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功製度的問題,在春秋戰國的時候,最普遍存在”世卿世祿”製度。國家在選拔人才,包括軍事將領時,實行”親親尊尊”路線,主要在奴隸主貴族中選取。平日村社各級首領,戰時也就是各級軍官。戰場上軍功一錄於村社首領名下,普通士兵無論在戰爭中立下多大功勞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關係而產生的義務,軍功不會改變他們的社會地位。。
卿是大夫一種,是“封建階級”(可以理解為封建階差,階級這個詞已經是鵲占鳩巢。)的一種。
晏子說“唯卿為大夫“。卿是高級的大夫,在《周禮》中隻安排了六個卿的位置。如果卿位世襲那就會出現很多卿,所以卿必定不世襲。但是作為大夫的爵位卻是世襲的。
張蔭麟《中國史綱》“大夫的地位是世襲的,卿的地位卻照例不是世襲的,雖然也有累世為卿的巨室。
卿凸顯於大夫是因為隻有卿才可以執政,金文有卿事寮,左傳有卿士。
《周禮》的六卿,都說明執政要具有卿的身份的必要性。古代大約是貴族分權製,國君需要與貴族共同執掌權力,所以才會出現卿的設置。
在出掌政權之前,通過冊命的方式,提高大夫的地位,使之高於一般的大夫,從而可以體製上與封建的等級合拍。卿不世襲,但是如果為卿,一般可以擁有采邑,而這個采邑是世襲的。
世卿是春秋特有的想象,比如魯之三桓,晉之六卿,都是大家累世為卿,這是因為王綱解鈕,權力下移,執政的卿把持政權才出現的情況,是春秋的亂製,不是常有的現象。所以不存在世卿製度,隻有世卿現象。
到了春秋末期,各國變法不斷,而其中以魏國變法最早,提出”食有勞而祿有功”,不再以”親、故”而以”功勞”作為賞賜的標準,實際上已經具有了軍功爵製的性質。吳起在楚變法,”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絕減百吏之祿秩”,然後用所收減的爵祿”以奉選練之士”,也具有軍功爵製的特點。秦是推行軍功爵製最徹底的國家,秦的軍功爵製最典型,對當時和後世的影響也最大。
秦的軍功爵製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其一,”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這就是說凡立有軍功者,不問出身門第、階級和階層,都可以享受爵祿。軍功是接受爵祿賞賜的最必要條件。其二,”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這是取消宗室貴族所享有的世襲特權,他們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僅憑血緣關係,即”屬籍”,就可以獲得高官厚祿和爵位封邑。
這項規定,造成了戰國時”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的時代特點。軍功爵製在新的曆史條件下,顯示了勃勃生機。
在變法運動的推動下,趙、燕、韓、齊等國也實行了新的任官製度。如:趙孝成王依據趙襄子時代”功大者身尊”的法規,下令對降趙的韓上黨守馮亭等“以萬戶都三封太守,千戶都三封縣令,皆世世為侯,吏民皆益爵三級,吏民能相安,皆賜之六金”。
在燕國,實行了”公子無功不當封”。樂毅破齊有功後,“燕昭王大悅,親至濟上勞軍,行賞饗士、封樂毅於昌國,號昌國君”。並以上功、中功、下功、無功來區別賞賜的等差。
在韓國,申不害創立了一套”循功勞,視次第”的任官製度,規定”見功而與賞,因能而授官”。
在齊國,齊威王也選賢任能,因功授官,封賞功效卓著的即墨大夫,烹殺逢迎取譽的阿大夫。趙、燕、韓、齊實行的這套新製度,也就是新的軍功爵製的不同表現形式。
而在諸多的變法中,秦國算是最徹底的,秦國施行的軍功爵製,在賞賜爵秩的原則上還有較嚴格的限製。
其原則之一,是”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韓非子•定法》說,商鞅製定的秦法是:凡戰士能斬得敵人一顆首級,就可以獲得爵位一級及與之相應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斬殺的敵人首級越多,獲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斬敵人首級五顆,還可以役使隸臣五家。總之,軍功的大小決定著將士”尊卑爵秩等級”的高低。
其原則之二,是爵位高者賞賜重,爵位低者賞賜輕,對士兵的獎賞低於軍官。依秦製,劃分爵位為二十級,從一級公士到二十級徹侯。軍隊在攻城圍邑時如能斬殺敵人八千以上,野戰時如能斬殺敵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隊,就對全軍進行賞賜,而賞格依五大夫(九級)為分界,劃分為兩類,對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賞賜重,在正常的官爵升遷之外還有”賜邑”、”賜稅”、”稅邑”等。而對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則隻賞賜官爵一級,或者最多加賜幾千錢、幾個奴隸而已,沒有”賜稅”、”賜邑”、”稅邑”等重賞。
其原則之三,是賞罰並行,立功有賞,無功者罰,賞罰分明。秦**隊以伍為基本戰鬥單位,據《商君書•境內》篇,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戰死,其餘四人即獲罪;如有二、三人戰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將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殺敵:一人戰死,須殺敵一人。二人戰死,須殺敵二人。所以秦軍戰士要想得到”斬一首爵一級”的獎賞,必須是在斬殺敵人的數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數後,方能獲得。這樣一來,士兵要想獲爵位並不是輕而易舉的事。因為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交戰雙方的武器裝備相差無幾,又是近身肉搏戰,想要在戰鬥中隻斬殺敵人而自己不受損失,幾乎是不可能的。可以說,秦國這種變法,這種軍功製度,徹底打破了往日的世卿製度,從此開創了一種全新的製度,不同於舊的份地製。舊製度以”份地”的形式來酬答服兵役者;新製度以”爵祿”的形式來酬答服兵役者。因而”爵祿”製較之”份地”製有著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它能激起廣大官兵對爵祿、田宅和稅邑、隸臣等物質利益的巨大貪欲,從而起到增強軍隊戰鬥力的作用。事實上,由於軍功爵製的實行,列國也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國強兵的效果。魏國實行軍功爵製最早,所以戰國初魏國以武力稱雄一時;楚國自吳起變法,實行軍功爵製以後,數年之間便”南平百越,北並陳、蔡,卻三晉,西伐秦”,國勢大張。秦國的軍功爵製最完善、最合理,所以秦國的軍隊戰鬥力最強。
據《荀子•議兵篇》,齊國的技擊之士冒死戰鬥,所得賞金不過八兩,再無賞賜,具有雇傭兵性質,所以戰鬥力有限。魏國的武卒”中試則複其戶,利其田宅”,享受免稅免徭役的優待,一旦身衰力竭,優待條件並不改變,所以不但軍隊更新不易,而且優待眾多士卒會造成國庫空虛。受優待的士卒如果戰死則會影響自身的利益,因此戰鬥力不強,是”危國之兵”。隻有秦國將士有功既賞爵位,又益田宅、庶子,可以成為軍功地主。如果不斷立功,還可以不斷受賞,直至獲得高官厚祿,所以能”最為眾強長久”,”四世有勝”。
軍功爵製與舊的”爵祿”製度也有本質上的不同。據《孟子•萬章下》說,周代的”班爵祿”製度分為兩級:天子所班是”公、侯、伯、子、男”,諸侯所班是”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這種”爵祿”製度實質上是分封製的一個內容。雖然在諸侯和卿大夫有功時,天子和諸侯也有因功行賞的”分職、授政、任功”等賞賜形式,但在這種爵祿製度中始終貫徹一條”親親尊尊”的原則。這就使得軍功不可能完全與爵祿統一起來,而且依軍功班爵祿的範圍也十分有限,隻能在少數奴隸主貴族中進行,同時隨之而來的就是對於所賜爵祿的世襲。換句話說,這種因軍功或事功而獲得的采邑爵祿最終仍表現為卿大夫的”世卿世祿”製度。
但是,在新的軍功爵製中,”親親尊尊”的原則已為”不別親疏,不殊貴賤”的原則所取代。在量功錄入時堅持以”功”為主要標準,是”見功而行賞,因能而授官”。在新的軍功爵製下,即使貴如趙國的長安君,”人主之子也,骨肉之親也”,也要再立新功。”猶不能恃無功之尊,無勞之奉,而守金玉之重也”。
由於軍功爵在原則上排斥血緣宗法關係,所以賞賜的範圍遠較以前擴大了,不再局限於少數奴隸主貴族,所有參戰的將吏、士卒,隻要立有軍功,都在賞功酬勞之列。軍功爵製的爵秩也由原來的”卿、大夫、士”等少數級製擴大到自”公士、上造”直到”關內侯”、”徹侯”等二十餘級。如果說春秋以前的爵祿製度是一種貴族製度,那麽戰國時的軍功爵製則為庶民入仕提供了方便條件。《鹽鐵論•險固》篇說:”庶人之有爵祿,非升平之興,蓋自戰國始也。”正道出了春秋、戰國兩個曆史時期爵祿製度的根本不同。
新的軍功爵製造就了一批爵祿及身而止,不再傳給子孫的新官僚和一批軍功地主,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軍事製度的一個重要內容,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製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正是由於這一原因,在戰國時期活躍於政治舞台上的著名將、相,大多已不是出身於舊貴族,而是出身於微賤者了。如著名軍事家孫臏是刑徒,吳起是遊仕;名將白起、王翦是平民,趙奢是田部吏;名相藺相如是宦者舍人,李斯是郡小吏。其他如蘇秦、張儀、陳軫、範雎、蔡澤等,不是鄙人,就是貧人,從而開了秦漢以後的”布衣將相之局”。
這種製度自秦國後就一直延續了下來,如唐朝是諸將三日巡本部吏士營幕,閱其食飲粗精,均勞逸,恤疾苦,視醫藥。有死即上陳,以禮祭葬,優給家室。有死於行陣,同火收其屍,及因敵傷致斃,並本將校具陳其狀,亦以禮祭葬吊贈。如但為敵所損,即隨輕重優賞。有糾告違教令者,比常賞倍之。有告得與敵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馬、資產悉以賞之。有糾告主者欺隱,應所給比常賞倍之。搴旗斬將,陷陣摧鋒,上賞。破敵所得資物、仆馬等,並給戰士。每收陣之後,裨將,虞候輩收斂,對總帥均分。與敵鬥,旗頭被傷,救得者重賞。
……
破敵,先虜掠者,斬之。入敵境同。凡隱欺破虜所收獲,及吏士身死,有隱欺其資物,並違令不收恤者,斬之。--《衛公兵法》,引自《通典》
諸拾得闌遺物,當日送納虞候者,五分賞一。如緣軍須者,不在分賞之限。三日內不送納官者,後殿見而不收者,收而不申軍司者,並重罪。三日外者,斬。諸有人拾得闌物,隱不送虞候,旁人能糾告者,賞物二十段。知而不糾告者,杖六十。其隱物人斬。
諸有功合賞,不得逾時;有罪合罰,限三日內。--《衛公兵法》,引自《通典》。
到了宋朝後,雖多有變化,但實質上沒什麽變化,如西夏軍律可分為賞賜律與罰罪律兩大門類,如賞賜上,關於立大功奇功的標準。其律令規定凡能“挫敵軍鋒”,大敗敵軍,俘獲人、馬、甲、胄、旗、鼓、金1500件以上者,才算立了大功奇功,得到一份相當豐厚的賞賜。
反之,凡是俘獲數量在1500件以下者隻能算立了一般軍功,按照其“[俘獲]、[的]物品、數量領取官賞。
(二)對軍官如何論功行賞。有兩種情況:其一,在戰鬥中,人、馬、甲、胄、旗、鼓、金各有得失時,原則上可以互相抵銷。“將軍等行進到敵地域中去,……(與敵)戰鬥時不能相挫敗,兵馬各自撤退時,得失人、馬、甲、胄、旗、鼓、金等者,功罪可相抵”;若得超過失,可以得賞,但必須超過“一百種以上”方能領取
反之,“[若]功超[過][罪]一百種以下到一百種的,勿得功”(第二篇第2條),即不能論功。行賞。當失多於得時,一般來說,要受到應有的處罰。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即將軍經過殊死戰(鬥),或能深入敵境,盡管得不償失,仍可以按其俘獲之物的種類及數量計功給賞。
其二,當正副將軍並肩戰鬥,若能既挫敵軍鋒,又能俘獲敵之人、馬、甲、胄、旗、鼓、金,兩功相等時,“當取最高那種”,即按賞賜最多的那項領賞,不能兩賞俱得。但如果將軍親手殺死敵人,“則獲前功外,上述殺敵功亦可得”,即兩賞可同時領取。
明朝的風格多延續宋代,我們從戚繼光的兵法記錄上可以看出,如法雲:“射人先射馬,馬仆賊自敗。”往時隻因愛他馬,要得活獲,故難取勝。你們看賊馬頭有三尺,人在馬頭高又五尺,我步兵衝在馬頭,尚有馬頭、馬前足相隔,賊刀三尺,豈能到我身上,我隻將眾軍聯作牆般一堵,密密一字向前,用我長刀大棒,砍打馬頭馬腿,馬傷跌倒,此時賊被跌落,身方未轉,就用大棍劈頭打下,無有不死者。你殺得賊敗,首級每顆賞銀五十兩,盔甲衣杖,那件不是便宜,何必要馬,況一賊有數馬,我欲殺者,賊身下所騎一馬也,大勢一敗,以後馬匹,那個不是你的,若臨陣不先砍賊馬,與牽取賊馬者,俱斬首。千、把總以下故縱,同罪。砍傷馬匹,戰畢即如營前燒熟代飯。生存好馬,俱與衝鋒之人,以十匹為率,隻抽一馬與收馬者,餘皆均散。
自來北軍臨陣,專好爭功,殺倒一賊,三、五十人互相爭奪,卻將敗賊亡了追殺,每每致賊以數人為餌,誘你上前都去爭功,他卻大眾一擁殺來,一個首級又不得,不知倒被他殺了多少。乘眾少卻,將營盤衝破,全軍沒了,迷而不悟。其故何也?此乃將官平日無嚴製,教場內不曾千言萬語說得明白,臨時又不曾殺了幾個違令的,以此養成夙弊,再不知改。今日比前不同,若殺倒首級、馬匹,都不必管他,殺手隻管殺向前去。我自另定一班人,割首級,收馬匹,但以殺退賊為主,即將級銀先賞衝鋒,首級以十顆為率,衝鋒者六顆,銃手二顆,割首級與紮營者一顆,俱係陣前回營均分。倘若臨陣爭首級者,首級入官,所爭之人理虧者斬首,各官旗、隊、百總一體連坐,把總各以分數坐罪。可以看出,明朝的軍功製度還是延續了秦朝定下的規矩,隻不過是細節上稍有改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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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是大夫一種,是“封建階級”(可以理解為封建階差,階級這個詞已經是鵲占鳩巢。)的一種。
晏子說“唯卿為大夫“。卿是高級的大夫,在《周禮》中隻安排了六個卿的位置。如果卿位世襲那就會出現很多卿,所以卿必定不世襲。但是作為大夫的爵位卻是世襲的。
張蔭麟《中國史綱》“大夫的地位是世襲的,卿的地位卻照例不是世襲的,雖然也有累世為卿的巨室。
卿凸顯於大夫是因為隻有卿才可以執政,金文有卿事寮,左傳有卿士。
《周禮》的六卿,都說明執政要具有卿的身份的必要性。古代大約是貴族分權製,國君需要與貴族共同執掌權力,所以才會出現卿的設置。
在出掌政權之前,通過冊命的方式,提高大夫的地位,使之高於一般的大夫,從而可以體製上與封建的等級合拍。卿不世襲,但是如果為卿,一般可以擁有采邑,而這個采邑是世襲的。
世卿是春秋特有的想象,比如魯之三桓,晉之六卿,都是大家累世為卿,這是因為王綱解鈕,權力下移,執政的卿把持政權才出現的情況,是春秋的亂製,不是常有的現象。所以不存在世卿製度,隻有世卿現象。
到了春秋末期,各國變法不斷,而其中以魏國變法最早,提出”食有勞而祿有功”,不再以”親、故”而以”功勞”作為賞賜的標準,實際上已經具有了軍功爵製的性質。吳起在楚變法,”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絕減百吏之祿秩”,然後用所收減的爵祿”以奉選練之士”,也具有軍功爵製的特點。秦是推行軍功爵製最徹底的國家,秦的軍功爵製最典型,對當時和後世的影響也最大。
秦的軍功爵製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其一,”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這就是說凡立有軍功者,不問出身門第、階級和階層,都可以享受爵祿。軍功是接受爵祿賞賜的最必要條件。其二,”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這是取消宗室貴族所享有的世襲特權,他們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僅憑血緣關係,即”屬籍”,就可以獲得高官厚祿和爵位封邑。
這項規定,造成了戰國時”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的時代特點。軍功爵製在新的曆史條件下,顯示了勃勃生機。
在變法運動的推動下,趙、燕、韓、齊等國也實行了新的任官製度。如:趙孝成王依據趙襄子時代”功大者身尊”的法規,下令對降趙的韓上黨守馮亭等“以萬戶都三封太守,千戶都三封縣令,皆世世為侯,吏民皆益爵三級,吏民能相安,皆賜之六金”。
在燕國,實行了”公子無功不當封”。樂毅破齊有功後,“燕昭王大悅,親至濟上勞軍,行賞饗士、封樂毅於昌國,號昌國君”。並以上功、中功、下功、無功來區別賞賜的等差。
在韓國,申不害創立了一套”循功勞,視次第”的任官製度,規定”見功而與賞,因能而授官”。
在齊國,齊威王也選賢任能,因功授官,封賞功效卓著的即墨大夫,烹殺逢迎取譽的阿大夫。趙、燕、韓、齊實行的這套新製度,也就是新的軍功爵製的不同表現形式。
而在諸多的變法中,秦國算是最徹底的,秦國施行的軍功爵製,在賞賜爵秩的原則上還有較嚴格的限製。
其原則之一,是”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韓非子•定法》說,商鞅製定的秦法是:凡戰士能斬得敵人一顆首級,就可以獲得爵位一級及與之相應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斬殺的敵人首級越多,獲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斬敵人首級五顆,還可以役使隸臣五家。總之,軍功的大小決定著將士”尊卑爵秩等級”的高低。
其原則之二,是爵位高者賞賜重,爵位低者賞賜輕,對士兵的獎賞低於軍官。依秦製,劃分爵位為二十級,從一級公士到二十級徹侯。軍隊在攻城圍邑時如能斬殺敵人八千以上,野戰時如能斬殺敵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隊,就對全軍進行賞賜,而賞格依五大夫(九級)為分界,劃分為兩類,對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賞賜重,在正常的官爵升遷之外還有”賜邑”、”賜稅”、”稅邑”等。而對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則隻賞賜官爵一級,或者最多加賜幾千錢、幾個奴隸而已,沒有”賜稅”、”賜邑”、”稅邑”等重賞。
其原則之三,是賞罰並行,立功有賞,無功者罰,賞罰分明。秦**隊以伍為基本戰鬥單位,據《商君書•境內》篇,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戰死,其餘四人即獲罪;如有二、三人戰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將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殺敵:一人戰死,須殺敵一人。二人戰死,須殺敵二人。所以秦軍戰士要想得到”斬一首爵一級”的獎賞,必須是在斬殺敵人的數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數後,方能獲得。這樣一來,士兵要想獲爵位並不是輕而易舉的事。因為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交戰雙方的武器裝備相差無幾,又是近身肉搏戰,想要在戰鬥中隻斬殺敵人而自己不受損失,幾乎是不可能的。可以說,秦國這種變法,這種軍功製度,徹底打破了往日的世卿製度,從此開創了一種全新的製度,不同於舊的份地製。舊製度以”份地”的形式來酬答服兵役者;新製度以”爵祿”的形式來酬答服兵役者。因而”爵祿”製較之”份地”製有著無可比擬的優越性,它能激起廣大官兵對爵祿、田宅和稅邑、隸臣等物質利益的巨大貪欲,從而起到增強軍隊戰鬥力的作用。事實上,由於軍功爵製的實行,列國也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國強兵的效果。魏國實行軍功爵製最早,所以戰國初魏國以武力稱雄一時;楚國自吳起變法,實行軍功爵製以後,數年之間便”南平百越,北並陳、蔡,卻三晉,西伐秦”,國勢大張。秦國的軍功爵製最完善、最合理,所以秦國的軍隊戰鬥力最強。
據《荀子•議兵篇》,齊國的技擊之士冒死戰鬥,所得賞金不過八兩,再無賞賜,具有雇傭兵性質,所以戰鬥力有限。魏國的武卒”中試則複其戶,利其田宅”,享受免稅免徭役的優待,一旦身衰力竭,優待條件並不改變,所以不但軍隊更新不易,而且優待眾多士卒會造成國庫空虛。受優待的士卒如果戰死則會影響自身的利益,因此戰鬥力不強,是”危國之兵”。隻有秦國將士有功既賞爵位,又益田宅、庶子,可以成為軍功地主。如果不斷立功,還可以不斷受賞,直至獲得高官厚祿,所以能”最為眾強長久”,”四世有勝”。
軍功爵製與舊的”爵祿”製度也有本質上的不同。據《孟子•萬章下》說,周代的”班爵祿”製度分為兩級:天子所班是”公、侯、伯、子、男”,諸侯所班是”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這種”爵祿”製度實質上是分封製的一個內容。雖然在諸侯和卿大夫有功時,天子和諸侯也有因功行賞的”分職、授政、任功”等賞賜形式,但在這種爵祿製度中始終貫徹一條”親親尊尊”的原則。這就使得軍功不可能完全與爵祿統一起來,而且依軍功班爵祿的範圍也十分有限,隻能在少數奴隸主貴族中進行,同時隨之而來的就是對於所賜爵祿的世襲。換句話說,這種因軍功或事功而獲得的采邑爵祿最終仍表現為卿大夫的”世卿世祿”製度。
但是,在新的軍功爵製中,”親親尊尊”的原則已為”不別親疏,不殊貴賤”的原則所取代。在量功錄入時堅持以”功”為主要標準,是”見功而行賞,因能而授官”。在新的軍功爵製下,即使貴如趙國的長安君,”人主之子也,骨肉之親也”,也要再立新功。”猶不能恃無功之尊,無勞之奉,而守金玉之重也”。
由於軍功爵在原則上排斥血緣宗法關係,所以賞賜的範圍遠較以前擴大了,不再局限於少數奴隸主貴族,所有參戰的將吏、士卒,隻要立有軍功,都在賞功酬勞之列。軍功爵製的爵秩也由原來的”卿、大夫、士”等少數級製擴大到自”公士、上造”直到”關內侯”、”徹侯”等二十餘級。如果說春秋以前的爵祿製度是一種貴族製度,那麽戰國時的軍功爵製則為庶民入仕提供了方便條件。《鹽鐵論•險固》篇說:”庶人之有爵祿,非升平之興,蓋自戰國始也。”正道出了春秋、戰國兩個曆史時期爵祿製度的根本不同。
新的軍功爵製造就了一批爵祿及身而止,不再傳給子孫的新官僚和一批軍功地主,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軍事製度的一個重要內容,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製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正是由於這一原因,在戰國時期活躍於政治舞台上的著名將、相,大多已不是出身於舊貴族,而是出身於微賤者了。如著名軍事家孫臏是刑徒,吳起是遊仕;名將白起、王翦是平民,趙奢是田部吏;名相藺相如是宦者舍人,李斯是郡小吏。其他如蘇秦、張儀、陳軫、範雎、蔡澤等,不是鄙人,就是貧人,從而開了秦漢以後的”布衣將相之局”。
這種製度自秦國後就一直延續了下來,如唐朝是諸將三日巡本部吏士營幕,閱其食飲粗精,均勞逸,恤疾苦,視醫藥。有死即上陳,以禮祭葬,優給家室。有死於行陣,同火收其屍,及因敵傷致斃,並本將校具陳其狀,亦以禮祭葬吊贈。如但為敵所損,即隨輕重優賞。有糾告違教令者,比常賞倍之。有告得與敵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馬、資產悉以賞之。有糾告主者欺隱,應所給比常賞倍之。搴旗斬將,陷陣摧鋒,上賞。破敵所得資物、仆馬等,並給戰士。每收陣之後,裨將,虞候輩收斂,對總帥均分。與敵鬥,旗頭被傷,救得者重賞。
……
破敵,先虜掠者,斬之。入敵境同。凡隱欺破虜所收獲,及吏士身死,有隱欺其資物,並違令不收恤者,斬之。--《衛公兵法》,引自《通典》
諸拾得闌遺物,當日送納虞候者,五分賞一。如緣軍須者,不在分賞之限。三日內不送納官者,後殿見而不收者,收而不申軍司者,並重罪。三日外者,斬。諸有人拾得闌物,隱不送虞候,旁人能糾告者,賞物二十段。知而不糾告者,杖六十。其隱物人斬。
諸有功合賞,不得逾時;有罪合罰,限三日內。--《衛公兵法》,引自《通典》。
到了宋朝後,雖多有變化,但實質上沒什麽變化,如西夏軍律可分為賞賜律與罰罪律兩大門類,如賞賜上,關於立大功奇功的標準。其律令規定凡能“挫敵軍鋒”,大敗敵軍,俘獲人、馬、甲、胄、旗、鼓、金1500件以上者,才算立了大功奇功,得到一份相當豐厚的賞賜。
反之,凡是俘獲數量在1500件以下者隻能算立了一般軍功,按照其“[俘獲]、[的]物品、數量領取官賞。
(二)對軍官如何論功行賞。有兩種情況:其一,在戰鬥中,人、馬、甲、胄、旗、鼓、金各有得失時,原則上可以互相抵銷。“將軍等行進到敵地域中去,……(與敵)戰鬥時不能相挫敗,兵馬各自撤退時,得失人、馬、甲、胄、旗、鼓、金等者,功罪可相抵”;若得超過失,可以得賞,但必須超過“一百種以上”方能領取
反之,“[若]功超[過][罪]一百種以下到一百種的,勿得功”(第二篇第2條),即不能論功。行賞。當失多於得時,一般來說,要受到應有的處罰。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即將軍經過殊死戰(鬥),或能深入敵境,盡管得不償失,仍可以按其俘獲之物的種類及數量計功給賞。
其二,當正副將軍並肩戰鬥,若能既挫敵軍鋒,又能俘獲敵之人、馬、甲、胄、旗、鼓、金,兩功相等時,“當取最高那種”,即按賞賜最多的那項領賞,不能兩賞俱得。但如果將軍親手殺死敵人,“則獲前功外,上述殺敵功亦可得”,即兩賞可同時領取。
明朝的風格多延續宋代,我們從戚繼光的兵法記錄上可以看出,如法雲:“射人先射馬,馬仆賊自敗。”往時隻因愛他馬,要得活獲,故難取勝。你們看賊馬頭有三尺,人在馬頭高又五尺,我步兵衝在馬頭,尚有馬頭、馬前足相隔,賊刀三尺,豈能到我身上,我隻將眾軍聯作牆般一堵,密密一字向前,用我長刀大棒,砍打馬頭馬腿,馬傷跌倒,此時賊被跌落,身方未轉,就用大棍劈頭打下,無有不死者。你殺得賊敗,首級每顆賞銀五十兩,盔甲衣杖,那件不是便宜,何必要馬,況一賊有數馬,我欲殺者,賊身下所騎一馬也,大勢一敗,以後馬匹,那個不是你的,若臨陣不先砍賊馬,與牽取賊馬者,俱斬首。千、把總以下故縱,同罪。砍傷馬匹,戰畢即如營前燒熟代飯。生存好馬,俱與衝鋒之人,以十匹為率,隻抽一馬與收馬者,餘皆均散。
自來北軍臨陣,專好爭功,殺倒一賊,三、五十人互相爭奪,卻將敗賊亡了追殺,每每致賊以數人為餌,誘你上前都去爭功,他卻大眾一擁殺來,一個首級又不得,不知倒被他殺了多少。乘眾少卻,將營盤衝破,全軍沒了,迷而不悟。其故何也?此乃將官平日無嚴製,教場內不曾千言萬語說得明白,臨時又不曾殺了幾個違令的,以此養成夙弊,再不知改。今日比前不同,若殺倒首級、馬匹,都不必管他,殺手隻管殺向前去。我自另定一班人,割首級,收馬匹,但以殺退賊為主,即將級銀先賞衝鋒,首級以十顆為率,衝鋒者六顆,銃手二顆,割首級與紮營者一顆,俱係陣前回營均分。倘若臨陣爭首級者,首級入官,所爭之人理虧者斬首,各官旗、隊、百總一體連坐,把總各以分數坐罪。可以看出,明朝的軍功製度還是延續了秦朝定下的規矩,隻不過是細節上稍有改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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