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第四公約第三條的這條規定沒有說明賠償應該對誰支付,但有一點可以可以明確的是,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的時候,國際法上就已經有國家按照條約內容,負有義務的向個人賠償其受到的傷害或不公正待遇的實例。
另外,還可以指出的一點是,海牙第四公約第三條中,為在違反該公約的國際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索償開啟了一條通道,而違反海牙第四公約是被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定性為國際罪行加以懲罰的。
當然,國家責任與個人責任在性質和效果上都有不同,即使當二者產生於違反國際條約的同一行為時也是如此,但是海牙第四公約第三條並沒有阻礙締約國軍隊行為所傷害的人提起私人索償要求。
換句話說,海牙第四公約第三條中,不排除把個人責任歸咎到有關締約國,這就能使個人責任成為國家責任的一部分,為盡到這個國家責任,海牙第四公約第三條明確規定了賠償。
另一方麵,對於涉及日軍遺棄化學武器的訴訟,無論是國家行為論還是時效問題都不能剝奪它們在日本法律下的有效性,因為相關的傷害效果隻是在較近期才實現的。
而且,盡管在一九四六年之前的日本法律體係承認國家行為論,那也不等於說因此今天就不能提出與戰時行為或戰爭後果相關的索償要求,畢竟,連時效的嚴格規則都沒有阻止日本最高法院在一九九八年做出基於公平正義而不予適用的解讀。
與此相似的,涉及外國人的國內法解釋以及國際公法的問題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考慮國際法的跨期概念,從而使法律規則的應用符合今天的情況。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華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個特別軍事法庭來起訴日本戰犯,盡管大部分被起訴的日本戰爭嫌犯被關押在撫順,但是,華夏人民政府仍然決定將審判地移至沈陽,因為日軍是在沈陽製造了“九一八”事變,然後開始發動大規模的侵華戰爭,在沈陽審判日本戰犯更具有特殊的曆史意義。
為進行審判,最高人民法院任命了特別軍事法庭的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一九五六年五月一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簽發了對在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四十五名日本戰犯的起訴書,分成四個案件向華夏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提起公訴。
從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到七月二十日,華夏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分別在沈陽、太原兩地,對包括“九·一八”事變以來對華夏人民犯下滔天罪行的前日軍軍官鈴木啟久、藤田茂、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四十五名在押的日本戰犯進行了公開審判。
第一個案件是鈴木啟久和其他七名戰犯,鈴木啟久曾任日軍第一一七師團的師團長,這八人被指控犯了屠殺、酷刑、虐待、奴役和其他公然破壞國際法準則和人道原則的罪行。
第二個案件是前日本間諜組織頭目富永順太郎案,他被控犯有戰爭罪和間諜罪。
第三個案件是城野宏及其他七名罪犯案,他們被指控不僅在二戰期間犯了戰爭罪,而且在華夏內戰期間,投靠閻老西的軍隊,在擔任高級軍官期間也犯了戰爭罪。
第四個案件是武部六藏和其他七人案,他們被指控操縱偽滿洲國傀儡政府並殘忍統治身居華夏東北地區的人民。
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到六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沈陽特別軍事法庭一庭對鈴木啟久和其他七人一案舉行了公審,袁光任審判長,王誌平任首席檢察官,並開創了華夏對審判進行現場錄音的首例。
按照各被告犯罪的具體情節以及華夏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決定,法庭宣告八名被告有罪並判處十三年到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二日,位於太原的特別軍事法庭分別公開審理了富永順太郎的案件和城野宏及其他七人的案件,朱耀堂擔任審判長,井助國擔任首席檢察官。
在六月二十日的時候,特別軍事法庭宣告所有被告有罪,判處富永順太郎二十年有期徒刑,其他八名罪犯被判八年至十八年有期徒刑不等
一九五六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七日,沈陽二庭又公開審判了武部六藏及其餘二十七人的案件,賈潛任審判長,李甫山任首席檢察官,這二十八名日軍前軍官被宣告有罪,並且被判處十二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所有被宣判的日本戰犯從判決宣告之日起開始服刑,被逮捕之日起到被判決之日的羈押的天數可折抵刑期。
華夏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東京審判之後,繼續在國內審判日本乙級和丙級戰犯,也是依據國際法和國內法。
在國際法層麵上,早在一九四二年一月十三日,被德意誌軍隊占領後流亡英吉利國的歐洲九國政府就在倫敦的聖詹姆斯宮發表了宣言明確表示,戰爭的主要目標包括通過有組織的司法途徑來懲辦犯有戰爭罪行或應承擔責任的納粹戰犯,不論其是命令犯罪,實施犯罪還是參與犯罪,並且各同盟國決心本著國際團結的精神共同見證,將犯有戰爭罪行或應承擔責任者,無論國籍,均被搜尋出來並交付審判,並且在法庭上宣判的刑罰能夠被嚴格的執行。
華夏政府派遣駐荷蘭的公使金問泗也參加了該宣言儀式,並在英吉利國的報紙上發表了書麵聲明,明確說明了追究德意誌國戰爭犯罪的原則同樣適用於追究日本戰犯在華夏犯下的暴行。
在一九四三年的莫斯科會議上,英吉利國首相、美麗國總統、蘇聯最高領導人也是共同簽署了《關於戰爭暴行的聲明》,在這份聲明中,他們重申除了那些“將依據盟軍政府的共同決定被懲處的戰犯”外,那些應當對暴行、殘殺和冷血的大規模屠殺承擔責任的人將“被送回他們實施惡行的國家從而可以依據這些被解放的國家的法律審判和懲處他們”。
另外,還可以指出的一點是,海牙第四公約第三條中,為在違反該公約的國際刑事訴訟中提起民事索償開啟了一條通道,而違反海牙第四公約是被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定性為國際罪行加以懲罰的。
當然,國家責任與個人責任在性質和效果上都有不同,即使當二者產生於違反國際條約的同一行為時也是如此,但是海牙第四公約第三條並沒有阻礙締約國軍隊行為所傷害的人提起私人索償要求。
換句話說,海牙第四公約第三條中,不排除把個人責任歸咎到有關締約國,這就能使個人責任成為國家責任的一部分,為盡到這個國家責任,海牙第四公約第三條明確規定了賠償。
另一方麵,對於涉及日軍遺棄化學武器的訴訟,無論是國家行為論還是時效問題都不能剝奪它們在日本法律下的有效性,因為相關的傷害效果隻是在較近期才實現的。
而且,盡管在一九四六年之前的日本法律體係承認國家行為論,那也不等於說因此今天就不能提出與戰時行為或戰爭後果相關的索償要求,畢竟,連時效的嚴格規則都沒有阻止日本最高法院在一九九八年做出基於公平正義而不予適用的解讀。
與此相似的,涉及外國人的國內法解釋以及國際公法的問題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考慮國際法的跨期概念,從而使法律規則的應用符合今天的情況。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華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個特別軍事法庭來起訴日本戰犯,盡管大部分被起訴的日本戰爭嫌犯被關押在撫順,但是,華夏人民政府仍然決定將審判地移至沈陽,因為日軍是在沈陽製造了“九一八”事變,然後開始發動大規模的侵華戰爭,在沈陽審判日本戰犯更具有特殊的曆史意義。
為進行審判,最高人民法院任命了特別軍事法庭的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一九五六年五月一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簽發了對在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四十五名日本戰犯的起訴書,分成四個案件向華夏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提起公訴。
從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到七月二十日,華夏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分別在沈陽、太原兩地,對包括“九·一八”事變以來對華夏人民犯下滔天罪行的前日軍軍官鈴木啟久、藤田茂、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四十五名在押的日本戰犯進行了公開審判。
第一個案件是鈴木啟久和其他七名戰犯,鈴木啟久曾任日軍第一一七師團的師團長,這八人被指控犯了屠殺、酷刑、虐待、奴役和其他公然破壞國際法準則和人道原則的罪行。
第二個案件是前日本間諜組織頭目富永順太郎案,他被控犯有戰爭罪和間諜罪。
第三個案件是城野宏及其他七名罪犯案,他們被指控不僅在二戰期間犯了戰爭罪,而且在華夏內戰期間,投靠閻老西的軍隊,在擔任高級軍官期間也犯了戰爭罪。
第四個案件是武部六藏和其他七人案,他們被指控操縱偽滿洲國傀儡政府並殘忍統治身居華夏東北地區的人民。
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到六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沈陽特別軍事法庭一庭對鈴木啟久和其他七人一案舉行了公審,袁光任審判長,王誌平任首席檢察官,並開創了華夏對審判進行現場錄音的首例。
按照各被告犯罪的具體情節以及華夏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決定,法庭宣告八名被告有罪並判處十三年到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二日,位於太原的特別軍事法庭分別公開審理了富永順太郎的案件和城野宏及其他七人的案件,朱耀堂擔任審判長,井助國擔任首席檢察官。
在六月二十日的時候,特別軍事法庭宣告所有被告有罪,判處富永順太郎二十年有期徒刑,其他八名罪犯被判八年至十八年有期徒刑不等
一九五六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七日,沈陽二庭又公開審判了武部六藏及其餘二十七人的案件,賈潛任審判長,李甫山任首席檢察官,這二十八名日軍前軍官被宣告有罪,並且被判處十二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所有被宣判的日本戰犯從判決宣告之日起開始服刑,被逮捕之日起到被判決之日的羈押的天數可折抵刑期。
華夏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東京審判之後,繼續在國內審判日本乙級和丙級戰犯,也是依據國際法和國內法。
在國際法層麵上,早在一九四二年一月十三日,被德意誌軍隊占領後流亡英吉利國的歐洲九國政府就在倫敦的聖詹姆斯宮發表了宣言明確表示,戰爭的主要目標包括通過有組織的司法途徑來懲辦犯有戰爭罪行或應承擔責任的納粹戰犯,不論其是命令犯罪,實施犯罪還是參與犯罪,並且各同盟國決心本著國際團結的精神共同見證,將犯有戰爭罪行或應承擔責任者,無論國籍,均被搜尋出來並交付審判,並且在法庭上宣判的刑罰能夠被嚴格的執行。
華夏政府派遣駐荷蘭的公使金問泗也參加了該宣言儀式,並在英吉利國的報紙上發表了書麵聲明,明確說明了追究德意誌國戰爭犯罪的原則同樣適用於追究日本戰犯在華夏犯下的暴行。
在一九四三年的莫斯科會議上,英吉利國首相、美麗國總統、蘇聯最高領導人也是共同簽署了《關於戰爭暴行的聲明》,在這份聲明中,他們重申除了那些“將依據盟軍政府的共同決定被懲處的戰犯”外,那些應當對暴行、殘殺和冷血的大規模屠殺承擔責任的人將“被送回他們實施惡行的國家從而可以依據這些被解放的國家的法律審判和懲處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