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劍橋大學帕克圖書館,有一份手抄本,盡管它成型於諾曼征服之後,其內容卻是昂格魯-撒克遜時代的法律條文,大體上看是對昂格魯-撒克遜時代法律的文獻匯編,但也包括了多位國王法典節錄、條約、盟誓、婚姻、遺囑等等。


    不過最為關鍵的是條約,即便是諾曼人統治期間,他們曾認可並且維持了一些舊條約的效力。


    其二就是幫助諾曼統治階層了解昂格魯-撒克遜人的社會習慣,看起來很像昂格魯-薩克森貴族的馬爾福實際上是跟著威廉一世來到英格蘭的諾曼人,他家收集了不少麻瓜寶藏和藝術品,這其中包括伊麗莎白一世女王的手稿,內容是關於她翻譯西塞羅論文的。


    女王的手稿當然不止一件,她還翻譯了別的古希臘學者們的作品,同規格的都是被收藏在皇家圖書館裏的,輕易不會示人。


    在他的收藏品中還有一本13世紀由僧侶抄錄的《英格蘭的法律與習慣》,講述的是一位英國法官審判偷盜罪,該法官認為“偷盜行為如若缺乏意誌與企圖,就不構成偷竊,因此孩童與瘋人就不應受罰”。


    小孩子偷竊在當時大概兩個原因,一個是模仿,另一個受他人指示,比如街頭流浪兒被成年人控製著扒竊,他們隻知道如果不偷夠足夠的錢包,成年罪犯會不給他們飯吃,沒有想過用扒竊的錢包裏的錢。


    “不當行為是由意誌與企圖這兩個條件來界定的,因此沒有偷竊的想法,偷竊就不成立。”


    關於瘋人則是引用羅馬法學者莫德斯丁的著作,他認為羅馬法從寬處理瘋癲者是因為“不幸的命運”(infelicitasfati),主張即便瘋癲者有犯罪行為,但是基於他們本身的不幸,無法像人那樣有理性和理解力,像野獸一樣,因此雖構成犯罪也得以豁免。


    18世紀的英格蘭與威爾士,偷竊財務超過40先令的9歲孩童就能被處以絞刑,當時每年約有兩百人被處死,因此陪審團常常會故意降低認定贓物的價格,以避免幼童被處以絞刑。


    同時對於瘋人的標準也和過去不一樣,以前的人認為天生癡愚、無法數到20先令,不知自己父母、無法了解他人指示教導的都是瘋人。


    這些都是利用一般人對於某些狀態的類比所理解的精神異常(insanity),大概也是在這個時候,精神異常不再是醫學詞匯,而是作為法律術語使用了。


    如果一個人真的精神異常到不知道自己名字、家人等等,那麽他有能力犯下罪行的可能性也很低,這時人們對於瘋人的理解,從野獸一樣缺乏理性,變為缺乏區辨能力,他無法區別善與惡、對與錯。1833年時有一個蘇格蘭人,他甚至無法區別表是不是個活物,當他看到表不動了,以為它和雪地裏動物一樣被“凍死”了。


    這種情況被稱為局部精神異常,但這種局部精神異常是不能免罪的,因為人們覺得這個人還殘存著一些理智,可以明辨行為善惡,克製自己的意圖。


    到了19世紀初,準確地說是1800年,當喬治三世在特魯裏街皇家劇場看戲時遇刺,刺客名叫海特莫爾德,他曾經是1794年參與英法戰爭的士兵,由於重傷——兩把刺刀刺進頭顱,並且還有一刀刺進身體——他被戰友拋棄,卻奇跡一樣康複了,隨後出現了精神異常,數年常陷入無法控製的暴怒之中,家人們不得不將他關在家裏。


    他是如何從家裏跑出來,並且還拿到槍的無人得知,他在開了一槍後,子彈沒有射中國王,接著他就被身邊的人給撲倒了。


    在詢問中,警察很快就明白他有精神問題。他行刺的動機是因為他認為人類將遭遇災難,唯一可以改變這個命運的方式是讓他殉難,但他又害怕自伐會下地獄,於是他假裝要傷害皇室成員,不過他當然不願意傷害自己敬愛的國王,他隻是相犯叛國罪,然後被絞死罷了。


    海特菲爾德的律師很清楚,他的行為沒有辦法適用於是非對錯準則,被認定為精神異常,因為他非常清楚自己的行為產生的後果。


    於是他在辯論時提出,精神異常的鑒定準則不應該隻局限於思考能力和察覺對錯方麵,還應該有“妄想”的存在有無。有鑒於海特菲爾德在戰爭中立下的功勞,陪審團判定了海特菲爾德精神異常而無罪,他被移送到精神病院並終老於此。


    1805年,有一個名叫約翰·貝林罕的商人,他因為拿破侖戰爭不斷倒黴,於是決定去俄國去碰運氣,但因為債務問題被判入獄,他向英國駐俄領事館求助,認為自己遭到了誣告,但當時因為世界局勢等複雜原因,官方並沒有介入對俄國內事務,他在監獄裏關了5年。


    等他出獄後,他向外交部索要賠償,不過在案發前六個月他都沒有得到任何回複。


    他最終認為刺殺是解決之道,接著在1812年5月1日,他守候在下議院的大廳,將當時的首相斯賓塞·帕西瓦爾開槍射殺。


    審判在5月15日舉行,他平靜地步入法庭,一如他在一周後平靜地步上絞刑架,他拒絕以精神異常抗辯,因為他不期望自己的控訴會因為精神異常失去正當性。


    這個案子讓海特菲爾德案建立起來的“妄想”是否可以判定為精神異常而無罪的準則受到考驗,在1810年時,《拿破侖刑法典》第64條規定:被告於行為時精神異常,就沒有犯罪或犯行。


    就比如一個間歇性精神異常的人,他就像間歇噴泉一樣,“噴發”的時候無罪,沒噴發的時候還是能分辨是非對錯和道德的,這是基於精神病醫院醫生的觀察得到的數據,隻有百分之二的人瘋到神智不清,與法律上規定的精神異常畫等號,這種情況下他犯罪一樣要承擔罪責的。


    懲罰的種類有很多,比如不做作業就不許玩,做作業和玩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但那是強製這麽規定的,這種懲罰被稱為抵罪懲罰。而報應的懲罰則有因果關係,比如某人幹了件超出其他人包容極限的事,為社會所不容,受到嫌棄。


    在1884年的案子裏,大多數水手及其家屬可以接受他們的食人行為,而有些人則不能,比如那些在威斯敏斯特,從來沒有去大海上航行的“老爺”們。


    如果三個成年人當時不那麽做,而謹守道德,那麽他們就會遇到卡納安德斯之板中提出的結果之一,即兩人因為互讓而死,盡管他們距離獲救還差4天時間。


    但船上的人又不可能預知未來,他們怎麽知道什麽時候能得救呢?


    盡管這個案子最後的結局是他們沒有被判絞刑,而是被監禁6個月,船長達德利出獄後回到澳大利亞,他終生都被鄰居們稱呼為“食人魔”,直到1900年他死於在澳大利亞爆發的黑死病。


    達德利和斯蒂芬斯的辯護律師曾經以精神異常為其辯護,這個標準是根據1843年馬克納頓規則來判定的,而這個準則也是英美法律體係裏第一個關於精神異常的抗辯準則。


    丹東尼·馬克納頓是個蘇格蘭木匠的私生子,原本受雇於自己的父親,後來自學了表演和演說,還在格拉斯哥的小劇場裏表演了一段時間,但一直沒有起色,於是1835年他開了一個木匠作坊。


    本來像他這樣的小人物沒什麽好說的,可是他卻是憲章運動的積極參與者,並且他“認為”自己遭到了英國警察的跟蹤,首相皮爾也確實在1829年建立了蘇格蘭場。


    他認為自己被首相的私人間諜監視了,於是告訴了格拉斯哥憲章運動的主要人物亞布蘭·杜肯,他也覺得自己受到了跟蹤和監視。


    在此之前三年,也就是1840年曾經有一個叫愛德華·奧斯福的人,他曾試圖刺殺伊麗莎白女王和她的丈夫阿爾伯特親王。1800年由於海特菲爾德案,喬治三世曾簽署了一個名為“精神異常犯罪者安全監護法”的法案,可以讓海特菲爾德“永久”住在監獄或醫院裏,直到國王或女王重新發落。


    當時女王夫婦二人乘坐馬車在林蔭大道上,愛德華·奧斯福與其他人一樣向馬車行禮,接著他忽然拿出一對手槍行刺,都沒有打中。


    事後警察在他的住處發現了許多通信和文件,種種證據指向他參與了一個“青年英格蘭”的秘密組織,但不知這個團體的目的是什麽。


    奧斯福以企圖刺殺女王被控叛國罪,後來來了五位精神科醫師,發現這個人精神異常。


    奧斯福智力薄弱、怪異或暴力傾向,但這些都不能構成以對錯判斷為標準的精神異常。


    接著人們發現,這個“青年英格蘭”組織是奧斯福虛構的,這個團體隻存在於他的腦子裏。


    當時還沒有“多重人格”這個心理學術語,換句話說,那些“成員”之間的通信是奧斯福自己分裂的人格在互相通信。


    相比起海特菲爾德認為自己造成世界毀滅,必須自我了斷拯救世人的妄想,奧斯福則是完全的妄想,而且他還有家族病史,他的祖父是在瘋人院裏死的。


    他還有個智力低下的弟弟,總之他後來被關進了精神病院裏,和海特菲爾德成了“病友”,海特菲爾德從1800年開始,已經在那裏被關了40年了,第二年海特菲爾德離世,享年69歲。


    奧斯福進入瘋人院後自學了法語、德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拉丁文和希臘文。他還自學了小提琴,是療養院的西洋棋和英式跳棋的高手,1864年精神病院搬遷到別處時他甚至得到了醫生的幫助,因為他們覺得他可以“出院”了。


    奧斯福犯的罪是刺殺女王,並且因為1800年的法案,他想出去需要“女王發落”。


    不過這又涉及另一個問題,王座法庭顧名思義就是與國王有關的,它最早是從禦前會議分離出來,是加洛林王朝君主頒發法令的機構,通常是巡回法庭,隨著諾曼人一起帶入英國,經過了幾個世紀後固定在威斯敏斯特。


    1873年以前,王座法院對刑事案件還有管轄權,1873年司法改革後,王座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移交給了高等法院,原來的皇家首席大法官和五名常任法官成了高等法院王座分庭,受理它管轄的案件。


    到了1881年,高等法院的民訴分庭、財稅分庭並入新的王座法庭,也就是說赦免奧斯福的事不用等女王發落了,內政部長就能解決。


    從1864年起奧斯福就在申請,不過內政部長從來沒有理會,1867年換屆,這次內政大臣同意釋放他,前提是他離開英國。


    於是1868年,墨爾本多了一個叫約翰·弗裏曼的人,奧斯福以這個身份與小20歲的女性結婚,他們後來有了孩子,並且至死都沒有人知道他曾經在英國幹了些什麽。


    女王刺殺案爆發後,許多人都在猜測奧斯福的目的,他是憲章運動者,還是德國人,因為當時英國和德國為了海外殖民地而競爭激烈。


    “同樣”是憲章運動者的馬克納頓首先跑到了法國,可是跟在他身後的“幽靈”卻沒有消失,他們摧毀了馬克納頓內心原有的平和,於是他繼續逃跑,直到他忍無可忍,決定從“源頭”解決這個問題。


    他去了唐寧街,跟蹤了一個看起來和首相長得很像的人,跟他去了私人銀行,等那人從私人銀行回唐寧街的路上射殺了他。


    馬克納頓的目標是首相,但他殺的卻是首相秘書,案發後蘇格蘭場調查才發現馬克納頓是憲章運動的活躍分子,但他的知名度遠不如杜肯。


    雖然殺錯了人,但案子還是要判的,經過大法官們討論,認為如果一個人被內在某種疾病控製,造成了犯罪行為,並且能清楚證明在進行此行為時,被控方由於精神異常,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的性質和後果,沒有意識到這是犯罪行為,那麽他就是無罪的。


    一般來說要找到這種確切證據很難,律師也不建議用精神異常做無罪辯護,不過達德利和斯蒂芬斯的案子很特殊。


    rightorwrong?


    每個人都可以在自己覺得可以接受的選項上打勾,不過這又不是全民公投,何況英國當時不是所有人有投票權呢。


    案子鬧越大,知名度越高,贏了的律師以後當然前塵似錦,輸了的怎麽辦呢?


    作為希望判被告有罪的控方於是反對被告的辯護律師以精神異常辯護,盡管被告們沒有證據能證明自己當時做出那樣的行為精神異常。


    達德利等人登陸點在康沃爾郡,一開始受理此案的是巡回王座法庭,陪審團也是在當地選的居民,他們一麵倒地認為達德利等人無罪。到了12月案件在威斯特敏斯特舉行,由最高法院王座分庭首席大法官受理,他們都被判有罪,並且予以絞刑。


    這樣的判決並不能讓“所有人”信服,於是女王動用了她的特赦權,免除了達德利和斯蒂芬斯的死刑,接著他們就被內政部長哈考特爵士判了6個月監禁。


    馬克納頓雖然最後被判精神異常,雖然無罪,卻在1865年成了奧斯福的病友,同年去世,1867年奧斯曼則成了自由人。


    女王依舊有權利可以解散議會、罷免首相,不過1840年時的維多利亞女王剛即位。


    維多利亞女王是英國在位時間最久的女王,她見證了英國的繁榮,1884年和1840年相隔44年,有很多事已經改變了。


    1851年時,美國引入了馬克納頓規則,聯邦法庭和大多數州法院都采用了,但一個名為艾薩克·雷的心理學家提出異議。


    拿破侖法典中的精神異常,是基於責任能力的規定。十二銅表法中規定,浪費的人將被剝奪財產權,交由其親族管理。浪費當然不是沒有判斷力或別的問題,而是責任能力受到考驗。


    法國大革命時,有一位王後,因其奢華的生活導致國家赤字。而她的丈夫雖然在憲章上簽字,卻打算逃跑,後來夫婦二人都被抓了回來。


    1833年那個連表是不是活物的蘇格蘭人因三英鎊殺人,他能認識3英鎊,當然也可以數20先令,所以他不符合“瘋人沒有心智分辨對錯、善惡的能力”,也沒有“妄想”,於是他被判死刑了。


    波莫納一直覺得,食物是能帶來幸福的,可是眼前的這個家夥卻在即獨角獸後又毀了她心中美好的事物。


    “想好了沒有?”波莫納問。


    “我不知道怎麽描述。”斯內普說。


    “有什麽不好描述的?”波莫納問。


    “他們警告過他,不要喝海水,但他還是喝了。”斯內普說“為什麽他不聽呢?”


    “可能是他太口渴了。”波莫納說。


    “不是因為他還是個孩子?”他惡意地笑著說。


    波莫納覺得這一點都不好笑。


    “讓我想想。”他冷冷地說“這種不諳世事,又無所畏懼的小孩。”


    她搖了搖頭,真心希望哈利波特不是個這樣的小孩,不然以後他們有得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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