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 新城縣有個30 多歲的女人孫葉氏,10 多歲時她嫁給一個姓黃的,10多年後黃某死去。之後,她再嫁一個姓孫的,不多久,孫某又死去,孫某留下前妻生養的一個幼兒,以及田產20餘畝。孫葉氏就守著田產和孩子過活,並雇請了一個短工秦某料理內外。


    沒多久,孫姓家族對此很有非議。孫葉氏的侄孫孫樂嘉認為,叔祖母年輕,與青壯農工一起生活難免有瓜田李下之嫌,便勸請她辭退秦某另請雇工。孫葉氏當麵答應,卻遲遲不動。孫樂嘉就去盤問,秦某以“女主人欠工錢”為借口滯留不走。


    於是,族長孫某與樂嘉商議,再次“以人言可畏”為理由勸請孫葉氏改嫁。孫葉氏推托說,改嫁難以尋到穩妥可靠的對象,請求稍微遲緩一些日子。恰巧鄰村周某新近喪妻,族長與樂嘉商議,要為孫葉氏作媒與周某撮合。秦某聽到消息急忙告訴孫葉氏,孫葉氏即命秦某寫狀紙控告孫樂嘉等人逼嫁。等到縣府批複追查此事,族長等人就去找秦某評理,秦某自知理屈,連夜逃走。族長等就斥責孫葉氏不該胡 亂告狀,孫葉氏把責任推到秦某身上,但當夜卻懸梁自盡了。


    事情鬧到了縣府,縣府按照有關逼迫叔祖母轉嫁的刑法,判處孫樂嘉等杖刑和徒刑。但知府駁回縣裏的判決,說是:孫葉氏雖是再嫁女,既不願改嫁,就不能強迫。孫樂嘉等應按照威逼寡婦 改嫁自殺的條律給予充軍流放的刑罰。可是案件上報到巡撫衙門後,巡撫陳公認為孫家族長等商議逼嫁,一定是在圖謀孫葉氏的家產。於是,便委托錢塘縣令重審此案,錢塘縣令判處族長絞刑、樂嘉流放。判決上報後,巡撫又認為量刑老是變動,改派湖州府同知唐若瀛再審此案。


    唐若瀛即細細查閱有關卷宗,覺得曆次審訊記錄的情節都很離奇,唯獨某次查屍記載甚為明確:孫葉氏麵抹脂粉,上身著紅襯衣,下身著綠裙、紅內褲、花膝褲,腳上穿紅繡鞋。樓上臥室一間,內裏是孫葉氏的床 ,中間隔了一塊木板,沒有門,靠外即是秦某的床 。有人看了案卷對唐公說:“曆次判決都錯了,對孫樂嘉等隻要稍加懲罰,打頓屁股關押數日,就可以結案了。”


    唐公驚問:“為什麽?”


    那人答道:“孫葉氏的後夫死了,不滿一年就麵敷脂粉,身穿豔裝,哪像守寡的樣子?她丟得開與前夫結發十多年的夫妻恩情,卻丟不開與後夫很短的夫妻情義硬是守節不嫁,這道理講得通嗎?所謂守貞,不過是舍不得秦某罷了。秦某是因為家裏清貧而受雇於孫葉氏,決不會因領不到工錢而長期替別人白幹活。孫樂嘉勸請孫葉氏轉嫁,秦某並沒有堅決反對。族長孫某等商議作媒請孫葉氏改嫁給周某,並沒有當麵對孫葉氏說,稱不上‘逼嫁’。到縣府告狀打‘逼嫁’官司的是秦某,真相揭穿後,他理虧逃走了。孫樂嘉等向孫葉氏追問秦某下落並斥責他不要亂告狀,也算不上‘威逼’。孫葉氏輕生自殺,主要原因是秦某離開了她。事情原委隻有抓住秦某才可徹底清楚。”


    唐公便派差役捉拿秦某到案。經過審訊,秦某承認是與孫葉氏通奸。結果孫樂嘉等人分別隻受到杖刑和關押數日的處分。地方人士都認為判得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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