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玫瑰古堡。.tw[]
其實,所謂的秩序,本質上來說……
就是四個字……
賞善罰惡!
是的,賞善罰惡!
對於善良的舉動要做出獎勵,對於惡劣的行為要做出懲罰……
隻有這樣,秩序才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支持,才會真正的產生積極的作用……
而反之,如果秩序本身,無法弘揚做到賞善罰惡的話,那麽往往就無法真正讓人對於秩序信服,無法讓人真正的念頭通達!
有善不能賞,有惡不能罰,往往就是秩序崩塌的源頭所在!
在當今社會之中,諸如此類的事情,其實很多很多……
舉一個例子來說,像是老年人摔倒在地之後訛人的事件,為什麽一直層出不窮,道理很簡單,說穿了無非就是因為訛人本身不需要任何的成本,也沒有付出任何代價的風險……
當訛人變成零風險的行為的時候,自然會有許多原本沒有這方麵打算的人,都產生這樣的念頭……
對於此類的訛人事件,警方通常最多隻是批評教育為主,一般來說,就算最後證明了施救者的清白,訛人的一方隻要一句記錯了,也就能夠搪塞過去……
在這樣的情況下,訛人不需要成本,也幾乎沒有受到製裁的風險,所以訛人的事情也就自然會越來越多,這並不是人性之惡,隻是司法製度導致人們產生的一種不訛白不訛的心理……
而同樣的道理,所謂的哄搶事件,其實也是的一樣的……
大卡車在路邊翻車了,往往很容易就會遭到哄搶,滿車的貨物,很可能轉眼之間就會被一群人瞬間哄搶殆盡……
哄搶哄搶,本質上來說,其實就是一種搶劫行為,搶劫本身是一種很重的犯罪行為。絕大多數人都不會去做……
但是,如果放在哄搶這件事情上,許多普通人受到從眾心理的影響,就會下意識的覺得。既然其他人能夠拿,那麽自己也能夠拿,於是這樣的人一多了,彼此之間產生鼓勵效果,於是最終就做出了犯罪的行為……
當然。最關鍵的是,哄搶這種行為,一般往往最後都是不了了之的,法不責眾的理念,在很多落後的地方,甚至是在一些司法部門的認知之中,都是深入人心的……
事實上有些時候,絕大多數的惡劣的犯罪事件,也往往都會是群體事件,而並不是個體事件。究其原因,無非就是因為人的從眾心理在產生作用,就像是鬧洞房的時候的侵犯伴娘,走在路上劫財劫色,很多的犯罪行為,其實都是因為人多而產生了莫名其妙的膽氣,才會去做一些原本不敢做的事情……
在這個世界上……
人並不存在本善或者本惡的概念……
永遠都是根據環境在產生變化的……
一個人擁有的財富越多,權利越大,影響力越是巨大,那麽這個人的善惡傾向也就越是傾向於一種中立狀態……
邪惡的人。(..tw無彈窗廣告)會因為擁有財富掌握權利,而變得不那麽的邪惡,甚至反而變得非常公正……
善良的人,也會因為擁有財富掌握權利。而變得不那麽的善良,一個乞丐可能可以捐出百分之八十的財富去捐助給更加需要幫助的人,但是當這個乞丐富有了之後,卻不會再捐出同樣比例的財富了,因為那樣的行為,無論從什麽角度去看。都會是一種非常愚蠢的做法……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就像是黑社會的大佬,在隻是一個小弟的時候,或許還是窮凶極惡,無惡不作的惡人,對於和自己敵對的人,往往是無所不用其極的,但是如果當這個人真正成為了黑社會的大佬,在管理自己社團的時候,往往呈現出來的就會是一種公正嚴明的姿態,掌握的權利越大,財富越多,他們對於下位者也就越是公平公正,對於幫會之中的事務處理,也就越是會讓人信服!
人的善惡行為,本質上來說,很大程度上,都是和自身所身處的環境地位,還有所處在的秩序有密切的關係的……
處在一個好的秩序環境之下,人的行為就會偏向於善意,偏向於團結,偏向於互助……
因為在一個好的秩序環境之下,善良的行為往往能夠得到精神和物質上的好處,於是人們就更加樂於去做行善的事情……
而反之,如果秩序不存,善良得不到應該有的褒獎,反而得到的是冷漠,那麽善良的人就會越來越少,作惡多端的人也就會越來越多……
就像是見義勇為的事件一樣,當一個個見義勇為者的“下場”見諸報端,最終挫傷的卻是整個社會的良知,如果見義勇為者能夠得到和他們行為相互匹配的待遇和獎勵,那麽社會上見義勇為者才會層出不窮……
事實上,專家們總在批判社會的冷漠,卻不知道,社會冷漠最根本的原因,說到底還是司法秩序本身的問題,如果法製能夠真正保護到每一個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並且能夠真正讓每一個普通市民,在見義勇為的同時,都完全免去後顧之憂,並且嚴懲那些惡劣的犯罪行為,讓他們不會有尋仇的機會,那麽社會又何至於變得如此冷漠無情?
黑玫瑰古堡。
這個世界上,任何的司法製度,都不會是完美的……
都必定有或多或少的漏洞存在!
甚至,司法製度之中的漏洞,往往會伴隨著時間的推移變得越來越多,一些原本不是漏洞的法律,伴隨著時代的變化,也會產生漏洞……
這一點,其實就像是電腦操作係統永遠不會停止的升級更新一樣……
在電子信息的時代裏,每一分每一秒。都會有新的漏洞出現在電腦係統之中,這些漏洞,原本或許是不存在的,但是伴隨著新技術的誕生。原本沒有的漏洞,也就自然而然的會產生出來,如果不及時進行更新,那麽電腦很快就會變成一個巨大的篩子!
這一點,其實和病毒庫的更新是一樣的。殺毒軟件的病毒庫,永遠都是處在不斷更新的過程之中的,任何一個優秀的殺毒軟件,隻要一小段時間沒有更新病毒庫,往往就會變得不堪一擊,漏洞百出!
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是這樣的道理……
而在司法製度之中,其實也是如此……
每一條法律被製定出來的時候,往往都是符合一個國家一段時間的國情的。但是當國情發生變化的時候,法律自然也需要發生相應的變化……
否則的話,就很容易醞釀出各種各樣的杯具來……
以未成年人的保護法為例子……
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之中有相關規定,所有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是處在一種完全免於刑事處罰的狀態之下的……
也就是說,這個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無論做出什麽樣喪心病狂的事情來,都不會受到任何的處罰,最多就是家裏罰款了事……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最初製定這條法律的思路。無疑是沒有什麽太大的問題的……
因為恐怕這條法律被製定出來的時候,在絕大多數人的認知之中,十四歲不到的小孩子,是不具備違法犯罪的能力的。之所以讓他們免於刑事處罰,最根本的原因,說到底其實是一種對於他們的保護,等於是給他們設置了一種近乎無底線的保護自己的權利,當然即使如此,這個年齡階段的小孩子。無論是學校家庭還是社會之中,都必然是弱勢的群體……
然而,伴隨著時代的發展,小孩子往往比過去的人想象之中要更早成熟,而也就是因為如此,所以各種各樣的校園暴力,社會暴力事件都層出不窮,各種各樣的犯罪集團,也熱衷於招收一些年齡極小的小孩子作為集團的一員,最根本的原因,無非就是因為這些小孩子在年齡上具備天生的優勢,能夠減免很多的刑責……
在這樣的情況下,所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法,其實就已經非常不合時宜了……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這樣的法律,已經不是在保護未成年人,反而是在侵犯未成年人的權利了……
其實,法律最根本的一點,是要保護守法者的利益,在守法者利益得以保全的前提之下,才需要去考慮違法者的利益……
而現代的很多司法製度之中,反而是過多的保護了違法者的利益,而對於受害者遭受的侵害,卻往往無法給於足夠的重視……
當然,給於所有人以人權和利益,本身是法律所應該追求的公平和公正……
但是,這種公平和公正,卻是有前提的!
前提就是,這個世界上,絕大多數人的人,都必須完完全全的遵守秩序,或者說,秩序能夠覆蓋到這個一個國家每一個陰暗角落的時候,隻有當秩序足夠強大的時候,那麽法律才能夠同時兼顧夠犯罪者和受害者雙方的所有權益……
而在此之前,如果法律無法真正完全保障受害者的利益的情況下,如果還要去兼顧對於犯罪者的保護,那麽無疑就是一件本末倒置的事情了……
而在王宇看起來,犯罪者就是犯罪者,犯罪者是不需要去用年齡進行區分的,犯罪就是犯罪,無知者不罪,本身就是一條謬論,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無知本身就是一種罪!
罪與惡,最根本的區別是什麽?
區別就是,惡類似於是一種天災,本身是無法被追究責任的……
但是罪卻不同!
罪往往是一件能夠被追究責任的事情!
而這也就是秩序的根本所在!
有罪必罰!
違法必究!
如果說有善不賞,僅僅隻是單純意義上的助長了社會上的冷漠風氣的話……
那麽有罪不罰,則可以說是徹底在動用秩序的根基所在!
是的,根基!
罪與罰,本身是一種平衡的體係!
如果是犯罪是一種對於秩序的破壞的話,那麽針對於犯罪源頭的懲罰,則是一種對於秩序的修補……
一罪一罰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彼此之間的互補……
而如果有罪不罰,那麽秩序之上的窟窿就會越變越大,直到無法被修補,最終徹底的崩壞!
而現在社會上,因為人際關係的原因,經常導致有罪不罰,成為一種主流狀態……
比如說,像是幼兒園頻頻爆發出來的虐待兒童的事件,最終往往都是不了了之收場,甚至一些做出虐待兒童行為的老師,最終還能夠堂而皇之的換一所學校繼續從事教育工作……
有些非常惡劣的行為,甚至很多時候當地警方都不會介入調查,這樣的狀況,其實本質上來說,就是一種對於秩序的破壞……
這個世界上,任何一種犯罪,本質上來說,都必定是有源頭所在的,有些時候,是源於一個人的犯罪,有些時候,是多方麵的原因導致的,而如果追本溯源的話,其實不管是什麽樣的罪行,本質上來說,都是能夠找到一定的源頭所在的……
比如說,像是幼兒園的教師虐待孩童的事情,就可以從多方麵入手,除了教師本人必須受到相關的製裁懲罰之外,如果這個教師是剛剛進入工作崗位的話,那麽這個教師畢業的師範學校也應該為此承擔一部分的責任,而如果這個教師本身不具備執教資格,那麽收入這個老師的幼兒園相關人員,也必須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樣一來,無論是對於幼兒園本身,還是對於師範學校本身,都可以起到一個警醒的作用,避免類似的事情再度發生……
事實上,很多時候,很多犯罪的源頭,並不是看不見摸不著的,隻是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這些源頭總是很容易被人視而不見……
比如說,像是裸身在賓館跳樓的妙齡女子,往往很容易就以自殺結案,而很多時候,對女子自殺的原因,房間裏有沒有其他人,往往就很容易會被淡化,於是,一件所謂的犯罪,也就因為失去了源頭,變成了一件所謂的意外……
諸如此類的事情,其實是最容易激起民憤和民怨的,也是最難讓人念頭通達的……(~^~)
其實,所謂的秩序,本質上來說……
就是四個字……
賞善罰惡!
是的,賞善罰惡!
對於善良的舉動要做出獎勵,對於惡劣的行為要做出懲罰……
隻有這樣,秩序才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支持,才會真正的產生積極的作用……
而反之,如果秩序本身,無法弘揚做到賞善罰惡的話,那麽往往就無法真正讓人對於秩序信服,無法讓人真正的念頭通達!
有善不能賞,有惡不能罰,往往就是秩序崩塌的源頭所在!
在當今社會之中,諸如此類的事情,其實很多很多……
舉一個例子來說,像是老年人摔倒在地之後訛人的事件,為什麽一直層出不窮,道理很簡單,說穿了無非就是因為訛人本身不需要任何的成本,也沒有付出任何代價的風險……
當訛人變成零風險的行為的時候,自然會有許多原本沒有這方麵打算的人,都產生這樣的念頭……
對於此類的訛人事件,警方通常最多隻是批評教育為主,一般來說,就算最後證明了施救者的清白,訛人的一方隻要一句記錯了,也就能夠搪塞過去……
在這樣的情況下,訛人不需要成本,也幾乎沒有受到製裁的風險,所以訛人的事情也就自然會越來越多,這並不是人性之惡,隻是司法製度導致人們產生的一種不訛白不訛的心理……
而同樣的道理,所謂的哄搶事件,其實也是的一樣的……
大卡車在路邊翻車了,往往很容易就會遭到哄搶,滿車的貨物,很可能轉眼之間就會被一群人瞬間哄搶殆盡……
哄搶哄搶,本質上來說,其實就是一種搶劫行為,搶劫本身是一種很重的犯罪行為。絕大多數人都不會去做……
但是,如果放在哄搶這件事情上,許多普通人受到從眾心理的影響,就會下意識的覺得。既然其他人能夠拿,那麽自己也能夠拿,於是這樣的人一多了,彼此之間產生鼓勵效果,於是最終就做出了犯罪的行為……
當然。最關鍵的是,哄搶這種行為,一般往往最後都是不了了之的,法不責眾的理念,在很多落後的地方,甚至是在一些司法部門的認知之中,都是深入人心的……
事實上有些時候,絕大多數的惡劣的犯罪事件,也往往都會是群體事件,而並不是個體事件。究其原因,無非就是因為人的從眾心理在產生作用,就像是鬧洞房的時候的侵犯伴娘,走在路上劫財劫色,很多的犯罪行為,其實都是因為人多而產生了莫名其妙的膽氣,才會去做一些原本不敢做的事情……
在這個世界上……
人並不存在本善或者本惡的概念……
永遠都是根據環境在產生變化的……
一個人擁有的財富越多,權利越大,影響力越是巨大,那麽這個人的善惡傾向也就越是傾向於一種中立狀態……
邪惡的人。(..tw無彈窗廣告)會因為擁有財富掌握權利,而變得不那麽的邪惡,甚至反而變得非常公正……
善良的人,也會因為擁有財富掌握權利。而變得不那麽的善良,一個乞丐可能可以捐出百分之八十的財富去捐助給更加需要幫助的人,但是當這個乞丐富有了之後,卻不會再捐出同樣比例的財富了,因為那樣的行為,無論從什麽角度去看。都會是一種非常愚蠢的做法……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就像是黑社會的大佬,在隻是一個小弟的時候,或許還是窮凶極惡,無惡不作的惡人,對於和自己敵對的人,往往是無所不用其極的,但是如果當這個人真正成為了黑社會的大佬,在管理自己社團的時候,往往呈現出來的就會是一種公正嚴明的姿態,掌握的權利越大,財富越多,他們對於下位者也就越是公平公正,對於幫會之中的事務處理,也就越是會讓人信服!
人的善惡行為,本質上來說,很大程度上,都是和自身所身處的環境地位,還有所處在的秩序有密切的關係的……
處在一個好的秩序環境之下,人的行為就會偏向於善意,偏向於團結,偏向於互助……
因為在一個好的秩序環境之下,善良的行為往往能夠得到精神和物質上的好處,於是人們就更加樂於去做行善的事情……
而反之,如果秩序不存,善良得不到應該有的褒獎,反而得到的是冷漠,那麽善良的人就會越來越少,作惡多端的人也就會越來越多……
就像是見義勇為的事件一樣,當一個個見義勇為者的“下場”見諸報端,最終挫傷的卻是整個社會的良知,如果見義勇為者能夠得到和他們行為相互匹配的待遇和獎勵,那麽社會上見義勇為者才會層出不窮……
事實上,專家們總在批判社會的冷漠,卻不知道,社會冷漠最根本的原因,說到底還是司法秩序本身的問題,如果法製能夠真正保護到每一個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並且能夠真正讓每一個普通市民,在見義勇為的同時,都完全免去後顧之憂,並且嚴懲那些惡劣的犯罪行為,讓他們不會有尋仇的機會,那麽社會又何至於變得如此冷漠無情?
黑玫瑰古堡。
這個世界上,任何的司法製度,都不會是完美的……
都必定有或多或少的漏洞存在!
甚至,司法製度之中的漏洞,往往會伴隨著時間的推移變得越來越多,一些原本不是漏洞的法律,伴隨著時代的變化,也會產生漏洞……
這一點,其實就像是電腦操作係統永遠不會停止的升級更新一樣……
在電子信息的時代裏,每一分每一秒。都會有新的漏洞出現在電腦係統之中,這些漏洞,原本或許是不存在的,但是伴隨著新技術的誕生。原本沒有的漏洞,也就自然而然的會產生出來,如果不及時進行更新,那麽電腦很快就會變成一個巨大的篩子!
這一點,其實和病毒庫的更新是一樣的。殺毒軟件的病毒庫,永遠都是處在不斷更新的過程之中的,任何一個優秀的殺毒軟件,隻要一小段時間沒有更新病毒庫,往往就會變得不堪一擊,漏洞百出!
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就是這樣的道理……
而在司法製度之中,其實也是如此……
每一條法律被製定出來的時候,往往都是符合一個國家一段時間的國情的。但是當國情發生變化的時候,法律自然也需要發生相應的變化……
否則的話,就很容易醞釀出各種各樣的杯具來……
以未成年人的保護法為例子……
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之中有相關規定,所有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是處在一種完全免於刑事處罰的狀態之下的……
也就是說,這個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無論做出什麽樣喪心病狂的事情來,都不會受到任何的處罰,最多就是家裏罰款了事……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最初製定這條法律的思路。無疑是沒有什麽太大的問題的……
因為恐怕這條法律被製定出來的時候,在絕大多數人的認知之中,十四歲不到的小孩子,是不具備違法犯罪的能力的。之所以讓他們免於刑事處罰,最根本的原因,說到底其實是一種對於他們的保護,等於是給他們設置了一種近乎無底線的保護自己的權利,當然即使如此,這個年齡階段的小孩子。無論是學校家庭還是社會之中,都必然是弱勢的群體……
然而,伴隨著時代的發展,小孩子往往比過去的人想象之中要更早成熟,而也就是因為如此,所以各種各樣的校園暴力,社會暴力事件都層出不窮,各種各樣的犯罪集團,也熱衷於招收一些年齡極小的小孩子作為集團的一員,最根本的原因,無非就是因為這些小孩子在年齡上具備天生的優勢,能夠減免很多的刑責……
在這樣的情況下,所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法,其實就已經非常不合時宜了……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這樣的法律,已經不是在保護未成年人,反而是在侵犯未成年人的權利了……
其實,法律最根本的一點,是要保護守法者的利益,在守法者利益得以保全的前提之下,才需要去考慮違法者的利益……
而現代的很多司法製度之中,反而是過多的保護了違法者的利益,而對於受害者遭受的侵害,卻往往無法給於足夠的重視……
當然,給於所有人以人權和利益,本身是法律所應該追求的公平和公正……
但是,這種公平和公正,卻是有前提的!
前提就是,這個世界上,絕大多數人的人,都必須完完全全的遵守秩序,或者說,秩序能夠覆蓋到這個一個國家每一個陰暗角落的時候,隻有當秩序足夠強大的時候,那麽法律才能夠同時兼顧夠犯罪者和受害者雙方的所有權益……
而在此之前,如果法律無法真正完全保障受害者的利益的情況下,如果還要去兼顧對於犯罪者的保護,那麽無疑就是一件本末倒置的事情了……
而在王宇看起來,犯罪者就是犯罪者,犯罪者是不需要去用年齡進行區分的,犯罪就是犯罪,無知者不罪,本身就是一條謬論,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無知本身就是一種罪!
罪與惡,最根本的區別是什麽?
區別就是,惡類似於是一種天災,本身是無法被追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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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也就是秩序的根本所在!
有罪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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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有善不賞,僅僅隻是單純意義上的助長了社會上的冷漠風氣的話……
那麽有罪不罰,則可以說是徹底在動用秩序的根基所在!
是的,根基!
罪與罰,本身是一種平衡的體係!
如果是犯罪是一種對於秩序的破壞的話,那麽針對於犯罪源頭的懲罰,則是一種對於秩序的修補……
一罪一罰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彼此之間的互補……
而如果有罪不罰,那麽秩序之上的窟窿就會越變越大,直到無法被修補,最終徹底的崩壞!
而現在社會上,因為人際關係的原因,經常導致有罪不罰,成為一種主流狀態……
比如說,像是幼兒園頻頻爆發出來的虐待兒童的事件,最終往往都是不了了之收場,甚至一些做出虐待兒童行為的老師,最終還能夠堂而皇之的換一所學校繼續從事教育工作……
有些非常惡劣的行為,甚至很多時候當地警方都不會介入調查,這樣的狀況,其實本質上來說,就是一種對於秩序的破壞……
這個世界上,任何一種犯罪,本質上來說,都必定是有源頭所在的,有些時候,是源於一個人的犯罪,有些時候,是多方麵的原因導致的,而如果追本溯源的話,其實不管是什麽樣的罪行,本質上來說,都是能夠找到一定的源頭所在的……
比如說,像是幼兒園的教師虐待孩童的事情,就可以從多方麵入手,除了教師本人必須受到相關的製裁懲罰之外,如果這個教師是剛剛進入工作崗位的話,那麽這個教師畢業的師範學校也應該為此承擔一部分的責任,而如果這個教師本身不具備執教資格,那麽收入這個老師的幼兒園相關人員,也必須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樣一來,無論是對於幼兒園本身,還是對於師範學校本身,都可以起到一個警醒的作用,避免類似的事情再度發生……
事實上,很多時候,很多犯罪的源頭,並不是看不見摸不著的,隻是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這些源頭總是很容易被人視而不見……
比如說,像是裸身在賓館跳樓的妙齡女子,往往很容易就以自殺結案,而很多時候,對女子自殺的原因,房間裏有沒有其他人,往往就很容易會被淡化,於是,一件所謂的犯罪,也就因為失去了源頭,變成了一件所謂的意外……
諸如此類的事情,其實是最容易激起民憤和民怨的,也是最難讓人念頭通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