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麵一章,闡述了我們品位研究的若幹基本概念,下麵就轉到周秦漢的品位結構變遷上來。周朝品位結構的特點,我們表述為“爵—食體製”。“爵”即公、卿、大夫、士爵,它是貴族官員的身份尺度;“食”指無爵胥吏的報酬方式“稍食”,它是秦漢祿秩的來源之一。漢代品位結構的特點,我們表述為“爵—秩體製”。“爵”指封爵及二十等爵,“秩”就是“若幹石”級差構成的祿秩。


    在周代“爵—食”體製下,公卿大夫士爵與胥吏的“稍食”等級,是上下疊壓關係。這個結構適應了貴族等級秩序。“稍食”是胥吏們的酬報和敘秩之法,這種等級管理辦法中,蘊藏著官僚等級管理製度的萌芽。戰國秦漢間,隨著貴族的衰落和“吏”即新式吏員的崛起,源於“稍食”、富於“職位分等”色彩的祿秩萌生了。祿秩的管理範圍沿等級體製不斷向上伸展著,就是說更高的官職,逐漸也用祿秩來定等領俸了。張家山漢簡《秩律》的發現,為戰國到秦漢祿秩序列的伸展和擴張進程,提供了新鮮史料。它強化了我們的以往論斷:“祿秩”的性質是“吏祿”,祿秩的伸展就意味著“吏”的上升。


    戰國發展起來的二十等爵,具有變革與傳統的二重性:爵級通過軍功獲致,具有功績製的性質,為平民提供了改變身份的通道,這具有變革意義;同時“爵”又不是官階,而是一種身份體製,它保證了特權的世代承襲,富有濃厚的傳統色彩。漢帝國的品位體製,用“爵”安排身份,用“秩”保障行政。周爵與稍食本來是“疊壓”關係,漢爵與祿秩則變成了“並立”關係。從周到漢兩大階段的品位結構變遷主線,就是從“爵—食體製”到“爵—秩體製”。“爵—秩體製”體現了早期帝國的“二元性”,即周代貴族政治的傳統影響與新興官僚政治製度的並存兩立。


    一 周朝“爵本位”體製和“等級君主製”


    中國早期國家的政治製度,至周而燦然大備,其時的品位結構以“爵”為中心。“爵”是中國最古老的品位等級,擁有兩千數百年的曆史,對後代的影響非常深遠,絕大多數王朝都存在著爵製。如顧江龍君所指出:“爵位作為一種古老的位階,其超常穩定性是任何官階都不能比擬的。”(1)直到近年,還有專家主張恢複“爵位製”以激勵公民的榮譽感呢(2),當然網上隨即一片嘩然。


    周爵包含兩個基本的序列,一是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一是公卿大夫士爵。公卿大夫士在朝廷之內,屬於“內爵稱”。《白虎通義·爵》:“公、卿、大夫者,何謂也?內爵稱也。”對天子而言,公侯伯子男在外,就不妨說是“外爵稱”了。賈誼《新書·階級》:“古者聖王製為列等,內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對兩個爵列也是以“內”、“外”為別的。五等爵的擁有者是諸侯、君主,不算官階;“內爵稱”公、卿、大夫、士,則是中國最早的官員等級。


    周王朝品位結構的基本特點,就是“爵本位”。各種禮遇都依爵而定,而不是依職位而定。這在禮製上表現得特別清晰:各種禮遇,都依天子如何如何、諸侯如何如何、大夫如何如何、士如何如何而定,而不用官職來定。孟子說“朝廷莫如爵”,卻沒說“朝廷莫如職”。前人對周爵的論述已有很多了,下麵從“爵”的社會身份意義,從其與“等級君主製”的配合,及其與胥吏稍食的組合樣式三個方麵,對周爵的性質和特點做一些補充敘述。


    周爵是“品位分等”的,而且是一種社會身份尺度。人類史上較早出現的官階製,一般都是品位分等。越傳統的社會越重身份,而“品位”與身份具有明顯的親和性。貴族最主要的品位待遇,是土地(及人民)的直接占有。卿大夫有采邑,士有祿田。采邑幾乎就是卿大夫的世襲領地。“爵”雖由君主授予,但那更多的是對貴族既得權勢的一種形式認定,不能簡單認為其權勢完全來自君主(3)。學者指出:“職事、官位、食祿與爵等的具體聯係在於策命。”(4)學者把周代冊命儀式與西歐中世紀的investiture(封建冊命禮)相比,且雲:“蓋古者有爵者必有位,有位者必有祿,有祿者必有土,故封建、命官,其實一也。”(5)不過“內爵”的產生可能較晚。段誌洪先生說周初還沒有大夫之稱,“西周晚期出現了大夫這一等級稱謂”,“周初之‘士’作為貴族稱呼沒有等級意義。”(6)晁福林先生認為,“爵”變成等級之稱,可能是西周後期的事情(7)。那麽暫不考慮封爵,至少“內爵”卿、大夫、士的爵列形成之前,在策命的時候,職事、官位、食祿與“內爵”的爵等,尚不會有形式上的“具體聯係”了。再看周代冊命金文,貴族官員被冊命時,所領受的往往隻有官職,附有服章車馬鑾旗之賜,但一般不涉及卿、大夫、士的爵位高下的。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呢?


    職位的產生先於品位。公共管理甫產生,職位就產生了;官階或品位則是較高級的管理手段,其出現一般比“分官設職”晚很多。但最早的官職,往往與氏族首領的身份糾纏不清。《尚書·舜典》記載,舜任命禹作司空,後稷作農官,契作司徒,皋陶作士,共工作工官,益作虞,伯夷作秩宗,夔作樂官,龍作納言。他們既是承擔專職的官員,又是某一氏族的首領。禹、契、稷的後代,還分別開創了夏、商、周朝。這種製度不妨稱為“族官製”,即氏族首領在高一層的部落共同體中擔任職官。有人把那些記載隻看成“創造神話”(8),恐怕未必。因為類似的事情史料中還有,比如有窮氏為帝嚳和虞、夏擔任射正(9),薛國的祖先奚仲為夏後氏擔任車正,滕國的祖先在周擔任卜正,陳國的祖先虞閼父在周擔任陶正(10),等等。而那明明都是史實,並不是“創造神話”。隨國家製度繼續發展,“族官製”就演變為世卿製、世官製了(11)。鍾氏在楚,世為泠官;公孫黑在鄭,世為行人;觀氏在楚,世為卜官;董氏在晉,世為史官(12);司馬遷的祖先“世典周史”(13),微氏從周武王到周夷王七代為史官(14);以上都是“世官”的例子。“世官”往往是專業性較強的職類。


    王國維先生說“天子諸侯世,而天子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15),其說似不可從。在世卿製、世官製下,官職與家族緊密聯係在一起。官職的高低既跟權責大小相關、也跟家族貴賤相關,所以也是社會性的,而不隻是行政性的,即,不全是一種依其功過而即時升降的東西。家族地位是曆史形成的,做什麽官出自傳統,君臣習以為常,即使沒有正式等級——如爵級——也照樣運行。禮書所記載“命服”,在西周冊命金文中是有痕跡的,冊命時的賜服,約略存在著公、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的等差(16)。可見被冊命的官職高下,與任官者的身份地位,存在著對應關係;雖然沒提到被冊命者是卿、是大夫還是士,但官職與身份的對應關係是不言自明的。雖然卿、大夫、士在春秋才呈現為明確的爵列,但官職與家族傳統地位的那種對應關係,就是卿、大夫、士之爵列的產生基礎。總之,周爵是作為一種品位而出現的,它不僅是行政官階,也是社會等級。爵的高低既反映官職高下,也反映官員的家族地位高下,以及官員個人在家族中之宗法地位的高下。


    我們說周代品位結構是“爵本位”的。這個提法,是相對於“官本位”而言的。“官本位”用來概括集權官僚政治時代的等級秩序,它是以官僚製的等級管理為主幹的。比之周朝的“爵本位”,“官本位”下的位階名號具有更大的流動性,人員升降頻繁;發展出了複雜精致的各種位階,位階的重心在“官”,有官方有位。周爵則形式簡單、等級凝固。若用前章所揭“品位待遇的優厚或微薄程度”和“品位結構的複雜或簡單程度”來衡量的話,那麽周爵屬於“品位待遇優厚”和“品位結構簡單”的情況。


    從結構樣式看,“爵本位”是“一元化”的,即呈單列縱向結構。與魏晉以下的九品官品相比較,官品體製也呈現為一個縱向的框架,把其他多種位、階、勳、爵納入其中品級框架之中,由此各種位階之間具有了可比性、對應性與可轉換性。這種結構樣式,我們稱為“一元化多序列的複式體製”。周爵與官品之間,則是秦漢的“爵—秩體製”,其結構特點是“爵、秩兩立”、“爵、秩疏離”,具有某種“二元性”,因而既不同於周爵,也不同於魏晉以下的王朝品位結構。對“爵—秩體製”,本章第三節將加論述。讀者已看到了,結構分析,就是我們官階研究的主要方法。


    進一步觀察,則對周代等級結構有兩種說法。一種是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見於《左傳》、《國語》、《禮記》等書。在此表述之中,天子、諸侯為君,卿大夫、士為臣。此外還有一種說法,即《周禮》“九命”。《周禮·春官·典命》:“上公九命為伯,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九為節。侯伯七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七為節。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五為節。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在這種說法中,公侯伯子男是“諸侯”,公卿大夫士是“諸臣”。前一種“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表述中,諸侯居諸臣之上;而“九命”結構與之不同,諸侯與諸臣做交錯排列,而且天子諸臣與公侯伯子男國的諸臣,地位也不相同。參看下表:從此表觀察,“九命”發揮了一種整合作用,即把諸侯、諸臣兩個序列,以及天子與列國之臣整合在一起了,已略具“一元化多序列複式體製”之意。可以認為“九命”設想有“繼往開來”的意義,它預示了未來帝國等級秩序的發展趨勢。


    但就周朝真實製度而言,“九命”似乎就隻是《周禮》作者的編排了,隻是一家之言,於史無征。在《左傳》中,最多隻能看到三命。至於列國卿大夫地位高下有別一點,則還不全是《周禮》的構擬,而是於史有征的。《左傳》成公三年:“次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中,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小國之上卿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據此可以製成下表:


    可見大國、次國、小國的諸臣,確實高下有別,當然這種等級關係主要在外交場合發揮效力,是一種有限的“場合效力”。


    周朝“爵本位”體製雖是一元性的,但與“官本位”仍不相同。周朝政治結構還不好說是“集權”的。天子有時會被認為是一級爵。《白虎通義·爵》:“天子者,爵稱也。”在孟子眼中,周天子隻是一級爵,一級高於公侯的爵而已。《孟子·萬章下》:“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那恐怕不是孟子的空想,而是有曆史根據的。列國各自為政,卿大夫的采邑也像是“國中之國”,具有相對獨立性。諸侯、卿、大夫,都可以稱“君”。《儀禮·喪服》:“君,謂有地者也。”又鄭玄注:“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故天子為“君”;諸侯有封國,也算是“君”;卿大夫雖稱“家”,然而他們有采邑,也算是“君”。顧炎武很讚賞“天子一位”之說,認為它可以令天子“不敢肆於民上以自尊”,三代以下就不是如此了(17)。也就是說,“天子一位”之說具有限製王權的意義。


    一些學者用“等級君主製”來定義周代君權(18),我們也樂於采用這個概念,來跟戰國以下的“專製集權君主製”相區分。“等級君主製”下的君臣關係具有相對性:諸侯對天子是“臣”,在國內是“君”;卿大夫對天子、國君是“臣”,在自己領地上是“君”。戰國的封君,孟嚐君、信陵君、平原君、春申君以及商君之類,都稱“君”。隻要你領有一塊地,管著一群人,就是“君”。戰國有位龍陽君說過“今臣爵至人君”的話,漢初劉邦詔書中還有“爵或人君”之言(19),這樣的“君”稱,其義甚古。那麽稱周代政體為“等級君主製”,不是空穴來風。後世“皇”與“帝”不能用做日常敬稱,不能說“張皇”、“李帝”,卻可以說“張君”、“李君”,那也是“等級君主製”的流風遺韻吧。


    這種“等級君主製”在禮製上有很鮮明的體現。中國禮製習慣用數列安排等級,具有“一望而知”的明快性。考先秦“禮數”,有以七、五、三、一排列的,如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卿大夫三廟、士一廟;有以八、六、四、二排列的,如萬舞羽數天子八、諸侯六、大夫四、士二;有以九、七、五、三、一排列的,如天子九鼎、諸侯七鼎、大夫五鼎、元士三鼎。透過這樣的“數理邏輯”,王夫之看到:“古之天子雖極尊也,而與公侯卿大夫士受秩於天者均。故車服禮秩有所增加,而無所殊異。天子之獨備者,大裘、玉輅、八佾、宮縣而已;其餘且下而與大夫士同,昭其為一體也。”(20)王夫之所謂“一體”,可以理解為級差的設置具有連續性,各級的禮數具有同質性。


    《周禮》規劃了君臣冠冕之禮,即“九服”之製,其等級結構很有特點,值得討論。“九服”就是“六冕”與“三弁”:大裘冕、袞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及韋弁、皮弁、冠弁。《周禮·春官·司服》:“公之服,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鷩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孤之服,自絺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由此可將君臣冕服等級排為下表:


    麵對此表,除了等級嚴明之外,我們還能看到“九服”有一種“君臣通用”性格:地位高則冕服種類多,地位低則冕服種類少,然而君臣有共通的冕服。公有八服同於天子,是所謂“如王之服”,侯伯也有七服同於天子,餘類推。類似“如王之服”的“數理邏輯”,還可以在其他一些禮製中,如用鼎等級、祭祀等級中看到。


    九服或六冕之製,雖然隻是《周禮》作者的編排,但其編排也有某種曆史根據,可以理解為“等級君主製”的一種“折射”。據《國語》、《禮記》等書記載,先秦存在著一種“等級祭祀製”。天地、山川、社稷、五祀、祖先等等祭祀,被分為若幹等,天子可祭天地以下,諸侯可祭山川以下,大夫可祭五祀以下,士祭其祖先(21)。主祭者等級較高,則可以祭祀的對象較多;主祭者等級較低,則可以祭祀的對象較少。不同祭祀要穿不同的祭服。《周禮·春官·司服》:“王之吉服: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則袞冕。享先公,饗、射,則鷩冕。祀四望山川,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絺冕。祭群小祀,則玄冕。”現將幾種記載中的各級祭祀、各級祭服列表如下,以便比較:


    可見《周禮》祭祀等級,與《國語》、《禮記》所記祭祀等級是同構的。由此我們猜測:《周禮》六冕等級,其實是取材於先秦等級祭祀製度,進而利用“某級祭祀用某級冕服”原則,而編排出來的。也就是說,《周禮》安排天子用大裘冕以下,是因為天子可祭昊天上帝以下;諸公用袞冕以下,是因為諸公可祭先王以下;諸侯用鷩冕以下,是因為諸侯可祭先公以下;子男用毳冕以下,是因為子男可祭四望山川以下;餘類推。


    結構分析表明,《周禮》六冕等級製,其實是以周代等級祭祀製為基礎的。“如王之服”來自“如王之祭”。周人有言:“國之大事,在祀與戎。”(22)祭祀權力和軍事權力,是早期政權的兩種最重要的權力。“政由寧氏,祭則寡人”(23)之類說法,表明祭祀是政權的最高象征,是國君不能放棄的最後底線。所以等級祭祀製,是等級君主製的重要內容。《周禮》九服或六冕具有“如王之服”特征,天子與諸侯、諸臣有共同的祭祀和共同的祭服,那就是周代“等級君主製”的一個折射。可見王夫之“故車服禮秩有所增加,而無所殊異……昭其為一體也”的論斷,獨具慧眼而富有卓識。簡單看上去,周爵隻是一個縱向單列,但《周禮》各級爵位的祭服規劃所呈現的“如王之服”特征,透露了更多微妙信息,提示我們周朝的“爵本位”體製,是以“等級君主製”為基礎的。


    周朝的品位安排中,還包含一個“爵—食”的結構。官吏等級分上下兩大段:上段是公卿大夫士爵,其下段是胥吏的“稍食”等級。


    周代胥吏的生存狀況雖很曖昧,但古籍所羅列的等級中,還是有其位置的。《周禮》中稱之為府、史、胥、徒。《左傳》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輿,輿臣隸,隸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在公、卿、大夫、士之下,是皁、輿、隸、僚、仆、台、圉、牧,這些稱呼應係職名,由此可以察知他們的大致職事。胥吏與庶人地位相近,是所謂“庶人在官者”(24)。賈誼稱為“官師小吏”,其《新書·階級》:“古者聖王製為列等,內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後有官師小吏。”把“吏”納入視野,周代等級製就完整了。


    周代胥吏的酬報和定等方式是“稍食”。“稍食”就是發給胥吏的口糧及衣裝。《周禮·天官·宮伯》中有段話,簡練概括了“稍食”的特點:“月終則均秩,歲終則均敘,以時頒其衣裘,掌其誅賞。”所謂“月終則均秩”,是說在每月月終,按等級和勞績發放口糧;所謂“歲終則均敘”,是說年終考課時,根據能力來確定其等級與職事。“掌其誅賞”則顯示,月底和年底都有考課賞罰之舉。《周禮·天官·小宰》:“以官府之六敘正群吏:……四曰以敘製其食。……月終,則以官府之敘受群吏之要。”孫詒讓雲:“此雲‘以敘製其食’,當專屬不命之小吏言之,以其在官前後之敘,製其稍食。”也就是說,不命無爵的群吏,根據等級和業績來領取稍食。


    “稍食”使用“均秩”、“均敘”之法,這與貴族“爵祿”大不相同。其特點,第一是考課定等,第二是以口糧為酬報,第三是按月發放。那意味著什麽呢?意味著“稍食”是一種以“職”或“事”為中心的酬報和定等方式,胥吏的口糧數額,是根據職事、能力和業績而確定的。所以我們認為,“稍食”之製含有官僚等級管理製度的萌芽。可想而知,那些胥吏的口糧數額,就是他們的等級尺度;而漢代官吏的祿秩,恰好也須考課,恰好也是月俸,恰好也用糧食數額做等級尺度。無疑,“稍食”就是秦漢祿秩的曆史來源之一。


    據此,周代品位結構又可以概括為“爵—食體製”,由“爵”、“食”疊壓而成。“爵”的段落,是貴族政治與等級君主製的集中體現;而“食”的段落,則蘊涵著稍多官僚政治的因素,或說官僚等級管理手段的因素,從而有可能成為一個新變化的起點。


    總之,周爵是貴族身份和階層尺度,它是“等級君主製”的一個體現;進而著眼胥吏層次,“爵”、“食”在縱向上分為兩大段落。


    二 戰國秦漢間祿秩序列的伸展


    下麵把視線轉向戰國秦漢的祿秩。我們首先將比較周爵、祿秩的不同命名原則,以此凸顯祿秩的特點和性質;進而敘述作為新式官階的祿秩,在戰國秦漢間不斷伸展,從而成為官階主幹的過程。


    祿秩以“若幹石”的俸祿額度為級名,這一點既跟官品不同,又跟周爵不同。也許有人覺得級名問題太瑣細了,但我們不這麽看。級別的命名方式,有時可以反映出級別的來源,進而反映出級別的性質與意義。


    先來看周爵的爵名。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這些爵稱,古人已有闡釋。《白虎通義·爵》:“公者,通也,公正無私之意也。侯者,候也,候逆順也”,“伯者,百也。子者,孳也,孳孳無已也。男者,任也”;“公之為言公正無私也;卿之為言章,善明理也;大夫之為言大,扶進人者也”,“士者,事也,任事之稱也。”然而這些說法,有的是後起之義,有的是望文生義,並不完全可信。從其最初的含義看,周爵的爵號大多采自人之尊稱。


    “公”之構字,可能有平分的意思(25),作為稱謂則是老人之稱。《漢書·眭弘傳》注:“公,長老之號。”《方言》六:“凡尊老……周、晉、秦、隴謂之公,或謂之翁。”王獻唐認為,“公”就是“翁”:“公為尊稱。用於祖宗,用於長老”,後來“尊貴的人也稱為公”,“一國君主是最尊貴的,也稱國君為公,不論老幼。”(26)“公”似由老人之尊稱,引申為尊貴者之稱,進而為君主、權貴之稱的。《爾雅·釋詁》:“公,君也。”《儀禮·既夕禮》注:“公,國君也。”顧炎武通過晉文公亦稱文君、魯昭公稱昭君等事例,顯示“君”、“公”兩名通用;對周秦漢間以“公”為尊稱的情況,顧炎武也提供了不少例證(27)。用作五等爵的最高爵號和內爵稱的最高爵號,隻是“公”之眾多用法中的兩種。我們說“公”是爵號,但曆史早期官、爵不分,若把它看成官號,也沒問題。當然“三公”的提法就不能太拘泥了。彭林先生指出:“三公之說,在《詩》、《書》等典籍及金文中無可印證。”(28)周成王、康王之時,一度六公並列。總的說來,如楊寬先生所說:“太保、太師、太史等西周執政大臣稱‘公’。”(29)


    “伯”,郭沫若先生釋為大拇指的象形字(30),由此引申為兄長,即伯、仲、叔、季之伯。諸侯之長稱“伯”。周文王稱“西伯”,即殷商間的西方諸侯之長。


    “子”是成年男子之尊稱,如孔子、老子之例。甲骨卜辭中有很多“多子”、“多子族”,這裏的“子”特指王子。長子是“太子”,“多子”則是由長子分派出去的族群。朱鳳瀚先生還把“子”解釋為族長(31)。“男”字從田從力,“田”是土田,“力”是農具耒耜之類。“男”本是從事耕作的成年男子,進而被用為爵號。甲骨卜辭中可能已有男爵了(32)。甲骨卜辭有“多田於(與)多白(伯)”,胡厚宣先生認為侯與伯相近,男與田通,因此“多田”與“多伯”,實際就是侯、伯、子、男(33)。


    裘錫圭先生認為,商朝的爵稱侯、甸、男、衛等,本來都是職官名稱,它們經曆了一個由職官演變為諸侯的過程(34)。按,職官逐漸演化為位階,在帝國時代也是普遍現象,可稱為“職階轉化律”。早期權力擁有者的銜號,有來自家族之稱的,也有來自職事之稱的。商爵也用人稱,伯、子、男即是。看來,商爵中的家族之稱與職事之稱,平分秋色。有的學者還認為,商爵沒有等級之分,各種爵稱看不出誰高誰低來(35)。到了周代,五等爵稱中除“侯”之外,公、伯、子、男四號,都屬人稱或人之尊稱,占到了五分之四。“婦”為婦人之稱,而“婦好”之“婦”,學者認為也是一個爵號(36)。商爵來自職稱的稍多一些,周朝的爵號則明顯以人稱居多,這跟周族更濃厚的宗法精神,應直接相關。正如學者所言:“五等爵,除侯以外,公、伯、子、男原來都是家族稱謂。這樣,等級起源於血緣關係亦可證明。”(37)


    除了五等爵,公、卿、大夫、士爵也是如此,多為人稱。“公”兼為內爵稱和外爵稱,都來自長老尊稱。內爵中的“卿”字,被認為是二人對食之形。卿與饗、鄉(鄉)同為一字,是在小篆中才分化為三形的(38)。楊寬先生認為:“‘鄉’的本義是鄉人共食,所以鄉人的酒會也稱為‘鄉’了”,而“六卿”之名就來自“六鄉”:“一鄉的長官‘鄉大夫’即是六卿之一。”“鄉大夫”又作“卿大夫”,“卿”實際就是“鄉老”之稱謂,他們是鄉飲酒禮上氏族和國君所尊禮的對象(39)。“卿”既然是“鄉老”的稱謂,那麽“卿”也是人稱,而且是人之尊稱。後世猶然,“卿”仍是人稱,還有“卿卿我我”的成語。“夫”意為男子,是魚部字,與表示成年男子的“父”、“甫”等同在一部,讀音亦同。“夫”既指男子,則“大夫”的意思就是“大人”。所以“大夫”也是人稱。“士”字本是斧形。在原始時代,石斧是成年男子的身份標誌物,所以“士”指男子,“士女”可以並稱。


    那麽在內外爵稱中,除了“侯”有職事的意思外,其餘的本來都是人稱,或兼有人稱之意。它們通行於家族、氏族或部落之內,用以標示人的身份地位,後來演化為爵號了。周爵是中國最早的品位序列。品位分等的特點就是“以人為中心”,用以標誌人的地位、身份,從而與“以事為中心”的職位分等不同。周爵的起源是“以人為本”的,周爵的性質也是“以人為本”的,二者密切相關。《白虎通義·爵》說,“爵者,盡也,各量其職盡其才也”,那隻是後世的說法而已,非周爵本意。周朝的爵號,除“侯”之外並無“量職盡才”之意,多數爵稱不是來自職名。周朝政治具有濃厚的親緣色彩。《春秋》、《左傳》記事255年,官爵名號出現10年次以上的,有30種;而“公子”一詞出現了140年次,“公孫”出現了70年次,“太子”出現了72年次,“天子”及“天王”出現了66年次,“夫人”出現了52年次,“王子”出現了30年次,“王孫”出現了11年次,“可見王、後、太子、王子、王孫及諸侯、夫人、公子、公孫這一貴族的大家庭係統活躍於整個春秋時代,構成周封建及宗法製度下的一大特色。”(40)周朝政治,本來就是“人重於職”的。


    相比之下,秦漢祿秩的級別命名,就與周爵判然不同了。祿秩以“若幹石”為等級,它源於周代“稍食”的定等和酬報之法。“稍食”的特點是“以食定秩”,胥吏們的口糧之數,事實上就構成了胥吏的等級。因胥吏地位卑微,其口糧之數也比較微小,所以在祿秩序列的低端曾有過一些細小的級別,保留著祿秩脫胎於“稍食”的胎記。“鬥食”一秩即是。《漢官名秩簿》雲:“鬥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一說,鬥食者,歲奉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鬥二升,故雲鬥食也。”(41)“鬥食”和“佐史”是漢代秩級的最低兩等。鬥食月俸11斛,則年俸約133石;佐史月俸8斛,則年俸約96石。另說,鬥食每日僅一鬥二升,則每月不過三石六鬥,年俸約43.2石。這數字更小了,也許是較早的情況。


    顧名思義,鬥食顯然是“以食定秩”的,其淵源應該就是“稍食”。《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記有“軍歸鬥食以下,什推二人從軍”;同書卷七九《範雎列傳》記有“今自有秩以上至諸大吏”(《戰國策·秦策》中作“其令邑中自鬥食以上,至尉、內史及王左右”)。可見在戰國與秦,“鬥食”就是“秩”的起點。又《左傳》昭公七年稱“皁臣輿,輿臣隸”,“隸”是一種服役者。秦國有一種刑徒叫“隸臣妾”,秦簡《倉律》載有其“月禾”標準,成年男性每年24石,成年女性18石(42)。那麽隸臣妾的口糧,約為“鬥食”之半;反過來說,“鬥食”的口糧約比隸臣妾的多一倍。秦國除了向官吏發俸錢外,還發放口糧,稱“月食”。裘錫圭先生說:“(秦)無秩的嗇夫所受的月食,當然不可能僅僅是口糧,而應該相當於漢代的鬥食之俸。”(43)裘先生的推測很有道理。低等吏員的月俸,應直接來自月食。


    我們覺得,以收入多少做等級之名,是一種很輕賤的做法,是“非人化”(impersonal)的、“以事為中心”的。以收入做等級之名,意味著這是一種幹得多掙得多、幹得少掙得少的等級,主子沒怎麽把你當“人”看,你的價值是“若幹石”,你隻相當於一份勞務和一份報酬。什麽情況下,人的等級會用他的報酬為名呢?舊上海的妓女有“長三”、“麽二”兩等,源於夜間收費三元和收費二元之別(44);那來自收費多少的等級之名,就透露了以出賣肉體為生的姐妹們的悲慘境遇。主家根據工作量把傭工或家奴分為大工、小工,當不在意料之外;如果廩食對應著工作量大小,那麽以廩食多寡名其等差,也在情理之中。可以想象,勞工的工錢等級,就是勞工的等級(45)。與此相類,以“若幹石”定吏員等級,意味著“吏”不過是出賣心力換取報償者,是一種“賣”。《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就是那麽說的:“主賣官爵,臣賣智力。”所以對“吏”的尊嚴與榮譽,君主無須經心關懷,盡可漠然視之。


    秦漢祿秩以“若幹石”為級差,這種級別命名方式,在曆代官階中很另類;然而對其所含深意,兩千年來沒什麽人留心措意。我們認為,從由人稱構成的爵稱,到由“若幹石”俸額構成的秩級,其背後是一個政治轉型和統治階級大換血的進程,即官僚製取代貴族製的進程,新式吏員取代傳統貴族的進程。祿秩的基本性格,可以用“吏祿”二字概括,它是針對“吏”的等級管理辦法。周代胥吏本是個卑微的層次,而戰國秦漢祿秩也保持了“重人不重事”的特色。隨著作為新式吏員“吏”群體的崛起,祿秩應用範圍的開始向上擴展,向上侵蝕貴族官員的等級段落了。


    春秋以上的胥吏是個很黯淡的層次,戰國之時,其麵貌就清晰得多了。我們注意到,若幹史料中出現了“士大夫”和“官人百吏”的兩分表述,二者分別對應著“爵”與“秩”。《韓非子·和氏》:“不如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絕減百吏之祿秩。”韓非所敘述的是吳起的改革措施,“封君”有爵,故收其爵祿;百吏無爵,另以祿秩為等級,故減其祿秩。又《荀子·強國》說打仗勝利之後,就會有“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的事情。那麽“士大夫”與“爵”相涉,而“官人”與“秩”相涉。孫詒讓解釋“官人”:“庶人在官則無爵,而受職役,其秩卑而員眾,故稱‘官人’以通包之。”(46)《荀子·榮辱》又說:“誌行修,臨官治,上則能順上,下則能保其職,是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循法則、度量、刑辟、圖籍,不知其義,謹守其數,慎不敢損益也;父子相傳,以持王公,是三代雖亡,治法猶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祿秩也。”“士大夫”所取為“田邑”,這是“封君”的待遇;“官人百吏”所取為“祿秩”,祿秩是針對“官人百吏”的等級管理手段。


    春秋以上,胥吏是被“爵位”那座大山壓在位階最底層的,跟庶人的地位差不多少;戰國“官人百吏”們開始直起了腰,帶著他們的身份標誌“祿秩”向上伸展。戰國等級管理,對“士大夫”主要用“爵”,對“官人百吏”主要用“秩”;此後隨時間流逝,越來越高的官員變成了領俸官員。至漢代,祿秩向上覆蓋到了官僚等級的頂端。這顯示,帝國統治者已用“吏”的形象為百官定性定位,用管理“吏”的辦法來管理公卿大夫了。


    若幹年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出版了,其中的《秩律》向人們展示了漢初祿秩的基本麵貌。這就為考察戰國秦漢祿秩的序列變遷,提供了一個新的坐標點。結合其前其後祿秩序列的變動,上述祿秩序列的向上伸展過程,就更清晰地展現出來了。茲述如下。


    在戰國史料中,我們考得了千石、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五百石、三百石、二百石、百石、五十石共9個秩級。其中的五十石一秩,推測就是漢代“鬥食”的前身。最高的是千石。《商君書》記有“千石之令”,“千石”是“令”的秩級。按,秦漢的諸署令,約在千石至六百石的層次;那麽先秦使用祿秩的,主要是“令”和“令”以下的官吏。因祿秩從胥吏“稍食”發端,所以其最初針對的吏員層次,是比較偏下的。


    再看《二年律令·秩律》。其中記有漢初到呂後二年為止王朝所使用的11個秩級:二千石、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五十石、二百石、一百六十石、一百二十石。序列上端是“二千石”。使用這個秩級的,是禦史大夫、廷尉、內史、典客、中尉、車騎尉、大仆、長信詹事、少府令、備塞都尉、郡守、郡尉、衛將軍、衛尉、漢中大夫令、漢郎中令、奉常。那麽丞相以下的諸卿、將軍,及地方長官郡守、郡尉,都使用“若幹石”祿秩為官階了。戰國最高秩級還隻是“千石之令”,相當“縣團級幹部”或“司局級幹部”;到了《秩律》時代,諸卿、郡守等“省部級幹部”,也用祿秩了。此前的秦朝也應如此。


    再由《秩律》看漢初秩級的下端。這個段落還存在著一百二十石、一百六十石、二百五十石等帶零頭兒的秩級。這樣的秩級,景、武之後就看不到了。可見在《秩律》時代,祿秩序列的低端比後來細密得多。鬥食、佐史等秩級過於細小,《秩律》未列,但當時肯定有。先秦還有“五十石”的秩級,就更細碎了。那些帶零頭兒的細小秩級,告訴了人們什麽呢?我們認為,在祿秩的形成期,序列的哪一段落相對細密,這祿秩就是麵向哪個官員層次的。從行政學原理說,細密的等級將耗費更多的管理精力。而其時統治者聽任祿秩下端的等級細密,是因為“若幹石”的官階本來就是用於中低級吏員的。


    從景、武到元、成,一個多世紀中,隨帝國體製的發展完善,祿秩序列的高端和低端都發生了變化。先看高端。首先中央諸卿由二千石上升為“中二千石”了,“中”就是中都官、中央的意思,以此與地方的郡守二千石區別開來,從而形成一個新秩級。其次,這時還形成了真二千石、比二千石,加上中二千石、二千石,“二千石”一秩繁衍為4個秩級。第三,禦史大夫超越中二千石列卿而自成一級,丞相事實上也變成了一個秩級。禦史大夫、丞相的俸祿,與其下的秩級形成了成比例、有規律的級差。至此,“百官皆吏”全麵實現。周秦漢祿秩序列的變化大勢,不妨用下圖示意:


    西周春秋


    戰國


    秦漢


    在這時候,祿秩的高端變得更細密了。而祿秩的低端呢?低端的變化看上去與高端相反:一百二十石、一百六十石、二百五十石之類細小秩級,逐漸銷聲匿跡了。就是說,在高端秩級分化繁衍的同一時候,低端的秩級卻在化簡。級差的密度,由重心偏下即下端細密,變得上下勻稱了。這期間還逐漸形成了“比秩”。“比秩”將在第三章專門討論。到漢成帝陽朔二年(前23年)之前,百石以上約有21個秩級。


    《秩律》的新鮮信息補足了一個前所未知的缺環,先秦到西漢中期的祿秩變化,有兩點大為清晰了:第一是整個序列由下而向上伸展,第二是高端低端的密度趨於勻稱。秩級的升降增減,在有些人看來也許不算大事,但不會是偶然的。漢代以來秩級的最劇烈變化,發生在祿秩高端。我們認為,用祿秩去安排高級官職的地位,就是此一變化的最大動力。高級官職也用祿秩加以管理了,祿秩成了最基本的行政等級尺度,周朝的公卿大夫士體製至此全麵更新。


    當然,漢代依然把公、卿、大夫用作等級概念,不過這時的卿、大夫、士與周朝意義迥異。經戰國秦漢,這些概念已充分地“吏職化”了。周朝世卿世祿世官製下,周爵是連接家族地位與官守權責的紐帶。它不完全是行政性的,也是社會性的;不僅標誌官位高下,也標誌身份高下,具有個人屬性。所以周爵是一種“品位”,是“人”的等級。但漢代行政概念中,公、卿、大夫、士都是“職”的等級,不具個人屬性。


    戰國有“士大夫”與“官人百吏”的兩分法。春秋以上無“士大夫”之稱,隻說“大夫、士”。戰國的“士大夫”一詞,是“士”與“大夫”的合稱嗎?我想不是。據《荀子·榮辱》,“士大夫”是“取田邑”的,而這與《韓非子·和氏》所雲封君子孫收爵祿、百吏絕減祿秩是一致的,那麽“士大夫”是有田邑的封君,不是“士”;“士”字是修飾“大夫”的,我想它與“子大夫”一詞中的“子”意思相近(47),係美稱。“士大夫”為他稱,“子大夫”為對稱而已。“士大夫”主要就“大夫”而言,“官人百吏”則對應著原先的“士”等級。昔日“士”所承擔的事務,已被“吏”接任了。《戰國策·燕策一》:“(燕)王因收印自三百石吏而效之子之。”“吏”是吏職,不是個人。三百石吏職,在漢代屬“士”。


    秦國商鞅變法後出現了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這個層次相當於昔日的大夫。戰國稱“令”之官大量湧現。“令”即命令,表示長官的指揮權力。“令”的官名都由“職事+令”的形式構成,顯示了濃厚的“以事為中心”意味。稱“令”、並用“若幹石”定等的官職大量湧現,說明“大夫”這個官職層次,也被“吏職”取代了。


    在漢初《秩律》中,禦史大夫、廷尉、內史、典客、大仆、長信詹事、少府令、衛尉、中大夫令、郎中令、奉常等官,秩二千石。這些官職由於其行政重要性,在秦及漢初被置於二千石之秩,進而又被名之為“卿”。後來它們又上升到中二千石了。由《漢書·百官公卿表》可知,西漢是“以中二千石為卿”的,祿秩成了確定“卿”的標準。具體說就是由職而秩、由秩而“卿”,“以吏職為卿”,“以若幹石為卿”。“以吏為卿”,是說在官僚製發展中,若幹“吏職”顯示了更大重要性,形成了一個新的“卿”的隊伍;“以若幹石為卿”,是說這批新興的稱“卿”的官職,以二千石、後來是中二千石做等級。


    “公”也與之類似。周代以執政大臣為“公”,“公”由家族世襲。秦漢間丞相、太尉、禦史大夫三官號稱“三公”。這三公非周之舊,全是戰國以來的新興官職,以職能命名,並因其權責之重而被稱為“公”的。《秩律》中禦史大夫隻是二千石,後來秩級為中二千石,再後又被安排於“上卿”,其實不是“公”。可見“三公”隻是對周爵的一種比附,與周爵並無沿襲關係。與之同理,秦與西漢所謂“九卿”,最初也隻是一種比附,“卿”並不止九位,而是取決於秩級的。周朝的公卿是品位等級,秦漢的公卿卻是職位等級,名同實異。


    簡言之,祿秩體製全麵取代周爵公卿大夫體製的過程中,包含著一個“以吏職為公卿大夫士”和“以秩級定公卿大夫士”的演變。示意如下:


    “職”與“秩”,成為公卿體製變遷的支配因素。由此周代的“品位分等”的等級秩序,向漢代的“職位分等”轉變了,由“以人為中心”向“以事為中心”轉變了。


    從《漢書·百官公卿表》看,西漢末到東漢初,祿秩又變成了16級。比漢成帝陽朔二年之前的21級減少了。所減少的是五百石、比八百石、八百石、真二千石和禦史大夫5秩。禦史大夫一秩的消失,是由於此官改名為大司空,升入“三公”行列了。至於其餘4秩之廢,則屬簡化秩級的措施。西漢前中期的秩級變化趨勢是高端趨密,然而製度發展往往會“矯枉過正”。在由漢初《秩律》11級繁衍為漢成帝時的21級後,朝廷又嫌其繁密了,所以著手裁並。那麽戰國秦漢間祿秩變遷,經曆了一個由簡而繁、又由繁趨簡的變化。


    前述秩級的“縱向伸展”,主要發生於中央朝官,與此同時,還存在著一個郡國官秩級相對下降的變化。就是說中央官和郡國官的秩級,其變化方向是相反的,一上一下。簡述如下。


    《秩律》所見,郡守、郡尉二千石,跟禦史大夫、諸卿平起平坐。後來諸卿升到了中二千石、禦史大夫升到了“上卿”,郡守、郡尉依然故我,仍是二千石,相形失色了。再看縣級長官的秩級。《秩律》中縣級長官有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和三百石共5等;二百五六十個縣中,六百石以上縣令有240多個,可見漢初縣級長官的等級,整體偏高。後來就不同了,五百石至三百石的縣長大量設置。漢成帝把八百石、比八百石、五百石合於六百石、四百石,那麽八百石縣令、五百石縣長的秩級又降低了。東漢的縣級長官大多是六百石令、四百石及三百石長。此外,郡縣與中央的同名(或同類)官職,在秩級上也拉開了差距。例如中央的掾屬高者三百石,郡縣掾屬則通例為百石(京畿除外),同是掾屬,秩級卻矮了一塊。


    對郡縣長官的秩級下降或相對下降,學者認為與人口增多、郡縣普設、同級行政單位大大增加相關。但這時候,王朝本有另一選擇:增設郡縣,但不降其秩。王朝沒那麽做,非壓低其整體秩級不可,那就不是沒有意義的了,意義就是強化中央集權。


    再看國官。漢初的王國“宮室百官同製京師”、“群卿大夫都官如漢朝”,其時與中央官同名的王國官職,其秩級也同於中央官。但景帝、武帝之後,皇帝著手削奪王國選官權、裁撤王國官額,同時壓低王國官秩級。漢景帝時,王國丞相變成了中二千石,改名曰“相”,不再用金印而是改用銀印了。武、宣時王國丞相秩真二千石,漢元帝時又降為二千石,而且“諸侯相位在郡守下”了。王國郎中令和仆的秩級,由二千石降到千石,王國郎中令一度還降到了六百石。中央的尚書六百石,而王國的“治書”被改置於“比秩”,即比六百石,低了一頭。中央的中大夫大約比八百石,王國中大夫比六百石;中央的謁者比六百石,王國的謁者比四百石;中央的太樂令、祠祀令、太醫令、衛士令、永巷令皆六百石令,而王國的禮樂長、祠祀長、醫工長、衛士長、永巷長比四百石;中央的郎中比三百石,而王國郎隻二百石。


    西漢中央集權的強化,在中央與郡國官秩級的相對變化中,鮮明反映出來了。中央朝廷對郡國的強勢政治地位,進一步得到了鞏固。


    三 功績製和身份製之間:二十等爵


    敘述至此,就可以把戰國秦漢間的位階體製變化線索,概括為三了:第一,周代貴族官員的身份尺度——公、卿、大夫、士爵,由於“以吏職為公卿大夫士”和“以秩級定公卿大夫士”兩個變動,而在不斷淡化。第二,源於“稍食”、作為“吏”之定酬定等之法的祿秩,從品位結構下端不斷向上伸展。這兩點見前節所述。此外還有第三個變化,就是二十等爵向一種身份體製的變遷。


    以往論述秦漢官階時,我采用“品位—職位”視角,把秦漢祿秩的特點歸結為“職位分等”,視之為傳統官階發展五大階段的第二階段。這個論述沒有充分考慮軍功爵。從“官階”概念說,“職位分等”的判斷是可以成立的,因為秦漢軍功爵不是官階。但若不僅立足官階,而是從“秦漢帝國的品位結構”來考慮問題,則二十等爵及封爵必須納入視野,因為“爵”是一種重要的品位。為此,我們揭舉“爵—秩體製”概念。


    “爵—秩體製”概念的要點是:秦漢品位的基本結構,是爵、秩兩立;與周代“爵本位”和魏晉以下“官本位”比較,這個結構呈現出一種“二元性”,具有“爵、秩疏離”的特點。這些概括的論據有四。首先是基於“結構”,即兩個序列在形式上的分立;其次是“功能”,即爵與秩在政治社會中的不同作用;第三是“要素配置”,即“品秩五要素”——權責、薪俸、資格、特權和禮遇——在爵、秩兩方的分配;第四是“等級關聯”,即爵級與秩級間對應與鏈接關係的緊密或鬆散。下文將討論這麽一些問題:首先從爵稱的來源入手,闡述軍功爵之功績製性質的來源;進而探討軍功爵是如何變成一個身份性品位序列的,由此觀察爵與秩的不同功能和性質。隨後進入“爵—秩疏離”問題,從二十等爵上沒有配置“資格”要素一點,看其非官階的性質;從爵上所附麗的優厚待遇,看漢爵的特殊性;從爵、秩“比視”關係的多樣性和散漫性,觀察爵、秩相互疏離的情況。在此基礎上,進而對“爵—秩體製”的曆史地位與意義做出評述。


    首先,從二十等爵的爵稱開始討論。如前節所論,周爵公、卿、大夫、士以人之尊稱為爵名,秦漢祿秩以“若幹石”的俸額為秩名,那麽二十等爵呢?它們與周爵、與秦漢祿秩都不相同,二十等爵的爵稱大多來自軍職之名。


    衛宏《漢舊儀》就是拿軍職來解釋軍功爵號的。上造:“乘兵車也”;不更:“主一車四馬”;大夫:“主一車,屬三十六人”;官大夫:“領車馬”;公大夫:“領行伍兵”(48)。無獨有偶,魏人劉劭《爵製》也這麽理解爵號——公士:“步卒之有爵為公士者”;上造:“皆步卒也”;簪褭:“禦駟馬者”;不更:“為車右,不複與凡更卒同也”;大夫:“在車左者也”;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皆軍吏也”;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皆軍將也。所將皆庶人、更卒也,故以庶、更為名。”(49)由此看來,許多爵稱最初曾是軍士、軍吏、軍將之名。


    《商君書·境內篇》約在商鞅變法後不久寫成,其中不但記錄了早期軍爵,而且還讓人們看到軍爵之外另有軍職,那些軍職有操徒、校士、卒、屯長、五百主、二五百主、百將、國尉、大將等名。《左傳》、《史記》等史料又顯示,商鞅變法前、甚至春秋後期,秦國就有庶長、不更之名了(50)。有學者認為,商鞅變法前的那些庶長、不更,說明商鞅變法之前就有軍功爵了(51)。不過還有另一種可能:當時的庶長、大庶長隻是職名,尚非爵稱。馬非百先生雲,庶長一爵最初似為官名,後來分化為左庶長、右庶長、駟車庶長及大庶長四爵(52)。我想那是個更合理的解釋。


    若軍爵是由軍職發展而來的,則二者間就可能有一個職、爵不分的過渡階段。西嶋定生說:“在某種場合,我們也看到了爵稱與官職之未分離狀態”,這是一種“不即不離狀態”(53)。大良造和庶長後來都是爵稱,但一些器銘顯示這二者曾為一人兼有。《秦右庶長歜封邑陶券》記,秦惠文王四年“大良造、庶長遊出命”(54),這位“遊”就是一人而兼大良造、庶長兩號的。其大良造、庶長兩號,可以推想或者是兩官而一人兼之,或者一個是官、一個是爵,卻不可能兩號同時為爵。打比方說,你不可能既是上校又是少校,或既是局級又是處級。郭子直先生把這份陶券稱為《秦封宗邑瓦書》,指出,“大良造、庶長遊”就是《四年相邦戟》中的“相邦樛斿”,“以‘大良造’稱代‘相邦’,這是以爵號代官名;瓦書的庶長,則為官名”。《瓦書》中還有一位“司禦、不更顝”,郭先生說,司禦是管車輛的職名,不更則是爵名(55)。這就是一人擁有一官一爵的情況了。《瓦書》中還有位右庶長歜,“右庶長”後來也是軍功爵號。


    “大良造、庶長”由一人兼有的情況,還有商鞅的例子:若幹兵器上出現了“大良造、庶長鞅”銘文(56)。這跟《史記》的商鞅初為左庶長、後為大良造的記載不同。《史記》給人的印象,好像是兩銜先後晉升;而兵器銘文顯示的,卻是兩銜同時兼有。郭先生認為,大良造是爵,庶長是官。雖然也可以設想相反的情況,即大良造為官、庶長為爵,但仍可以認為郭先生所說較優,因為“庶長”以“長”為稱,更像是官名,意思可能是眾兵之長。如前所述,馬非百先生也認為“庶長”最初是官名。曾有一枚戰國“右庶長之璽”被發現(57),璽印是職權的象征。也許商鞅初任左庶長,後因變法有功,加爵大良造了。


    後來大良造、左庶長都成了爵級,而在此前的某個階段,軍職和軍爵就不大容易分清了。我認為,那就是軍職向軍爵演變留下的痕跡。帝製時代的官階也存在著“職階轉化律”,很多品位是由職位變來的,來自“職事官的品位化”。以西魏北周為例,柱國、大將軍、開府、儀同等本是府兵軍職,但不久就被大量頒授,用如品位了。由此就出現了這種情況:那些府兵官號,有一些仍是領兵的軍職,有一些卻成了賞功酬勳、提升品位的位階了,兩種用法並存。此外,在漢末魏晉的將軍號的散階化進程中,也有過類似的情況。魏晉將軍號、北周府兵官號在階官化進程中,都曾表現了雙重性,亦職亦階或亦職亦勳。由此反觀秦國,在商鞅變法後,仍屢有大良造、右更、中更、左更、左庶長、庶長、五大夫領兵打仗之事。可見這時的爵號,仍有濃厚的軍職意味。


    二十等爵稱最初是軍職之名,這一點與周爵之得名,顯然相當不同。周爵是標誌身份的品位,除了“侯”之一號外,其爵稱都來自人之尊稱,有濃厚的“以人為中心”色彩;而二十等爵稱來自軍職,則有明顯的“以事為中心”的意味。二十等爵以“軍功”為授爵條件,具有功績製的性質。如杜正勝所說:“封建製度的君子小人分野取消了,萬民同站在一條起跑線上,憑藉個人在戰場上的表現締造自己的身份地位”,他甚至斷言“軍爵塑造新社會”。(58)二十等爵以其“功績製”性質,造成了一場社會革命。


    有先生認為,秦爵是從周爵蛻變而來的。因為秦爵之中,“士”、“大夫”、“侯”字樣仍按貴賤次第在二十級中循序出現;秦爵二十級大體可分4段,即第一至第四級、第五級到第九級、第十到第十八級、第十九和二十級,4級分別對應周製的士、大夫、卿、諸侯。“所以,秦爵是在周爵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它的特點是同軍製結合更緊。”(59)這問題怎麽看呢?從宏觀上說,可以說二十等爵從周爵蛻變而來。因為二十等爵承襲了“爵”的形式,用作個人品位,其上輻輳著優厚權益,具有確定社會身份的功能,顯示了濃厚的傳統色彩和貴族氣息,甚至爵名也采用了周爵所用字眼兒,並借用士、大夫、卿、侯的概念來標示幾個大的層次。這些都是上承周爵的。但從具體演進曆程看,我們認為軍爵來自秦國的軍職,就是說它另有來源,並不是由周爵直接蛻變而來的。


    進一步細審二十等爵號,其中含有士、大夫、侯字樣的,是公士、大夫、官大夫、公大夫、五大夫、關內侯、徹侯,共7號;不含這些字樣的,是上造、簪褭、不更、公乘、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共13號。首先,二十等爵號中,不含士、大夫、侯字樣的爵號明顯居多。而公士、大夫、官大夫、公大夫、五大夫等名目,不過是借爵名而為職名罷了。在秦國,周爵體製因軍職的衝擊而解體,進而圍繞“軍職的品位化”,另行形成了新的秦爵體製;在此之後,人們才重新拿周爵士、大夫、卿、侯與之比附。這樣,才能更好地理解軍功爵作為一種功績製的變革性質,及其“塑造新社會”的革命意義。“軍職”在構造新式爵列上的重大作用,顯示了這是一個“軍事化”的時代,顯示了軍事活動、軍事組織和軍功階層在塑造品位結構上的重大曆史作用。


    二十等爵來自新興軍職,由此獲得了功績製性質;但二十等爵在秦漢又再度發展為一種身份性品位,這個事實,我們同樣要給予充分重視。這說明,當時依然存在著一種深厚的社會需要,呼喚著以“爵”這種古老的品位形式維係身份。


    從具體演進說,周爵與二十等爵間存在著明顯斷裂;但從宏觀看,周爵與秦漢二十等爵又確實存在著密切關係。周爵是一種身份體製,而在秦漢之間,二十等爵也變成了整個社會的身份尺度。日人西嶋定生論述說:“自天子以至於庶人都含攝於爵製中,所以爵製不隻是形成民間秩序的原理,以皇帝為頂點的國家結構也利用爵製組成為一個秩序體。”(60)爵製秩序就是國家秩序,就是“與人民的直接的支配、被支配關係”,這是一種“個別的人身支配”(61)。西嶋把二十等爵,視為國家權力建構身份體製的一種手段;麵對爵製所體現的公權力,豪強地主也是“民”。這個闡述是很精彩的。


    經常性地向吏民賜爵,是漢代政治社會生活最有特色的現象之一。“賜民爵”的做法,無疑是二十等爵之身份功能的鮮明體現,也是西嶋定生“國家結構利用爵製組成為秩序體”的論點最有力證據。秦惠王吞並巴中後,曾給了所有巴氏之民以第四等爵“不更”的待遇(62),也是“爵”為身份手段之一證。


    二十等爵在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身份作用,西嶋氏已多所舉證。那甚至包括這類情況:幾個人合夥打獵,分獵物以爵級高下為準,跟出力多少沒關係。“爵”的影響力可見一斑。晉人庾峻這樣評述秦爵:“時不知德,惟爵是聞。故閭閻以公乘侮其鄉人,郎中以上爵傲其父兄。”(63)秦爵如此,漢代也應有類似現象,閭閻中的高爵可以傲視低爵。《二年律令》:“其毋傷也,下爵毆上爵,罰金四兩。毆同列以下,罰金二兩。”(64)在未造成傷害的情況下,低爵毆打高爵,要加二兩罰金呢。


    除了向民眾賜爵,漢廷還經常向官吏賜爵。向官吏賜爵的意義是什麽呢?學者也有過很多闡述。樓勁、劉光華先生認為:“大部分爵級明確充當了獎勵官僚功勞的手段,因而其雖並無行政職事,也不反映官僚的級別,卻不失為當時官僚管理製度中一個引人注目的內容。”〔(65)〕好並隆司還把漢惠帝一份詔書中的中郎、郎中依據服務年限而晉升爵級的規定,解釋為“代替了依軍功而授爵的文官的年功序列方式”(66)。西嶋定生提出:“對一般高官授爵的場合,雖然如《漢書》百官公卿表所稱是‘以賞功勞’,我們卻可以說這是對官吏通常勤務之功勞的報酬,而不能認為這是對特別功績的報酬。”(67)學者眾口一詞,都認為向官吏賜爵是一種“褒功酬勤”之方。我們當然不否定這一點,但還要從“身份製”方麵做更多分析。


    向官吏普賜爵級的製度,可以分為兩類:一類麵向六百石以上官,采用“某秩級以上的官賜爵若幹級”的辦法;另一類麵向不到六百石的吏員,其形式是“賜勤事吏爵若幹級”。借用西嶋定生的用語,可以把前一類向六百石以上官賜爵稱為“賜官爵”,把後一類向低級吏員賜爵稱為“賜吏爵”;至於向平民賜爵,可稱“賜民爵”。“賜官爵”使用五大夫以上爵,“賜吏爵”和“賜民爵”則使用公士至公乘的8個爵級。那麽,考察向官吏賜爵之製,就是考察“賜官爵”和“賜吏爵”二者了。


    “賜吏爵”時,經常采用向“勤事吏”賜爵的提法。那“勤事吏”三字很容易讓人用“回報勤務”來解釋。我想還是辨析“賜官爵”完畢,再回頭看“賜吏爵”比較好。“賜官爵”的做法,若把丞相或三公封侯也考慮在內,那麽其大致情況是這樣的:


    丞相(或三公):封列侯;


    禦史大夫:賜爵關內侯;


    中二千石、諸侯相:賜爵右庶長(或左更,可能還有中更);


    六百石以上吏:賜爵五大夫。


    顧江龍君把這種固定賜以某一級高爵的做法,稱為“賜滿”,它的特點是:“不論你六百石之官原來是有爵還是隻有低爵,一下子讓你晉爵五大夫;如果你在賜爵五大夫之後又因軍功等原因晉升爵級,那自按律令辦理,否則,在你升任更高秩級的職位可以為朝廷做出更大的貢獻之前,就別想晉爵。”他進而分析說:“這是因為直到西漢中晚期仍有許多權益附麗於爵,王朝認為有必要讓中高級管理也得以按秩級享受這些權益,故通過賜官爵的形式將這一點落實。換言之,王朝認為或預期六百石官員對朝廷的貢獻可以與將校軍士賜爵五大夫所需的軍功相比,故賜他們五大夫之爵;以下依次類比,以至丞相封侯。”(68)


    顧江龍君使用了“貢獻”一詞,並將之與軍功相比,那麽他還是偏重從“褒功酬勤”角度看待“賜官爵”的意義。我過去也接受“褒功酬勤”之說,不過後來看法變了。隻要做官做到了某個秩級層次,就升入某個爵級的層次,這不但跟依功授爵或考課進階不同,跟漢代“功勞”製度不同,甚至跟後世的“泛階”也不相同。依功授爵,其基本形式是“斬一甲首者爵一級”,即,因捕虜斬首的數量而定爵級。官品製度下的考課進階,是通過年度考課與若幹年的“大考”結果,依次進階的,考級高則進階高。漢代“功勞”製度對勤務有周密的計算辦法,有時用“若幹算”計量,幹多少活(或多少天活)就記多少工作量,據此給予獎勵。後代還有“泛階”之法,每人在原有品階上再普進若幹階。而西漢的“賜滿”與之都不相同,已進入相應的爵級層次就不能再晉爵了。譬如你是位六百石官,曾因某次賜爵而獲得五大夫之爵,那麽這次“賜吏六百石以上吏爵五大夫”就跟你無關了,因為你已在“五大夫”層次裏麵了。


    從相關史料看,“賜官爵”製度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特點:即,“六百石以上”作為一個賜爵層次,這個層次似乎隻賜五大夫;在此之上,直到中二千石才又形成一個賞賜層次。從秩級方麵看,第一個層次包括比八百石、八百石、比千石、千石、比二千石、二千石諸秩,但這些秩級的高下卻不影響賜爵,看上去是通賜五大夫的(69)。比如說,你從六百石官又遷到了千石或二千石官,權責與貢獻比從前大多了,勤務又累積了不少,然而你的爵級仍原地不動,更準確地說,不會因“賜滿”而變動,除非另靠別的功勞被個別賜爵。但隻要你升入了中二千石的層次,就可以“賜滿”為“中二千石爵右庶長”了。


    再從爵級方麵說,五大夫以上、關內侯以下,有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9級,它們是被通視為“卿爵”的。在依秩賜爵時,這麽多的爵級,又隻對應著中二千石一秩。這說明什麽呢?說明這麽多爵級,本不是用於賜官吏,而是用來獎賞軍功的。這段爵級有9級之密,是為了細致區分功績大小,如斬首俘獲的數量等等,進而是賜田宅的數量。其被用於賜中二千石,屬於“借用”以明身份,而“身份”體現為大的層次,沒有必要也不可能那麽精細。朝廷認為,中二千石的社會地位,大體與這9級爵的擁有者相當,所以就從中挑出一級來賜給中二千石,如此而已。當然,這個爵級也不是隨隨便便挑的。據研究,至少在漢武帝時,第15級爵少上造仍有食邑特權(70),以後一段時間中大約依然如此。那麽朝廷“賜滿”時隻給中二千石以第11級爵右庶長、第12級爵左更,看來是不打算讓中二千石食邑的。


    六百石到二千石的眾多秩級隻賜五大夫,左庶長到大庶長的眾多“卿爵”又隻對應著中二千石,這是軍功爵被進而用於官吏的身份管理,而爵、秩二者本不匹配造成的。如此,二十等軍爵由功績管理製向身份管理製演變的軌跡,就看得更清楚了。那麽,還能說“賜官爵”是單純的“褒功酬勤手段”麽?最簡單的表現,就是丞相封侯了。人們都知道,漢代有拜相封侯之製。隻要居於相位就封侯,就被認為應該擁有“侯爵”身份,不管什麽功不功的。


    二十等爵確實有“賞功勞”的功能,但其中的“賜滿”不是。以“賜滿”為特征的“賜官爵”,並不直接與文官“功勞”、“貢獻”掛鉤,它應從“身份”方麵加以理解。顧江龍君指出了“賜滿”的特別之處,但還是稍多拘泥於“貢獻”了。他說到了“如果你在賜爵五大夫之後又因軍功等原因晉升爵級”,而這恰好說明,若是排除了“軍功”,再找不到文官依功晉爵的例行製度,除非特封特賜。先秦戰爭期間,會為官吏加爵以為激勵,犯了過錯會奪爵若幹級(71),但那也是軍事性的,而非行政性的。好並隆司把中郎、郎中依年限賜爵,說成是文官的年功序列,其實中郎、郎中並不是文官,他們屬於一個稱為“宦皇帝者”或“從官”的特殊職類。中郎、郎中要執戟宿衛,頭戴鶡冠,而不是文官的進賢冠,他們是基於軍功或軍事勤務而賜爵的,與文官不同。漢代文職官吏的日常獎懲,主要使用“增秩”和“貶秩”做法。對“賜滿”的更好解釋是這樣的:朝廷認為,某一秩級段落的官僚理應處於爵級的某一層次,那就是他在社會上的身份和在人群中的地位。質言之,“賜官爵”首先是一種社會身份的管理手段,其次才是吏員功勞或勤務的管理手段。


    那麽,就可以回頭反觀“賜吏爵”問題了。“賜吏爵”和“賜民爵”都使用公士至公乘的8個爵級,這說明這個段落的“吏”與“民”身份相近,說明依傳統觀念,這個層次的“吏”就是“庶人在官者”。茲將《漢書·帝紀》中的相關材料征引如下,以供分析:


    1.漢宣帝元康元年(前65年)三月:賜勤事吏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爵,自中更至五大夫,佐史以上二級,民一級。


    2.漢元帝永光元年(前43年)三月:賜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二級。


    3.漢元帝永光二年(前42年)二月:(賜)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各二級。


    4.漢平帝元始元年(1年)正月:賜帝征即位前所過縣邑吏二千石以下至佐史爵,各有差。


    前麵我們已論證了“賜官爵”的直接目的是安排身份,現在可以判定,“賜吏爵”與之類似,其直接目的也是安排身份。首先,“賜吏爵”同樣不計勤務、不記功績,而是“平白”地賜。進而第1條漢宣帝元康元年的“佐史以上二級,民一級”一句,還透露了一個消息:盡管“賜吏爵”和“賜民爵”都使用公士至公乘的8個爵級,但前者高後者一倍,賜兩級而不是賜一級。而這樣做的目的,應是保證“吏高於民”。打比方說,某鄉有很多人都擁有第二級爵上造,其中有一人做了佐史,但這時候其爵位跟同鄉分不出尊卑貴賤來。不過,沒幾年就趕上了皇帝賜爵,那位佐史喜從天降,由此升了兩級,爵在第四級不更了;其餘沒做吏的上造們則隻得一級,升至第三級爵簪褭而已。那麽,那位佐史再跟老朋友休閑打獵,就可以多分些獵物了;打架時心裏也踏實了不少:我打你隻罰金二兩,你打我要罰金四兩!“吏高於民”,由此得到了王朝品位的保障。


    我們是這樣理解爵級普賜製度的:普賜民爵時,具備晉爵條件的人數量巨大,但這時官吏的特殊身份顯不出來,於是進而“賜吏爵”,以提高“吏”的社會身份。而這就意味著,“賜吏爵”是以“賜民爵”為基礎的。相應地就還要“賜官爵”,因為低級官吏已通過“賜吏爵”而獲得了更高爵級,那麽中級官吏也當如法炮製,以令身份不到五大夫者,得以進入五大夫以上層次。換言之,“賜吏爵”、“賜官爵”以“賜民爵”為基礎,或說是相輔相成的,其目的相同、效果相同,都是身份管理手段。


    總之,皇帝認為,王朝官僚以爵級標誌身份這事情,應更為製度化。三公應擁有侯爵,可以通過丞相封列侯、禦史大夫封關內侯來實現;中二千石官應擁有卿爵,可以通過賜右庶長或左更之爵來實現;二千石至六百石官應擁有大夫爵,可以通過賜五大夫爵來實現。“賜滿”製度就是這樣出現的。王朝經常性地“賜官爵”,以使相應段落的官僚擁有相應爵級,進而獲得相應的社會身份。


    無疑,隻有在整個社會依然彌漫著“重爵”風氣的時候,“賜滿”製度才會出現。在漢初,朝廷向起義將士授爵,並依爵級授予田宅,這時的“爵”可以說是重中之重。景、武之時,“重爵”之風還沒太淡薄,既然民眾普遍以“爵”標誌身份,則官僚也就有了必要,以更高爵級顯示他們高人一等,標示出各級官僚在身份結構中所處地位。當然,“賜滿”之製在景、武之時出現,並不說明此前爵位就沒構成官僚的身份尺度。漢初政治掌握在軍功集團手中,他們的身份尺度本來就是軍爵。景、武之時,軍功集團之外的吏員與日俱增,地位上升,在這時候,就有必要用“賜滿”之法,來維係吏員的社會身份了。


    由此,漢代二十等爵的功能複雜性,就顯示出來了:既是功績製,又是身份製。它是一種功績製,體現軍事領域中仍依軍功授爵上,體現在對行政業績的非“賜滿”性的封侯賜爵做法上;但也是一種身份製,體現在“賜民爵”、“賜吏爵”和以“賜滿”為特點的“賜官爵”措施之上。這三種爵級普賜之舉,在漢廷看來是一個構建社會身份之舉,而不止是褒功之舉。其功績製性質,體現了二十等爵突破周爵的變革方麵;其身份製性質,體現了二十等爵承襲周爵的傳統方麵。周爵作為一種社會身份製,留下了一個以“爵”來標誌社會身份的深厚傳統,那就影響了軍功爵製的變遷方向。軍功爵來自軍職,而軍職通過“爵”的形式發生了品位化,本身就反映了當時的社會中存在著促使其品位化的強大驅力;進而軍功爵又由一種軍功管理手段變成了一套身份尺度,並在相當一段時間中發揮著超越行政意義的社會功能,同樣顯示了周爵的曆史影響。


    四 秦漢“爵—秩體製”及其“二元性”


    前麵兩節,我們討論了祿秩和二十等爵的序列變遷和政治社會功能。在周爵公卿大夫體製被突破後,取而代之的主要就是祿秩和二十等爵。秦漢帝國的品位結構,就是以祿秩和二十等爵為主幹的,是為“爵—秩體製”。


    “爵”是一種古老的位階形式,浸透了傳統色彩,散發著貴族氣味。對於周爵,二十等軍功爵既是突破,也有承襲;既是一種推動了社會流動的功績製,也是一種保障權益世襲的身份製。二十等爵承襲了“爵”的形式,被用作榮耀、身份和特權的尺度,采用世襲方式父子相承。漢人重封爵、重封侯。得到了封爵就好比進入了貴族行列,實現了人生理想,找到了人生歸宿。那在畫像石上都有反映。畫像石中有一種《射雀射猴圖》,“雀”、“猴”就是諧音“爵”、“侯”的(72)。簡言之,在秦漢時,周朝的貴族品位傳統依然殘留了強大曆史影響,秦漢王朝為適應或利用那種影響,通過二十等爵,用一種“擬貴族”的方式,實施功績激勵和身份管理。


    那麽祿秩呢?源於胥吏“稍食”的祿秩與“爵”不同,顯示了鮮明的“吏祿”性格。在祿秩這種管理手段下,吏員“居其職方有其秩,居其職則從其秩”,有職才有級別,沒職就沒級別;在“若幹石”的祿秩之外,不存在一種位階足以維係官僚的官資。所以漢代吏員,官可大可小,人能上能下;官員若調職或離職,原有官資隨即喪失。例如,在官員因病、因喪而一度離職之後,在其再仕之時,其原曾達到的秩級,朝廷可以考慮也可以不考慮;官僚為此在官資上吃了虧,秩級變低了,王朝可以管也完全可以不管。漢代附麗於秩級的特權待遇,遠較二十等爵為少,也遠較後代官品為少。所以我們判斷,祿秩屬“職位分等”,是“以事為中心”的。祿秩以“吏”的形象為百官定性定位,從而顯示了新興官僚政治蓬勃推進的深度與力度(73)。“爵”與“祿”,是早期帝國統治者的左右兩手,祿秩發揮著科層等級功能,二十等爵發揮著功績製和身份製功能,二者相得益彰。如《傅子·重爵祿》所雲:“爵祿者,國柄之本,而富貴之所由。……夫爵者位之級,而祿者官之實也。級有等而稱其位,實足利而周其官,此立爵祿之分也。”


    若從結構樣式看,“爵—秩體製”也頗有特殊之點。這是在其與前朝後代的比較中顯示出來的。周代品位結構我們名為“爵—食體製”,它是“爵本位”的,而且是“一元性”的,因為公卿大夫士爵與稍食上下承接,形成一個縱向單列,最低級的士與作為“庶人在官者”的“吏”身份相近,等級相鄰;而秦漢“爵—秩體製”下“爵”與“秩”的結構,卻是兩列並立的。簡示如下:


    周朝爵—食體製


    秦漢爵—秩體製


    魏晉以下出現了九品官品。“官品體製”的性質,我們認為是“官本位”的,詳見本書上編第六章。“官品體製”也是“一元性”的,因為其他各種位階序列,都被納入了官品架構之中,或通過與官品掛鉤而獲得了關聯性和可比性。與“官品體製”不同,秦漢“爵—秩體製”下,二十等爵與祿秩呈疏離之勢;無論從序列間的鏈接、搭配看,還是從品秩要素的配置看,都沒形成嚴密的一元化整合。“爵—秩體製”由此顯示了某種“二元性”。下麵,就對這一點進行討論。


    上節論及:在“賜滿”製度下,二十等爵並不跟所有秩級一一掛鉤,而是隻跟秩級的幾大層次掛鉤;掛鉤的中介是公、卿、大夫、士概念——爵有公、卿、大夫、士幾大段落,秩級也有公、卿、大夫、士幾大層次。“賜滿”以“層次”為單位而溝通爵、秩,意味著它主要用於處理官僚身份,官僚身份分為幾大層次,禮製待遇和法律特權依此層次而定。如福井重雅所論:“漢代上級官吏所被給予的禮製上的榮譽和刑法上的特典,必須作如下的理解:他們也許並不來自於六百石的官秩,而是實際上根本存在於五大夫的爵位。”(74)


    若換個角度看爵、秩關係,不以“層次”為單位,而是以“級別”為單位,即從爵級和秩級是否“級級對應”來觀察問題,在二者間又能看到什麽呢?


    首先討論“爵、秩相比”現象。在確定薪俸、特權、待遇、資格等“品秩構成要素”時,當局麵對著爵、秩兩個序列,往往有必要以這個“比”那個,從而把二者聯係起來。通過那些爵、秩相“比”的“點”,就可以看清兩個序列是如何鏈接起來的。可供分析的有四種“比”法:第一是《二年律令》傳食規定中的爵、秩相比,第二是《二年律令》賞賜規定中的爵、秩相比(75),第三是漢元帝時十四等嬪妃的視若幹石、比某某爵的規定(76),第四是漢成帝對出資者賜爵補吏的規定。下將四者一並列表,並列入“賜滿”製度以便比較:


    續表


    第1種傳食和第2種賞賜,都是先就“秩”做出規定,然後用“爵”去“比”的。觀其“比”法,明顯與“賜滿”製度不符。按照“賜滿”製度,“卿爵”是中二千石之爵,五大夫是六百石以上官之爵;而《二年律令》的傳食待遇卻是“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賞賜時的以爵比秩,比傳食的“比”法更細密,關內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鬥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李均明先生說:“二十等爵中,‘五大夫’屬劃等中的臨界性爵級,涉及具體權益時,大多屬下,……有時亦上掛。”(77)“臨界”時的忽上忽下主要在以爵比秩時發生,爵級本身並沒有忽上忽下。以爵比秩時的忽上忽下,表明爵、秩之間本無定“比”。


    漢元帝為嬪妃確定了十四個等級,形成了第3種“比”法:昭儀位視丞相,爵比諸侯王;婕妤視上卿,比列侯……直到少使視四百石,比公乘;更低的五官以下的段落,就不比爵了,隻“視若幹石”而已。那麽在“卿爵”即左庶長至關內侯的段落,最低的是“良人視八百石,比左庶長”。中二千石列卿賜爵左庶長,良人視八百石,卻也“比左庶長”。那麽左庶長是對應中二千石,還是對應八百石呢?顯然沒有固定的對應,而是依場合做個案處理的。


    最後第4種也許不算是“比”,但可以反映在“官資”要素的配置一點上爵與秩是什麽關係。對向朝廷入穀者,漢成帝加以褒獎,其辦法是賜爵和補吏,賜爵右更的隻補三百石吏;賜爵五大夫的補郎。那麽我們來看,郎官的自身秩級是比三百石。右更與五大夫差5級,而且一屬卿爵、一屬大夫爵,而三百石與比三百石卻隻差一秩。


    在以上四個爵、秩相比的例子中,我們看到的爵、秩關係是錯綜不一的,這表明爵、秩間並不存在級級對應的關係,而是因時因事而變的。“爵”與“秩”之間的錯綜不一的狀態,有什麽特別的地方嗎?有。它既不同於周朝品位秩序,又不同於魏晉以下的“官本位”秩序。魏晉的爵級已被列於官品裏麵了,爵、品間存在著明確清晰的對應關係。據《魏官品》,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在第一品,縣侯在第三品,鄉侯在第四品,亭侯在第五品,諸關內侯、名號侯在第六品(78)。李唐封爵之製,王正一品,嗣王、郡王、國公從一品,郡公正二品,縣公從二品,侯從三品,伯正四品上,子正五品上,男從五品上(79)。這時各種禮遇都可以根據官品推算,即便對爵級的相關待遇有特殊規定,在級差上也有比例可循。


    方才已涉及到了依爵補吏問題。“爵”是否構成官資,憑爵級能否做官,或說作為“品秩要素”之一的“資格”是否配置在爵列之上,是判斷爵、秩是否“疏離”的重要尺度,有必要做更深入的討論。


    在軍功爵創建之初,“爵”好像曾被用作官資。《韓非子·定法》雲:“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一般認為,這就是有爵就可以做官的證據(80)。過去我也是那麽看的,但現在看法變了。細審“商君之法”的意思,是說“斬一首”或“斬二首”就能獲得兩個機會:第一是獲得爵一級或爵二級;第二是做五十石之官或百石之官。那麽“為五十石之官”或“為百石之官”,其實是與“斬首”直接掛鉤的,不必理解為跟“爵一級”或“爵二級”掛鉤。《定法》又雲:“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這裏說的也是“治智能之官”跟“斬首”的關係,而不是“治智能之官”跟“爵”的關係。概而言之,照某些學者的解釋,是“以斬首得爵、以爵級為官”;而我們的解釋,則是“以斬首而得爵、以斬首而為官”。把二者圖示如下:


    第一種解釋


    第二種解釋


    下麵,為第二種解釋提供進一步論證。《商君書·去強》:“興兵而伐,則武爵武任,必勝;按兵而農,粟爵粟任,則國富。”在這段話中,“武爵”是一事,“武任”又是一事。“武爵武任”是說憑軍功授爵、憑軍功授官,而不是先憑軍功授爵、再憑爵級授官;“粟爵粟任”是說憑出粟授爵、憑出粟授官,而不是先憑出粟授爵、再憑爵級授官。也就是說,得爵與授官,是二中擇一的“可選項”。又同書《靳令》:“民有餘糧,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則農不怠。四寸之管無當,必不滿也。授官予爵出祿不以功,是無當也。”這“使民以粟出官、爵”,也是官、爵各自與“功”相聯係。同書《境內》篇的“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乃得入兵官之吏”一句,也應作同樣理解,把“賞爵一級”和“入兵官之吏”視為兩個“可選項”。

章節目錄

閱讀記錄

從爵本位到官本位所有內容均來自互聯網,uu小說網隻為原作者閻步克的小說進行宣傳。歡迎各位書友支持閻步克並收藏從爵本位到官本位最新章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