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華裔社會對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的設想
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及其關係研究 作者:孫振玉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馬來西亞的馬來裔與華裔族群之間的關係,國家獨立前後兩族人口幾乎相當於現在後者成為少數族群,不僅是一種多數與少數族群之間的關係,更是一種支配與被支配族群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的性質,或者這種性質的關係,決定了華裔族群在國家大政方針的決策與實施中,盡管聯盟尤其是國陣中亦有華基政黨的存在,實際上,其聲音常常是不被重視的。在馬來西亞的政治決策過程中隻有一種聲音是重要的,這就是馬來人的聲音。結果造成了華裔執政黨如馬華公會等,無法及時、準確、鮮明地反映其所代表的族群利益、要求、思想認識和心理感受。然而,馬來西亞有限的民主製度,卻為以華人為基礎的反對黨尤其是華人社團所利用,正是他們不失時機地,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了華裔族群的主張與要求,反映了他們的思想和心理。來自民間社會的華團,針對官方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施政,其聲音之洪亮在其他國家是少見的,這是馬來西亞政治或者馬來西亞華人政治的一個極大特點。
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發生後,巫統的做法是越來越不顧及民族民主協商原則,華人等非土著族群的意見、要求和感受也越來越不被重視。在這種情況下,僅依靠國陣中的華基黨來維護華裔族群的利益已明顯不夠,因此,就迫使華團不得不行動起來。
僅在新經濟政策期間,根據華裔族群所麵臨的不同處境及其課題,華團就組織召開過四次大的集會:1971年的華人大團結(華人的政治團結)集會、1978年的華人經濟大會、1983年的華人文化大會以及1987年的華人教育大會(即捍衛華教大會),分別涉及了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等主題。正是在領導這些重大社會實踐活動過程中,華團領袖們對國內形勢與華人處境及其切身利益和要求,有了不斷深入、係統和完整的認識。這突出地表現在他們於1983年提出的《國家文化備忘錄》、1985年提出的《馬來西亞全國華團聯合宣言》以及1999年提出的《馬來西亞華人社團大選訴求》等曆史文獻之中。這期間,從反對種族歧視,維護本族群的合法權益出發,華團領袖的政治視野,已逐漸從他們要求解決華人本身所麵臨的迫切問題,擴大到整個馬來西亞社會所麵臨的迫切問題。他們明顯地感覺到,在馬來西亞的民主和人權深受巫統霸權主義統治的嚴重威脅以及官僚**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的情況下,族群問題不過是社會總問題的一部分,因此,隻有推動社會問題的解決,族群問題的解決才會看到希望。當然他們的這一立場轉變,也不能不說帶有策略上的考慮。
所以,華團所提出的要求是全麵性的,它體現了對馬來西亞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整體關懷。他們堅持認同馬來西亞是一個多元種族、多元語文、多元宗教與多元文化的國家這一客觀現實,在此基礎上,追求構建一個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的最終目標。這樣,他們有關解決族群問題的要求,就不可避免地會帶有強烈的反對巫統領導的國家政府的政策及其許多現行做法的立場,使之一開始就站在了與政府對立的社會立場上,因而獲得了不僅是華裔而且也包括馬來人反對黨在內的某種認同和支持,這樣也使其自身自覺或不自覺地進入了反對政治的行列。巫統領導的國家政府則自始至終不放棄其單元語文、教育和文化的種族同化立場。
所以,正是在這裏,我們看到了在如何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問題上,以華團(某種程度上也包括華基黨)為代表的華裔族群,與以巫統為代表的馬來族群的設想有著多麽大的不同,他們甚至是嚴重對立的。
一、政治和法律方麵堅持族群平等基礎上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毫無疑問,1957年的獨立憲法,是馬來西亞維護和發展各族群關係的根本基礎。然而,這部憲法卻沒有規定“民族平等”,相反,這是一部讓土著馬來人在各族群中享有特權的憲法。換言之,僅從憲法角度而言,馬來西亞這個國家是不講民族平等的。而且,獨立後,盡管巫統支配下的聯盟國陣政府頻繁推動修憲,但是,這種做法不僅沒有刪除有關土著,馬來人享有特權地位的規定,相反,卻使之一再獲得保障,以致最終被列為“敏感課題”,甚至在國會中都不能提出來予以討論。他們這樣做的理由是:有關馬來人的特權問題,乃是獨立前夕各族領袖達成的共識,這是不能更改的“社會契約”。有一種馬來人的觀點甚至主張,即使要修改有關憲法條款,行使這一權利的也隻能是馬來人。
至於馬來西亞的華人,基於作為國家根本**——憲法的神聖地位,他們一方麵不得不忍受(實質上沒人願意接受)馬來人享有特權的這一事實,但另一方麵卻又不斷堅持民族平等原則,他們在大選訴求中主張:“國民團結必須建立在維護我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基礎上,而不是以種族主義為中心點。隻有在平等及毫無歧視的基礎上,才能營造有利的環境,以促進各民族團結與互助友愛。”他們在1985年發表的《馬來西亞全國華團聯合宣言》中,闡明發表宣言的理由是:“大馬華人社會對種族極化的嚴重性深感不安,我們認為這主要是政府的‘土著利益至上’的一些政策及行政偏差所造成的,它們侵蝕及剝奪了其他種族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語言及教育領域的基本平等權利。”並在宣言中指出:
“我們認為,平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促進國民團結和國家進步的先決條件,惟有在自由、民主及平等的基礎上國民才能團結一致。”這就是說,馬來西亞的華人是把民族平等作為維護和發展馬來西亞和諧族群關係的根本前提來對待的。
憲法既然規定了所有的土著馬來人是享有特權的族群,那麽,所有非土著非馬來人的族群自然就不是享有特權的族群,因此,他們之間的地位也就是不平等的,這是導致華人要求民族平等的根本原因。在實踐中,華人要堅持實行民族平等的原則,就不可避免地會提出廢除“土著非土著”的區分,以及要求政府對“扶弱政策”予以重新檢討:“采取步驟,廢除一切領域的‘土著非土著’的區分,以及‘扶弱政策’(affir)的實施,應以保護及提升社會的弱勢階層為出發點,而且不分膚色、出身及宗教信仰或“全體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應該一律平等,不受語言、出身、宗教信仰或膚色的影響,也不應有土著與非土著的區別,我們反對一切種族沙文主義和種族壓迫政策,而弱小民族的基本權利必須受到保障。”但是,對於提出這樣要求的華人而言,另一方麵卻又不得不聲明“聯邦憲法為我國的憲製民主與國民團結的基礎。因此,聯邦憲法的尊嚴必須受到尊重”。這體現了馬來西亞弱勢族群的真實窘境!
二、經濟和社會方麵堅持族群公平基礎上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發生後,馬來西亞政府製定並實施了旨在消除貧困和實現社會重組的“新經濟政策”。盡管在宣布政策的同時,政府承諾消除貧困是不分種族的,社會重組也不會以其他族群的利益為代價,並且,後來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華人原有的經濟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鞏固,廣大華人也分享了經濟增長所帶來的新的利益,但是,政府在發展經濟過程中以“土著至上主義”對自由競爭加以限製的做法,卻引發了華裔族群對經濟與社會公平的擔憂。他們認為:“新經濟政策實施以來,並未解決我國的基本經濟問題,這種基於土著主義的經濟政策反而成為種族兩極化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在大選訴求中,要求“政府應全麵檢討我國經濟政策,以克服在金融危機中所暴露的弱點。各族人民必須享有不分種族公平競爭的機會”,並指責在“過去三十年來政府的經濟政策顯然過於側重扶助土著工商業社會,而忽略了中小型工業的現代化與發展。”還要求政府“為所有領域提供公平及充足的支援,包括養豬業。”“必須公平及合理地分配土地給極需耕地的各族農民。”“廢除‘種族固打製’,代之以按能力分配製度( ed sliding scale)。”以及“我國各宗教在傳播、發展、享用官方資源以及媒體的報道方麵,應獲得公平的對待”等等。
三、文化和教育方麵堅持族群多元基礎上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如果說與政治、法律、經濟、社會方麵有關的平等與公平以及民主和人權等問題,還隻是涉及華人的現實權益的話,那麽,文化和教育所關涉的意義就更大了,因為它不僅與華人的文化和教育的現實權益有關,而且更直接涉及馬來西亞華人作為一個族群本身的存在,即她還能否保留自己特有的族群身份。按照民族學的理論,民族特點主要體現在民族文化特點上,如果一個民族的文化特點沒有了,那麽這個民族也就不複存在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原來族群的群體可能還在,但是,她絕對不會再是原來的族群,而是一個新的族群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深入理解,為什麽巫統支配的聯盟,國陣政府所推行的文化同化政策,會讓華人感覺到更有甚於政治、經濟等領域裏的類似政策,會讓其感覺到族群生死存亡的威脅。從而,馬來西亞華人也正是在這一領域裏體現出來了少有的抗爭精神。他們不顧一切地反對國家的文化政策,而使得巫統/國陣政府的同化政策時常受到挫敗。
1971年,政府頒布了突出土著文化與伊斯蘭教地位的“國家文化政策”,這在人們對“五一三”事件所造成的悲劇記憶猶新的時候,暫時沒有聽到華人有多大的反對聲音.然而,這不等於他們接受了這一文化政策。十多年後,當政府開始檢討這一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時,華團趁機於1983年提出了《國家文化備忘錄》,明確表示:“我們反對當前的國家語文教育和文化政策,以及文青體育部所列出的‘塑造’國家文化的三項原則。”這三項原則就是:
馬來西亞的國家文化必須以本地區原住民的文化為核心;其他文化中有適合和恰當的成分可被接受成為國家文化的一部分;回教是塑造國家文化的重要成分。
華團反對的理由是:“目前的國家語文、教育及文化政策卻具有濃厚的種族主義色彩與強製同化他族的傾向,隻從單一民族的立場與觀點看待與處理語文、教育及文化問題。這個‘馬來族中心主義’的政策與我國社會多元性本質之間的矛盾,就是問題的症結所在。”
以華團為代表的馬來西亞華人堅持認為,馬來西亞的語文、教育和文化政策是政府種族不公平政策的表現之一,同時也是對馬來西亞族群多元國情的極大漠視。“華社特別關注的是,《1996年教育法令》並未公平對待我國華裔、印裔及其他少數民族母語教育的發展。”“我國是個多元民族社會,然而政府所推行的國家文化政策,卻以單元文化以偏概全,導致我國豐富的多元文化無法百花齊放。糾正過去的錯誤的關鍵前提是:製定國家文化政策,必須以民族多元化為基礎。”他們認為,構建國家文化應具備以下三個主要特征:(一)多元的文化形式;(二)共同的價值觀;(三)本地色彩。並進一步解釋道:“多元文化形式是我國各族人民不同宗教,生活習慣與文化傳統的自然反映。它使我國文化顯得多彩多姿,因此是優點而不是弱點。共同價值觀以科學、民主、法治精神及愛國主義思想作為指導思想。共同的價值觀與本地色彩主要是體現在文化的內容方麵,這是國家文化所應注意的。馬來色彩固然是本地色彩,但本地色彩不等於馬來色彩;我國華、印、伊班、卡達山、達雅等族的色彩也同樣是本地色彩。”
巫統領導的國家政府之所以要推行單元的語文、教育和文化政策,其理由是這樣有利於實現種族團結和國家認同。華團的立場則是:“馬來種族主義者認為隻有通過一種語文,一種文化才能團結各族人民,多元語文與文化將導致人民的分裂,這種理論顯然是錯誤的。一個民族或一個國家的團結與否,經濟、社會與政治因素更為重要。換句話說,經濟的壓迫、社會的不平與政治的分歧,可以使同一語文與文化的民族或國家陷入分裂與鬥爭;相反地,合理的經濟與社會製度和共同的政治信仰則可以把不同語文、文化的民族或國家團結起來。”“因此,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單元語文與文化並不是民族與國家團結的決定性因素,相反地,在多元民族國家裏,如果強行語文、文化的同化政策,其結果必將引起民族的不和,使國家團結的基礎受到動搖。”
正是基於保存本民族文化的需要,馬來西亞的華人才一直堅持華文教育,捍衛本民族的母語教育權利,反對政府對待華、印母語教育的不公平做法和歧視態度,並且,在馬來亞獨立和馬來西亞建國前後相當長的時期內,他們在承認馬來文為國語( nationanguage)的同時,也堅持要求列華文為官方語文(officialn-guage)之一。華團在1983年提呈的《國家文化備忘錄》的附錄“語文教育”中,對此回顧道:1954年華裔公民對語文教育的三大要求,1956年華裔公民的四大憲製要求及1956年華校教總與印校教師公會所發表的共同宣言,都提出華、印文與英、巫文同列為官方語文的要求,這證明華、印族對列華、印文為官方語文的願望與要求是十分強烈的。官方語文之爭一直延續,到了1967年國語法令在國會通過,英文失去官方地位,馬來文成為國語及惟一的官方語文,華、印裔公民深感失望與不滿。1969年大選,官方語文之爭更加劇烈。“五一三”事件過後,隨著煽動法令的通過,官方語文問題已被列為敏感問題之一。此後,列華文為官方語文的要求才被迫擱置下來。
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發生後,巫統的做法是越來越不顧及民族民主協商原則,華人等非土著族群的意見、要求和感受也越來越不被重視。在這種情況下,僅依靠國陣中的華基黨來維護華裔族群的利益已明顯不夠,因此,就迫使華團不得不行動起來。
僅在新經濟政策期間,根據華裔族群所麵臨的不同處境及其課題,華團就組織召開過四次大的集會:1971年的華人大團結(華人的政治團結)集會、1978年的華人經濟大會、1983年的華人文化大會以及1987年的華人教育大會(即捍衛華教大會),分別涉及了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等主題。正是在領導這些重大社會實踐活動過程中,華團領袖們對國內形勢與華人處境及其切身利益和要求,有了不斷深入、係統和完整的認識。這突出地表現在他們於1983年提出的《國家文化備忘錄》、1985年提出的《馬來西亞全國華團聯合宣言》以及1999年提出的《馬來西亞華人社團大選訴求》等曆史文獻之中。這期間,從反對種族歧視,維護本族群的合法權益出發,華團領袖的政治視野,已逐漸從他們要求解決華人本身所麵臨的迫切問題,擴大到整個馬來西亞社會所麵臨的迫切問題。他們明顯地感覺到,在馬來西亞的民主和人權深受巫統霸權主義統治的嚴重威脅以及官僚**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的情況下,族群問題不過是社會總問題的一部分,因此,隻有推動社會問題的解決,族群問題的解決才會看到希望。當然他們的這一立場轉變,也不能不說帶有策略上的考慮。
所以,華團所提出的要求是全麵性的,它體現了對馬來西亞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整體關懷。他們堅持認同馬來西亞是一個多元種族、多元語文、多元宗教與多元文化的國家這一客觀現實,在此基礎上,追求構建一個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的最終目標。這樣,他們有關解決族群問題的要求,就不可避免地會帶有強烈的反對巫統領導的國家政府的政策及其許多現行做法的立場,使之一開始就站在了與政府對立的社會立場上,因而獲得了不僅是華裔而且也包括馬來人反對黨在內的某種認同和支持,這樣也使其自身自覺或不自覺地進入了反對政治的行列。巫統領導的國家政府則自始至終不放棄其單元語文、教育和文化的種族同化立場。
所以,正是在這裏,我們看到了在如何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問題上,以華團(某種程度上也包括華基黨)為代表的華裔族群,與以巫統為代表的馬來族群的設想有著多麽大的不同,他們甚至是嚴重對立的。
一、政治和法律方麵堅持族群平等基礎上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毫無疑問,1957年的獨立憲法,是馬來西亞維護和發展各族群關係的根本基礎。然而,這部憲法卻沒有規定“民族平等”,相反,這是一部讓土著馬來人在各族群中享有特權的憲法。換言之,僅從憲法角度而言,馬來西亞這個國家是不講民族平等的。而且,獨立後,盡管巫統支配下的聯盟國陣政府頻繁推動修憲,但是,這種做法不僅沒有刪除有關土著,馬來人享有特權地位的規定,相反,卻使之一再獲得保障,以致最終被列為“敏感課題”,甚至在國會中都不能提出來予以討論。他們這樣做的理由是:有關馬來人的特權問題,乃是獨立前夕各族領袖達成的共識,這是不能更改的“社會契約”。有一種馬來人的觀點甚至主張,即使要修改有關憲法條款,行使這一權利的也隻能是馬來人。
至於馬來西亞的華人,基於作為國家根本**——憲法的神聖地位,他們一方麵不得不忍受(實質上沒人願意接受)馬來人享有特權的這一事實,但另一方麵卻又不斷堅持民族平等原則,他們在大選訴求中主張:“國民團結必須建立在維護我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基礎上,而不是以種族主義為中心點。隻有在平等及毫無歧視的基礎上,才能營造有利的環境,以促進各民族團結與互助友愛。”他們在1985年發表的《馬來西亞全國華團聯合宣言》中,闡明發表宣言的理由是:“大馬華人社會對種族極化的嚴重性深感不安,我們認為這主要是政府的‘土著利益至上’的一些政策及行政偏差所造成的,它們侵蝕及剝奪了其他種族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語言及教育領域的基本平等權利。”並在宣言中指出:
“我們認為,平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促進國民團結和國家進步的先決條件,惟有在自由、民主及平等的基礎上國民才能團結一致。”這就是說,馬來西亞的華人是把民族平等作為維護和發展馬來西亞和諧族群關係的根本前提來對待的。
憲法既然規定了所有的土著馬來人是享有特權的族群,那麽,所有非土著非馬來人的族群自然就不是享有特權的族群,因此,他們之間的地位也就是不平等的,這是導致華人要求民族平等的根本原因。在實踐中,華人要堅持實行民族平等的原則,就不可避免地會提出廢除“土著非土著”的區分,以及要求政府對“扶弱政策”予以重新檢討:“采取步驟,廢除一切領域的‘土著非土著’的區分,以及‘扶弱政策’(affir)的實施,應以保護及提升社會的弱勢階層為出發點,而且不分膚色、出身及宗教信仰或“全體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應該一律平等,不受語言、出身、宗教信仰或膚色的影響,也不應有土著與非土著的區別,我們反對一切種族沙文主義和種族壓迫政策,而弱小民族的基本權利必須受到保障。”但是,對於提出這樣要求的華人而言,另一方麵卻又不得不聲明“聯邦憲法為我國的憲製民主與國民團結的基礎。因此,聯邦憲法的尊嚴必須受到尊重”。這體現了馬來西亞弱勢族群的真實窘境!
二、經濟和社會方麵堅持族群公平基礎上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發生後,馬來西亞政府製定並實施了旨在消除貧困和實現社會重組的“新經濟政策”。盡管在宣布政策的同時,政府承諾消除貧困是不分種族的,社會重組也不會以其他族群的利益為代價,並且,後來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華人原有的經濟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鞏固,廣大華人也分享了經濟增長所帶來的新的利益,但是,政府在發展經濟過程中以“土著至上主義”對自由競爭加以限製的做法,卻引發了華裔族群對經濟與社會公平的擔憂。他們認為:“新經濟政策實施以來,並未解決我國的基本經濟問題,這種基於土著主義的經濟政策反而成為種族兩極化的主要根源之一。”因此,在大選訴求中,要求“政府應全麵檢討我國經濟政策,以克服在金融危機中所暴露的弱點。各族人民必須享有不分種族公平競爭的機會”,並指責在“過去三十年來政府的經濟政策顯然過於側重扶助土著工商業社會,而忽略了中小型工業的現代化與發展。”還要求政府“為所有領域提供公平及充足的支援,包括養豬業。”“必須公平及合理地分配土地給極需耕地的各族農民。”“廢除‘種族固打製’,代之以按能力分配製度( ed sliding scale)。”以及“我國各宗教在傳播、發展、享用官方資源以及媒體的報道方麵,應獲得公平的對待”等等。
三、文化和教育方麵堅持族群多元基礎上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如果說與政治、法律、經濟、社會方麵有關的平等與公平以及民主和人權等問題,還隻是涉及華人的現實權益的話,那麽,文化和教育所關涉的意義就更大了,因為它不僅與華人的文化和教育的現實權益有關,而且更直接涉及馬來西亞華人作為一個族群本身的存在,即她還能否保留自己特有的族群身份。按照民族學的理論,民族特點主要體現在民族文化特點上,如果一個民族的文化特點沒有了,那麽這個民族也就不複存在了。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原來族群的群體可能還在,但是,她絕對不會再是原來的族群,而是一個新的族群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能深入理解,為什麽巫統支配的聯盟,國陣政府所推行的文化同化政策,會讓華人感覺到更有甚於政治、經濟等領域裏的類似政策,會讓其感覺到族群生死存亡的威脅。從而,馬來西亞華人也正是在這一領域裏體現出來了少有的抗爭精神。他們不顧一切地反對國家的文化政策,而使得巫統/國陣政府的同化政策時常受到挫敗。
1971年,政府頒布了突出土著文化與伊斯蘭教地位的“國家文化政策”,這在人們對“五一三”事件所造成的悲劇記憶猶新的時候,暫時沒有聽到華人有多大的反對聲音.然而,這不等於他們接受了這一文化政策。十多年後,當政府開始檢討這一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時,華團趁機於1983年提出了《國家文化備忘錄》,明確表示:“我們反對當前的國家語文教育和文化政策,以及文青體育部所列出的‘塑造’國家文化的三項原則。”這三項原則就是:
馬來西亞的國家文化必須以本地區原住民的文化為核心;其他文化中有適合和恰當的成分可被接受成為國家文化的一部分;回教是塑造國家文化的重要成分。
華團反對的理由是:“目前的國家語文、教育及文化政策卻具有濃厚的種族主義色彩與強製同化他族的傾向,隻從單一民族的立場與觀點看待與處理語文、教育及文化問題。這個‘馬來族中心主義’的政策與我國社會多元性本質之間的矛盾,就是問題的症結所在。”
以華團為代表的馬來西亞華人堅持認為,馬來西亞的語文、教育和文化政策是政府種族不公平政策的表現之一,同時也是對馬來西亞族群多元國情的極大漠視。“華社特別關注的是,《1996年教育法令》並未公平對待我國華裔、印裔及其他少數民族母語教育的發展。”“我國是個多元民族社會,然而政府所推行的國家文化政策,卻以單元文化以偏概全,導致我國豐富的多元文化無法百花齊放。糾正過去的錯誤的關鍵前提是:製定國家文化政策,必須以民族多元化為基礎。”他們認為,構建國家文化應具備以下三個主要特征:(一)多元的文化形式;(二)共同的價值觀;(三)本地色彩。並進一步解釋道:“多元文化形式是我國各族人民不同宗教,生活習慣與文化傳統的自然反映。它使我國文化顯得多彩多姿,因此是優點而不是弱點。共同價值觀以科學、民主、法治精神及愛國主義思想作為指導思想。共同的價值觀與本地色彩主要是體現在文化的內容方麵,這是國家文化所應注意的。馬來色彩固然是本地色彩,但本地色彩不等於馬來色彩;我國華、印、伊班、卡達山、達雅等族的色彩也同樣是本地色彩。”
巫統領導的國家政府之所以要推行單元的語文、教育和文化政策,其理由是這樣有利於實現種族團結和國家認同。華團的立場則是:“馬來種族主義者認為隻有通過一種語文,一種文化才能團結各族人民,多元語文與文化將導致人民的分裂,這種理論顯然是錯誤的。一個民族或一個國家的團結與否,經濟、社會與政治因素更為重要。換句話說,經濟的壓迫、社會的不平與政治的分歧,可以使同一語文與文化的民族或國家陷入分裂與鬥爭;相反地,合理的經濟與社會製度和共同的政治信仰則可以把不同語文、文化的民族或國家團結起來。”“因此,我們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單元語文與文化並不是民族與國家團結的決定性因素,相反地,在多元民族國家裏,如果強行語文、文化的同化政策,其結果必將引起民族的不和,使國家團結的基礎受到動搖。”
正是基於保存本民族文化的需要,馬來西亞的華人才一直堅持華文教育,捍衛本民族的母語教育權利,反對政府對待華、印母語教育的不公平做法和歧視態度,並且,在馬來亞獨立和馬來西亞建國前後相當長的時期內,他們在承認馬來文為國語( nationanguage)的同時,也堅持要求列華文為官方語文(officialn-guage)之一。華團在1983年提呈的《國家文化備忘錄》的附錄“語文教育”中,對此回顧道:1954年華裔公民對語文教育的三大要求,1956年華裔公民的四大憲製要求及1956年華校教總與印校教師公會所發表的共同宣言,都提出華、印文與英、巫文同列為官方語文的要求,這證明華、印族對列華、印文為官方語文的願望與要求是十分強烈的。官方語文之爭一直延續,到了1967年國語法令在國會通過,英文失去官方地位,馬來文成為國語及惟一的官方語文,華、印裔公民深感失望與不滿。1969年大選,官方語文之爭更加劇烈。“五一三”事件過後,隨著煽動法令的通過,官方語文問題已被列為敏感問題之一。此後,列華文為官方語文的要求才被迫擱置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