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看了這個標題,一定會大惑不解:妻子生了孩子,怎麽會讓做丈夫的去做月子呢?可在相當長的一段曆史時期內,人類有過這樣的婚姻習俗,即所謂的產翁習俗。其內容就是:婦女在分娩以後,自己不坐月子,往往活動如常,而由丈夫坐床臥褥,好像孩子是他剛生下的一樣。據考證,這一有
趣的民俗,曾在我國和世界上不少民族中流行過。
譬如,北宋編集的《太平廣記》卷四八三引唐代尉遲樞《南楚新聞》曰:“南方有僚(我國古代統治階級對少數民族的蔑稱,為今主要分布在貴州、廣西地區的仡佬族之先人),婦生子便起。其夫臥床褥,飲食皆如乳婦,稍不衛護,生疾亦如孕婦。妻反無所苦,炊爨蘇(砍柴)自若。……越(即主要分布在廣西地區的壯族之先人)俗,婦人誕子,經三日便澡身於溪河,返具糜以餉婿。婿擁裳抱雛,坐於寢榻,稱為產翁”。宋人周去非《嶺外代答》卷十引唐人房千裏《異物誌》載:“僚婦生子即出,夫憊臥,如乳婦,不謹其妻則病,謹乃無苦”。元代時,著名意大利旅行家馬可。波羅在其《馬可。波羅遊記》第二卷第56章,曾記述了在中國金齒州(今西雙版納)遊曆時所見到的產翁奇俗:“孕婦一經分娩,就馬上起床,把嬰孩洗幹淨包好後,交給她的丈夫。丈夫立即坐在床上,接替她的位置,擔負起護理嬰孩的責任,共須看護40天,孩子生下後一會兒,這一家的親戚、朋友都來向他道喜。而他的妻子則照常料理家務,送飲食到床頭給丈夫吃,並在旁邊哺乳”。清代李宗昉黔記》卷四亦記:“郎慈苗,……其俗更異,產生必夫守房,不逾門戶,彌月乃出;產婦則出入耕作,措飲食以供夫及乳兒外,日無暇晷。”我國傣族、仡佬族、高山族等,在30多年以前還殘留著婦女產後,男子坐月子的習俗。類似這樣的習俗,在國外尤其是在美洲許多印第安人部落中,在非洲剛果地區和蘇丹白尼羅河流域的丁卡人中,在日本的阿伊努人中,在法國、西班牙交界處的巴斯克人中以及大洋洲的一些上著部落中,直到近現代還都保存著產翁習俗或其殘餘。
那麽,這一有趣的產翁習俗是怎樣產生的呢?原因何在?
有的學者認為,產翁習俗的產生可能和母係氏族有關。在母係社會,青、壯年男子主要從事狩獵、捕魚等活動,婦女主要從事采集和原始農業、製作食物、縫製衣服、養老撫幼等活動。由於采集經濟在當時處於主要地位,比狩獵等能更可靠地取得生活資料,同時操持家族經濟也主要由婦女承擔,所以,她們的活動對於維係整個氏族集團的生存和繁衍起著重要的作用,這就決定了婦女在氏族中的領導地位。當婦女產下嬰兒後,她可能由於忙著采集和家族經濟活動,而委托丈夫為其象征性地坐月子。
有一種觀點正好與此相反,認為產翁習俗是父係製度下的必然產物,是人類社會由母係氏族向父係氏族過渡時產生的。人類社會發展史告訴我們:在原始社會早期,由於實行群婚,是知母不知父的。孩子跟隨母親生活,血統按母係計算。後來逐漸向個體婚製過渡,即一男一女結為夫妻,就產生了父的觀念,但在母係製度下,男子到妻方生活,所生孩子仍屬於母親的族團,父權十分有限。到了原始社會後期,由於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水平,男子作為物質資料生產的主要擔當者,在社會上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提高,各原始公社集團感到男子外居對本身不利,就要求男子留在本族,而讓女子出嫁,到夫方生活,所生孩子也就屬於夫方,血統按父係計算。父係製度代替母係製度,曾被恩格斯稱之為“人類所經曆過的最激進的革命之一”。既然是一場幫命,就會有矛盾和鬥爭。父親為了代替母親取得對孩子的主要權利,就得采取一些手段,這在有的民族中,就是代替產婦來坐月子,以此來證明孩子主要是由他所生。由此便逐漸流行,演變成了一種習俗。有的婚姻學研究者指出:婦女生孩子,丈夫坐月子的習俗可能和贅婿這一獨特的婚姻形式有關。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在現在男女平等的社會裏,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都屬正常情況,夫就是夫,妻就是妻,沒有什麽特殊稱謂。而在男尊女卑的古代,則把男到女家視為特殊類型的婚姻,並賤稱到女家落戶的男子為”贅婿“。《史記》載:”淳於髡為齊之贅婿。“可見這一習俗至少在春秋時代已經出現。商鞅相秦時實行過一項政策,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賈誼解釋這種情況說:”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從秦始皇起就賤視贅婿,並在政治上加以虐待,曾勒令贅婿和囚徒一起開發邊疆或作戰。漢武帝在征討朔方時,也曾使用囚徒和贅婿作戰和開發邊疆。唐、宋、元、明等代也都蔑視贅婿。關於招贅婚的目的,有的學者分析,男女兩家各有不同的企圖。從女家來說,第一種是家中有女無男,招婿是為了繼承祭祀和家業;但”婿承翁嗣“是不合法的,隻能招婿生孫以承後嗣。第二種是家中雖有男兒,因其癡呆等故難以維持家計,父母鍾愛女兒不忍嫁出。第三種是招來女婿奉養自己,或靠其管理家產。從男家來說,一種是家貧無力為子娶妻,借此為子成家。
一種是貪圖女家富貴,將子出讓給女家。這種特殊的婚姻形式,就必然要顯示出它的特性來,而產翁製就是一種很好的表現方式,以此來表明男子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
有人認為,產翁習俗可能和男嫁女娶的婚俗有關,這一婚俗曾在世界上不少民族中流行過。如印度尼西亞的米南加保族,他們至今還保持著這一婚俗。該族男女到一定年齡時,女方派媒人主動登門向男方求親,如果男家同意了,女方就送給男方一枚戒指定親。女方在招夫時,必須籌集一筆可觀的禮金送給男方,而男方回聘的禮物隻須一把縫紉尺。結婚那天,女方穿著華麗的綢緞衣服把新郎接到女家;喜宴結束後,新娘攜帶禮品陪新郎到男家。
第二天晚上,新郎又被迎回女家。在第八天,新婚夫婦再回到男家居住。在此三天後,新郎送一些布匹和飾品給新娘,稱“做三朝”。然後,新郎和新娘才正式回到女家,從此長住女家,成為米南加保族的合法夫婦。又據考證,我國壯族、傣族等少數民族娶居的某些地區,解放前仍保持、維係著夫從妻居的舊例。在這樣的家庭中,男子是以“嫁”的形式被“嫁”到女方的,因此,在妻子產下孩子後,就委托讓丈夫行使女子的職責,這是可以理解的。
讀者諸君,你認為哪一種觀點更符合實際情況呢?
(俞奭勳)
趣的民俗,曾在我國和世界上不少民族中流行過。
譬如,北宋編集的《太平廣記》卷四八三引唐代尉遲樞《南楚新聞》曰:“南方有僚(我國古代統治階級對少數民族的蔑稱,為今主要分布在貴州、廣西地區的仡佬族之先人),婦生子便起。其夫臥床褥,飲食皆如乳婦,稍不衛護,生疾亦如孕婦。妻反無所苦,炊爨蘇(砍柴)自若。……越(即主要分布在廣西地區的壯族之先人)俗,婦人誕子,經三日便澡身於溪河,返具糜以餉婿。婿擁裳抱雛,坐於寢榻,稱為產翁”。宋人周去非《嶺外代答》卷十引唐人房千裏《異物誌》載:“僚婦生子即出,夫憊臥,如乳婦,不謹其妻則病,謹乃無苦”。元代時,著名意大利旅行家馬可。波羅在其《馬可。波羅遊記》第二卷第56章,曾記述了在中國金齒州(今西雙版納)遊曆時所見到的產翁奇俗:“孕婦一經分娩,就馬上起床,把嬰孩洗幹淨包好後,交給她的丈夫。丈夫立即坐在床上,接替她的位置,擔負起護理嬰孩的責任,共須看護40天,孩子生下後一會兒,這一家的親戚、朋友都來向他道喜。而他的妻子則照常料理家務,送飲食到床頭給丈夫吃,並在旁邊哺乳”。清代李宗昉黔記》卷四亦記:“郎慈苗,……其俗更異,產生必夫守房,不逾門戶,彌月乃出;產婦則出入耕作,措飲食以供夫及乳兒外,日無暇晷。”我國傣族、仡佬族、高山族等,在30多年以前還殘留著婦女產後,男子坐月子的習俗。類似這樣的習俗,在國外尤其是在美洲許多印第安人部落中,在非洲剛果地區和蘇丹白尼羅河流域的丁卡人中,在日本的阿伊努人中,在法國、西班牙交界處的巴斯克人中以及大洋洲的一些上著部落中,直到近現代還都保存著產翁習俗或其殘餘。
那麽,這一有趣的產翁習俗是怎樣產生的呢?原因何在?
有的學者認為,產翁習俗的產生可能和母係氏族有關。在母係社會,青、壯年男子主要從事狩獵、捕魚等活動,婦女主要從事采集和原始農業、製作食物、縫製衣服、養老撫幼等活動。由於采集經濟在當時處於主要地位,比狩獵等能更可靠地取得生活資料,同時操持家族經濟也主要由婦女承擔,所以,她們的活動對於維係整個氏族集團的生存和繁衍起著重要的作用,這就決定了婦女在氏族中的領導地位。當婦女產下嬰兒後,她可能由於忙著采集和家族經濟活動,而委托丈夫為其象征性地坐月子。
有一種觀點正好與此相反,認為產翁習俗是父係製度下的必然產物,是人類社會由母係氏族向父係氏族過渡時產生的。人類社會發展史告訴我們:在原始社會早期,由於實行群婚,是知母不知父的。孩子跟隨母親生活,血統按母係計算。後來逐漸向個體婚製過渡,即一男一女結為夫妻,就產生了父的觀念,但在母係製度下,男子到妻方生活,所生孩子仍屬於母親的族團,父權十分有限。到了原始社會後期,由於生產力發展到一定水平,男子作為物質資料生產的主要擔當者,在社會上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提高,各原始公社集團感到男子外居對本身不利,就要求男子留在本族,而讓女子出嫁,到夫方生活,所生孩子也就屬於夫方,血統按父係計算。父係製度代替母係製度,曾被恩格斯稱之為“人類所經曆過的最激進的革命之一”。既然是一場幫命,就會有矛盾和鬥爭。父親為了代替母親取得對孩子的主要權利,就得采取一些手段,這在有的民族中,就是代替產婦來坐月子,以此來證明孩子主要是由他所生。由此便逐漸流行,演變成了一種習俗。有的婚姻學研究者指出:婦女生孩子,丈夫坐月子的習俗可能和贅婿這一獨特的婚姻形式有關。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在現在男女平等的社會裏,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都屬正常情況,夫就是夫,妻就是妻,沒有什麽特殊稱謂。而在男尊女卑的古代,則把男到女家視為特殊類型的婚姻,並賤稱到女家落戶的男子為”贅婿“。《史記》載:”淳於髡為齊之贅婿。“可見這一習俗至少在春秋時代已經出現。商鞅相秦時實行過一項政策,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賈誼解釋這種情況說:”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從秦始皇起就賤視贅婿,並在政治上加以虐待,曾勒令贅婿和囚徒一起開發邊疆或作戰。漢武帝在征討朔方時,也曾使用囚徒和贅婿作戰和開發邊疆。唐、宋、元、明等代也都蔑視贅婿。關於招贅婚的目的,有的學者分析,男女兩家各有不同的企圖。從女家來說,第一種是家中有女無男,招婿是為了繼承祭祀和家業;但”婿承翁嗣“是不合法的,隻能招婿生孫以承後嗣。第二種是家中雖有男兒,因其癡呆等故難以維持家計,父母鍾愛女兒不忍嫁出。第三種是招來女婿奉養自己,或靠其管理家產。從男家來說,一種是家貧無力為子娶妻,借此為子成家。
一種是貪圖女家富貴,將子出讓給女家。這種特殊的婚姻形式,就必然要顯示出它的特性來,而產翁製就是一種很好的表現方式,以此來表明男子在家庭中的特殊地位。
有人認為,產翁習俗可能和男嫁女娶的婚俗有關,這一婚俗曾在世界上不少民族中流行過。如印度尼西亞的米南加保族,他們至今還保持著這一婚俗。該族男女到一定年齡時,女方派媒人主動登門向男方求親,如果男家同意了,女方就送給男方一枚戒指定親。女方在招夫時,必須籌集一筆可觀的禮金送給男方,而男方回聘的禮物隻須一把縫紉尺。結婚那天,女方穿著華麗的綢緞衣服把新郎接到女家;喜宴結束後,新娘攜帶禮品陪新郎到男家。
第二天晚上,新郎又被迎回女家。在第八天,新婚夫婦再回到男家居住。在此三天後,新郎送一些布匹和飾品給新娘,稱“做三朝”。然後,新郎和新娘才正式回到女家,從此長住女家,成為米南加保族的合法夫婦。又據考證,我國壯族、傣族等少數民族娶居的某些地區,解放前仍保持、維係著夫從妻居的舊例。在這樣的家庭中,男子是以“嫁”的形式被“嫁”到女方的,因此,在妻子產下孩子後,就委托讓丈夫行使女子的職責,這是可以理解的。
讀者諸君,你認為哪一種觀點更符合實際情況呢?
(俞奭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