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曆史上的非婚生子女一向都是被歧視的,比如說清朝的《大清現行刑律》,裏麵就規定奸生子,奴婢生的孩子,不得繼承宗祠,在繼承財產上,奸生子,奴婢生的孩子,依量予半分,很顯然,這是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


    但是現代不一樣了,我國的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這樣的製度挺好的,畢竟,權力鬥爭,愛恨情仇隻是大人們之間 的事情,而生下來的孩子卻是無辜的,所以,要是將一切怪罪給孩子的話,分明就是讓孩子生活在一個水深火熱的環境裏。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認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認領分為兩種形式,一是自願認領,二是強製認領。


    自願認領也不是那麽簡單的,其分為好幾個方式,一個是公證認領,二是登記認領,最後一個是事實認領。


    對於認領,也有否認與撤銷,為了防止他人冒認子女,發生欺詐,損害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的名譽,造成生父認領困難和障礙,法律設立認領的否認與撤銷製度。就是說在認領後,要是發現認領人不是子女的生父,那麽法律給有關當事人以否認權,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認領。


    這裏不禁讓人想起了還珠格格裏麵,乾隆一開始不就是認錯了小燕子為自己的女兒了嗎,按說當時測驗是否是親生子女的方法已經出來了,那就是滴血認親,有一定的科學依據的,為什麽乾隆那麽急著認領小燕子呢,這可苦了紫薇了,估計是乾隆對於夏雨荷有著太深的感情了,所以便相信了小燕子,更何況小燕子有當年他和夏雨荷的定情信物,而且正好小燕子又會背誦乾隆寫的情詩,所以便認為小燕子是自己的女兒了,不過這也說明一點,那就是小燕子的確是有幾分姿色的,要不然也配不上皇親國戚啊。


    另一方麵,強製認領是指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不主動的自願認領的時候,由有關當事人訴請法院予以判決強製認領的方式。強製認領的原因有,一個是未婚女子所生的子女,生母指認的生父不承認孩子是他所生 ,這個就很卑鄙了,自己當年種下的種,竟然不承認了,所以生母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生父之訴。還有一個是已婚的女子與第三人所生子女,這個就要怪女子的放蕩了,女方指認第三人為子女的生父而遭到否認的,生母向法院提出確認生父之訴。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繼承生父母遺產的應繼份與婚生子女的應繼份完全相同。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話題永遠是社會上很關注的話題,要是兩者之間相處不好的話,那麽之間的繼父母子女的關係是可以解除的,當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解除後,雙方之間姻親關係消除,繼父母與繼子女的稱謂關係也不再存在。


    另外,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解除後,雙方之間擬製血親關係消除,他們之間父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也就不複存在了。但是被繼父母撫養教育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對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父母,應承擔給付生活費的義務。


    另一個值得爭議的話題就是有關人工生育的子女,現在科技隻能說是太發達了,人造人已經不是神話了,以前在《七龍珠》裏麵出現的人造人,在現實生活中或許已經存在了,隻是一些科學家還沒有敢發表而已。許多的政府都是禁止人造人的,因為這個是危害社會穩定的,人造人出來後,那麽他屬於誰呢?


    相對而言,人工授精還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人工受精好歹也是自己的子女啊。不過這也隻是相對於同質人工授精,而不是異質人工授精。


    第三種方案就是代孕,這個最近爆出的黑幕也是相當多的,代孕的女子的身份很受到爭議,為什麽她們願意做代孕,這是為了獲得更多的金錢嗎?但是,對於我國的傳統美德中,代孕絕對是讓人難以接受的,這比包二奶還要讓人難以接受,所以給人的感覺就是,代孕和賣/淫沒什麽區別,其實,代孕最初是為了解決夫妻中女子不能生育那種困擾,隻是後來人們漸漸誤解了這一個行為,不過,林蕭還是不支持代孕了。


    提到了繼父母子女的關係,就不能不說收養了。


    離婚後,父母和子女那種血濃於水的關係是不會解除的,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著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則是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無論怎樣,孩子是無辜的,法院自然是順著子女有利發展的方向決定的,同時,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著母方生活,但是也有幾個比較特別的情況。


    一個是母方有傳染性的疾病或者有別的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但是不盡撫養義務的母親,而父方又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一般情況下,要是女方這麽做的話,一定是比較冷酷無情的,而且那子女肯定很受罪,在法律上比較委婉的說是女方品德欠佳的或者違法犯罪的,不利於子女的撫養,那麽子女從出生後就可以由父親撫養了。


    不過不管怎麽分,孩子還是呆在父母雙方的身邊比較好,父母雙方無論少哪一個都是不行的。


    對於兩周歲以上的子女到底是由誰來撫養,則要綜合考慮雙方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等等,還有文化素質以及經濟條件,至少麵包和牛奶是要有的,還有家庭環境。如果子女有意識能力的,這裏一般是指比較早熟的子女,那麽是要尊重子女的意願的。


    有以下情形的,應該優先考慮子女隨該方生活:一個是已經做了絕育手術的,考慮到這個絕育手術帶來的就是喪失了生育能力,那麽以後就不可能有自己的親生孩子了,所以優先考慮。第二個是子女本來就是和一方生活在一起的,時間較長,要是改變生活環境的話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的。第三個也很人性化,就是一方隻有那麽一個子女,而另一方可能是保養很多的小三,所以有許多的子女,那麽一般是優秀考慮沒有其他子女的。寫到這兒,總是感覺判決子女給男女哪方撫養時,子女好像是物品一樣,沒有任何的發言權誒,所以說離婚對於孩子是有很大的傷害的。


    第四個是考慮到健康的問題,當然,法律上為了給孩子一個健康的環境,自然要求孩子跟隨沒有患傳染性疾病的一方生活在一起的。要是兩者環境,經濟條件都一樣的話,那麽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因素就是外祖母外祖父,要是孩子跟爺爺奶奶生活的久了,那麽這是個很值得考慮的因素。當子女長大到10周歲事,一般十周歲的孩子都是比較有自我意識的,更何況現在激素滿天飛的年代,孩子們大多是早熟的。所以,對於10周歲以上的子女,應該尊重其個人建議的。


    對於繼養子女的撫養問題,要是生父與繼母或者繼父和生母離婚的時候,要是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話,還是要求生父母撫養的,畢竟是親骨肉,那種血濃於水的關係,無論撫養關係發生了什麽的變化,這個自然關係都是不會變的。


    若形成收養關係的,那麽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者妻收養了一個孩子後,要是對方一直是反對的,那麽當兩個人離婚了,應由收養方繼續撫養該子女。


    記得以前有一段時間,繼母這個詞一直是邪惡的代表,好像隻要是繼母的話,就一定是很凶惡,很邪惡的人,這個估計是受到很多的電視劇的影響,好像編劇的人看繼母不順眼一樣,隻要是繼母,一般都是反派角色。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隻要不是自己的子女的話,女性的朋友自然會看重自己的親生子,相對而言,繼子女的生活就不好過了呀。但是,現實的生活中,是有很多不錯的繼母的,女人嘛,畢竟都是有母性的愛心的,除卻極少數,對於自己的親骨肉都能下手,更何況是領養來的孩子呢。


    因為大部分的繼母都知道,自己將來也會老的, 要是小時候對繼子女不好的話,那麽將來繼子女長大成人,必然會對自己抱有怨恨的,與其那樣的話,倒不如好好地對待每一個孩子,這樣也算是從善積德了。


    雖然撫養子女由一方承擔,但是撫養費卻是雙方都要承擔的,除非一方真的很有錢,並且不需要對方提供撫養費的,隻有這種情況,才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負擔。那麽到底給多少的撫養費才算是合適的呢?一般來說,是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還有父母的實際收入情況來講得,撫育費可以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來收取,負擔兩個子女撫育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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