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倒不用!今天叫人通知你來參加這個會議,為的就是以防萬一要先向你交代一些事情。”
聽周正這麽說,副局長連忙點頭道:“局長,那你請說。”
周正道:“我在開會前已經下達了甲級預警的命令,同時按照《繼位者法案》的規定,我還下了一條命令,這條命令的內容是在我撤銷甲級預警之前,如果我一旦出現了什麽意外的話,那將由你來出任代理局長。
周振的話讓副局長呆呆的愣了好半天,“局長,這不合適吧?按照《繼位者法案》的規定,您在任職期間出現意外的話,那麽應該由第二順位繼位人接替你的位置呀。”
“你說的那是一般情況,你剛才不是也聽到了,,目前局裏可能存在某些不穩定的因素,所以我決定啟用《繼位者法案》的第四修正案,確立你為指定繼位者。”
“啊?”
周正此話出口,房間裏的眾人頓時就是一驚,而副局長的臉上先是一片潮紅,但很快又變得一片蒼白。
帝國的《繼位者法案》他當然是了解的,說起《繼位者法案》,那還要從當年帝國的資產階級革命說起。
在大約180年前,隨著經濟的發展,帝國的資產階級開始萌芽,當時新興的資產階級在獲得了大量的財富後,漸漸的有了政治訴求,他們希望獲得更高的社會地位與政治權利,而這種政治訴求卻引起了當時封建貴族統治階級的不滿。
在一開始的時候,帝國新興的資產階級遭到了以皇室為首的封建貴族的強力打壓,但隨著資產階級的不斷壯大,封建貴族的打壓變得越來越力不從心,而最後帝國的資產階級更是發動了武裝起義。
但那次資產階級革命的最終結果卻不是以大順王朝的終結而告終,在雙方武裝對抗最激烈的時候,隨著長治皇帝的去世,他的繼承者久安皇帝登上了曆史舞台。
久安皇帝在登基後不久,就任命資產階級改革派領袖秦浩為首輔大臣,推行變法,進行資產階級改革。
久安皇帝在位48年,而它對後世所產生最深遠的影響就是頒布實施了《久安憲法》,將大順帝國的國家性質由封建王朝過渡到了資產階級君主立憲製帝國。
由於在這次資產階級革命中,帝國的資產階級最終並沒有推翻大順王朝,而是與當時皇室為首的封建貴族達成了妥協,所以舊時代的封建貴族們並沒有因此而徹底的退出曆史舞台。
新興的資產階級雖然與舊時代的封建貴族達成了妥協,但為了保證自身的權益,在《久安憲法》之外,還積極推動,並製定了一係列的法律法規。
這些法律法規中,被用來約束貴族的法律被稱其為貴族法案,剩下的則被稱其為民事法案。而《繼位者法案》最早就是眾多貴族法案中的一項。
大順帝國還在封建社會的時候,在爵位的實行的是隔代遞減製的政策。而在資產階級革命後,因為雙方的妥協,帝國的爵位從此被分成了兩類,一類被稱其為宮廷貴族,公侯二爵為皇室貴族專享,而伯、子、男、三種爵位則用來冊封當時資產階級中的傑出人物。
具有該種頭銜的宮廷貴族在政策上依舊實行的是隔代遞減製,而後來又增加了爵士的爵位,但因為這個爵位敬陪末座的原因,所以這個爵位隻是終身製。
至於另外的一類貴族則是過去的封建貴族,他們在資產階級革命結束後,其爵位在政策上有隔代遞減至變成了世襲製。
《繼位者法案》在誕生之初,其實就是專門為這兩類人製定的。
根據《繼位者法案》的規定,帝國爵位繼承法實行的是世子指定製嫡長子順位繼承製並存製度。
具體來說,就是具有爵位的貴族在生前可以從自己三代以內的血親中,指定一人在自己死後繼承自己的爵位,而如果沒有明確指定的話,那在其死後則由嫡長子繼承爵位。
後來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繼位者法案》又在原有的基礎上補充了一條修訂案,這條修訂案被稱為第一修訂案。
按照這條修訂案的規定,爵位可以由上代貴族指定人選或者是嫡長子繼承,但其家產則會被分為兩個部分。如果上代貴族在沒有留下遺囑明確剝奪某位繼承人的繼承權時,全部家產中的一半由其爵位繼承人繼承,而另一半則由剩下的繼承人平分。
在第一修訂案出現後,後來《繼位者法案》又經曆了兩次修訂,在第二次修訂後,《繼位者法案》被延伸到了帝國的行政部門,而這次修訂所增加的部分稱其為第二修訂案。
按照第二修訂案的規定,帝國各級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如果在任職期限內,因為某些原因,諸如辭職、病逝、或者出現意外死亡的情況,在正常情況下,其職位並不由上級領導機構直接指定人選接任,而是由第一順位繼任人代理繼任,直至一個任職周期結束。
之所以采用這樣的方式,是出於限製上級部門的權力考慮,避免上級部門的領導因為過於強勢,而對下級機構過度幹預,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個人專權的發生。
至於《繼位者法案》的第三次修訂,是在大約50年前,這次修訂再次補充了兩條修訂案,這兩條修訂案分別被稱為第三與第四修訂案。
其中第三修訂案規定,如果帝國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在任職期間出現被謀殺等非正常死亡的情況,如果其死因不能迅速查明,在這種情況下,則不采用順位繼任製的方式,而是由上級主管部門在有繼任資格的人選中指定一人繼任。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二把手出於某些原因,不被敵對勢力收買,或者是為了個人奪權而其對主管領導進行謀殺。
至於第四次修訂案則是對第三修訂案的補充,其內容規定任何帝國行政部門的最高領導者如果覺得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或者是發現部門內部出現不穩定的因素,在這兩種情況下,同樣可以打破正常的繼任順序,再有繼任資格的管理層中指定一名自己信任的人為指定繼任者。
如果該領導人在沒有撤銷指定繼任者的命令之前發生意外,那麽他的職位將由指定繼任者直接繼承。所以第四修訂案又被稱其為“指定繼任者法案”。
聽周正這麽說,副局長連忙點頭道:“局長,那你請說。”
周正道:“我在開會前已經下達了甲級預警的命令,同時按照《繼位者法案》的規定,我還下了一條命令,這條命令的內容是在我撤銷甲級預警之前,如果我一旦出現了什麽意外的話,那將由你來出任代理局長。
周振的話讓副局長呆呆的愣了好半天,“局長,這不合適吧?按照《繼位者法案》的規定,您在任職期間出現意外的話,那麽應該由第二順位繼位人接替你的位置呀。”
“你說的那是一般情況,你剛才不是也聽到了,,目前局裏可能存在某些不穩定的因素,所以我決定啟用《繼位者法案》的第四修正案,確立你為指定繼位者。”
“啊?”
周正此話出口,房間裏的眾人頓時就是一驚,而副局長的臉上先是一片潮紅,但很快又變得一片蒼白。
帝國的《繼位者法案》他當然是了解的,說起《繼位者法案》,那還要從當年帝國的資產階級革命說起。
在大約180年前,隨著經濟的發展,帝國的資產階級開始萌芽,當時新興的資產階級在獲得了大量的財富後,漸漸的有了政治訴求,他們希望獲得更高的社會地位與政治權利,而這種政治訴求卻引起了當時封建貴族統治階級的不滿。
在一開始的時候,帝國新興的資產階級遭到了以皇室為首的封建貴族的強力打壓,但隨著資產階級的不斷壯大,封建貴族的打壓變得越來越力不從心,而最後帝國的資產階級更是發動了武裝起義。
但那次資產階級革命的最終結果卻不是以大順王朝的終結而告終,在雙方武裝對抗最激烈的時候,隨著長治皇帝的去世,他的繼承者久安皇帝登上了曆史舞台。
久安皇帝在登基後不久,就任命資產階級改革派領袖秦浩為首輔大臣,推行變法,進行資產階級改革。
久安皇帝在位48年,而它對後世所產生最深遠的影響就是頒布實施了《久安憲法》,將大順帝國的國家性質由封建王朝過渡到了資產階級君主立憲製帝國。
由於在這次資產階級革命中,帝國的資產階級最終並沒有推翻大順王朝,而是與當時皇室為首的封建貴族達成了妥協,所以舊時代的封建貴族們並沒有因此而徹底的退出曆史舞台。
新興的資產階級雖然與舊時代的封建貴族達成了妥協,但為了保證自身的權益,在《久安憲法》之外,還積極推動,並製定了一係列的法律法規。
這些法律法規中,被用來約束貴族的法律被稱其為貴族法案,剩下的則被稱其為民事法案。而《繼位者法案》最早就是眾多貴族法案中的一項。
大順帝國還在封建社會的時候,在爵位的實行的是隔代遞減製的政策。而在資產階級革命後,因為雙方的妥協,帝國的爵位從此被分成了兩類,一類被稱其為宮廷貴族,公侯二爵為皇室貴族專享,而伯、子、男、三種爵位則用來冊封當時資產階級中的傑出人物。
具有該種頭銜的宮廷貴族在政策上依舊實行的是隔代遞減製,而後來又增加了爵士的爵位,但因為這個爵位敬陪末座的原因,所以這個爵位隻是終身製。
至於另外的一類貴族則是過去的封建貴族,他們在資產階級革命結束後,其爵位在政策上有隔代遞減至變成了世襲製。
《繼位者法案》在誕生之初,其實就是專門為這兩類人製定的。
根據《繼位者法案》的規定,帝國爵位繼承法實行的是世子指定製嫡長子順位繼承製並存製度。
具體來說,就是具有爵位的貴族在生前可以從自己三代以內的血親中,指定一人在自己死後繼承自己的爵位,而如果沒有明確指定的話,那在其死後則由嫡長子繼承爵位。
後來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繼位者法案》又在原有的基礎上補充了一條修訂案,這條修訂案被稱為第一修訂案。
按照這條修訂案的規定,爵位可以由上代貴族指定人選或者是嫡長子繼承,但其家產則會被分為兩個部分。如果上代貴族在沒有留下遺囑明確剝奪某位繼承人的繼承權時,全部家產中的一半由其爵位繼承人繼承,而另一半則由剩下的繼承人平分。
在第一修訂案出現後,後來《繼位者法案》又經曆了兩次修訂,在第二次修訂後,《繼位者法案》被延伸到了帝國的行政部門,而這次修訂所增加的部分稱其為第二修訂案。
按照第二修訂案的規定,帝國各級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如果在任職期限內,因為某些原因,諸如辭職、病逝、或者出現意外死亡的情況,在正常情況下,其職位並不由上級領導機構直接指定人選接任,而是由第一順位繼任人代理繼任,直至一個任職周期結束。
之所以采用這樣的方式,是出於限製上級部門的權力考慮,避免上級部門的領導因為過於強勢,而對下級機構過度幹預,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個人專權的發生。
至於《繼位者法案》的第三次修訂,是在大約50年前,這次修訂再次補充了兩條修訂案,這兩條修訂案分別被稱為第三與第四修訂案。
其中第三修訂案規定,如果帝國行政部門的主管領導在任職期間出現被謀殺等非正常死亡的情況,如果其死因不能迅速查明,在這種情況下,則不采用順位繼任製的方式,而是由上級主管部門在有繼任資格的人選中指定一人繼任。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二把手出於某些原因,不被敵對勢力收買,或者是為了個人奪權而其對主管領導進行謀殺。
至於第四次修訂案則是對第三修訂案的補充,其內容規定任何帝國行政部門的最高領導者如果覺得自身安全受到威脅,或者是發現部門內部出現不穩定的因素,在這兩種情況下,同樣可以打破正常的繼任順序,再有繼任資格的管理層中指定一名自己信任的人為指定繼任者。
如果該領導人在沒有撤銷指定繼任者的命令之前發生意外,那麽他的職位將由指定繼任者直接繼承。所以第四修訂案又被稱其為“指定繼任者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