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丹想過,是否將正在駕駛的電動車開到二手市場去賣掉,另外再買一輛二手電動車……
慎重思考之後,楊丹認為不必。
——
這是因為,正在進行的逃亡,不能是為逃亡而逃亡。
逃亡,必須有目的。
逃亡的目的,自然也是任務目的:比原來更好,至少不比原來更差。
在這樣的目的之下,逃亡出去,隱姓埋名,自在逍遙,絕對不行;而改頭換麵,另外做出一番事業之類的,更是天方夜譚。
必須自首。
自首,能夠爭取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
也就是說,自首,就能夠實現任務目標。
——
腦筋轉不過彎來的人,也許有。
這樣的人,或者會問,既然要自首,前麵為什麽要逃呢?
切,不逃,直接被抓,那並不是自首。
不是自首,也就沒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逃了,然後再自首,才是做任務的最佳選擇。
——
逃了,與然後的自首,還有個間隔時間問題。
這方麵,不是數學,並沒有標準答案。
大概說來,也就是不宜過短。短了,仍然叫做被抓而不是自首。
通常的說法是,(時間短了前提下的自首)屬於形勢逼迫之下的放棄抵抗,就相當於“麵對持槍幹警,放下手中短刀”一樣。所以不算自首。
因而間隔時間要足夠長,長到執法機關感覺抓不到人的程度,就行了。
當然嘍,這一小段陳述的依據,隻是小道消息,並不是法律法規。
但楊丹覺得有道理。
所以,楊丹把間隔時間定為一個月。
也就是說,一個月之後,楊丹將去自首。
——
既然自首的時間,定在一個月之後,所以,就不需要“將正在駕駛的電動車開到二手市場去賣掉,另外再買一輛二手電動車”了。
這是因為,一個月之內,侯亮平、陸亦可等人,是絕對抓不到楊丹的。
——
為什麽侯亮平、陸亦可等人在一個月之內抓不到楊丹呢?
這需要一步一步的說。
——
楊丹棄車於內城高速路口附近,這是很容易查到的。以侯亮平、陸亦可等人的辦案水平,估計當天就能查到。
但要查到楊丹攔車,就不是那麽容易了。
——
城市道路監控係統的監控,有疏有密。在繁華地段,密些,反之則疏。
另外,城市道路監控係統的設置,也有非常明顯的特征。有心的司機,應該都能注意得到。
楊丹正是如此。因而楊丹棄車的地段,是沒有監控的。
——
沒有監控的前提下,要查到楊丹攔車,隻有三個途徑。
第一個途徑,是路邊商店的監控。
很可惜,由於接近內城高速上道口,那一路段,並沒什麽商店。
楊丹棄車的時候,專門注意,找了個沒商店的路段。
所以這個途徑,基本堵死。
——
第二個途徑,是行車記錄儀。
哪輛車的行車記錄儀?是那一時段的所有車輛。
從楊丹離開城市銀行車庫,到棄車位置,以最高速度計算,得出一個最早棄車時間。
為了保險起見,調取提前五分鍾,通過楊丹棄車路段之前之後兩處監控的所有車輛資料。
然後聯係車主,索要行車記錄儀,查看汽車在經過楊丹棄車位置時候的影像。
查看行車記錄儀的結果,也是可以預見的。
前麵若幹行車記錄儀顯示的是,棄車位置無車。
直到楊丹把車停在哪兒之後,經過車輛的行駛記錄儀才會顯示哪兒有車。
而要拍到楊丹攔車,就不多了。
前麵敘述楊丹攔車的時候,進程是這樣的:
“也許因為不是美女,接連好幾輛車,楊丹都沒能攔下。終於,攔下一輛黑色的尼桑牌轎車。”
接連好幾輛,也就是不足十輛。
那不足十輛汽車的行車記錄儀,才記錄到楊丹在攔車。
之後,楊丹攔下尼桑,上前求助。由於是熟人,沒說幾句話,就上車走人了。
沒說幾句話,也就是大約一分鍾。
在這大約一分鍾裏,經過此路段的車輛,有多少呢?約五輛。
這五輛汽車的行車記錄儀,才能夠拍到尼桑車的牌照。
最後再次調取監控,確定楊丹在玉田下了尼桑車。
——
第三個途徑,是駕駛尼桑車的汪總舉報。
汪總要取報,必須有個前提,那就是汪總必須知道歐陽菁是在逃嫌疑人。
做生意的汪總,要怎樣才會知道?
至少,歐陽菁要上通緝令。
然而,歐陽菁是京州市市高官李達康的妻子,如果她上了通緝令,普通市民對京州市委將會有什麽樣的感觀?
所以,歐陽菁不能上通緝令。
於是乎,汪總永遠不可能舉報。
——
三個途徑中,隻有第二途徑有效。
以侯亮平、陸亦可等人的覺悟和辦案水平,想到第二途徑並著手實施,這個環節所需要的時間,忽略不計。
調取最早棄車時間(並提前五分鍾),楊丹棄車路段之前之後的兩處監控,列出所有經過車輛並一一聯係。這一環節,耗費時間仍不算多。再次忽略。
讓前述的所有車輛的車主到檢察院,提供其行車記錄儀。然後查看。這一環節,算十天吧。
算十天,並不是說檢察院的辦事效率低,而是說,很多車主都沒空到檢察院,需要動員,需要延期。
最後,查到楊丹攔車,再查到楊丹在玉田下車。這一環節所需時間,再次忽略不計。
加總之後可知,查到楊丹攔車,然後在玉田下車,需要十天。
——
楊丹下車之後,原地站了一會兒,就直接乘坐公交車去了。
可侯亮平、陸亦可他們不知道啊。
楊丹下車之後,到哪兒去了呢?
糟糕的是,玉田這邊,街道商店還屬於星羅棋布的程度,並沒有達到摩肩接踵。
要確定楊丹朝哪個方向走了,需要調看大量的監控。
公交車隻是楊丹離開的其中一個可能的方向。
偵破,不可能像講故事那樣,一上來就知道精確時間。
因而需要至少調看五輛公交車的監控。
還不能隻看玉田車站的上下客情況。萬一,楊丹步行走一站,然後再上車呢?
五輛車,三個站的上下客情況,好像需要查看的人數並不是很多。
的確不多。
但糟糕的是,公交監控太模糊了。
模糊的監控,就隻能得出模糊的結論。
這種結論之下,哪怕明明知道楊丹到大學城裏麵去了,另一邊玉田附近商店及居民小區的監控依然要繼續查看。
這樣,捋到楊丹在大學城裏麵下車,五天,絕對是需要的。
——
楊丹下車之後,沿人行道前走,不久,轉入京州理工大學,然後在校園內部行走。
偵察這一部分的所需時間,忽略不計。
然後,楊丹消失了。
消失在哪兒呢?自然是黑車經營點的附近。
作為辦案人員,這個時候的第一聯想是什麽?
自然是楊丹乘坐黑車離開了。
那麽,調查黑車,似乎方向正確。
——
可惜,既然是黑車,那就是見不得光的。
你如果聲稱:我們是來查案的,查的是某某性質的案件,跟黑車不黑車的沒有關係;然後告訴開黑車學生們不要有顧慮,要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學生們會信麽?
事實上,不管是刑偵辦案人員還是檢察院工作人員,真不會管黑車的事情。但他們一定會將黑車的事情通知學校和交警大隊。
這就好比有一群人在吸毒,一個警察持槍走過去,說:“放心,我不是緝毒警,我隻是刑警,我是來調查殺人案的。請問你們四天前的傍晚有沒有看見一個白發魔女經過?”
荒謬吧。
持槍刑警還沒走近,那些吸毒人員絕對跑了。
同樣的道理,侯亮平、陸亦可等人要查黑車,也是不容易能找到人的。
——
不容易,自然也就等於不絕對。經過幾番碰壁之後,侯亮平、陸亦可等人肯定能想出辦法。
譬如找好學生,或者一般學生。套近乎、拉關係,獲得信任之後,再通過他們,去找開黑車的學生。
這一過程,就算兩天吧。
——
找到了,他們會問什麽呢?
他們會拿出一疊照片,問某天某時你們有沒有見過這個人。
刑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也就是說,那至少是十張照片;照片中,是不同的十個人;其中一人是歐陽菁。
如果九張照片是男人,一張是歐陽菁,那是違法的。侯亮平、陸亦可等人不可能那樣去做。
因此,他們拿出的照片,裏麵的十個人,必然都是女性,而且年齡都與歐陽菁相近。
其它的,如穿著品味、衣服顏色等等,同樣相近。
這,才是侯亮平、陸亦可等人的辦案風格。
隻不過,學生們認得出楊丹(歐陽菁)麽?
當時的情況是,遠遠的,瞧見一名老師過來了。學生們一轟而散。
楊丹並不是老師,隻因為年齡,打扮,風度等等因素,被學生們誤認為老師。
直接說就是,學生們當時就認錯了。
的確,在很多學生的眼中,老師都長得差不多,尤其是不熟悉的老師。
而如果老師常常給他們造成傷害的話,這種混淆,就更加嚴重。
當時,開黑車的學生們誤把楊丹認成老師,就是因為他們經常被楊丹這種形象的老師抓的緣故。
驚弓之鳥,隻聽見弦響,就栽了下來,也是同樣的道理。
所以,要認那些開黑車的學生們認出楊丹,是不可能的。
——
唯一能夠認出的,就隻有賣車給楊丹的那個男學生。
但那個學生為什麽要說出來呢?
說出來,自己收的五千塊錢多半會變成贓款被沒收。
而自己的電動車,早就被楊丹騎走了。
說了,將錢車兩空。
所以,他第一反應肯定是不說。
這個男學生的膽子相對較小,如果對他進行恫嚇,他堅持不了多久,多半會說。但侯亮平、陸亦可等人是正直之人,不會一上來就去恫嚇。
另外,這個男學生的不說,其反應,跟其他開黑車的學生一樣,並不出奇。
沒有出奇的反應,再加上男學生怯懦(近似於老實)表情什麽的,還是很容易取信於人的。
他說沒見過楊丹,就真的讓人相信他沒見過楊丹。
於是乎,侯亮平、陸亦可等人就會偵察其它方向。
這一過程,隻算三天。
——
加總,共計二十天。
二十天雖然不足一月,但二十天之後侯亮平、陸亦可等人關於楊丹行蹤的調查會進入死胡同。
那麽,添上十天,湊足一月,推論侯亮平、陸亦可等人仍然不能查到楊丹,就很正常了。
一個月期滿,楊丹要自首了,自然就不再需要為掩飾行蹤而操勞了。
慎重思考之後,楊丹認為不必。
——
這是因為,正在進行的逃亡,不能是為逃亡而逃亡。
逃亡,必須有目的。
逃亡的目的,自然也是任務目的:比原來更好,至少不比原來更差。
在這樣的目的之下,逃亡出去,隱姓埋名,自在逍遙,絕對不行;而改頭換麵,另外做出一番事業之類的,更是天方夜譚。
必須自首。
自首,能夠爭取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
也就是說,自首,就能夠實現任務目標。
——
腦筋轉不過彎來的人,也許有。
這樣的人,或者會問,既然要自首,前麵為什麽要逃呢?
切,不逃,直接被抓,那並不是自首。
不是自首,也就沒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逃了,然後再自首,才是做任務的最佳選擇。
——
逃了,與然後的自首,還有個間隔時間問題。
這方麵,不是數學,並沒有標準答案。
大概說來,也就是不宜過短。短了,仍然叫做被抓而不是自首。
通常的說法是,(時間短了前提下的自首)屬於形勢逼迫之下的放棄抵抗,就相當於“麵對持槍幹警,放下手中短刀”一樣。所以不算自首。
因而間隔時間要足夠長,長到執法機關感覺抓不到人的程度,就行了。
當然嘍,這一小段陳述的依據,隻是小道消息,並不是法律法規。
但楊丹覺得有道理。
所以,楊丹把間隔時間定為一個月。
也就是說,一個月之後,楊丹將去自首。
——
既然自首的時間,定在一個月之後,所以,就不需要“將正在駕駛的電動車開到二手市場去賣掉,另外再買一輛二手電動車”了。
這是因為,一個月之內,侯亮平、陸亦可等人,是絕對抓不到楊丹的。
——
為什麽侯亮平、陸亦可等人在一個月之內抓不到楊丹呢?
這需要一步一步的說。
——
楊丹棄車於內城高速路口附近,這是很容易查到的。以侯亮平、陸亦可等人的辦案水平,估計當天就能查到。
但要查到楊丹攔車,就不是那麽容易了。
——
城市道路監控係統的監控,有疏有密。在繁華地段,密些,反之則疏。
另外,城市道路監控係統的設置,也有非常明顯的特征。有心的司機,應該都能注意得到。
楊丹正是如此。因而楊丹棄車的地段,是沒有監控的。
——
沒有監控的前提下,要查到楊丹攔車,隻有三個途徑。
第一個途徑,是路邊商店的監控。
很可惜,由於接近內城高速上道口,那一路段,並沒什麽商店。
楊丹棄車的時候,專門注意,找了個沒商店的路段。
所以這個途徑,基本堵死。
——
第二個途徑,是行車記錄儀。
哪輛車的行車記錄儀?是那一時段的所有車輛。
從楊丹離開城市銀行車庫,到棄車位置,以最高速度計算,得出一個最早棄車時間。
為了保險起見,調取提前五分鍾,通過楊丹棄車路段之前之後兩處監控的所有車輛資料。
然後聯係車主,索要行車記錄儀,查看汽車在經過楊丹棄車位置時候的影像。
查看行車記錄儀的結果,也是可以預見的。
前麵若幹行車記錄儀顯示的是,棄車位置無車。
直到楊丹把車停在哪兒之後,經過車輛的行駛記錄儀才會顯示哪兒有車。
而要拍到楊丹攔車,就不多了。
前麵敘述楊丹攔車的時候,進程是這樣的:
“也許因為不是美女,接連好幾輛車,楊丹都沒能攔下。終於,攔下一輛黑色的尼桑牌轎車。”
接連好幾輛,也就是不足十輛。
那不足十輛汽車的行車記錄儀,才記錄到楊丹在攔車。
之後,楊丹攔下尼桑,上前求助。由於是熟人,沒說幾句話,就上車走人了。
沒說幾句話,也就是大約一分鍾。
在這大約一分鍾裏,經過此路段的車輛,有多少呢?約五輛。
這五輛汽車的行車記錄儀,才能夠拍到尼桑車的牌照。
最後再次調取監控,確定楊丹在玉田下了尼桑車。
——
第三個途徑,是駕駛尼桑車的汪總舉報。
汪總要取報,必須有個前提,那就是汪總必須知道歐陽菁是在逃嫌疑人。
做生意的汪總,要怎樣才會知道?
至少,歐陽菁要上通緝令。
然而,歐陽菁是京州市市高官李達康的妻子,如果她上了通緝令,普通市民對京州市委將會有什麽樣的感觀?
所以,歐陽菁不能上通緝令。
於是乎,汪總永遠不可能舉報。
——
三個途徑中,隻有第二途徑有效。
以侯亮平、陸亦可等人的覺悟和辦案水平,想到第二途徑並著手實施,這個環節所需要的時間,忽略不計。
調取最早棄車時間(並提前五分鍾),楊丹棄車路段之前之後的兩處監控,列出所有經過車輛並一一聯係。這一環節,耗費時間仍不算多。再次忽略。
讓前述的所有車輛的車主到檢察院,提供其行車記錄儀。然後查看。這一環節,算十天吧。
算十天,並不是說檢察院的辦事效率低,而是說,很多車主都沒空到檢察院,需要動員,需要延期。
最後,查到楊丹攔車,再查到楊丹在玉田下車。這一環節所需時間,再次忽略不計。
加總之後可知,查到楊丹攔車,然後在玉田下車,需要十天。
——
楊丹下車之後,原地站了一會兒,就直接乘坐公交車去了。
可侯亮平、陸亦可他們不知道啊。
楊丹下車之後,到哪兒去了呢?
糟糕的是,玉田這邊,街道商店還屬於星羅棋布的程度,並沒有達到摩肩接踵。
要確定楊丹朝哪個方向走了,需要調看大量的監控。
公交車隻是楊丹離開的其中一個可能的方向。
偵破,不可能像講故事那樣,一上來就知道精確時間。
因而需要至少調看五輛公交車的監控。
還不能隻看玉田車站的上下客情況。萬一,楊丹步行走一站,然後再上車呢?
五輛車,三個站的上下客情況,好像需要查看的人數並不是很多。
的確不多。
但糟糕的是,公交監控太模糊了。
模糊的監控,就隻能得出模糊的結論。
這種結論之下,哪怕明明知道楊丹到大學城裏麵去了,另一邊玉田附近商店及居民小區的監控依然要繼續查看。
這樣,捋到楊丹在大學城裏麵下車,五天,絕對是需要的。
——
楊丹下車之後,沿人行道前走,不久,轉入京州理工大學,然後在校園內部行走。
偵察這一部分的所需時間,忽略不計。
然後,楊丹消失了。
消失在哪兒呢?自然是黑車經營點的附近。
作為辦案人員,這個時候的第一聯想是什麽?
自然是楊丹乘坐黑車離開了。
那麽,調查黑車,似乎方向正確。
——
可惜,既然是黑車,那就是見不得光的。
你如果聲稱:我們是來查案的,查的是某某性質的案件,跟黑車不黑車的沒有關係;然後告訴開黑車學生們不要有顧慮,要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學生們會信麽?
事實上,不管是刑偵辦案人員還是檢察院工作人員,真不會管黑車的事情。但他們一定會將黑車的事情通知學校和交警大隊。
這就好比有一群人在吸毒,一個警察持槍走過去,說:“放心,我不是緝毒警,我隻是刑警,我是來調查殺人案的。請問你們四天前的傍晚有沒有看見一個白發魔女經過?”
荒謬吧。
持槍刑警還沒走近,那些吸毒人員絕對跑了。
同樣的道理,侯亮平、陸亦可等人要查黑車,也是不容易能找到人的。
——
不容易,自然也就等於不絕對。經過幾番碰壁之後,侯亮平、陸亦可等人肯定能想出辦法。
譬如找好學生,或者一般學生。套近乎、拉關係,獲得信任之後,再通過他們,去找開黑車的學生。
這一過程,就算兩天吧。
——
找到了,他們會問什麽呢?
他們會拿出一疊照片,問某天某時你們有沒有見過這個人。
刑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也就是說,那至少是十張照片;照片中,是不同的十個人;其中一人是歐陽菁。
如果九張照片是男人,一張是歐陽菁,那是違法的。侯亮平、陸亦可等人不可能那樣去做。
因此,他們拿出的照片,裏麵的十個人,必然都是女性,而且年齡都與歐陽菁相近。
其它的,如穿著品味、衣服顏色等等,同樣相近。
這,才是侯亮平、陸亦可等人的辦案風格。
隻不過,學生們認得出楊丹(歐陽菁)麽?
當時的情況是,遠遠的,瞧見一名老師過來了。學生們一轟而散。
楊丹並不是老師,隻因為年齡,打扮,風度等等因素,被學生們誤認為老師。
直接說就是,學生們當時就認錯了。
的確,在很多學生的眼中,老師都長得差不多,尤其是不熟悉的老師。
而如果老師常常給他們造成傷害的話,這種混淆,就更加嚴重。
當時,開黑車的學生們誤把楊丹認成老師,就是因為他們經常被楊丹這種形象的老師抓的緣故。
驚弓之鳥,隻聽見弦響,就栽了下來,也是同樣的道理。
所以,要認那些開黑車的學生們認出楊丹,是不可能的。
——
唯一能夠認出的,就隻有賣車給楊丹的那個男學生。
但那個學生為什麽要說出來呢?
說出來,自己收的五千塊錢多半會變成贓款被沒收。
而自己的電動車,早就被楊丹騎走了。
說了,將錢車兩空。
所以,他第一反應肯定是不說。
這個男學生的膽子相對較小,如果對他進行恫嚇,他堅持不了多久,多半會說。但侯亮平、陸亦可等人是正直之人,不會一上來就去恫嚇。
另外,這個男學生的不說,其反應,跟其他開黑車的學生一樣,並不出奇。
沒有出奇的反應,再加上男學生怯懦(近似於老實)表情什麽的,還是很容易取信於人的。
他說沒見過楊丹,就真的讓人相信他沒見過楊丹。
於是乎,侯亮平、陸亦可等人就會偵察其它方向。
這一過程,隻算三天。
——
加總,共計二十天。
二十天雖然不足一月,但二十天之後侯亮平、陸亦可等人關於楊丹行蹤的調查會進入死胡同。
那麽,添上十天,湊足一月,推論侯亮平、陸亦可等人仍然不能查到楊丹,就很正常了。
一個月期滿,楊丹要自首了,自然就不再需要為掩飾行蹤而操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