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俊義銳意改革各項政治製度,通過劃時代地創立法院和檢察院,並將這兩個獨立於政務院之外,從而一舉將立法權、執法權獨立出行政係統,與此同時設立了議政院、議法院兩個民選機構,將官僚階層牢牢地限製住了,使得官本位不再發揮它的惡,整個齊國政治製度邁向了一個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
創建結構,硬件容易,軟件頗難,尤其是最近這些都基於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的分離,都歸結到一個法字,議法院剛剛開始籌建,不足以在一年半載時間內就能領會盧俊義的深意並有所成就,齊國一開始設置的各項法律還是要由盧俊義帶頭,召集元首府下屬各個院係的骨幹人物,尤其是新創的檢察院,一起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盧俊義在現代社會時從未認真涉獵過法律,隻是粗通一些刑法、憲法、勞動合同法、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但他至少懂得一點,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用禮儀道德說教隻能約束極少數的君子,對待大部分人來說,道德說教蒼白無力,隻有法律是有威懾力的。以往的曆屆較為成功的王朝,都是披著儒家的外衣,內裏卻是法家的靈魂,宋朝也不例外。
盧俊義改革齊國政治結構,一開始也不是一蹴而就,像法院一開始稱為審刑院。北宋初期,在大理寺、刑部等中央司法機關之上,設置審刑院,設於皇宮,便於皇帝對中央司法審判的監督控製。後來才簡化為法院,像檢察院一開始是按照這個時代稱之為都察院,也是後來慢慢由盧俊義改過來的,而地方檢察院也能在北宋找到範本,即提點刑獄司。宋朝為加強對地方州縣司法審判的控製,由中央派出提點刑獄司,作為駐路一級的監督機關,對地方州縣司法審判實行嚴格的監督製度。
盧俊義將現代的各種機構搬過來,並不是憑空設想,而是有北宋末年的雛形可供參考。
既然結構設置也參考北宋時期的雛形,盧俊義也不能一下子就將現代的法律挪移過來安在宋末的時代背景中,何況他對現代法律也隻是一知半解,想全部挪過來做齊國法律也是不可能的。他一開始沿用宋朝律法,並漸漸地根據實際情況和自己的目的做調整和修改,慢慢地讓民眾接受和服從,到最終就兼容了後代各國法律的精髓,成為有益於大多數人的法律。
趙宋的法律脫胎於唐律,然後加上了諸多司法解釋,時常會將人搞得無所適從,這個是有它的時代背景,歸根結底是維持趙宋文人統治的。
建立於唐末五代長期分裂動亂之後的趙宋朝廷,為了避免成為繼五代之後的又一個短命王朝悲劇的發生,在強化中央集權的過程中,注意運用法製的手段調整各種社會關係。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大理寺卿竇儀等人即奉命修成《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頒行天下。《宋刑統》是宋朝的代表性法典,其篇目和基本內容大體因襲唐律。由於《宋刑統》頒布於宋初,且大都是唐律舊文,所以遠遠不能適應發展變化中的兩宋社會經濟的要求。《宋刑統》作為宋開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典,其後的宋代皇帝很少加以改動,而主要的是大量地頒布詔敕來補充新的法規。詔敕大都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而發,並不具備普遍的法律效力,而且數量繁多,難以檢閱,常有相互抵牾之處。為了消除這一矛盾,並使之法典化,因而需要加以選編,稱之為“編敕”,這成為宋代最重要、最頻繁、最有特色的立法活動。宋太祖時就已纂成《建隆編敕》四卷,以後各朝的編敕活動逐漸頻繁,有太宗時的《太平興國編敕》、《淳化編敕》,真宗時的《鹹平編敕》、《大中祥符編敕》,仁宗時的《天聖編敕》、《慶曆編敕》、《嘉祐編敕》,神宗年間的《熙寧編敕》等。不僅朝廷有敕,另外還有針對中央各部及地方事務的“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到神宗時,編敕的地位更為提高,以至發展到“以敕代律”,“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 編敕實際上成為最能體現宋代特色的法律形式。《宋刑統》與編敕的關係是:“今後凡有刑獄,宜據所犯罪名,須具引律、令、格、式,逐色有無正文,然後檢詳後敕,須是名目條件同,即以後敕定罪。後敕內無正條,即以格文定罪。格內又無正條,即以律文定罪。”表明敕與律都是“在行的法律形式,兩者並行不悖,敕從未取代過律,僅在法律效力上,敕享有優於律首先適用的權力。”而且敕優於律而首先適用的司法原則,自《宋刑統》頒布實施起,就成為宋代的定製。 此外宋代還繼承了唐朝的令、格、式等法律形式,所以《宋史.刑法誌》說:“宋法製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宋代另一重要的立法活動是編例,“例”是指以前事的處理作為後事斷案標準的成例,“法所不載,然後用例”, 隨著例的不斷增多,神宗時又開始了編例的活動,宋朝先後修成《熙寧法寺斷例》、《元豐斷例》、《元符刑名斷例》、《崇寧斷例》等頒行全國。《慶元條法事類》明確規定:“諸敕令無例者從律,律無例者從敕令。”可見例的重要地位。宋代頻繁的編敕、編例的立法活動,是中央集權的強化在法製領域的體現。
而細看宋律和它的量刑可以看出,宋朝是一個虛偽透頂的王朝。這是一個文人的天堂,卻是貧民的地獄,它所有的法律都在貫徹保護士大夫殘害其他階層的立國之本。
宋太祖因有感於唐末五代刑罰的嚴酷,於是進行了一次刑法的改革,實行折杖法,即對五刑中的流、徒、杖、笞四種刑罰分別按輕重以杖折合決罰。減折方法大體為:最高笞刑五十減至十,以下遞減;最高杖刑一百減至二十,以下遞減;最高徒刑三年折抵為杖二十,免除勞役,以下遞減;最高流刑加役流折抵杖二十,以下遞減,原有勞役就地執行。杖刑經減數後仍責打於臀部,稱為“臀杖”;徒、流刑折抵的杖刑,責打於背脊部,稱為“脊杖”,使用相同規格的刑具。當然這是都是對士大夫階層犯罪時用的量刑標準。而且為寬貸命官犯罪,凡當配隸者皆不文麵而流之,謂之編管。趙宋朝廷特別寬容士大夫,甚至將“刑不上士大夫”發展到一種登峰造極令人發指的階段。犯法官員有蔭身的特權,可以免除杖等皮肉之苦。宋人呂祖謙說:“慶曆、嘉佑以來,鞭筮之罰不上於士大夫。”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昭:“品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聽旨,無得擅捕係,罷其職俸。”在統治者看來,品官身份高於平民百姓,對他們的處理不能依照常法。宋徽宗在一條詔書中寫道,如果品官依照常法,隨隨便便枷訊,“將使人有輕視爵祿之心”。故宋人雲:“待士大夫有禮,莫如本朝。”隻要不是反逆,對士大夫的量刑越來越輕,貪汙腐敗的罪名到後來根本傷不到官僚的汗毛,貶到地方或邊疆依然做官,舒舒服服地將本來就貧瘠的地方刮得更薄了。
宋朝的寬容隻是對士大夫寬容,對黎民百姓他們卻沒有這等度量。宋代的階級鬥爭十分激烈,農民起義和士兵暴動不斷發生。為了加強統治,宋朝政府製定了嚴刑酷法。以“盜賊”重法對付反抗朝廷行為。其主要內容為:“盜賊”罪當死者,沒收家產,家屬流放千裏;罪當死徒、流者,發配嶺南。上述罪犯雖遇大赦令,不得減其罪。凡是窩藏、庇護死罪“盜賊”,情節嚴重者斬。“盜賊”之家門,並須釘掛木牌,上書犯罪情狀、所定刑罰。如有遷移,得經官府批準。並劃定開封府諸縣,河北、京東、淮南、附件等路皆為實施“盜賊”重法的區域。宋在懲處“盜賊”手段上,極其殘忍,種種酷刑,不說也罷。對於普通盜賊犯罪也加重處罰。《宋刑統》規定:凡強盜“不問有贓無贓,並處死”;“贓滿五貫文足陌處死”。宋賊盜罪的法律條款幾經變化,至哲宗元佑時所修編,“所定盜贓猶重於律三倍”,即要比唐律加重三倍的處罰。如此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區別對待的法律,怎麽看怎麽虛偽。宋太祖又創“刺配法”,是對重罪犯一人之身實施三種處罰,即先脊杖二十,後刺字,再流配的一種酷刑,刺配法後來遂發展為宋代適用最廣泛、使用最持久的一個獨立的刑種。 而淩遲刑是宋朝正式啟用的最為殘酷的生命刑,即先支解四肢,後割斷喉管,使人緩慢而痛苦死去的生命刑。這些重刑都是對於那些揭竿起義反對貪官汙吏統治的黎民百姓的。
宋律最為人詬病之處便在於此,這是糟粕的糟粕,盧俊義銳意改變的就是這一點和依附在此點的其他糟粕。盧俊義的理念裏隻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卻無“刑不上士大夫”的概念,哼哼,跟方臘勢力內將所有宋官都點了天燈相比,盧俊義嚴刑峻法力求廉潔同時又實現高薪養廉政策,並不是很難接受,畢竟趙宋朝廷冗官太多,其他士子隻好投奔齊國。
盧俊義命人將趙佶時期所有頒布的律、敕、例做規範整理,將其中大部分的糟粕啟用,隻保留一部分精華,在加入後世法律中適用於北宋末年的部分,逐步將齊國法律完善起來。
齊國的法律全部是成文法,盧俊義堅信“存在的絕非全部合理”,拒絕用習慣法。(未完待續,如欲知後事如何,請登陸www.qidian.com,章節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閱讀!)(未完待續)
創建結構,硬件容易,軟件頗難,尤其是最近這些都基於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的分離,都歸結到一個法字,議法院剛剛開始籌建,不足以在一年半載時間內就能領會盧俊義的深意並有所成就,齊國一開始設置的各項法律還是要由盧俊義帶頭,召集元首府下屬各個院係的骨幹人物,尤其是新創的檢察院,一起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盧俊義在現代社會時從未認真涉獵過法律,隻是粗通一些刑法、憲法、勞動合同法、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但他至少懂得一點,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用禮儀道德說教隻能約束極少數的君子,對待大部分人來說,道德說教蒼白無力,隻有法律是有威懾力的。以往的曆屆較為成功的王朝,都是披著儒家的外衣,內裏卻是法家的靈魂,宋朝也不例外。
盧俊義改革齊國政治結構,一開始也不是一蹴而就,像法院一開始稱為審刑院。北宋初期,在大理寺、刑部等中央司法機關之上,設置審刑院,設於皇宮,便於皇帝對中央司法審判的監督控製。後來才簡化為法院,像檢察院一開始是按照這個時代稱之為都察院,也是後來慢慢由盧俊義改過來的,而地方檢察院也能在北宋找到範本,即提點刑獄司。宋朝為加強對地方州縣司法審判的控製,由中央派出提點刑獄司,作為駐路一級的監督機關,對地方州縣司法審判實行嚴格的監督製度。
盧俊義將現代的各種機構搬過來,並不是憑空設想,而是有北宋末年的雛形可供參考。
既然結構設置也參考北宋時期的雛形,盧俊義也不能一下子就將現代的法律挪移過來安在宋末的時代背景中,何況他對現代法律也隻是一知半解,想全部挪過來做齊國法律也是不可能的。他一開始沿用宋朝律法,並漸漸地根據實際情況和自己的目的做調整和修改,慢慢地讓民眾接受和服從,到最終就兼容了後代各國法律的精髓,成為有益於大多數人的法律。
趙宋的法律脫胎於唐律,然後加上了諸多司法解釋,時常會將人搞得無所適從,這個是有它的時代背景,歸根結底是維持趙宋文人統治的。
建立於唐末五代長期分裂動亂之後的趙宋朝廷,為了避免成為繼五代之後的又一個短命王朝悲劇的發生,在強化中央集權的過程中,注意運用法製的手段調整各種社會關係。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大理寺卿竇儀等人即奉命修成《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頒行天下。《宋刑統》是宋朝的代表性法典,其篇目和基本內容大體因襲唐律。由於《宋刑統》頒布於宋初,且大都是唐律舊文,所以遠遠不能適應發展變化中的兩宋社會經濟的要求。《宋刑統》作為宋開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典,其後的宋代皇帝很少加以改動,而主要的是大量地頒布詔敕來補充新的法規。詔敕大都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而發,並不具備普遍的法律效力,而且數量繁多,難以檢閱,常有相互抵牾之處。為了消除這一矛盾,並使之法典化,因而需要加以選編,稱之為“編敕”,這成為宋代最重要、最頻繁、最有特色的立法活動。宋太祖時就已纂成《建隆編敕》四卷,以後各朝的編敕活動逐漸頻繁,有太宗時的《太平興國編敕》、《淳化編敕》,真宗時的《鹹平編敕》、《大中祥符編敕》,仁宗時的《天聖編敕》、《慶曆編敕》、《嘉祐編敕》,神宗年間的《熙寧編敕》等。不僅朝廷有敕,另外還有針對中央各部及地方事務的“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到神宗時,編敕的地位更為提高,以至發展到“以敕代律”,“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 編敕實際上成為最能體現宋代特色的法律形式。《宋刑統》與編敕的關係是:“今後凡有刑獄,宜據所犯罪名,須具引律、令、格、式,逐色有無正文,然後檢詳後敕,須是名目條件同,即以後敕定罪。後敕內無正條,即以格文定罪。格內又無正條,即以律文定罪。”表明敕與律都是“在行的法律形式,兩者並行不悖,敕從未取代過律,僅在法律效力上,敕享有優於律首先適用的權力。”而且敕優於律而首先適用的司法原則,自《宋刑統》頒布實施起,就成為宋代的定製。 此外宋代還繼承了唐朝的令、格、式等法律形式,所以《宋史.刑法誌》說:“宋法製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宋代另一重要的立法活動是編例,“例”是指以前事的處理作為後事斷案標準的成例,“法所不載,然後用例”, 隨著例的不斷增多,神宗時又開始了編例的活動,宋朝先後修成《熙寧法寺斷例》、《元豐斷例》、《元符刑名斷例》、《崇寧斷例》等頒行全國。《慶元條法事類》明確規定:“諸敕令無例者從律,律無例者從敕令。”可見例的重要地位。宋代頻繁的編敕、編例的立法活動,是中央集權的強化在法製領域的體現。
而細看宋律和它的量刑可以看出,宋朝是一個虛偽透頂的王朝。這是一個文人的天堂,卻是貧民的地獄,它所有的法律都在貫徹保護士大夫殘害其他階層的立國之本。
宋太祖因有感於唐末五代刑罰的嚴酷,於是進行了一次刑法的改革,實行折杖法,即對五刑中的流、徒、杖、笞四種刑罰分別按輕重以杖折合決罰。減折方法大體為:最高笞刑五十減至十,以下遞減;最高杖刑一百減至二十,以下遞減;最高徒刑三年折抵為杖二十,免除勞役,以下遞減;最高流刑加役流折抵杖二十,以下遞減,原有勞役就地執行。杖刑經減數後仍責打於臀部,稱為“臀杖”;徒、流刑折抵的杖刑,責打於背脊部,稱為“脊杖”,使用相同規格的刑具。當然這是都是對士大夫階層犯罪時用的量刑標準。而且為寬貸命官犯罪,凡當配隸者皆不文麵而流之,謂之編管。趙宋朝廷特別寬容士大夫,甚至將“刑不上士大夫”發展到一種登峰造極令人發指的階段。犯法官員有蔭身的特權,可以免除杖等皮肉之苦。宋人呂祖謙說:“慶曆、嘉佑以來,鞭筮之罰不上於士大夫。”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昭:“品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聽旨,無得擅捕係,罷其職俸。”在統治者看來,品官身份高於平民百姓,對他們的處理不能依照常法。宋徽宗在一條詔書中寫道,如果品官依照常法,隨隨便便枷訊,“將使人有輕視爵祿之心”。故宋人雲:“待士大夫有禮,莫如本朝。”隻要不是反逆,對士大夫的量刑越來越輕,貪汙腐敗的罪名到後來根本傷不到官僚的汗毛,貶到地方或邊疆依然做官,舒舒服服地將本來就貧瘠的地方刮得更薄了。
宋朝的寬容隻是對士大夫寬容,對黎民百姓他們卻沒有這等度量。宋代的階級鬥爭十分激烈,農民起義和士兵暴動不斷發生。為了加強統治,宋朝政府製定了嚴刑酷法。以“盜賊”重法對付反抗朝廷行為。其主要內容為:“盜賊”罪當死者,沒收家產,家屬流放千裏;罪當死徒、流者,發配嶺南。上述罪犯雖遇大赦令,不得減其罪。凡是窩藏、庇護死罪“盜賊”,情節嚴重者斬。“盜賊”之家門,並須釘掛木牌,上書犯罪情狀、所定刑罰。如有遷移,得經官府批準。並劃定開封府諸縣,河北、京東、淮南、附件等路皆為實施“盜賊”重法的區域。宋在懲處“盜賊”手段上,極其殘忍,種種酷刑,不說也罷。對於普通盜賊犯罪也加重處罰。《宋刑統》規定:凡強盜“不問有贓無贓,並處死”;“贓滿五貫文足陌處死”。宋賊盜罪的法律條款幾經變化,至哲宗元佑時所修編,“所定盜贓猶重於律三倍”,即要比唐律加重三倍的處罰。如此竊鉤者誅、竊國者侯的區別對待的法律,怎麽看怎麽虛偽。宋太祖又創“刺配法”,是對重罪犯一人之身實施三種處罰,即先脊杖二十,後刺字,再流配的一種酷刑,刺配法後來遂發展為宋代適用最廣泛、使用最持久的一個獨立的刑種。 而淩遲刑是宋朝正式啟用的最為殘酷的生命刑,即先支解四肢,後割斷喉管,使人緩慢而痛苦死去的生命刑。這些重刑都是對於那些揭竿起義反對貪官汙吏統治的黎民百姓的。
宋律最為人詬病之處便在於此,這是糟粕的糟粕,盧俊義銳意改變的就是這一點和依附在此點的其他糟粕。盧俊義的理念裏隻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卻無“刑不上士大夫”的概念,哼哼,跟方臘勢力內將所有宋官都點了天燈相比,盧俊義嚴刑峻法力求廉潔同時又實現高薪養廉政策,並不是很難接受,畢竟趙宋朝廷冗官太多,其他士子隻好投奔齊國。
盧俊義命人將趙佶時期所有頒布的律、敕、例做規範整理,將其中大部分的糟粕啟用,隻保留一部分精華,在加入後世法律中適用於北宋末年的部分,逐步將齊國法律完善起來。
齊國的法律全部是成文法,盧俊義堅信“存在的絕非全部合理”,拒絕用習慣法。(未完待續,如欲知後事如何,請登陸www.qidian.com,章節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閱讀!)(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