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欣繼續說道:“另外,關於你們警方認定的致人傷亡罪,即故意傷害罪的問題,《刑法》第21條中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次械鬥,參加的人員之多,傷亡的人員之多,涉及的槍械之多,在新華夏國曆史上都是數得著的,張先生和餘先生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害,冒著生命危險,采取了緊急的避險行動,導致了某些犯罪分子受傷,按照《刑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既不該承擔刑事責任,也不該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看來這條罪責,也是不成立的。林副局長,你說呢?”


    張大美女不但嘴皮子厲害,這法律知識懂得也是不少,寥寥幾句話,就將從事公安工作多年的老油子,給噎的一愣一愣的。


    “張小姐,我承認你的分析有一定道理,但最後的認定,仍然有待於後麵的偵察調查工作。退一步講,即便這兩項罪名都不成立的話,但還有一項非法持槍罪,這可是鐵板上釘釘,確鑿無疑的事情,張小姐,要不你也來分析分析?”林海反擊道。


    被張欣步步緊*,追打的走投無路的林海,開始反擊了,他知道如果繼續這麽被動下去,絕對不是好辦法,必須掌握主動,贏回先機,創造機會,拿下那兩個家夥。


    其他兩項罪責,具有一定的彈性空間,怎樣解釋都會有話可說,但非法持槍這項罪責,則不同,有持槍證就是合法持槍,沒有持槍證就是非法持槍,非法持槍就是犯罪,就算你張大主持人,嘴皮子再厲害,你也不能將死人說活,將無證說成有證吧。


    果不其然,張大美女當然沒有這種本事了,要不剛才人家避開這項罪名不談,專揀那兩項罪責和你矯情呢,因為,人家張大記者知道黑與白,有與無的關係。但是,有難度,並不代表人家大記者知難而退沒有話說,古來就有‘三寸不爛之舌’的說法,具有這種能耐的人,一是媒婆,二就是記者了。這不,看到林海那得意洋洋的樣子,張大美女有話說了。


    “我說林副局長,在您眼裏,有持槍證和沒有持槍證,看似像黑與白,有與無那樣簡單,張餘二位先生拿不出持槍證,您就斷定人家沒有持槍證,從而確定人家違反了法律法規。但我認為您未免將事情看的太簡單了,事情都有其多麵性,您看到的未必是您希望的。”張欣說道。


    張欣這會不像是一個采訪的記者了,反倒像是一名為張錚辯護的律師了。


    “哦,那張記者說說你提到的多麵性是什麽意思?”林海說道。


    “很簡單,在您看來,關於持槍證問題,是決定抓捕張先生和餘先生的關鍵因素,對這個問題,您好像胸有成竹,勢在必得。但你忽視了一個非常常見的常識……”


    “什麽常識?”張欣說完,林海急切的問道。


    這個問題是目前林海最為關心的事情了,這是他手中最後的一張王牌了,如果持槍證不成為問題了,那就等於他已經全盤皆輸了。


    “林副局長,您仔細想想,他們手中持有的這些變態武器,絕對不會是特為製止這次械鬥準備的,因為他們根本不知道今天會在這個地方發生械鬥!”張欣說了一句半拉子話,就不在說了。


    “張記者,什麽意思是?”林海聽了張欣的話後,預感到了點什麽,但又不是很明白,故問道。


    “林副局長,您是聰明人,你不妨先考慮著,我去采訪一下張先生,馬上回來再解答你的問題,好嗎?”張欣說道。


    林海現在正在苦苦思考著剛才張記者提到的問題,無暇顧及允不允許記者采訪當事人的事情了,便隨口應了一聲:“去吧。”


    “柳姐,欣欣已經將這個副局長搞得暈頭轉向了,他竟然允許欣姐去采訪涉案的當事人,這不是找死嗎?”吳嵐看到傳過來的圖像後說道。


    柳岩說道:“找不找死不知道,但估計市局的領導們快要登場了,這場械鬥事件的現場處理,也到了該結束的時候了,各色人等演完大戲後,也應該各歸本位了,我想這位局長離下台的時間也就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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