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虹:“你跟張鋒很熟嗎?”


    孫富貴:“他就在我們工地幹幾個月,我跟他不太熟,反正知道都是老鄉。”


    徐虹:“雖然你跟他不太熟,但是你還是問他借錢?”


    孫富貴:“我也就是抱著試一試的念頭給他打一個電話。”


    徐虹:“他借給你沒有?”


    孫富貴:“借給我了。他打車來派出所,最後他隻給派出所兩千塊錢。”


    徐虹:“他借給你錢讓你打欠條沒有?有其他附加條件沒有?”


    孫富貴:“沒有。他不打欠條我也不賴他的賬。”


    徐虹:“張鋒主動問你要過錢沒有?”


    孫富貴:“沒有。他不要我也不賴他的賬。”


    徐虹:“你現在還他錢沒有?”


    孫富貴明顯遲疑一下:“還了。”


    徐虹:“什麽時候,什麽地點,還的是現金還是銀行轉帳?”


    孫富貴更是遲疑不決,想了一會才說:“我記不清了。”


    徐虹提高聲音說:“請你想清楚再下結論。你現在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會記錄在案。等張鋒蘇醒過來後,如果他能證實沒有收到你的還款,你就是作偽證,同樣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陳律師立即提出抗議:“請代理人不要采用威脅性的語氣質問我方證人,你的詢問明顯超出本案範圍,我方證人與受害人是否有錢財糾紛不影響我方證人的舉證權力。”


    徐虹回應說:“我的問話沒有超出我的權限,首先,證人必須據實回答與我的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包括雙方的利益關係;第二,證人必須表明他的舉證是自覺自願的,並非是因為我的當事人曾有過損害證人利益的行為,導致證人憤而舉證我的當事人。”


    法庭表示徐虹可以繼續詢問證人,證人必須做出正麵回答。


    徐虹:“請孫富貴先生認真考慮,確認你已經還錢或者暫時還沒來得及還錢。”


    孫富貴慢慢低下頭:“我還欠著他。但是我保證會還他錢。”


    常雨澤和陳律師深感意外,他們隻顧著關心孫猴子發現徐虹在張鋒床上留宿的情節,忽略了他本身就品行不良,有**的行為,有賴賬不還的行為。


    徐虹繼續詢問孫富貴:“你舉證說看見徐虹也就是我深夜睡在張鋒的床上,你是站在張鋒家的窗外親眼目睹,還是通過其他途徑看到?”


    孫富貴:“我跟他扣扣聊天時,通過扣扣攝像頭看見的。”


    徐虹:“請你認真看著我的臉,你確定你當時看見的女人就是我徐虹嗎?電腦攝像頭能讓你清楚辯認出我的臉嗎?”


    孫富貴抬頭瞅了徐虹一眼:“我沒有看清楚,網吧裏的攝像頭效果都不太好。不過張鋒還給我傳了一張照片,照片上的人就是你。我後來到你家的洗腳店幹了幾天活,我見過你本人,不會認錯。”


    徐虹問法庭:“請問審判長,證人孫富貴隻是言稱看見我的當事人與某女同宿,而沒有相應的物證,法庭能否斷定他的證言就是事實?”


    審判長:“證人的口供隻是一方麵,沒有相應的物證相佐,證據不充分,不構成事實認定。”


    徐虹:“那麽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證人孫富貴聲稱看見我跟張鋒同居,他的口供是不被法庭認可的,也就是我跟張鋒同居是不成立的?”


    審判長:“如果被告人隻有一個證人口供是不能判定張鋒與徐虹也就是代理人你有非法同居行為的。”魯庭長覺得這說話怎麽這麽拗口呢。


    徐虹謝過審判長,轉頭繼續詢問孫富貴:“你說後來你又到玉潔足療店工作,你是怎麽去的,自己應聘去的,還是別人介紹去的?”


    孫富貴:“張鋒介紹我去的。”


    徐虹:“張鋒給你介紹工作,他向你收取任何報酬沒有?”


    孫富貴:“他要錢我就不跟他幹了。”


    徐虹:“張鋒介紹你到玉潔足療店從事什麽工作?”


    孫富貴:“他開始也讓我給人家洗腳修腳,我不幹。”


    徐虹:“為什麽你不接受他的建議?”


    孫富貴:“我覺得給娘們洗腳修腳那不是大老爺們幹的活。”


    徐虹:“你認為給人洗腳修腳的工作不體麵,是不是?”


    孫富貴:“是。”


    徐虹:“後來你到玉潔足療店具體從事什麽工作?”


    孫富貴:“張鋒讓我當門店的保安,就是在大門外看看車。”


    徐虹:“為什麽你隻在玉潔足療店工作幾天時間,為什麽不繼續工作下去呢?”


    孫富貴:“張鋒趕我走的。”


    徐虹:“張鋒既然介紹你到玉潔足療店工作,為什麽又趕你離開呢?”


    孫富貴:“我在店裏說張鋒跟你好,他還準備娶你當老婆。那個陸店長聽說了,大發脾氣。張鋒害怕了,就趕我走了。”


    徐虹:“你的意思是說並非張鋒故意趕你離開,而是你說了不該說的話,所以才被迫離開門店。是不是?”


    孫富貴:“是的。”


    徐虹:“張鋒趕你離開,你是不是非常惱恨他?”


    孫富貴:“一開始有點生氣,後來就想通了,到哪裏不是打工掙錢。”


    徐虹:“也就是說,你跟張鋒曾經是工友關係,你們之間沒有發生過矛盾,你舉證張鋒是在自願自覺的基礎上?”


    孫富貴:“是的。”


    徐虹:“你跟被告人常雨澤是什麽關係,什麽時候以何種方式認識?”


    陳律師提出抗議,認為代理人在錯誤誘導證人,他強調被告人與證人之間隻有舉證的關係,沒有其他任何有違法律影響法庭判決的關係。為了說服這個證人出庭作證,他知道常雨澤的爸爸給他許諾了一些好處,報銷所有花銷是必然的,還送給他兩條好煙,至於其他好處有沒有就難說了。陳律師擔心這個孫猴子說話沒遮攔,把背後得的那些好處也都抖出來。


    法庭製止徐虹詢問證人與被告人的關係,證人出庭作證既是權力也是義務。


    徐虹又回到前麵的情節詢問孫富貴:“你在證詞中說被告人常雨澤熱情幫助你們討薪,你的意思是不是說沒有被告人常雨澤的幫助,你們被拖欠的工資就要不回來了?”


    孫富貴:“不是那樣,我覺得常警官是上麵派下來的,他不出麵給我們解決問題可能上麵還會再派其他人。”


    徐虹:“你認為被告人常雨澤幫助你們討薪是政府的行政行為,並非是他自行主動熱情的給你們討薪,是不是?”


    孫富貴:“是的。”


    徐虹:“事後你們還給被告人常雨澤送了一幅錦旗,表達感謝感激之情。是不是?”


    孫富貴:“是的。”


    徐虹:“既然你前麵所說張鋒組織你們工友以跳樓的方式討薪對你們討回工錢幫助最大,那麽張鋒是不是更應該得到你們工友的感謝和感激呢?”


    孫富貴解釋說:“他也有工錢沒有要回來,他鬧事也是給他自家要錢。”


    徐虹:“如你前述,孫富貴先生,你跟張鋒是工友關係,你跟他認識時間較短,關係並非特別親密,但是當你遇到要麽罰款要麽拘留的困境時,你打電話向張鋒求助,張鋒立即無私的給你提供幫助,借錢給你代交罰款,事後也沒有向你追要錢款。


    孫富貴先生,張鋒隻是你認識幾個月的工友,他能在你危難的時候義無反顧的幫助你,你不認為這種友情難能可貴嗎?在你工作不順的時候,張鋒又介紹你到玉潔門店工作,最後是因為你自己的因素才導致你離開,你不覺得張鋒是在真心真意熱情無私的幫助你嗎,你不應該感激他嗎?你到法庭舉證張鋒,明顯有損張鋒的利益,你不覺得出賣無私幫助你的朋友有違道德嗎?”


    陳律師提出抗議:“請法庭製止代理人的問話方式,證人隻是提供客觀真實的證詞,無需承擔道德上的責任,代理人的問話完全超出本案範疇!”


    徐虹立即與陳律師展開辯論:“提請辯方律師注意你的辯詞,你的辯詞中有‘忘恩負義’這個字眼。你在辯詞中說被告人常雨澤曾經做過有益於受害人張鋒的事情,也就是說他有恩於張鋒,而張鋒做出了‘忘恩負義’的行為,這也是你辯稱被告人常雨澤槍殺受害人的主觀因素之一,因為張鋒有‘忘恩負義’行為,所以才導致被告人常雨澤憤而槍殺受害人張鋒。


    你在辯詞中列舉了被告人常雨澤有恩於受害人張鋒的事情:常雨澤幫助張鋒討薪,常雨澤給張鋒找工作,常雨澤給張鋒提供生活上的物質上的幫助。


    那麽,請辯方律師對比我的當事人對你方證人孫富貴所做的事情,張鋒積極組織工友討薪,張鋒給孫富貴提供錢款上的幫助,張鋒給孫富貴介紹工作。


    被告人常雨澤的行為與張鋒的行為如出一轍,你既然說張鋒做出對常雨澤不利的事情是‘忘恩負義’,那麽孫富貴做出對張鋒不利的行為是否可以同樣理解為‘忘恩負義’呢?你在辯詞中對受害人張鋒的‘忘恩負義’行為進行鞭笞,那麽你方所力薦的證人也在做著‘忘恩負義’的行為,你又作何解?


    你用一個‘忘恩負義’的證人來舉證受害人的‘忘恩負義’行為,是不是可以理解為辯方律師對‘忘恩負義’這個概念本身就模糊不清呢?還是辯方律師對人采用兩套價值體係,在你眼中,受害人的‘忘恩負義’行為是要大力鞭笞的,而證人孫富貴的‘忘恩負義’行為則是值得肯定的?”(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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