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每個道德問題,都有需要識別和應用的道德概念和原則。這些概念中暗含的原則是《世界人權宣言》中闡明的權利。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對這些權利的表述是:


    承認人類大家庭中所有成員固有的尊嚴以及平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世界自由、公正和和平的基礎……對人權的忽視和蔑視已經造成了人類野蠻的行動,踐踏了人類的良心,阻礙了一個自由平等世界的出現,在這個世界中人類可以享受言論和信仰自由,不受恐懼威脅,並享受普羅大眾擁有的希望。


    《世界人權宣言》被視作衡量“所有民族、所有國家成就的標準”。它清楚地陳述了一些重要道德原則。


    以下是30條宣言中展示的一些原則:


    ■在尊嚴和權利方麵,人人生而平等。


    ■每個人都享有生活、自由和安全的權利。


    ■沒有人應該受到奴役。


    ■沒有人應該遭受折磨,受到殘忍、不人道的對待和懲罰。


    ■每個人都有使生活能滿足其和其家人健康幸福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自由參與和平結社和集會的權利。


    ■不用區分諸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民族、財產、出身或地位,每個人都享有宣言中提出的所有權利和自由。


    ■所有人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並且不加區別地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盡管世界人權宣言中列出的道德原則在理論上被廣泛地接受,但是,即使是民主國家也未必遵照這些原則行事。比如,《紐約時報》(“特赦組織發現美國侵犯權利的‘普遍模式’”oct.5,1998,p.a11)報道,國際特赦組織以侵犯基本人權為由傳訊美國。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指出:“沒有警察機關和刑事、法律係統長期存在侵犯人權的普遍模式。”


    報告中,國際特赦組織指責美國沒有“向所有人兌現捍衛人權的基本承諾。”報告指出:“美國全國有成千上萬的民眾遭到警察持續、故意地暴行侵擾。殘忍、可恥甚至威脅生命是美國刑事司法係統的特征。”


    擔任國際特赦組織秘書長達6年的沙勒(pierre sane)曾說:“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使用國際人權法批評他國,卻不用同樣的標準要求自己,這不是諷刺嗎?”


    理論上,每個國家都同意基本人權的重要性,然而在實踐中,它們通常不能堅持這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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