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啟五年,臘月初八。劉府。


    張嫣和劉保一行人談妥了瓷器和茶葉的事兒。崔念和李嬋便雙雙告辭了。


    留下張嫣,問劉保福寧那個地方的情況。


    於是劉保跟張嫣科普道:“福寧這地方,在洪武初曾降為縣。後到了成化中,又升為了直隸州。轄境還算大,相當霞浦、寧德、福安、福鼎等縣地。”


    張嫣又問:“既如此,當初咱們盤算的鹽場一事可能行?”


    劉保:“建個鹽場不是問題。可關鍵是,咱們大明自萬曆四十五年,便采用鹽法道袁世振的建議,廢開中法,立“綱法”。”


    張嫣:“綱法?”


    劉保點頭,解釋道:“所謂‘綱法’。其法為:將各商所領鹽引分為10綱,編成綱冊,每年以1綱行積引,9綱行新引;綱冊上所載引數允許各商“永永百年,據為窩本”,每年照冊上舊數派行新引,綱冊上無名的商人不得加入鹽業運營。”


    張嫣:“這不是讓商人直接與煮鹽的民戶交易嗎?還將收買、運銷之權悉歸於商人,讓他們世襲。那這些鹽商豈不是要發了!再說了,長此以往的話?那必然會造成官視商為利藪,商視官為護符,官商勾結,因循苟且!這鹽政不亂才怪呢?”


    說完,張嫣嘿嘿一笑道:“那個弄出這個什麽‘綱法’的袁世振,莫不是跟鹽商一夥的吧!”


    劉保聞言,連忙道:“娘娘可不能亂說。據我了解,這個身為疏理兩淮鹽法道的袁大人名聲可好著呢!再說,那萬曆四十五年。袁大人之所以廢開中發,而立‘綱法’也是有原因的。”


    張嫣:“哦?”


    劉保道:“之前這“開中法”,其實就是如果邊關急需某種物資,就叫商人采辦並運輸到指定地方,官府給他們頒發相應數額的“鹽引”。而商人可以憑“鹽引”到鹽場支鹽,再到指定的地區銷鹽。”


    張嫣點頭,“這個本宮知道。”


    劉保搖搖頭,道:“娘娘且繼續聽,後來弘治五年,有人提出了納銀領取鹽引的辦法,即“折色法”。此法規定,鹽商以後不需再將軍需運往邊鎮,隻要向國庫繳納銀兩,就可獲取鹽引。如此一來,由於萬曆年間戰事頻頻,為了從鹽政中收取更多鹽稅,官府濫發鹽引。而商人拿到鹽引後到鹽場無鹽可支,從而發生鹽引積滯現象!”


    張嫣恍然大悟,“是不是因為這個,官府涸澤而漁。導致從鹽政上弄不來銀子了……便對鹽場的待遇一降再降!如此一來,那些鹽場主自然不能坐以待斃。便鋌而走險,將鹽賣給私鹽販子牟取暴利。”


    劉保附和道:“正是。所以後來,官鹽壅塞、私鹽盛行。鹽稅自然也就更加難以保證!稅監無奈,隻得向鹽商預借鹽稅,後發展到預征鹽稅。鹽商手裏空有鹽引,領不出鹽來。另一邊稅卻一直都要交!如此一來,勢必調高食鹽銷價。萬曆四十三年,官府見鹽價漲的離譜,隻得強行控製鹽價。此舉迫使一些鹽商虧本逃散,結果市麵缺鹽,私鹽價格暴漲,整個鹽業市場徹底陷入混亂。”


    張嫣歎氣,喃喃道:“這大明怎麽老喜歡飲鴆止渴呢!之前那大明寶鈔是怎麽貶值到廢紙都不如的?簡直就是記吃不記打嘛!”


    劉保:“娘娘您說什麽?”


    張嫣擺手,“沒說什麽。你別管我,你接著說。”


    劉保於是接著道:“所以,到了萬曆四十五年。那位袁世振到了兩淮,接手的就是這麽一個爛攤子!為疏銷積引,袁大人想出這麽一個‘綱法’來。同時他又募兵與鹽場中灶丁連營結防,每營三十人,營間相距二、三裏,專門捕捉私鹽販運者。如此經營四年下來,鹽稅大增!”


    張嫣:“這麽說,此人是個人才。隻是這也不能排除,他和當地鹽商勾結的可能行啊!畢竟這些舉措,對官府和鹽商都有好處!除了對私鹽販子不利以外,還真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了!”


    劉保:“是啊!這‘綱法’一定。不再那積引名冊上的人,如何插手這鹽業?!”


    張嫣:“那咱們若私自辦鹽場賣鹽?那這些鹽就都是私鹽?”


    劉保:“不錯。”


    張嫣一拍桌子站起來,道:“這綱法不也是改了開中法,才施行的嗎?既然如今已經解決了擠壓的鹽引,那麽這種容易失控。太過於挑戰鹽道官吏道德底線的綱法,豈不是也要改改才好!”


    劉保驚訝,“娘娘要改鹽政?”


    張嫣:“不是我要改,而是這綱法不合理。必須要改!不改那就是等著日後官商勾結,鹽政敗壞。”


    說完,張嫣對劉保一抬手,製止了對方的勸說。起身帶著人回了宮。


    到了晚上,朱由校回到坤寧宮。


    張嫣今日因為惦記著,要和朱由校聊聊這鹽政的事兒。於是早早就哄睡了朱媺樂……


    朱由校見女兒不在,有些意外。問張嫣:“悅悅呢?”


    張嫣笑著拉了朱由校坐下。一邊給他按揉肩頸,一邊道:“今日我有些事兒想跟你說,所以早早就哄悅悅睡下了。”


    朱由校挑了一下眉毛,問道:“哦?寶珠想和朕說何事啊?”


    張嫣淡淡道:“鹽政上的事兒。”


    朱由校來了興趣,撫落了張嫣的手。拉著張嫣在自己對麵坐下。認真問:“寶珠此話是何意?”


    張嫣提及,洪武年間,為抵禦外患,籌備邊儲,仿宋折中之製而行“開中法”。


    其法為:由戶部出榜召商,令其輸糧於邊塞或其它缺糧地方,政府收糧機關登記所納糧數及應支鹽數,填給倉鈔;商人持鈔投產鹽地運鹽使司換取鹽引,持引赴鹽場支鹽,運赴指定地區銷售。


    開中法以場鹽官收為基礎,仍屬民製、官收、官賣、商運、商銷的就場專賣製。


    故其產、運、銷製度大率仍元之舊,而更加完善:全國鹽政歸屬戶部;在產鹽大區設都轉運鹽使司,掌管一區鹽政;鹽場設場署,謂之鹽課司,掌督產收鹽;一區所屬鹽場甚多,乃於運司之下,增設分司,作為運司的派出機構,對分轄的鹽場實行就近管理;複於運鹽使之上,設巡鹽禦史一職,由皇帝按年特遣大臣,綜理一區鹽政大事。其煮海之民,仍編灶籍,官發盤鐵,實行團煎;盤鐵之外,複有鍋鍁,為團煎輪次未到時一家一戶煮鹽之具;所煮之鹽,交場官收納入倉,以備商支,場官付給工本米糧或工本鈔。


    商人憑引支鹽,例有定場,不得越場支鹽;所赴銷區,亦有定岸,不得越界侵銷;其餘驗引放鹽、查引截角、銷畢繳引等手續,皆與元代同。開中法施行後,商人為便於納糧報中鹽引,各就邊地召民墾荒種糧,並建築台保,自相保聚,謂之“鹽屯”,收到節省轉運、充實邊餉、開發邊疆之效。史稱“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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