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請上黑轎車後,立即直駛台北市博愛路警備總部保安處,被安置在訊問室的最後一間——第五房,開始辦打指模等收押手續。旋即進來兩名特務,一高一矮,連夜疲勞審問,向我提出種種問題,由矮的主問,高的在旁記錄,記錄用的是本活頁簿,上麵有字,是要問的各種問題。當時謝聰敏、魏廷朝已被捕去二十四天,我因誤信兩人(尤其是魏廷朝)平時給我的英雄形象,竟以為他們什麽也沒供出,因此就我所知,一路掩護,什麽答案都不吐實,並且不斷扯謊以為掩飾。由於我生怕我的口供不利於謝聰敏和魏廷朝兩人,結果一開始就給特務們“李敖不合作”的壞印象,自此約四個小時一輪班,總是兩人一組,夜以繼日,問個不停。所謂夜以繼日,其實是想象中的說法,因為疲勞審問下來,我根本難以分清是日還是夜。訊問室第五房是間內有洗手間的小套房,除一窄床一小圓桌一小茶幾和四把藤椅外,別無他物。天花板是一塊塊有密集小孔的甘蔗板,板麵白色,小孔看起來黑色,內裝錄音線路,角落有閉路監視鏡頭伸出,一舉一動,全程監視。房正中央屋頂懸有五盞六十支光的燈泡,不分日夜,永遠開著,房的四牆和地麵都釘上深褐色的塑膠布,布後是泡綿,摸上去走上去都軟軟的,連床也是如此,也被塑膠布包住,床固定在牆上,床下並且是實心的。整個房間卻沒有窗戶,換句話說,全靠燈光和空調氣孔維持人的視覺和呼吸。全房隻有一扇門,門上方有一手掌大小玻璃,透過玻璃,門外的警衛可以窺視室內動靜,我在這第五房住了近一年,門口的警衛二十四小時從沒中斷過。換句話說,除了在洗臉、大小便時有個死角外,一舉一動,全在閉路電視和警衛一人的監視中。正因為第五房的裝修如此奇異,所以當我被夜以繼日、日以繼夜的疲勞審問中,完全無法辨別是日是夜,隻能從早餐的情況感覺出又一天開始了。
我從1971年3月19日晚上被收押起,大概經過三四天或四五天的疲勞審問,始終渾身疲累卻滿口謊話,不得要領。特務們偵訊的方式隻是翻來覆去聽你說說說,偶爾在旁做記錄,四小時換一班,接班的兩人翻看記錄後,即立刻進入情況。輪番上陣,一一追問我過去多年所做“害”國民黨的事,尤其是“跟監”我的十四個月中,我竟神通廣大,在被“跟監”中做的許多“害”他們的事,例如援救柏楊事件、泰源監獄名單事件、接雷震出獄事件、竊聽器偷運事件,乃至八竿子打不著的美國商業銀行爆炸事件等等,不一而足。在所有問題中,最令我困擾的是一再問什麽是“兩個半”?我說“兩個半”是中國民間傳說有兩個半軍事家,一個是楊傑,一個是蔣介石,半個是白崇禧。他們說你李敖胡扯,我們問的不是這個。我說既然不是這個,請你們給我一個邊,教我怎麽答,否則無從答起,最後終於告訴我魏廷朝說“兩個半”是他是一個台獨,謝聰敏是一個台獨,你李敖是半個台獨。在台灣肯幹的台獨,隻有你們“兩個半”。事實上,魏廷朝從來沒跟我提過什麽“兩個半”,我又從何答起?最後偵訊人員告訴我,他們得到的情報是以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台灣本部”有五個委員,我是其中之一。我聽了大惑不解,因為關於這“台灣本部”,事實上,我一無所知,乃是被逮捕以後才得知的。聽了這一天方夜譚,我說半個正好是“兩個半”的五分之一,“兩個半”自是指五委員而言,這樣看來,“兩個半”豈不正是五委員的秘密代號嗎?——我在憂患中仍不失幽默,這段諷刺,我記憶猶新。
多年以後,我看到謝聰敏在海外的回憶,談到“台灣本部”的事。謝聰敏說:“我被捕以後首先受到八天八夜的疲勞訊問,在昏昏沉沉中聽到特務要求我編造台獨聯盟‘台灣本部’的組織。特務指出‘台灣本部’要有五個委員。‘你先把兩個木的編進去。’特務說。我不知道誰是兩個木的,我把林水泉先生編進去。他們不讓我編進林水泉,他們說林水泉坐在牢裏,不可能參加‘台灣本部’的會議,他們要的是兩個字的。於是我把當時的國民黨想盡辦法邀請回台的林二先生排進去。我說林二就是彭教授派遣來台的。‘我們要的是李敖,不是林二。’特務等得不耐煩,明白地說。‘李敖是大陸人,怎麽會參加“台灣本部”?’我問。‘海外的台獨聯盟主張容納大陸人,李敖擔任台灣本部委員,那是理所當然。’‘我從來沒有聽過“台灣本部”的名稱,當然也沒有向他談過。即使有“台灣本部”的名稱,他也未必接受委員的職務,自古才大難為用,誰敢惹他?你們要虛構罪名也要讓人民信服啊!’‘無論如何我們已經決定抓他。’於是他們開始用刑,編造‘台灣本部’的委員名單,替台獨聯盟網羅大陸人。”——在特務們的“網羅”下和謝聰敏的誣攀下,我李敖就變成了“台灣本部”五人小組的大員,可是直到今天,我除了謝聰敏、魏廷朝二位外,還不知道另外兩位大員的名字!
為了坐實我是五委員之一,特務們硬要從我口中,落實這一事實。因而把我刑求,刑求內容從拶指到夾竹竿,不一而足。後來得知:我是受刑受得最客氣的一位,同案除謝聰敏、魏廷朝以外,自李政一以下,劉辰旦、郭榮文、吳忠信、詹重雄他們都受到各種苦刑,包括灌汽油、坐老虎凳、背寶劍、三上吊、搖電話等在內,這樣子長年逼供的迫害。最後取得的自白,其真實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刑求我的下手人物是由保安處組長李彬如上校帶頭。李彬如長得猥瑣黑矮、上海口音、程度奇差,在1963年檢察官王鎮被刑求案中,就出過大惡名(1963年6月6日“監察院”“王鎮訴請被警總刑求案之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提到的李中校,即是此人),後來脊椎生病死了。另有主要的幫凶是組員陳敬忠參謀,長得人高馬大,講得一口好國語,卻是台灣人,程度也奇差,下落不明……這些人在辦案時,心理狀態都是極有問題的。例如他們刑求逼供時,我反問他們,說:“我看別這麽麻煩了好不好?你們拿空白的筆錄紙來,我在最後先蓋下指模奉贈,然後你們回辦公室,隨便你們怎麽填寫我的罪狀就是了,你們填我是‘匪諜’,是‘台獨’,是長白山上的‘老狐狸’(我被抓時,正是電視劇《長白山上》走紅的時候),悉聽尊便,都行!”可是,他們不肯,他們說:“他媽的你李敖是什麽意思?你這樣看不起我們,你以為我們破不了案,你想把秘密帶到棺材裏去?不行!你死進了棺材,我們也要把你棺材蓋敲開,要你吐出秘密,再去死。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你在我們眼中,是玻璃缸裏的金魚,我們把你看得一清二楚!你不說不行!”我說:“你們要我說,總得透露一點蛛絲馬跡,讓我來編。”他們說:“我們不提示!”正因為他們的信條是“不提示”,所以才有新疆王盛世才那種整人作風。(盛世才自己反蘇後,誣人是共產黨,十分起勁,他親自審問丁慰慈,查問拿了蘇聯多少盧布。丁慰慈不勝刑求,向盛世才說,你說拿多少就拿多少,我承認就是。可是盛世才一定要逼人自誣。於是丁慰慈隻好從拿五萬說起,盛世才嫌少,毒打之下,盧布由五萬升到十萬、二十萬、三十萬,可是還打不停,嫌太少。丁慰慈索性自誣拿了一百萬,結果盛世才又嫌多。於是,丁慰慈由十萬、二十萬、三十萬,一路往上升後,再從九十萬、八十萬、七十萬、六十萬一路往下降。直到被毒打得體無完膚時,丁慰慈說出五十萬,盛世才才認為與“腹案”相合,含笑叫停。盛世才的結論是:“丁慰慈!你早說實話,不就少吃那麽多的苦頭了麽?”)——這種辦案人員的心態,後來我才悟出道理來,原來這是一種自欺型的心理變態,一種自欺型的虐待狂。明明以冤獄整人,卻視被害人自誣細節以為樂,樂而久之,他們也多少自欺這不是冤案、假案、錯案,這是無風不起浪的。於是,他們心雖不安,理卻得了,遂根據人犯的亂說而亂編,嵌入法律,把案子咬得死死的,最後,獎金他們拿,大牢人犯坐,周而複始,冤獄連台了!
五委員之外,另一個被追問的問題是:“為什麽要把害政府的文件交給‘國際奸人’馬丁?”我說:“因為我要爭取人權,隻好托‘國際奸人’送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等機構,來揭發你們國民黨統治下的黑暗。”特務們追問:“馬丁是不是台獨分子?”我笑說:“馬丁是英國人、英國名人,怎麽會是台獨分子?”特務們聽了,麵露獰笑,突然間,朝我麵前丟出一本書,原來就是我被捕前不久坐在馬桶上看《新聞天地》提到的那本大名鼎鼎的《台灣獨立聯盟機關誌》——《台灣青年》第一二○期,赫然看到《台灣泰源監獄“政治犯”名單》的大標題,我才恍然大悟:原來馬丁“此馬來頭大”,此馬原來跟台獨分子勾結的!
最精彩的是,在名單最後,還來了一張照片,標題說:“蔣家對於反對他的所謂‘政治犯’就是在釋放後也經常派遣特務跟蹤,此張照片是其鏡頭之一(本聯盟在島內的秘密盟員攝)。”——照片內容,明明是我從我家四樓窗口偷照的“跟監”現場,我變成了他們台獨聯盟“在島內的秘密盟員”!如此不由分說,公然以黃袍加身,硬施厚愛,這些台灣“盟友”的作風與用意,也就真可知矣!但是,把我硬施厚愛的台灣“盟友”是誰?難道是表麵上《台灣青年》版權頁上的“發行人王育德”“總編輯吳進義”,乃至“編輯委員羅福全、孫明海、王仰止”這些“小尾”嗎?或是出資大老板最後無恥投降國民黨回來的辜寬敏那種“中尾”嗎?當然不是,我與他們素昧平生,真正的硬施厚愛者,不是別人,正是“大尾”彭明敏自己!多年以後,謝聰敏也私下笑嘻嘻地告訴我:“不是彭先生幹的,還是誰啊?”這是什麽作風,什麽意思呢?如果李敖是島內台獨聯盟秘密盟員,你這樣一寫,豈不無異向國民黨泄底、告密嗎?如果李敖不是秘密盟員,你這樣一寫,豈不蓄意誣陷李敖是台獨盟員嗎?不論從正反哪個角度看,這照片登出來,這行字寫上去,就是典型的誣陷朋友,典型的出賣同誌,為政治犧牲朋友,在朋友因他受難時還落井下石如此,這是哪一國的做人品質呢?
經過夜以繼日、日以繼夜的偵訊,我終於悟出原來誣我成為台獨大員是符合特務們和台獨分子們的雙方利益的!最後我對特務們說:我的整個感想是台獨分子希望把這案子做大,咬住李敖,硬替他們捧場,對外宣傳說:大家快看,台獨運動不但有外省人參加,並且還是頂呱呱的外省人李敖加入我們的行列!另一方麵,你們國民黨情治人員也希望把這案子做大,案子有李敖參加,自然就頓時變成大案,扣住李敖,硬替你們捧場,可以對上麵報告破了巨案,可以多領獎金。這樣雙方你推我拉,我還有話可說?
就這樣的,我在暗無天日的保安處訊問室第五房住了近一年後,被移送到景美秀朗橋下軍法看守所,那天是1972年的二二八之日。在第五房近一年,是我一生中最陰暗的日子,在這房中,我曆經了國民黨特務們的淩辱刑求,曆經了好朋友的陷害出賣,曆經了親弟弟的趁火打劫,曆經了小情人的黯然離去,曆經了終年不見陽光的孤單歲月……雖然我在多少個子夜、多少個晦冥、多少個“昏黑日午”,我噙淚為自己打氣,鼓舞自己不要崩潰,但當十個月後,當小蕾終於寫信來,說她不再等我了,我捧信戚然,畢竟為之淚下。我識小蕾在1967年9月26日,那時她十九歲,正從高雄女中畢業北來念銘傳商專。她和同學提著行李等計程車,正巧我開車經過,看到她,我立刻喜歡上她。此後我經常送她上學,接她下課,近於形影不離地過了三年七個月的快樂日子。有一次李翰祥坐我車裏一起等她下課,遠遠地她和同學走來,李翰祥一眼就斷定哪個女孩子是小蕾,並身兼“星探”,邀她演緹縈,演瓊瑤的電影,但她拒絕了。小蕾身高一米七○,長發清純、可愛無比,除了憂鬱不足外,十足是瓊瑤《窗外》裏的小女生,在文星星沉的日子裏,她一直在我身邊,伴我度過被國民黨大力封殺的歲月,在山邊,在小溪,在花園,在電影院,在保齡球館,在特務跟蹤的日月潭……我們一起徜徉大化,過了無數歡娛的時光。小蕾是最善良的少女,她從沒跟我發生爭吵,她永遠依偎在我身邊,任我提議做我想做的任何事,從要摸著她大腿看電影,到泡在浴缸裏下跳棋,到她二十歲生日時由我拍裸照……她都讓我滿足,她是我有生以來最懷念的女人。我一生與女人離合,都是情隨情遷,但與小蕾的分手,卻是情隨事遷,是我政治性入獄導致的生分,導致的生離死別,所以留下的隻有懷念與美感,無複其他。小蕾的離去,相對於我被刑求逼供,是我遭遇的另一困境,兩個困境都發生在我陷身牢獄的第一年,那時我三十五歲。
小蕾來信後十八天,我終於離開保安處第五房,改押景美軍法看守所。我被關在第二房,當晚進住另一囚犯,自言是犯了軍法的警備總部上尉袁耀權,名為同住,實為監視。第二房不到兩坪大,扣掉四分之一的馬桶和水槽,更形狹小,“散步”五步就得回身,兩人一起“散步”,每次都要側身而過,其局促可知。過了幾個月,袁耀權判了無期徒刑,調走了,我獨住第二房,再轉到十一房,十一房大了一倍多,可是最多時要住上六名囚犯。最後同房的黃毅辛出獄了,胡炎漢、崔積澤移監了,李國龍管訓了,黃中國槍斃了,其他川流的囚犯也都走了,隻剩我一個人住,不久便調到第八房,跟第二房一樣小,但光線好一點。我在景美軍法看守所共住了四年八個月,可是一個人在第八房住了二年半之久。在第八房我是特權階級:一、我有一個黃毅辛走後留下的熱水瓶;二、我有一塊大木板——破門板架起的“書桌”。不過,“書桌”架起後,全房隻剩二分之一的“散步”空間了。我一個人整天吃喝拉撒睡,全部活動,統統在此。不過不以人為本位,小房間內也不乏“生物”,白蟻也、蟑螂也、壁虎也、蜘蛛也、蜈蚣也……都戶限為穿,來去自如。至於狗彘不若的人,就自歎弗及。八號房的戶限與來去,主要靠牆與地交接點上的一個小洞,長方形,約有30x15厘米大,每天三頓飯,就從小洞推進來;喝的水,裝在五公升的塑膠桶裏,也從小洞拖進來;購買日用品、借針線、借剪指甲刀、寄信、倒垃圾……統統經過小洞;甚至外麵寄棉被來,檢查後,也卷成一長卷,從小洞一段段塞進。小房雖有門,卻是極難一開的。門雖設而常關,高高的窗戶倒可開啟,可是透過窗上的鐵欄看到的窗外,一片灰牆與肅殺,縱在晴天的時候,也令人有陰霾之感。
我在1972年自保安處改押景美軍法看守所後,等候軍法審判,全部過程中,有可笑的一些變化。原來我在警總軍法處被亂判叛亂的“主文”是:
李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
綜看這一警備總部1972年度初特字第12、17號,1972年秤理字第2758號判決書,發現所謂李敖叛亂的罪行,昭彰者不過三類:
第一類是“與彭來往帶信罪”——說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獄後叛國之念末泯,仍秘密與之交往,並且介紹了某外籍人士為彭明敏帶出一封信到海外,未加檢舉。
第二類是“家藏文件入夥罪”——說我接受謝聰敏交閱的叛亂宣言及月刊多件。並同意加入以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做了“台灣本部”的委員。
第三類是“監獄名單外泄罪”——說我把泰源監獄叛亂犯名單交某外籍人士帶赴國外,作為攻訐“政府”之運用。
警備總部就憑上麵這三類罪名,判了我十年大獄。判決日是1972年3月10日,審判長是聶開國,審判官是張玉芳、王雲濤。收到判決書後,我拒絕上訴,準備坐它十年。但是軍事檢察官韓延年說判得太輕了,他提出申請書,說李敖“犯罪情節並無輕微,亦無可憫恕之處,又無法定減輕之原因,乃竟分別酌減或處以最低度之刑,量刑似嫌過寬,爰依‘軍事審判法’第187條第1項申請複判”。複判開始後,可拖得久,直拖到三年半後,1975年8月12日才下來,審判長是蕭凱,審判官是李桓、成鼎。文號是1972年複普教風字第33號“國防部”判決書,“主文”是“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於是,老庭重開,再為判決,因為趕上蔣介石死了大減刑,所以刑期就短了。“主文”是:
李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減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剝奪公權四年。
綜看這一警備總部1975年度諫判字第49號判決書,發現所謂李敖叛亂的罪行,昭彰者仍不出上麵所分的三類,但是在判決書行文之間,卻動了手腳,略有增刪。警備總部仍憑上麵這三類罪名,判了我八年六個月大獄。判決日是1975年9月15日,審判長是王宗,審判官是徐文開、傅國光。這一複判,從十年降為八年半,顯然已有很明顯的政治轉變,但轉變中最令人驚異的,倒是我變成是唯一的“叛徒”了。我的案子,同案共八人,其他七人是謝聰敏、魏廷朝、李政一、劉辰旦、郭榮文、吳忠信、詹重雄。兩次判決對我所用的法條都是“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俗稱2條3),就是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第一次對他們用的,卻是第2條第1項(2條1),這項罪判得要重,所以初判時謝聰敏、李政一、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各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魏廷朝、吳忠信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都比我重五到兩年以上。可是複判時,他們的罪名都改為第4條第1項第10款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的罪名了,且把魏廷朝、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都判得跟我一樣刑期了。這樣一判,妙事來了,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2條:“本條例稱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再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本條例稱叛徒者,指犯第2條各項罪行之人而言。”換句話說,隻有用第2條判的人,才是“叛徒”;用其他條判的人,都不算叛徒。所以同案六個人中,隻有我是“叛徒”,他們都不是了,他們都隻是“受叛徒之指使”的罪犯而已,這倒真是令人會心的變化喲!
警備總部軍法判決我的三類罪名,其實成立的關鍵隻在我是不是參加了以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是不是做了“台灣本部”的委員而已,其他的罪名其實都是笑話。例如:
一、說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獄後叛國之念未泯雲雲,事實上,我根本不知道,彭明敏腦袋裏的念,泯也好,不泯也罷,我又從何知道?判決書上所說,都是誣我之言,都不能成立,並且認定這種事實也全無物證及其他必要之證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二、說我秘密與彭明敏交往雲雲,事實上,我跟彭明敏交往,完完全全公然行之,毫無秘密可言。其沒有秘密,甚至到了彭明敏要請情治人員吃飯,都托我代約的程度。1967年7月3日,彭明敏有信給我,想約調查局處長王淦吃飯,就是證據;又如調查局局長沈之嶽請吃飯,也是專門請彭明敏和我兩人的,說秘密與彭明敏交往,竟秘密到情治人員頭上,天下有如此秘密乎?
三、說我介紹某外籍人士為彭明敏帶信到海外未加檢舉雲雲,事實上,信是封口的,我又不是喜歡偷拆人信的情治人員,何能窺知其中內容?托外國朋友梅心怡(lynn a. miles)帶一封信,而不經過郵政局,難道就犯法不成?這犯了什麽法?不犯法,又檢舉什麽?帶一封信,就判人十年徒刑嗎?
四、說我接受謝聰敏交閱叛亂宣言及月刊多件雲雲,事實上,這是瞞天過海之言。因為謝聰敏給我的宣言,乃是五年前(1965年)他們那張宣言的英譯本,它是曆史文件,在我這學曆史的眼中,它與興中會成立宣言等所有宣言都別無二致,都是史料而已。如果交閱的是即將發出的新宣言,也許還可以這樣羅織我,事實根本上沒有這種新宣言。而該五年前宣言的英譯本,還是國民黨大員連戰翻譯的,譯者連戰無罪,讀者李敖卻何來刑責?至於說月刊多件,月刊都是外文雜誌之類,又犯什麽法?看看外國雜誌,就判人十年徒刑嗎?連軍事法庭公設辯護人的辯護書,都說“李敖僅係閱讀資料,收集叛亂犯名單,並無意圖破壞‘政府’之組織,更不得指為‘預備顛覆政府’”呢!
五、說我把泰源監獄名單交某外籍人士帶赴國外,作為攻訐政府之運用雲雲,事實上,1970年8月14日,“國際特赦協會”秘書長馬丁·恩納爾斯到我家,我把泰源監獄名單給他,目的隻是請他透過這一人道組織,對政治犯援之以手而已。國際特赦協會對共產國家的人權糾正報告,後來台灣的國民黨都一再引用之大加宣揚,見於1987年7月10日《中華日報》,為什麽我跟這個會有接觸,就變為攻訐“政府”了?難道一個政府合法抓了人,被抓的名單也是機密嗎?這是哪一國的機密?如果是機密,足見其為非法也無疑。是非法就休怪人揭發!但無論如何,這樣子把名單帶到國外卻並不犯法的。
以上五點,都分別駁斥了警備總部給我的三類罪名,都是笑話,都不能成立。剩下來唯一成立的關鍵,就在我是不是參加了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是不是“台灣本部”的委員了。這一罪名如被推翻,其他的依法都無所附麗,都不成其罪名。但是,耐人尋味的是,在複判中,這一參與“台灣本部”的重大案件,居然暗中消逝了,最後,反而用了無所附麗的一些浮詞,羅織定罪,這是完全站不住的!這一判決後二十一年,我在路廠碰到當年整我的保安處處長吳彰炯,他早已退休,改在仁愛路遠東百貨公司五樓富貴樓當總經理,他約我到他辦公室小坐。我問他:“你現在還相信我是台獨分子嗎?”他笑著說:“你是啊,當時我們的情報你是‘台灣本部’五委員之一啊,你不但是台獨分子,並且是大官哩!”我說:“我最後的判決書上,已經完全沒有了‘台灣本部’這一事實了,五委員之說,複判時根本被推翻了,我有幸做了這麽大的官,也給暗中解職了。你知道嗎?”他聽了,大為驚訝,說:“這怎麽可能?我們當年是根據你是台獨大員才抓你的啊!”我笑著說:“怎麽辦?你趕快給我補開證明吧,現在台獨走紅了,我可以憑你的證明去做大官呢!”——整個所謂“台灣本部”之說,都是吳彰炯這些又混又壞又可惡的特務信以為真又譸張為幻出來的。謔畫的是,李敖是台獨大員也好,不是也罷,都無礙於軍法大審下的大獄伺候,反正要你坐牢,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欲下之獄,何愁無罪?所謂李敖是台獨大員的荒謬劇,洵可如是觀。
正因為我看透這一真相,所以,在警備總部軍法審判的時候,我是以耶穌姿態出現的,我說了“耶穌受審時,他也沒說話”後,就對軍法官不屑置一辭,也不請律師代我置一辭。我願意坐牢,其他不必廢話。判決書中說李敖“犯罪事證已甚明確,雖被告於本庭緘默,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規定,得不待其陳述,徑行判決”,所以有這樣的文字,就肇因於此。最可笑的是在審判時,魏廷朝看我一言不發,居然對軍法官說:“李敖不講話,我可不可以替他講?”我這做耶穌的聽了,簡直忍不住笑——這胖子正如李政一所說,“有一張壞嘴巴”,他和謝聰敏不夠朋友,硬把我咬成台獨分子,意猶未盡,還想在軍法審判時饒舌呢!(魏廷朝在台大法律係時,我並不認識他。到他當兵時,才由馬宏祥介紹認識。這胖子為人拙樸,他大姐告訴我,說他看外國電影看不懂,因為他隻能分清外國人男女,卻分不清個別的長相。所以在他看來,所有外國男人長得都是一樣的,所有外國女人也長得都是一樣的,這樣一來,電影中鬧了半天,隻有一男一女而已,又有什麽好看。魏廷朝一直給我英雄的形象,事實上,有的英雄一到牢裏,就不無出入了。我對台獨英雄的英雄程度所知不足,致遭牢獄之災,吃盡苦頭,不能全怪別人。)
判決書上一共被告八人,事實上我隻認識謝聰敏和魏廷朝,所以變成八個人,有來龍去脈。在我被捕前五個月,台南美國新聞處發生了爆炸案(1970年10月12日);在我被捕前一個月(1971年2月5日),台北美國商業銀行也發生了爆炸案。當時我在報上看到了消息,還以看好戲的心情看熱鬧的,做夢也沒想到會扯到我頭上。直到3月19日被捕後,保安處處長吳彰炯少將叫副處長張耀華上校向我說:“李先生,請告訴我們,誰是搞爆炸案的凶手,蔣‘副院長’交代下來,說隻要李敖說出是誰,就立刻釋放李敖。蔣‘副院長’人格保證。”我說:“你們辦案這樣辦,太離譜了吧?連這種案都懷疑到我頭上,你們對我太缺乏判斷力了吧?”他聽了,沒再說什麽,就走了。後來,軍法處把我提起公訴,法律文書送來,我才知道同案除了我的老同學謝聰敏(彰化人)、魏廷朝(桃園人)外,還有李政一(台南人)、劉辰旦(台南人)、吳忠信(台南人)、郭榮文(台南人)、詹重雄(台北市人),他們都是我不認識的,原來都是所謂爆炸案的凶手,我竟與這些響當當的人物為伍,我真抖了。
到了1972年2月29日,第一次秘密審判開庭時候,我才第一次見到他們。那天我坐在法庭的最左麵,坐下以後,發現同排最右麵有一位戴黑邊眼鏡的壯漢,一直側過身來看我,對我微笑,他就是劉辰旦。按軍法處看守所的規矩,凡是同案,都要隔離監禁。我們同案八個人,就分別在樓上樓下大房、小房、小黑房中拆散開來,我跟劉辰旦正巧自始至終分在樓下一房到十四房的同一走道(李政一也住過九房一段時間)。我先住二房,後轉十一房,再轉八房;他先住十三房,後轉十二房,再轉六房。因為總是在同一走道,所以雖然隔離,也偶爾見麵,宜屬同案,自然就熟了。有時看病時在醫務室碰到,我發現他真長得虎背熊腰,結實無比,羨慕他有這樣好的身體來坐牢,真是本錢。
我從二房遷到十一房以後,劉辰旦遷到六房,跟“成大共黨案”吳錦江同房。六房在十一房的斜對麵,從高窗中可以打照麵,我因為有塊破門板,用書物墊起,搭成桌子,所以一上了桌子,頭就可伸到高窗上;而劉辰旦那邊,因為身懷絕技,從門框上墊腳,縱身一躥,也可攀住高窗。隻要向下俯視,走道上沒有班長,就可以用暗號聯絡對方,上高窗講話。劉辰旦呼叫我的暗號是吹口哨電影《坦克大決戰》一段,我呼叫他的暗號是唱英文歌一句。歌曰:“sister!sister!do you hear me?”是我被捕前與小蕾看的最後一場電影《火雷破山海》中對修女唱的歌。不過為防其他房旁聽,有時也用“大字報”。“大字報”是把紙裁成長條,用毛筆寫掌心大小的字,自左向右橫寫,呼叫以後,一張張再自左向右慢慢傳送,雖然隻是紙條走動,但是感覺與霓虹燈廣告無異,真是妙法。傳後撕碎,從馬桶衝走,片紙不留。有一天中午,劉辰旦、吳錦江此起彼落,每次落下,地板砰砰作響。跟我傳了一兩個小時“大字報”,我想他們一定累壞了。我這邊,因為有克難桌,兩腳落實,不需用腳掌側踩門框,所以傳起來,倒一點也不累。後來我遷到八號房,劉辰旦遷到六號房,同在一排,不能打“大字報”了,所以多靠呼叫。劉辰旦有時把許多消息,寫在小紙條上,偷封在生力麵袋裏,佯作送麵給我,請外役(主要是位外號叫“阿財”的)轉來。我那時很自私,也很謹慎,不回傳字條,為了怕被查出,影響我的讀書方便——我獨居一室,拚命看書,輔導官馮音汝在書本管製上,也對我優待,這種大牢能坐下來,有大量書看太重要了。我們那時年複一年不準看報紙,有一次李政一在樓上弄到幾塊報紙傳給我,不久李政一就被抓到。我當時也弄不清他們的底細,不願深交朋友,所以盡管禮尚往還,可是卻不肯回傳字條。劉辰旦的字條有時用菜盆傳給七房的吳榮元,再由吳榮元從外窗傳給我(七、八房有外窗相連,下有細縫)。吳榮元和吳錦江都是“成大共黨案”的頭目,吳錦江判無期時吳榮元判死刑,後改無期。吳榮元與警總的陳鴻漸同房,我尤其小心,因我對警總的人極不信任。由於我在書本管製上被優待,劉辰旦、吳榮元他們也沾了不少光。吳榮元與同案的刁德善,我為他們買了當時幾千塊的書,讓他們帶到火燒島(綠島)。由於我不肯回傳字條,他們倒也習慣了。吳榮元臨去火燒島前,留字給我,感謝我對他的“不言之教”;劉辰旦一點也不怪我,他知道一定有我特殊的原因,仍舊對我關懷備至。我冬天畏寒,他極為擔心,請他姐姐劉美女買藥送我,又傳字條來,提出各種禦寒良方,其中之一是教我學日本學生,用幹毛巾渾身幹擦生熱,他的好意,我至今記憶猶新。我因飽受深交朋友之累,所以在沒弄清底細前,頗為矜持,但是劉辰旦對我,一本胸懷坦蕩,日子久了,我發覺此人很夠朋友。1975年4月25日,我在小房裏獨自看書,特別是小蕾請她父母送來祝我四十歲生日的《生活雜誌》(the best of life)畫冊。忽然班長送進一個生日蛋糕,原來是劉辰旦請他姐姐特地為我買了送來的,劉辰旦的體貼細心,照顧朋友,由此可見。他的姐姐在弟弟受難期間,本來打算把退休金買間小房子的,結果錢都花在救弟弟上麵了,房子吹了,她真是一位偉大的姐姐。劉辰旦他們雖然與我同案,但是罪狀卻你東我西。他們罪狀是所謂爆炸案,其實這是冤枉的。在年複一年的囚居裏,我慢慢得知:所謂爆炸案,根本就不是他們幹的,而是吳彰炯少將主持下的一場冤獄。我在牢裏認識不少人,但與劉辰旦獨親。我出獄後二十年,還由他陪我去拜訪他那偉大的姐姐,向她致敬,並且不忘她在我四十歲生日時送我的蛋糕。
在判決定讞後,所餘刑期隻有一年多了。1975年12月22日清早,我突然被通知收拾行李,要移送“仁愛教育實驗所”(仁愛莊),就這樣的,我從景美移到土城,開始被國民黨“仁愛”了。為了優待也為了隔離,我被放到“仁愛教育實驗所”中的花園洋房裏,開了專班。專班“同學”四人,即李敖、謝聰敏、魏廷朝、李政一,從外請來所謂學者名流給我“上課”,他們是陶滌亞、毛樹清、項乃光、周道濟、王洸、屠炳春、施敏雄、林鍾雄、任卓宣、柴鬆林、魏萼、喬寶泰、鄔昆如等等,每周來“上課”一次,我看不起他們,對他們冷眼相向,一言不發。在兩旁“陪太子讀書”的少將副主任、上校教導長等怕冷場,希望我討論討論,我一概不理。我心裏想:這些人是些什麽嘛,例如毛樹清,是當年同我一起在舞廳跳舞的舞友;例如施敏雄,是當年我台中一中老同學施啟揚的小弟。他們雖然裝作不認識,可是他們怎配來跟我講課?至於任卓宣,根本是我筆仗時的手下敗將,更不足道了。國民黨轎車請這些人來“太歲頭上動土”,不是胡鬧嗎?(我出獄後五年,在台中一中校友會席上,碰到林鍾雄,我笑罵他你好膽大,居然敢來替國民黨向老大哥“洗腦”!林鍾雄連忙打躬作揖,他說他被請去,根本不知道給老大哥上課,隻以為是給普通政治犯上課,隻是想賺點外快。後來上課時,才知道赫然坐對麵的,竟是老大哥!所以原約定上四小時的課,後兩小時他再也不敢來了,他說他見了我,又膽怯又慚愧。)
就這樣的,我的牢獄生活就接近了尾聲。國民黨放我以前,依法要有人作保才能出獄,我拒絕,我說我朋友全跑了,沒有保,隻剩下一個“朋友”,就是你們“仁愛教育實驗所”的教導長汪夢湘上校,此公筆名東方望,給《文星》寫過稿。汪夢湘跑來,說他有職在身,不便保我,我說你老婆沒有職務啊,就由你老婆保吧,他還是不敢。後來所方人員偷偷同我母親商量,提議改由我母親保我,我得知後大怒,我說保人就可能是每周一次向警察告密被保人一周行蹤的人,如我母親保我,母親就有每周做線民一次之嫌,這成什麽世界!他們無法,就暗示我沒保人就有被繼續“感化”的可能,我說沒保人而繼續坐牢的人,我知道不少,可是我就是沒保,你們不放我可也。到了1976年11月19日,我終於勝利,破例無保釋放。我出獄那天,他們交給我“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開釋證明書”一紙,上麵有例行印好的“行狀及悛悔情形”專欄,中有例行的思想已改正字樣。我既未去綠島,也未悛悔,收到這張證明書,我真又好氣又好笑。後來憑此證明書,領到身份證,又重新開始我的“沒有青春隻有‘鬥’”的生涯,這時我四十一歲了。
在我坐牢期間,丁穎(載臣)、周渝、孟絕子、趙承厚、華肖忠等人敢來探監,我至今銘記;尚勤在海外會同許登源送了我一萬台幣,我出獄多年後,送了一棟房子給尚勤,並請許登源大吃特吃一次。丁穎、周渝、陸嘯釗、陳彥增都有錢來,我都不忘記。陶英惠代劉紹唐寫信來,我也感謝他們。我一生感人之恩,懷人之德,不沒人之功,垂老寫《李敖回憶錄》,自當表而出之。
在這五年八個月的監獄生涯中,雖然是昏黑所在,但觀察入微,也不無奇趣可尋,我加寫一些:
一、我被刑求的項目中,有一項拶指。他們把三支圓珠筆夾在我左手四根手指中間,再強行用我的右手緊握四根手指。並對我說:“李先生,這不是我們折磨你,是你自己的右手在使你的左手痛苦,所以不能恨我們。”我笑笑,說:“我不恨你們,也不恨我的右手,我隻恨圓珠筆。”
二、我在警備總部榮膺五委員後,情治人員發現,我這台獨大員,根本不會說台灣話,甚至“聽莫”(聽不懂)台灣話,如今成了“台獨先烈”,未免滑稽。我跟他們開玩笑說:“沒關係、沒關係,英國國王喬治第一根本不會說英文呢,他是從歐洲大陸過去的,不會英文都能做英國皇帝,我李敖不會說台灣話卻做上台獨大員,又算什麽啊!”
三、保安處看守所所長羅永黎上尉留小平頭,兩眼炯炯,令人生畏,可是跟我熟了,發現他人蠻好。有一次,他感慨地說:“我是神仙、老虎、狗。”我問他為什麽,他說:“我一看到老婆,就是神仙;我一看到囚犯,就是老虎;我一看到長官,就是狗。”我聽了哈哈大笑。他補充說,他真覺得他幹了這麽多年,其實隻是國民黨的一條狗!但他畢竟是假狗,看到真狗會害怕。國民黨抓雷震那一天,他被派去參加,自由中國社有條大狼狗,差點咬了他,他說他雖然是國民黨一條狗,但還是怕真狗。
四、我住軍法看守所第二房,正對麵是第十房,關的是調查局“匪諜”處長範子文。此公英國留學,相貌堂堂,氣焰很大,被調查局局長——不懂abc的沈之嶽整,誣以“匪諜”之名,關了起來,不但把他關起來,連他的太太滿素玉也關起來,太太就住樓上。範子文被關,自認不得活命,他的姐姐來看他,他雙手抓住鐵欄,大叫道:“我給國民黨做走狗做了這麽多年,就是這種下場啊!”經大家勸說,他才不叫了。他後來專心信佛,整天大聲念佛,念佛以後,口中連說:“報應,報應!”可見他內心對過去殺生懺悔之重。念佛以後,他說不殺生了,可是牢裏蚊子太多了,趕也趕不走,他沒辦法,就用扇子把牆上的蚊子一一拍死,一邊拍一邊說:“這不是殺生,這是打沈之嶽!”
五、我成為台獨分子,謝聰敏是一個施展連環套的角色。他和魏廷朝先把我咬進牢裏,使官方上當;然後在聲勢已壯之後,在海內外皆知李敖加入台獨活動之後,再設法替李敖翻案,用李敖在文化界的聲名,反襯出國民黨在如何以冤獄迫害自由作家。這樣一來,李敖可被黃魚兩吃,而國民黨的害賢之名卻又加倍。謝聰敏在牢中替李敖翻案,不是容易的事,因為管製森嚴。但是一次陰錯陽差,使他有了機會。一個日本人小林正成一度住他押房隔壁,在小林被驅逐出境前夜,他拋了一封信由小林帶出來,輾轉登在《紐約時報》。信披露後,自然使官方灰頭土臉。謝聰敏縱在牢中,還能有這種機智英勇的作為,真令人讚歎。出獄多年後,他到我家來敘舊。我問他:“到底小林怎麽帶信出去的,難道不檢查嗎?”謝聰敏說:“怎麽不檢查?還由所長羅永黎帶人把小林脫光檢查過呢。當時我以為信會被搜出來,可是一直沒動靜。後來我到日本,見到小林,問他,原來小林先把信藏在馬桶與牆的夾縫裏,脫光檢查完畢後,臨走前,他要求小個便,就趁小便之時,把信從夾縫中帶了出來。”
六、信登在《紐約時報》後,官方追查,謝聰敏瞞過由小林帶信的真相,反咬了一個班長陳留恨,說這信是班長帶出的。陳留恨因此被捕,被拷打不已,直到最後查出不是班長而是小林,才真相大白。由於陳留恨對待囚犯極壞,謝聰敏這一亂咬,卻也咬得人心大快。謝聰敏被罰戴腳鐐好幾個月,最後取下腳鐐時,班長們對他恭賀,他笑嘻嘻地說:“小意思、小意思。”
七、在軍法看守所放風之際,碰到一個小叛亂犯。他是一名高中生,因想組黨,被抓入籠。他大惑不解,向我說:“李先生,公民書中告訴我們,‘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我以為那是真的,就想組黨,結果就給抓進來了。”我聽了,哈哈大笑。後來,他好像隨遇而安,也甘於做叛亂犯了,有一天竟自謂:“我是天生革命家。”可是這位小革命家很怕鬼,夜裏總蒙頭大睡。
八、在軍法看守所,來了一批以成功大學學生為主的“成大共黨案”的小鬼,那些小鬼從來沒見過真共產黨,坐在牢裏,到處想找共產黨前輩來師法。我說別天真了吧,牢裏哪裏還有什麽真共產黨!國民黨整天抓到的,其實都是假共產黨!他們不信,硬說李荊蓀是,一房一房傳話過去,向李荊蓀致敬。後來發現李荊蓀果然是假的,於是大呼負負,又一房一房傳話過去:“致敬取消了!”弄得傻頭傻腦的李荊蓀糊裏糊塗,搞不清忽來致敬忽又取消是怎麽回事。(現在隻剩柏楊在《柏楊版資治通鑒》中捧李荊蓀了,柏楊說他對李荊蓀“由衷起敬”,多好玩,隻有贗品才永遠捧假貨!)
九、“成大共產黨”在調查局被刑求,有人大罵:“你們這樣對我們共產黨,將來共產黨從大陸來了,要剝你們皮啊!”調查局幹員說:“剝就剝,可是沒來以前,老子們先剝了你的皮!”
十、“成大共產黨”領袖是蔡俊軍,是一位率真勇敢的年輕人,後來與我成為好友,出獄後還打電話並來我家感謝我對他的照顧。有一次我送他一套睡衣,他那時被判死刑,穿著睡衣,戴著腳鐐對我說:“槍斃的時候,我就穿它去。”又指著胸前說:“子彈就從這兒打出來。”態度從容之至。後來死裏逃生,改判無期,十五年後出獄。我的同案李政一曾和蔡俊軍同房,他告訴我:“同房難友任何人的食品,蔡俊軍都會抓來就吃,連招呼都不先打一下。人問他為什麽,他說:‘我們是共產黨,你的就是我的,我要共你的產啊!’”
十一、“成大共產黨”另一領袖吳榮元,也被判死刑,也是一位率真勇敢的年輕人。他被判死刑後,戴著腳鐐,等待槍斃,找來佛經看,以為解脫;後來改判無期,他把佛經一丟,說:“既然沒死,還是看李敖的書吧!”
十二、在黑牢中的人,無不恨調查局與警備總部,因為這兩個衙門專門刑求以造冤獄。有一次,一個土頭土腦的台灣人,被送到軍法處看守所來,他餘怒未消,把棉被卷成一團,坐在地上,一邊捶棉被,一邊大喊:“調查局,利嘎西郎(你家死人)!調查局,利嘎西郎!”舊派心理學家喜言“本能”者,凡遇無法解決的主題,輒以“本能”含糊帶過,人戲以“毯子學說”(nket theory)譏之,因隻能遮蓋問題而不能解決問題也。看到這土頭土腦的台灣人,竟能如此用棉被解決問題,真可成立“棉被學說”了。
十三、關在押房裏的寂寞難挨,是一般人犯最吃不消的,他們要打發日子。打發日子最好的方法就是出來做工。做工雖然苦,但是大家搶著幹。有一次,押房裏缺個理發的,班長問誰會理發,一個老台灣人叫葉迫,說他會,於是由他為大家理發。押房理發的規矩是,被理發的囚犯,每人準備衛生紙兩張,自己折好,用手托著,理發的為你刮胡子時,一邊刮,一邊要把刮下的抹在衛生紙上,以節省他的時間,好快速為下一個服務。一般正常情況是,一陣快速服務下來,走道上每間押房門口,都丟下一小堆衛生紙,上有肥皂和著的胡子垃圾。可是,由於這位葉迫根本不會理發,而冒充他會,結果一陣刮胡子下來,走道兩邊的衛生紙上,竟是血跡斑斑,好像人人有了月經似的。氣得範子文大罵葉迫,班長也臉上無光,趕忙把葉迫趕回押房去了。
十四、我有一段時間與人合住第十一房。有山東米商黃中國被判死刑,他是粗人,因賭博被人陷害成匪諜,以致冤死。還沒執行前,胡炎漢勸他信耶穌,帶他一起禱告。禱告完了,我在旁邊大笑。胡炎漢問我笑什麽?我偷偷開玩笑說:“黃中國枕頭底下藏著佛經呢!他所有的寶全押,是上天堂的投機分子。隻恐怕上不了所有的天堂,反倒下了所有的地獄!”黃中國的冤獄,我曾全力代他寫狀子,他感謝得向我磕頭。可是最後在劫難逃,終被拖出槍斃。
十五、黃中國被槍斃之日,清早5點,第十一房的房門突然間被打開,黃中國正睡在門邊,他一聲哀呼,坐起來,向牢房另一角衝過去。可是,七八個禁子牢頭衝進來,反銬他的兩手,抓住他的頭發,用布條纏住他的嘴巴,再用熟練的技巧,把他架出房門。當時睡在我右邊的胡炎漢驚慌坐起,十指張開,兩臂前舉,大叫起來,一個班長討厭他跟著叫,順手拉了他一把,高叫:“還有你!”嚇得胡炎漢縮成一團,藏在棉被裏。對麵的崔積澤事後嚇得哭起來,一邊擦眼淚一邊說:“什麽意思嘛!人家隻買一點軍油,就把人家跟死刑犯關在一起,就這樣嚇人家,什麽意思嘛!”黃中國的遺物,班長托我包在一起,送到門外。這時胡炎漢還縮在棉被裏,在裏麵呻吟:“太可怕了!太可怕了!”好久好久,才從棉被鑽出來。
十六、胡炎漢是榮工處的簡任官,在“中正大學匪諜案”中被誣入獄。入獄前在澳大利亞觀光,碰到居浩然。居浩然托他到台灣探監向李敖問好,結果沒想到自己也給關進來,正巧與李敖同房,向李敖問好了。
十七、在十一房還見過一個十九歲的小偷,長得奇黑,我用台灣話給他起外號叫“歐卡曾”(白話是“黑屁股”,文言是“黑臀”,古人真有人叫“黑臀”)。“歐卡曾”,浙江奉化人,眷區出身,因我對他不錯,他說很感謝我,他出獄後,一定找個脫衣舞女,用摩托車載來,在我窗下大跳一次,在警衛趕到前,再用不熄火的摩托車載運逃走。他說:“龍頭啊!不要太用功了!那時候該休息一下,看看脫衣舞,看看死脫瑞普(strif的日語發音),看看也好!”他一邊說,一邊扭動,學脫衣舞的模樣,醜態可掬,使我笑得腰都彎了!我坐牢多年,但是從來沒有那樣大笑過。
十八、牢裏的冬天很冷,我把我爸爸在東北穿的一件皮袍子帶進來,聊以禦寒。這件皮袍,被賊眼溜溜的“歐卡曾”看中了,他用手摸著上麵的毛,一邊摸著一邊喃喃自語:“毛真好!毛真好!毛真好!”“歐卡曾”連說“毛真好!”後第二天,他就被叫出去了。監獄官調查他有政治問題。因為若沒政治問題,怎麽會說“毛真好!”呢?那時毛澤東還在世,說“毛真好!”是什麽意思呢?“歐卡曾”費了九牛二虎的氣力來解釋,最後才算過了關。原來每間牢房高高在上的天花板上,都有一個擴音機,擴音機是個“大嘴巴”,也是個“大耳朵”。有情況時候它播出監獄方麵的命令、號音與音樂,你不聽不行,所以是大嘴巴;沒情況時候它不聲不響,卻是個竊聽器,由中央係統逐房抽查,隔牆有耳,所以是個大耳朵。因為大耳朵隻能聽不能看,隻能錄音不能錄像,所以竊聽時候就難免斷章取義,於是“毛真好!”的誤會,就發生了。
十九、我在軍法處,年複一年不準看報,所得消息,但憑新進牢的人口耳相傳,最新世界大事所得不多,最新流行歌曲倒聽了不少,因為大家無聊,以唱歌自遣者比比皆是。有一次一群小流氓個個會唱劉家昌的《往事隻能回味》,歌詞是:“時光一逝永不回,往事隻能回味,憶童年時竹馬青梅,兩小無猜,日夜相隨,春風又吹紅了花蕊,你也已經添了新歲,你就要變心,像時光難倒回,我隻有在夢裏相依偎。”當時我沒見到歌詞,把內容聽得模模糊糊,最後一句“我隻有在夢裏相依偎”,我聽成“我隻好另外找一位”。出獄以後,偶然機會看到歌詞,才恍然失笑。但覺得,我的誤聽後的新詞,其實比劉家昌的原詞還高明呢,情人走了,你另外找一位,豈不比夢裏留戀更積極嗎?
二十、最後一年,謝聰敏、魏廷朝和李政一,四人同居一房被“洗腦”,我宣布大家來生再見,拒絕講話,但偷偷隻和最夠朋友的李政一來往。那時洗澡時總要一貫作業,脫下衣服,同時洗了。有次看到魏廷朝洗澡,把準備換穿的衣服,糊裏糊塗重洗了一遍;把剛脫下來的衣服,又穿了回去。他那時又胖又黑,光著大屁股,吃力地洗衣服,使我想起狗熊進玉米園的故事。(狗熊進玉米園,折一根玉米挾在腋窩下,左摘右丟,弄了一夜,出園時腋下還是隻剩那一根!)魏廷朝出獄後,偶爾來看我,但兩人友情,似乎無複當年了。有一件事,仍可看出魏廷朝對我的衛護。在康寧祥、李筱峰誣謗李敖案發生時,魏廷朝寫信拆穿他們,有這樣一段:
李敖的個性和筆鋒太尖銳,而且耐磨耐鬥,所以朋友固然不少,敵人隻怕更多。他不斷地攻擊,又不斷地被攻擊,是不難想象的。
攻擊李敖,應該攻其所短,豈能攻其所長?說他專門打小報告,陷害朋友,可以說適得其反;既不合事實,尤其不是魏廷朝口中所言。李敖是最可靠的朋友(也是最難纏的敵人),在困難的環境中,經常接濟難友。有許多受過他的恩惠的人,在十幾年後始終對他懷念不已,這恐怕是他自己當初所料想不到的。他對看不順眼的人和事,反應過度強烈,往往馬上使小性子用刺骨的言詞、傷人的冷漠、明顯的動作,當麵讓人難堪;但他不會放暗箭。
由於魏廷朝的人證文證,終於拆穿了李筱峰的造謠,最後被我告誹謗成立,我贏了官司。
我從1971年3月19日晚上被收押起,大概經過三四天或四五天的疲勞審問,始終渾身疲累卻滿口謊話,不得要領。特務們偵訊的方式隻是翻來覆去聽你說說說,偶爾在旁做記錄,四小時換一班,接班的兩人翻看記錄後,即立刻進入情況。輪番上陣,一一追問我過去多年所做“害”國民黨的事,尤其是“跟監”我的十四個月中,我竟神通廣大,在被“跟監”中做的許多“害”他們的事,例如援救柏楊事件、泰源監獄名單事件、接雷震出獄事件、竊聽器偷運事件,乃至八竿子打不著的美國商業銀行爆炸事件等等,不一而足。在所有問題中,最令我困擾的是一再問什麽是“兩個半”?我說“兩個半”是中國民間傳說有兩個半軍事家,一個是楊傑,一個是蔣介石,半個是白崇禧。他們說你李敖胡扯,我們問的不是這個。我說既然不是這個,請你們給我一個邊,教我怎麽答,否則無從答起,最後終於告訴我魏廷朝說“兩個半”是他是一個台獨,謝聰敏是一個台獨,你李敖是半個台獨。在台灣肯幹的台獨,隻有你們“兩個半”。事實上,魏廷朝從來沒跟我提過什麽“兩個半”,我又從何答起?最後偵訊人員告訴我,他們得到的情報是以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台灣本部”有五個委員,我是其中之一。我聽了大惑不解,因為關於這“台灣本部”,事實上,我一無所知,乃是被逮捕以後才得知的。聽了這一天方夜譚,我說半個正好是“兩個半”的五分之一,“兩個半”自是指五委員而言,這樣看來,“兩個半”豈不正是五委員的秘密代號嗎?——我在憂患中仍不失幽默,這段諷刺,我記憶猶新。
多年以後,我看到謝聰敏在海外的回憶,談到“台灣本部”的事。謝聰敏說:“我被捕以後首先受到八天八夜的疲勞訊問,在昏昏沉沉中聽到特務要求我編造台獨聯盟‘台灣本部’的組織。特務指出‘台灣本部’要有五個委員。‘你先把兩個木的編進去。’特務說。我不知道誰是兩個木的,我把林水泉先生編進去。他們不讓我編進林水泉,他們說林水泉坐在牢裏,不可能參加‘台灣本部’的會議,他們要的是兩個字的。於是我把當時的國民黨想盡辦法邀請回台的林二先生排進去。我說林二就是彭教授派遣來台的。‘我們要的是李敖,不是林二。’特務等得不耐煩,明白地說。‘李敖是大陸人,怎麽會參加“台灣本部”?’我問。‘海外的台獨聯盟主張容納大陸人,李敖擔任台灣本部委員,那是理所當然。’‘我從來沒有聽過“台灣本部”的名稱,當然也沒有向他談過。即使有“台灣本部”的名稱,他也未必接受委員的職務,自古才大難為用,誰敢惹他?你們要虛構罪名也要讓人民信服啊!’‘無論如何我們已經決定抓他。’於是他們開始用刑,編造‘台灣本部’的委員名單,替台獨聯盟網羅大陸人。”——在特務們的“網羅”下和謝聰敏的誣攀下,我李敖就變成了“台灣本部”五人小組的大員,可是直到今天,我除了謝聰敏、魏廷朝二位外,還不知道另外兩位大員的名字!
為了坐實我是五委員之一,特務們硬要從我口中,落實這一事實。因而把我刑求,刑求內容從拶指到夾竹竿,不一而足。後來得知:我是受刑受得最客氣的一位,同案除謝聰敏、魏廷朝以外,自李政一以下,劉辰旦、郭榮文、吳忠信、詹重雄他們都受到各種苦刑,包括灌汽油、坐老虎凳、背寶劍、三上吊、搖電話等在內,這樣子長年逼供的迫害。最後取得的自白,其真實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刑求我的下手人物是由保安處組長李彬如上校帶頭。李彬如長得猥瑣黑矮、上海口音、程度奇差,在1963年檢察官王鎮被刑求案中,就出過大惡名(1963年6月6日“監察院”“王鎮訴請被警總刑求案之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提到的李中校,即是此人),後來脊椎生病死了。另有主要的幫凶是組員陳敬忠參謀,長得人高馬大,講得一口好國語,卻是台灣人,程度也奇差,下落不明……這些人在辦案時,心理狀態都是極有問題的。例如他們刑求逼供時,我反問他們,說:“我看別這麽麻煩了好不好?你們拿空白的筆錄紙來,我在最後先蓋下指模奉贈,然後你們回辦公室,隨便你們怎麽填寫我的罪狀就是了,你們填我是‘匪諜’,是‘台獨’,是長白山上的‘老狐狸’(我被抓時,正是電視劇《長白山上》走紅的時候),悉聽尊便,都行!”可是,他們不肯,他們說:“他媽的你李敖是什麽意思?你這樣看不起我們,你以為我們破不了案,你想把秘密帶到棺材裏去?不行!你死進了棺材,我們也要把你棺材蓋敲開,要你吐出秘密,再去死。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你在我們眼中,是玻璃缸裏的金魚,我們把你看得一清二楚!你不說不行!”我說:“你們要我說,總得透露一點蛛絲馬跡,讓我來編。”他們說:“我們不提示!”正因為他們的信條是“不提示”,所以才有新疆王盛世才那種整人作風。(盛世才自己反蘇後,誣人是共產黨,十分起勁,他親自審問丁慰慈,查問拿了蘇聯多少盧布。丁慰慈不勝刑求,向盛世才說,你說拿多少就拿多少,我承認就是。可是盛世才一定要逼人自誣。於是丁慰慈隻好從拿五萬說起,盛世才嫌少,毒打之下,盧布由五萬升到十萬、二十萬、三十萬,可是還打不停,嫌太少。丁慰慈索性自誣拿了一百萬,結果盛世才又嫌多。於是,丁慰慈由十萬、二十萬、三十萬,一路往上升後,再從九十萬、八十萬、七十萬、六十萬一路往下降。直到被毒打得體無完膚時,丁慰慈說出五十萬,盛世才才認為與“腹案”相合,含笑叫停。盛世才的結論是:“丁慰慈!你早說實話,不就少吃那麽多的苦頭了麽?”)——這種辦案人員的心態,後來我才悟出道理來,原來這是一種自欺型的心理變態,一種自欺型的虐待狂。明明以冤獄整人,卻視被害人自誣細節以為樂,樂而久之,他們也多少自欺這不是冤案、假案、錯案,這是無風不起浪的。於是,他們心雖不安,理卻得了,遂根據人犯的亂說而亂編,嵌入法律,把案子咬得死死的,最後,獎金他們拿,大牢人犯坐,周而複始,冤獄連台了!
五委員之外,另一個被追問的問題是:“為什麽要把害政府的文件交給‘國際奸人’馬丁?”我說:“因為我要爭取人權,隻好托‘國際奸人’送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等機構,來揭發你們國民黨統治下的黑暗。”特務們追問:“馬丁是不是台獨分子?”我笑說:“馬丁是英國人、英國名人,怎麽會是台獨分子?”特務們聽了,麵露獰笑,突然間,朝我麵前丟出一本書,原來就是我被捕前不久坐在馬桶上看《新聞天地》提到的那本大名鼎鼎的《台灣獨立聯盟機關誌》——《台灣青年》第一二○期,赫然看到《台灣泰源監獄“政治犯”名單》的大標題,我才恍然大悟:原來馬丁“此馬來頭大”,此馬原來跟台獨分子勾結的!
最精彩的是,在名單最後,還來了一張照片,標題說:“蔣家對於反對他的所謂‘政治犯’就是在釋放後也經常派遣特務跟蹤,此張照片是其鏡頭之一(本聯盟在島內的秘密盟員攝)。”——照片內容,明明是我從我家四樓窗口偷照的“跟監”現場,我變成了他們台獨聯盟“在島內的秘密盟員”!如此不由分說,公然以黃袍加身,硬施厚愛,這些台灣“盟友”的作風與用意,也就真可知矣!但是,把我硬施厚愛的台灣“盟友”是誰?難道是表麵上《台灣青年》版權頁上的“發行人王育德”“總編輯吳進義”,乃至“編輯委員羅福全、孫明海、王仰止”這些“小尾”嗎?或是出資大老板最後無恥投降國民黨回來的辜寬敏那種“中尾”嗎?當然不是,我與他們素昧平生,真正的硬施厚愛者,不是別人,正是“大尾”彭明敏自己!多年以後,謝聰敏也私下笑嘻嘻地告訴我:“不是彭先生幹的,還是誰啊?”這是什麽作風,什麽意思呢?如果李敖是島內台獨聯盟秘密盟員,你這樣一寫,豈不無異向國民黨泄底、告密嗎?如果李敖不是秘密盟員,你這樣一寫,豈不蓄意誣陷李敖是台獨盟員嗎?不論從正反哪個角度看,這照片登出來,這行字寫上去,就是典型的誣陷朋友,典型的出賣同誌,為政治犧牲朋友,在朋友因他受難時還落井下石如此,這是哪一國的做人品質呢?
經過夜以繼日、日以繼夜的偵訊,我終於悟出原來誣我成為台獨大員是符合特務們和台獨分子們的雙方利益的!最後我對特務們說:我的整個感想是台獨分子希望把這案子做大,咬住李敖,硬替他們捧場,對外宣傳說:大家快看,台獨運動不但有外省人參加,並且還是頂呱呱的外省人李敖加入我們的行列!另一方麵,你們國民黨情治人員也希望把這案子做大,案子有李敖參加,自然就頓時變成大案,扣住李敖,硬替你們捧場,可以對上麵報告破了巨案,可以多領獎金。這樣雙方你推我拉,我還有話可說?
就這樣的,我在暗無天日的保安處訊問室第五房住了近一年後,被移送到景美秀朗橋下軍法看守所,那天是1972年的二二八之日。在第五房近一年,是我一生中最陰暗的日子,在這房中,我曆經了國民黨特務們的淩辱刑求,曆經了好朋友的陷害出賣,曆經了親弟弟的趁火打劫,曆經了小情人的黯然離去,曆經了終年不見陽光的孤單歲月……雖然我在多少個子夜、多少個晦冥、多少個“昏黑日午”,我噙淚為自己打氣,鼓舞自己不要崩潰,但當十個月後,當小蕾終於寫信來,說她不再等我了,我捧信戚然,畢竟為之淚下。我識小蕾在1967年9月26日,那時她十九歲,正從高雄女中畢業北來念銘傳商專。她和同學提著行李等計程車,正巧我開車經過,看到她,我立刻喜歡上她。此後我經常送她上學,接她下課,近於形影不離地過了三年七個月的快樂日子。有一次李翰祥坐我車裏一起等她下課,遠遠地她和同學走來,李翰祥一眼就斷定哪個女孩子是小蕾,並身兼“星探”,邀她演緹縈,演瓊瑤的電影,但她拒絕了。小蕾身高一米七○,長發清純、可愛無比,除了憂鬱不足外,十足是瓊瑤《窗外》裏的小女生,在文星星沉的日子裏,她一直在我身邊,伴我度過被國民黨大力封殺的歲月,在山邊,在小溪,在花園,在電影院,在保齡球館,在特務跟蹤的日月潭……我們一起徜徉大化,過了無數歡娛的時光。小蕾是最善良的少女,她從沒跟我發生爭吵,她永遠依偎在我身邊,任我提議做我想做的任何事,從要摸著她大腿看電影,到泡在浴缸裏下跳棋,到她二十歲生日時由我拍裸照……她都讓我滿足,她是我有生以來最懷念的女人。我一生與女人離合,都是情隨情遷,但與小蕾的分手,卻是情隨事遷,是我政治性入獄導致的生分,導致的生離死別,所以留下的隻有懷念與美感,無複其他。小蕾的離去,相對於我被刑求逼供,是我遭遇的另一困境,兩個困境都發生在我陷身牢獄的第一年,那時我三十五歲。
小蕾來信後十八天,我終於離開保安處第五房,改押景美軍法看守所。我被關在第二房,當晚進住另一囚犯,自言是犯了軍法的警備總部上尉袁耀權,名為同住,實為監視。第二房不到兩坪大,扣掉四分之一的馬桶和水槽,更形狹小,“散步”五步就得回身,兩人一起“散步”,每次都要側身而過,其局促可知。過了幾個月,袁耀權判了無期徒刑,調走了,我獨住第二房,再轉到十一房,十一房大了一倍多,可是最多時要住上六名囚犯。最後同房的黃毅辛出獄了,胡炎漢、崔積澤移監了,李國龍管訓了,黃中國槍斃了,其他川流的囚犯也都走了,隻剩我一個人住,不久便調到第八房,跟第二房一樣小,但光線好一點。我在景美軍法看守所共住了四年八個月,可是一個人在第八房住了二年半之久。在第八房我是特權階級:一、我有一個黃毅辛走後留下的熱水瓶;二、我有一塊大木板——破門板架起的“書桌”。不過,“書桌”架起後,全房隻剩二分之一的“散步”空間了。我一個人整天吃喝拉撒睡,全部活動,統統在此。不過不以人為本位,小房間內也不乏“生物”,白蟻也、蟑螂也、壁虎也、蜘蛛也、蜈蚣也……都戶限為穿,來去自如。至於狗彘不若的人,就自歎弗及。八號房的戶限與來去,主要靠牆與地交接點上的一個小洞,長方形,約有30x15厘米大,每天三頓飯,就從小洞推進來;喝的水,裝在五公升的塑膠桶裏,也從小洞拖進來;購買日用品、借針線、借剪指甲刀、寄信、倒垃圾……統統經過小洞;甚至外麵寄棉被來,檢查後,也卷成一長卷,從小洞一段段塞進。小房雖有門,卻是極難一開的。門雖設而常關,高高的窗戶倒可開啟,可是透過窗上的鐵欄看到的窗外,一片灰牆與肅殺,縱在晴天的時候,也令人有陰霾之感。
我在1972年自保安處改押景美軍法看守所後,等候軍法審判,全部過程中,有可笑的一些變化。原來我在警總軍法處被亂判叛亂的“主文”是:
李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六年。
綜看這一警備總部1972年度初特字第12、17號,1972年秤理字第2758號判決書,發現所謂李敖叛亂的罪行,昭彰者不過三類:
第一類是“與彭來往帶信罪”——說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獄後叛國之念末泯,仍秘密與之交往,並且介紹了某外籍人士為彭明敏帶出一封信到海外,未加檢舉。
第二類是“家藏文件入夥罪”——說我接受謝聰敏交閱的叛亂宣言及月刊多件。並同意加入以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做了“台灣本部”的委員。
第三類是“監獄名單外泄罪”——說我把泰源監獄叛亂犯名單交某外籍人士帶赴國外,作為攻訐“政府”之運用。
警備總部就憑上麵這三類罪名,判了我十年大獄。判決日是1972年3月10日,審判長是聶開國,審判官是張玉芳、王雲濤。收到判決書後,我拒絕上訴,準備坐它十年。但是軍事檢察官韓延年說判得太輕了,他提出申請書,說李敖“犯罪情節並無輕微,亦無可憫恕之處,又無法定減輕之原因,乃竟分別酌減或處以最低度之刑,量刑似嫌過寬,爰依‘軍事審判法’第187條第1項申請複判”。複判開始後,可拖得久,直拖到三年半後,1975年8月12日才下來,審判長是蕭凱,審判官是李桓、成鼎。文號是1972年複普教風字第33號“國防部”判決書,“主文”是“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於是,老庭重開,再為判決,因為趕上蔣介石死了大減刑,所以刑期就短了。“主文”是:
李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減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剝奪公權四年。
綜看這一警備總部1975年度諫判字第49號判決書,發現所謂李敖叛亂的罪行,昭彰者仍不出上麵所分的三類,但是在判決書行文之間,卻動了手腳,略有增刪。警備總部仍憑上麵這三類罪名,判了我八年六個月大獄。判決日是1975年9月15日,審判長是王宗,審判官是徐文開、傅國光。這一複判,從十年降為八年半,顯然已有很明顯的政治轉變,但轉變中最令人驚異的,倒是我變成是唯一的“叛徒”了。我的案子,同案共八人,其他七人是謝聰敏、魏廷朝、李政一、劉辰旦、郭榮文、吳忠信、詹重雄。兩次判決對我所用的法條都是“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俗稱2條3),就是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第一次對他們用的,卻是第2條第1項(2條1),這項罪判得要重,所以初判時謝聰敏、李政一、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各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魏廷朝、吳忠信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都比我重五到兩年以上。可是複判時,他們的罪名都改為第4條第1項第10款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的罪名了,且把魏廷朝、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都判得跟我一樣刑期了。這樣一判,妙事來了,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2條:“本條例稱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再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本條例稱叛徒者,指犯第2條各項罪行之人而言。”換句話說,隻有用第2條判的人,才是“叛徒”;用其他條判的人,都不算叛徒。所以同案六個人中,隻有我是“叛徒”,他們都不是了,他們都隻是“受叛徒之指使”的罪犯而已,這倒真是令人會心的變化喲!
警備總部軍法判決我的三類罪名,其實成立的關鍵隻在我是不是參加了以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是不是做了“台灣本部”的委員而已,其他的罪名其實都是笑話。例如:
一、說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獄後叛國之念未泯雲雲,事實上,我根本不知道,彭明敏腦袋裏的念,泯也好,不泯也罷,我又從何知道?判決書上所說,都是誣我之言,都不能成立,並且認定這種事實也全無物證及其他必要之證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二、說我秘密與彭明敏交往雲雲,事實上,我跟彭明敏交往,完完全全公然行之,毫無秘密可言。其沒有秘密,甚至到了彭明敏要請情治人員吃飯,都托我代約的程度。1967年7月3日,彭明敏有信給我,想約調查局處長王淦吃飯,就是證據;又如調查局局長沈之嶽請吃飯,也是專門請彭明敏和我兩人的,說秘密與彭明敏交往,竟秘密到情治人員頭上,天下有如此秘密乎?
三、說我介紹某外籍人士為彭明敏帶信到海外未加檢舉雲雲,事實上,信是封口的,我又不是喜歡偷拆人信的情治人員,何能窺知其中內容?托外國朋友梅心怡(lynn a. miles)帶一封信,而不經過郵政局,難道就犯法不成?這犯了什麽法?不犯法,又檢舉什麽?帶一封信,就判人十年徒刑嗎?
四、說我接受謝聰敏交閱叛亂宣言及月刊多件雲雲,事實上,這是瞞天過海之言。因為謝聰敏給我的宣言,乃是五年前(1965年)他們那張宣言的英譯本,它是曆史文件,在我這學曆史的眼中,它與興中會成立宣言等所有宣言都別無二致,都是史料而已。如果交閱的是即將發出的新宣言,也許還可以這樣羅織我,事實根本上沒有這種新宣言。而該五年前宣言的英譯本,還是國民黨大員連戰翻譯的,譯者連戰無罪,讀者李敖卻何來刑責?至於說月刊多件,月刊都是外文雜誌之類,又犯什麽法?看看外國雜誌,就判人十年徒刑嗎?連軍事法庭公設辯護人的辯護書,都說“李敖僅係閱讀資料,收集叛亂犯名單,並無意圖破壞‘政府’之組織,更不得指為‘預備顛覆政府’”呢!
五、說我把泰源監獄名單交某外籍人士帶赴國外,作為攻訐政府之運用雲雲,事實上,1970年8月14日,“國際特赦協會”秘書長馬丁·恩納爾斯到我家,我把泰源監獄名單給他,目的隻是請他透過這一人道組織,對政治犯援之以手而已。國際特赦協會對共產國家的人權糾正報告,後來台灣的國民黨都一再引用之大加宣揚,見於1987年7月10日《中華日報》,為什麽我跟這個會有接觸,就變為攻訐“政府”了?難道一個政府合法抓了人,被抓的名單也是機密嗎?這是哪一國的機密?如果是機密,足見其為非法也無疑。是非法就休怪人揭發!但無論如何,這樣子把名單帶到國外卻並不犯法的。
以上五點,都分別駁斥了警備總部給我的三類罪名,都是笑話,都不能成立。剩下來唯一成立的關鍵,就在我是不是參加了彭明敏為首的叛亂活動,是不是“台灣本部”的委員了。這一罪名如被推翻,其他的依法都無所附麗,都不成其罪名。但是,耐人尋味的是,在複判中,這一參與“台灣本部”的重大案件,居然暗中消逝了,最後,反而用了無所附麗的一些浮詞,羅織定罪,這是完全站不住的!這一判決後二十一年,我在路廠碰到當年整我的保安處處長吳彰炯,他早已退休,改在仁愛路遠東百貨公司五樓富貴樓當總經理,他約我到他辦公室小坐。我問他:“你現在還相信我是台獨分子嗎?”他笑著說:“你是啊,當時我們的情報你是‘台灣本部’五委員之一啊,你不但是台獨分子,並且是大官哩!”我說:“我最後的判決書上,已經完全沒有了‘台灣本部’這一事實了,五委員之說,複判時根本被推翻了,我有幸做了這麽大的官,也給暗中解職了。你知道嗎?”他聽了,大為驚訝,說:“這怎麽可能?我們當年是根據你是台獨大員才抓你的啊!”我笑著說:“怎麽辦?你趕快給我補開證明吧,現在台獨走紅了,我可以憑你的證明去做大官呢!”——整個所謂“台灣本部”之說,都是吳彰炯這些又混又壞又可惡的特務信以為真又譸張為幻出來的。謔畫的是,李敖是台獨大員也好,不是也罷,都無礙於軍法大審下的大獄伺候,反正要你坐牢,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欲下之獄,何愁無罪?所謂李敖是台獨大員的荒謬劇,洵可如是觀。
正因為我看透這一真相,所以,在警備總部軍法審判的時候,我是以耶穌姿態出現的,我說了“耶穌受審時,他也沒說話”後,就對軍法官不屑置一辭,也不請律師代我置一辭。我願意坐牢,其他不必廢話。判決書中說李敖“犯罪事證已甚明確,雖被告於本庭緘默,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規定,得不待其陳述,徑行判決”,所以有這樣的文字,就肇因於此。最可笑的是在審判時,魏廷朝看我一言不發,居然對軍法官說:“李敖不講話,我可不可以替他講?”我這做耶穌的聽了,簡直忍不住笑——這胖子正如李政一所說,“有一張壞嘴巴”,他和謝聰敏不夠朋友,硬把我咬成台獨分子,意猶未盡,還想在軍法審判時饒舌呢!(魏廷朝在台大法律係時,我並不認識他。到他當兵時,才由馬宏祥介紹認識。這胖子為人拙樸,他大姐告訴我,說他看外國電影看不懂,因為他隻能分清外國人男女,卻分不清個別的長相。所以在他看來,所有外國男人長得都是一樣的,所有外國女人也長得都是一樣的,這樣一來,電影中鬧了半天,隻有一男一女而已,又有什麽好看。魏廷朝一直給我英雄的形象,事實上,有的英雄一到牢裏,就不無出入了。我對台獨英雄的英雄程度所知不足,致遭牢獄之災,吃盡苦頭,不能全怪別人。)
判決書上一共被告八人,事實上我隻認識謝聰敏和魏廷朝,所以變成八個人,有來龍去脈。在我被捕前五個月,台南美國新聞處發生了爆炸案(1970年10月12日);在我被捕前一個月(1971年2月5日),台北美國商業銀行也發生了爆炸案。當時我在報上看到了消息,還以看好戲的心情看熱鬧的,做夢也沒想到會扯到我頭上。直到3月19日被捕後,保安處處長吳彰炯少將叫副處長張耀華上校向我說:“李先生,請告訴我們,誰是搞爆炸案的凶手,蔣‘副院長’交代下來,說隻要李敖說出是誰,就立刻釋放李敖。蔣‘副院長’人格保證。”我說:“你們辦案這樣辦,太離譜了吧?連這種案都懷疑到我頭上,你們對我太缺乏判斷力了吧?”他聽了,沒再說什麽,就走了。後來,軍法處把我提起公訴,法律文書送來,我才知道同案除了我的老同學謝聰敏(彰化人)、魏廷朝(桃園人)外,還有李政一(台南人)、劉辰旦(台南人)、吳忠信(台南人)、郭榮文(台南人)、詹重雄(台北市人),他們都是我不認識的,原來都是所謂爆炸案的凶手,我竟與這些響當當的人物為伍,我真抖了。
到了1972年2月29日,第一次秘密審判開庭時候,我才第一次見到他們。那天我坐在法庭的最左麵,坐下以後,發現同排最右麵有一位戴黑邊眼鏡的壯漢,一直側過身來看我,對我微笑,他就是劉辰旦。按軍法處看守所的規矩,凡是同案,都要隔離監禁。我們同案八個人,就分別在樓上樓下大房、小房、小黑房中拆散開來,我跟劉辰旦正巧自始至終分在樓下一房到十四房的同一走道(李政一也住過九房一段時間)。我先住二房,後轉十一房,再轉八房;他先住十三房,後轉十二房,再轉六房。因為總是在同一走道,所以雖然隔離,也偶爾見麵,宜屬同案,自然就熟了。有時看病時在醫務室碰到,我發現他真長得虎背熊腰,結實無比,羨慕他有這樣好的身體來坐牢,真是本錢。
我從二房遷到十一房以後,劉辰旦遷到六房,跟“成大共黨案”吳錦江同房。六房在十一房的斜對麵,從高窗中可以打照麵,我因為有塊破門板,用書物墊起,搭成桌子,所以一上了桌子,頭就可伸到高窗上;而劉辰旦那邊,因為身懷絕技,從門框上墊腳,縱身一躥,也可攀住高窗。隻要向下俯視,走道上沒有班長,就可以用暗號聯絡對方,上高窗講話。劉辰旦呼叫我的暗號是吹口哨電影《坦克大決戰》一段,我呼叫他的暗號是唱英文歌一句。歌曰:“sister!sister!do you hear me?”是我被捕前與小蕾看的最後一場電影《火雷破山海》中對修女唱的歌。不過為防其他房旁聽,有時也用“大字報”。“大字報”是把紙裁成長條,用毛筆寫掌心大小的字,自左向右橫寫,呼叫以後,一張張再自左向右慢慢傳送,雖然隻是紙條走動,但是感覺與霓虹燈廣告無異,真是妙法。傳後撕碎,從馬桶衝走,片紙不留。有一天中午,劉辰旦、吳錦江此起彼落,每次落下,地板砰砰作響。跟我傳了一兩個小時“大字報”,我想他們一定累壞了。我這邊,因為有克難桌,兩腳落實,不需用腳掌側踩門框,所以傳起來,倒一點也不累。後來我遷到八號房,劉辰旦遷到六號房,同在一排,不能打“大字報”了,所以多靠呼叫。劉辰旦有時把許多消息,寫在小紙條上,偷封在生力麵袋裏,佯作送麵給我,請外役(主要是位外號叫“阿財”的)轉來。我那時很自私,也很謹慎,不回傳字條,為了怕被查出,影響我的讀書方便——我獨居一室,拚命看書,輔導官馮音汝在書本管製上,也對我優待,這種大牢能坐下來,有大量書看太重要了。我們那時年複一年不準看報紙,有一次李政一在樓上弄到幾塊報紙傳給我,不久李政一就被抓到。我當時也弄不清他們的底細,不願深交朋友,所以盡管禮尚往還,可是卻不肯回傳字條。劉辰旦的字條有時用菜盆傳給七房的吳榮元,再由吳榮元從外窗傳給我(七、八房有外窗相連,下有細縫)。吳榮元和吳錦江都是“成大共黨案”的頭目,吳錦江判無期時吳榮元判死刑,後改無期。吳榮元與警總的陳鴻漸同房,我尤其小心,因我對警總的人極不信任。由於我在書本管製上被優待,劉辰旦、吳榮元他們也沾了不少光。吳榮元與同案的刁德善,我為他們買了當時幾千塊的書,讓他們帶到火燒島(綠島)。由於我不肯回傳字條,他們倒也習慣了。吳榮元臨去火燒島前,留字給我,感謝我對他的“不言之教”;劉辰旦一點也不怪我,他知道一定有我特殊的原因,仍舊對我關懷備至。我冬天畏寒,他極為擔心,請他姐姐劉美女買藥送我,又傳字條來,提出各種禦寒良方,其中之一是教我學日本學生,用幹毛巾渾身幹擦生熱,他的好意,我至今記憶猶新。我因飽受深交朋友之累,所以在沒弄清底細前,頗為矜持,但是劉辰旦對我,一本胸懷坦蕩,日子久了,我發覺此人很夠朋友。1975年4月25日,我在小房裏獨自看書,特別是小蕾請她父母送來祝我四十歲生日的《生活雜誌》(the best of life)畫冊。忽然班長送進一個生日蛋糕,原來是劉辰旦請他姐姐特地為我買了送來的,劉辰旦的體貼細心,照顧朋友,由此可見。他的姐姐在弟弟受難期間,本來打算把退休金買間小房子的,結果錢都花在救弟弟上麵了,房子吹了,她真是一位偉大的姐姐。劉辰旦他們雖然與我同案,但是罪狀卻你東我西。他們罪狀是所謂爆炸案,其實這是冤枉的。在年複一年的囚居裏,我慢慢得知:所謂爆炸案,根本就不是他們幹的,而是吳彰炯少將主持下的一場冤獄。我在牢裏認識不少人,但與劉辰旦獨親。我出獄後二十年,還由他陪我去拜訪他那偉大的姐姐,向她致敬,並且不忘她在我四十歲生日時送我的蛋糕。
在判決定讞後,所餘刑期隻有一年多了。1975年12月22日清早,我突然被通知收拾行李,要移送“仁愛教育實驗所”(仁愛莊),就這樣的,我從景美移到土城,開始被國民黨“仁愛”了。為了優待也為了隔離,我被放到“仁愛教育實驗所”中的花園洋房裏,開了專班。專班“同學”四人,即李敖、謝聰敏、魏廷朝、李政一,從外請來所謂學者名流給我“上課”,他們是陶滌亞、毛樹清、項乃光、周道濟、王洸、屠炳春、施敏雄、林鍾雄、任卓宣、柴鬆林、魏萼、喬寶泰、鄔昆如等等,每周來“上課”一次,我看不起他們,對他們冷眼相向,一言不發。在兩旁“陪太子讀書”的少將副主任、上校教導長等怕冷場,希望我討論討論,我一概不理。我心裏想:這些人是些什麽嘛,例如毛樹清,是當年同我一起在舞廳跳舞的舞友;例如施敏雄,是當年我台中一中老同學施啟揚的小弟。他們雖然裝作不認識,可是他們怎配來跟我講課?至於任卓宣,根本是我筆仗時的手下敗將,更不足道了。國民黨轎車請這些人來“太歲頭上動土”,不是胡鬧嗎?(我出獄後五年,在台中一中校友會席上,碰到林鍾雄,我笑罵他你好膽大,居然敢來替國民黨向老大哥“洗腦”!林鍾雄連忙打躬作揖,他說他被請去,根本不知道給老大哥上課,隻以為是給普通政治犯上課,隻是想賺點外快。後來上課時,才知道赫然坐對麵的,竟是老大哥!所以原約定上四小時的課,後兩小時他再也不敢來了,他說他見了我,又膽怯又慚愧。)
就這樣的,我的牢獄生活就接近了尾聲。國民黨放我以前,依法要有人作保才能出獄,我拒絕,我說我朋友全跑了,沒有保,隻剩下一個“朋友”,就是你們“仁愛教育實驗所”的教導長汪夢湘上校,此公筆名東方望,給《文星》寫過稿。汪夢湘跑來,說他有職在身,不便保我,我說你老婆沒有職務啊,就由你老婆保吧,他還是不敢。後來所方人員偷偷同我母親商量,提議改由我母親保我,我得知後大怒,我說保人就可能是每周一次向警察告密被保人一周行蹤的人,如我母親保我,母親就有每周做線民一次之嫌,這成什麽世界!他們無法,就暗示我沒保人就有被繼續“感化”的可能,我說沒保人而繼續坐牢的人,我知道不少,可是我就是沒保,你們不放我可也。到了1976年11月19日,我終於勝利,破例無保釋放。我出獄那天,他們交給我“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開釋證明書”一紙,上麵有例行印好的“行狀及悛悔情形”專欄,中有例行的思想已改正字樣。我既未去綠島,也未悛悔,收到這張證明書,我真又好氣又好笑。後來憑此證明書,領到身份證,又重新開始我的“沒有青春隻有‘鬥’”的生涯,這時我四十一歲了。
在我坐牢期間,丁穎(載臣)、周渝、孟絕子、趙承厚、華肖忠等人敢來探監,我至今銘記;尚勤在海外會同許登源送了我一萬台幣,我出獄多年後,送了一棟房子給尚勤,並請許登源大吃特吃一次。丁穎、周渝、陸嘯釗、陳彥增都有錢來,我都不忘記。陶英惠代劉紹唐寫信來,我也感謝他們。我一生感人之恩,懷人之德,不沒人之功,垂老寫《李敖回憶錄》,自當表而出之。
在這五年八個月的監獄生涯中,雖然是昏黑所在,但觀察入微,也不無奇趣可尋,我加寫一些:
一、我被刑求的項目中,有一項拶指。他們把三支圓珠筆夾在我左手四根手指中間,再強行用我的右手緊握四根手指。並對我說:“李先生,這不是我們折磨你,是你自己的右手在使你的左手痛苦,所以不能恨我們。”我笑笑,說:“我不恨你們,也不恨我的右手,我隻恨圓珠筆。”
二、我在警備總部榮膺五委員後,情治人員發現,我這台獨大員,根本不會說台灣話,甚至“聽莫”(聽不懂)台灣話,如今成了“台獨先烈”,未免滑稽。我跟他們開玩笑說:“沒關係、沒關係,英國國王喬治第一根本不會說英文呢,他是從歐洲大陸過去的,不會英文都能做英國皇帝,我李敖不會說台灣話卻做上台獨大員,又算什麽啊!”
三、保安處看守所所長羅永黎上尉留小平頭,兩眼炯炯,令人生畏,可是跟我熟了,發現他人蠻好。有一次,他感慨地說:“我是神仙、老虎、狗。”我問他為什麽,他說:“我一看到老婆,就是神仙;我一看到囚犯,就是老虎;我一看到長官,就是狗。”我聽了哈哈大笑。他補充說,他真覺得他幹了這麽多年,其實隻是國民黨的一條狗!但他畢竟是假狗,看到真狗會害怕。國民黨抓雷震那一天,他被派去參加,自由中國社有條大狼狗,差點咬了他,他說他雖然是國民黨一條狗,但還是怕真狗。
四、我住軍法看守所第二房,正對麵是第十房,關的是調查局“匪諜”處長範子文。此公英國留學,相貌堂堂,氣焰很大,被調查局局長——不懂abc的沈之嶽整,誣以“匪諜”之名,關了起來,不但把他關起來,連他的太太滿素玉也關起來,太太就住樓上。範子文被關,自認不得活命,他的姐姐來看他,他雙手抓住鐵欄,大叫道:“我給國民黨做走狗做了這麽多年,就是這種下場啊!”經大家勸說,他才不叫了。他後來專心信佛,整天大聲念佛,念佛以後,口中連說:“報應,報應!”可見他內心對過去殺生懺悔之重。念佛以後,他說不殺生了,可是牢裏蚊子太多了,趕也趕不走,他沒辦法,就用扇子把牆上的蚊子一一拍死,一邊拍一邊說:“這不是殺生,這是打沈之嶽!”
五、我成為台獨分子,謝聰敏是一個施展連環套的角色。他和魏廷朝先把我咬進牢裏,使官方上當;然後在聲勢已壯之後,在海內外皆知李敖加入台獨活動之後,再設法替李敖翻案,用李敖在文化界的聲名,反襯出國民黨在如何以冤獄迫害自由作家。這樣一來,李敖可被黃魚兩吃,而國民黨的害賢之名卻又加倍。謝聰敏在牢中替李敖翻案,不是容易的事,因為管製森嚴。但是一次陰錯陽差,使他有了機會。一個日本人小林正成一度住他押房隔壁,在小林被驅逐出境前夜,他拋了一封信由小林帶出來,輾轉登在《紐約時報》。信披露後,自然使官方灰頭土臉。謝聰敏縱在牢中,還能有這種機智英勇的作為,真令人讚歎。出獄多年後,他到我家來敘舊。我問他:“到底小林怎麽帶信出去的,難道不檢查嗎?”謝聰敏說:“怎麽不檢查?還由所長羅永黎帶人把小林脫光檢查過呢。當時我以為信會被搜出來,可是一直沒動靜。後來我到日本,見到小林,問他,原來小林先把信藏在馬桶與牆的夾縫裏,脫光檢查完畢後,臨走前,他要求小個便,就趁小便之時,把信從夾縫中帶了出來。”
六、信登在《紐約時報》後,官方追查,謝聰敏瞞過由小林帶信的真相,反咬了一個班長陳留恨,說這信是班長帶出的。陳留恨因此被捕,被拷打不已,直到最後查出不是班長而是小林,才真相大白。由於陳留恨對待囚犯極壞,謝聰敏這一亂咬,卻也咬得人心大快。謝聰敏被罰戴腳鐐好幾個月,最後取下腳鐐時,班長們對他恭賀,他笑嘻嘻地說:“小意思、小意思。”
七、在軍法看守所放風之際,碰到一個小叛亂犯。他是一名高中生,因想組黨,被抓入籠。他大惑不解,向我說:“李先生,公民書中告訴我們,‘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我以為那是真的,就想組黨,結果就給抓進來了。”我聽了,哈哈大笑。後來,他好像隨遇而安,也甘於做叛亂犯了,有一天竟自謂:“我是天生革命家。”可是這位小革命家很怕鬼,夜裏總蒙頭大睡。
八、在軍法看守所,來了一批以成功大學學生為主的“成大共黨案”的小鬼,那些小鬼從來沒見過真共產黨,坐在牢裏,到處想找共產黨前輩來師法。我說別天真了吧,牢裏哪裏還有什麽真共產黨!國民黨整天抓到的,其實都是假共產黨!他們不信,硬說李荊蓀是,一房一房傳話過去,向李荊蓀致敬。後來發現李荊蓀果然是假的,於是大呼負負,又一房一房傳話過去:“致敬取消了!”弄得傻頭傻腦的李荊蓀糊裏糊塗,搞不清忽來致敬忽又取消是怎麽回事。(現在隻剩柏楊在《柏楊版資治通鑒》中捧李荊蓀了,柏楊說他對李荊蓀“由衷起敬”,多好玩,隻有贗品才永遠捧假貨!)
九、“成大共產黨”在調查局被刑求,有人大罵:“你們這樣對我們共產黨,將來共產黨從大陸來了,要剝你們皮啊!”調查局幹員說:“剝就剝,可是沒來以前,老子們先剝了你的皮!”
十、“成大共產黨”領袖是蔡俊軍,是一位率真勇敢的年輕人,後來與我成為好友,出獄後還打電話並來我家感謝我對他的照顧。有一次我送他一套睡衣,他那時被判死刑,穿著睡衣,戴著腳鐐對我說:“槍斃的時候,我就穿它去。”又指著胸前說:“子彈就從這兒打出來。”態度從容之至。後來死裏逃生,改判無期,十五年後出獄。我的同案李政一曾和蔡俊軍同房,他告訴我:“同房難友任何人的食品,蔡俊軍都會抓來就吃,連招呼都不先打一下。人問他為什麽,他說:‘我們是共產黨,你的就是我的,我要共你的產啊!’”
十一、“成大共產黨”另一領袖吳榮元,也被判死刑,也是一位率真勇敢的年輕人。他被判死刑後,戴著腳鐐,等待槍斃,找來佛經看,以為解脫;後來改判無期,他把佛經一丟,說:“既然沒死,還是看李敖的書吧!”
十二、在黑牢中的人,無不恨調查局與警備總部,因為這兩個衙門專門刑求以造冤獄。有一次,一個土頭土腦的台灣人,被送到軍法處看守所來,他餘怒未消,把棉被卷成一團,坐在地上,一邊捶棉被,一邊大喊:“調查局,利嘎西郎(你家死人)!調查局,利嘎西郎!”舊派心理學家喜言“本能”者,凡遇無法解決的主題,輒以“本能”含糊帶過,人戲以“毯子學說”(nket theory)譏之,因隻能遮蓋問題而不能解決問題也。看到這土頭土腦的台灣人,竟能如此用棉被解決問題,真可成立“棉被學說”了。
十三、關在押房裏的寂寞難挨,是一般人犯最吃不消的,他們要打發日子。打發日子最好的方法就是出來做工。做工雖然苦,但是大家搶著幹。有一次,押房裏缺個理發的,班長問誰會理發,一個老台灣人叫葉迫,說他會,於是由他為大家理發。押房理發的規矩是,被理發的囚犯,每人準備衛生紙兩張,自己折好,用手托著,理發的為你刮胡子時,一邊刮,一邊要把刮下的抹在衛生紙上,以節省他的時間,好快速為下一個服務。一般正常情況是,一陣快速服務下來,走道上每間押房門口,都丟下一小堆衛生紙,上有肥皂和著的胡子垃圾。可是,由於這位葉迫根本不會理發,而冒充他會,結果一陣刮胡子下來,走道兩邊的衛生紙上,竟是血跡斑斑,好像人人有了月經似的。氣得範子文大罵葉迫,班長也臉上無光,趕忙把葉迫趕回押房去了。
十四、我有一段時間與人合住第十一房。有山東米商黃中國被判死刑,他是粗人,因賭博被人陷害成匪諜,以致冤死。還沒執行前,胡炎漢勸他信耶穌,帶他一起禱告。禱告完了,我在旁邊大笑。胡炎漢問我笑什麽?我偷偷開玩笑說:“黃中國枕頭底下藏著佛經呢!他所有的寶全押,是上天堂的投機分子。隻恐怕上不了所有的天堂,反倒下了所有的地獄!”黃中國的冤獄,我曾全力代他寫狀子,他感謝得向我磕頭。可是最後在劫難逃,終被拖出槍斃。
十五、黃中國被槍斃之日,清早5點,第十一房的房門突然間被打開,黃中國正睡在門邊,他一聲哀呼,坐起來,向牢房另一角衝過去。可是,七八個禁子牢頭衝進來,反銬他的兩手,抓住他的頭發,用布條纏住他的嘴巴,再用熟練的技巧,把他架出房門。當時睡在我右邊的胡炎漢驚慌坐起,十指張開,兩臂前舉,大叫起來,一個班長討厭他跟著叫,順手拉了他一把,高叫:“還有你!”嚇得胡炎漢縮成一團,藏在棉被裏。對麵的崔積澤事後嚇得哭起來,一邊擦眼淚一邊說:“什麽意思嘛!人家隻買一點軍油,就把人家跟死刑犯關在一起,就這樣嚇人家,什麽意思嘛!”黃中國的遺物,班長托我包在一起,送到門外。這時胡炎漢還縮在棉被裏,在裏麵呻吟:“太可怕了!太可怕了!”好久好久,才從棉被鑽出來。
十六、胡炎漢是榮工處的簡任官,在“中正大學匪諜案”中被誣入獄。入獄前在澳大利亞觀光,碰到居浩然。居浩然托他到台灣探監向李敖問好,結果沒想到自己也給關進來,正巧與李敖同房,向李敖問好了。
十七、在十一房還見過一個十九歲的小偷,長得奇黑,我用台灣話給他起外號叫“歐卡曾”(白話是“黑屁股”,文言是“黑臀”,古人真有人叫“黑臀”)。“歐卡曾”,浙江奉化人,眷區出身,因我對他不錯,他說很感謝我,他出獄後,一定找個脫衣舞女,用摩托車載來,在我窗下大跳一次,在警衛趕到前,再用不熄火的摩托車載運逃走。他說:“龍頭啊!不要太用功了!那時候該休息一下,看看脫衣舞,看看死脫瑞普(strif的日語發音),看看也好!”他一邊說,一邊扭動,學脫衣舞的模樣,醜態可掬,使我笑得腰都彎了!我坐牢多年,但是從來沒有那樣大笑過。
十八、牢裏的冬天很冷,我把我爸爸在東北穿的一件皮袍子帶進來,聊以禦寒。這件皮袍,被賊眼溜溜的“歐卡曾”看中了,他用手摸著上麵的毛,一邊摸著一邊喃喃自語:“毛真好!毛真好!毛真好!”“歐卡曾”連說“毛真好!”後第二天,他就被叫出去了。監獄官調查他有政治問題。因為若沒政治問題,怎麽會說“毛真好!”呢?那時毛澤東還在世,說“毛真好!”是什麽意思呢?“歐卡曾”費了九牛二虎的氣力來解釋,最後才算過了關。原來每間牢房高高在上的天花板上,都有一個擴音機,擴音機是個“大嘴巴”,也是個“大耳朵”。有情況時候它播出監獄方麵的命令、號音與音樂,你不聽不行,所以是大嘴巴;沒情況時候它不聲不響,卻是個竊聽器,由中央係統逐房抽查,隔牆有耳,所以是個大耳朵。因為大耳朵隻能聽不能看,隻能錄音不能錄像,所以竊聽時候就難免斷章取義,於是“毛真好!”的誤會,就發生了。
十九、我在軍法處,年複一年不準看報,所得消息,但憑新進牢的人口耳相傳,最新世界大事所得不多,最新流行歌曲倒聽了不少,因為大家無聊,以唱歌自遣者比比皆是。有一次一群小流氓個個會唱劉家昌的《往事隻能回味》,歌詞是:“時光一逝永不回,往事隻能回味,憶童年時竹馬青梅,兩小無猜,日夜相隨,春風又吹紅了花蕊,你也已經添了新歲,你就要變心,像時光難倒回,我隻有在夢裏相依偎。”當時我沒見到歌詞,把內容聽得模模糊糊,最後一句“我隻有在夢裏相依偎”,我聽成“我隻好另外找一位”。出獄以後,偶然機會看到歌詞,才恍然失笑。但覺得,我的誤聽後的新詞,其實比劉家昌的原詞還高明呢,情人走了,你另外找一位,豈不比夢裏留戀更積極嗎?
二十、最後一年,謝聰敏、魏廷朝和李政一,四人同居一房被“洗腦”,我宣布大家來生再見,拒絕講話,但偷偷隻和最夠朋友的李政一來往。那時洗澡時總要一貫作業,脫下衣服,同時洗了。有次看到魏廷朝洗澡,把準備換穿的衣服,糊裏糊塗重洗了一遍;把剛脫下來的衣服,又穿了回去。他那時又胖又黑,光著大屁股,吃力地洗衣服,使我想起狗熊進玉米園的故事。(狗熊進玉米園,折一根玉米挾在腋窩下,左摘右丟,弄了一夜,出園時腋下還是隻剩那一根!)魏廷朝出獄後,偶爾來看我,但兩人友情,似乎無複當年了。有一件事,仍可看出魏廷朝對我的衛護。在康寧祥、李筱峰誣謗李敖案發生時,魏廷朝寫信拆穿他們,有這樣一段:
李敖的個性和筆鋒太尖銳,而且耐磨耐鬥,所以朋友固然不少,敵人隻怕更多。他不斷地攻擊,又不斷地被攻擊,是不難想象的。
攻擊李敖,應該攻其所短,豈能攻其所長?說他專門打小報告,陷害朋友,可以說適得其反;既不合事實,尤其不是魏廷朝口中所言。李敖是最可靠的朋友(也是最難纏的敵人),在困難的環境中,經常接濟難友。有許多受過他的恩惠的人,在十幾年後始終對他懷念不已,這恐怕是他自己當初所料想不到的。他對看不順眼的人和事,反應過度強烈,往往馬上使小性子用刺骨的言詞、傷人的冷漠、明顯的動作,當麵讓人難堪;但他不會放暗箭。
由於魏廷朝的人證文證,終於拆穿了李筱峰的造謠,最後被我告誹謗成立,我贏了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