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一審5
圈套:一個套子引發的血案 作者:夏冬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如果價格真是差距那麽大,為什麽我國的醫院隻賣高價的藥物,而不賣老百姓能消費得起的藥物?難道說是因為我們國家老百姓的消費能力都很高了嗎?
後來,我通過調查才弄明白為什麽我們國家隻賣高價藥而不賣低價仿製藥的緣故,我才相信張鋒所說的話,我認為張鋒當時有這種顧慮是合情合理的。
張鋒為了讓你減少顧慮,就想把藥價暫時提高到三千元。如果你媽媽服用有效了,肯定會繼續服用,以後他把藥價高出的那部分再退還出來,他不會從中占你一分錢的便宜。
他的想法是這樣,等你媽媽服用三個月後,他會告訴你藥廠在搞促銷,病人連續服用三個月後,廠家會免費送三個月的藥物。以後他會把價格恢複到正常,那時你就會放心接受了。
你媽媽服用印度易瑞沙第三個月的時候,按照慣例你會提前問張鋒要下個月的藥物,本來張鋒打算是免費發給你藥的,但是你卻沒有問張鋒要藥,是不是你當時剛好拿到了英國正版藥?”
李菁:“是的。”
徐虹:“張鋒見你突然不問他要藥了,很急,因為這種藥物服用期間不能隨便停服,停服時間長了容易耐藥,再重新服用的話就可能無效。張鋒擔心你沒有錢了,就趕緊告訴你廠家有這個促銷活動,然後就把一個月的藥物免費發給了你,是不是?”
李菁:“是的。”
她當時認為就是藥廠搞促銷,並非是張鋒主動降價給她。如果藥廠不搞促銷,張鋒仍然會以三千元的高價賣藥給她,所以即便張鋒把藥免費發給她了,她並不感恩張鋒。
徐虹:“你媽媽現在服用的就是張鋒免費發給你的藥物,是不是?”
李菁:“是的。”
徐虹:“在你媽媽生病期間,張鋒多次看望你和你媽媽,次數大概有四到六次,是不是?”
李菁:“是的。”
徐虹:“張鋒頻繁看望你媽媽,已經超越了普通的同事關係,是不是?”
李菁:“是的。”
徐虹:“你認為張鋒是不是對你懷有特殊目的,你認為他是為了向你多賣藥多賺錢,還是認為他另有目的?”
李菁沉默不語。
徐虹:“張鋒在追求你,你能認識到,是不是?”
李菁:“是的。”
徐虹:“你對張鋒並沒有感覺,你不願意接受他的追求,是不是?”
李菁:“是的。”
徐虹:“在你媽媽生病期間,你曾經在門店私下透露過這樣的信息,如果某男人能出錢給你媽媽看病,你願意委身於這個男人,哪怕當這個男人的情人也無所謂。”
說完這句話,徐虹立即補充說:“對不起,我並不想傷害你的感情,你可以不回答。”
陳律師立即提出嚴正抗議,要求法庭製止徐虹的詢問,因為她的問話傷及證人的尊嚴。
法庭對徐虹提出告誡,代理人不得對證人采取有侮辱性的語言,證人如果認為代理人的問話不當,可以不回答。
但是,李菁還是回答了,她深吸一口氣,沉聲說:“是的,我說過這樣的話。我沒有錢,我媽媽看病需要花很多錢。”
後麵的話她不說了,意思已經非常明確了,這是一個可憐的女孩子,這是一個孝順的女孩子,這是一個貧窮的家庭。
旁聽席上一陣沉默,這是新社會,人們理應看不到舊社會那種“賣身葬父”的悲慘故事,但新板的真實的“賣身救母”的故事就在眼前。
徐虹:“張鋒在跟你接觸期間,在看望你媽媽的時候,有沒有向你明確提出或者暗示性的話,他希望你做他的女朋友?”
李菁:“沒有。”
徐虹:“你在跟張鋒接觸期間,你有沒有向他明確說出你不會接受他的追求?”
李菁:“沒有。”
徐虹:“那麽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張鋒有心追求你,但是你媽媽正在生病,他不好意思說出口,而你也沒有明確拒絕他,他隻是一廂情願的給你獻殷勤,他多次看望你和你的媽媽,目的是為了博得你和你媽媽的好感,等到時機成熟了,他再向你表白。是不是?”
李菁:“可能吧。”
徐虹:“你能認識到張鋒是想追求你,正在追求你,是不是?”
李菁:“是的。”
徐虹:“一個為你媽媽治病捐出全月工資的人,一個跑到火車站廣場為給你募捐的人,一個對你非常愛慕一心追求你的人,會采取欺騙手段向你賣藥賺錢嗎?”
李菁沉默。
徐虹:“張鋒為了打消你的顧慮,對你采取善意的欺騙,前三月讓你出高價,接下來三個月免費贈藥,平均下來就是平價。但是剛好在第三個月即將結束的時候,你得到了英國正版藥,所以才導致誤會發生。
張鋒意識到問題後,立即彌補他的過失,主動把第四個月的藥免費發給你,並且告知你藥廠免費贈藥三個月的事宜。他以實際行動證明他並非是在賺你的錢,是不是?”
李菁沉默。
徐虹:“李菁小姐,我相信你是一個孝順的女孩子,一個善良的女孩子,一個懂得感恩的女孩子,你一定是誤會了我的當事人張鋒,我的當事人既沒有向你賣藥賺錢的動機,也沒有向你賣藥贈錢的事實。
你盡管不喜歡我的當事人,不願意接受他的追求,但是你不應該以怨報德,到法庭上指證一個熱情幫助你的同事!”
陳律師立即給李菁開脫:“對方代理人不要隨便拿道德的鞭子批評我方證人,法庭重在法律和事實,道德不能作為呈堂證供。張鋒賣假藥是事實,張鋒從中謀利是事實,他後來的彌補措施不能抹去他前期已經犯下的違法行為。”
徐虹冷冷一笑,駁斥陳律師說:“辯方律師一再咬定我的當事人賣藥賺錢,請你算一算,我的當事人是否賺了錢。張鋒免費寄出的一份藥可以抵銷前三個月中的一份藥,另外兩個月按每月一千五百元的價差算,有三千元的價差。那麽張鋒前期捐給李菁三千一百八十元,扣掉三千元衝抵價差,張鋒對李菁還保持一百八十元的盈餘。這不算張鋒多次看望李菁的媽媽所帶的禮品。所有這些加起來,隻會證明張鋒付出的更多。”
徐虹轉而又對李菁說:“李菁小姐,我感到你加錯了怨恨的對象,你為什麽不質疑醫院非要賣一萬五千元的高價藥而不賣一千五百元的低價藥呢?你為什麽不質疑醫保部門怎麽不提高老百姓的醫保水平,讓老百姓都有能力享用到正版的進口藥物呢?你為什麽不質疑他國可以仿製冶病救命的特效藥進而降低藥價,我們國家卻不允許本國藥廠生產銷售低價位的救命藥物呢?
你不去質疑導致你沒有能力購買和使用高價藥物的真正原因,反而質疑和指證熱心幫助你給你提供廉價藥物的追求者,你這不是在傷害一個熱心者善良者的心嗎?況且我的當事人現在昏迷不醒,你對他的任何指控他都無法反駁,你願意傷害一個善良無辜的受害者嗎?”
陳律師立即提出措辭強烈的抗議:“請對方代理人注意你的言詞,你的言行表明你是非不分,觀念混亂。國家政策和法律隻能遵守,不能質疑,更不能違犯!
英國正版易瑞沙受我國專利權保護,我們國家充分遵守國際性的專利權保護條約,我國藥檢局就是基於專利保護的法律才批準英國正版易瑞沙在國內銷售,而其他國家的仿製藥在國內都屬於假冒偽劣藥物。
張鋒向我方證人推銷假冒藥物,不管他是不是借此盈利,他售賣假藥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對方代理人不會認為賣假藥也是一種合法行為吧!”
徐虹針鋒相對的說:“如果辯方律師認定我的當事人有售賣假藥的行為,你可以另案起訴我的當事人,我原意代理我的當事人應訴。
不止我徐虹,任何公民都有權力質疑國家政策和法律中有瑕疵的部分,我國法律也不是一成不變的,總是不斷更新、補充和完善,公民的質疑正是推動法律進步的動力之一。
事實上,許多法律條文的進步和完善,背後無不是一件件事件和案件的累積。
請辯方律師注意這樣一個事實,印度仿製易瑞沙並非普通百姓字麵上所理解的假冒藥物,連你方證人也不認可你的‘假藥’之說。
在印度國內,該仿製藥是印度正規藥廠生產銷售的,在印度醫院也是正式的處方藥。這是因為印度專利局有條件允許本國仿製藥生產商依據‘專利強製許可’,對部分關乎國民重大健康問題的進口藥品實施仿製,這是因為他們國家遵循病人的生命權高於一切。
我同樣認為人的生命權應該大於專利權,大於其他一切法權。當一個癌症病人麵對死亡的威脅時,他有權力選擇任何方式來維護他的生命和健康,隻要他采取的方式不是以危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為條件。
國家和政府應該以維護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為基本和最高原則。(未完待續)
後來,我通過調查才弄明白為什麽我們國家隻賣高價藥而不賣低價仿製藥的緣故,我才相信張鋒所說的話,我認為張鋒當時有這種顧慮是合情合理的。
張鋒為了讓你減少顧慮,就想把藥價暫時提高到三千元。如果你媽媽服用有效了,肯定會繼續服用,以後他把藥價高出的那部分再退還出來,他不會從中占你一分錢的便宜。
他的想法是這樣,等你媽媽服用三個月後,他會告訴你藥廠在搞促銷,病人連續服用三個月後,廠家會免費送三個月的藥物。以後他會把價格恢複到正常,那時你就會放心接受了。
你媽媽服用印度易瑞沙第三個月的時候,按照慣例你會提前問張鋒要下個月的藥物,本來張鋒打算是免費發給你藥的,但是你卻沒有問張鋒要藥,是不是你當時剛好拿到了英國正版藥?”
李菁:“是的。”
徐虹:“張鋒見你突然不問他要藥了,很急,因為這種藥物服用期間不能隨便停服,停服時間長了容易耐藥,再重新服用的話就可能無效。張鋒擔心你沒有錢了,就趕緊告訴你廠家有這個促銷活動,然後就把一個月的藥物免費發給了你,是不是?”
李菁:“是的。”
她當時認為就是藥廠搞促銷,並非是張鋒主動降價給她。如果藥廠不搞促銷,張鋒仍然會以三千元的高價賣藥給她,所以即便張鋒把藥免費發給她了,她並不感恩張鋒。
徐虹:“你媽媽現在服用的就是張鋒免費發給你的藥物,是不是?”
李菁:“是的。”
徐虹:“在你媽媽生病期間,張鋒多次看望你和你媽媽,次數大概有四到六次,是不是?”
李菁:“是的。”
徐虹:“張鋒頻繁看望你媽媽,已經超越了普通的同事關係,是不是?”
李菁:“是的。”
徐虹:“你認為張鋒是不是對你懷有特殊目的,你認為他是為了向你多賣藥多賺錢,還是認為他另有目的?”
李菁沉默不語。
徐虹:“張鋒在追求你,你能認識到,是不是?”
李菁:“是的。”
徐虹:“你對張鋒並沒有感覺,你不願意接受他的追求,是不是?”
李菁:“是的。”
徐虹:“在你媽媽生病期間,你曾經在門店私下透露過這樣的信息,如果某男人能出錢給你媽媽看病,你願意委身於這個男人,哪怕當這個男人的情人也無所謂。”
說完這句話,徐虹立即補充說:“對不起,我並不想傷害你的感情,你可以不回答。”
陳律師立即提出嚴正抗議,要求法庭製止徐虹的詢問,因為她的問話傷及證人的尊嚴。
法庭對徐虹提出告誡,代理人不得對證人采取有侮辱性的語言,證人如果認為代理人的問話不當,可以不回答。
但是,李菁還是回答了,她深吸一口氣,沉聲說:“是的,我說過這樣的話。我沒有錢,我媽媽看病需要花很多錢。”
後麵的話她不說了,意思已經非常明確了,這是一個可憐的女孩子,這是一個孝順的女孩子,這是一個貧窮的家庭。
旁聽席上一陣沉默,這是新社會,人們理應看不到舊社會那種“賣身葬父”的悲慘故事,但新板的真實的“賣身救母”的故事就在眼前。
徐虹:“張鋒在跟你接觸期間,在看望你媽媽的時候,有沒有向你明確提出或者暗示性的話,他希望你做他的女朋友?”
李菁:“沒有。”
徐虹:“你在跟張鋒接觸期間,你有沒有向他明確說出你不會接受他的追求?”
李菁:“沒有。”
徐虹:“那麽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張鋒有心追求你,但是你媽媽正在生病,他不好意思說出口,而你也沒有明確拒絕他,他隻是一廂情願的給你獻殷勤,他多次看望你和你的媽媽,目的是為了博得你和你媽媽的好感,等到時機成熟了,他再向你表白。是不是?”
李菁:“可能吧。”
徐虹:“你能認識到張鋒是想追求你,正在追求你,是不是?”
李菁:“是的。”
徐虹:“一個為你媽媽治病捐出全月工資的人,一個跑到火車站廣場為給你募捐的人,一個對你非常愛慕一心追求你的人,會采取欺騙手段向你賣藥賺錢嗎?”
李菁沉默。
徐虹:“張鋒為了打消你的顧慮,對你采取善意的欺騙,前三月讓你出高價,接下來三個月免費贈藥,平均下來就是平價。但是剛好在第三個月即將結束的時候,你得到了英國正版藥,所以才導致誤會發生。
張鋒意識到問題後,立即彌補他的過失,主動把第四個月的藥免費發給你,並且告知你藥廠免費贈藥三個月的事宜。他以實際行動證明他並非是在賺你的錢,是不是?”
李菁沉默。
徐虹:“李菁小姐,我相信你是一個孝順的女孩子,一個善良的女孩子,一個懂得感恩的女孩子,你一定是誤會了我的當事人張鋒,我的當事人既沒有向你賣藥賺錢的動機,也沒有向你賣藥贈錢的事實。
你盡管不喜歡我的當事人,不願意接受他的追求,但是你不應該以怨報德,到法庭上指證一個熱情幫助你的同事!”
陳律師立即給李菁開脫:“對方代理人不要隨便拿道德的鞭子批評我方證人,法庭重在法律和事實,道德不能作為呈堂證供。張鋒賣假藥是事實,張鋒從中謀利是事實,他後來的彌補措施不能抹去他前期已經犯下的違法行為。”
徐虹冷冷一笑,駁斥陳律師說:“辯方律師一再咬定我的當事人賣藥賺錢,請你算一算,我的當事人是否賺了錢。張鋒免費寄出的一份藥可以抵銷前三個月中的一份藥,另外兩個月按每月一千五百元的價差算,有三千元的價差。那麽張鋒前期捐給李菁三千一百八十元,扣掉三千元衝抵價差,張鋒對李菁還保持一百八十元的盈餘。這不算張鋒多次看望李菁的媽媽所帶的禮品。所有這些加起來,隻會證明張鋒付出的更多。”
徐虹轉而又對李菁說:“李菁小姐,我感到你加錯了怨恨的對象,你為什麽不質疑醫院非要賣一萬五千元的高價藥而不賣一千五百元的低價藥呢?你為什麽不質疑醫保部門怎麽不提高老百姓的醫保水平,讓老百姓都有能力享用到正版的進口藥物呢?你為什麽不質疑他國可以仿製冶病救命的特效藥進而降低藥價,我們國家卻不允許本國藥廠生產銷售低價位的救命藥物呢?
你不去質疑導致你沒有能力購買和使用高價藥物的真正原因,反而質疑和指證熱心幫助你給你提供廉價藥物的追求者,你這不是在傷害一個熱心者善良者的心嗎?況且我的當事人現在昏迷不醒,你對他的任何指控他都無法反駁,你願意傷害一個善良無辜的受害者嗎?”
陳律師立即提出措辭強烈的抗議:“請對方代理人注意你的言詞,你的言行表明你是非不分,觀念混亂。國家政策和法律隻能遵守,不能質疑,更不能違犯!
英國正版易瑞沙受我國專利權保護,我們國家充分遵守國際性的專利權保護條約,我國藥檢局就是基於專利保護的法律才批準英國正版易瑞沙在國內銷售,而其他國家的仿製藥在國內都屬於假冒偽劣藥物。
張鋒向我方證人推銷假冒藥物,不管他是不是借此盈利,他售賣假藥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對方代理人不會認為賣假藥也是一種合法行為吧!”
徐虹針鋒相對的說:“如果辯方律師認定我的當事人有售賣假藥的行為,你可以另案起訴我的當事人,我原意代理我的當事人應訴。
不止我徐虹,任何公民都有權力質疑國家政策和法律中有瑕疵的部分,我國法律也不是一成不變的,總是不斷更新、補充和完善,公民的質疑正是推動法律進步的動力之一。
事實上,許多法律條文的進步和完善,背後無不是一件件事件和案件的累積。
請辯方律師注意這樣一個事實,印度仿製易瑞沙並非普通百姓字麵上所理解的假冒藥物,連你方證人也不認可你的‘假藥’之說。
在印度國內,該仿製藥是印度正規藥廠生產銷售的,在印度醫院也是正式的處方藥。這是因為印度專利局有條件允許本國仿製藥生產商依據‘專利強製許可’,對部分關乎國民重大健康問題的進口藥品實施仿製,這是因為他們國家遵循病人的生命權高於一切。
我同樣認為人的生命權應該大於專利權,大於其他一切法權。當一個癌症病人麵對死亡的威脅時,他有權力選擇任何方式來維護他的生命和健康,隻要他采取的方式不是以危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為條件。
國家和政府應該以維護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為基本和最高原則。(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