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說這案子,多少是有些買地特色的——倒不是說這案子的案由是外地所沒有的,隻是若按照敏朝的風俗,此案未必會鬧到公堂之上,多數在宗族中就自我消化了,這是一點,第二點上,案情有部分買地特有的規矩,參雜其中,令人啼笑皆非,也令衙門有幾分為難,這又是確實的事情。實際上,徐子先這樣的大拿,關注這樣的民情案件,並不是因為案件本身,而是因為案件中所蘊含折射的體係問題,“案情的結論出來了,判案的論據呢,出來沒有呢?”


    “恐怕短時間內都不會有定論呢,畢竟,這是買地的規矩和《大敏律》有觸犯的地方了。”


    人上一百,千奇百怪,如今買地已有數百萬人口,而且彼此流動頻繁,外地來討生活的流民日趨增多,可想而知,各色案件那也是少不了的,從殺人放火,到強盜詐騙,做生意的糾紛,婚戀上的仇怨,這都是百姓們日常生活的產物,若說買地有什麽特色的話,那就是因為本地和外地迥然有異的婚俗,和婚戀有關的公堂案件,是很多的。


    華、張犯奸案的開始,便是始於婦人宋氏前往衙門告發,言及自己的前夫吏目華男,和同事張女,在未離婚以前便有通奸——這便是這一起奇案的開始,但是,奇案之所以為奇案,自然是因為案件的內情,要比這幾句話更複雜得多了。


    故事要先從華男說起,華男本是泉州鄉下的殷實人家,家中有田地五十多畝,華男因此自小得以讀書上進,也算是聰明伶俐,但奈何,華男的父母在他十歲時先後病逝,華男的家產被其大伯吞沒,華男和年幼的弟妹,也被接到大伯家一起生活——在敏朝,這樣的事情是數不勝數的,民不告官不究,才剛十歲的華男,當然也沒有狀告大伯的能力,於是華男就這樣在大伯家長到了十五歲。


    十五歲時,華男經由大伯做主,被迫娶了泉州城南有名的悍婦宋氏,這宋氏女,便是宋玉亭這一族的宋,在泉州城內一向是很有些本事的,與華男的大伯母也是姻親,宋氏過門之後,華男便分家出來居住,但宋氏對華男的弟妹十分苛待,囿於弟妹年幼,大伯一家和宋氏在城中又很有臉麵,於是華男隻能把弟妹送到吳興縣的母舅家裏寄居,自己在泉州城中,宋氏商行內找了個活計,在家中做小伏低,任打任罵,如此才勉強相安無事,把生活過了下來。


    如此,六七年後,買活軍進泉州時,華男的弟妹也已經長大成人了,華男和宋氏也有了一男二女,華男在買活軍入泉州城後,尚且沒有立刻離婚,但因為他腦子靈活,聰明伶俐,考上了買活軍的吏目,在家中的地位已經不再如從前一樣低下,而等到去年泉州城整頓吏治,宋家除了宋玉亭一支商戶之外,其餘所有族親幾乎悉數倒台去職之後,方才提離婚,由於他本人願意放棄所有家產、子女,淨身出戶,按照買地律法,立刻判離,華男當即去衙門辭工,離開泉州城,往雲縣去投奔了他已成人的妹妹。


    事情發展到這裏,也不算是十分離奇,這宋氏的孩子最小的也都有五歲以上了,有房有積蓄,便是華男不再給撫養費,按說日子也不會過不下去——五歲到十歲的孩子,在買活軍這裏,已經可以做半工來養活自己了。但是,奈何這宋氏是個脾氣暴躁恣睢的女子,認定被華男離婚是奇恥大辱,一定是‘外頭有野女人把他的魂給勾走了’,於是也憤然辭工,把孩子們扔給華男的大伯父一家帶,自己來到雲縣,要找出華男的情婦,狀告到衙門去,給他們個好看。


    這找情婦,如何去找呢?宋氏打探到華男住處之後,倒也沒有上門吵鬧,而是在他家附近遊走,這一走,就給她走出事情來了——說來也是巧合,因為雲縣這裏,港口吏目常年不足,總在招工,而華男的考試成績名列前茅,之前在泉州做吏目時,也來過雲縣港口公幹,結識過一個常來泉州出差的港口吏目,張女。


    而這張女在雲縣的住處呢,又恰好和華男在雲縣的住處相隔不遠,隻隔了一座暫時空置的院落,宋氏這人也是剽悍,她見那空院落的鎖頭很鬆,也不知哪裏學來一些開鎖的手段,在夜裏便挑開鎖進去看了——


    那時天氣還冷,各家除了儲蜂窩煤以外,還要儲大鍋飯的柴火,恰好,張、華兩家的院子,都有柴火垛碼著,可以輕而易舉地翻過院牆來,這空院落中又有一架梯子放在牆邊,而且,牆麵上的青苔似乎也有殘損。如此一來,宋氏心裏可不就火起來了?明擺著的,華男和張女必然是夜裏暗中通奸,隻是用這空院落做個過橋的,掩人耳目罷了!


    甚至於,更進一步的想,華男之前到雲縣來公幹,是不是已經和張女勾搭上了,才如此堅決地要離婚?聽說這張女也是才離婚不久,是不是兩人說好了,都離婚了可以在一起,現在隻是避避風頭而已?宋氏越想越覺得心中有火,便立刻去衙門首告華男、張女兩個吏目通奸,並且帶了更士,到空院落去查看現場——


    這裏就是敏朝和買地的不同了,在敏朝,犯奸罪於實踐中很少是婦女首告的,也很少鬧上公堂,尤其是官吏人家,一般都是私下抹平,但買活軍這裏,對於吏目是抓得很緊的,宋氏的告發證據雖然如此不足,換作是民間都未必會管,但因為牽扯到華男的崗位問題——華男考雲縣的碼頭崗位,一舉就考上了,有沒有張女的說情呢?所以更士們還是前往調查,並且分別訊問了華男和張女,以及張女的前夫。


    這一問,就問出事情來了,張女是個月前離婚的,一子一女,女兒跟了張女,兒子跟了前夫,但在詢問中,更士從她的步態發覺不對,檢查之下,發現張女已有大約四個月的身孕,而張女的前夫表示,自己和張女關係疏遠,感情冷淡,在離婚前半年就已經別居,這一點也得到了街坊的公認——也就是說,張女有可能是在上一段婚姻中就懷上了別人的孩子,華男是否犯奸尚且不得而知,張女反倒有了犯奸的可能。宋氏要針對自己的丈夫,反倒把張女給陷進去了!


    案情進展到這裏,已經很撲朔迷離了,其中張女的孩子到底是個月還是四個月,成為張女犯奸案的案情關鍵,張女的前夫也乘勢要求重新分配家產,因為他和張女是老式婚書,和離時張女還是帶走了嫁妝以及嫁妝的孳息,但如果張女婚內犯奸的話,按照七出之律,以及本地的慣例,張女的前夫有權主張留下張女的嫁妝。


    至於華男案,華男自己當然辯稱他和張女並無特殊關係,他提到一個頗為有力的點是,張女貌醜,宋氏貌美,他貪圖美色也不該和張女偷情,更何況他到雲縣港口工作,完全是靠自己考過去的,張女也隻是個普通的,工作中結識的吏目,碰巧住在隔鄰而已,宋氏的指責完全是無稽之談。


    由於這件事男女雙方都是吏目,案情進展到此,已經惹來不少人的注意了。更士們隨後又詢問了左鄰右舍,但沒有什麽所得,這年頭,照明又不是什麽很便宜的東西,雲縣能供應得起一條不夜街,那都是富裕的表現了,大多街巷,入夜後也就是屋內有點點燈火,誰還沒事站門口挑個燈籠到處看去?


    暗門子、暗門子,說得就是這樣的情況,夜裏不挑燈籠,隻是將門暗掩,來客將頭臉隨意一包,推門而入,鄰居隻能聽到屋裏傳來的含糊聲音,要說知道誰來了這裏,那除非是第二天早上,趕早了,盯著那家的院門口瞧才行。


    按鄰居們所說,白日裏至少張女的院子裏是沒什麽異樣的,至於華男,他和妹妹一家住在一處,妹妹一家都為他做證,說華男入夜後幾乎從不出門,自然也沒有匪夷所思的和張女通奸一說了。


    然而,更出人意表的轉折還在後頭,張女在被診出有孕後,沉默了數日,之後一口咬定了自己的孩子是離婚後懷上的——以她的立場來說,這倒也理所當然,而她供述稱,孩子的父親就是華男!


    按她所說,張女和丈夫的感情,一向也是不佳,張女考上港口吏目之後,二人聚少離多,丈夫在外很快有了小婦,因此不願換簽老式婚書,又不肯離婚,張女十分苦悶,在工作中,又和華男有所結交,兩個人對婚姻的不滿引起共鳴,於是便產生了感情。


    但是,發乎情止乎禮,並沒有出軌,而張女回到雲縣,和丈夫確定離婚後,便給華男寫信,華男收信後立刻趕來雲縣,在當晚和張女一度,隨後立刻趕回泉州,和宋氏離婚,並搬遷到雲縣來,考了雲縣的吏目。這孩子無疑就是華男的種,而且,張女還說出了華男私處的一個胎記作為佐證——她是看到過華男這個胎記的!


    這下可好,可不是捅馬蜂窩了?張女是離婚個月,可華男才離婚一個多月啊,若張女的孩子是華男的,那華男豈不是坐實通奸出軌了?按照《買活軍吏目管理條例》,華男將終生不得再晉升。宋氏也立刻去找華男大鬧,要華男和她複婚,否則就要告到六姐麵前去,把華男整死,華男被逼得賭咒發誓,要跳海自證清白,說自己和張女毫無關係,一切純屬張女誣告,自己壓根連多看張女一眼都覺得反胃雲雲。


    但偏偏就在此時,更士們從隔壁院子的青苔痕跡上得出結論:確實有人近期內在這院子裏翻牆行動,也就是說,的確有人從華男妹妹的院子裏翻到隔壁院落,也有人從隔壁院落翻到了張女家!


    這下,華男似乎已經被逼到死角了,眾人都覺得他隻是嘴硬。而華男這時,大概是精神逐漸崩潰,也可能為了自保,卻又拋出了一個猛料——華男說自己生育能力有問題,不能致人懷孕,他的一男二女都不是自己親生的,而是宋氏和華男大伯之子,也就是華男堂兄,宋氏姻表兄通奸所生,大伯一家強行安排自己的親事,就是因為宋氏當時已經懷有身孕,需要遮掩,所以才匆匆成婚!


    否則宋氏家中當時還十分富裕,為什麽要找自己一個窮書生呢?而宋氏之所以不願和自己離婚,如此死纏爛打,也是因為她這個情況很難再找一個活王八,因此非得拿捏住了自己不可!


    隻能說,沒有人能從這故事的開始,料到之後的發展。到這一步,案情在民間的流傳已經是如火如荼了,《買活周報》不報道,也有書坊私下印了小報在賣,而且銷路奇佳,民間眾人最好奇的,還是這張女到底有多醜,華男臉上是不是寫了活王八幾個字。又很好奇華男為何肯定自己不能讓人懷孕,是否是個天閹等等。


    而衙門也被架在這裏,顯得有些尷尬了:按照《大敏律》,宋氏和華男堂兄如果真有通奸,這是要罪加一等的,《大敏律》中,不合法的男女關係,被歸為‘犯奸’一欄,其中親屬相奸罪處理得是很嚴厲的,按照華男家的情況,華男的大伯父吞沒了父母的財產,同時收養華男幾兄妹,那麽就應當按照親兄弟來看待,否則要治華男大伯父一家侵吞他人財產之罪,如果不治罪,按照兩家合並一家來處理的話,則華男和華男堂兄在法律上是親兄弟關係,大敏律中規定,親屬相奸中,奸叔伯兄弟妻,通奸則宋氏和華男堂兄按律當斬!


    如果華男大伯父一家承認了侵吞華男父母的財產,願意認罪呢,那麽華男和堂兄就還是從兄弟關係,按照大敏律的規定可以略微寬待——怎麽寬待呢,那就是宋氏和華男堂兄按律當絞,從斬首減一等變成絞刑……


    反轉反轉再反轉,又反轉的全是陳年舊事,無憑無據的,宋氏和華男堂兄那自然是沒口子喊冤的,卻偏偏,此時華男堂兄的小姨子跳出來了,指責華男堂兄苛待其姐,其姐曾多次哭訴,華男堂兄和宋氏關係曖昧——華男堂嫂卻矢口否認自己曾說過這番話,並反口指責自己的妹妹因為和自己不是一母所出,素來妒忌自己,有意要害死自己丈夫,又說她這麽說是因為勾引姐夫不成……


    到情報局介入為止,此案牽涉進來,和褲襠子這事有關的男男女女已經超過八人,張女夫妻,華男夫妻,華男堂兄夫妻,華男小姨子夫妻,四對夫婦之間扯個不清,民間傳得沸沸揚揚非常不像話,而且還生動地體現出了買活軍律令和大敏律之間的衝突:敏律中,對於一般的非親屬通奸,處置其實是很輕鬆的,奸夫淫婦捉去打板子即可,考慮到杖刑可贖,那也就等於是罰錢了,大概罰錢在數千到上萬元之間。


    大體來說,這和買活軍在婚書中推崇的思想是一致的,那就是這事兒可以用錢來解決,要說有什麽不同,那就是買活軍不管離婚後各自的去向,但敏朝這裏,丈夫不論如何處置出軌之妻,哪怕離婚也好,此女都不允許和奸夫成親,反正不管執行如何,律令是如此規定的。


    這點分歧不算是太大,更大的點就在後頭了,買活軍的婚書思想似乎也不管男女到底和誰出軌,但敏朝對親屬出軌的態度就是如此嚴厲,五服之內,絞、斬起步,還要徒刑年——也就是做年苦工了。從處罰的嚴厲程度來說,無疑敏朝認為親屬相奸是一種刑事犯罪,那買活軍是怎麽認定的呢?買活軍現在,又該用什麽態度來判罰呢?


    “此案的難點其實在於此處,”徐子先和徐驁都是這樣認為的,“倘若案情全實,該如何判宋氏和華男堂兄?敏律對親屬相奸如此重視,乃是因為敏律建立在綱五常的基礎上,亂綱常者,便是破壞了敏朝的統治邏輯,買活軍如今已經有全新的統治邏輯了,是否還要全麵沿用一部服務於舊式統治邏輯的法律?


    “這是六姐不得不去衡量的問題了。隻能說是各有利弊吧,新法律確實還不到成熟醞釀的時機,能吃透道統,又有立法素養的人才實在太少了……”


    至於這難點的另外一處,那便自然是如何驗證各方說法的真假了,這也是情報局出手的原因——情報局是要給更士上課,教他們如何去斷案的,有他們出手,再加上神神叨叨的所謂測謊技術,要還敢做偽證、做假口供的話,那麵臨的可就是欺君之罪,要被打入礦山去了。


    在這樣的重壓之下,哪怕不刑訊逼供,常人要撒謊的難度其實也很高,徐驁帶來的新消息中,情報局的確是從各方那裏都問出了一些和外傳原案情不同的消息——都撒了一點謊,現在也都願意說實話了。


    “華男確係和張女有過身體關係,但卻是在雙方都離婚之後,華男搬來雲縣,和張女相逢交談,彼此有意,是夜,張女留門,華男便推門而入——不是翻牆去的,張女準備了酒菜,和華男發生關係。此事街坊鄰居並無察覺。”


    “至於院牆的痕跡,是華男妹夫和張女留下的,張女離婚前即同時和四人以上保持關係,常往來的四人的名單都出來了,有已婚的也有未婚的,華男妹夫是其中一人,華男隻有一人不算,還有人分別是張女堂弟、張女前夫之弟、貨郎。張女有收取四人饋贈禮物——所以這算不算賣淫呢?若算那更是大醜聞了,吏目兼職賣淫。”


    “宋氏和華男堂兄確有奸情,成親內情如華男所說,宋氏將華男弟妹趕走是因為華男親弟曾目睹她和堂兄幽會,此事後經華男親弟告知華男,夫妻關係十分冷淡,可以確認宋氏長女,從月份來看的確是宋氏和華男堂兄之女,但後來的一女一子就說不清了,華男認為自己沒有使女子生育的能力,主要是因為他和宋氏發生關係頻密的時候,宋氏沒有懷孕,但宋氏懷孕前的確也曾和華男同寢,但也和堂兄同寢,所以孩子是誰的還說不清。”


    “華男堂兄同時還和妻妹、庶母有奸情,與妻妹因故斷絕往來後,妻妹懷恨報複,首告了堂兄和宋氏之事,但妻妹所說的其姐抱怨一事也為真。其姐反口主要是怕華男堂兄被處斬後家庭失去收入來源。”


    徐驁說到這裏,口也有些幹了,給自己倒了一杯茶一飲而盡,總結道,“案情清楚了,但又沒有完全清楚,以兒子愚見,此案棘手處並不因案件情況明晰而有所減弱,甚至反而更加難辦——”


    “現在,對張女該如何處置?開革那是肯定的了,同時和多人保持關係,違反《買活軍吏目管理條例》,不道德,吏目是做不了了。但要按大敏律治她的罪嗎?這是一,二,如今張女前夫認為一兒一女即可能不是他的血脈,將其子送還,並請求官府重判財產,要將張女嫁妝歸他,或者歸公作為懲戒,按老式規矩這是合法的,那麽張女無產,無工,帶了兩個孩子,肚子裏還懷了一個,將何去何從?若被判刑,兩個孩子如何處置?若不判刑,則這個孩子按大敏律是歸奸夫的,但她有四個奸夫,如何確定這孩子是哪個奸夫的?”


    “在張女這裏為難者,宋氏這裏也是一樣,宋氏個孩子中能明確血脈的隻有長女,餘下二人歸誰?無法確定其父這是最大的問題,這就又牽扯到一個新的問題,那便是張女的通奸行為確係從買活軍入主雲縣後,她出門做工開始的,其行為前夫全不知情。”


    “也就是說,客觀地來講,買活軍下令婦人出門做工,使婦女發生婚外行為的可能和便利都大大增強,血統有疑問的孩子要比之前多得多了,這些孩子,倘完全肯定是奸夫所出,又或者完全肯定是丈夫所出,那倒好了,若有疑問而其母無力撫養時,由誰撫養?難道隻憑衙門吏目來判斷,而沒有律法嗎?”


    “又有一個更大的疑問,那就是倘若為了限製官吏濫權濫生,對於婚姻製度進行嚴厲的收緊,卻不處置張女、宋氏、華堂兄等人,施政風格豈不是上下矛盾,不能一以貫之了?一段時期之內,政風或緊,或鬆,隻能選擇一種,不可能又緊又鬆,若要收緊婚姻,那女子單身生育肯定也要跟著被一起收緊,那張氏這種離婚前後懷孕的女子該如何處置?華男這樣在單身期間和張女一個單身女子發生關係的,雙方是否治罪?”


    “若治罪,怎麽治罪?人手夠不夠?是否是查到了算他們倒黴,查不到便悶聲發大財?那法之權威何在?若不收緊,一味放縱,父不詳而母無力撫養的孩子勢必猛增,衙門如何處理?是否要投入大量資源去處理因生父不明而帶來的扯皮?情報局難道正事不做了,成天大動幹戈的來調查別人褲襠子裏的事情?”


    徐驁說到這裏,也不由得歎了口氣,“法不能輕動,其因便在於此,牽一發而動全身,由上而下都會造成極大的變化,依我看,朝廷在此案上已經陷入了進退不得的尷尬境地,若是處置不當,不能明晰態度,恐怕還會連累到婦女出門工作的風氣,這一案,遠遠不是看上去的那麽瑣碎尋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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