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中國報》2005年10月24日刊登了一篇通訊,題為《美副國務卿:大馬各族和諧相處成各國學習典範》。文章在報道美國主管公共外交和公共事務的副國務卿karen p.hughes訪問馬來西亞(22-24日)的印象時,她講道:“我相信大馬有能力在回教國和文明世界,扮演要角,因為大馬政府成功把多元文化、宗教信仰、語言的多元種族,融合在同一個屋簷下和平共處。”又說:“這將成為世界各國和各地區仿效的最佳典範……”她的這一印象,與筆者在馬來西亞所看到的各種公共場合下和大眾媒體上官方的標準表述是完全一致的。的確,與當前種族、宗教關係複雜,戰亂頻仍的中東等伊斯蘭國家和地區相比,馬來西亞的確可以稱得上是一個種族和諧的正常國家。如果與印度尼西亞相比,馬來西亞華人的處境也的確好得多,如,在議會裏有華人代表,在國陣中有華基政黨,在政府裏有華裔部長,甚至在野的還有華人主導的反對黨,以及華人社團亦可以自由從事政治活動等;甚至與華人居統治地位的新加坡相比,馬來西亞華人的文化氛圍之濃厚與華文教育之成功亦足以稱道。而且,事實上,通過馬來亞獨立以來各民族近半個世紀的共同努力,馬來西亞包括馬來人和華人關係在內的各族關係應該說其主流是和平共處的,他們共同創造的民族民主協商的種族政治模式,不僅有非常獨到的特點,亦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值得總結;而包括馬來人與華人工商人士在內的各族群之間的經濟合作,以及包括馬來文化與華人文化在內的各族群之間的文化融合等,也都為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奠定了很好的基礎。


    然而,如果有人進一步追問:人們所看到的馬來西亞的種族和諧,是在什麽條件下、靠什麽機製來保障和維係的?他就會注意到問題的另一麵,這就是在馬來西亞有憲法規定的土著馬來人享有的特權,有不可以討論的有關種族問題的“敏感課題”,有隻講團結卻回避民族平等的民族政策,有隻講國家認同卻不願過多涉及族群多元國情的片麵追求,以及馬來人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領域占支配地位,而非土著馬來族群卻繼續要求一些基本權益,包括母語教育權利,而為此提出《訴求》結果還會招致激進的馬來民族主義者的恫嚇或威脅而被迫將其擱置,還有大選前夕種族問題往往被拿來說事,每遇政治危機必伴隨並最終轉嫁為種族危機,各類種族風波不斷以及大專院校不同族群的學生之間不相往來,等等,當麵對所有這些問題時,還有人會說馬來西亞是一個種族和諧的社會嗎?其實,當今的馬來西亞,其被非土著族群認為片麵的種族政策並未獲得各族群的廣泛接受,它的許多種族課題亦懸而未決,如當年馬來西亞華人社團大選訴求被迫擱置的七個項目就是最好的說明。


    誠然,《馬來西亞聯合邦憲法》也是一部提倡平等的憲法,如其第八條就是專門有關“平等權利”的條文。然而,仔細分析這一條文,就會發現,這裏所保障的平等,是針對公民個人而言的,而不是針對由公民個人所組成的族群而言的。就個人而言,它的第一款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享有法律之同等保障。”第二款亦規定:“……任何法律或任何公共機關職位或就業之委任,或在執行有關取得、擁有或出售產業之法律時,或在經營任何貿易、生意、專業、職業或就業方麵,不得以宗教、種族、血統或出生地為理由而對公民有所歧視。”然而,憲法針對這一平等又限製了一係列的條件(第五款),其中包括,憲法所賦予的個人自由,不應影響“有關任何保護馬來半島原住民之福利或進步(包括土地之保留),或保留公共服務中之適當職位之合理比例之任何規定”以及“任何隻準馬來人參加馬來軍團之規定。”再聯係到其他有關土著人特權的有關規定,所以,我們認為,該憲法對於平等的規定,有兩點值得注意,這就是:第一,這是一部隻講有限平等的憲法;第二,這是一部不講民族平等的憲法;第三,由於每個公民在現實中都具有公民和族群雙重身份,而根據憲法的規定,他作為公民與他人是完全平等的,但是,作為族群的一員,卻未必是,所以,該憲法也是一部具有內在矛盾的憲法。


    在麵臨著這麽多族群問題的情況下,馬來西亞以華人和馬來人為主的族群關係之所以還能夠基本上維持一個主流上看來和平共處的局麵,從積極方麵講是因為:第一,以民族民主協商為特征的種族政治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因種族不平等而引發的族群矛盾;第二,經濟增長及其所帶動的社會繁榮有助於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因種族不公平而產生的怨憤情緒;第三,各族群對發展和穩定的高度認同有利於擱置一些本來異常尖銳的族群矛盾;第四,國家發展政策時期巫統領導的政府實行的族群寬容的“小開明”政策,使非馬來族群尚對政府解決其問題報有某種信心;第五,國內有限度的民主氛圍有利於引導非土著/馬來族群訴諸民主和法治的方式來提出自己的要求;第六,各族群都認真吸取曆史上族群惡化尤其是“五一三”事件所帶來的教訓亦有利於避免種族矛盾發展到失控局麵,等等。但從消極方麵看,則是因為:第一,賦予土著馬來人以特權的憲法所具有的不可輕易撼動的神聖地位,令非土著族群對改變現狀望而生畏;第二,把一些與種族相關的事項列為敏感課題,避免了有關討論刺激緊張局麵;第三,“內安法令、煽動法令、印刷及出版法令、大專法令以及其他一切違反基本人權的法令”的頒布,不僅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國家的民主與法治,亦使捍衛非土著族群正當權益的人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其活動受到局限,使他們達到目的所要付出的生命和財產成本令其難以承受;第四,巫統領導的國家政府控製著警察、監獄、軍隊等國家暴力機器,對民族主義者的激進行為也起著很強的震懾作用;第五,一些激進的民族主義者的不負責任和不惜製造流血衝突的行為,亦對弱勢族群提出並維護其基本權益心有餘悸,等等。


    當前,在馬來西亞構建和諧種族關係的最大障礙,是以馬來人為主的土著族群與以華人為主的非土著族群,對待憲法所規定的土著/馬來人特權地位的認識和態度上的產生分歧。在後者看來,憲法的有關規定正是馬來西亞其他一係列不平等、不公平種族政策的最終依據。具體而言,迄今懸而未決的主要不利因素,大體上就是當年華團大選訴求風波中被擱置的七項要求,這就是:


    扶弱政策的實施,應以保護及提升社會的弱勢階層為出發點,而且不分膚色、出身及宗教信仰;采取步驟,廢除一切領域的“土著非土著”的區分;必須公平及合理地分配土地給極需耕地的各族農民;廢除“種族固打製”,代之以按能力分配製度;廢除大學收生固打製;我國各宗教在傳播、發展、享用官方資源以及媒體的報道方麵,應獲得公平的對待;推行學生助學金與貸款製度,並不分種族地以按能力分配製度加以分配。


    以上七項要求,代表了以華裔為代表的非土著族群對政府的強烈不滿,亦是馬來西亞種族極化的主要原因。所謂“種族極化”,亦日“種族兩極化”,是指馬來西亞土著(以馬來人為主)與非土著(以華人為主)的兩極分化和對立,這是華人用以表述新經濟政策實施以來馬來西亞族群關係的一個重要用語。“新經濟政策實施以來,並未解決我國的基本經濟問題,這種基於土著主義的經濟政策反而成為種族兩極化的主要根源之一。”在導致種族極化的各種政策觀念之中,巫統領導的馬來西亞政府將國民分為“土著”與“非土著”(“移民”),以之作為解決國內複雜族群問題的根本族群觀,並將這種表述廣泛運用於獨立憲法,使之成為國家的法定概念,尤其是在政策實踐中又以之與“種族特權”和“種族固打製”以及“土著經濟”、“土著文化”、“土著貧困”、“土著銀行”、“土著至上主義”等等思想觀念結合在一起,這在華人看來,正是極為有害的種族歧視政策的根源之所在。“既然共同建立了國家,取得了平等的公民地位,就不應該再有‘土著’與‘移民’的區分,這種人為的區分,成為種族歧視的思想根源,破壞國民團結,造成種族極化的不良後果。”實際上,以“土著主義”(實質是“馬來主義”)為核心的民族主義思想,亦包括後來的以“土著主義”(實質是“馬來主義”)為核心的“馬來西亞族”主義思想,正是馬來西亞種族政治的根本意識形態!


    這樣,便可以看出,“土著至上主義”指導下的馬來西亞的種族政治,盡管形式上實行的是君主立憲製與議會民主製的國家政治體製,實踐中亦允許反對黨與反對政治的存在,但是它與真正的現代民主政治文明還有很大的距離。因此有學者把這種政治體製稱作“種族威權政治”,即認為這是一種建立在種族基礎上的強權政治。我們注意到,這種政治的複雜性就在於,參與政治活動的主體都不是普通的政黨,而且各自以某一族群為基礎的政黨。每一個政黨都不僅代表本黨的利益和要求,而是還要代表某個族群的利益和要求,政治利益直接與族群利益相關,政治鬥爭也與族群競爭糾纏在一起,使政治過程無處不打上族群的印跡,從而形成一種政黨與族群相互利用的關係體製。在這種體製下,政治霸權自然而然地會直接演變為種族霸權,政治意識形態也自然而然地會表現為種族意識形態,成為國家的主流意識形態。這正是當前馬來西亞的政治現實。


    從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角度考慮,對於以華人為主的所有非土著族群而言,族群政治為他們的國家認同設置了極大的難題,這是因為,即使是在“馬來西亞族”的概念下,他們的國家認同,都不可避免地帶有向土著實質上是向馬來人認同的一麵。


    因為,盡管馬來西亞的國家原則(信奉上蒼、忠於君國、維護憲法、尊崇法治、培養德行)已為華人所接受,但是“國家文化政策”卻遭到了以華團為代表的華裔族群的抵製和反對,因為他們認為這是一種貫徹土著核心主義原則的政策,是一個旨在實現種族同化的政策。獨立以來,華裔族群認同馬來亞馬來西亞這個國家已經毫無問題,但是,要在他們認為政治法律不平等、經濟社會不公平、文化教育上受到馬來化威脅的情況下,認同一個馬來化而忽視應有的種族多元特征的國家,是極其困難的。馬來西亞華人的國家認同在現有情況下隻能做到有限認同,而不是絕對認同。所以,若堅持在這樣的基礎上來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最終是難以行得通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所謂的表麵上的種族和諧,各族群的內心感受卻不是一樣的,它尤其是會令弱勢族群感到壓抑和失望,使種族矛盾和問題不斷被積壓,而小規模的種族衝突因之時而發生,甚至大的種族悲劇亦在所難免。這恰是過去近半個世紀馬來西亞種族關係的真實寫照,而現在亦不能說其狀況有什麽大的改觀。


    那麽,在本書的最後,筆者對馬來西亞的華巫關係及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的現狀和未來出路是怎樣認識的呢?首先,就華巫關係而言,筆者認為,可以肯定它還不是一種平等、公平的族群關係,但是,由於兩族尤其是華裔族群都為這種關係所困擾,所以他們都渴望並盡力維持一種相互和平共處的關係。進而我們也可以認定,馬來西亞以華巫為核心的族群關係基本上能夠維持在一個相對和平的層麵上,但是,若要建立和諧的華巫關係,進而創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其所麵臨的困難還是相對較大的。如果我們可以把一般的族群關係的兩極描述為“敵對”(負的一麵)與“和諧”(正的一麵),而位於中間的既不敵對也不和諧的關係看做是“和平共處”的話,那麽,筆者認為,馬來西亞的華巫關係的現狀應該是在中間位置,但並不是穩定地停留在這一個位置上,而是不時地向兩邊搖擺。總的來看,盡管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馬來西亞構建族群和諧也不失為現在的一種發展趨勢,但同樣亦不能排除在特殊情況下,導致某種族群敵對或對立的緊張局麵會出現。所以,以華巫關係為主的馬來西亞的族群關係,還遠不是一種讓人們充分放心或高枕無憂的關係。


    敵對和平共處和諧當今世界,族群差異、矛盾或對立是普遍的,族群問題無所不在,造成問題的原因則是複雜多樣的。在馬來西亞,盡管華巫關係的主流是和平發展的,然而,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矛盾和對立,也是客觀存在,不容忽視的。而無論是從曆史上還是從現實上看,更應該關注的則是族群問題的政治化,或政治問題的族群化,也就是說我們更應該關注馬來西亞的族群與政治之間的密切關係。馬來西亞的族群政治存在一天,就表明馬來人與華人有可能看待、守護他們各自的利益要多於他們的共同利益,他們之間的分歧要多於他們之間的一致,因此,在一些所謂“敏感問題”上難以調和他們之間的立場和觀點。不僅如此,政治化或族群化的結果,還有可能使解決問題迷失其正確的方向,以致步入死路、失控,變得不可把握和預測。可是,不無自相矛盾的是,馬來西亞以華巫關係為核心的族群問題的解決,在現實的情況下,恰恰離不開族群政治,即離不開族群協商。族群協商因此仍然是他們現在可選擇的最好的出路。所以,馬來西亞的華巫關係也仍舊陷在族群與政治相互糾纏的怪圈中,至於怎樣才能走出這一怪圈,構建他們之間的和諧關係,那無疑尚需兩族人民都要拿出各自的極大誠意和智慧來。當然,政府的角色和作用是關鍵的,可是,要讓馬來人控製的政府在種族政治條件下,公平合理地處理國內的族群問題,這也的確是一個極大的考驗!值得慶幸的是,筆者注意到,馬來西亞政府就目前而言,對國內的族群問題是非常關注的,並且也在采取積極而開明的態度和措施來解決問題,但其作為似還有所限製。


    那麽拿什麽標準來衡量種族和諧呢?筆者認為起碼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法律上各族群一律平等;第二,政治上各族群共商國務;第三,經濟上各族群分享繁榮;第四,文化上各族群相互認同(而不是片麵認同,更不是同化);第五,心理上各族群相互接納(而不是充滿反感);第六,行為(動)上各族群相互寬容等。以上是從各族群本身的角度而言的,若從共同國家的立場上看,則應該有以下幾點:第一,有基於愛國主義的共同國家認同;第二,有基於人權主義的共同主權認同(即某一國家的主權不是某個族群獨自擁有的,而是各族群分享的);第三,有基於民主主義的共同製度認同;第四,有基於普世主義的共同利益認同;第五,有基於傳統主義的共同曆史認同;第六,有基於現代主義的共同發展認同等。當然,這裏所說的乃是一種非常理想的狀態,拿去衡量現實社會中的任何族群關係恐怕都難以達到,但是,它起碼是一種目標,是一種向善的方麵引導各族群的目標;同時又是一種規範力量,是一種向善的方麵規範各族群的力量,盡管在完善的程度上達不到,但達到一定程度的完善還是可以做得到的,關鍵是要方向和路徑正確!


    至於創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的前景,筆者認為,在民族主義成為當今國際主流意識形態之一的背景下,族群融合(同化基礎上的融合)尤其在民族主義泛濫的地方,根本就是一種政治神話,是不會輕易出現的。相反,由於各族群都希望有效地維護自身的利益,通常的情況下,他們都會在族群多元問題上達成共識,也比較能夠理性地選擇團結與合作,從而共同建立一種族群界限分明,但尚能和平共處的局麵。這大概正是當前馬來西亞的族群關係現狀。的確,現在的馬來西亞,包括馬來人和華人在內的各族群都渴望建立一個種族和諧的社會,他們在本國種族多元、文化多元、語言多元、宗教多元這一國情問題上,也正在逐步達成共識,以巫統為首的執政黨和政府也有充分的善意要創建一個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不過,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馬來西亞而言,其當務之急卻不是要推動族群融合,而應該是種族和諧。這是因為,在該國現有的種族政治框架下,憲法所規定的以馬來人為主的土著特權短期內絕不會自動消失,而以華人為主的非土著的平等、公平、多元社會的要求更不會立刻獲得圓滿的實現,因此,民族主義作為國家中的主流意識形態,不論是在政府,還是在民間,都將長期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其可能的族群關係走向,就像過去已有的傳統一樣,是在土著馬來人與非土著華人之間既鬥爭而又讓步中不斷達致新的妥協,並在一次又一次新的妥協中逐漸改善馬來西亞的族際關係環境。每一代人應有每一代人的“社會契約”,不同時代亦應有不同時代的“社會契約”,因此,獨立前夕由各族先輩們訂立的“社會契約”絕不是永世良方。所以,馬來西亞要想成為世界各國種族和諧的榜樣,那它絕對不會是擁有那麽多“敏感課題”的現在,如果說一定要有的話,那還是讓我們寄希望於未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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