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說話的那名旅客詫異地望著劉群,驚呀地說道:“現在鐵路工作人員素質真的是很高,沒想到列車長你對法律還這麽精通,說起法律條文來法言法語張嘴就來,上綱上線的啊。”
劉群微笑著說道:“啊,謝謝您的誇獎,我對法律知識一直都很崇拜和敬仰,所以一直都在努力地學習法律知識。”
那名男性旅客說道:“哦,原來是這樣,我是一名律師。”
劉群急忙伸手與他相握:“哦,真厲害,律師都是學霸型的人物,首先得努力學習,通過國家法律資格考試,必須得拿到《資格證》這塊兒敲門磚才行。”
男性律師說道:“哦,看樣子你也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了吧?”
劉群說道:“沒有沒有,我隻是在屢敗屢戰而已。”
“那也不容易了,真的,在職人員通過這種考試的機率非常小,很多人沒有那麽充足的時間進行複習,而且大多的本職工作和法律並不是銜接的那麽緊密,所以法律知識在日常工作中並沒有交集,法律知識在日常工作中,沒有學習和運用的機會,隻能是下班之後的專門學習。”
剛才和這名男律師爭論的,那名戴著眼鏡的老年旅客也向劉群豎起了大拇指,說道:“列車長,在職考法律資格證真牛。”
劉群趕忙說道:“不敢當,不敢當,考了好幾年也沒考過,說來慚愧。”
那名男性律師說道:“我們這7名都是律師,要到f站去參加一個研討會,剛才就是因為看到一些旅客購買短途票,我們一上來就沒有了座位,針對這一現狀,我和這位老師爭論了起來,買短乘長這一行為應該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討論產生了分歧,所以難免說話聲音高了點兒,給其他旅客也添麻煩了,列車員以為我們在吵架還跑過來勸架,真是不好意思。”
劉群一聽很感興趣的問那名老年律師道:“請問您對買短乘長並且逃票這種行為,認為應該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
周圍站立的一些旅客,聽到後,又都紛紛圍攏了過來,也想聽聽自己的行為應該如何界定。
老年律師一聽說到這個問題,又來了精神。說道:“我和列車長的意見還不一樣,我認為買短乘長並逃票這種行為不僅僅是違反合同的違法行為,也是犯罪行為,但是我也不同意列車長說的屬於詐騙犯罪,我的意見是這種行為應該構成盜竊罪。”
劉群詫異的問道:“這種行為屬於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老年律師說道:“我的理由是買短乘長並逃票的行為人,非法占有的對象是在無票區間享有的、由鐵路客運部門提供的有償運輸服務,這種有償運輸服務的特點很明確,首先這種服務的有價值的,可以作為是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因為有償服務是一種財產性權益,但是又區別於有形商品的一類服務性商品,其本質上與有形財物一樣具備價值屬性,完全符合盜竊罪中犯罪對象的構成。
還有買短乘長並逃票的行為,竊取的價值等同於無票乘車區間的車票費用,鐵路運輸企業麵向社會公開發售車票,旅客付款購買相應區間的車票,等同於購買了該區間鐵路旅客列車的運送服務,票款就是服務的價值。
買短乘長並逃票者進站過程中,由於購買了車票,所以不會受到鐵路車站的阻攔,但是此時已經有了非法占有為目的,準備實施盜竊行為,是盜竊行為的預備。
在乘車過程中,是行為人完成非法占有最核心的過程,行為人在無票情況下,在列車上需要麵對工作人員的檢查等風險,行為人往往采取躲藏進衛生間或臨近車廂、鑽入座席下等方式逃避查票。
在出站時,隻買了短途票的行為人一般緊隨擁擠的人流出站,在人流量大的車站,不論是人工檢票還是閘機,都不可能做到百密而無一疏,隻要行為人蒙混過關出了站,那麽盜竊行為就已經完成。
雖然行為人也是實施了欺騙行為,但他的行為不是基於欺騙了列車和出站口的檢票人員而實現了無償乘車,而是通過欺騙行為避免了竊取行為在完成後自己被發現處罰。
行為人無償占有了本是有償的運輸服務的行為,不是基於在出站口和列車上欺騙查票人,而是基於在無票區間的竊取行為。
這種行為雖然數額小,不構成犯罪數額,但是多次買短乘長並逃票,盜竊數額應當累計計算,買短乘長逃票行為一般具有存續時間長,次數多,數額小的問題,按照相關規定,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劉群聽完老年律師的話,不由得豎起了大拇指,說道:“好!說的真是經典啊。”
那名主張買短乘長不構成犯罪的中年律師又接著說道:“我認為行為人買短乘長的逃票行為,雖然可累積達到數額較大,但行為人主觀惡意一般較小,其行為並未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說完他又看了劉群一眼,說道:“當著列車長的麵兒,我也說說鐵路的不是。行為人多次逃票之所以能夠完成,不可否認,有其貪圖利益的原因,但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也就是管理者,存在著製度漏洞,管理人員怠於履行職責也是重要原因,所以買短乘長來逃票這種行為,並不是逃票人一方造成的,如果說鐵路管理者能夠紮牢籬笆、補足漏洞,那麽逃票人就完全沒有機會來實施這種行為了。”
劉群說道:“你說的也很有道理。我個人認為,世界上為什麽要有律師的存在?我認為就是因為人們對法律認識的不同,很有可能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法官、在不同的法院就會有不同的判決,而再加上有不同的律師,就更加增加了法律認識的變數。
其實我對買短乘長逃票這種行為的法律認定,查閱過很多資料,在國外對這種行為也有類似規定,例如瑞士刑法對逃避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設置了‘逃避支付罪’,而在德國逃票者可能因為涉嫌違法而受到指控,尤其是逃票的慣犯,德國認為逃票屬於利益欺詐的違法行為,逃票行為理論上可以被判處最高一年的監禁;而在日本,相關判例也認為行為人逃票乘車沒有告知鐵路運輸企業真實情況的話,會構成詐騙。”
劉群微笑著說道:“啊,謝謝您的誇獎,我對法律知識一直都很崇拜和敬仰,所以一直都在努力地學習法律知識。”
那名男性旅客說道:“哦,原來是這樣,我是一名律師。”
劉群急忙伸手與他相握:“哦,真厲害,律師都是學霸型的人物,首先得努力學習,通過國家法律資格考試,必須得拿到《資格證》這塊兒敲門磚才行。”
男性律師說道:“哦,看樣子你也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了吧?”
劉群說道:“沒有沒有,我隻是在屢敗屢戰而已。”
“那也不容易了,真的,在職人員通過這種考試的機率非常小,很多人沒有那麽充足的時間進行複習,而且大多的本職工作和法律並不是銜接的那麽緊密,所以法律知識在日常工作中並沒有交集,法律知識在日常工作中,沒有學習和運用的機會,隻能是下班之後的專門學習。”
剛才和這名男律師爭論的,那名戴著眼鏡的老年旅客也向劉群豎起了大拇指,說道:“列車長,在職考法律資格證真牛。”
劉群趕忙說道:“不敢當,不敢當,考了好幾年也沒考過,說來慚愧。”
那名男性律師說道:“我們這7名都是律師,要到f站去參加一個研討會,剛才就是因為看到一些旅客購買短途票,我們一上來就沒有了座位,針對這一現狀,我和這位老師爭論了起來,買短乘長這一行為應該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討論產生了分歧,所以難免說話聲音高了點兒,給其他旅客也添麻煩了,列車員以為我們在吵架還跑過來勸架,真是不好意思。”
劉群一聽很感興趣的問那名老年律師道:“請問您對買短乘長並且逃票這種行為,認為應該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
周圍站立的一些旅客,聽到後,又都紛紛圍攏了過來,也想聽聽自己的行為應該如何界定。
老年律師一聽說到這個問題,又來了精神。說道:“我和列車長的意見還不一樣,我認為買短乘長並逃票這種行為不僅僅是違反合同的違法行為,也是犯罪行為,但是我也不同意列車長說的屬於詐騙犯罪,我的意見是這種行為應該構成盜竊罪。”
劉群詫異的問道:“這種行為屬於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老年律師說道:“我的理由是買短乘長並逃票的行為人,非法占有的對象是在無票區間享有的、由鐵路客運部門提供的有償運輸服務,這種有償運輸服務的特點很明確,首先這種服務的有價值的,可以作為是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因為有償服務是一種財產性權益,但是又區別於有形商品的一類服務性商品,其本質上與有形財物一樣具備價值屬性,完全符合盜竊罪中犯罪對象的構成。
還有買短乘長並逃票的行為,竊取的價值等同於無票乘車區間的車票費用,鐵路運輸企業麵向社會公開發售車票,旅客付款購買相應區間的車票,等同於購買了該區間鐵路旅客列車的運送服務,票款就是服務的價值。
買短乘長並逃票者進站過程中,由於購買了車票,所以不會受到鐵路車站的阻攔,但是此時已經有了非法占有為目的,準備實施盜竊行為,是盜竊行為的預備。
在乘車過程中,是行為人完成非法占有最核心的過程,行為人在無票情況下,在列車上需要麵對工作人員的檢查等風險,行為人往往采取躲藏進衛生間或臨近車廂、鑽入座席下等方式逃避查票。
在出站時,隻買了短途票的行為人一般緊隨擁擠的人流出站,在人流量大的車站,不論是人工檢票還是閘機,都不可能做到百密而無一疏,隻要行為人蒙混過關出了站,那麽盜竊行為就已經完成。
雖然行為人也是實施了欺騙行為,但他的行為不是基於欺騙了列車和出站口的檢票人員而實現了無償乘車,而是通過欺騙行為避免了竊取行為在完成後自己被發現處罰。
行為人無償占有了本是有償的運輸服務的行為,不是基於在出站口和列車上欺騙查票人,而是基於在無票區間的竊取行為。
這種行為雖然數額小,不構成犯罪數額,但是多次買短乘長並逃票,盜竊數額應當累計計算,買短乘長逃票行為一般具有存續時間長,次數多,數額小的問題,按照相關規定,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劉群聽完老年律師的話,不由得豎起了大拇指,說道:“好!說的真是經典啊。”
那名主張買短乘長不構成犯罪的中年律師又接著說道:“我認為行為人買短乘長的逃票行為,雖然可累積達到數額較大,但行為人主觀惡意一般較小,其行為並未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說完他又看了劉群一眼,說道:“當著列車長的麵兒,我也說說鐵路的不是。行為人多次逃票之所以能夠完成,不可否認,有其貪圖利益的原因,但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也就是管理者,存在著製度漏洞,管理人員怠於履行職責也是重要原因,所以買短乘長來逃票這種行為,並不是逃票人一方造成的,如果說鐵路管理者能夠紮牢籬笆、補足漏洞,那麽逃票人就完全沒有機會來實施這種行為了。”
劉群說道:“你說的也很有道理。我個人認為,世界上為什麽要有律師的存在?我認為就是因為人們對法律認識的不同,很有可能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法官、在不同的法院就會有不同的判決,而再加上有不同的律師,就更加增加了法律認識的變數。
其實我對買短乘長逃票這種行為的法律認定,查閱過很多資料,在國外對這種行為也有類似規定,例如瑞士刑法對逃避支付相應價款的行為設置了‘逃避支付罪’,而在德國逃票者可能因為涉嫌違法而受到指控,尤其是逃票的慣犯,德國認為逃票屬於利益欺詐的違法行為,逃票行為理論上可以被判處最高一年的監禁;而在日本,相關判例也認為行為人逃票乘車沒有告知鐵路運輸企業真實情況的話,會構成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