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ss=maintext>第二類 丟包騙</b>


    路途丟包行脫換


    江賢,江西臨川縣人,錢本稀少,每年至七月割早穀之後,往福建崇安地方,以緔鞋為生。積至年冬,約有銀一拾餘兩,收拾回家。中途偶見一包,賢撿入手,約有銀二三兩,不勝喜悅。從前一人曰:“見者有分,不許獨得。可藏在你箱中,待僻靜處,拿出來分。你撿者得二分,我見者得一分。”賢意亦肯,況銀納置彼箱,心中坦然無疑。行未數十步,忽一人忙趕到來,啼哭哀告,曰:“我失銀三兩,作一包,是揭借納官的。


    你客官若拾得者,願體天心還我,陰功萬代。”前見者故作憐憫之容曰:“是此緔鞋財主拾得,要與我均分。既是你貧苦人的,我情願不分。你可出些收贖與他,叫他把還你。”賢被此人證出,隻得開箱,叫失銀者將原銀包自己取去。但得其二錢收贖,亦自以為幸。不知自己銀已被棍將偽包換去矣。


    至晚到烏石地方,取出收贖銀還酒,將剩者欲並入大包,打開隻見銅鐵,其銀一毫也無,隻得大哭而罷。


    按:賢所撰銀,必早被棍覷見,故先偽設銀包套合。一棍在賢之先於荒僻處,俟賢來,投銀包於地,彼必撿之,乃出而欲與之分,令藏彼箱則與彼銀共一處矣。其後棍裝情哀取,賢自應開箱還之。何自開箱,使棍手親取其原包,則棍得以偽包換賢之銀,賢豈知防其脫換哉。故檢銀之時,即以其撿者前棍均分,勿入箱中,則彼窮於計矣。然二棍亦必於僻處再搶之矣。


    故客路不在虛得人之有,而在密藏已之有也,斯無所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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