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到這一章,我們又要聲明,我們不想寫什麽偵破小說,所以即使寫到公安保衛部門,不過是事情發展中的一個環節,我們照實記錄了而已。我們剛剛說他“扭了腰”,也絕不是公安保衛部門給他造成的。總之,這篇小說的主題,和公安保衛工作完全無關。公安保衛部門忠於自己的職守,對下麵報上來的案件,總要按法律程序調查調查。倘若確有必要繼續追查,則要立案偵破,如果並沒有異常情況,也就存檔了事。現在,我們就照抄幾份c市公安局要求協查的信函和複信吧。


    l布公安局:本市郵電局報上一份發往你市勝利賓館四樓錢如泉收的電文,全文是“失黑炮301找”。發電人趙信書,此人原住本市xx部招待所,今日清晨已離去。請你們協查收報人情況。


    c市公安局x月x日c市公安局:收到你局x月x日要求協查信函一件。去勝利賓館調查情況如下:從登記簿上得悉,收報人錢如泉是你省外貿公司幹部,趙信書是s市礦務局機械總廠幹部。兩人於x月x日同住四樓301號房間。第二日趙即離去,錢於x月x日訂購火車票去新疆。目前301號房間已住進別的旅容。據服務員證詞,在他們離去時,301房間內沒有發現任何可疑的遺失物品。l市公安局x月x日既然錢如泉就在本市,調查起來當然更方便了。第二天,c市公安局就收到省外貿公司人事部門報來的材料,全文如下:錢如泉,男,58歲,本市人,家住本市平安巷42號。


    目前此人有妻子、三兒一女。除女兒尚在高中念書,其他家庭成員皆參加工作。該錢家庭成份城市貧民,個人出身學徒。1956年全行業公私合營時由私營企業店員轉為國家工作人員。1959年任收購門市部副主任時,因下屬盜竊還沒有上交的宋代瓷器兩件,以失職過錯被撤去職務。1962年,因在收購時私自留下(即以公家名義收購,個人付款的方式取得私人所有權)翡翠板指一枚,受嚴重警告處分。1965年又因私自留下清代扇麵一幅受行政記過處分。1976年以當時所謂“散布政治謠言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1978年平反出獄,仍任我公司職員。


    1982年在香港商人走私古物一案(見82?145號案件卷宗)中有牽連。但因他是經別人介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案犯請去鑒定古物的,僅與案犯吃過一次飯,沒有直接違法活動,故未給予處分。此人經常被民間的收藏者請去鑒定估價古文物,以此收受禮品。隻因該錢熟悉業務,我公司從工作需要出發,尚未對其采取措施。目前此人被派往l市與新疆兩地出差。


    這樣,情況有點複雜化了。c市公安局認為有必要了解一下這個趙信書,就給s市公安局去了一封協查的信函。s市公安局轉給了礦務局機械總廠人保科,責成他們調查答複。下麵是兩份函件:s市公安局:你市礦務局機械總廠幹部趙信書於x月x日來我市,住我市xx部招待所。x月x日趙在我市郵電局發往l市一份電報,給我省外貿公司當時住l市的工作人員錢如泉。電報全文是“失黑炮301找”。現將l市公安局協查信件與錢如泉的材料的複印件寄給你們。請調查趙信書的情況。


    c市公安局x月x日c市公安局:你局x月x日要求協查的信函並材料兩份收悉。


    趙信書情況如下:男,52歲,南京人,未婚,家庭成分舊職員,本人出身學生,未參加任何黨團。1954年畢業於xx大學機械係,1955年分配來我局。現為我局機械總廠設計室工程師。此人曆史清白,在曆次運動中皆未犯過錯誤,無前科可查。家中有母親、兩兄一妹,均在原籍,沒有其他社會關係。他確係x月x日被我廠派往中央xx部在你省xx礦機械廠召開的現場會。行前,他曾請假趁便去南京探親,我廠考慮他多年未歸,在此地又是單身,故準予三十天的探親假。現在假期未滿,此人尚在原籍。如歸廠後發現有異常情況,當即時函告。s市礦務局機械總廠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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