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務實還沒有親自去欽州港實地考察過,不過高孟男的報告已經遞了上來。按照高孟男身邊從天津港帶來的參謀班子考察和商討,認為欽州港三麵環山,港灣內水域寬闊,風浪較小,含砂量少,衝淤平衡,乃是一處優秀的深水良港。
這個說法符合高務實前世帶來的認識——好吧,其實他前世對欽州港也不是很熟,所謂認識,其實主要是他知道欽州港是南方的大港之一。
雖說後世中國基建天下無雙,但想必也不至於無中生有,硬生生挖出一個大港來吧?可見這地方的自然基礎肯定是良好的。
不光自然條件優越,區位優勢也很好。這欽州港位於南海北部灣頂端的欽州灣內,北靠南寧,東與廉州府府治相鄰,西南與永安州(即後世防城港)交界,典型的“背靠大西南,麵向東南亞”,是廣西沿海“金三角”的中心門戶、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通道。
這地方我要是做不起來,還玩兒什麽港口?
不多說,先買地……
買地的事情方便得嚇人,因為高孟男的報告中已經說了,欽州當地現在人口很少,尤其是因為持續百年的倭寇問題,沿海幾十裏幾乎全荒了,他們的考察隊在欽州港附近轉悠了好久,根本沒上幾個活人。
後來一打聽才知道,當地人都遷進離港口三十裏外的欽州州城去了,港口這邊幾乎就是個無主荒地的狀態。
這還有什麽好說的,按照“先占之法”,直接圈地就完事了!
什麽叫“先占”之法?
在羅馬法中,先占是萬民法的一種取得方式,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隻要是無主物均可通過先占取得。這種先占製度即為先占自由主義。隨後的日耳曼法也規定了先占製度,被稱為先占權主義。
當然這是從後世所謂的“國際層麵”來說的,中國古代可不信歐洲法,得中國自己的法律才算數,那麽中國的法律怎麽對待“先占”呢?
早在先秦時期,朝廷就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承認秦民對木材、獵物等先占取得所有權。秦簡《田律》明確規定了在官府允許的時間、空間內開墾荒原、砍伐林木以及漁獵物的所有權。
在魏晉南北朝宋孝武帝時,朝廷承認了“封略山湖,強占官田”,即承認了官僚地主有權封山占地,認可了先占製度。
唐代《唐律·雜律》也有關於先占取得無主動產的規定。
宋代繼承了唐代的規定,把先占作為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隻要先占無主土地的人按照“元業”交納稅租,就不屬於“盜耕”,而確立其所有權。
在元代,作為一種財產取得的方式的先占,包括對無主物和某些無人管理的公共產業的先占。
而到了大明朝,先占不僅是土地所有權,也是動產所有權取得的一種重要方式。
由於明初推行屯田政策,明確規定“開墾成田,永為己業”,國有的荒地、山林也被默許按照先占原則取得。對於動產,明律規定:“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而擅取者,準竊盜論。”也就是承認對已加工力先占之物的所有權。
現在整個欽州港全部成了無主之地,高務實又打算在那裏搞開發,自然完全符合“先占”原則——隻要他繳稅,並且不怕倭寇海盜就行。而繳稅……高務實其實不用繳稅,都不必說家庭背景了,他本人就是一甲進士及第,堂堂狀元,自然是免稅的。
不過根據後來高拱的改革,他在欽州港附近如果是種田,倒是能免稅,而開私港反倒要繳稅的,而且這條規矩還是他自己給高拱建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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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大明從上到下都習慣了低稅率,所以這個私港的稅率也不高,畢竟高務實當年的思路本身也是把這種稅收當做一個試點來推進,沒打算一開始就殺雞取卵,肯定先讓人習慣“開港要繳稅”這個基礎,然後才能在適當的時機提高稅率。要是一開始就搞個高稅率,估計就沒人肯做這事了。
既然如此,那還客氣什麽,趕緊圈地開工幹起來啊,這可比之前他任何一個私港都來得便宜劃算好麽!
這個欽州私港一旦建起來,那隻怕就真是貨真價實的“私港”了,每一寸土地都是他高某人的合法私產!
以後這欽州港隻怕要被人私底下說成高家港了……
這次建設欽州港,不光是廣州港方麵抽調了大量人手過來,北方諸港尤其是天津港也都調撥了精幹人員支援,畢竟他們這幾年都有些閑了,而在京華,有活幹才有津貼和獎勵,沒活幹就隻有“死工資”拿。
欽州港熱火朝天的建設起來,煉糖廠的首批人員也從廣州港那邊招募得七七八八了。這事兒得說一下,中國的製糖業一直是南強北弱的,原因是南方更適合種植甘蔗,而北方由於天氣原因,其實比較適合種植甜菜,然而此時還沒有甜菜加工技術,那玩意好像是歐洲人十九世紀才弄出來的,所以此時北方的糖大部分都是從南方販賣過去的。而廣東,顯然是個製糖大省,從廣東招募製糖人才的原因就在於此。
高務實本人當然沒空跑過去親自培訓這些人,教他們更好的製糖技術,好在這些技術其實也沒多大難度,高務實畫了些圖,寫好了製造流程,就派人送了過去,讓他們自己依葫蘆畫瓢。
其實真要說起來,這裏頭有一兩處需要考驗“火候”的地方,但高務實當初也就是聽他縣裏糖廠的技術人員簡單介紹了一下,他也不知道這個火候到底要怎麽掌握,所以幹脆讓煉糖廠的人自己去做試驗,然後總結出一套可行的辦法出來。
反正下麵的人也不敢懷疑他不懂裝懂。
開玩笑,他高按台可是二百年來真魁首,堂堂六首狀元怎麽可能會不懂這點小道?之所以沒說,那是因為高按台覺得這玩意兒太簡單了,你們自己隨便想想辦法就行了,這還要我說,那要你們幹什麽吃的?
可見名氣越大,越方便裝逼。
製糖廠的問題,處理到這兒大致就差不多了,剩下具體的建廠選址之類,都不必高務實親自操心,他京華這個大集團也有十年了,要是這點事還要東家事必躬親,也未免太不上路了。
所以接下來就剩一個造船廠的相關問題亟待解決。
人員好辦,高務實的調令早就北方南方一齊下達了下去,大部分的人不是在來的路上,就是已經到了廣州港等待下一步的指令。
選址也定了大方向,就定在欽州,這是個河口港,可以一邊造海船,一邊造河船,兩不耽誤。雖說這兩塊遲早要分家,但現在可以先這麽幹起來,便於利用現有資源,先把基礎打好。
主要是原材料的問題必須趕緊解決,廣西的木材當然夠多,現在又沒有什麽亂砍亂伐,大片好林子等著高務實呢。但伐木、運輸、風幹、儲存這一係列流程都必須安排好,尤其是伐木和上級運輸,那是高務實心裏已經規劃好要交給土司們的工作,現在必須得趕緊辦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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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說,先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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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一打聽才知道,當地人都遷進離港口三十裏外的欽州州城去了,港口這邊幾乎就是個無主荒地的狀態。
這還有什麽好說的,按照“先占之法”,直接圈地就完事了!
什麽叫“先占”之法?
在羅馬法中,先占是萬民法的一種取得方式,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隻要是無主物均可通過先占取得。這種先占製度即為先占自由主義。隨後的日耳曼法也規定了先占製度,被稱為先占權主義。
當然這是從後世所謂的“國際層麵”來說的,中國古代可不信歐洲法,得中國自己的法律才算數,那麽中國的法律怎麽對待“先占”呢?
早在先秦時期,朝廷就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承認秦民對木材、獵物等先占取得所有權。秦簡《田律》明確規定了在官府允許的時間、空間內開墾荒原、砍伐林木以及漁獵物的所有權。
在魏晉南北朝宋孝武帝時,朝廷承認了“封略山湖,強占官田”,即承認了官僚地主有權封山占地,認可了先占製度。
唐代《唐律·雜律》也有關於先占取得無主動產的規定。
宋代繼承了唐代的規定,把先占作為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隻要先占無主土地的人按照“元業”交納稅租,就不屬於“盜耕”,而確立其所有權。
在元代,作為一種財產取得的方式的先占,包括對無主物和某些無人管理的公共產業的先占。
而到了大明朝,先占不僅是土地所有權,也是動產所有權取得的一種重要方式。
由於明初推行屯田政策,明確規定“開墾成田,永為己業”,國有的荒地、山林也被默許按照先占原則取得。對於動產,明律規定:“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積聚,而擅取者,準竊盜論。”也就是承認對已加工力先占之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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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接下來就剩一個造船廠的相關問題亟待解決。
人員好辦,高務實的調令早就北方南方一齊下達了下去,大部分的人不是在來的路上,就是已經到了廣州港等待下一步的指令。
選址也定了大方向,就定在欽州,這是個河口港,可以一邊造海船,一邊造河船,兩不耽誤。雖說這兩塊遲早要分家,但現在可以先這麽幹起來,便於利用現有資源,先把基礎打好。
主要是原材料的問題必須趕緊解決,廣西的木材當然夠多,現在又沒有什麽亂砍亂伐,大片好林子等著高務實呢。但伐木、運輸、風幹、儲存這一係列流程都必須安排好,尤其是伐木和上級運輸,那是高務實心裏已經規劃好要交給土司們的工作,現在必須得趕緊辦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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