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早的刑法可以追溯到夏朝。“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左傳·昭公六年》)夏朝是我國第一個奴隸製國家,沒有立即製定完善的法律,多是將氏族習慣上升為國家形態的習慣法。夏朝的法律籠統地被叫作“禹刑”,它指的是夏朝所有的法律。但是從夏朝建立第一個奴隸製國家開始,我國古代社會一直堅持“以刑為主”的法律體係。所以,夏朝的法律裏包含了最初的刑事法律規範。“禹刑”承襲並發展了舜禹時代的處罰習慣,但內容已不可詳考,後人有“夏後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隋書·經籍誌》)的說法。“正刑有五”是指夏朝初步確立了奴隸製五刑製度,有大辟(死刑)、臏(去膝蓋骨)、宮(毀壞生殖器)、劓(割鼻)、墨(刺麵或額並塗墨)。“科條三千”的大意是可以適用這五刑的案例或罪名有3000條。《左傳》裏麵引《夏書》說:“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總之,夏朝已經有了我國最早的刑法規定。


    (沈諍 楊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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