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張治堂在擔任南昌同知時,奉命審理廣昌縣盜賊拒捕犯殺死失主、又在按察使司推翻供詞的案件。


    緣由是這樣的:該犯入室偷竊,失主發覺即緊抱該賊不放,該賊慌急用刀連連猛戳,失主登時鬆手倒斃。縣令派差役捕捉到該犯,審訊時該犯供認了上述經過。縣府即把案犯和追獲的物證:血汙短衫一件、無血青緞羊皮褂一件、凶刀一把一同解送府裏複審,再由知府轉送按察使司審批,誰知該犯竟然翻供,隻好發還重審。


    張治堂細細閱讀案卷,其中記載的血衣凶刀都是當場繳獲的,該犯是真正的元凶無疑。可是提審時,該犯竟說:“血汙白布短衫是失主的,不是我的,衣上有三個刀戳破裂處可以為證。凶刀也是差役後來上交 的,並不是從我身上搜出來的。我不是盜賊,更沒有殺人,是差役怕不能及時破案遭到責罰憑空陷害我的!”


    張治堂命左右查驗血汙短衫,果然有刀戳破痕三處,確是失主被殺血衣,而且是貼身穿的,既然受刀傷血汙和破損,不值得剝取,何況失主被殺之時,該犯正在逃命,哪有時間剝取血衣?死後剝衣已很難讓人相信,殺人犯再身穿血汙之衣難道可能嗎?這當中自有可以翻供的理由,以致該犯連凶刀也抵賴掉,不但不能使他承認自己是殺人犯,而且要弄清他殺人的動機都不可能。那麽,那無血的羊皮馬褂呢?張治堂當著凶犯詢問差役:“有沒有穿羊皮馬褂的小偷啊?”


    差役愣住了,不能回答。


    張治堂又轉問嫌疑犯:“恐怕這件馬褂也不是你的,是借別人的吧?”


    那人答道:“這件馬褂是我的。我從來不借衣穿,人家也不借我的衣穿。”


    張治堂又問:“你的馬褂有無標記?”


    回答道:“領口後背合縫處有線繡的‘萬’字,靠近領口的扣絆還是去年新換的。”


    一查,確實是他的。張治堂又將馬褂反複細看,隻見緞裏陳舊,皮麵泛黃,裏子和皮麵似乎都有用水擦洗的痕跡,唯獨胸前一塊皮麵硬梆梆的並露出水印,便盤問道:“怎麽會有水的?”該犯答道:“是雨水打濕的。”


    張治堂冷笑道:“為什麽天雨隻打濕胸部?”


    那人麵色蒼白,結結巴巴不能回答。張治堂繼續追問,凶犯說:“這是擦洗油膩弄濕的。”


    張反駁道:“油膩不是水能擦得掉的。”


    那人低頭不答,已顯窘迫之狀。根據他的慌張神色和理屈詞窮,未嚐不可以定案。但擦洗血跡這一點終究還不夠紮實,難以使犯人心服口服,即使招認,難保他不再翻供。張治堂再一細想擦洗不是拆洗,水分浸濕皮服,血汙一定不會少,而且胸前出風處毛黃色重,估計裏麵貼邊布定有鮮血滲入。果真如此,案情就大白了。隨即拆看,白布貼邊果然有大血點四處。張治堂隨即叫凶犯自己看自己回答。凶犯麵如死灰,隻得將他拒捕殺人經過一五一十供認出來。不靠刑訊,隻靠事實和深入的盤問查出真相,讓犯人伏罪,此案再也不能翻供了。


    追究犯人翻供的原因,都是因為辦案的縣官、府官為了少費口舌和思索功夫,把死人的血衣當成犯人的血衣,同凶刀一起上報,好讓上級早些審批下來。誰知犯人卻抓住辦案的破綻翻供,反而拖延了時日。可見,即是真案也馬虎不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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