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方秦豐年衝她點了點頭,然後便退到了一邊,在朝議前他在私下和謝寧討論過此案的,他是明法科出身,在去任益州前曾在大理寺當過詳斷官,這次的調任雖匆忙,但因著以前的人脈還在,所以他很快的就熟悉了手上的工作。


    他能信謝寧,也因辯論之後知道謝寧深諳法理,所以才肯直麵於朝堂之上,然後將下麵的事交給謝寧。


    朝議暫時告一段落,要下兩製,也不是那麽簡單的,謝寧和另外一位翰林學士領命後便調閱了關於紅秀之案的全部卷宗。


    若從律,那紅秀必死,若從赦,那紅秀可活。


    謝寧自是從赦的,她遵律,可如今的情況,須攏權,因此得以皇帝的赦為第一。


    她已在修改新法,現在朝堂上舊黨當道,不管是出於什麽原因,他們都會阻止新法的施行,所以要借著此案將皇帝的權力拉高,如此才能為之後改良過的新法開道。


    耳邊傳來翰林學士的聲音,“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這是例律。


    “諸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這是賊盜律條中的謀殺條。


    “紅秀殺夫,觸犯了“惡逆罪”,無可赦免。”


    謝寧撇過旁邊一位中書舍人,對方立即會意,“臣有言,據戶婚律,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


    而紅秀定婚之日,母服未除,二者之間的婚事在律法上無效,因此紅秀刺殺李大郎不應以‘惡逆罪’論之,當以賊盜律中的謀殺條論之。”


    孝期內不準嫁娶,也就是說,紅秀之罪當以賊盜律來定,謀殺人,且傷到了人,當處以絞刑。


    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此言其實也有些強詞奪理,但也是一個謝寧的一個試探。


    謝寧收回視線,然後出列,問刑部的官員,“我看過此案卷宗,緝拿、訊問紅秀的是縣尉,那時紅秀便已吐露實情,可是?”


    那刑部官員點了點頭,然後謝寧繼續道,“而按照大周律例,縣尉不可參與推勘,是以當時此案並未進入司法程序,所以紅秀的自首情節成立。”


    也就是說,紅秀的犯罪事實或者作為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她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製措施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屬自首。


    刑部不承認紅秀是自首,蓋因為她當時已被縣尉緝拿詰問,可大周縣尉不可參與推勘,也就是審問,因此縣尉的審問並不成立,紅秀依舊屬於自首,可被減刑。


    秦豐年已然據此反駁過好幾次,可刑部並不理會。


    依舊按謀殺罪論。


    如今拿到朝堂上來說,刑部的官員反駁不了,謝寧也沒給機會他們反駁,“按謀殺罪論,紅秀已傷人,當處以絞刑,可她自首陳,因此當減謀殺罪二等,判‘流三千裏’。


    《折杖法》規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或脊杖,因此‘流三千裏’應折‘決脊杖二十,配役一年’。”


    《折杖法》的出現主要是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畢竟大周之前是為亂世,而亂世用重典以救時弊,到大周卻是不適合重典了。


    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以前的大周疆域太小,北不過燕、雲十六州,南不過長江,西不過山西,在如此狹小的疆域內,流三千裏?


    謝寧看向那翰林學士,對方也承認紅秀並非“惡逆”以及她的自首情節,可他卻並不認為紅秀可降罪,因為律法上說的很清楚,謀殺且傷到人的,不在自首之例。


    所以即使紅秀有自首情節,也不可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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