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有個專幫窮人打官司的訟師叫張勝,常能反敗為勝,化險為夷。


    一次,當地流氓 劉金寶調戲農民林阿狗的妻子,正巧被林阿狗撞上,兩人就打了起來。那流氓 有些武功,把阿狗打個半死。阿狗妻急了,隨手拿著一把斧子朝流氓 劈去,誰想正劈在要命的地方,竟把他打死了。於是官府把阿狗夫妻倆抓到縣衙門去。


    阿狗的窮鄉親請張勝去為阿狗主持公道。張勝查了案卷,見上麵的結論是:阿狗妻見丈夫被劉金寶打傷,急了,就用斧子劈死了劉金寶..如果按照這個結論,會將阿狗妻判為故意殺人罪,這罪名可大了,輕則要判十幾年甚至無期徒刑,重則要償命。辦案的法吏是張勝的朋友,張勝對他說:“劉金寶要入室欺侮女人,而且把阿狗打得要死,阿狗妻是為了自衛才動了斧子,按情理應該輕判,請老兄筆下留情。”


    法吏說:“已經記錄在案,蓋上了官印,不能再更改啦。”


    張勝說:“小弟倒有辦法,隻需改動一筆,就可救她。”


    “改一筆就能救人?”法吏忽然想起了兩件事:


    前些時候,鬥笠湖口漂來一具浮屍、法吏前去驗屍,呈報單上寫了“鬥笠湖口發現浮屍”,湖口岸的老百姓很著急,怕官府因此來找麻煩,敲竹杠,張勝就請法吏把“湖口”的“口”字當中加上一豎,改成“鬥笠湖中發現浮屍”,這樣就使湖口的老百姓沒了關係。


    又有一次,有個農民因交 不起租,家中的東西全被財主搶去。那農民一時性急,奔到財主家奪回一隻鍋子。財主就告農民“大門而入,明火執仗。”


    張勝知道後,在“大”字的右上角加了一點,就變成“犬”字。這樣就顯得不符合事實了:既“明火執仗”卻“犬門而入”,使財主落了個誣告的罪名。


    法吏想到這裏,想看看張勝這次有什麽妙計。就說:“我也同情阿狗夫妻倆,如果你能改得巧妙,就請吧。”


    張勝笑了笑,揮筆在“用柴刀劈死”的“用”字上輕輕一鉤,改成“甩”字。“用刀劈死”,是故意殺人,要償命;可“甩刀”就不一定致對方死命。隻是甩得不巧,失手劈死。這樣就把故意殺人罪降為誤傷致死的過失罪,至多判二三年刑。


    法吏笑道:“你真是改一字救一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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