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抑製官僚階層壯大、整頓吏治、懲處貪腐的過程中,盧俊義並不快樂。
因為他知道,即使他能改變這個北宋末年水滸時空的官僚體製,卻完全無可奈何另外一個時空的官僚體製。通過整治這個時空的官僚體製,他才明白那個時空的官僚階層已經龐大到何種不可遏止的地步,他為留在那個時空的所有朋友感到無奈和失望,甚至絕望,希望那個時空的國家高層領導能夠不負眾望,痛下決心,實施徹底實行抑製官僚權力、消除變相蔭補、推行官員家族財產公開申報、增強反腐機構權力獨立性、限製官員吃喝和車馬費的各項反腐措施,將反腐製度立法,而不是天天殺雞儆猴雷聲大雨點小而不做徹底根本的製度改革。
所謂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由他去吧,自己穿越到九百年前,就管不了九百年後的事情,做好自己能做的事情,即便粉身碎骨也不怕,隻求能對得起自己一直火熱的愛國之心。
盧俊義改革官僚體製的各項有力措施之所以在最後能夠得到官僚階層的妥協和部分認可,一方麵要感謝盧俊義自身的努力,他早早就將所有的實際權力都掌握在手中。
通過連綿戰爭勝利和戰功擢升,盧俊義已經牢牢地將所有禁衛軍和警衛軍都掌握在自己手心,不虞有些不開眼的官僚造反或叛變;他還創建了類似後世錦衣衛的情報總署,上萬名特工隸屬於他和心腹愛將石秀領導;他創建了由禁衛軍精銳組成的侍衛隊,上千名高手有他和他心腹愛將武鬆領導,不分晝夜高度警戒地保護著他這個元首的安全;他創建了以玄教為中心的宗教事務總署,有他做教尊,有公孫勝做大天師,上千名道術高手忠心耿耿;他創建了以複興黨為中心的黨派事務總署,裏麵有經過他親自灌輸培養的如樂和等數千名宣傳教育的參軍分布在軍中和民間,跟玄教教士一道鼓動影響著將士民眾對盧俊義無條件的神化崇拜;而盧俊義吸取後世香港成功經驗創建的廉政公署,有嫉惡如仇的周侗執掌,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員選取的都是貧民家庭甚至故意挑選的是那些被貪官汙吏迫害的家庭出身的年輕人,他們視官吏貪腐為猛虎,正是官僚階層的克星,很自然地成為盧俊義反腐倡廉的各項行動裏麵的第一把尖刀。而軍隊大部分將領都出身於非官僚家庭,石秀、武鬆、公孫勝和樂和等人也都是貧民家庭出身,他們對官僚本身就有一股敵視,再加上對盧俊義的赤誠忠心,他們執行起盧俊義的各項製度不遺餘力,宣傳、監視、調查、逮捕、審訊等各條戰線上都布滿了全身心效忠並徹底執行盧俊義各項指令的人員。
在這樣強力彈壓監控下,幾乎所有的官僚都不敢擅動,有些幹脆認命的官僚便前往廉政公署自首,將自己所有的贓物上交,結果盧俊義將這些官僚隻下發到鄉村做了一年屯民後便重新征用了這些官僚,盧俊義的寬宏大量也換取了這一批良知未泯官僚的忠心,剩下一部分堅持儒家思想執意等級統治和官僚專製統治的官僚漸漸受到盧俊義的冷落和棄用,就這樣再過十年,這樣的官僚幾乎成了鳳毛麟角,剩下的都是有特殊才能的。
政務院下麵的司法部在立法時總有些袒護官僚階層,各種製度轉化成法律時總打了一些折扣。盧俊義便廢除了司法部立法的職責,按照後世的製度,在元首府下麵除了政務院和軍務院外,又設立了四院,即議政院、議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議政院監督政府工作,議法院監督立法和執法,議政院和議法院皆為民選,法院審判,檢察院監察。貌似要搞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製衡的三權分立製度,其實是形似神不似,議政院和議法院的權力並沒有後世黴國那麽大。立法權和司法權是用來限製以政務院為首的官僚階層的,盧俊義既想通過他們治理國家也不想他們做大架空自己,便搞出了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保障民生的思想是有,但遠不如鞏固個人權力的思想大,其實在這個時代,一個獨裁者下麵搞三權分立其實是最有力於獨裁統治的,因為免除了官僚集團對獨裁者的架空。
議政院是由黨派事務總署和廉政公署聯合監督情況下的由民眾自主舉行的基層選舉出來的參政議政的民間結構,由各個裏選出兩人,組成一個保的議政院,各個保選出兩人組成一個社的議政院,監督社長、保長、裏長的權力,隨後以此類推,鎮、縣、州、道、國家各級都設立議政院。議政院內的成員稱為議政員,首領稱為議政長,議政員入選標準為遵守法紀誠實納稅且沒有官吏親屬,嚴格核查議政員身份,應包含一半以上的自耕農、佃戶、屯民、軍人、工匠,另外包括一部分地主、商人和文人。議政長為各級議政員內部推選,齊國的憲法規定各級官員僅可在得到議政院的建議與認可後才能任命人事,各級官員的上任都須得該級別議政院認可。議政院可通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議政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議政院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其他多種事宜如政府稅收法案、與外國締結的條約、財政製度和官員免除,都必須經過議政院審核。如此看來,盧俊義設立的議政院跟後世黴國的參議院並不是十分相像。
盧俊義設立的議法院不同於後世的眾議院,此議法院亦可稱為立法院,因為這純粹是為了監督國家及地方立法和司法而成立的,但完全不同於後世台灣等地區的立法院。議法院也是由黨派事務總署和廉政公署聯合監督情況下,由民眾自主舉行的基層選舉出來的提交立法和審核司法的民間結構,跟議政院不同的是,這個人數較少,是從社這個級別開始選舉,到縣一級別開始設立議法院,因為是從縣一級才開始有權力建立適合地方的法律和條例。因為元首盧俊義授意由各級檢察院負責最終立法,所以,縣、州、道、國家各級議法院的職責為:提交法案草稿給各級檢察院、審核批準或否決各級檢察院根據草稿修繕的法案,審核批準或否決各級法院的判決。議法院內的成員稱為議法員,首領稱為議法長,議法員入選標準也為遵守法紀誠實納稅且沒有官吏親屬,另外也應包含一半以上的自耕農、佃戶、屯民、軍人、工匠,另外包括一部分地主、商人和文人。議法長為各級議法員內部推選,齊國的憲法規定各級檢察院的立法和各級法院的執法僅可在得到議法院的審核批準後才能生效。議法院可通過法律,授權各級檢察院不經議法院同意處理較為次要的法案。所有個人和組織都有權通過議法院進行“法規提案”,由議法院進行審核後提交給各級檢察院和上級議政院,議政院有權要求各級檢察院在什麽期限將法律製定出來,然後有權否決檢察院創立的法案,有權將檢察院創立的法案提交公議,有權否決各級法院的審判。
議政院和議法院都是五年一次選舉,過程中如有違規者和過世者可進行補選。
盧俊義創立的最高法院和它下屬的各級法院並沒有後世的法律解釋權,有審判權和偵查權,蓋因盧俊義無意建立起後世的警察隊伍,警衛軍肩負起治安、偵查、城管、軍屯、剿匪等諸多公務,是後世民警、獄警、法警、武警和精銳民兵的集成。各級警衛軍統一由軍務院委派的武官領導,會有一部分派出去協助法院、檢察院、監獄、政府的各項武裝活動,但隸屬於軍隊領導,遵守軍隊的紀律,蓋因盧俊義在沒有統一全世界之前都想用軍管政府。
法院在地方警衛軍一部協助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案件、收集犯罪證據、羈押犯罪嫌疑人,然後將整個偵破過程收集的證據如勘驗檢查筆錄、詢問筆錄、訊問筆錄等保存起來,將這些證據移送至同級檢察院,檢察院行使監督職能,對案卷審查,決定是否起訴,如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退回案卷由法院補充偵查,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最後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由檢察院舉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進行量刑,同時犯罪人可以聘請狀師為自己申訴,由檢察院做公訴。在審判過程中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申請法院允許退回法院或檢察院補充偵查。如果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依照刑法或其他法律作出判決,並交由上級司法部執行。如被告對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可以提起上訴。對兩審終審,判決確有錯誤的案件,由議法院提出,由上級法院或同級檢察院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最高法院負責審判下列案件:屬於它管轄或應當由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各級地方和專門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法院在必要時,可授權道一級法院行使。最高法院監督地方各級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高法院對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在適用類推上,有核準權。最高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解釋。最高法院的工作原則為:平等原則,所有公民(盧俊義已經開始在北宋末年納入公民這個概念)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在適用法律上不允許有特權,不得有任何歧視;公開審判原則,各級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辯護原則,被告人依法有權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審判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材料證據進行辯解;合議製,所有案件都由一到三名審判員人以及十位議法員陪審組成合議庭,案件結果由法院審判員和議法員聯合一起審判;回避製,如果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不能公正審判,有權請求審判人員回避,另一方麵,如果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需要回避時,報告院長決定。最高法院有裴宣執掌。
最高檢察院是最高檢察和立法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根據各級議法院提交的法律草案製定最終的法律並根據後來變化情況作修改或坐司法解釋,同時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最高檢察院的具體職責為,接受最高議法院的監督,每天都接受最高議法院的法律草案,每個月對最高議法院進行匯報,講述每個法案草稿的可行性,對有可行性的法律草稿做修訂和初稿擬定以及最後頒布;領導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依法對貪汙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偵查工作,其中對貪汙、賄賂等方麵需要配合廉政公署,以廉政公署為主;領導地方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對刑事和經濟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領導地方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對地方各級法院、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訴;對地方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製宣傳工作;協助廉政公署受理對貪汙、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製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主管涉外案件。
其中專門的法院和檢察院多為警衛軍、禁衛軍或陸軍、海軍、市舶司等機構內部設置的法院和檢察院,他們隸屬於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
法院和檢察院從政務院下屬的總司法部裏麵獨立出來以後,總司法部更名為司法部,其主要職責便改為:負責除軍隊外所有罪犯的刑罰執行工作;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係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製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製宣傳;負責指導監督律師(此時稱之為狀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將狀師做為一門新鮮的職業升華擴大);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跟軍務院做統一調配,調動部分警衛軍做獄警和執法武裝力量。司法部現在由楊雄執掌,由於盧俊義崇尚減少死刑代以終期勞改,所以司法部相當一部分關注點都在勞動教養管理方麵,不過由於獄警都可以由地方警衛軍充當,所以也沒有很費人力。法院、檢察院、司法機關到縣一級為止,所有的立法、司法、執法都有縣一級的相關結構執行,其中法院、檢察院都隸屬於上級法院和檢察院,並不受地方政府管理,法院和檢察院內部人員不能有親屬在本地做官,隻有司法機關受地方政府領導。
跟後世最大不同在於,立法權的分立。製定法律的權力不是一開始在議會手上的,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國家中,立法權不盡相同。在原始社會時代,法律一般是習慣法,由一個氏族內大家共同的習慣組成,大家共同遵守。在奴隸社會時代,法律已經成文,不同國家法律製定的權力也不同。獨裁君主國家,立法權屬於君主。在古代印度,則屬於祭司階層婆羅門,隸屬於神權。古代雅典,立法權由奴隸主組成的議會共同決定。
在封建社會,立法權一般都掌握在君主手裏。
到後世民主社會,各國的立法權一般都是掌握在議會,各國的議會製度也不相同。三權分立的國家,議會單獨掌握立法權。議會除了具有立法權外,通常都具有運用稅款的權力。兩院製的議會製度國家,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賦稅權,能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的方式控製稅款的運用,盧俊義元首府下麵的最高議政院也有同樣的權力,不過盧俊義這個元首擁有對一切事物的肯定權和否定權,隻不過他隻對重大軍國大事使用他的這個權力,大部分事情都有這些互相牽製的結構自行解決,有嚴重爭議再交給盧俊義決定。
後世的黴國,立法權和行政權完全分離,互不幹涉,互相牽製,各自單獨選舉,行政權首腦總統對立法有部分否決權,但如果經議會多數通過,總統無權幹涉,經常有總統的反對派掌握議會多數的情況。在盧俊義這裏絕對不會出現,政務院的首相是行政權的首腦,他會受到限製和否決,而盧俊義的權力則不受控製,除非所有人都反對他。
在後世的倭國,議會多數黨首自動接管行政權,擔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要犯了錯誤,大家一起下台。
後世的荷蘭,女王不僅是禮儀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權,芬蘭總統不僅是行政機構首腦,也掌握部分立法權,這是盧俊義日後努力的方向,他肯定自己的能力,卻無法判斷後代人的能力,所以在多年後肯定會消減一部分元首的能力,使得元首最大的作用是來平衡三權。
後世大部份國家的議會都可分為兩院製或一院製兩種。兩院製的來源通常有兩種:英國式或黴國式。英國式是源於英國國會建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於是設立由貴族組成的上議院和以平民組成的下議院以互相製衡。黴國國式是源於合並成美國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淵源和文化,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於是設立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均派有兩名代表,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眾議院。一院製的好處則是簡單,實行的多是人口少的國家。
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由三個機關獨立行使,並相互製衡的製度。三權分立製度是根據近代分權學說建立起來的。三權分立製度為絕大多數的資本主義國家所采用,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基本製度。但因各國國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製度的典型國家。美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製定與設立的下級法院。根據三種權力相互製衡的原則,美國憲法還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批準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建議和批準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通過彈劾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和批準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懲治叛國罪,彈劾審判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擁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議政院議長,總統還擁有特赦權、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最高法院法官在總統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審判庭主席。此外,根據慣例,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製定的法律違憲無效。實行總統製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采用這種形式。
黴國的三權分立製度會是盧俊義日後進行政治體製改革的一個參照,但並不是現在,也不是最終的目標,黴國這個製度隻能是參考。(未完待續)
因為他知道,即使他能改變這個北宋末年水滸時空的官僚體製,卻完全無可奈何另外一個時空的官僚體製。通過整治這個時空的官僚體製,他才明白那個時空的官僚階層已經龐大到何種不可遏止的地步,他為留在那個時空的所有朋友感到無奈和失望,甚至絕望,希望那個時空的國家高層領導能夠不負眾望,痛下決心,實施徹底實行抑製官僚權力、消除變相蔭補、推行官員家族財產公開申報、增強反腐機構權力獨立性、限製官員吃喝和車馬費的各項反腐措施,將反腐製度立法,而不是天天殺雞儆猴雷聲大雨點小而不做徹底根本的製度改革。
所謂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由他去吧,自己穿越到九百年前,就管不了九百年後的事情,做好自己能做的事情,即便粉身碎骨也不怕,隻求能對得起自己一直火熱的愛國之心。
盧俊義改革官僚體製的各項有力措施之所以在最後能夠得到官僚階層的妥協和部分認可,一方麵要感謝盧俊義自身的努力,他早早就將所有的實際權力都掌握在手中。
通過連綿戰爭勝利和戰功擢升,盧俊義已經牢牢地將所有禁衛軍和警衛軍都掌握在自己手心,不虞有些不開眼的官僚造反或叛變;他還創建了類似後世錦衣衛的情報總署,上萬名特工隸屬於他和心腹愛將石秀領導;他創建了由禁衛軍精銳組成的侍衛隊,上千名高手有他和他心腹愛將武鬆領導,不分晝夜高度警戒地保護著他這個元首的安全;他創建了以玄教為中心的宗教事務總署,有他做教尊,有公孫勝做大天師,上千名道術高手忠心耿耿;他創建了以複興黨為中心的黨派事務總署,裏麵有經過他親自灌輸培養的如樂和等數千名宣傳教育的參軍分布在軍中和民間,跟玄教教士一道鼓動影響著將士民眾對盧俊義無條件的神化崇拜;而盧俊義吸取後世香港成功經驗創建的廉政公署,有嫉惡如仇的周侗執掌,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員選取的都是貧民家庭甚至故意挑選的是那些被貪官汙吏迫害的家庭出身的年輕人,他們視官吏貪腐為猛虎,正是官僚階層的克星,很自然地成為盧俊義反腐倡廉的各項行動裏麵的第一把尖刀。而軍隊大部分將領都出身於非官僚家庭,石秀、武鬆、公孫勝和樂和等人也都是貧民家庭出身,他們對官僚本身就有一股敵視,再加上對盧俊義的赤誠忠心,他們執行起盧俊義的各項製度不遺餘力,宣傳、監視、調查、逮捕、審訊等各條戰線上都布滿了全身心效忠並徹底執行盧俊義各項指令的人員。
在這樣強力彈壓監控下,幾乎所有的官僚都不敢擅動,有些幹脆認命的官僚便前往廉政公署自首,將自己所有的贓物上交,結果盧俊義將這些官僚隻下發到鄉村做了一年屯民後便重新征用了這些官僚,盧俊義的寬宏大量也換取了這一批良知未泯官僚的忠心,剩下一部分堅持儒家思想執意等級統治和官僚專製統治的官僚漸漸受到盧俊義的冷落和棄用,就這樣再過十年,這樣的官僚幾乎成了鳳毛麟角,剩下的都是有特殊才能的。
政務院下麵的司法部在立法時總有些袒護官僚階層,各種製度轉化成法律時總打了一些折扣。盧俊義便廢除了司法部立法的職責,按照後世的製度,在元首府下麵除了政務院和軍務院外,又設立了四院,即議政院、議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議政院監督政府工作,議法院監督立法和執法,議政院和議法院皆為民選,法院審判,檢察院監察。貌似要搞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製衡的三權分立製度,其實是形似神不似,議政院和議法院的權力並沒有後世黴國那麽大。立法權和司法權是用來限製以政務院為首的官僚階層的,盧俊義既想通過他們治理國家也不想他們做大架空自己,便搞出了獨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保障民生的思想是有,但遠不如鞏固個人權力的思想大,其實在這個時代,一個獨裁者下麵搞三權分立其實是最有力於獨裁統治的,因為免除了官僚集團對獨裁者的架空。
議政院是由黨派事務總署和廉政公署聯合監督情況下的由民眾自主舉行的基層選舉出來的參政議政的民間結構,由各個裏選出兩人,組成一個保的議政院,各個保選出兩人組成一個社的議政院,監督社長、保長、裏長的權力,隨後以此類推,鎮、縣、州、道、國家各級都設立議政院。議政院內的成員稱為議政員,首領稱為議政長,議政員入選標準為遵守法紀誠實納稅且沒有官吏親屬,嚴格核查議政員身份,應包含一半以上的自耕農、佃戶、屯民、軍人、工匠,另外包括一部分地主、商人和文人。議政長為各級議政員內部推選,齊國的憲法規定各級官員僅可在得到議政院的建議與認可後才能任命人事,各級官員的上任都須得該級別議政院認可。議政院可通過法律,授權行政部門不經議政院同意任命較次要的人事。通常來說,人事提名案是議政院最優先進行聽證的主體,其他多種事宜如政府稅收法案、與外國締結的條約、財政製度和官員免除,都必須經過議政院審核。如此看來,盧俊義設立的議政院跟後世黴國的參議院並不是十分相像。
盧俊義設立的議法院不同於後世的眾議院,此議法院亦可稱為立法院,因為這純粹是為了監督國家及地方立法和司法而成立的,但完全不同於後世台灣等地區的立法院。議法院也是由黨派事務總署和廉政公署聯合監督情況下,由民眾自主舉行的基層選舉出來的提交立法和審核司法的民間結構,跟議政院不同的是,這個人數較少,是從社這個級別開始選舉,到縣一級別開始設立議法院,因為是從縣一級才開始有權力建立適合地方的法律和條例。因為元首盧俊義授意由各級檢察院負責最終立法,所以,縣、州、道、國家各級議法院的職責為:提交法案草稿給各級檢察院、審核批準或否決各級檢察院根據草稿修繕的法案,審核批準或否決各級法院的判決。議法院內的成員稱為議法員,首領稱為議法長,議法員入選標準也為遵守法紀誠實納稅且沒有官吏親屬,另外也應包含一半以上的自耕農、佃戶、屯民、軍人、工匠,另外包括一部分地主、商人和文人。議法長為各級議法員內部推選,齊國的憲法規定各級檢察院的立法和各級法院的執法僅可在得到議法院的審核批準後才能生效。議法院可通過法律,授權各級檢察院不經議法院同意處理較為次要的法案。所有個人和組織都有權通過議法院進行“法規提案”,由議法院進行審核後提交給各級檢察院和上級議政院,議政院有權要求各級檢察院在什麽期限將法律製定出來,然後有權否決檢察院創立的法案,有權將檢察院創立的法案提交公議,有權否決各級法院的審判。
議政院和議法院都是五年一次選舉,過程中如有違規者和過世者可進行補選。
盧俊義創立的最高法院和它下屬的各級法院並沒有後世的法律解釋權,有審判權和偵查權,蓋因盧俊義無意建立起後世的警察隊伍,警衛軍肩負起治安、偵查、城管、軍屯、剿匪等諸多公務,是後世民警、獄警、法警、武警和精銳民兵的集成。各級警衛軍統一由軍務院委派的武官領導,會有一部分派出去協助法院、檢察院、監獄、政府的各項武裝活動,但隸屬於軍隊領導,遵守軍隊的紀律,蓋因盧俊義在沒有統一全世界之前都想用軍管政府。
法院在地方警衛軍一部協助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案件、收集犯罪證據、羈押犯罪嫌疑人,然後將整個偵破過程收集的證據如勘驗檢查筆錄、詢問筆錄、訊問筆錄等保存起來,將這些證據移送至同級檢察院,檢察院行使監督職能,對案卷審查,決定是否起訴,如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退回案卷由法院補充偵查,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檢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最後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由檢察院舉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進行量刑,同時犯罪人可以聘請狀師為自己申訴,由檢察院做公訴。在審判過程中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申請法院允許退回法院或檢察院補充偵查。如果指控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依照刑法或其他法律作出判決,並交由上級司法部執行。如被告對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可以提起上訴。對兩審終審,判決確有錯誤的案件,由議法院提出,由上級法院或同級檢察院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最高法院負責審判下列案件:屬於它管轄或應當由最高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各級地方和專門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法院在必要時,可授權道一級法院行使。最高法院監督地方各級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高法院對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在適用類推上,有核準權。最高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解釋。最高法院的工作原則為:平等原則,所有公民(盧俊義已經開始在北宋末年納入公民這個概念)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在適用法律上不允許有特權,不得有任何歧視;公開審判原則,各級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辯護原則,被告人依法有權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審判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材料證據進行辯解;合議製,所有案件都由一到三名審判員人以及十位議法員陪審組成合議庭,案件結果由法院審判員和議法員聯合一起審判;回避製,如果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不能公正審判,有權請求審判人員回避,另一方麵,如果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需要回避時,報告院長決定。最高法院有裴宣執掌。
最高檢察院是最高檢察和立法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根據各級議法院提交的法律草案製定最終的法律並根據後來變化情況作修改或坐司法解釋,同時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最高檢察院的具體職責為,接受最高議法院的監督,每天都接受最高議法院的法律草案,每個月對最高議法院進行匯報,講述每個法案草稿的可行性,對有可行性的法律草稿做修訂和初稿擬定以及最後頒布;領導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依法對貪汙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偵查工作,其中對貪汙、賄賂等方麵需要配合廉政公署,以廉政公署為主;領導地方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對刑事和經濟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領導地方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對地方各級法院、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訴;對地方各級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製宣傳工作;協助廉政公署受理對貪汙、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製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主管涉外案件。
其中專門的法院和檢察院多為警衛軍、禁衛軍或陸軍、海軍、市舶司等機構內部設置的法院和檢察院,他們隸屬於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
法院和檢察院從政務院下屬的總司法部裏麵獨立出來以後,總司法部更名為司法部,其主要職責便改為:負責除軍隊外所有罪犯的刑罰執行工作;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係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製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製宣傳;負責指導監督律師(此時稱之為狀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將狀師做為一門新鮮的職業升華擴大);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跟軍務院做統一調配,調動部分警衛軍做獄警和執法武裝力量。司法部現在由楊雄執掌,由於盧俊義崇尚減少死刑代以終期勞改,所以司法部相當一部分關注點都在勞動教養管理方麵,不過由於獄警都可以由地方警衛軍充當,所以也沒有很費人力。法院、檢察院、司法機關到縣一級為止,所有的立法、司法、執法都有縣一級的相關結構執行,其中法院、檢察院都隸屬於上級法院和檢察院,並不受地方政府管理,法院和檢察院內部人員不能有親屬在本地做官,隻有司法機關受地方政府領導。
跟後世最大不同在於,立法權的分立。製定法律的權力不是一開始在議會手上的,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國家中,立法權不盡相同。在原始社會時代,法律一般是習慣法,由一個氏族內大家共同的習慣組成,大家共同遵守。在奴隸社會時代,法律已經成文,不同國家法律製定的權力也不同。獨裁君主國家,立法權屬於君主。在古代印度,則屬於祭司階層婆羅門,隸屬於神權。古代雅典,立法權由奴隸主組成的議會共同決定。
在封建社會,立法權一般都掌握在君主手裏。
到後世民主社會,各國的立法權一般都是掌握在議會,各國的議會製度也不相同。三權分立的國家,議會單獨掌握立法權。議會除了具有立法權外,通常都具有運用稅款的權力。兩院製的議會製度國家,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賦稅權,能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的方式控製稅款的運用,盧俊義元首府下麵的最高議政院也有同樣的權力,不過盧俊義這個元首擁有對一切事物的肯定權和否定權,隻不過他隻對重大軍國大事使用他的這個權力,大部分事情都有這些互相牽製的結構自行解決,有嚴重爭議再交給盧俊義決定。
後世的黴國,立法權和行政權完全分離,互不幹涉,互相牽製,各自單獨選舉,行政權首腦總統對立法有部分否決權,但如果經議會多數通過,總統無權幹涉,經常有總統的反對派掌握議會多數的情況。在盧俊義這裏絕對不會出現,政務院的首相是行政權的首腦,他會受到限製和否決,而盧俊義的權力則不受控製,除非所有人都反對他。
在後世的倭國,議會多數黨首自動接管行政權,擔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要犯了錯誤,大家一起下台。
後世的荷蘭,女王不僅是禮儀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權,芬蘭總統不僅是行政機構首腦,也掌握部分立法權,這是盧俊義日後努力的方向,他肯定自己的能力,卻無法判斷後代人的能力,所以在多年後肯定會消減一部分元首的能力,使得元首最大的作用是來平衡三權。
後世大部份國家的議會都可分為兩院製或一院製兩種。兩院製的來源通常有兩種:英國式或黴國式。英國式是源於英國國會建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於是設立由貴族組成的上議院和以平民組成的下議院以互相製衡。黴國國式是源於合並成美國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淵源和文化,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於是設立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均派有兩名代表,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眾議院。一院製的好處則是簡單,實行的多是人口少的國家。
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別由三個機關獨立行使,並相互製衡的製度。三權分立製度是根據近代分權學說建立起來的。三權分立製度為絕大多數的資本主義國家所采用,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基本製度。但因各國國情不同而有不同形式。
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製度的典型國家。美國憲法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製定與設立的下級法院。根據三種權力相互製衡的原則,美國憲法還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批準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建議和批準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通過彈劾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和批準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懲治叛國罪,彈劾審判最高法院法官;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擁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議政院議長,總統還擁有特赦權、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最高法院法官在總統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審判庭主席。此外,根據慣例,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製定的法律違憲無效。實行總統製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采用這種形式。
黴國的三權分立製度會是盧俊義日後進行政治體製改革的一個參照,但並不是現在,也不是最終的目標,黴國這個製度隻能是參考。(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