣大移民應有的正當權益,在經濟上拒絕承認馬來人也同樣擁有參與當地現代開發和建設權利,而不應被排除在現代經濟進程之外。我們看到,在“分而治之”政策下,政治上本與華人資本壟斷了幾乎所有近現代領域,廣大馬來人仍受困於傳統發展。這樣,便在當地族群間人為地造成並加大了政治上的不公和經濟上的發展不平衡,同時,馬來人與華人也被置於一種彼此疏遠和隔絕狀態,更主要的是,造成當地政經分離,阻礙了馬來政治上層與華人資本上層的結合,使他們都處於任由宗主國操縱的境地,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殖民主義者的利益,但卻造成了殖民地的某種畸形發展。
三、英國殖民政府的“親馬來人”(pro-y)政策英國殖民政府對馬來亞各族群的態度是不一樣的,總的看,它執行的是一種親馬來人的政策,這是因為,馬來人所擁有的政治上的優勢地位及其統治者作為英國殖民統治者政治上的“盟友”,對英國在馬來亞的殖民地政策多少還是起到影響作用的,尤其是在涉及各族群利益的時候,他們自然會利用這一政治優勢為自己爭取到更多的好處。至於華人等非馬來族群,他們不僅沒有這一政治優勢,而且,還隨著馬來亞華人人口的增長,經濟實力的增強,盡管他們為當地社會發展所作的貢獻是人所共知的,但是,卻不可避免地在土地、市場等資源上同英國殖民統治者和馬來人展開競爭,或遲或早地必然會提出相應的社會政治要求,從而引發他們共同的憂慮,於是就毫不猶豫地利用其共同掌控的政治權利,出台了一係列所謂的“親馬來人”政策,實則更是在維護英國殖民統治者自身利益的政策。以此,很早就顯示了在馬來亞這個地區社會舞台上,擁有政治優勢要遠比擁有經濟優勢占據更強有力的地位。當然,英國殖民政府之所以這樣做,也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這就是與馬來上層結成政治聯盟的基礎上,他已有信心掌控殖民地政治大局,這樣才會更加感到咄咄逼人的華人經濟乃是一個很大的威脅。
對於馬來上層而言,經濟上處於相對弱勢的他們,自然會對自身的政治優勢地位的保持相當敏感。而且,在他們的潛意識中,作為外來移民的華人等族群,理所當然無權要求當地的政治權益,更不用說讓他們取得政治上的支配權。所以,針對20世紀上半葉華人在馬來亞的政治活動及其所提出的政治要求,一位彭亨州的蘇丹就表示:“他(該蘇丹)擔心進入馬來亞的……非馬來人移民種族人數和影響的擴大。過去50年見證了他們人數的激增和對當地權利的迫切要求,……他怕未來他們會在人數和影響方麵超過馬來人。……殿下讓殖民部大臣注意到了華人在其馬來亞報紙上,在各種公開講話中,愈來愈多地提出他們的政治權利要求”。的確,由於受中國近、現代政治運動的影響,馬來亞的華人,其政治意識一直是各族群中較強的,他們不僅關心中國的政治發展,並且,對他們自身在馬來亞包括政治權益在內的各種權益,也很早就表現出了極大的關注。由此而引發的馬來人的憂慮隨著20世紀20年代末世界性經濟危機的到來也就更強了。
英國殖民政府在馬來亞推行的出口型經濟,注定要將自身置於國際市場變化的影響之下。這樣,20世紀20年代末,當全球性經濟危機到來的時候,馬來亞也結束了一度保持的經濟繁榮,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蕭條之中。經濟危機難以避免會引發社會危機,馬來人與華人的關係於是也不得不首次麵臨重大考驗。實際上,英國殖民統治所造成的馬來人較強的政治地位與華人較強的經濟地位上的差別,也就潛在地造成了兩族間的對立和衝突,隻是在經濟社會發展處於良性狀態情況下,還不會明顯地表現出來而已。但是,當經濟危機到來,社會陷入困境,民怨沸騰,再加上此時最容易嫁禍於人,所以,馬來人對華人人口的增長、較強的經濟地位以及政治權利的要求,就表現得異常焦慮和過分擔憂,甚至不惜把經濟危機所造成的一切問題都加在華人頭上,政治無權的華人因此也就成了馬來亞經濟社會危機的替罪羔羊。
英國殖民政府與馬來上層分享政治控製權,而將華人等移民族群排除在外,這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種“親馬來人”的做法,而且,這一做法顯然又成了後來其他“親馬來人”政策出台的基礎和大前提。
在殖民統治下,盡管馬來統治者仍擁有較強的政治地位,但是,畢竟是英國殖民統治者在馬來亞占據著全麵的支配地位。所以,他們對於自身政治地位被削弱的處境,是不會甘心接受的。與此同時,在英國殖民統治下,馬來亞政治製度的現代化發展,對馬來統治者亦是一種很大的壓力,他們不僅擔心傳統的政治所給予他們的一切會消失,也同樣擔心,隨著殖民地愈來愈朝著西方式議會民主製發展,華人人數的增加勢必成為其選舉上的優勢,從而在政治上有被華人超過的憂慮。所以,就向殖民當局提出了要回失去的權利的要求。在他們的心目中,顯然是權利隻有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才會令人放心。當時的媒體也已表達了馬來社會的這一擔憂,如《時代》(the times)1933年4月21日發表的一篇文章中就稱:間接統治就應保證馬來人不會在西方式平民政府的發展中被淹沒,“因為他們會在選舉上被華人和印度人超過,而這些人又不希望在馬來亞居住下來,他們隻是想掙了錢後回自己國家過活。”馬來統治者的這一擔憂,隨著英國在馬來亞推行的政治改革得到了一定的緩解。
英國殖民政府所實行的“親馬來人”的政治改革主要是在馬來聯邦進行的。早在聯邦成立之初,由殖民政府與各州蘇丹簽署的協議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權限,但實際上新成立的州議會行使了立法權,行政權則集中於駐吉隆坡的總駐紮官及聯邦各政府部門。1909年,聯邦議會亦告成立,由駐新加坡的殖民地總督兼最高專員擔任主席,議員則由州統治者、首席聯邦大臣(the chief secretary,原總駐紮官新改)、州駐紮官以及若幹官方與非官方成員組成。聯邦議會開始行使最高立法權。
1927年,再次對聯邦議會進行民主改革,統治者退出議會,增加了非官方議員,官方議員則由13位聯邦政府部門首腦擔任。不過,就在把主要行政、財政與立法權集中到聯邦中央的過程中,要求下放這些權利的呼聲也愈來愈強烈了。1903年,第二次統治者會議在吉隆坡召開,會上霹靂州蘇丹idris就提醒英國殖民當局根據他們之間達成的保護協議(《曼穀約定》),做統治者“顧問”的應該是各州的駐紮官,而不是吉隆坡的總駐紮官,並希望“各州事務應由其自己的官員管理。”會上也提出了政府部門擴大任用馬來人問題。1922年2月,為應對聯邦政府的財政危機,成立了“財政緊縮委員會”,它的主要任務就是探討“下放聯邦行政和財政權利等重要問題,而這10多年來一直是馬來亞政壇討論的最集中的問題。不過,委員會的報告亦有大量內容直接談到了政府公共服務部門低級職位中有必要雇用更多本土出生的人”。然而,聯邦權力的正式下放是遲至20世紀30年代才完成的,當時將農業、教育、醫藥、公共工程等部門權力都移交給了各州政府,撤銷了總駐紮官一職,同時下放的也包括部分立法權,不過,此次也擴大了州議會非官方代表,吸納了華人、印度人等成員。而改革後,英最高專員仍有權通過州駐紮官提供意見,州政府則對本州財政與行政擁有獨立行事權力。通過改革,英國殖民當局也收到了縮減聯邦政府財政,維護其遵守聯邦政府成立之初與統治者達成協議的形象,以及使馬來屬邦看到了接受英國統治並不是一件“壞事”的效果。然而,20世紀30年代的政治改革卻遭到了華人的強烈反對,據說,“在馬來亞曆史上,(由此而)激起的普遍的憤恨其強烈程度是前所未有的。”其主要原因是,華人的政治要求不僅沒有被滿足,其政治地位反而降低了。
毫無疑問,將行政、財政及部分立法權歸還給各州使馬來上層得以更加鞏固其較強的政治地位,然而,影響更為深遠的,乃是殖民政府這一時期頒布執行的保證馬來人優先進入政府公共服務部門的政策和措施,這是獨立後馬來人享有特權的先聲。由於教育落後,人才匱乏,以及非馬來人尤其是英國人的某種歧視態度,使得馬來聯邦的各級公共服務部門中,馬來人的比例一直維持一個很小的比例。“到1920年,馬來聯邦職員總部(generalclerical service)的1001名各級職員中,馬來人僅占10.5%,其餘的均是或出生在國外的或出生在當地的外國人。一些專業部門中的非馬來特征更為明顯。1924年,在多少有些改善後,估計鐵路、郵政、醫藥等部門的5500多名下級官員中,僅有不到l500人是當地出生的,而馬來人在其中僅占很小比例。”早在1919年,最高專urence guillemard爵士就已認識到有必要使馬來人在“各州行政與商業中占據應有地位”。隨著1921年的經濟蕭條和隨之而來的聯邦政府的財政危機,以及不得不壓縮的政府開支,這種情況就愈來愈引起人們的注意。為此,一個專門調查馬來人受雇狀況的專門委員會在其報告中,建議把政府服務部門優先任用當地出生尤其是馬來人確立為一項絕對原則。後來英國殖民當局盡管在落實這一原則過程中仍遇到一些現實困難,也表現出了某種猶豫,而其效果之顯現也較為緩慢,但是,這一對以後馬來西亞曆史發展影響深遠的原則精神還是得到了基本的貫徹執行,並為此加強了對馬來人的相關教育,起到了從根本上提升馬來人參政能力的效果。
20世紀20年代,馬來亞的主要出口產品橡膠在國際市場上已供大於求,膠價下跌。1921年,英國政府又頒布了《史蒂文生限製條例》( stevenson scheme),將馬來亞橡膠產量在1922年至1928年間壓低到了1919年至1920年的60%。尤其是1926年膠價再跌後便迎來了全球經濟危機的到來。結果,造成了馬來亞的大量失業。1928年頒布了第一個《移民限製法令》,其目的就是防止失業,減少經濟不幸.提高公共利益。20世紀30年代全球經濟危機爆發後,當失業真的大批來臨的時候,又頒布了《外僑法令》(1933年),其目的除了控製移民數量外,還包括政治性的,正如華人事務部大臣所言:“過去確有外僑企圖散布顛覆性政治思想,未來隻要有可能,我們希望保護自己不被這種危險傷害。”法令的頒布,遏製了移民勢頭,也相應地減輕了馬來人的心理焦慮。
在馬來亞殖民地,開采錫礦和開辟種植園需占用大量土地資源,從而與馬來人爭奪其賴以生存的土地,若任其發展,就會違背殖民統治者維持馬來農民現狀的意願,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最終也有動搖其與馬來上層的政治聯盟之虞。馬來人保留地法令就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1913年,馬來聯邦通過立法製定了首個《馬來保留地法令》,在其序言中,明確表示:“馬來聯邦的統治者及其顧問官們一致感覺到,除非站在他們的利益上做出決斷,馬來yeoman-peasantry就會絕跡。”法令授權駐紮官劃出特定地塊為馬來人專有地(主要用於種植水稻)。不過,1913年法令並未有效遏製馬來人的土地流失。20世紀30年代,土地流失到華人等移民手中還加重了殖民統治者和馬來上層政治上的擔憂。就在這一年,吉蘭丹州自行製定了《1930年馬來土地保留法令》(thement,1930)。法令規定:蘇丹有權宣布“任何區域的土地為馬來人保留地”,並有權改變其疆界,“任何土地,不管是州屬土地,還是擁有永久或臨時所有權的土地,都可以被宣布為馬來保留地。”
1933年12月15日,英國殖民政府也重新製定了一部新的保留地法令(the ment),並於1936年對法令再次做了修改。
第3條第一款:州務大臣( menteri besar)經州統治者同意,可以登報宣布州內任何一塊土地為馬來人保留地。
第4條第一款:州務大臣經州統治者同意,可在任何時間,登報改變馬來保留地的邊界或疆域,或撤銷任何全部或部分馬來保留地的聲明,或將任何未包括在內的土地宣布為馬來保留地。
第5條:任何州屬土地、森林保留地、為公共目的保留的土地以及已分配土地,都可以宣布為馬來保留地。
第7條:被宣布為馬來保留地的州屬土地,不得賣、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給任何非馬來人。
盡管新法令同樣未能有效製止土地流動,但在為馬來人保留土地和阻止華人(小自耕農)獲得土地方麵,卻起到了基本有效的作用。與此同時,由於殖民地經濟要發展,自然不可能限製包括英國人和華人在內的資本家獲得其所需土地,所以,在執行過程中,就出現許多變通方式,使得本來是馬來人的保留地,反而成了專門為資產階級尤其是英國資產階級而保留的土地,所以,到1938年,馬來聯邦的轉讓土地中,包括英國人在內的歐洲人擁有高達43%以上,馬來人擁有27%,華人和印度人合計僅為23%。當時,馬來人保留地措施之所以能得以順利貫徹執行,以及馬來人之所以能被固著在土地上,與大量未占用土地和現成移民勞工的存在有很大關係。
英國殖民政府所實行的所謂“親馬來人”政策,由於帶有明顯的族群關照,即主要出於關照馬來人尤其是其上層的利益,而對以華人為主的移民族群則加以種種遏製,尤其是在20世紀30年代全麵經濟社會危機的背景下,便極大地加大了馬來人與華人族群的兩極分化和對立,而使得馬來亞的族群問題首次變得凸顯出來。“20世紀30年代可以說是一個以基於種族意識、種族認同而出現族群分化為特征的時代。所謂的‘親馬來人’政策造就了‘他們和我們’意識,由此而導致了該國曆史上從未有過的‘類意識’。”
同時,隨著華人移民數量的不斷增加,隨著馬來亞的政治傳統逐漸被現代民主政治取代,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的華人族群作為潛在的政治力量卻愈來愈顯示其重要性,他們的社會要求和利益不僅與經濟有關,也愈來愈在社會政治領域中表現出來。也就是說,當馬來人愈來愈意識到經濟上所處的劣勢,華人愈來愈覺得政治上的無權境地,並且都試圖改變這一現狀的時候,族群問題不僅凸現出來,還成了影響馬來西亞政治的一個決定性因素。不過,正如許多研究所指出的那樣,華人族群的政治覺醒卻是一個相當緩慢的過程。與此同時,隻要英國殖民統治者與包括移民等廣大殖民地人民的關係尚為馬來亞占支配地位的社會關係的情況下,,宗主國與殖民地的矛盾尚處於支配地位的矛盾的時候,馬來亞的族群關係還不會構成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因素,族群問題因之也不會上升為突出的社會問題。
英國統治對當今馬來西亞的影響是全麵而深遠的,毋庸否認,其主導方麵是積極的,因為它曾推動過該殖民地的經濟現代化與政治民主化進程,甚至為當今馬來西亞相對的社會繁榮與政治穩定也奠定了重要的基礎。然而,就族群問題而言,情況卻非常複雜,因為英國統治者為了追求自身的殖民經濟利益而推行的移民政策極大地改變了該殖民地的族群結構現狀,而其“分而治之”的族群統治手法,又從一開始就造成了包括華巫兩族在內的族群間的疏遠和對立。所謂“分而治之”,就是針對不同的族群采取不同的態度和統治手法,具體而言,就是在政治上利用馬來族上層原有的政治資源實現其間接統治的目的,這也的確為殖民地創造過相對穩定的社會發展環境,在保證實現其自身殖民利益的同時,也推動過殖民地的發展,更主要的是,對於馬來人上層而言,維係了他們傳統的政治地位,並延續了有較長發展曆史的馬來人的政治文化。然而,在經濟方麵,英國的殖民統治,卻通過引入包括華人在內的大量移民,讓他們參與現代商品經濟建設,榨取其創造的剩餘價值,與此同時,卻把廣大馬來人(主要是下層)排除在現代經濟發展過程之外,讓他們繼續從事落後的農業種植、山林采集或漁業捕撈,繼續維持其落後的生產方式,造成了殖民地原有居民與移民間的經濟社會發展差距。分而治之,從一開始就奠定了馬來人政治發展與華人經濟發展的分野,而為日後兩族間的矛盾和對立埋下了種子,為日後馬來西亞族群政治的出現種下了根由。
一、英國殖民統治時期馬來人政治傳統的保持在英國人到來之前,葡萄牙人和荷蘭人在馬來亞的殖民統治已持續達三個多世紀之久(分別為1511-1641年和1641-1842年,共計331年)。不過,由於受到當地人民的抵製等原因,他們隻是部分地介入過殖民地人民的政治和經濟生活,因而留下的曆史影響是有限的。葡萄牙人來到這裏的目的,是控製海洋貿易和傳播基督教,他們的較重要的影響也許是中斷了在馬來亞具有重要意義的滿剌加王朝的曆史進程,留下了一個人數不多的信奉羅馬天主教的歐亞族群,以及羅馬化的語言文字與馬來舞蹈。至於荷蘭人,他們最感興趣的是馬來亞半島上的錫礦,且他們的活動中心也不在滿刺加,而在爪哇島的batavia(今爪哇島上的雅加達),即其殖民統治的重心是今印度尼西亞。比較而言,英國殖民主義統治的曆史影響卻是全麵而深遠的,從後來的曆史發展過程看,他們的目標之一就是整個馬來亞,不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他們並未對馬來亞實現全部的直接統治,而是在其勢力範圍逐漸擴大於馬來亞的同時,針對不同地區的情況,與其馬來蘇丹建立了不同的政治關係。
在葡萄牙和荷蘭殖民統治時代,馬來亞在政治上一直處於幾種較大勢力的影響之下,當時的格局是:西海岸原滿剌加蘇丹國所在地相繼為葡萄牙和荷蘭殖民主義者所占有;滿剌加王室被逼走後,南下建立了柔佛—廖內蘇丹國,直到1699年其最後一位蘇丹muhmad為貴族所加害,巨港一滿剌加王統才告中斷,其替代者是由一位來自滿剌加bendahara家族的abdul jalil syah建立的廖內一柔佛蘇丹國,此時政治中心已由柔佛移到廖內;馬來亞北麵則仍是暹羅人的勢力範圍,它繼續對北部馬來人蘇丹國如吉達、吉蘭丹、丁加奴等保持著宗主國地位。從17世紀後期開始,大批來自蘇拉威西島的bugis(武吉)人,亦成為馬來亞南部的一支有重要影響的政治力量,他們以雪蘭莪為大本營,一度成為馬來人的廖內一柔佛蘇丹國的實際控製者。當時,所有這些政治勢力間為各自的利益,展開了各式各樣的鬥爭,致使馬來亞鮮有寧日。
在此背景下,1786年,英國人francis light在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支持下,以保護吉達不受暹羅威脅為條件與蘇丹abduh達成協議,獲得了檳城占有權,並登上該島。1819年,另一位英國人stamford raffles趁新加坡與廖內一柔佛蘇丹國關係出現問題之際,占領新加坡。1824年,英國又與荷蘭達成了一項具有重要曆史意義的協議,根據該項協議,英國人擁有了馬六甲,並以此為基地正式登上了馬來亞,開始了其對馬來亞的全麵殖民過程。值得注意的是,該協議還從此確立了馬來群島基本的政治地理格局,並一直延續至今。
英國人在使整個馬來亞逐步殖民地化的過程中,麵對馬來亞複雜的政治局麵,發現很難建立起全部的直接統治,因此不得不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了不同的統治方式。1829年,檳城、新加坡和馬六甲三地被合並為海峽殖民地,由英國東印度公司管轄。1858年該公司解體後,又於1867由英國殖民部直接接管,這是英國政府在馬來亞唯一實行直接統治的地區。此後馬來亞在政治上仍處於各自為政狀態。1873年,英國殖民部正式啟動了幹預馬來各州事務的政策,並在插手當地政治的同時,逐步實施了駐紮官和顧問官製度。1896年,將已接受其“保護”的雪蘭莪、霹靂、彭亨和森美蘭四州聯合為馬來聯邦,根據與各州統治者達成的協議,各州同意接受英國保護以不受外來侵略,英國有權處理各州外交事務,有權在各州派駐一名高級英籍官員即駐紮官,作為統治者的政治顧問。聯邦政府行使立法權,並在吉隆坡設一總駐紮官,總管四州事務。至於其他馬來諸州如吉達、玻璃市、吉蘭丹和丁加奴,直到1909年才最終從暹羅控製下解脫出來,並在1919年與柔佛州一起,在“馬來屬邦”的名義下聯合成為一個統一的政治實體。
他們接受了英國殖民統治者派駐的顧問,此後,馬來亞才全部成為英國殖民勢力範圍,從而被稱作“不列顛馬來亞”。
英國人在馬來亞半島上建立的這三種統治方式,其意義非同尋常,它不僅是英國殖民統治者同馬來統治者(蘇丹)長期鬥爭、妥協的產物,它還與馬來亞的地理位置、資源分布、經濟發展與族群結構有著密切的關係。眾所周知,世界東方的海洋貿易已有相當悠久的發展曆史,英國人同其他歐洲殖民主義者一樣,早期來到這裏的目的,主要就是為爭奪海洋貿易壟斷權,而在馬來亞,英國人最早占有並將其作為直接統治的殖民地的檳城、新加坡和馬六甲,又無不都以其在東方海洋貿易中所具有的重要戰略位置而聞名,因此,此三地也就最早成了英國人的囊中之物。英國殖民主義者的胃口還不止於此,它的下一個目標就是擁有錫礦等豐富自然資源的馬來亞西海岸地區,這樣,霹靂、雪蘭莪、彭亨(該州在西方人的傳說中早就與“黃金”聯係在了一起)、森美蘭等馬來亞半島的主要產錫或已顯露出有商品作物發展前景的四個州,亦很早就成了英國人的“保護地”,並在馬來亞中較早地實現了集中統治,即所謂的“馬來聯邦”。英國人對於馬來聯邦雖未能實行直接統治,但在極大地削弱馬來統治者權力的基礎上,在一些重大決策方麵已能行使決定權。在此還要說明的是,由於錫礦的開采和胡椒、甘蔗等商品作物的種植,馬來聯邦很早就有華人和西方人資本與勞工進入,當地的族群結構亦很早就朝多元化方向發展。
至於柔佛以外的馬來屬邦諸州,則長期處於暹羅人控製之下,經濟社會最為落後,族群亦以馬來人為主,更主要的是,馬來傳統政治勢力對英國殖民統治的戒備心理和反抗力度都很強,所以,英國人的控製亦相對弱得多。英國殖民主義者實施不同統治的結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導致了嗣後馬來亞的地區發展不平衡(也包含著族群發展不平衡),從而拉開了不同區域(族群)間的發展差距。更有甚者,大量移民的到來還進一步改變著馬來亞的族群結構,使這裏的族群關係和族群問題愈益朝著複雜化發展。這種當時已在很大程度上呈現硬化的局麵至今仍未能得到有效改觀,其影響是極為深遠的。
毫無疑問,總的來看,作為西方殖民主義代表的英國殖民主義勢力,最終取得了馬來亞的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地位和決定權力,支配了先是部分地區後來乃是整個馬來亞的發展進程。但是,實質上,這種地位乃是奠定在英國殖民統治者同殖民地馬來上層所結成的政治聯盟基礎上的,而且,後者是這一政治聯盟中僅有的盟友,其他族群如華人等即使是其上層亦均未獲得這一資格。
許多決策實質上也都是在英國殖民統治者的支配下由這個聯盟共同做出並付諸實施的。正是通過這一政治聯盟,馬來社會上層不僅得以保留長久以來就享有的政治權益(當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削弱),他們還在這個政治聯盟中初步學會了現代國家管理和政治之術,為馬來族群於未來聯合其他族群自行管理國家事務奠定了基礎。而英國殖民當局所實行的駐紮官顧問官製度的基石就是“非直接統治概念”,1876年,吉隆坡馬來聯邦總駐紮官frank swettenhan甚至強調指出,一定要“保存該國根深蒂固的習俗和傳統,獲得其人民的同情、興趣與支持,並讓他們懂得良好執政與開明政策的好處。”有學者亦指出,非直接統治的成功,馬來統治階層的合作乃是關鍵。
英國殖民主義者所實行的間接統治,或者其與馬來亞社會上層所達致的政治同盟,對於後者而言,最大的好處是保留了他們原來享有的政治地位、權利或特權,與此同時,卻對其執政內涵進行了很大的改造。“在這時期,各地政體多采用英國式製度:立法、稅收、教育、公共服務等製度都相繼建立起來。人口和歲人成正比增加;交通、政府機關、市政計劃也一步步落實。政治製度方麵,最主要的是,由各州統治者、州內主要酋長,華人領袖及各州參政司(即駐紮官,引者)組成的各州議會的成立。州議會的主要職權是立法及通過各年度財政預、決算。政府也可以通過該機關了解各階層的意見。漸漸地,由於社會發展,政務逐步繁重,各州在參政司下便有了文官製度的產生。高級的文官多由英籍人士充任,低級的則由當地各籍人民擔任。各州又劃分為若幹行政區,由馬來區長(penghulu,俗稱彭古魯)管轄。”還值得注意的是,馬來統治者繼續保留著管理各州宗教(伊斯蘭教)事務和馬來風俗習慣的全權,不過,馬來社會原有的奴隸製卻遭到了堅決廢除。
當然,英國統治馬來亞期間,華人被排除在政治之外,亦不完全是殖民統治者的問題,與華人自身也有關係。因為,在英國人到來之前,馬來亞的華人移民大體上以商業移民為主,屬於傳統移民性質,之後的移民雖然呈現出複雜發展趨勢,也包括政治、文化移民,但是,由於深深融人馬來亞殖民地經濟發展過程之中,其主流仍可以被看做是經濟移民範疇。也就是說,馬來亞的華人移民主要是為了謀生,為了通過經濟手段而不是政治等其他手段實現發財致富的夢而來的,這使他們到來伊始就將自己定位在經濟領域裏發展,除了少數人如早期的“私會黨”外,而與馬來亞的政治很少發生關係。另外,作為一個移民群體,華人除了在經濟上靠自身奮鬥來提升其社會地位外,在政治上要像經濟上那樣獲得所需的資源和優勢會更難。事實上,到馬來亞獨立前,華人的成功主要表現在經濟方麵,政治上可以說乏善可陳。
二、英國殖民統治時期華人較強經濟地位的奠定英國統治馬來亞前,華人在當地的身份主要是商人、船主、小店主、農場主、錫礦礦主、錫礦工人、手工業者,從這些身份上看,他們顯然已參與了馬來亞當時幾乎所有重要經濟領域,然而,卻未染指馬來人的傳統經濟—一自給自足的padi農業(水稻種植)。華人經濟一開始就屬於與商品市場有關的領域。英國統治馬來亞後,加快了當地近現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進程。一直與市場經濟葆有密切聯係的華人,自然會愈來愈深入地卷入這一進程。
英國在馬來亞實行的是以經濟為核心的綜合發展政策,基於馬來亞已有的國際貿易基礎,及其豐富的自然資源和發展潛力,決定以建立出口型經濟為具體發展方向。並為了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以宗主國的強大力量為後盾,努力創建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建立並逐步完善經濟發展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1896年,swettenham明確指出:英國人的責任就是“通過公路、鐵路、電報和wharves等大型工程來使這個國家獲得開放”。同時,建立有效的法律與行政製度,如廢除與土地有關的馬來習慣法,代之以西方式的土地占有製度以及通過大量移民來提供必須的勞動力,等等。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支持馬來亞出口型經濟的兩大重要領域,一是錫的開采,一是商品作物的種植。錫是馬來人傳統的出口商品之一,但其開采方法卻一直比較原始落後,發展緩慢。華人涉足該行業比較早,從19世紀上半葉開始,不斷改進方法,引入西方先進設備,成了行業發展的主導力量。再加上霹靂境rut(拉律,1848)和kinda(近打,1880)兩大錫礦的相繼發現,到19世紀末馬來亞錫的開采已有較快發展。歐洲資本遲至20世紀20年代初才大規模進入該行業,但由於資金雄厚,擁有高效的技術設備以及先進的管理方式,因此很快就取代華人成了馬來亞錫業的主導力量。
除了括錫之外,馬來人的傳統出口商品中,曆史最為悠久的還有海洋和熱帶雨林出產的動植物等土特產品。不過,當商品作物開始在馬來亞大量試種後,主要的推動力量卻不再是馬來人,而是華人和歐洲人。華人早期經營過甘密、胡椒、甘蔗和咖啡,當橡膠(19世紀90年代開始在馬來亞進行商業性種植:1898年馬六甲華人陳齊賢在武吉阿沙漢墾地5000多英畝,創建了馬來亞第一個橡膠園丘)和油棕(19世紀50年代引入馬來亞,1917年出現第一家商業性質的油棕種植園)在馬來亞獲得廣泛推廣後,又轉而經營這些新興產業,但以小規模者居多。同樣,歐洲資本也在這兩大商品作物種植中處於支配地位。
盡管在英國統治馬來亞期間,華人資本在主要經濟領域如商業、錫礦開采、商品作物種植、手工業中原本占據的某種主導地位,逐步讓位於以英國為主的歐洲資本,但是,卻仍能與其一起控製著當地的經濟發展命脈。華人經濟以及華人勞工在殖民地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是絕對不可忽視的。19世紀末葉以後,在錫的開采與商品作物種植之外,華人資本又逐步涉足金融和加工製造業,開辦股份製銀行,從事大米、木材、蔗糖、食油、黃梨(菠蘿)等農產品加工,經營水泥、建材、釀造、五金、小型機械、肥皂、家具等小型行業,以滿足當地人們的需要。不過,作為殖民地經濟的一部分,華人經濟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了對歐洲殖民主義者的依賴,如在機器設備、重要工業材料以及技術等方麵就是如此。值得指出的是,華人不僅自己開辦公司和企業,還有相當多的人參與了歐洲公司的管理和發展,並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至於華工(苦力)更是廣泛地分布在錫礦等企業之中,成為馬來亞勞工階層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之一。
經濟的發展從來都不是一帆風順的,尤其受國際商品市場影響而容易出現大的波動,但是,無可否認的是,錫的開采和主要商品作物的種植,的確為馬來亞的經濟發展和繁榮提供了持續不斷的推動力,與此同時,由於近現代經濟的發展急需大量勞動人手而帶來的包括華人在內的大批移民,也極大地改變了馬來亞已有的人口狀況,最終導致了該國族群多元結構的形成。
中國內地與馬來亞之間很早就有往來,華人移居馬來亞的現象也早有發生,曆史上幾乎沒有間斷過,隻是始終維持著很小的規模。直到19世紀,基本上與英國對馬來亞的殖民統治在地域上逐步擴大同步,華人人口在地域上開始出現較快增長,分布範圍也隨之發生著變化:先是以海峽殖民地為主要聚集地,19世紀後葉轉而向馬來聯邦集中,其後是馬來屬邦。20世紀上半葉,馬來亞華人人口的增加速度更加明顯:1911年有人口約69萬,1931年已達128萬左右。這期間雖不排除人口自然增長的因素,但在增加的人口中移民還是占據主流地位。1957年馬來亞獲得獨立前後,華人人口更增加到約233萬,占馬來亞當時全部總人口的37.2%,馬來人口約313萬,占49.8%。同一時期,新加坡還有華人人口近110萬,這近350萬人,幾與新馬的馬來人(新加坡亦有相當多的馬來人口)持平的華人的存在,從人口政治學角度看,是很有意義的。
華人的龐大人口及其所擁有的較強的經濟優勢和深深融入殖民地經濟發展過程,共同奠定了他們在馬來亞不容忽視的地位。毫無疑問,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華人的經濟優勢也隻是為中間和上層階級所擁有,下層勞動群眾則不與焉,他們所有的也許隻是經濟夢想。
關於華人的經濟,馬來西亞的非華裔作者有如下描述:
由於華人較少獲得土地以從事農業,許多人成了商人、企業主和手工業者。這造成了一種成見:好像華人就懂得經商。盡管華人中亦不乏漁民和菜農,但他們卻被認為主要是經商的。他們也構成了龐大的諸如建築商和會計師(ountants)隊伍。……
有一部分華人是非常富有的,控製著運輸公司、建築領域和種植園。不過,大多數華人企業都是小型家族企業。華人企業的一個特征是以亞族群為基礎,比如,福建人控製著橡膠和地產,而海南人則多集中於咖啡領域。不過,當有愈來愈多受過現代教育的人進入企業之外的領域中時,比如成為政府雇員或受雇於現代製造業,這些區別已逐漸在消失。
當馬來亞華人經濟一開始就被納入現代發展範疇的時候,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馬來人經濟卻仍舊處於舊的經濟狀態之中,最主要的是,英國殖民當局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想改變這一狀況,因此,“當馬來農民改種橡膠時,英國人企圖施加更嚴格的土地耕種條件,加以阻止。例如,1910年後,殖民地政府嚴禁馬來人在新購土地上種植橡膠,如有違反,則得支付比種植其他農作物更高的土地稅。英國人強製執行馬來保留地法令(1913)和土地法令(1917),美其名日保護馬來農民土地,避免非馬來人收購;其實,這些法令,卻使身在‘保護地’的馬來農民遭受隔離。這些早期政策,具有歧視色彩,隻對英國園丘有利,卻嚴重限製本土資本的發展,並使馬來人受困於傳統經濟。”嗵殖民政府的這些做法,本質上是不想其“分而治之”局麵被打破,至於其所謂的理由則純屬毫無意義的借口,如1932年,一位英國駐馬來亞的最高專員(highmissioner)講道:“在我的印象中,理想的馬來人家庭應該是這樣一幅畫麵,即在一塊不大的村( kampung)有地上,每家都有一小塊稻田。村有地上種著當地才有的果樹。還要有一塊菜地,養著家禽。……這樣便可直接滿足小家庭的生有需要。此外,還將有些許剩餘,讓他們拿到市場上去出售。……以往的教訓就在於,沒有理由讓商品作物取代糧食作物。”英國殖民政府在馬來亞族群問題上的錯誤做法是:在政治上無視包括華人在內的廣大移民應有的正當權益,在經濟上拒絕承認馬來人也同樣擁有參與當地現代開發和建設權利,而不應被排除在現代經濟進程之外。我們看到,在“分而治之”政策下,政治上本與華人資本壟斷了幾乎所有近現代領域,廣大馬來人仍受困於傳統發展。這樣,便在當地族群間人為地造成並加大了政治上的不公和經濟上的發展不平衡,同時,馬來人與華人也被置於一種彼此疏遠和隔絕狀態,更主要的是,造成當地政經分離,阻礙了馬來政治上層與華人資本上層的結合,使他們都處於任由宗主國操縱的境地,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殖民主義者的利益,但卻造成了殖民地的某種畸形發展。
三、英國殖民政府的“親馬來人”(pro-y)政策英國殖民政府對馬來亞各族群的態度是不一樣的,總的看,它執行的是一種親馬來人的政策,這是因為,馬來人所擁有的政治上的優勢地位及其統治者作為英國殖民統治者政治上的“盟友”,對英國在馬來亞的殖民地政策多少還是起到影響作用的,尤其是在涉及各族群利益的時候,他們自然會利用這一政治優勢為自己爭取到更多的好處。至於華人等非馬來族群,他們不僅沒有這一政治優勢,而且,還隨著馬來亞華人人口的增長,經濟實力的增強,盡管他們為當地社會發展所作的貢獻是人所共知的,但是,卻不可避免地在土地、市場等資源上同英國殖民統治者和馬來人展開競爭,或遲或早地必然會提出相應的社會政治要求,從而引發他們共同的憂慮,於是就毫不猶豫地利用其共同掌控的政治權利,出台了一係列所謂的“親馬來人”政策,實則更是在維護英國殖民統治者自身利益的政策。以此,很早就顯示了在馬來亞這個地區社會舞台上,擁有政治優勢要遠比擁有經濟優勢占據更強有力的地位。當然,英國殖民政府之所以這樣做,也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這就是與馬來上層結成政治聯盟的基礎上,他已有信心掌控殖民地政治大局,這樣才會更加感到咄咄逼人的華人經濟乃是一個很大的威脅。
對於馬來上層而言,經濟上處於相對弱勢的他們,自然會對自身的政治優勢地位的保持相當敏感。而且,在他們的潛意識中,作為外來移民的華人等族群,理所當然無權要求當地的政治權益,更不用說讓他們取得政治上的支配權。所以,針對20世紀上半葉華人在馬來亞的政治活動及其所提出的政治要求,一位彭亨州的蘇丹就表示:“他(該蘇丹)擔心進入馬來亞的……非馬來人移民種族人數和影響的擴大。過去50年見證了他們人數的激增和對當地權利的迫切要求,……他怕未來他們會在人數和影響方麵超過馬來人。……殿下讓殖民部大臣注意到了華人在其馬來亞報紙上,在各種公開講話中,愈來愈多地提出他們的政治權利要求”。的確,由於受中國近、現代政治運動的影響,馬來亞的華人,其政治意識一直是各族群中較強的,他們不僅關心中國的政治發展,並且,對他們自身在馬來亞包括政治權益在內的各種權益,也很早就表現出了極大的關注。由此而引發的馬來人的憂慮隨著20世紀20年代末世界性經濟危機的到來也就更強了。
英國殖民政府在馬來亞推行的出口型經濟,注定要將自身置於國際市場變化的影響之下。這樣,20世紀20年代末,當全球性經濟危機到來的時候,馬來亞也結束了一度保持的經濟繁榮,陷入了前所未有的蕭條之中。經濟危機難以避免會引發社會危機,馬來人與華人的關係於是也不得不首次麵臨重大考驗。實際上,英國殖民統治所造成的馬來人較強的政治地位與華人較強的經濟地位上的差別,也就潛在地造成了兩族間的對立和衝突,隻是在經濟社會發展處於良性狀態情況下,還不會明顯地表現出來而已。但是,當經濟危機到來,社會陷入困境,民怨沸騰,再加上此時最容易嫁禍於人,所以,馬來人對華人人口的增長、較強的經濟地位以及政治權利的要求,就表現得異常焦慮和過分擔憂,甚至不惜把經濟危機所造成的一切問題都加在華人頭上,政治無權的華人因此也就成了馬來亞經濟社會危機的替罪羔羊。
英國殖民政府與馬來上層分享政治控製權,而將華人等移民族群排除在外,這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種“親馬來人”的做法,而且,這一做法顯然又成了後來其他“親馬來人”政策出台的基礎和大前提。
在殖民統治下,盡管馬來統治者仍擁有較強的政治地位,但是,畢竟是英國殖民統治者在馬來亞占據著全麵的支配地位。所以,他們對於自身政治地位被削弱的處境,是不會甘心接受的。與此同時,在英國殖民統治下,馬來亞政治製度的現代化發展,對馬來統治者亦是一種很大的壓力,他們不僅擔心傳統的政治所給予他們的一切會消失,也同樣擔心,隨著殖民地愈來愈朝著西方式議會民主製發展,華人人數的增加勢必成為其選舉上的優勢,從而在政治上有被華人超過的憂慮。所以,就向殖民當局提出了要回失去的權利的要求。在他們的心目中,顯然是權利隻有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才會令人放心。當時的媒體也已表達了馬來社會的這一擔憂,如《時代》(the times)1933年4月21日發表的一篇文章中就稱:間接統治就應保證馬來人不會在西方式平民政府的發展中被淹沒,“因為他們會在選舉上被華人和印度人超過,而這些人又不希望在馬來亞居住下來,他們隻是想掙了錢後回自己國家過活。”馬來統治者的這一擔憂,隨著英國在馬來亞推行的政治改革得到了一定的緩解。
英國殖民政府所實行的“親馬來人”的政治改革主要是在馬來聯邦進行的。早在聯邦成立之初,由殖民政府與各州蘇丹簽署的協議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權限,但實際上新成立的州議會行使了立法權,行政權則集中於駐吉隆坡的總駐紮官及聯邦各政府部門。1909年,聯邦議會亦告成立,由駐新加坡的殖民地總督兼最高專員擔任主席,議員則由州統治者、首席聯邦大臣(the chief secretary,原總駐紮官新改)、州駐紮官以及若幹官方與非官方成員組成。聯邦議會開始行使最高立法權。
1927年,再次對聯邦議會進行民主改革,統治者退出議會,增加了非官方議員,官方議員則由13位聯邦政府部門首腦擔任。不過,就在把主要行政、財政與立法權集中到聯邦中央的過程中,要求下放這些權利的呼聲也愈來愈強烈了。1903年,第二次統治者會議在吉隆坡召開,會上霹靂州蘇丹idris就提醒英國殖民當局根據他們之間達成的保護協議(《曼穀約定》),做統治者“顧問”的應該是各州的駐紮官,而不是吉隆坡的總駐紮官,並希望“各州事務應由其自己的官員管理。”會上也提出了政府部門擴大任用馬來人問題。1922年2月,為應對聯邦政府的財政危機,成立了“財政緊縮委員會”,它的主要任務就是探討“下放聯邦行政和財政權利等重要問題,而這10多年來一直是馬來亞政壇討論的最集中的問題。不過,委員會的報告亦有大量內容直接談到了政府公共服務部門低級職位中有必要雇用更多本土出生的人”。然而,聯邦權力的正式下放是遲至20世紀30年代才完成的,當時將農業、教育、醫藥、公共工程等部門權力都移交給了各州政府,撤銷了總駐紮官一職,同時下放的也包括部分立法權,不過,此次也擴大了州議會非官方代表,吸納了華人、印度人等成員。而改革後,英最高專員仍有權通過州駐紮官提供意見,州政府則對本州財政與行政擁有獨立行事權力。通過改革,英國殖民當局也收到了縮減聯邦政府財政,維護其遵守聯邦政府成立之初與統治者達成協議的形象,以及使馬來屬邦看到了接受英國統治並不是一件“壞事”的效果。然而,20世紀30年代的政治改革卻遭到了華人的強烈反對,據說,“在馬來亞曆史上,(由此而)激起的普遍的憤恨其強烈程度是前所未有的。”其主要原因是,華人的政治要求不僅沒有被滿足,其政治地位反而降低了。
毫無疑問,將行政、財政及部分立法權歸還給各州使馬來上層得以更加鞏固其較強的政治地位,然而,影響更為深遠的,乃是殖民政府這一時期頒布執行的保證馬來人優先進入政府公共服務部門的政策和措施,這是獨立後馬來人享有特權的先聲。由於教育落後,人才匱乏,以及非馬來人尤其是英國人的某種歧視態度,使得馬來聯邦的各級公共服務部門中,馬來人的比例一直維持一個很小的比例。“到1920年,馬來聯邦職員總部(generalclerical service)的1001名各級職員中,馬來人僅占10.5%,其餘的均是或出生在國外的或出生在當地的外國人。一些專業部門中的非馬來特征更為明顯。1924年,在多少有些改善後,估計鐵路、郵政、醫藥等部門的5500多名下級官員中,僅有不到l500人是當地出生的,而馬來人在其中僅占很小比例。”早在1919年,最高專urence guillemard爵士就已認識到有必要使馬來人在“各州行政與商業中占據應有地位”。隨著1921年的經濟蕭條和隨之而來的聯邦政府的財政危機,以及不得不壓縮的政府開支,這種情況就愈來愈引起人們的注意。為此,一個專門調查馬來人受雇狀況的專門委員會在其報告中,建議把政府服務部門優先任用當地出生尤其是馬來人確立為一項絕對原則。後來英國殖民當局盡管在落實這一原則過程中仍遇到一些現實困難,也表現出了某種猶豫,而其效果之顯現也較為緩慢,但是,這一對以後馬來西亞曆史發展影響深遠的原則精神還是得到了基本的貫徹執行,並為此加強了對馬來人的相關教育,起到了從根本上提升馬來人參政能力的效果。
20世紀20年代,馬來亞的主要出口產品橡膠在國際市場上已供大於求,膠價下跌。1921年,英國政府又頒布了《史蒂文生限製條例》( stevenson scheme),將馬來亞橡膠產量在1922年至1928年間壓低到了1919年至1920年的60%。尤其是1926年膠價再跌後便迎來了全球經濟危機的到來。結果,造成了馬來亞的大量失業。1928年頒布了第一個《移民限製法令》,其目的就是防止失業,減少經濟不幸.提高公共利益。20世紀30年代全球經濟危機爆發後,當失業真的大批來臨的時候,又頒布了《外僑法令》(1933年),其目的除了控製移民數量外,還包括政治性的,正如華人事務部大臣所言:“過去確有外僑企圖散布顛覆性政治思想,未來隻要有可能,我們希望保護自己不被這種危險傷害。”法令的頒布,遏製了移民勢頭,也相應地減輕了馬來人的心理焦慮。
在馬來亞殖民地,開采錫礦和開辟種植園需占用大量土地資源,從而與馬來人爭奪其賴以生存的土地,若任其發展,就會違背殖民統治者維持馬來農民現狀的意願,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最終也有動搖其與馬來上層的政治聯盟之虞。馬來人保留地法令就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1913年,馬來聯邦通過立法製定了首個《馬來保留地法令》,在其序言中,明確表示:“馬來聯邦的統治者及其顧問官們一致感覺到,除非站在他們的利益上做出決斷,馬來yeoman-peasantry就會絕跡。”法令授權駐紮官劃出特定地塊為馬來人專有地(主要用於種植水稻)。不過,1913年法令並未有效遏製馬來人的土地流失。20世紀30年代,土地流失到華人等移民手中還加重了殖民統治者和馬來上層政治上的擔憂。就在這一年,吉蘭丹州自行製定了《1930年馬來土地保留法令》(thement,1930)。法令規定:蘇丹有權宣布“任何區域的土地為馬來人保留地”,並有權改變其疆界,“任何土地,不管是州屬土地,還是擁有永久或臨時所有權的土地,都可以被宣布為馬來保留地。”
1933年12月15日,英國殖民政府也重新製定了一部新的保留地法令(the ment),並於1936年對法令再次做了修改。
第3條第一款:州務大臣( menteri besar)經州統治者同意,可以登報宣布州內任何一塊土地為馬來人保留地。
第4條第一款:州務大臣經州統治者同意,可在任何時間,登報改變馬來保留地的邊界或疆域,或撤銷任何全部或部分馬來保留地的聲明,或將任何未包括在內的土地宣布為馬來保留地。
第5條:任何州屬土地、森林保留地、為公共目的保留的土地以及已分配土地,都可以宣布為馬來保留地。
第7條:被宣布為馬來保留地的州屬土地,不得賣、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給任何非馬來人。
盡管新法令同樣未能有效製止土地流動,但在為馬來人保留土地和阻止華人(小自耕農)獲得土地方麵,卻起到了基本有效的作用。與此同時,由於殖民地經濟要發展,自然不可能限製包括英國人和華人在內的資本家獲得其所需土地,所以,在執行過程中,就出現許多變通方式,使得本來是馬來人的保留地,反而成了專門為資產階級尤其是英國資產階級而保留的土地,所以,到1938年,馬來聯邦的轉讓土地中,包括英國人在內的歐洲人擁有高達43%以上,馬來人擁有27%,華人和印度人合計僅為23%。當時,馬來人保留地措施之所以能得以順利貫徹執行,以及馬來人之所以能被固著在土地上,與大量未占用土地和現成移民勞工的存在有很大關係。
英國殖民政府所實行的所謂“親馬來人”政策,由於帶有明顯的族群關照,即主要出於關照馬來人尤其是其上層的利益,而對以華人為主的移民族群則加以種種遏製,尤其是在20世紀30年代全麵經濟社會危機的背景下,便極大地加大了馬來人與華人族群的兩極分化和對立,而使得馬來亞的族群問題首次變得凸顯出來。“20世紀30年代可以說是一個以基於種族意識、種族認同而出現族群分化為特征的時代。所謂的‘親馬來人’政策造就了‘他們和我們’意識,由此而導致了該國曆史上從未有過的‘類意識’。”
同時,隨著華人移民數量的不斷增加,隨著馬來亞的政治傳統逐漸被現代民主政治取代,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的華人族群作為潛在的政治力量卻愈來愈顯示其重要性,他們的社會要求和利益不僅與經濟有關,也愈來愈在社會政治領域中表現出來。也就是說,當馬來人愈來愈意識到經濟上所處的劣勢,華人愈來愈覺得政治上的無權境地,並且都試圖改變這一現狀的時候,族群問題不僅凸現出來,還成了影響馬來西亞政治的一個決定性因素。不過,正如許多研究所指出的那樣,華人族群的政治覺醒卻是一個相當緩慢的過程。與此同時,隻要英國殖民統治者與包括移民等廣大殖民地人民的關係尚為馬來亞占支配地位的社會關係的情況下,,宗主國與殖民地的矛盾尚處於支配地位的矛盾的時候,馬來亞的族群關係還不會構成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因素,族群問題因之也不會上升為突出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