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九年(1784)春,乾隆在巡幸江南途中,召見江西巡撫郝碩。乾隆問他江西官員誰賢誰愚,郝碩支支吾吾,讓皇帝很不滿意。乾隆又問到江西的具體事務,郝碩也不能給出清晰、有條理的回答。事後,乾隆傳旨申飭郝碩,讓他“進京候旨”,事實上革了他的職。


    按說,郝碩都這樣了,倒黴運也到頭了。但是,乾隆皇帝卻在幾句問答中敏銳地察覺到郝碩不僅僅是業務不精通、工作有疏忽,很可能還有腐敗問題。於是,乾隆下令兩江總督薩載借機去江西密查郝碩。五月,薩載回奏郝碩果然有腐敗行徑,一是向下屬官員勒索錢財,二是收受饋送,涉嫌受賄。郝碩隨即被正式革職,並被抄沒家產。很快查明,郝碩貪汙、受賄八萬餘兩白銀,初審判決死刑立即執行。乾隆讓他自盡。


    事情到這一步,可以圓滿收尾了。但乾隆又從郝碩的腐敗,聯想到了整個江西官場。他在江西繼續深挖蛀蟲。很快,江西布政使馮應榴、按察使吳之甫、饒九道額爾登布等人因為對巡撫郝碩的貪婪劣跡不據實參奏,或者向郝碩行賄,全部革職,發往軍台效力。其中有行賄情節的江西各道府州縣官員七十一人,還被勒令按照行賄銀子的多少和品級的高低交納行賄金額數倍的罰款。負責查辦此案的兩江總督薩載負有領導責任,革職留任,被扣罰養廉銀三年。


    也許是不經意間的一段對話,牽出了一個腐敗大案。有人會覺得乾隆有點小題大做,但它體現了乾隆反腐的許多特點:雷厲風行、時刻留意、廣泛牽連、懲罰嚴峻,等等。


    乾隆朝的反腐、懲貪的法律製度是清代最嚴厲的[2]。乾隆的一個基本觀點是,不能讓官吏因為貪汙腐敗而獲利,要讓一切腐敗者都付出慘重的代價。為此,乾隆規定貪汙可以追懲,即便腐敗分子死了,也要追究責任,還要其子孫清退贓款。乾隆十二年(1747),刑部上報寧海縣原知縣崇倫永虧空庫銀,但人已病故,奏請限期向其家屬追贓。乾隆大筆一揮,決定將已故人犯崇倫永的兒子崇元誦監禁,代父受罪,逼其賠補其父侵貪的公款,並將此作為新條款增入大清律。


    之前,清朝規定貪官清退贓款,可以減罪。乾隆認為這條規定縱容姑息貪賄犯罪,重新規定貪官即使主動吐出全部贓款,也不能減輕罪責。此外,乾隆還根據督撫貪腐犯罪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製定了新禁令,例如禁止督撫收受禮品,禁止官員讓下屬代為采購物資,禁止封疆大吏設立管門家人、收受門包等。乾隆希望繁密的法網,能夠震懾貪腐,達到“將見天下無侵員並且無貪員矣”的效果。


    對於腐敗分子,乾隆懲辦起來毫不手軟。在乾隆朝,罪犯是官宦子弟,不但不能減免懲罰,還要從嚴從重判決,哪怕他的父兄是在位的達官顯貴。比如甘肅冒賑案發生後,閩浙總督陳輝祖的弟弟陳嚴祖是甘肅知縣,貪汙三千七百兩銀子,兩江總督高晉的兒子成德也是甘肅知縣,貪汙了四千三百兩銀子。當時,其他涉案的知縣,凡是貪汙在一千兩以上一萬兩以下的,全部判處了死緩。陳嚴祖、成德二人初判也是斬監候。如果陳輝祖、高晉出麵“運作”一下,他們的弟弟、兒子估計很快就能出獄,說不定還能重獲一官半職。但是,乾隆將二人改判為“斬立決”,立即處死了,一點都沒給陳輝祖、高晉麵子。對犯罪的官宦子弟,乾隆從嚴從重判決,不單單是為了照顧朝野輿論,也表明了對高官腐敗絕不手軟姑息的姿態。


    乾隆辦起案來,從不投鼠忌器,也不講究什麽“辦案範圍”,不避諱矛盾。一個官員出問題了,就處理這個官員;一個班子出問題了,就撤換整個班子。乾隆二十二年(1757),朝廷查出雲貴總督恒文低價向下屬強買黃金,少付銀兩,同時有數萬兩銀子的財產來源不明。進一步的審理查明雲南全省有五十六名道、府、縣各級官員牽涉其中,有些是恒文縱容家人勒索的賄賂、有些是恒文出巡州縣時直接敲詐的、有些是下屬官員到昆明求見時被勒索的。最後,恒文被“諭令自盡”,當在情理之中。和他“搭班子”的雲南省級領導也被一鍋端了:巡撫郭一裕參與強買黃金,被撤職、充軍;布政使納世通、按察使沈嘉徵知情不報,還一味迎合上司的不法行徑,被革職。有主動行賄行為的劍川州知州羅以書,革職,杖責一百;臨安府知府方柱等三十七名在任知府、知州、知縣,在初判中被認為是遭恒文勒索,事後主動交代問題,被認定“自首”,免除處罰。但是,乾隆皇帝認為這三十七人在被勒索的時候人人隱忍,沒有一個人告發,直到恒文被撤職之後他們才紛紛出來說明問題,不能算是自首,全都有罪。結果三十七人全部被“降一級留任”。


    又比如,乾隆五十八年(1793)判決的浙江巡撫福崧、兩淮鹽運使柴楨侵挪國庫案,福崧在被押送北京的途中自盡,柴楨就地正法,也在情理之中。而卸任浙江布政使歸景照知情不報,充軍伊犁;時任浙江布政使王懿德剛剛到任兩個月,和福崧並不熟,也被認為“溺職”,革職,降職為道員,分配到新疆哈密戴罪立功。時任浙江按察使顧長紱革職、發遣軍台。整個浙江省級行政班子全軍覆沒了。閩浙總督伍拉納沒有及時發現福崧的罪行,負有領導責任,被扣罰養廉銀三年;杭州織造對福崧等人的罪行沒有及時參奏,被降為筆帖式。其他十一名浙江道府官員因為失察、徇隱等分別受到革職、降級、充軍等處分。


    乾隆的“株連處罰”在甘肅冒賑案中,表現得最突出。甘肅冒賑案涉及官員有二百一十多名,其中判處死刑的總督、巡撫、布政使三人,判處死刑的道府縣官員六十六人,判處杖刑流放到三千裏以外邊遠地區服苦役的六人,發遣戍邊的五十多人,另外革職並追罰銀兩的有五十多人。甘肅各級衙門幾乎為之一空,全省官員大換血。如此重罰,整個清代似乎僅此一例。其實,中國永遠不缺少官員,沒有必要搬出所謂的“照顧幹部隊伍穩定”、“不讓工作癱瘓、斷層”等理由,隻處理個別首惡,放過絕大多數的腐敗分子。


    乾隆的反腐行動有兩記鐵拳:第一拳是嚴密的法網,第二拳是嚴峻的懲罰。此外,乾隆警惕的雙眼、敏銳的聯想,始終關注在朝野的高官顯貴們。在一連串組合拳的打擊下,乾隆朝的腐敗行為不能說絕跡,也理應偃旗息鼓才對。事實卻正好相反。反腐風暴刮得最劇烈的乾隆朝,恰恰是腐敗最嚴重的時期。


    乾隆四十年(1775)以後,腐敗公行,“州縣有所營求,即有所饋送,往往以缺分之繁簡,分賄賂之等差。此等贓私初非州縣家財,直以國帑為夤緣之具。上司既甘其餌,明知之而不能問,且受其挾製,無可如何”。官場已經和市場無異,政務也變異為了商品。到乾隆末期,官吏的腐敗墮落呈惡性膨脹之勢。上自王公大臣,下至細微吏員,玩忽職守、敷衍怠政,“歲久相沿,幾成積習”。


    乾隆中期後,高官的惡性腐敗呈現井噴之勢,而且每一個落馬的督撫都要牽出共同腐敗的整省官員,烏紗帽一摘就是幾十頂甚至上百頂。比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甘肅冒賑案、乾隆四十七年(1782)山東巡撫國泰案、閩浙總督陳輝祖案、乾隆四十九年(1784)江西巡撫郝碩案以及乾隆六十年(1795)的閩浙總督伍拉納、福建巡撫浦霖案等等,案情都震驚世人。乾隆的反腐組合拳再厲害,也敵不過洶湧的貪腐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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