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本道:“要說我啊,這還是大人實施的一條鞭法好啊,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征銀,官為分解,雇役應付。”就是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並征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大大簡化了征收手續,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實行這種辦法,使沒有土地的農民可以解除勞役負擔,有田的農民能夠用較多的時間耕種土地!此等好事,傳了出去,那些百姓還不拚命的往我交州城內跑啊?”
黃福道:“何止如此啊,自條鞭之法行,則夏稅、秋糧、均徭、帶征,確有定額。裏胥無由飛灑,奸豪無從規避,簡易均平”,老夫推行一條鞭法,”父老於是無親役之苦,無鬻產之虞,無愁歎之聲,無賄賂侵漁之患”,百姓感激老夫而為之立仁政祠,老夫自己多大的本事,自己哪能不清楚,自是不敢答應,不過說句實話,這一條鞭法的確是個簡單的法子,對百姓是大大有好處,隻是在這交州之地實行,卻不能用於我大明,著實可惜了些?“
此話一出,眾人紛紛將目光看向楊崢,那用意很明顯,這法子這麽好,既能在交州展開,自也能在大明展開了。
對於這次動用一條鞭法,說到底是楊崢的一次試探,一條鞭法的出現具有一定曆史意義。首先,明代中葉後,由於官紳地主的劇烈兼並,各裏之間的土地多寡日益懸殊,原以裏甲為編審單位的徭役製使民戶的負擔越來越不平均,不少農民破產逃徙。改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編審單位由裏甲擴大為州縣,對裏別之間民戶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有一定調節作用,使由賦役問題產生的階級矛盾暫時緩解,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其次,明初為保證賦役征發而製定的糧長製和裏甲製,對人戶實行嚴格控製,嚴重限製了人民的行動自由。一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製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係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另外,相對明初賦役製而言,一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濟進一步瓦解,為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對農民來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剝削。在未實行一條鞭法以前,差徭之中雖然有一部分攤派於田畝,但所占比重很小。實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由戶丁負擔的部分縮小,攤派於田畝的部分增大,國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攤丁入地的性質,但除少數府州縣外,絕大多數地區的人丁還須承擔多寡不等的役銀,清代實行攤丁入地後,這一過渡才最終完成。一條鞭法不隻減少了稅目,簡化了賦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賦役性質的變化。這種變化具體反映了兩個過渡,一是現物稅和現役製向貨幣稅過渡,一是戶丁稅向土地稅過渡。
由於曆史條件的限製,有明一代,一條鞭法未能認真貫徹執行。在已實行的地區,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農民從事各種徭役;有的額外加賦,條鞭之外更立小條鞭,火耗之外複加秤頭;更嚴重的是藉一條鞭法實行加賦,有的地區條鞭原額每畝稅銀五分,崇禎年間為了抗擊清軍有的加至一錢以上。可以說,一條鞭法是是介於”兩稅法”與攤丁入畝之間的賦役製度。在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賦役製度的演變中有著承前啟後的作用。它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它將力役部分攤入田賦,加強了力役由戶丁轉向土地的趨勢。同時,折銀製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有所鬆弛。此外由於賦稅折銀征收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起了促進作用,從而更加繁榮了城鄉經濟,意義重大,它的出現,改變了曆代”賦”與”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簡化了賦役製度,標誌著賦稅由實物為主向貨幣為主、征收種類由繁雜向簡單的轉變。
但在另一方麵,當時中國民間極度缺乏白銀流通的是銅錢,而官方兩稅收的是白銀。民間隻有在交稅的時候才會將銅錢折算成銀子,所以要在繳納兩稅的時候集中向商人兌換,而商人借此將銀價抬高,這是明清延續的一大弊政,又被稱為殘民一條鞭。黃宗羲為此抨擊過一條鞭法,他提出的辦法是民間直接以產出上交,這樣就避免了商人和胥吏的雙重盤剝,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在,使得他對於這一條鞭法並不是十分的有把我,況且這一條鞭法,還有重重的弊端,一條鞭法本以征銀入官、取用於官,但一條鞭法施行後,舊的攤派並沒有消除。一條鞭法沒有達到消除雜役之害的目的,有人就曾經指出”各州縣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歎”。一條鞭法的破壞,突出表現為額外增派,萬曆十五年六月,戶部覆禮科右給事中袁國臣等題奏:”條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撓民殊甚”。《通鑒》說”自嘉靖以來行一條鞭法,頗稱簡便,然諸役冗費名罷實存,有司追征如故”。結果”糧長裏長之名罷而其實存,諸役仍至複僉農民,法行十餘年,規製頓紊,不能盡遵行也”。大體上在萬曆末天啟初,一條鞭法已不遵守。崇禎三年,河南巡撫育範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錢糧有收戶、解戶、驛遞有馬戶,供應有行戶,皆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則為之傾。自變為條鞭法,以境內之役均之境內之糧,宜少蘇矣,乃民間仍歲奔走,罄資津貼,是條鞭行而大戶未嚐革也。”
一條鞭法施行還滋生了另一個以後影響非常久遠的問題,即火耗問題,因稅法規定納銀,而銀兩熔鑄過程就產生了所謂”火耗”,於是地方官府紛紛向納稅人收取額外的費用,號稱彌補熔鑄的損耗,火耗成為地方聚斂的一個巧妙的手段,也成為納稅人沉重的負擔。火耗歸公直到清朝才得到基本解決。一條鞭法的施行,大體狀況如此。客觀地看,一條鞭法曾在施行之初,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舊法之弊,但不久,舊法的弊端又都以不同的形式一一顯現出來了,與此同時,新的問題也開始產生。重重原因,讓他有不少的顧慮,當然了,除了一條鞭法的弊端之外,也不是沒有其他原因,如眼下的大明是宣宗守成,在他統治時期,是對大明輝煌的一種延續,這個時候對一條鞭法的需要,並非那麽迫切,這也是他猶豫不前的所在,而交州就不同了,因為常年戰亂,土地兼並劇烈,地權高度集中,加以官紳包攬、大戶詭寄、徭役日重、農民逃徙,裏甲戶丁和田額已多不實,政府財政收入減少。有了這種現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國家從保證賦役出發,遂逐漸把編征徭役的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算是給他提供了實施一條鞭法的條件,再者,他這麽做也是試一試效果,所以敢於放手一搏,如今看來,效果很不錯,但缺點也不是沒有。
見眾人看著自己,放下手中的茶杯,道:“這事兒可是一場大變革,須一步步的來,今日的交州能實施,未必就適合大明,所以,這事兒不能急,得慢慢的來,再說了,這一條鞭法,也不是沒有缺點,我還需看看?“
眾人一聽,各自點了點頭,尤其是黃福、張本二人常年與賦稅打交代,此時此刻體會最深,這一條鞭法看似完美無缺,但細細一想的話,也並非如何,如役被完全取消;裏甲體係,不管在形式上,還是實質含義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殘留的人頭稅,都將並入田賦之中。而納稅人可以通過分期支付單一的、固定的白銀來履行對國家的義務。但是即使在立法層麵上,這一理想也距離現實非常遙遠。首先是役並未被完全取消,仍有一部分勞役在條編之外獨立存在;其次實物稅還在許多物品上保留著,尤其是供應宮廷的物資;此外丁銀的存在也意味著人頭稅依舊存在。所以問題也不是沒有,若貿然實施,的確是容易滋生問題,如公平上,就很難做得到,就說南方與北方、瘠肥田之間的地區差異致使“一條鞭法”很難做到公平。這就是一個重大問題。對於楊崢如此謹慎的對待,兩人從心底的感到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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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老王
黃福道:“何止如此啊,自條鞭之法行,則夏稅、秋糧、均徭、帶征,確有定額。裏胥無由飛灑,奸豪無從規避,簡易均平”,老夫推行一條鞭法,”父老於是無親役之苦,無鬻產之虞,無愁歎之聲,無賄賂侵漁之患”,百姓感激老夫而為之立仁政祠,老夫自己多大的本事,自己哪能不清楚,自是不敢答應,不過說句實話,這一條鞭法的確是個簡單的法子,對百姓是大大有好處,隻是在這交州之地實行,卻不能用於我大明,著實可惜了些?“
此話一出,眾人紛紛將目光看向楊崢,那用意很明顯,這法子這麽好,既能在交州展開,自也能在大明展開了。
對於這次動用一條鞭法,說到底是楊崢的一次試探,一條鞭法的出現具有一定曆史意義。首先,明代中葉後,由於官紳地主的劇烈兼並,各裏之間的土地多寡日益懸殊,原以裏甲為編審單位的徭役製使民戶的負擔越來越不平均,不少農民破產逃徙。改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編審單位由裏甲擴大為州縣,對裏別之間民戶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有一定調節作用,使由賦役問題產生的階級矛盾暫時緩解,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其次,明初為保證賦役征發而製定的糧長製和裏甲製,對人戶實行嚴格控製,嚴重限製了人民的行動自由。一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製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係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另外,相對明初賦役製而言,一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濟進一步瓦解,為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對農民來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剝削。在未實行一條鞭法以前,差徭之中雖然有一部分攤派於田畝,但所占比重很小。實行一條鞭法後,役銀由戶丁負擔的部分縮小,攤派於田畝的部分增大,國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攤丁入地的性質,但除少數府州縣外,絕大多數地區的人丁還須承擔多寡不等的役銀,清代實行攤丁入地後,這一過渡才最終完成。一條鞭法不隻減少了稅目,簡化了賦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賦役性質的變化。這種變化具體反映了兩個過渡,一是現物稅和現役製向貨幣稅過渡,一是戶丁稅向土地稅過渡。
由於曆史條件的限製,有明一代,一條鞭法未能認真貫徹執行。在已實行的地區,有的地方官府仍逼使農民從事各種徭役;有的額外加賦,條鞭之外更立小條鞭,火耗之外複加秤頭;更嚴重的是藉一條鞭法實行加賦,有的地區條鞭原額每畝稅銀五分,崇禎年間為了抗擊清軍有的加至一錢以上。可以說,一條鞭法是是介於”兩稅法”與攤丁入畝之間的賦役製度。在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賦役製度的演變中有著承前啟後的作用。它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它將力役部分攤入田賦,加強了力役由戶丁轉向土地的趨勢。同時,折銀製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有所鬆弛。此外由於賦稅折銀征收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起了促進作用,從而更加繁榮了城鄉經濟,意義重大,它的出現,改變了曆代”賦”與”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簡化了賦役製度,標誌著賦稅由實物為主向貨幣為主、征收種類由繁雜向簡單的轉變。
但在另一方麵,當時中國民間極度缺乏白銀流通的是銅錢,而官方兩稅收的是白銀。民間隻有在交稅的時候才會將銅錢折算成銀子,所以要在繳納兩稅的時候集中向商人兌換,而商人借此將銀價抬高,這是明清延續的一大弊政,又被稱為殘民一條鞭。黃宗羲為此抨擊過一條鞭法,他提出的辦法是民間直接以產出上交,這樣就避免了商人和胥吏的雙重盤剝,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在,使得他對於這一條鞭法並不是十分的有把我,況且這一條鞭法,還有重重的弊端,一條鞭法本以征銀入官、取用於官,但一條鞭法施行後,舊的攤派並沒有消除。一條鞭法沒有達到消除雜役之害的目的,有人就曾經指出”各州縣尚有力差名目可恨可歎”。一條鞭法的破壞,突出表現為額外增派,萬曆十五年六月,戶部覆禮科右給事中袁國臣等題奏:”條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撓民殊甚”。《通鑒》說”自嘉靖以來行一條鞭法,頗稱簡便,然諸役冗費名罷實存,有司追征如故”。結果”糧長裏長之名罷而其實存,諸役仍至複僉農民,法行十餘年,規製頓紊,不能盡遵行也”。大體上在萬曆末天啟初,一條鞭法已不遵守。崇禎三年,河南巡撫育範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錢糧有收戶、解戶、驛遞有馬戶,供應有行戶,皆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則為之傾。自變為條鞭法,以境內之役均之境內之糧,宜少蘇矣,乃民間仍歲奔走,罄資津貼,是條鞭行而大戶未嚐革也。”
一條鞭法施行還滋生了另一個以後影響非常久遠的問題,即火耗問題,因稅法規定納銀,而銀兩熔鑄過程就產生了所謂”火耗”,於是地方官府紛紛向納稅人收取額外的費用,號稱彌補熔鑄的損耗,火耗成為地方聚斂的一個巧妙的手段,也成為納稅人沉重的負擔。火耗歸公直到清朝才得到基本解決。一條鞭法的施行,大體狀況如此。客觀地看,一條鞭法曾在施行之初,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舊法之弊,但不久,舊法的弊端又都以不同的形式一一顯現出來了,與此同時,新的問題也開始產生。重重原因,讓他有不少的顧慮,當然了,除了一條鞭法的弊端之外,也不是沒有其他原因,如眼下的大明是宣宗守成,在他統治時期,是對大明輝煌的一種延續,這個時候對一條鞭法的需要,並非那麽迫切,這也是他猶豫不前的所在,而交州就不同了,因為常年戰亂,土地兼並劇烈,地權高度集中,加以官紳包攬、大戶詭寄、徭役日重、農民逃徙,裏甲戶丁和田額已多不實,政府財政收入減少。有了這種現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國家從保證賦役出發,遂逐漸把編征徭役的重心由戶丁轉向田畝,算是給他提供了實施一條鞭法的條件,再者,他這麽做也是試一試效果,所以敢於放手一搏,如今看來,效果很不錯,但缺點也不是沒有。
見眾人看著自己,放下手中的茶杯,道:“這事兒可是一場大變革,須一步步的來,今日的交州能實施,未必就適合大明,所以,這事兒不能急,得慢慢的來,再說了,這一條鞭法,也不是沒有缺點,我還需看看?“
眾人一聽,各自點了點頭,尤其是黃福、張本二人常年與賦稅打交代,此時此刻體會最深,這一條鞭法看似完美無缺,但細細一想的話,也並非如何,如役被完全取消;裏甲體係,不管在形式上,還是實質含義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殘留的人頭稅,都將並入田賦之中。而納稅人可以通過分期支付單一的、固定的白銀來履行對國家的義務。但是即使在立法層麵上,這一理想也距離現實非常遙遠。首先是役並未被完全取消,仍有一部分勞役在條編之外獨立存在;其次實物稅還在許多物品上保留著,尤其是供應宮廷的物資;此外丁銀的存在也意味著人頭稅依舊存在。所以問題也不是沒有,若貿然實施,的確是容易滋生問題,如公平上,就很難做得到,就說南方與北方、瘠肥田之間的地區差異致使“一條鞭法”很難做到公平。這就是一個重大問題。對於楊崢如此謹慎的對待,兩人從心底的感到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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