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節
特別刑事錄之1.19碎屍案 作者:陳寒秋1981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1、為了容易拋屍。
2、為了泄憤或者侮辱死者從而毀壞屍體的完整性。
3、破壞屍體的身份屬性,以使警方無法及時查找屍源,從而拖延偵查時間,給自己提供充足的時間逃避偵查和逃跑。
4、通過碎屍、肢解屍體來滿足自身變態、畸形的需求(比如說通過切割屍體從而達到性高潮等)。
5、為了造成社會恐慌,為了提高自己對社會的影響力,得到社會的注意(完全與死者沒有任何利害關係,隻是為了自私地滿足自己反社會的、畸形的需要或者為了報複社會)。
6、完全是犯罪人與犯罪目的無關的標記行為。
7、處於某邪惡信仰而進行的某種邪惡儀式。
如果就此案來說,犯罪人應該傾向於第四點和第五點。當然,我的立場是: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不認識,也沒有利害關係。犯罪人選擇被害人是隨機的,被害人被犯罪人選擇了完全是因為被害人在無意識的情況下給犯罪人提供了犯罪境遇。但是無論如何,對於此種碎屍、蒸煮屍體器官的行為,仍舊不得其解。
為什麽在切了兩千多刀後又將其拋屍呢?如此大規模的碎屍行為,一刀一刀切下去,兩千多刀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而且犯罪人要有非常高的心理素質和承受能力。而且將屍體的器官蒸煮過後,還將腸子、內髒以及死者衣物整齊地擺放好,如此行為就如同是在完成一件作品一樣,對於犯罪人來說應該是引以為豪的傑作。但是在這一係列行為過後,為何最後還是要拋棄?難道這些行為僅僅就是為了碎屍或者拋屍嗎?如若拋屍的話隨便肢解屍體後扔至江裏便可以了,何苦要如此耗費時間和精力呢?或者難道說真的是為了引起社會恐慌或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畸形需要?
被害人於一月十日下午離開學校,究竟是為了什麽原因?真的如其學校還有她父親的猜測那樣是由於宿管的不公平對待而賭氣離校散心?亦或早已計劃在那時出校赴約?如果是前者的話,更加能夠說明犯罪人找尋目標的隨機性,按照刁艾青的性格,如果是賭氣離校的話,會尋找人少的地方獨自生悶氣或者散心,此種環境如果遇到了犯罪人,便對他製造了一個犯罪平台,在人少的地方便對被害人實施控製、侵害;如果是後者的話,那麽又要重新排查被害者的人際關係網了。
被害人於一月十日失蹤,直至一月十九日案發,那麽在此期間的八天時間裏到底發生了什麽事?碎屍用了八天?或者一開始殺害後在第七天或第八天才開始進行碎屍、拋屍?期間被害人有被囚禁過?不得而知。
從四處拋屍地點找到的所有屍塊真的全都是被害人刁艾青的嗎?所有屍塊加起來能夠構成一個完整的刁艾青嗎?假如所發現的屍塊不僅能夠構成一個完整的被害人之外,還多了屍塊出來,那麽多出來的屍塊應作何解釋?又假如加起來的屍塊不能夠構成一個完整的被害人,還欠缺一些屍塊,那那些欠缺的屍塊在哪裏?還沒有找到?或者被犯罪人另作處理了?”
當古勝剛說完,現場陷入一片安靜。大家就這些論點進行細致地分析。
最後南景市公共安全專家顧順明說道;
“我們發現案發該天為星期五,並非雙休,為正常工作時間。案發後我們公共安全專家也組織大量人力進行大量地仔細排查,但並無線索,說明凶手善於偽裝自己,工作生活並無反常,因此沒有引起身邊及周圍人懷疑。其職業為其提供了很強的隱蔽性,使人難以覺察。
2、過程:與受害者如何結識的過程?我們都是在猜測,推理。共同愛好,凶手文化素質、涵養、舉止吸引,能使受害者願意與之接近。也許同時凶手還有一種“外衣”,能讓受害者忘記設防,毫無顧及,就是他從事的職業,這種職業有一種威懾力,同時能使內向的受害者對之感興趣,覺的很好奇,而且從中獲得樂趣。
3、工具:受害者被分成了1000多片,工具是何等的鋒利,“技術”何等專業水準,切割工具肯定也很專業,以凶手縝密的反偵察能力絕不會跑到市場上隨便買個工具刀,鈍了再磨!鋒利的工具,難道僅僅就屠夫和外科醫生有嗎?
手法:肢解的手法,有醫學常識,了解人體結構毋庸質疑。“犯罪嫌疑人是一個麵對屍體很鎮靜的人,或者說已經習慣了屍體,這種人醫生、屠夫,但是我個人認為醫生的可能性很大”,不要忽略還有一個很隱蔽的職業,也是從事這方麵的行業,技術和能力都很專業。
5、態度:凶手將受害人內髒並被整齊地疊好,包括衣物也被整齊地疊好。這點千萬不能忽視,凶手做事很有條理,因為不是再犯,在一定程度上是來源於自身習慣。這種習慣是長期從事職業所造成的,形成了特定的職業習慣。
6、第一現場:凶手將受害人頭顱、內髒蒸煮,說明案發的第一現場為一般人絕對不容易進去造訪,凶手獨居或則不被輕易察覺的工作環境,譬如實驗室,隻有這樣才能躲避眾人的視線。
第二現場:凶手將拋屍地點選擇在和平大街和新街口的交叉點,被很輕易的發現,凶手絕不會選擇打的,或則徒步,誰會傻到這麽容易留下線索,要想想他還有幾個裝屍體的箱子。因此凶手自己有很方便的交通工具,拋完屍體迅速撤離現場,私家車??公車私用也很方便的。同時上麵我也說他很有條理性,在此刻不會落下什麽線索在車上。
8、疑問?有車會什麽不將屍體拋的偏僻點。我想凶手是為了盡快將屍體處理,因為逗留的時間越長就越“危險”,凶手擔心遇見熟人。那個年代開車轉悠很吸引人眼球的,而不是我們想的挑戰法律。
性格:能這樣變態的將受害人肢解,且很從容,具體“良好”的心理素質,麵對我們這麽多部門統一進行的大規模的排查竟然可以過關,我想我們根本就沒有將他納入嫌疑人視線。我們大膽的猜測,那種人不會去懷疑?”
“顧教授的意思是凶手有可能有著很體麵的工作做掩飾,麵對我們警方的排查,他表現的很從容,而且還可以條理清晰地說出合理的不在場證明?”大隊長廖峰疑惑地問道,
“冷靜孤僻,性格內向,強烈偏執,工於心計,極有耐性,這是以上信息給我的一個凶手大概信息。”徐澤浩苦歎道,
2、為了泄憤或者侮辱死者從而毀壞屍體的完整性。
3、破壞屍體的身份屬性,以使警方無法及時查找屍源,從而拖延偵查時間,給自己提供充足的時間逃避偵查和逃跑。
4、通過碎屍、肢解屍體來滿足自身變態、畸形的需求(比如說通過切割屍體從而達到性高潮等)。
5、為了造成社會恐慌,為了提高自己對社會的影響力,得到社會的注意(完全與死者沒有任何利害關係,隻是為了自私地滿足自己反社會的、畸形的需要或者為了報複社會)。
6、完全是犯罪人與犯罪目的無關的標記行為。
7、處於某邪惡信仰而進行的某種邪惡儀式。
如果就此案來說,犯罪人應該傾向於第四點和第五點。當然,我的立場是: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不認識,也沒有利害關係。犯罪人選擇被害人是隨機的,被害人被犯罪人選擇了完全是因為被害人在無意識的情況下給犯罪人提供了犯罪境遇。但是無論如何,對於此種碎屍、蒸煮屍體器官的行為,仍舊不得其解。
為什麽在切了兩千多刀後又將其拋屍呢?如此大規模的碎屍行為,一刀一刀切下去,兩千多刀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而且犯罪人要有非常高的心理素質和承受能力。而且將屍體的器官蒸煮過後,還將腸子、內髒以及死者衣物整齊地擺放好,如此行為就如同是在完成一件作品一樣,對於犯罪人來說應該是引以為豪的傑作。但是在這一係列行為過後,為何最後還是要拋棄?難道這些行為僅僅就是為了碎屍或者拋屍嗎?如若拋屍的話隨便肢解屍體後扔至江裏便可以了,何苦要如此耗費時間和精力呢?或者難道說真的是為了引起社會恐慌或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畸形需要?
被害人於一月十日下午離開學校,究竟是為了什麽原因?真的如其學校還有她父親的猜測那樣是由於宿管的不公平對待而賭氣離校散心?亦或早已計劃在那時出校赴約?如果是前者的話,更加能夠說明犯罪人找尋目標的隨機性,按照刁艾青的性格,如果是賭氣離校的話,會尋找人少的地方獨自生悶氣或者散心,此種環境如果遇到了犯罪人,便對他製造了一個犯罪平台,在人少的地方便對被害人實施控製、侵害;如果是後者的話,那麽又要重新排查被害者的人際關係網了。
被害人於一月十日失蹤,直至一月十九日案發,那麽在此期間的八天時間裏到底發生了什麽事?碎屍用了八天?或者一開始殺害後在第七天或第八天才開始進行碎屍、拋屍?期間被害人有被囚禁過?不得而知。
從四處拋屍地點找到的所有屍塊真的全都是被害人刁艾青的嗎?所有屍塊加起來能夠構成一個完整的刁艾青嗎?假如所發現的屍塊不僅能夠構成一個完整的被害人之外,還多了屍塊出來,那麽多出來的屍塊應作何解釋?又假如加起來的屍塊不能夠構成一個完整的被害人,還欠缺一些屍塊,那那些欠缺的屍塊在哪裏?還沒有找到?或者被犯罪人另作處理了?”
當古勝剛說完,現場陷入一片安靜。大家就這些論點進行細致地分析。
最後南景市公共安全專家顧順明說道;
“我們發現案發該天為星期五,並非雙休,為正常工作時間。案發後我們公共安全專家也組織大量人力進行大量地仔細排查,但並無線索,說明凶手善於偽裝自己,工作生活並無反常,因此沒有引起身邊及周圍人懷疑。其職業為其提供了很強的隱蔽性,使人難以覺察。
2、過程:與受害者如何結識的過程?我們都是在猜測,推理。共同愛好,凶手文化素質、涵養、舉止吸引,能使受害者願意與之接近。也許同時凶手還有一種“外衣”,能讓受害者忘記設防,毫無顧及,就是他從事的職業,這種職業有一種威懾力,同時能使內向的受害者對之感興趣,覺的很好奇,而且從中獲得樂趣。
3、工具:受害者被分成了1000多片,工具是何等的鋒利,“技術”何等專業水準,切割工具肯定也很專業,以凶手縝密的反偵察能力絕不會跑到市場上隨便買個工具刀,鈍了再磨!鋒利的工具,難道僅僅就屠夫和外科醫生有嗎?
手法:肢解的手法,有醫學常識,了解人體結構毋庸質疑。“犯罪嫌疑人是一個麵對屍體很鎮靜的人,或者說已經習慣了屍體,這種人醫生、屠夫,但是我個人認為醫生的可能性很大”,不要忽略還有一個很隱蔽的職業,也是從事這方麵的行業,技術和能力都很專業。
5、態度:凶手將受害人內髒並被整齊地疊好,包括衣物也被整齊地疊好。這點千萬不能忽視,凶手做事很有條理,因為不是再犯,在一定程度上是來源於自身習慣。這種習慣是長期從事職業所造成的,形成了特定的職業習慣。
6、第一現場:凶手將受害人頭顱、內髒蒸煮,說明案發的第一現場為一般人絕對不容易進去造訪,凶手獨居或則不被輕易察覺的工作環境,譬如實驗室,隻有這樣才能躲避眾人的視線。
第二現場:凶手將拋屍地點選擇在和平大街和新街口的交叉點,被很輕易的發現,凶手絕不會選擇打的,或則徒步,誰會傻到這麽容易留下線索,要想想他還有幾個裝屍體的箱子。因此凶手自己有很方便的交通工具,拋完屍體迅速撤離現場,私家車??公車私用也很方便的。同時上麵我也說他很有條理性,在此刻不會落下什麽線索在車上。
8、疑問?有車會什麽不將屍體拋的偏僻點。我想凶手是為了盡快將屍體處理,因為逗留的時間越長就越“危險”,凶手擔心遇見熟人。那個年代開車轉悠很吸引人眼球的,而不是我們想的挑戰法律。
性格:能這樣變態的將受害人肢解,且很從容,具體“良好”的心理素質,麵對我們這麽多部門統一進行的大規模的排查竟然可以過關,我想我們根本就沒有將他納入嫌疑人視線。我們大膽的猜測,那種人不會去懷疑?”
“顧教授的意思是凶手有可能有著很體麵的工作做掩飾,麵對我們警方的排查,他表現的很從容,而且還可以條理清晰地說出合理的不在場證明?”大隊長廖峰疑惑地問道,
“冷靜孤僻,性格內向,強烈偏執,工於心計,極有耐性,這是以上信息給我的一個凶手大概信息。”徐澤浩苦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