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現場的情況,吳嵐興奮的說道:“在欣欣的追擊下,這個姓林的已經不打自招了,果然與那個周八是一丘之貉。”
“這就是采訪的技巧,采訪問題,要問到根上,要切中要害,這就是所謂的打蛇要打在七寸上。”柳岩說道。
張欣沒有進一步追問林海與周八的關係,而是點到為止,繼續問道:“林副局長,據群眾提供的信息可知,今天參加械鬥的應該有三夥人,除了周八和劉玉峰兩夥人外,第三夥人是誰?”
“據初步了解,參與毆鬥的確還有第三夥人,他們是怡華公司的部分員工。”林海答道。
“按照林副局長的說法,這場毆鬥,是因為周八與劉玉峰之間的債務關係引發的,那與怡華公司有什麽關係?難道他們之間也有債務關係?如果他們之間沒有債務關係,則說明整個案件與所謂的債務關係應該毫無關係了!也就是說,此次械鬥應該另有原因!林副局長是否同意我的分析?”張欣步步緊*,一個個問題,直搗林海要害部位。
“現場沒有怡華的人員,暫時還不清楚具體情況,所以,還是那句話,無可奉告?”林海已經汲取了剛才的教訓,現在是一推六二五,基本不再回答問題,免得被這個丫頭再抓住把柄。
“呂書記聽了他們的對話,有什麽看法?”老書記問道。
“警方的回答漏洞百出,其中必有隱情,其實從他們對待小張的問題上已經初露端倪,估計他們的戲很難再演下去了,識相的話,及早悔悟,公正辦案,還有回旋的餘地,否則他們隻能孤注一擲,一條錯誤的路走到黑,將自己送進局子裏去了。”
其實,呂書記早已心知肚明,隻是作為省委書記,現在他不好出麵而已,他也想趁機看看東山和濟北警方的處事能力和水平。
“說得好,看小張不急不躁的樣子,我估計他正在等待機會,試圖一舉揭開警方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蓋子。”老書記說道。
“林副局長,據現場的廣大群眾反映,這位張先生和餘先生,是製止這次械鬥的功臣,你們警方為何還要拘捕他們的呢?”張欣另辟蹊徑,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但矛頭仍然直至林海的要害。
“至於這位張先生是不是製止了鬥毆的功臣,還有待於繼續偵察調查,即便他真的製止了這場鬥毆,避免了更多人員的傷亡,做出了貢獻,有關方麵自然會褒獎他們的。但他們在立功的同時,也違反了諸多法律法規,他們既然違反了法律法規,自然也應該受到相應的懲處,我想張小姐作為東山省有名的記者,這點道理應該還是清楚的吧?”林海答道。
“當然清楚了,請問林副局長,他們違反了什麽法律法規?”張欣問道。
“他們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違反了《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妨礙公務罪》;同時,他們沒有合法的持槍手續,違反了《刑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另外,他們打傷了包括劉玉峰等20多人,違反了《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林海答道。
“林副局長,我雖然不是法律界人士,但對一些法律常識還是知道一些的。比如妨礙公務罪,必須建立在執法人是在公正執法的基礎上,而不是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否則此罪名就不會成立,最高檢和最高法對此有專門的解釋,請問林副局長,你能保證前麵的警方人員是在公平公正執法嗎?”張欣問道。
“他們是受分局指派來現場執行公務的,當然應該是依法執行公務的了。”林海心裏有鬼,所以,說起話來底氣顯然不是很足。
“至於警方是不是依法執行公務,我們對現場情況已經進行全程錄製,那就讓事實說話好了。如果事實證明警方沒有依法執法,所謂的妨礙公務罪也就不成立了,因為兩高在《解釋》中清楚的指出: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製、鬥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所以,張先生他們的行為不但無罪,反而是受到支持的。”張欣說道。
林海保持沉默,沒有進行反駁,因為他很清楚,陳誌成和程林等人的執法根本就不公平公正,說白了根本就不是依法執行公務。
“這就是采訪的技巧,采訪問題,要問到根上,要切中要害,這就是所謂的打蛇要打在七寸上。”柳岩說道。
張欣沒有進一步追問林海與周八的關係,而是點到為止,繼續問道:“林副局長,據群眾提供的信息可知,今天參加械鬥的應該有三夥人,除了周八和劉玉峰兩夥人外,第三夥人是誰?”
“據初步了解,參與毆鬥的確還有第三夥人,他們是怡華公司的部分員工。”林海答道。
“按照林副局長的說法,這場毆鬥,是因為周八與劉玉峰之間的債務關係引發的,那與怡華公司有什麽關係?難道他們之間也有債務關係?如果他們之間沒有債務關係,則說明整個案件與所謂的債務關係應該毫無關係了!也就是說,此次械鬥應該另有原因!林副局長是否同意我的分析?”張欣步步緊*,一個個問題,直搗林海要害部位。
“現場沒有怡華的人員,暫時還不清楚具體情況,所以,還是那句話,無可奉告?”林海已經汲取了剛才的教訓,現在是一推六二五,基本不再回答問題,免得被這個丫頭再抓住把柄。
“呂書記聽了他們的對話,有什麽看法?”老書記問道。
“警方的回答漏洞百出,其中必有隱情,其實從他們對待小張的問題上已經初露端倪,估計他們的戲很難再演下去了,識相的話,及早悔悟,公正辦案,還有回旋的餘地,否則他們隻能孤注一擲,一條錯誤的路走到黑,將自己送進局子裏去了。”
其實,呂書記早已心知肚明,隻是作為省委書記,現在他不好出麵而已,他也想趁機看看東山和濟北警方的處事能力和水平。
“說得好,看小張不急不躁的樣子,我估計他正在等待機會,試圖一舉揭開警方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蓋子。”老書記說道。
“林副局長,據現場的廣大群眾反映,這位張先生和餘先生,是製止這次械鬥的功臣,你們警方為何還要拘捕他們的呢?”張欣另辟蹊徑,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但矛頭仍然直至林海的要害。
“至於這位張先生是不是製止了鬥毆的功臣,還有待於繼續偵察調查,即便他真的製止了這場鬥毆,避免了更多人員的傷亡,做出了貢獻,有關方麵自然會褒獎他們的。但他們在立功的同時,也違反了諸多法律法規,他們既然違反了法律法規,自然也應該受到相應的懲處,我想張小姐作為東山省有名的記者,這點道理應該還是清楚的吧?”林海答道。
“當然清楚了,請問林副局長,他們違反了什麽法律法規?”張欣問道。
“他們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違反了《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妨礙公務罪》;同時,他們沒有合法的持槍手續,違反了《刑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另外,他們打傷了包括劉玉峰等20多人,違反了《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林海答道。
“林副局長,我雖然不是法律界人士,但對一些法律常識還是知道一些的。比如妨礙公務罪,必須建立在執法人是在公正執法的基礎上,而不是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否則此罪名就不會成立,最高檢和最高法對此有專門的解釋,請問林副局長,你能保證前麵的警方人員是在公平公正執法嗎?”張欣問道。
“他們是受分局指派來現場執行公務的,當然應該是依法執行公務的了。”林海心裏有鬼,所以,說起話來底氣顯然不是很足。
“至於警方是不是依法執行公務,我們對現場情況已經進行全程錄製,那就讓事實說話好了。如果事實證明警方沒有依法執法,所謂的妨礙公務罪也就不成立了,因為兩高在《解釋》中清楚的指出: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製、鬥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所以,張先生他們的行為不但無罪,反而是受到支持的。”張欣說道。
林海保持沉默,沒有進行反駁,因為他很清楚,陳誌成和程林等人的執法根本就不公平公正,說白了根本就不是依法執行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