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議論是非,指責過失,故意捏造事實並加以散布,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辨析】


    人們常常將“誹”的偏旁搞錯,《現代漢語詞典》解釋“誹”為毀謗,指背地裏議論,說人壞話,和語言有關,因此為言字旁。“謗”也與語言有關,也為言字旁。


    【起源與演變】


    《說文解字》把“誹”說解為“謗也”。可見,“誹”和“謗”為同義詞,隻不過“誹”是背地議論,“謗”是公開指責。比如《國語·周語上》中的“厲王虐,國人謗王”,說的便是厲王暴虐,民眾紛紛公開指責他的暴行。


    “誹謗”本來隻是單純表述議論和指責他人,並沒有過多的貶義色彩,但後來引申為故意捏造事實,毀謗他人名譽的行為,如“誹謗罪”。與“誹謗”意思相近的詞還有“中傷”“詆毀”“造謠”等。


    【例句】


    誹謗是一把刀子,總想把無辜逼上絕路,躺倒的確可以苟活,失去的卻是高度。


    汪國真《誹謗》


    【字裏字外】


    “誹謗”作為罪責,在中國古代早已有之,但古代的誹謗罪與現代的並不盡相同。現代的誹謗罪主要是詆毀個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等;而古代的誹謗罪多與政治有關,主要針對議論朝政失當,對皇帝或官僚有不敬之語等情況。


    秦朝就有“誹謗妖言”的罪名。《史記·孝文本紀》:“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意思是說,在秦朝,直言勸諫的人總是被安上誹謗妖言的罪行。因此,群臣不敢表達自己的真實想法,統治者因此也沒辦法知道自己的政策有哪些過錯了。


    在古代,與誹謗近似的還有誣告的罪名。在古代有“誣告反坐”的規定,意思是如果誣告他人,犯人也要受到同樣的刑罰處置。《唐律·鬥訟律》規定:“諸誣告謀反及大逆者,斬;從者,絞。”意思是誣告他人謀反或者謀大逆的,主犯要被斬首,從犯要被處以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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