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睽”:小事吉。
《彖》曰:“睽”,火動而上,澤動而下,二女同居,其誌不同行。說而麗乎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
謂五也。
是以“小事吉”。
有“同”而後有“睽”。“同”而非其情,“睽”之所由生也。“說”之麗“明”,柔之應剛,可謂“同”矣,然而不可大事者,以二女之誌不同也。
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誌通也,萬物“睽”而其事類也。“睽”之時用大矣哉!
人苟惟“同”之知,若是必“睽”。人苟知“睽”之足以有為,若是必“同”。是以自其“同”者言之,則二女同居而誌不同,故其吉也小;自其“睽”而“同”者言之,則天地“睽”而其事“同”,故其用也大。
《象》曰:上火下澤,“睽”,君子以同而異。
“同而異”,晏平仲所謂“和”也。
初九:悔亡。喪馬,勿逐,自複。見惡人,無咎。
《象》曰:“見惡人”,以辟咎也。
“睽”之不相應者,惟初與四也。初欲適四而四拒之,悔也。四之拒我,逸“馬”也,“惡人”也。四往無所適,無歸之馬也。馬逸而無歸,其勢自複;馬複,則“悔亡”矣。人惟好同而惡異,是以為“睽”。故美者未必婉,惡者未必狠,從我而來者未必忠,拒我而逸者未必貳。以其難致而舍之,則從我者皆吾疾也,是相率而入於咎爾。故“見惡人”,所以“辟咎”也。
九二:遇主於巷,無咎。
《象》曰:“遇主於巷”,未失道也。
“主”,所主也。有所適,必有所主。九二之進,則主五矣。“巷”者,二五往來相從之道也。使二決從五,則見主於其室;五決從二,則見主於其門。所以相遇於巷者,皆有疑也。何疑也?疑四之為寇也。然而猶可以“無咎”者,皆未失相從之道也,特未至爾。
六三:見輿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無初有終。
《象》曰:“見輿曳”,位不當也;“無初有終”,遇剛也。
三非六之所宜據,譬之乘輿而非其人也。非其人而乘其器,無人則肆,有人則怍矣。故六三見上九,曳其輪而不進,擊其牛而去之。夫六三配上九,而近於九四,九四其寇也,無所應而噬之,未達於配而噬於寇,是以“天且劓”也。乘非其位而汙非其配,可以獲罪矣,然上九猶脫弧而納之,上九則大矣。有是大者容之,故“無初有終”。
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厲,無咎。
《象》曰:“交孚”“無咎”,誌行也。
“睽”之世,陽惟升,陰惟降。九二升而遇五,故為遇主;九四、上九升而無所遇1,故為“睽孤”。元夫,初九也。夫兩窮而後相遇者,不約而交相信,是以雖危而“無咎”也。
【校注】
1九四、上九升而無所遇:《蘇氏易傳》無“上九”,誤。
六五:悔亡。厥宗噬膚,往何咎?
《象》曰:“厥宗噬膚”,往有慶也。
六五之配,九二也;九二之“宗”,九四也。二與四同功,故亦曰“宗”。“膚”,六三也,自五言二之宗,故曰“厥宗”。六五之所以疑而不適二者,疑四之為“寇”也,故告之曰:四已噬三矣。夫既已噬三,則不暇寇我;我往從二,何咎之有?
上九:睽孤,見豕負塗,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匪寇,無媾;往,遇雨則吉。
《象》曰:“遇雨”之“吉”,無疑亡也。
上九之所見者,六三也。汙非其配,“負塗”之豕也。載非其人,“載鬼”之車也。是以張弧而待之,既而察之曰:是其所居者不得已,非與寇,為媾者也,是以說弧而納之,陰陽和而雨也。天下所以“睽”而不合者,以我求之詳也;夫苟求之詳,則孰為不可疑者?今六三之罪,猶且釋之;“群疑”之“亡”也,不亦宜哉!
《彖》曰:“睽”,火動而上,澤動而下,二女同居,其誌不同行。說而麗乎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
謂五也。
是以“小事吉”。
有“同”而後有“睽”。“同”而非其情,“睽”之所由生也。“說”之麗“明”,柔之應剛,可謂“同”矣,然而不可大事者,以二女之誌不同也。
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誌通也,萬物“睽”而其事類也。“睽”之時用大矣哉!
人苟惟“同”之知,若是必“睽”。人苟知“睽”之足以有為,若是必“同”。是以自其“同”者言之,則二女同居而誌不同,故其吉也小;自其“睽”而“同”者言之,則天地“睽”而其事“同”,故其用也大。
《象》曰:上火下澤,“睽”,君子以同而異。
“同而異”,晏平仲所謂“和”也。
初九:悔亡。喪馬,勿逐,自複。見惡人,無咎。
《象》曰:“見惡人”,以辟咎也。
“睽”之不相應者,惟初與四也。初欲適四而四拒之,悔也。四之拒我,逸“馬”也,“惡人”也。四往無所適,無歸之馬也。馬逸而無歸,其勢自複;馬複,則“悔亡”矣。人惟好同而惡異,是以為“睽”。故美者未必婉,惡者未必狠,從我而來者未必忠,拒我而逸者未必貳。以其難致而舍之,則從我者皆吾疾也,是相率而入於咎爾。故“見惡人”,所以“辟咎”也。
九二:遇主於巷,無咎。
《象》曰:“遇主於巷”,未失道也。
“主”,所主也。有所適,必有所主。九二之進,則主五矣。“巷”者,二五往來相從之道也。使二決從五,則見主於其室;五決從二,則見主於其門。所以相遇於巷者,皆有疑也。何疑也?疑四之為寇也。然而猶可以“無咎”者,皆未失相從之道也,特未至爾。
六三:見輿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無初有終。
《象》曰:“見輿曳”,位不當也;“無初有終”,遇剛也。
三非六之所宜據,譬之乘輿而非其人也。非其人而乘其器,無人則肆,有人則怍矣。故六三見上九,曳其輪而不進,擊其牛而去之。夫六三配上九,而近於九四,九四其寇也,無所應而噬之,未達於配而噬於寇,是以“天且劓”也。乘非其位而汙非其配,可以獲罪矣,然上九猶脫弧而納之,上九則大矣。有是大者容之,故“無初有終”。
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厲,無咎。
《象》曰:“交孚”“無咎”,誌行也。
“睽”之世,陽惟升,陰惟降。九二升而遇五,故為遇主;九四、上九升而無所遇1,故為“睽孤”。元夫,初九也。夫兩窮而後相遇者,不約而交相信,是以雖危而“無咎”也。
【校注】
1九四、上九升而無所遇:《蘇氏易傳》無“上九”,誤。
六五:悔亡。厥宗噬膚,往何咎?
《象》曰:“厥宗噬膚”,往有慶也。
六五之配,九二也;九二之“宗”,九四也。二與四同功,故亦曰“宗”。“膚”,六三也,自五言二之宗,故曰“厥宗”。六五之所以疑而不適二者,疑四之為“寇”也,故告之曰:四已噬三矣。夫既已噬三,則不暇寇我;我往從二,何咎之有?
上九:睽孤,見豕負塗,載鬼一車,先張之弧,後說之弧。匪寇,無媾;往,遇雨則吉。
《象》曰:“遇雨”之“吉”,無疑亡也。
上九之所見者,六三也。汙非其配,“負塗”之豕也。載非其人,“載鬼”之車也。是以張弧而待之,既而察之曰:是其所居者不得已,非與寇,為媾者也,是以說弧而納之,陰陽和而雨也。天下所以“睽”而不合者,以我求之詳也;夫苟求之詳,則孰為不可疑者?今六三之罪,猶且釋之;“群疑”之“亡”也,不亦宜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