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經》主題思想:道法自然。“道法自然”是《道德經》中老子思想的精華。“道”作為《道德經》中最抽象的概念範疇,是天地萬物生成的動力源。“德”是“道”在倫常領域的發展與表現。“道”與“法”在規則、常理層麵有相通點,但不同於西方自然法。“法”應效法自然之道,在辨證的反向轉化之中發揮其作用。(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哲學上,“道”是天地萬物之始之母,陰陽對立與統一是萬物的本質體現,物極必反是萬物演化的規律。倫理上,老子之道主張純樸、無私、清靜、謙讓、貴柔、守弱、淡泊等因循自然的德性。政治上,老子主張對內無為而治,不生事擾民,對外和平共處,反對戰爭與暴力。這三個層麵構成了《道德經》的主題,同時也使得《道德經》一書在結構上經由“物理至哲學至倫理至政治”的邏輯層層遞進,由自然之道進入到倫理之德,最終歸宿於對理想政治的設想與治理之道。也就是從自然秩序中找出通向理想社會秩序的光明正道。[6]


    “道法自然”的法哲學思想內涵(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一、“道”與“德”之內涵界定(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1、“道”:老子在《道德經》開篇闡明:“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故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徼。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玄之又玄,眾妙之門。”這是老子對於“道”這個概念的總括性的描述:道,非當時社會一般的道,即人倫、常理之道,也非當時時人所能命名之道。“道”在老子那裏已經超越了世俗社會生活,更加接近於自然法則之道,因為天地萬物的始基與母源在於“道”,由道開始,“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由此,老子用“玄之又玄”來描述道的特殊性與深奧性,而其實這個“道”雖然“視之而弗見”、“聽之而弗聞”、“捪之而弗得”,但老子所言之道並不遠人,這裏隻是老子用“玄”來強調他所言之道與當時社會所言之道的差異性,並且闡述他所言之道的超然性與根基性。(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所以老子在後麵的論述中又坦言,“吾言,甚易知也,甚易行也,而人莫之能知也,而莫之能行也。”老子感慨道:“知我者希,則我貴矣。是以聖人被褐而懷玉。”(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老子所言之“道”即“有物混成,先天地生。蕭嗬,潦嗬,獨立而不垓,可以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這句話意思是,在天地生成之前,宇宙中就有混沌的物體存在,它幽靜無聲,廣闊無邊,無依無靠又長存不改,它就是化育萬物的慈母。“我”——老子不知道它的名字,就勉強稱它為“道”,命名為“大”。(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由此得知,老子所言之道首先具有物質性,是天地萬物生成的原始動力源,並且它的存在獨立而不可丈量,具有無限性。對於“道”這種力量,老子自己是無法給予它確切的描述的,所以他認為,道隻是權宜之稱。(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道的特性:老子說,“道衝,而用之,有弗盈也。”道體似虛而實,所以體內蘊含用之不竭的物質和能量,但不會因自滿而溢出。老子認為,道體柔而不剛,內部單純,外部樸素無華,且清澈透明,長存於天地之間。所以道無處不在,不管是個人,還是人類社會,包括天地萬物都應該效法道而運行,而道法自然,返璞歸真。這裏的“自然”字麵解為自己如此,但是道與自然規律是同一的,也即“國中四大”皆應效法自然無為而無不為的特性,從而保持自身“天長地久”。


    老子所處當時西周社會,諸侯各國窮兵黷武,戰亂頻仍,社會之禮儀倫理已無法恢複,所以老子看透人類社會之所以會紛爭不已,都是由於聖人、禮儀、法令、*、智慧等有為措施所引起的,正是因為社會看中名利、實力、好勝等榮譽,所以天下才會出現資源有限性的占有之爭。老子因此提出回歸自然,順應無為而治、清淨絕智的自然世界的規律,從而才能守弱勝強,達到小國寡民的平靜生活,“民至老死而不相往來。”[6](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2、“德”:“德”是“道”在倫常領域的發展與表現,因此由道進入德是由自然秩序同向社會秩序的一道屏障,即轉而論述人的行為規範。德與法都是規範社會與人的行為的約束力量,但在老子那裏兩者有不同的地位。老子認為,上德的本質與道之德的本質同於一,因此上德源自於“道”。老子所言之德也不同於常人所言之德。第三十八章載:“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上德無為而無不為,下德為之而有以為;上仁為之而無以為;上義為之而有以為;上禮為之而莫之應,則攘臂而扔之。故失道而後失德,失德兒後失仁,失仁而後失義,失義而後失禮。”


    老子認為,上德主張無所事事,一切順應自然,帶有明顯的“無為”特征,可理解為因循自然的行為規範。這種因循自然的德重生命,輕名利,持守清靜,戒除貪欲,息心止行,悟道四達,自然無為,同時以百姓之心為心,將自身與自然融為一體,最後歸於道。下德由上仁、上義及上禮組成,需要人實際去實行與推廣,帶有明顯的“有為”特征,注重人為的行為規範。從這裏可以看出,在老子眼裏,孔子推行的仁義理智信隻是人為教化的結果,沒有達致真正無為超脫的上德境界,所以貶之為下德。上德的無為境界與法本身需要國家製定、國家幹預以及公之於世的特性相違背,所以法律不過是下德的範疇而已。但是下德之中,法律與仁、義、禮又有所不同,老子並沒有把法納入到下德的探討範圍之內,似乎可以得出,老子認為,仁義禮是高於法律的,而法律不過是一種治國之器物。(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老子之德與孔子之德有區別,同時也不同於“禮”,但是世俗之法與禮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從某種程度來講,春秋戰國時期,禮法之間是合為一體的。孔子之德在老子看來是屬於“下德”範疇,是屬於人為規範的領域,而老子認為,上德表現為無為,即不去考慮德與不德的問題,反而是最大的德。[6](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二、“道法自然”的本體論意義


    1、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河上公注:“人當法地安靜柔和也,種之得五穀,掘之得甘泉,勞而不怨也,有功而不製也。天湛泊不動,施而不求報,生長萬物,無所收取。道清靜不言,陰行精氣,萬物自成也。道性自然,無所法也。”王弼注:“法,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違天,乃得全載;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也;法道也。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用智不及無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無形,有儀不及無儀,故轉相法也。道順自然,無故資焉;地法於天,人故象焉,所以為主,其一之者,主也。”可見,“法”此處並非法令製度,而作動詞“效法”之意。《道德經》第25節中,老子第一次提到“法”字,據帛書記載,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通俗理解為,道是創造天地萬物的原始之母,因此人要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自然。“道法自然”並不是把道與自然對立起來,道是終極的、絕對的,沒有“外”,所以“道”就是“自然”。“自然”這一概念在老子的學說中一般有三方麵構成,即一是不幹預,自由發展,二是不勉強,三是出於天然,不假人工造作者。(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由此可以看見,老子所言之道,即因循自然之規律達致“無為而無不為”之境。此處,“法”一詞在句中作為動詞,即效法、因循、遵守之意,而無法則、法律之意。


    當然,法“道”也有超越世俗法律之上的自然法則之意,即遵循社會常理、常識、常情,而這些既是“道”的引申義,從而也可作為世俗法律之根基與合理性之評判。(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老子認為,“國中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君王大”。天、地、王三者都要依循道來成就,他們之間的關係就在於道是根基、母體之所在。而王作為國家的統治者要治理國家,也應遵循老子所言之道,而此道運用到政治治理之中,也即法律、倫理、政策、規則等都應順應道的發展規律。[6]


    2、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由於古書一般沒有標點與分段,所以後人在加注的時候,囿於不同的學識,從而對此句話產生不同的意義理解。這種劃分是由唐代李約在《道德真經新注》斷句而成,他將“人”改為“王”而銜接上句國中四大之君王大。(閱讀正版正文請移步123言情)


    李約注:“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是謂“域中四大”。王者“法地”“法天”“法道”之三自然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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