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已在等候了。寒暄之後,他很認真地說:“既然你想跟我學習證據學,那我就要係統地給你講授。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我不僅要讓你了解證據學的基本內容,而且要讓你了解這門學科的曆史。有人說,不了解一門學科的曆史就不可能把握這門學科的精髓。今天,我就給你講第一課:證據製度的曆史沿革。”


    何人坐在沙發上,微微揚著頭,看著楊先生。他想,自己的樣子一定很像認真聽講的學生。


    楊先生慢慢走到窗前,轉過身來,猶如站在講台上麵對一班學生那樣,聲音朗朗地講了起來:“在古代社會中,人們生活和交往的地域範圍比較小,或者說,在同一群體內生活的人口數量比較少。因此,案件的情況一般都不太複雜,案件發生的形式一般也都表現為雙方爭訟。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張三說李四偷了他的牛,李四說張三殺了他家的羊。雙方發生了糾紛,怎麽辦?去找酋長或長老裁斷。在有些案件中,裁斷人員在聽取雙方陳述或他人的陳述之後就能認定事實。但是在有些案件中,沒有證人,僅憑雙方的陳述就很難分辨曲直。你明白我的意思嗎?當時,人類的認知能力很有限,沒有科學的證明方法,隻好去求助於神明的力量。於是,神明裁判的方法就應運而生了。”


    “什麽叫神明裁判啊?”何人第一次聽到這個名詞。


    “神明裁判就是用一定形式來請神靈幫助裁斷案情,並且用一定方式把神靈的意旨表現出來。神明裁判的方法很多,如水審法和火審法。”


    “楊先生,我沒聽明白。水和火怎麽審案呀?”


    “比方說,古代巴比倫人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就經常采用水審法。按照《漢穆拉比法典》中的規定,如果某自由民的妻子被人告發有通奸行為,但是她自己不承認,那麽法官就會命令人把該妻子扔到河裏去。如果那個女子沉到水裏去了,就證明她有罪;如果她浮在水麵上,就證明她無罪。”


    “看來那個時候的人都不會遊泳。”


    “有這種可能。不過,古代日耳曼人采用的水審法恰恰相反。他們把犯罪嫌疑人扔到河裏之後,如果那個人浮在水麵上,就證明他有罪;如果他沉下去,就證明他無罪。因為,日耳曼人認為水是聖潔的,不會容納有罪的人。”


    “這麽說,如果被扔到河裏的人沉了下去,法官還得讓人去打撈。真是怪麻煩的!我看還是巴比倫人的方法比較簡單,淹死就算了。”


    “古時候的人可能不像你這麽聰明!他們把這些方法看得非常神聖。也正因為當時的人都相信神靈,這些方法才能發揮作用。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那麽火審法是怎麽回事兒呢?”


    “火審法就是利用火的灼熱對人體的考驗來查明案情。我告訴你,法國人的祖先就曾經使用過這種方法。甲說乙偷了他的東西,乙說沒偷,法官也無法分辨真相,就在嚴格的宗教儀式下讓當事人手捧燒紅的鐵犁鏵,然後看誰的手掌沒有傷,或者傷得輕,或者傷口好得快。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我要是那個丟了東西的人,寧願認倒黴也不去接受什麽火審法。”


    “是啊,後來這種考驗就變成單方的了。法官隻讓被告人接受考驗。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我看這跟刑訊逼供差不多。”


    “確實有些人在麵對火的考驗時就主動招供了,免受皮肉之苦嘛。”


    “還有別的神明裁判方法嗎?”


    “當然有啦。例如,古印度的法律就明文規定了八種神明裁判的方法,包括火審法、水審法、秤審法、毒審法、聖水審法、聖穀審法、熱油審法和抽簽兒審法。”


    楊先生說得很快,如數家珍。何人不便打斷,隻好在他說完之後才問:“楊先生,什麽是秤審法呀?”


    “就是讓人在審判過程中秤兩次當事人的體重,兩次差異較大者說的是假話。”


    “看來說謊對人體的消耗比較大。那什麽是毒審法呢?”


    “就是讓當事人吃某種有毒的草藥,沒有不良反應的人說的是實話。”


    “那要是吃死了呢?”


    “說假話啦。”


    “聖水審和聖穀審是怎麽回事兒?”


    “就是讓當事人吃供奉神靈的水或者米,有不良反應的人說的是假話。”


    “什麽不良反應?”


    “肚子疼,瀉肚或者嘔吐啦。”


    “看來那些水和米都供了很長時間,已經變質了吧?”


    “有這種可能,但是古印度人認為那些水和米都是神化的,能分辨善惡。”


    “我知道了,熱油審一定就是讓當事人把手放進燒熱的油鍋裏,誰的傷重誰說的就是假話。對嗎?”


    “你很聰明。”


    “楊先生,中國古代有神明裁判方法嗎?”


    “當然有啦。你聽說過‘皋陶治獄用神羊’嗎?皋陶是舜帝時期的司法官員。每當他遇到疑難案件的時候,他就讓人把‘神羊’帶上來,對著被告人。如果‘神羊’用角去頂被告人,就證明被告人有罪;如果‘神羊’不頂,就證明被告人無罪。這也是一種神明裁判的方法。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楊先生,現在的辦案人員還有使用這些神明裁判方法的嗎?”


    “現在?神明裁判的方法是特定曆史條件下的產物。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我告訴你……”楊先生興致勃勃地講起了人類的認知發展規律。但是,何人的腦子裏仍然在想著現在的司法人員會不會使用神明裁判方法來查明案情的問題,以至於楊先生後麵講的內容他都沒有聽進去。


    次日上午9點,何人又來到楊先生家中。楊先生讓何人坐下之後,沒有任何寒暄,便迫不及待地講了起來:“今天,我們要討論證據的種類問題。你已經看過那本書中的有關內容了吧?”


    何人點了點頭。他昨天晚上確實預習了這部分內容,因為他知道要想取得楊先生的信任,就必須先當一名好學生。


    “那好,我講起來就比較容易了。”楊先生的眼睛裏流露出滿意的目光,然後便滔滔不絕地講了起來。從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種類,講到了證據可以有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等分類……


    何人認真聽講,然後說道:“我覺得,證據的種類和證據的分類之間的關係似乎不太明確。我不懂法律,但是根據人們的常識,種類和分類好像沒有太大區別。種類都是劃分出來的。分類也就是劃分的種類。比方說,人的種類有白種人、黑種人、黃種人等。人的分類呢,也可以說是分成了白種人、黑種人、黃種人等。我就不明白,為什麽在證據上就一定要明確區分證據的種類和證據的分類呢?”


    “你這個問題提得很好。不過,因為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據的種類,所以學者們隻能這樣去解釋。你看過中國的刑訴法嗎?”


    “沒有。我正想找一本看看呢。”


    “你應該看看。”楊先生轉身到書櫃裏取出一本藍皮小冊子,遞給何人。“我這有一本新版的,你拿去看看吧。不過,這書是借給你的,可要還給我呀。”


    “謝謝您。”何人接過書,翻了翻,又說,“證據學的問題太複雜了。看書的時候,我好像是懂了,但是之後一想,我又好像沒懂。”


    “生活中的事情往往就是這樣。你以為懂了,但是細細一想,其實還沒有懂。你明白我的意思嗎?人啊,經常是似懂非懂。有些人還不懂裝懂。”楊先生很有感觸地點點頭,目光停留在那個很大的“忍”字上麵。


    何人終於找到了改變話題的機會,連忙說道:“楊先生,我覺得您這話特有道理。昨天,我在市中心的大街上看到一幅宣傳畫。我的法文不好,看了半天,就是似懂非懂。”


    “什麽宣傳畫?”楊先生轉過頭來。


    “那張畫很大,上麵畫著幾個年輕的法國人,穿著中國‘文化大革命’期間流行的綠軍裝,還戴著綠軍帽。看上去很滑稽的樣子。”


    “嗬,那是一些法國人搞的紀念活動,沒什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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