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什麽?難道是紀念中國的‘文化大革命’嗎?”何人不想放棄這個好不容易抓到的機會。


    “那可就說來話長嘍。”楊先生看著何人,似乎在等待何人放棄。但是何人執著地看著他,等待他繼續講下去。他皺起眉頭,似乎很不情願地說:“在中國人鬧‘文化大革命’的時候,不少法國青年也跟著折騰。他們以中國的‘紅衛兵’為榜樣,要造反,要打倒貪官汙吏。可這是在法國。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法國政府當然不能容忍這種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有的地方還出動了警察。結果,許多年輕人成了‘革命’的犧牲品。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您的意思是說他們被警察打死啦?”


    “倒沒有那麽嚴重。有人受到了肉體上的傷害,有人受到了精神上的傷害。今年是30周年,所以有人搞了那些宣傳畫。紀念!”


    “真有意思!”何人裝成若有所思的樣子。


    楊先生看了何人一眼,冷冷地說:“關於這個問題,你可以自己去圖書館查閱當時的報紙,如果你感興趣的話。”


    “我隻是隨便問問。楊先生,您最近回過中國嗎?”


    “我已經很久沒有回國了。”楊先生愣愣地看著何人,長歎一聲。“算了吧,今天的課就上到這裏吧。”


    何人沮喪地走出楊先生的家,因為他沒能解開楊先生身份之謎。楊先生為什麽在異國他鄉過著這種隱居的生活?他的內心深處隱藏著什麽秘密?忽然,何人想起了楊先生的話,對呀,應該到圖書館去。


    埃克斯市的圖書館不大。如果沒人指點,何人從外麵真看不出它是圖書館。不過,工作人員的態度很好。一位女士知道何人的法語不好,就給他找來一位懂英語的人,耐心地詢問他的要求,然後帶他去查閱英文報刊。何人在圖書館裏待了半天,翻閱了許多報刊,但是沒有找到想要的東西。離開圖書館的時候,他不禁有些失望。


    何人無法擺脫好奇心的纏繞。有時他也覺得自己是多管閑事,浪費精力。但這是他多年形成的職業習慣。誰讓他選擇了這個職業呢!而且他已經投入了這麽多時間和精力,怎能半途而廢呢?他覺得自己有了賭徒的心態,投入的錢越多,就越想贏回來。


    晚飯後,何人坐在桌前,拿出楊教授借給他的書。那書名很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司法解釋》,是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年3月出版的新書。突然,一個問題浮上腦海——這本書顯然不能在法國買到,因此,它或者是別人送給楊先生的,或者是楊先生自己回國買的。如果是後者,那楊先生就應該在今年回過中國。可是,他為什麽說很久都沒有回國了呢?他是在撒謊嗎?


    何人決定給國內一位當律師的朋友寫封信。楊先生在證據學上這麽有造詣,肯定會在國內的法學界有一定影響。他請那個朋友幫忙打聽一下,或許能夠查清這位神秘人物的來龍去脈。他在信中詳細描述了楊先生的外貌特征和動作習慣,甚至包括他講話時的口頭語——你明白我的意思嗎。這是何人的強項。他相信這條調查途徑是正確的,並且想起了一個專業術語:協查通報。


    這一夜,他睡得很踏實。


    第16章 妖豔的毒果


    第二天上午,何人出了旅館大門之後,先到郵局去發信,然後到楊先生家上課。楊先生見到何人,也很高興。看來他有些擔心,怕何人會逃學。何人也很高興,但是沒有表現出來。


    楊先生開門見山說:“今天我給你講證據調查方法。首先,我們要明確一下證據調查的概念,因為很多人對這個概念的認識也是似懂非懂。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有人認為,證據調查就是警察的事情,其實不然。法官、檢察官、律師和行政執法人員都要進行證據調查。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有時也要進行調查,也要收集證據。對嗎?”


    “可以這麽說。但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調查和我們這裏講的調查還是有所區別的。我們這裏講的證據調查是由專業人員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它有自己的特殊調查方法。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常用的證據調查方法包括現場勘查、詢問、辨認、搜查、訊問、鑒定等。法國人很奇怪,把這些就叫做證據方法。”


    “這裏有些方法是我比較熟悉的。像現場勘查和搜查,幾乎所有偵查破案的小說和電影中都有。詢問和訊問嘛,其實就是問話和談話,也沒有太多特別之處。但是辨認的問題好像挺複雜。對嗎?”


    “辨認既是一種重要的證據調查方法,也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認識方法。我告訴你,辨認就是辨認者根據大腦記憶中的印象來判斷某個人或者某個東西是不是他以前曾經看到過的那個人或者那個東西。你明白我的意思嗎?當然,根據以前聽到的聲音來判斷也行。例如,搶劫案件或者強奸案件的受害人曾經與作案人有過正麵接觸,記住了作案人的外貌特征,然後偵查人員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了嫌疑人,就可以讓受害人對嫌疑人進行辨認。證人也是常見的辨認主體。你明白我的意思嗎?犯罪分子在作案前曾經到一家商店去購買作案工具,比方說菜刀或者毒藥,那麽商店售貨員的大腦中就留下了犯罪分子的印象。如果偵查人員找到了嫌疑人,就可以讓售貨員去進行辨認。所以,辨認實際上就是讓人看一看這個人或者這個東西是不是以前看到過的那個人或者那個東西。你想一想,在你的日常生活中,有沒有這種辨認活動呢?”


    “當然有啦。比方說,我原來在教堂裏見過您,當我後來又在公園裏看到您的時候就一眼認出來了。這就是辨認,對嗎?”


    “你以前在教堂裏見過我?”楊先生用奇怪的目光看著何人。


    何人意識到自己說漏了嘴,但是話已經收不回來了,便笑了笑說:“是啊,因為您是我到這裏之後見到的第一個中國人,所以我一下子就記住了。”


    “你……”楊先生似乎把一句已到嘴邊的話又咽了回去,轉而說道,“日常生活中的辨認很多。例如,你到飛機場去接人,在出口處那熙熙攘攘的人流中一眼就認出了你要接的人;你打開收音機聽音樂,一下子就聽出了唱歌的人是你熟悉的歌星。這些都是辨認。你明白我的意思嗎?當然,司法活動中的辨認不能像生活中的辨認這麽簡單,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


    “辨認都有哪些規則呀?”何人需要這方麵的知識。


    “辨認規則包括個別辨認、混雜辨認和自由辨認等。個別辨認有兩層含義:第一,當同一個辨認對象需要由幾個人辨認的時候,應該讓這些人分別進行辨認,以免辨認人之間互相幹擾。你明白我的意思嗎?例如,在某地連續發生好幾起強奸案,根據受害人講述的作案手法和作案人特征,估計是同一個人幹的。後來偵查人員抓到了嫌疑人,需要讓受害人進行辨認。這幾名受害人應該分別對那個嫌疑人進行辨認,不能一起進行辨認。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因為人的辨認很容易受他人的影響,而且人們都有從眾心理。如果一起辨認,那麽其中一人說是,其他人也就跟著說是,結論就不可靠了。第二,當同一個人要對兩個以上的辨認對象進行辨認的時候,應該讓這個人分別對那些對象進行辨認,不能一起辨認,以免辨認對象之間互相影響。你明白我的意思嗎?例如,在一起搶劫案中,作案人有兩個。後來偵查人員抓到兩個嫌疑人,就應該讓受害人分別對這兩個嫌疑人進行辨認,不能一起辨認。否則辨認人對其中一個人的辨認結果可能會受對另一個人的辨認結果的影響。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我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


    “混雜辨認是最重要的辨認規則。按照這條規則,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的時候,不能隻把辨認對象一人或一物安排在辨認人麵前,讓其辨認,因為這等於在心理上暗示辨認人,這個人就是作案人,這把刀子就是作案人使用的那把刀子。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因此,偵查人員應該找幾個跟嫌疑人的外貌特征基本相似的人和嫌疑人站在一起,讓受害人進行辨認。這就是混雜辨認,也叫列隊辨認。無論是對人的辨認,還是對物的辨認;無論是通過照片進行辨認,還是對真人進行辨認,隻要條件允許,就都要堅持混雜辨認的原則。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那麽混雜的人應該有幾個呢?”


    “這個嘛,各國的規定不完全一樣。有的要求5個,有的要求7個,有的要求9個,但是一般來說都不應少於5人。否則就起不到混雜的作用了。”


    “我在美國的電視劇裏看到過,警察讓嫌疑人和陪襯的人站成一排,其中還有警察,然後讓受害人進行辨認。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偵查人員隻能讓受害人偷偷地進行辨認,那怎麽安排混雜對象呢?”


    “你講的是秘密辨認的對象混雜問題。辨認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公開辨認,一種是秘密辨認。所謂公開辨認,就是在被辨認人知曉的情況下進行辨認。所謂秘密辨認,就是在被辨認人不知曉的情況下進行辨認。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在公開辨認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安排一些混雜對象,這很簡單。在秘密辨認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好安排混雜對象,但是也可以進行混雜辨認。例如,偵查人員可以在辨認對象上班或者下班的時候,讓辨認人坐在傳達室裏或者汽車裏,這時出來進去的人很多,自然就和辨認對象混雜起來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有人把這種混雜叫做自然混雜或自由混雜。”


    “那它和自由辨認是什麽關係呢?”


    “自由辨認是說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的時候應該保證辨認人自由地進行辨認,不能以任何方式對辨認人進行暗示或誘導。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有的警察在組織混雜辨認的時候,故意在所有陪襯人都站好隊之後,當著辨認人的麵把嫌疑人單獨從別的地方帶過來,站到隊列中去。這種做法就是對辨認人的暗示或誘導。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另外,有的警察在混雜辨認的過程中對辨認人說,你仔細看看3號,等等。這都是違反自由辨認規則的做法。我告訴你,辨認是一種應用很廣、效率很高的證據調查方法,但也是一種很容易失誤很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證據調查方法。辨認依靠的是人的感知和記憶,而人的感知和記憶都很容易出現誤差。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如果是很熟悉的人,那辨認結果是比較可靠的。但是在犯罪偵查中,受害人或者證人對辨認對象的感知可能隻有一次,而且時間很短,感知條件也不太好,所以辨認結果就容易出現誤差。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在這一問題上,古今中外的教訓很多。很多冤假錯案就是因為辨認錯誤導致的。”


    “我明白了。但是據我所知,刑訊逼供才是導致冤假錯案的罪魁禍首呀!”


    “可以這麽說。因此,訊問也是特別需要法律規製的證據調查方法。訊問的對象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們的這種特殊身份就決定了他們很容易成為不正當審訊行為的犧牲品。你明白我的意思嗎?雖然他們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是在法院沒有正式判定有罪之前,他們應該被視為無罪之人。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您說的是無罪推定原則吧?”


    “非常正確。中國修訂的刑訴法在一定程度上吸納了這一原則。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是僅僅在法律上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還不能有效地杜絕司法實踐中的刑訊逼供。你明白我的意思嗎?對於刑訊逼供來說,更有效的法律規製手段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美國有‘毒樹之果’的證據規則。你聽說過嗎?”


    “沒有。什麽叫‘毒樹之果’?”


    “所謂‘毒樹之果’,就是說,有毒的樹上結出的果實也一定有毒。”


    “這跟證據有什麽關係呢?”


    “這是美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按照這一規則,非法的取證手段是有毒的樹,通過這些手段收集的證據,都是有毒的果實,都不能在審判中用作證據。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這種規定好像太機械了。”何人輕輕歎了口氣,因為他心中剛剛形成的一個想法破滅了。這時,另外一個問題浮上腦海,他問道:“楊先生,您熟悉測謊器嗎?我聽說測謊器在西方國家的審訊中用得很普遍。這是真的嗎?”


    “我對測謊技術的了解很膚淺。我沒有給別人測過謊,也沒有被別人測過謊。不過,測謊技術涉及證據問題,所以我比較關注。”楊先生沉思片刻,慢慢說道,“很多人都把測謊技術當成一種審訊手段,其實它的應用範圍要廣泛得多。例如在美國,測謊技術不僅用於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訊問,而且用於機要人員的審查和雇員的雇前審查。當然啦,測謊技術首先是從審訊問案的需要中發展起來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嗎?識別謊言和審訊問案有著天生的聯係。古時候,人們在審訊問案的時候就需要分辨當事人和證人陳述的真偽,就需要識別謊言。雖然古人問案以刑訊逼供為主要手段,但是也有人發明了一些較為科學的審訊方法,例如我國春秋時期就有人提出了‘以五聲聽獄訟’的問案方法。”


    “什麽叫‘以五聲聽獄訟’呀?”


    “所謂‘五聲’,包括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以五聲聽獄訟’,實際上就是說辦案人員在審問當事人的時候要注意察言觀色,要看被問話的人說話是否自然,要看他的臉紅不紅,要看他的呼吸是否平穩,要看他的聽力是否正常,要看他的目光是否坦然。然後在這些觀察的基礎上分析被審問者說的是真話還是假話。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何人突然想起另外一個問題,便問道:“楊先生,我聽說指紋是證據之王。那麽現在的技術能不能顯現那些遺留在特殊物體上的手印,比方說,遺留在感冒膠囊上的手印?”


    “感冒膠囊?”楊先生用猜疑的目光看著何人。


    “哦,我突然產生了這個念頭,連我自己也覺得挺奇怪的。比方說,有人在感冒膠囊上留下了手印,現在有沒有辦法把它顯現出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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