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說《秦律》
中國知識分子命運三歎 作者:陳行之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如果一個人瘋了似的想要驕傲和自豪,是能夠找到理由的;假如這個人為自己選擇了特定領域——比如該人不思茶飯,什麽事也不想做,就是想為我們中華民族的悠久曆史感到驕傲和自豪,那就更容易找到理由。我曾經讀到一位著名學者寫的一本書,大約是“中國法製史”之類,其中就充滿了讓人匪夷所思的驕傲和自豪,作者竟然認為中國從商鞅變法以後就奠定了法製國家的基礎,發展到嬴政同誌創建的秦帝國,更是偉大得不得了——“所有現代法律(根據該作者敘述,甚至包括西方法律)的精華都在《秦律》中得到了體現”,“足見中國文化之博大精深。”聽到這樣的言論,我瞠目結舌,就像是看到了一個蓬頭垢麵的乞丐揮舞著手臂宣稱“再過一個月,這滿條街的人都要死光”一樣。
怎麽會有這種感覺呢?這是因為我對秦始皇、秦帝國乃至於所謂的《秦律》並非一無所知,根據我有限的常識,事情遠非學者說的那個樣子,“中國文化之博大精深”也絕對無法從《秦律》中去“足見”,學者高燒42度,“慵慵然莫乎其辨”,看不到或者故意無視《秦律》以外的東西,顯然是發癲了,就像範進中舉那樣,挺可憐的,所以,關於這件事還真得說道說道。
我們在話題開展之前先說一說《秦律》。所謂“秦律”,不是指一整套現成的法律文本的匯編,而是指浩如煙海的古代典籍中關於秦帝國法律的分散敘述,尤其是出土文物中的相關記載。在我的印象裏,“秦律”的主體應當是指寫在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發掘出土的1155支秦代竹簡(1975年12月出土)上總共約17000字的法律文書、資料,這批珍貴文獻全部著錄在文物出版社1978年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裏。
有必要簡單羅列一下這些法律文書和資料,讀者也好對秦律有一個直觀的印象,有利於話題的進一步開展。
睡虎地秦墓竹簡計有——
《編年記》竹簡53支,逐年記述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統一全國戰爭過程中的一些大事,其中有些為今存史書所不見,彌補了史籍記載的不足。
《語書》竹簡14支,是秦始皇二十年南郡守騰向所屬縣、道發布的一篇文告,其中追述以往法令的執行情況,指出當時南郡地區的種種違法犯罪現象,提出要各縣、道官員嚴格依法懲辦犯罪者,並規定以執法和違法作為區分“良吏”和“惡吏”的標準。
《秦律十八種》竹簡 201支,是簡書抄寫人從18種秦律中摘錄的法律條文,主要內容包括田律、廄苑律、金布律、工律等有關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等經濟方麵的法規,軍爵律、置吏律、行書律等行政方麵的法規以及司空等刑徒管理方麵的法規。
《效律》竹簡60支,是關於核驗賬目、物資和度量衡器方麵的法律。《秦律十八種》中也有摘抄的“效律”數條,但這部分《效律》比《秦律十八種》中的“效律”內容要豐富,從第一支竹簡背麵有“效”字作為標題來看,《效律》應為首尾完整的單行法規。
《秦律雜抄》竹簡42支,是抄寫者摘錄的單行法規,主要是關於官吏任免、軍事訓練、戰場紀律、後勤供應和戰士賞罰等方麵的規定,注明律名的有除吏律、遊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敦表律、捕盜律、戍律等11種,還有一些條文未注明律名,從內容看又不屬於上述法律,可見這部分涉及的法律比較廣泛。
《法律答問》竹簡 210支,是秦帝國官方對秦律主體部分,即刑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和說明,共 187條,許多地方引用了秦刑律原文,如“害盜別繳而盜,加罪之”,“譽敵以恐眾心者,戮”等,可以看出,秦帝國的刑律確如史籍所載,是對李悝《法經》盜、賊、囚、捕、雜、具6篇的繼承。
《封診式》竹簡98支,包括秦帝國司法機構對司法官員“治獄”、“訊獄”的行政要求,調查各類案件應當注意的具體事項、檢驗報告文書的書寫程式規範等等。專家考證指出:“《封診式》反映出秦帝國在治理獄案時一般不提倡刑訊,很注意搜集證據,重視現場勘驗,並實行‘爰書’製度,對案情要求有詳細的記錄。”我對專家的這種解釋很在意,這一點放到後麵再說。
《為吏之道》竹簡51支,內容較龐雜,有的類似“官箴”,有的類似識字課本,有的類似《荀子?成相》那種以通俗韻文宣傳政府觀點的政治讀物,就像我們目前各種各樣政治學習輔導材料一樣。在這部分竹簡中,甚至還可以看到從魏國安厘王二十五年(公元前 252)頒行的《戶律》、《奔命律》摘抄出來的段落和某些不知出處的修身格言之類。
《日書》甲種、《日書》乙種竹簡426支,多是關於禍福吉凶的預測,大概類似我們從農貿市場上買到的那種日曆,“宜出行”,“東南方有禍”之類。
……
你看,秦律很豐富,很緊密。
西漢桓寬(字次公,漢宣帝時被推舉為郎,曾任廬江太守丞)根據漢昭帝召開的鹽鐵會議記錄推衍成一部名為《鹽鐵論》的著作,記述了當時關於漢武帝時期政治、經濟、軍事、外交、文化的一場大辯論,涉及秦律的部分有這樣的評價:“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意思是秦律滲透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結構成了“網”狀。
我很欣賞桓寬的這個比喻,再加之桓寬處在比我們離秦朝近得多的年代、對於秦律的了解比我們更接近事實這一情況,我們簡直能夠在腦海裏映現“密如凝脂”的秦律籠罩下的公眾生活,曆史也無情地記錄下了秦帝國如何殘忍如何暴戾……我們甚至可以斷言,正是“密如凝脂”的秦律為秦帝國二世而亡準備了條件,嬴政同誌和與嬴政同誌誌同道合的所有獨裁者都在創造開始的時候奠定了結局,所謂“曆史周期律”指的就是這個無法擺脫的宿命和輪回。
然而同樣的情景在不同的人群中引起的反響是不一樣的。譬如對“秦政製”無限想往、竭力為秦帝國唱讚歌的學者可能會說:“早在兩千多年前,我煌煌中華帝國就有了如此健全的法律,可見當時的法律製度有多麽完備,這難道不足以讓我們驕傲和自豪嗎?”
我沒有說不驕傲和自豪,我的確很驕傲也很自豪,因為曆史就擱在那裏——秦帝國在世界範圍以內開天辟地確立了最高君主的至尊地位,秦始皇不僅成為至高無上的皇帝,更成為了約束民眾行為的一切法權的淵源,猶如李斯同誌所言:“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這裏的“一”就是秦始皇嬴政,借用老子的話:“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這個“一”有萬物之始的意思,是衡量天下一切事物的法度,“皇帝”第一次作為超越一切社會法則而存在的超級存在,老百姓第一次在嚴格的政治意義上成為皇權專製主義恣意剝削、壓榨乃至於屠戮的對象,直到今天這種基本的政治秩序也沒有改變……我們有意無意創造了人類發展史的數項第一,東方專製主義成為人類社會製度的一種特有類型,成為世界政治哲學研究中經常出現的詞匯,我們確實有理由驕傲也有理由自豪。
人都是相通的,古人今人都一樣,我們驕傲和自豪的東西,當事者早就驕傲和自豪過了——嬴政同誌在其偉大一生中曾經數次巡行全國,每到一地都要讓當地政府負責人刻製碑石以為紀念,這些碑石反映的自然都嬴政同誌對自己的評價:“皇帝作始,端平法度,萬勿之紀(《琅琊石刻》,前219年)。”“大聖作製,建定法度,顯著綱紀(《芝罘石刻》,前218年)。”意思是:我乃為這個世界製定秩序和規矩的人,其他什麽都不用說了!既然這樣,學者斷言我中華帝國早在兩千多年前就有了完備的法律製度,似乎還真的不是什麽大不了的事情。
但是這裏有一個基礎性問題:究竟什麽是法律?或者換一句話說:法律究竟是什麽東西?我引用《辭海》(1979年版)的解釋: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意誌,由國家行使立法權的機關依照立法程序製定,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
這不僅僅是一個解釋,它同時還是我們從小所受的教育,是社會持之以恒對我們的觀念所進行的修正,這種修正造成的結果是,我們無條件接受了教科書中關於法律的如下論證:1、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法律不是一切階級共同意誌的體現,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願望和要求。奴隸製國家的法律是奴隸主階級意誌的體現,封建製國家的法律是地主階級意誌的體現,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是資產階級意誌的體現,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工人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人民意誌的體現。2、法律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這是國家創製法律的兩種形式。國家製定法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創製法律,即製定出新的、過去沒有的法律規範;國家認可法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對社會上原來已經存在的某些風俗習慣、道德規則、宗教教規加以確認,賦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為法律。3、法律的實施方式是靠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律同其他行為規範最顯著的區別,保證法律實施的強製力主要指軍隊、法庭、警察、監獄等。4、法律具有普遍約束力,即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約束力。5、法律的內容是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並且這些權利與義務是由國家確認和加以保障的。
問題是,上述原則在很多時候僅僅是一種教科書式的想象,與真實的政治生活圖景相距何止十萬八千裏!譬如,在曆史發展一個又一個環節中,所謂法律並非 “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也沒有什麽“國家確認並加以保障這些權利與義務”,相反,在法律之上不斷橫亙出一個又一個“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的皇帝,來做“衡量天下一切事物的法度”,上述對法律實質和法律程序的教科書式想象究竟有多大意義?具體到我們的話題,除了“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這一點之外,我們從“秦律”又能夠找到多少現代意義上的法律精神?
如果說我們把“秦律”置放在現代法律環境當中進行考察有失公允,那麽,把它同樣放到古代又怎麽樣?稍微具備一點兒世界法律史知識的讀者都知道,相對於其他文明中的法律,比如古代羅馬帝國的《十二銅表法》和古代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製定的、全世界現存最早的《漢謨拉比法典》,我們不能不承認“秦律”既沒有由“平民和貴族推出相等人數”,“擬定一套對兩個等級彼此有利的法律”(李維:《羅馬史》,第3卷)的程序,也沒有所謂“君權神授”的內容遮掩,而是一種赤裸裸的宣示:“老子天下第一!”這時候,你不覺得上述教科書式想象乃空中樓閣,與曆史和現實的真實境況風馬牛不相及嗎?
比如,我們怎麽解釋發生在秦帝國時代的一樁重要公案呢?
怎麽會有這種感覺呢?這是因為我對秦始皇、秦帝國乃至於所謂的《秦律》並非一無所知,根據我有限的常識,事情遠非學者說的那個樣子,“中國文化之博大精深”也絕對無法從《秦律》中去“足見”,學者高燒42度,“慵慵然莫乎其辨”,看不到或者故意無視《秦律》以外的東西,顯然是發癲了,就像範進中舉那樣,挺可憐的,所以,關於這件事還真得說道說道。
我們在話題開展之前先說一說《秦律》。所謂“秦律”,不是指一整套現成的法律文本的匯編,而是指浩如煙海的古代典籍中關於秦帝國法律的分散敘述,尤其是出土文物中的相關記載。在我的印象裏,“秦律”的主體應當是指寫在湖北雲夢縣睡虎地發掘出土的1155支秦代竹簡(1975年12月出土)上總共約17000字的法律文書、資料,這批珍貴文獻全部著錄在文物出版社1978年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裏。
有必要簡單羅列一下這些法律文書和資料,讀者也好對秦律有一個直觀的印象,有利於話題的進一步開展。
睡虎地秦墓竹簡計有——
《編年記》竹簡53支,逐年記述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統一全國戰爭過程中的一些大事,其中有些為今存史書所不見,彌補了史籍記載的不足。
《語書》竹簡14支,是秦始皇二十年南郡守騰向所屬縣、道發布的一篇文告,其中追述以往法令的執行情況,指出當時南郡地區的種種違法犯罪現象,提出要各縣、道官員嚴格依法懲辦犯罪者,並規定以執法和違法作為區分“良吏”和“惡吏”的標準。
《秦律十八種》竹簡 201支,是簡書抄寫人從18種秦律中摘錄的法律條文,主要內容包括田律、廄苑律、金布律、工律等有關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等經濟方麵的法規,軍爵律、置吏律、行書律等行政方麵的法規以及司空等刑徒管理方麵的法規。
《效律》竹簡60支,是關於核驗賬目、物資和度量衡器方麵的法律。《秦律十八種》中也有摘抄的“效律”數條,但這部分《效律》比《秦律十八種》中的“效律”內容要豐富,從第一支竹簡背麵有“效”字作為標題來看,《效律》應為首尾完整的單行法規。
《秦律雜抄》竹簡42支,是抄寫者摘錄的單行法規,主要是關於官吏任免、軍事訓練、戰場紀律、後勤供應和戰士賞罰等方麵的規定,注明律名的有除吏律、遊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敦表律、捕盜律、戍律等11種,還有一些條文未注明律名,從內容看又不屬於上述法律,可見這部分涉及的法律比較廣泛。
《法律答問》竹簡 210支,是秦帝國官方對秦律主體部分,即刑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和說明,共 187條,許多地方引用了秦刑律原文,如“害盜別繳而盜,加罪之”,“譽敵以恐眾心者,戮”等,可以看出,秦帝國的刑律確如史籍所載,是對李悝《法經》盜、賊、囚、捕、雜、具6篇的繼承。
《封診式》竹簡98支,包括秦帝國司法機構對司法官員“治獄”、“訊獄”的行政要求,調查各類案件應當注意的具體事項、檢驗報告文書的書寫程式規範等等。專家考證指出:“《封診式》反映出秦帝國在治理獄案時一般不提倡刑訊,很注意搜集證據,重視現場勘驗,並實行‘爰書’製度,對案情要求有詳細的記錄。”我對專家的這種解釋很在意,這一點放到後麵再說。
《為吏之道》竹簡51支,內容較龐雜,有的類似“官箴”,有的類似識字課本,有的類似《荀子?成相》那種以通俗韻文宣傳政府觀點的政治讀物,就像我們目前各種各樣政治學習輔導材料一樣。在這部分竹簡中,甚至還可以看到從魏國安厘王二十五年(公元前 252)頒行的《戶律》、《奔命律》摘抄出來的段落和某些不知出處的修身格言之類。
《日書》甲種、《日書》乙種竹簡426支,多是關於禍福吉凶的預測,大概類似我們從農貿市場上買到的那種日曆,“宜出行”,“東南方有禍”之類。
……
你看,秦律很豐富,很緊密。
西漢桓寬(字次公,漢宣帝時被推舉為郎,曾任廬江太守丞)根據漢昭帝召開的鹽鐵會議記錄推衍成一部名為《鹽鐵論》的著作,記述了當時關於漢武帝時期政治、經濟、軍事、外交、文化的一場大辯論,涉及秦律的部分有這樣的評價:“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意思是秦律滲透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結構成了“網”狀。
我很欣賞桓寬的這個比喻,再加之桓寬處在比我們離秦朝近得多的年代、對於秦律的了解比我們更接近事實這一情況,我們簡直能夠在腦海裏映現“密如凝脂”的秦律籠罩下的公眾生活,曆史也無情地記錄下了秦帝國如何殘忍如何暴戾……我們甚至可以斷言,正是“密如凝脂”的秦律為秦帝國二世而亡準備了條件,嬴政同誌和與嬴政同誌誌同道合的所有獨裁者都在創造開始的時候奠定了結局,所謂“曆史周期律”指的就是這個無法擺脫的宿命和輪回。
然而同樣的情景在不同的人群中引起的反響是不一樣的。譬如對“秦政製”無限想往、竭力為秦帝國唱讚歌的學者可能會說:“早在兩千多年前,我煌煌中華帝國就有了如此健全的法律,可見當時的法律製度有多麽完備,這難道不足以讓我們驕傲和自豪嗎?”
我沒有說不驕傲和自豪,我的確很驕傲也很自豪,因為曆史就擱在那裏——秦帝國在世界範圍以內開天辟地確立了最高君主的至尊地位,秦始皇不僅成為至高無上的皇帝,更成為了約束民眾行為的一切法權的淵源,猶如李斯同誌所言:“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這裏的“一”就是秦始皇嬴政,借用老子的話:“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這個“一”有萬物之始的意思,是衡量天下一切事物的法度,“皇帝”第一次作為超越一切社會法則而存在的超級存在,老百姓第一次在嚴格的政治意義上成為皇權專製主義恣意剝削、壓榨乃至於屠戮的對象,直到今天這種基本的政治秩序也沒有改變……我們有意無意創造了人類發展史的數項第一,東方專製主義成為人類社會製度的一種特有類型,成為世界政治哲學研究中經常出現的詞匯,我們確實有理由驕傲也有理由自豪。
人都是相通的,古人今人都一樣,我們驕傲和自豪的東西,當事者早就驕傲和自豪過了——嬴政同誌在其偉大一生中曾經數次巡行全國,每到一地都要讓當地政府負責人刻製碑石以為紀念,這些碑石反映的自然都嬴政同誌對自己的評價:“皇帝作始,端平法度,萬勿之紀(《琅琊石刻》,前219年)。”“大聖作製,建定法度,顯著綱紀(《芝罘石刻》,前218年)。”意思是:我乃為這個世界製定秩序和規矩的人,其他什麽都不用說了!既然這樣,學者斷言我中華帝國早在兩千多年前就有了完備的法律製度,似乎還真的不是什麽大不了的事情。
但是這裏有一個基礎性問題:究竟什麽是法律?或者換一句話說:法律究竟是什麽東西?我引用《辭海》(1979年版)的解釋:法律是“體現統治階級意誌,由國家行使立法權的機關依照立法程序製定,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
這不僅僅是一個解釋,它同時還是我們從小所受的教育,是社會持之以恒對我們的觀念所進行的修正,這種修正造成的結果是,我們無條件接受了教科書中關於法律的如下論證:1、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法律不是一切階級共同意誌的體現,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願望和要求。奴隸製國家的法律是奴隸主階級意誌的體現,封建製國家的法律是地主階級意誌的體現,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是資產階級意誌的體現,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工人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人民意誌的體現。2、法律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這是國家創製法律的兩種形式。國家製定法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創製法律,即製定出新的、過去沒有的法律規範;國家認可法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對社會上原來已經存在的某些風俗習慣、道德規則、宗教教規加以確認,賦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為法律。3、法律的實施方式是靠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律同其他行為規範最顯著的區別,保證法律實施的強製力主要指軍隊、法庭、警察、監獄等。4、法律具有普遍約束力,即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約束力。5、法律的內容是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並且這些權利與義務是由國家確認和加以保障的。
問題是,上述原則在很多時候僅僅是一種教科書式的想象,與真實的政治生活圖景相距何止十萬八千裏!譬如,在曆史發展一個又一個環節中,所謂法律並非 “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也沒有什麽“國家確認並加以保障這些權利與義務”,相反,在法律之上不斷橫亙出一個又一個“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的皇帝,來做“衡量天下一切事物的法度”,上述對法律實質和法律程序的教科書式想象究竟有多大意義?具體到我們的話題,除了“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這一點之外,我們從“秦律”又能夠找到多少現代意義上的法律精神?
如果說我們把“秦律”置放在現代法律環境當中進行考察有失公允,那麽,把它同樣放到古代又怎麽樣?稍微具備一點兒世界法律史知識的讀者都知道,相對於其他文明中的法律,比如古代羅馬帝國的《十二銅表法》和古代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製定的、全世界現存最早的《漢謨拉比法典》,我們不能不承認“秦律”既沒有由“平民和貴族推出相等人數”,“擬定一套對兩個等級彼此有利的法律”(李維:《羅馬史》,第3卷)的程序,也沒有所謂“君權神授”的內容遮掩,而是一種赤裸裸的宣示:“老子天下第一!”這時候,你不覺得上述教科書式想象乃空中樓閣,與曆史和現實的真實境況風馬牛不相及嗎?
比如,我們怎麽解釋發生在秦帝國時代的一樁重要公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