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效率很高嘛,這麽快事情就水落石出了?”
辦公室裏,翻看著林保國呈送上來的材料,江雲皓微微點頭。
關於那起醉酒乘客誣陷網約車司機的案子,公安部門已經給出了最終的結論。
沒錯,結論就是誣告陷害。
“書記,這件事情沒處理好,是我們執法部門的問題。”
林保國一臉凝重地表示,“大家潛意識裏,還是會偏向於舉報人。沒有第一時間反應過來,這可能是誣告……”
江雲皓擺了擺手,“不能簡單地歸結於意識問題,主要還是執法水平要提高。有時候,事實就在眼前,但我們的執法人員卻是顧忌這個,顧忌那個。”
說到這裏,江雲皓的臉色漸漸嚴肅起來,“其實我們執法的時候,隻要銘記一個宗旨——實事求是,那就不用有任何顧慮。”
“是,書記說的是。”
林保國連連應和道。
“關於那三個誣陷他人的醉漢,你們準備怎麽處理?”
“書記,我們和檢察機關那邊溝通過。那三個人雖然有誣告、陷害的,但卻沒辦法追究刑事責任。”
林保國為難地說,
確實,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
這裏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簡單的說,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
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刑事責任確實夠不上,但民事責任呢?”
江雲皓平靜地說道,“就因為想貪個小便宜,最終耽誤了那名司機多少時間、精力?誤工費、精神損失費這些,都不需要賠的嗎?”
聽到這裏,林保國已經完全清楚了書記的態度。
他連連點頭道:“是啊,書記,我也覺得隻是行政拘留有些太輕了。”
猶豫了一下,林保國就建議道,“其實那三個人對司機同誌的誣告陷害雖然不成立,但尋釁滋事的情節卻是有的。要不然~”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那三個醉漢的情況,和第三條的特征是有一定相似的。
不過,江雲皓卻沒有同意林保國的建議。
“就按現在的處理辦法來吧,行拘加適當賠償。”
江雲皓擺擺手道,“尋釁滋事罪,是老百姓口中的‘萬能罪’吧?我們執法要做到有法可依,要讓人心悅誠服才行。實踐中,這種模糊的罪名,最好還是不要輕易去用。”
聽到這裏,林保國頓時露出了釋然的神色。
確實,尋釁滋事罪的定義相對模糊,涵蓋了多種行為,如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
這種模糊性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對該罪名的濫用,因為不同的法官和司法人員可能對同一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存在不同的理解。
再一個,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犯罪和刑罰都必須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
由於尋釁滋事罪的模糊性,可能導致在實踐中對該罪名的解釋和適用出現偏差,從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除此之外,尋釁滋事罪作為一個兜底罪名,與其他具體罪名(如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在體係上可能存在衝突。
這種衝突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尋釁滋事罪的濫用,以回避其他更具體的罪名。
老百姓之所以對尋釁滋事這個罪名不感冒,還源於它對社會秩序的過度幹預。
事實上,尋釁滋事罪的設立初衷,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然而,由於過去一段時間內執法部門對該罪名濫用,對社會秩序產生了過度幹預的效果。
某種程度上來說,限製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和自由。
前段時間,有代表就呼籲,應當加強對該罪名的研究和解釋,明確其適用範圍和界限,以確保司法公正和合理。
甚至取消這條罪名的呼聲,也是相當高的。
這樣的大環境下,執法部門就更應當謹慎使用,避免濫用該罪名對公民合法權益的過度幹預。
顯然,江書記也是看出了問題所在,所以才會給與自己適當的提醒。
“網約車平台,這是一個新生事物。”
江雲皓看向林保國,淡淡開聲道,“新生事物,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這是常有的事兒。我們執法部門的作用,是在企業出現問題的時候,盡可能地幫他們妥善解決,而不是冷冰冰地罰款。這方麵,市局還是有需要加強的地方。”
“是是是,書記說的是。”
林保國忙不迭地表示,“回去之後,我就組織黨委班子開會,對於接下來如何更好的管理網約車行業、促進其健康發展展開進一步討論。”
不得不說,林保國的領悟能力還是相當強的。
這樣的人用起來,江雲皓也是十分舒心。
和林保國又聊了一會兒掃黑打黑的事兒,對於市局這一階段的工作,江雲皓基本還是滿意的。
林保國這兩年的努力,他是知曉的,也都看在眼裏。
穩定治安、掃黑除惡這項工作,關係著泉城市能否進一步發展,也關係著他這個市局局長能否更進一步。
這是江雲皓對林保國的考驗,能否給出令人滿意的答卷,就看他的表現了。
辦公室裏,翻看著林保國呈送上來的材料,江雲皓微微點頭。
關於那起醉酒乘客誣陷網約車司機的案子,公安部門已經給出了最終的結論。
沒錯,結論就是誣告陷害。
“書記,這件事情沒處理好,是我們執法部門的問題。”
林保國一臉凝重地表示,“大家潛意識裏,還是會偏向於舉報人。沒有第一時間反應過來,這可能是誣告……”
江雲皓擺了擺手,“不能簡單地歸結於意識問題,主要還是執法水平要提高。有時候,事實就在眼前,但我們的執法人員卻是顧忌這個,顧忌那個。”
說到這裏,江雲皓的臉色漸漸嚴肅起來,“其實我們執法的時候,隻要銘記一個宗旨——實事求是,那就不用有任何顧慮。”
“是,書記說的是。”
林保國連連應和道。
“關於那三個誣陷他人的醉漢,你們準備怎麽處理?”
“書記,我們和檢察機關那邊溝通過。那三個人雖然有誣告、陷害的,但卻沒辦法追究刑事責任。”
林保國為難地說,
確實,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
這裏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簡單的說,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
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刑事責任確實夠不上,但民事責任呢?”
江雲皓平靜地說道,“就因為想貪個小便宜,最終耽誤了那名司機多少時間、精力?誤工費、精神損失費這些,都不需要賠的嗎?”
聽到這裏,林保國已經完全清楚了書記的態度。
他連連點頭道:“是啊,書記,我也覺得隻是行政拘留有些太輕了。”
猶豫了一下,林保國就建議道,“其實那三個人對司機同誌的誣告陷害雖然不成立,但尋釁滋事的情節卻是有的。要不然~”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那三個醉漢的情況,和第三條的特征是有一定相似的。
不過,江雲皓卻沒有同意林保國的建議。
“就按現在的處理辦法來吧,行拘加適當賠償。”
江雲皓擺擺手道,“尋釁滋事罪,是老百姓口中的‘萬能罪’吧?我們執法要做到有法可依,要讓人心悅誠服才行。實踐中,這種模糊的罪名,最好還是不要輕易去用。”
聽到這裏,林保國頓時露出了釋然的神色。
確實,尋釁滋事罪的定義相對模糊,涵蓋了多種行為,如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
這種模糊性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對該罪名的濫用,因為不同的法官和司法人員可能對同一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存在不同的理解。
再一個,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犯罪和刑罰都必須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
由於尋釁滋事罪的模糊性,可能導致在實踐中對該罪名的解釋和適用出現偏差,從而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除此之外,尋釁滋事罪作為一個兜底罪名,與其他具體罪名(如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在體係上可能存在衝突。
這種衝突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尋釁滋事罪的濫用,以回避其他更具體的罪名。
老百姓之所以對尋釁滋事這個罪名不感冒,還源於它對社會秩序的過度幹預。
事實上,尋釁滋事罪的設立初衷,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然而,由於過去一段時間內執法部門對該罪名濫用,對社會秩序產生了過度幹預的效果。
某種程度上來說,限製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和自由。
前段時間,有代表就呼籲,應當加強對該罪名的研究和解釋,明確其適用範圍和界限,以確保司法公正和合理。
甚至取消這條罪名的呼聲,也是相當高的。
這樣的大環境下,執法部門就更應當謹慎使用,避免濫用該罪名對公民合法權益的過度幹預。
顯然,江書記也是看出了問題所在,所以才會給與自己適當的提醒。
“網約車平台,這是一個新生事物。”
江雲皓看向林保國,淡淡開聲道,“新生事物,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這是常有的事兒。我們執法部門的作用,是在企業出現問題的時候,盡可能地幫他們妥善解決,而不是冷冰冰地罰款。這方麵,市局還是有需要加強的地方。”
“是是是,書記說的是。”
林保國忙不迭地表示,“回去之後,我就組織黨委班子開會,對於接下來如何更好的管理網約車行業、促進其健康發展展開進一步討論。”
不得不說,林保國的領悟能力還是相當強的。
這樣的人用起來,江雲皓也是十分舒心。
和林保國又聊了一會兒掃黑打黑的事兒,對於市局這一階段的工作,江雲皓基本還是滿意的。
林保國這兩年的努力,他是知曉的,也都看在眼裏。
穩定治安、掃黑除惡這項工作,關係著泉城市能否進一步發展,也關係著他這個市局局長能否更進一步。
這是江雲皓對林保國的考驗,能否給出令人滿意的答卷,就看他的表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