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從英國殖民地時期開始了養老保障近代化進程,獨立後建立了覆蓋有組織部門勞動者的雇員公積金製度,並在經濟改革後啟動了養老保障製度改革。目前,印度養老保障項目主要包括有組織部門和非組織部門的養老保障,以及2004年開始的國家養老金計劃。印度已經初步建立了現代意義的養老保障製度,覆蓋範圍擴大,國家養老金計劃初見成效。但是,仍存在製度碎片化、體係不健全、覆蓋率低、公平性差、基金持續性不強等問題。
一、印度養老製度曆史由來及發展
英國殖民統治的出現著實打破了印度的自然經濟和社會結構,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進,傳統家庭保障受到挑戰,社會化的保障需求開始出現。印度的首次社會保障立法在1923年,當時出台了一部《工傷賠償法》,規定雇主對傷殘工人提供一小筆補償金。之後,又於1925年出台了養老保險立法《長期基金法》。依據該法,凡是印度城市服務工人及政府鐵路工人的老年人和傷殘工人都可以獲得一筆養老金。
獨立後,印度開始著手建立自己的社會保障製度。1948年,印度通過了《雇員國家保險法》,同年還頒布了第一部針對私營部門工人的社會養老保險法———《煤炭工人長期基金及獎金計劃法》,該法案的推行導致了其他行業施行類似立法的要求,其結果是1952年印度頒布了範圍更廣(包括6個行業,現在已經擴展到184個特定行業)的《雇員公積金和綜合福利法》,建立了雇員公積金計劃(epf),這是印度最大的社會保障項目。
1971年,為了解決工人死後其親屬的養老問題,印度通過了《煤礦家屬撫恤金計劃》、《雇員家屬撫恤金計劃法案》,它主要為投保人的遺屬支付撫恤金,這是印度第一個由政府資助的社會養老保險計劃。1972年,印度頒布了《獎金法》,建立了退職基金製度,將過去雇主隨意發給退休工人的一筆長期忠心效勞的獎金變為法定的養老金部分。
1976年,印度又頒布了《雇員儲蓄保險計劃法》(edli),這是一部人壽保險法案,屬於繳費確定型養老金計劃,它要求當工人死亡後,其指定受益親屬可以得到將近雙倍的死亡工人賬麵存款的償付。
1995年,印度對原有的養老保障製度進行改革,建立了雇員養老金計劃(eps),包括非繳費型養老金在內的社會救助計劃納入中央預算。國家社會救助計劃包括:國家養老金計劃、國家家庭福利計劃和國家生育津貼。國家養老金計劃是一項以減貧為目的的非繳費型福利製度,采取家計調查形式發放現金津貼。資金由中央和邦兩級財政承擔,中央由農村發展部管理,邦政府財政、勞動、社保或醫療保健部門負責申請、家計調查和福利發放。資格標準為:65歲及以上年齡;無法或很少從家庭成員獲得固定收入來源。待遇標準最初為每月75盧比。
2000年4月,實物給付的非繳費型養老製度———安娜普娜計劃開始實行。該計劃向符合非繳費型養老金領取資格,但實際沒有獲得救助的老年人提供每月10公斤的穀物救濟。
2007年,國家養老金計劃改為英迪拉·甘地國家養老金計劃,資格標準改為所有生活在貧困線下家庭的60歲及以上老人,60~79歲每月200盧比,80歲及以上每月500盧比。
2009年2月,寡婦津貼和傷殘津貼納入非繳費型養老金計劃,分別向生活在貧困線下的40~64歲喪偶婦女和18~64歲的嚴重傷殘人士提供每月200盧比的津貼。 至此,兩級政府財政融資和多級管理的,包括現金和實物兩種福利派送方式的非繳費型養老保障製度基本確立。
截止2012年7月,印度約1370萬老年人領取非繳費型養老金,對老年人口覆蓋率為15%左右,200盧比的待遇標準為貧困線的27%,人均gdp的3%,總支出約占gdp的0.04%。
二、當前印度養老製度
目前,印度的養老保險製度概括起來包括老年人救助專案、雇員養老金計劃、雇員公積金計劃、雇員儲蓄保險計劃、退職基金五種。具體為:
(1)老年人救助專案,由政府一般稅收向65歲以上的貧困老人支付等額月津貼,並向其遺屬提供一次性津貼。
(2)雇員養老金計劃。該計劃於1995年正式實施,該計劃屬於待遇確定型養老保險製度,以雇員工資為繳費基數,雇主繳納8.33%,政府補貼1.16%。繳費10年以上的參保人,替代率為退休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這項計劃覆蓋率較低,目前不足就業人口的10%。按照規定,雇員超過20人以上的公司中月收入低於6500盧比(約rmb648)的雇員必須參加雇員養老保險製度。但一方麵,大多數勞動者都在20人以下的公司工作或者沒有與雇主簽訂正式用工合同。另一方麵,符合參保條件的公司麵對高繳費率、低收益率和不盡人意的服務,想方設法逃避繳費,勞動者也更願意到非正規部門工作以逃避繳費。
(3)雇員公積金計劃。以1952年頒布的《儲蓄基金法》為基礎,屬於強製性的繳費確定型(dc)計劃。當雇員工資低於每月盧比(rmb1468.5)時,雇員每月繳納工資的12%,雇主繳納3.67%作為員工的養老保險。如果員工每月工資高於盧比,那麽雇員與雇主各繳納12%。參保人在退休、辭職、裁員或死亡時可以一次性領取;在購房結婚、失業、接受高等教育和醫療時可以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可以高達60%-70%。
(4)雇員儲蓄保險計劃,屬於繳費確定型,由雇主繳納0.5%的工資,這項計劃包含了epf下的工人,要求按照基金積累給指定的受益人支付津貼。
(5)退休基金,這是針對10人以上的工廠、煤礦、油田、種植園、港口、鐵路、商店的雇員建立的專門老年保障計劃,雇主單方麵繳納4%工資,一次性給付待遇。
同時,在這些養老金計劃外,還有針對1100多萬名政府雇員的政府公積金計劃,個人繳費率為6%。還有針對銀行、保險公司、郵政部門的養老金計劃。
此外,因印度農業人口約占全國總人口的70%,目前,印度設計了“國家社會保障提案”,將農民的養老納入了國家養老計劃,對於農民養老保險部分,由聯邦、邦和個人三方負擔繳費。貧困線以上的個人每天繳納1盧比,聯邦政府每天繳納1.5盧比,邦政府每天繳納0.5盧比;貧困線以下的個人不繳費,完全由聯邦、邦政府負責繳費。對於65歲以上、生活貧困的老人,每月還可從政府領到一定數量的老年人津貼和免費的大米與麵粉,60歲以上老人還可享受出行上的優惠。
三、印度養老製度的主要特點
印度的養老保金製度相當複雜,其特點概括起來有:
一是製度安排特別分散,既有按照行業進行分類的養老金製度,也有按照雇員人數多寡進行分類的養老金製度,既有單獨的政府雇員養老金製度,也有按照銀行等特定行業專門設立的製度,還有農民養老保險製度等,因此,印度的養老金製度處於一種過度分割狀態,這種狀態並非良好。
二是主要采取公積金模式,即采取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製,體現了一種自我負責的取向。印度並沒有形成世界銀行推薦的三支柱養老保障體係。印度沒有一個覆蓋所有民眾、最低水平的保證養老金,第一支柱並不存在。第二支柱由雇傭相關的養老金製度組成。第三支柱是自願性質的個人養老金,沒有被第二支柱覆蓋的雇員、自由勞動者,可能會尋求第三支柱的養老保障,但第三支柱基本沒有成型。事實上,印度的養老保障體係主要由第二支柱雇員養老保險製度組成。
三是政府責任有限,即使養老金管理費用也由雇主繳納,即雇主在為雇員繳納養老金時還需要同時繳納額度不一的管理費用。
四是兼顧了家庭保障傳統。在印度,子女贍養父母是一個古老的傳統,現在印度還保持著大家庭的生活習慣,三代、四代同堂的家庭比較普遍,在農村尤其如此,這種傳統體現在養老金製度中就是相關製度安排往往兼顧家庭的需要。例如,作為主體項目的雇員養老金計劃,就附加有家庭福利、殘疾撫恤金、孤寡補助、兒童補助和孤兒補助等項目;雇員公積金計劃則可以提供結婚、建房、接受高等教育和醫療費用的補貼等。
四、印度養老金管理機構
印度雇員公積金組織(epfo)是一個由印度政府創建的憲法組織,旨在支持中央董事會理事會(cbt)。它負責管理雇員公積金(epf),這是一項適用於所有受薪雇員的退休福利計劃,每月從薪水中扣除一部分作為儲蓄。epf由epfo管理,並且所有雇員人數超過20人的公司必須向雇員公積金組織登記。此外,epfo還負責管理和監督公積金製度,確保雇員在退休後能夠獲得一定的經濟保障
epfo在印度各級行政區劃設有分支機構,負責辦理全國雇員社會保險業務,包括繳費和待遇給付。epfo根據政府確定的投資模式,對三個計劃基金進行投資管理。中央信托委員會是epfo的監管機構,它由政府、雇主、雇員三方代表組成,包括1名主席(勞工部部長)、1名副主席、5名中央政府代表、15名邦政府代表、10名工會代表和10名雇主組織代表。cbt的主要職責有:監督epfo及三個計劃基金的運作、任命官員、維護賬戶收支平衡、向政府提交審計報告和epfo年報。
五、印度養老金製度改革最新動向
近年來,隨著印度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老齡化問題的逐漸顯現,養老金製度的改革勢在必行。據預測,到2050年,印度老年人口占比將從2011年的8.6%激增至20.8%。各邦的人口年齡結構和老齡化等層麵均存在一定的差異。2021年,印度南部地區的多數邦以及喜馬偕爾和旁遮普等特定的北部邦,其老齡人口占比均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到2036年差距還將擴大。
近年來,印度也采取了一些措施進行改革,如改革雇員儲蓄保險計劃,取消未到退休年齡提前支取養老保險基金的規定、參保人可選擇是否把個人養老保險基金結餘轉到新的個人賬戶中;改革雇員公積金計劃,取消政府按基本工資1.16%補貼繳費的做法,基金轉由專業部門管理,采用與新個人賬戶製度中相似的投資原則,每年對雇員年金計劃進行一次精算評估,並公布於眾,養老金待遇標準和繳費標準每年調整一次等等。同時,對養老基金進行投資運營,但養老基金的運營受到嚴格限製,隻能進行社會投資和購買政府擔保的證券。近年來,印度試圖在養老金計劃中引進私人管理,希望通過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間的競爭來提高收益率,同時改善社會養老金計劃的治理結構。
2024年初,印度政府公告顯示,將於2025年4月正式實施新養老金製度。根據該計劃,為政府服務至少25年的員工將有權獲得相當於其退休前薪酬50%的養老金。對於服務年限較短的員工,養老金支付金額將按比例計算,以確保每位員工都能根據其貢獻獲得相應的回報。這一變動不僅僅是數字上的提升,更是對數萬名公務員工作付出的認可與回報。對於服務年限較短的員工,養老金的金額也將依據服務年限進行比例計算,以確保公平性。這樣一來,每位員工都能夠根據他們的貢獻獲得合理的待遇。根據早期統計,預計將有數十萬人受益於此舉。
印度總理莫迪在社交媒體x上表示:“統一的養老金計劃確保了政府雇員的尊嚴和經濟安全,這完全符合我們對他們福祉和安全未來的承諾。”
然而,新製度的實施也將給政府財政帶來一定的壓力。據估計,該計劃在第一年將給政府帶來額外的625億盧比(約合7.45億美元)支出。養老金支出的大幅增加,勢必會對國家財政造成壓力,政府如何平衡支出與收入,將是後續關注的熱點。此外,如何確保新製度的有效落實,以及是否有可能進行進一步的優化調整,都是政策實施後亟需解決的問題。
總之,印度公務員養老金製度的改革無疑是一個重大進展,也為未來的經濟穩定發展鋪平了道路。隨著實施時間的臨近,各方反響也愈發熱烈。
一、印度養老製度曆史由來及發展
英國殖民統治的出現著實打破了印度的自然經濟和社會結構,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推進,傳統家庭保障受到挑戰,社會化的保障需求開始出現。印度的首次社會保障立法在1923年,當時出台了一部《工傷賠償法》,規定雇主對傷殘工人提供一小筆補償金。之後,又於1925年出台了養老保險立法《長期基金法》。依據該法,凡是印度城市服務工人及政府鐵路工人的老年人和傷殘工人都可以獲得一筆養老金。
獨立後,印度開始著手建立自己的社會保障製度。1948年,印度通過了《雇員國家保險法》,同年還頒布了第一部針對私營部門工人的社會養老保險法———《煤炭工人長期基金及獎金計劃法》,該法案的推行導致了其他行業施行類似立法的要求,其結果是1952年印度頒布了範圍更廣(包括6個行業,現在已經擴展到184個特定行業)的《雇員公積金和綜合福利法》,建立了雇員公積金計劃(epf),這是印度最大的社會保障項目。
1971年,為了解決工人死後其親屬的養老問題,印度通過了《煤礦家屬撫恤金計劃》、《雇員家屬撫恤金計劃法案》,它主要為投保人的遺屬支付撫恤金,這是印度第一個由政府資助的社會養老保險計劃。1972年,印度頒布了《獎金法》,建立了退職基金製度,將過去雇主隨意發給退休工人的一筆長期忠心效勞的獎金變為法定的養老金部分。
1976年,印度又頒布了《雇員儲蓄保險計劃法》(edli),這是一部人壽保險法案,屬於繳費確定型養老金計劃,它要求當工人死亡後,其指定受益親屬可以得到將近雙倍的死亡工人賬麵存款的償付。
1995年,印度對原有的養老保障製度進行改革,建立了雇員養老金計劃(eps),包括非繳費型養老金在內的社會救助計劃納入中央預算。國家社會救助計劃包括:國家養老金計劃、國家家庭福利計劃和國家生育津貼。國家養老金計劃是一項以減貧為目的的非繳費型福利製度,采取家計調查形式發放現金津貼。資金由中央和邦兩級財政承擔,中央由農村發展部管理,邦政府財政、勞動、社保或醫療保健部門負責申請、家計調查和福利發放。資格標準為:65歲及以上年齡;無法或很少從家庭成員獲得固定收入來源。待遇標準最初為每月75盧比。
2000年4月,實物給付的非繳費型養老製度———安娜普娜計劃開始實行。該計劃向符合非繳費型養老金領取資格,但實際沒有獲得救助的老年人提供每月10公斤的穀物救濟。
2007年,國家養老金計劃改為英迪拉·甘地國家養老金計劃,資格標準改為所有生活在貧困線下家庭的60歲及以上老人,60~79歲每月200盧比,80歲及以上每月500盧比。
2009年2月,寡婦津貼和傷殘津貼納入非繳費型養老金計劃,分別向生活在貧困線下的40~64歲喪偶婦女和18~64歲的嚴重傷殘人士提供每月200盧比的津貼。 至此,兩級政府財政融資和多級管理的,包括現金和實物兩種福利派送方式的非繳費型養老保障製度基本確立。
截止2012年7月,印度約1370萬老年人領取非繳費型養老金,對老年人口覆蓋率為15%左右,200盧比的待遇標準為貧困線的27%,人均gdp的3%,總支出約占gdp的0.04%。
二、當前印度養老製度
目前,印度的養老保險製度概括起來包括老年人救助專案、雇員養老金計劃、雇員公積金計劃、雇員儲蓄保險計劃、退職基金五種。具體為:
(1)老年人救助專案,由政府一般稅收向65歲以上的貧困老人支付等額月津貼,並向其遺屬提供一次性津貼。
(2)雇員養老金計劃。該計劃於1995年正式實施,該計劃屬於待遇確定型養老保險製度,以雇員工資為繳費基數,雇主繳納8.33%,政府補貼1.16%。繳費10年以上的參保人,替代率為退休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這項計劃覆蓋率較低,目前不足就業人口的10%。按照規定,雇員超過20人以上的公司中月收入低於6500盧比(約rmb648)的雇員必須參加雇員養老保險製度。但一方麵,大多數勞動者都在20人以下的公司工作或者沒有與雇主簽訂正式用工合同。另一方麵,符合參保條件的公司麵對高繳費率、低收益率和不盡人意的服務,想方設法逃避繳費,勞動者也更願意到非正規部門工作以逃避繳費。
(3)雇員公積金計劃。以1952年頒布的《儲蓄基金法》為基礎,屬於強製性的繳費確定型(dc)計劃。當雇員工資低於每月盧比(rmb1468.5)時,雇員每月繳納工資的12%,雇主繳納3.67%作為員工的養老保險。如果員工每月工資高於盧比,那麽雇員與雇主各繳納12%。參保人在退休、辭職、裁員或死亡時可以一次性領取;在購房結婚、失業、接受高等教育和醫療時可以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可以高達60%-70%。
(4)雇員儲蓄保險計劃,屬於繳費確定型,由雇主繳納0.5%的工資,這項計劃包含了epf下的工人,要求按照基金積累給指定的受益人支付津貼。
(5)退休基金,這是針對10人以上的工廠、煤礦、油田、種植園、港口、鐵路、商店的雇員建立的專門老年保障計劃,雇主單方麵繳納4%工資,一次性給付待遇。
同時,在這些養老金計劃外,還有針對1100多萬名政府雇員的政府公積金計劃,個人繳費率為6%。還有針對銀行、保險公司、郵政部門的養老金計劃。
此外,因印度農業人口約占全國總人口的70%,目前,印度設計了“國家社會保障提案”,將農民的養老納入了國家養老計劃,對於農民養老保險部分,由聯邦、邦和個人三方負擔繳費。貧困線以上的個人每天繳納1盧比,聯邦政府每天繳納1.5盧比,邦政府每天繳納0.5盧比;貧困線以下的個人不繳費,完全由聯邦、邦政府負責繳費。對於65歲以上、生活貧困的老人,每月還可從政府領到一定數量的老年人津貼和免費的大米與麵粉,60歲以上老人還可享受出行上的優惠。
三、印度養老製度的主要特點
印度的養老保金製度相當複雜,其特點概括起來有:
一是製度安排特別分散,既有按照行業進行分類的養老金製度,也有按照雇員人數多寡進行分類的養老金製度,既有單獨的政府雇員養老金製度,也有按照銀行等特定行業專門設立的製度,還有農民養老保險製度等,因此,印度的養老金製度處於一種過度分割狀態,這種狀態並非良好。
二是主要采取公積金模式,即采取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製,體現了一種自我負責的取向。印度並沒有形成世界銀行推薦的三支柱養老保障體係。印度沒有一個覆蓋所有民眾、最低水平的保證養老金,第一支柱並不存在。第二支柱由雇傭相關的養老金製度組成。第三支柱是自願性質的個人養老金,沒有被第二支柱覆蓋的雇員、自由勞動者,可能會尋求第三支柱的養老保障,但第三支柱基本沒有成型。事實上,印度的養老保障體係主要由第二支柱雇員養老保險製度組成。
三是政府責任有限,即使養老金管理費用也由雇主繳納,即雇主在為雇員繳納養老金時還需要同時繳納額度不一的管理費用。
四是兼顧了家庭保障傳統。在印度,子女贍養父母是一個古老的傳統,現在印度還保持著大家庭的生活習慣,三代、四代同堂的家庭比較普遍,在農村尤其如此,這種傳統體現在養老金製度中就是相關製度安排往往兼顧家庭的需要。例如,作為主體項目的雇員養老金計劃,就附加有家庭福利、殘疾撫恤金、孤寡補助、兒童補助和孤兒補助等項目;雇員公積金計劃則可以提供結婚、建房、接受高等教育和醫療費用的補貼等。
四、印度養老金管理機構
印度雇員公積金組織(epfo)是一個由印度政府創建的憲法組織,旨在支持中央董事會理事會(cbt)。它負責管理雇員公積金(epf),這是一項適用於所有受薪雇員的退休福利計劃,每月從薪水中扣除一部分作為儲蓄。epf由epfo管理,並且所有雇員人數超過20人的公司必須向雇員公積金組織登記。此外,epfo還負責管理和監督公積金製度,確保雇員在退休後能夠獲得一定的經濟保障
epfo在印度各級行政區劃設有分支機構,負責辦理全國雇員社會保險業務,包括繳費和待遇給付。epfo根據政府確定的投資模式,對三個計劃基金進行投資管理。中央信托委員會是epfo的監管機構,它由政府、雇主、雇員三方代表組成,包括1名主席(勞工部部長)、1名副主席、5名中央政府代表、15名邦政府代表、10名工會代表和10名雇主組織代表。cbt的主要職責有:監督epfo及三個計劃基金的運作、任命官員、維護賬戶收支平衡、向政府提交審計報告和epfo年報。
五、印度養老金製度改革最新動向
近年來,隨著印度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老齡化問題的逐漸顯現,養老金製度的改革勢在必行。據預測,到2050年,印度老年人口占比將從2011年的8.6%激增至20.8%。各邦的人口年齡結構和老齡化等層麵均存在一定的差異。2021年,印度南部地區的多數邦以及喜馬偕爾和旁遮普等特定的北部邦,其老齡人口占比均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到2036年差距還將擴大。
近年來,印度也采取了一些措施進行改革,如改革雇員儲蓄保險計劃,取消未到退休年齡提前支取養老保險基金的規定、參保人可選擇是否把個人養老保險基金結餘轉到新的個人賬戶中;改革雇員公積金計劃,取消政府按基本工資1.16%補貼繳費的做法,基金轉由專業部門管理,采用與新個人賬戶製度中相似的投資原則,每年對雇員年金計劃進行一次精算評估,並公布於眾,養老金待遇標準和繳費標準每年調整一次等等。同時,對養老基金進行投資運營,但養老基金的運營受到嚴格限製,隻能進行社會投資和購買政府擔保的證券。近年來,印度試圖在養老金計劃中引進私人管理,希望通過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間的競爭來提高收益率,同時改善社會養老金計劃的治理結構。
2024年初,印度政府公告顯示,將於2025年4月正式實施新養老金製度。根據該計劃,為政府服務至少25年的員工將有權獲得相當於其退休前薪酬50%的養老金。對於服務年限較短的員工,養老金支付金額將按比例計算,以確保每位員工都能根據其貢獻獲得相應的回報。這一變動不僅僅是數字上的提升,更是對數萬名公務員工作付出的認可與回報。對於服務年限較短的員工,養老金的金額也將依據服務年限進行比例計算,以確保公平性。這樣一來,每位員工都能夠根據他們的貢獻獲得合理的待遇。根據早期統計,預計將有數十萬人受益於此舉。
印度總理莫迪在社交媒體x上表示:“統一的養老金計劃確保了政府雇員的尊嚴和經濟安全,這完全符合我們對他們福祉和安全未來的承諾。”
然而,新製度的實施也將給政府財政帶來一定的壓力。據估計,該計劃在第一年將給政府帶來額外的625億盧比(約合7.45億美元)支出。養老金支出的大幅增加,勢必會對國家財政造成壓力,政府如何平衡支出與收入,將是後續關注的熱點。此外,如何確保新製度的有效落實,以及是否有可能進行進一步的優化調整,都是政策實施後亟需解決的問題。
總之,印度公務員養老金製度的改革無疑是一個重大進展,也為未來的經濟穩定發展鋪平了道路。隨著實施時間的臨近,各方反響也愈發熱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