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後麵還有這樣一大段:
“以上的情況事實對被告極為不利,使其陷入幾將被判罪的境地,此時被告卻提出不在場證明,而且具備確切立證。依據其敘述,被告和被害者前晚曾經在一家酒廊共舞過,直到深夜時分才離開,然後於淩晨3點半左右一起到現場附近的坡地談心,而後被害者於4點前後訪問前夜將裝有衣物之袋子寄放的在埃爾沁頓的巴特勒夫人家。據聞被害者此時相當意興風發,將部分衣服換好後告辭離去。
現場附近的菜圃為被害者回家時必經之路,其中一部分最近剛剛平過,而水潭就在和這條平過的路為鄰的菜圃中。
被害者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的蹤跡曾經為多數人目擊過,所有的目擊者均指認被害者當時一個人在公路上朝自宅的方向行走,而倘若被告和被害者同行,被告應該從遠處就被別人看到才對。最後一人看到被害者的時間是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約十五分鍾,也就是淩晨4點半前後。
被告的情形則約略如下。於4點35分之前,有和被告素不相識的四個人曾經目擊過被告在小路上朝和被害者的家相反方向行走。4點50分左右時,另外的人看到被告在同一條小路上離前述地點更遠一裏處繼續朝同一方向行走。這個人甚至於在被告的搭訕之下,停步下來就地閑聊約十五分鍾,而5點25分時有人於離此約半裏的路上看到正在朝自宅方向行走的被告。巴特勒夫人家到水潭的距離約有一又四分之一裏。
依據推定,被害者行走這段距離的時間約為二十分鍾,因此,步行至水潭的時間應為4點35分左右。而被告第一次被四個人目擊到的時間為4點半至4點35分之間,由該地點至水潭的距離有二又二分之一裏,因此,被告於4點半時絕不可能在水潭附近。倘若假定被告為真凶,被告必須於被害者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與之同行,本身前後行走三又四分之一裏路程(其中之一部分為與被害者並肩行走),於二十分至二十五分鍾內完成追蹤、交媾、殺人等等事宜,事後還將被害者的帽子、鞋子、提袋等物置放在河堤上不可。被告於被害者之屍體被發現後的兩三個小時內就遭到逮捕,卻強調自身不在場證明。此一抗辯在驗屍陪審以及接受偵訊的階段以及公審時始終如此。原告對這一點未舉出任何反駁,也對證人們為此項抗辯所做的證詞的可信性未有任何置疑。
雖然證人們在時間因素上的證詞各有些微之脫節,然而於事件發生之翌日經過慎重的核對後,發現這些人的證詞確實大致符合事實。在如此的情形之下,被告應無照起訴書內容被判刑的理由,然而,此一事件已轟動一時,被告甚受世人公憤,倘若法院將他判為無罪,一定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嚴重攻擊。因此,本案可謂司職人員以沉著冷靜態度完成其使命的良好事例。
此一事件可以說根本欠缺陪審團據以審理罪狀的確切罪證。被害者在受到被告的誘惑而與之巫山雲雨一度,等到被告離開後自慚失身而投潭自殺,這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又,被害者在和被告於酒廊會麵的這一天早上曾經走路至市場,當晚徹夜狂舞而滴水未進,又在菜圃上跋涉長程,因此,坐在水潭邊緣從攜帶的衣袋中取出馬靴準備和舞鞋換過來時,由於過度的疲勞而一時不慎跌落潭中,這也有可能。
“被告將被害者強好後,唯恐後者將事宣揚出去,於是將其推落潭中,以求殺人滅口,這隻是純粹的臆測而已。由被害者與素不相識的被告徹夜呆在一起以及訪問巴特勒夫人家時意興風發的情形來看,交媾之事出於自願應毋庸置疑。
“又,沾有血漬的野草上的露珠未見掉落,依此而做的推論,其根據同樣薄弱。因為無人能證明野草結露乃在血清沾上之前,相反地,被告及被害者雖然該夜曾經確在相對方向的草叢中,而該草叢卻未見到兩人的足跡。
“倘若被告的不在場證明不完整,被告和被害者分手後未曾遇見任何人,而被告和被害者當晚確實在未見足跡的相對方向的草叢中同在——在這個情形之下,被告則無以狡賴,在罪證確鑿之下,被判死刑也死有餘辜。然而,以上事實皆與犯罪事實風馬牛不相幹,因此,在罪證不足之下,將被告判為無罪乃當然之事。”
閱讀完畢後,我為如此類似的案例的存在而覺得驚訝。雖然這是在外國發生的事例,由於生活在地球上的是同樣的人類,因此,同樣情形發生應該也不足為奇吧?
不管怎樣,岡橋由基子以前讀過這樣的文獻已經不簡單,何況還記得出處,這實在令人欽佩。說老實話,這本書我幾乎沒有瀏覽過。我敢說這不是單純記性好的問題,而是她的誠意——也就是對我的愛情——所致。由這本書中找出這個案例應該不是輕易的事情,何況擺在書櫥裏的倫敦法律家協會出版的會報共有近二十冊之多。據說,她昨天想起出處在這套會報中之後,今天早上8點就來到事務所,翻了半天之後才找到的。
說也奇怪,看到同樣的案例被判無罪後,我變得勇氣百倍了。這個勇氣可以說是由基子賜給我的。
這時,由基子對我說:
“根據起訴書的敘述,被害者杉山千鶴子小姐是在被告阿仁的花言巧語之下被帶到現場的,杉山小姐根本不認識阿仁這個人。女人被陌生男人搭訕時,哪個不起本能的戒心呢?何況被告隻是一家小旅館的掌櫃而已,相信不可能一表人才。被害者會乖乖跟著這樣的男人走,我認為這是絕不可能的事情。何況去的是人跡稀少的地方,而且當時天色已暗。被害者是在酒吧上班的女人,據說為了賺錢不惜賣身,可是,被告哪裏有這樣的錢呢?”
由基子說得沒錯,杉山千鶴子雖然是個女招待,阿仁在車站前一搭訕就乖乖跟著走到已經薄暗而人跡稀少的現場,這應該是不可能的事情。縱然對方答允給予金錢,杉山千鶴子應該也有自尊心和警戒心才對。因此,這樣的推測太不自然了。
“這麽說,你認為杉山千鶴子是和她的情人一起到那個現場去的,是不是這樣呢?”
“這應該是惟一的可能吧?杉山小姐是搭乘6點的電車在o車站下車的。她走過吊橋是7點鍾的時候,這期間她是在車站前等待搭乘下一班電車來到的情人,然後相偕到現場去的吧?那一線電車每半小時有一班,所以她的情人應該是搭乘6點半的班車才對。這樣,兩人有說有笑地漫步過去,走到用橋時應該是7點前後了。”
由車站步行至吊橋的時間應該以二十分鍾為標準,然而,一對情侶邊談邊行走時速度會慢一些。在如此漫步的情形之下,由基子的推測剛好和橋邊木炭店主的女兒所說於7點的電視新聞前看到穿紅色衣服的人走過吊橋的時間吻合。
我認為我發現了可以推翻檢察官論點的突破口。
公審之日已迫在明天,我很想到拘留所去會晤一下被告阿仁,可是現在連這個時間都沒有。我隻有在公審的當天,在法庭上第一次和被告見麵了。其實這對公設辯護人來說是司空見慣的事情。我訪問了一位我認識的法醫。我所以這樣做,完全是從由基子的幾句話得到暗示的緣故。
我在這裏使用“暗示”這句話,意思是指由基子以女人的立場,當時未有所明言。
我在隔日的法庭上第一次見到被告阿仁連平。他的體格相當不錯,隻是比32歲這個年齡顯得有些蒼老,而且臉色也是蒼白的。起先阿仁對我這個公設辯護人好像不抱什麽希望。(公設辯護人反正隻是裝裝樣子而已,怎麽會設身處地真心為被告辯護呢?)——這似乎是他的心事。其實這不是阿仁獨身的心事,而是所有被指定公設辯護人的被告共同的心理。不是自己花錢請來的律師不可能真正站在自己這一邊辯護——阿仁似乎有著這樣的想法。然而,隨著我展開辯護,他的眼睛越來越亮,甚至不時以銳利的視線瞄著我了。
“以上的情況事實對被告極為不利,使其陷入幾將被判罪的境地,此時被告卻提出不在場證明,而且具備確切立證。依據其敘述,被告和被害者前晚曾經在一家酒廊共舞過,直到深夜時分才離開,然後於淩晨3點半左右一起到現場附近的坡地談心,而後被害者於4點前後訪問前夜將裝有衣物之袋子寄放的在埃爾沁頓的巴特勒夫人家。據聞被害者此時相當意興風發,將部分衣服換好後告辭離去。
現場附近的菜圃為被害者回家時必經之路,其中一部分最近剛剛平過,而水潭就在和這條平過的路為鄰的菜圃中。
被害者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的蹤跡曾經為多數人目擊過,所有的目擊者均指認被害者當時一個人在公路上朝自宅的方向行走,而倘若被告和被害者同行,被告應該從遠處就被別人看到才對。最後一人看到被害者的時間是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約十五分鍾,也就是淩晨4點半前後。
被告的情形則約略如下。於4點35分之前,有和被告素不相識的四個人曾經目擊過被告在小路上朝和被害者的家相反方向行走。4點50分左右時,另外的人看到被告在同一條小路上離前述地點更遠一裏處繼續朝同一方向行走。這個人甚至於在被告的搭訕之下,停步下來就地閑聊約十五分鍾,而5點25分時有人於離此約半裏的路上看到正在朝自宅方向行走的被告。巴特勒夫人家到水潭的距離約有一又四分之一裏。
依據推定,被害者行走這段距離的時間約為二十分鍾,因此,步行至水潭的時間應為4點35分左右。而被告第一次被四個人目擊到的時間為4點半至4點35分之間,由該地點至水潭的距離有二又二分之一裏,因此,被告於4點半時絕不可能在水潭附近。倘若假定被告為真凶,被告必須於被害者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與之同行,本身前後行走三又四分之一裏路程(其中之一部分為與被害者並肩行走),於二十分至二十五分鍾內完成追蹤、交媾、殺人等等事宜,事後還將被害者的帽子、鞋子、提袋等物置放在河堤上不可。被告於被害者之屍體被發現後的兩三個小時內就遭到逮捕,卻強調自身不在場證明。此一抗辯在驗屍陪審以及接受偵訊的階段以及公審時始終如此。原告對這一點未舉出任何反駁,也對證人們為此項抗辯所做的證詞的可信性未有任何置疑。
雖然證人們在時間因素上的證詞各有些微之脫節,然而於事件發生之翌日經過慎重的核對後,發現這些人的證詞確實大致符合事實。在如此的情形之下,被告應無照起訴書內容被判刑的理由,然而,此一事件已轟動一時,被告甚受世人公憤,倘若法院將他判為無罪,一定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嚴重攻擊。因此,本案可謂司職人員以沉著冷靜態度完成其使命的良好事例。
此一事件可以說根本欠缺陪審團據以審理罪狀的確切罪證。被害者在受到被告的誘惑而與之巫山雲雨一度,等到被告離開後自慚失身而投潭自殺,這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又,被害者在和被告於酒廊會麵的這一天早上曾經走路至市場,當晚徹夜狂舞而滴水未進,又在菜圃上跋涉長程,因此,坐在水潭邊緣從攜帶的衣袋中取出馬靴準備和舞鞋換過來時,由於過度的疲勞而一時不慎跌落潭中,這也有可能。
“被告將被害者強好後,唯恐後者將事宣揚出去,於是將其推落潭中,以求殺人滅口,這隻是純粹的臆測而已。由被害者與素不相識的被告徹夜呆在一起以及訪問巴特勒夫人家時意興風發的情形來看,交媾之事出於自願應毋庸置疑。
“又,沾有血漬的野草上的露珠未見掉落,依此而做的推論,其根據同樣薄弱。因為無人能證明野草結露乃在血清沾上之前,相反地,被告及被害者雖然該夜曾經確在相對方向的草叢中,而該草叢卻未見到兩人的足跡。
“倘若被告的不在場證明不完整,被告和被害者分手後未曾遇見任何人,而被告和被害者當晚確實在未見足跡的相對方向的草叢中同在——在這個情形之下,被告則無以狡賴,在罪證確鑿之下,被判死刑也死有餘辜。然而,以上事實皆與犯罪事實風馬牛不相幹,因此,在罪證不足之下,將被告判為無罪乃當然之事。”
閱讀完畢後,我為如此類似的案例的存在而覺得驚訝。雖然這是在外國發生的事例,由於生活在地球上的是同樣的人類,因此,同樣情形發生應該也不足為奇吧?
不管怎樣,岡橋由基子以前讀過這樣的文獻已經不簡單,何況還記得出處,這實在令人欽佩。說老實話,這本書我幾乎沒有瀏覽過。我敢說這不是單純記性好的問題,而是她的誠意——也就是對我的愛情——所致。由這本書中找出這個案例應該不是輕易的事情,何況擺在書櫥裏的倫敦法律家協會出版的會報共有近二十冊之多。據說,她昨天想起出處在這套會報中之後,今天早上8點就來到事務所,翻了半天之後才找到的。
說也奇怪,看到同樣的案例被判無罪後,我變得勇氣百倍了。這個勇氣可以說是由基子賜給我的。
這時,由基子對我說:
“根據起訴書的敘述,被害者杉山千鶴子小姐是在被告阿仁的花言巧語之下被帶到現場的,杉山小姐根本不認識阿仁這個人。女人被陌生男人搭訕時,哪個不起本能的戒心呢?何況被告隻是一家小旅館的掌櫃而已,相信不可能一表人才。被害者會乖乖跟著這樣的男人走,我認為這是絕不可能的事情。何況去的是人跡稀少的地方,而且當時天色已暗。被害者是在酒吧上班的女人,據說為了賺錢不惜賣身,可是,被告哪裏有這樣的錢呢?”
由基子說得沒錯,杉山千鶴子雖然是個女招待,阿仁在車站前一搭訕就乖乖跟著走到已經薄暗而人跡稀少的現場,這應該是不可能的事情。縱然對方答允給予金錢,杉山千鶴子應該也有自尊心和警戒心才對。因此,這樣的推測太不自然了。
“這麽說,你認為杉山千鶴子是和她的情人一起到那個現場去的,是不是這樣呢?”
“這應該是惟一的可能吧?杉山小姐是搭乘6點的電車在o車站下車的。她走過吊橋是7點鍾的時候,這期間她是在車站前等待搭乘下一班電車來到的情人,然後相偕到現場去的吧?那一線電車每半小時有一班,所以她的情人應該是搭乘6點半的班車才對。這樣,兩人有說有笑地漫步過去,走到用橋時應該是7點前後了。”
由車站步行至吊橋的時間應該以二十分鍾為標準,然而,一對情侶邊談邊行走時速度會慢一些。在如此漫步的情形之下,由基子的推測剛好和橋邊木炭店主的女兒所說於7點的電視新聞前看到穿紅色衣服的人走過吊橋的時間吻合。
我認為我發現了可以推翻檢察官論點的突破口。
公審之日已迫在明天,我很想到拘留所去會晤一下被告阿仁,可是現在連這個時間都沒有。我隻有在公審的當天,在法庭上第一次和被告見麵了。其實這對公設辯護人來說是司空見慣的事情。我訪問了一位我認識的法醫。我所以這樣做,完全是從由基子的幾句話得到暗示的緣故。
我在這裏使用“暗示”這句話,意思是指由基子以女人的立場,當時未有所明言。
我在隔日的法庭上第一次見到被告阿仁連平。他的體格相當不錯,隻是比32歲這個年齡顯得有些蒼老,而且臉色也是蒼白的。起先阿仁對我這個公設辯護人好像不抱什麽希望。(公設辯護人反正隻是裝裝樣子而已,怎麽會設身處地真心為被告辯護呢?)——這似乎是他的心事。其實這不是阿仁獨身的心事,而是所有被指定公設辯護人的被告共同的心理。不是自己花錢請來的律師不可能真正站在自己這一邊辯護——阿仁似乎有著這樣的想法。然而,隨著我展開辯護,他的眼睛越來越亮,甚至不時以銳利的視線瞄著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