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易望在法律事務中心這幾年的最大收獲,應該說是對法律實踐經驗的積累,特別是非訴訟法律服務經驗的積累。


    也就在這幾年時間,他一邊忍受著法官、其他律師看不起自己,一邊艱難的代理著案件,同時也在默默的辛勤的努力奮鬥,暗自計劃實現律師夢。


    這期間,他經曆了大大小小數十件各類案件,已經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隻是還不是律師的尷尬身份常常讓他受人歧視。


    在他的代理生涯中,他感受到事件中司法不公確實存在,社會的公平正義很難彰顯,常常是有理說不清,有冤無處伸,覺得這個社會的確實需要正義之士來監督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但是,如果自己僅僅是一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身份,要想實現這些偉大的抱負,那還是非常困難的。


    比如說,易望代理的那一件買水泥的受傷案子,他就覺得這個案子的貓膩過多,裁判結果十分不公平、不公正。


    這個案子中,以往代理的是一位女當事人袁渠,她是一位很能幹的農村婦女。


    袁渠的兒女都很能幹,並且早已成家立業,各自都有自己的幸福家庭,他們工作單位都很不錯,家庭條件也很好,就憑兒女每月給的錢也完全夠她的生活了。


    老伴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在編職工,長期擔任縣民兵武器倉庫保管員工作,工作輕鬆,收入也不低,同樣完全可以養活自己,實際上不需要她自己掙錢養家糊口的。


    1999年8月,閑著無事的袁渠想在家附近從事個體經營水泥。


    在子女的幫助下,她的水泥店如期開業,並進行了個體工商戶登記。


    根據工商行政部門的登記,她的經營期限為3年。


    眼看,三年期就要滿了,她也不打算再經營了,打算把這點尾貨處理了就安享晚年。


    沒有想到,就在最後的幾個月時間裏,袁渠遇到了一件很意想不到的事情,結果經營了三年的水泥不但沒有掙到錢,反而被一起官司纏身,一打又是兩年。


    最後,她掙那幾個錢還不夠賠償,人也被拖得筋疲力盡,官司打輸了,錢也賠償了。


    雖然,這件案件已經過去10多年了,袁渠或許已經不計較10年前的這件事情了,但是,易望卻始終無法忘記。


    為什麽易望忘不了這件案件,是因為易望對這個案件有太多的遺憾並給他留下了幾個教訓,關鍵問題還是他很不服氣。


    事情得從2000年7月起,那天淩晨5時30分左右,一位姓張的村民去袁渠的水泥店購買水泥,用於修補自家廚房的樓頂。


    當天,天剛剛亮,張某便來到袁渠店裏,以26元錢兩包水泥的價格同意買兩包水泥。


    袁渠當時收了張某支付的100元錢,便去水泥商店旁邊的臨時工棚,通知搬運工。


    在袁渠經營水泥的地方有不少的建材店,他們都沒有專門的或固定的搬運工。而是一些民工住在那附近,隻要哪裏有需要搬運時,他們便提供專門的搬運服務。


    張某當時需要購買的是渠縣水泥,那段時間渠縣水泥緊張,隻剩下幾袋了。


    對袁渠來說,誰來買什麽水泥都一樣,隻要自己這裏有都行。


    張某擔心沒有渠縣水泥了,便在支付100元錢後問袁渠,袁渠指了指渠縣水泥的地方,告訴張某說怎麽沒有,那裏有好幾袋。


    張某當時已經在路邊,找來了一輛三輪車,講好價錢,讓三輪車幫他把水泥運輸到指定地點。


    袁渠離開後,便直奔平時搬運工常住的工棚叫搬運來搬水泥。


    張某見袁渠離開後,他未經袁渠同意,便自己去拖渠縣水泥。


    誰知,搬運工還沒趕來時,張某已經在拖水泥袋時將堆碼的水泥拖垮,把他壓在水泥袋下麵。


    張某被壓住後,便叫開三輪車的人將他扯出來。


    這個開三輪車的還是個學生,沒有能力一個人把張某扯出來,他便大聲呼救。


    他這一喊,袁渠和喊來的搬運工就趕來了,大家一起把張某從水泥袋子下麵救出來。


    當時,張某說腳受了傷,袁渠見這個人水泥沒有買成,反而受傷了,水泥自然也買不成了,她便將張某支付的仍拿在手中的那100元錢遞給他,讓他自己去弄藥,找醫生包紮一下。


    2002年7月24日,張某突然一紙訴狀將袁渠和丈夫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用,承擔訴訟費用。


    張某在訴狀中稱,7月19日,淩晨5時30分到袁渠的水泥店去購買水泥修補廚房,當時天剛亮,雙方談妥兩包水泥共計26元。


    當時,搬運工還在睡覺,袁渠便不願叫搬運工,叫張某自己搬(首先證明他已經知道那裏有搬運工了)。


    無奈,他在袁渠指定的位置去搬運水泥時,正好他需要的水泥隻剩下三袋,當他將第一袋水泥搬放在地上,準備往三輪車上抱時,突然堆碼的水泥塌下,猛將自己全身壓住,無法動彈,後在三輪車司機呼救下,袁渠才遲緩出來叫搬運工把壓在自己身上的水泥袋搬掉。


    他說自己被救出來後,是三輪車司機將她扶到附近的藥店,期間,袁渠對自己不理不睬。


    由於風大雨大,時隔兩小時,縣醫院“120”救護車才來,將自己送往縣醫院治療。


    經醫院診斷為肋骨骨折,脊椎骨骨折,駱骨骨折,根據傷情,醫院建議急需手術,但他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


    為此,張某認為袁渠侵權行為明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同時,張某向縣法院提出了先予執行申請,要求袁渠夫婦先行給付醫療費15000元。


    當地縣法院於2002年7月26日做出民事裁定書,裁定袁渠夫婦先予支付醫療費用10000元。


    收到人民法院的先予執行裁定書,袁渠夫婦提出了複議申請。


    他們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他們認為張某的傷,是自己擅自扯水泥造成,與自己無因果關係。


    同時,袁渠提出張某申請先予執行的擔保沒有辦理相關手續,房產沒有評估,房產所有人未出具擔保承諾書,不能表明擔保人真實意願。


    更為關鍵的是,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房屋早已賣給他人,張某自己手裏的產權證早已無效,認為張某提供的擔保不真實,不合法,這個擔保不能成立。


    為此,他們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更不應該先行支付張某的醫療費。


    袁渠的一個女兒和女婿在市建設局,對張某提供擔保的房屋的產權核實,應該說很容易,他們認為既然房子都賣了,擔保自然無效,法院理應采納他們的複議申請。但事實上,法院對他們提出的先予執行異議根本未予理睬。


    最後,法庭對袁渠夫婦采取了強製措施,限製了袁渠夫婦的人身自由,逼迫他們支付了先予執行費用4000元,否則要拘留二人。


    此後,張某繼續住院到2002年8月16日出院。


    2002年9月5日,某司法鑒定所對張某做出司法鑒定,認為張某的傷屬於六級傷殘,並需院外繼續治療費用約6000―12000左右。


    張某為了支持他的主張,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三輪車司機的證詞,同病室的人聽他講述受傷經過的證詞,人民醫院住院病曆,司法鑒定書。


    這時,袁渠夫婦感覺案件不是那麽簡單,恐怕自己無法打這個官司,需要請律師幫助。


    在該縣檢察院某科長的推薦下,袁渠夫婦找到了易望。


    易望接受委托後,擔任袁渠丈夫的訴訟代理人,因袁渠已委托了另一名律師,他隻擔任了袁渠丈夫的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不但如此,袁渠的女婿,某銀行幹部,擔任她丈夫的特別授權代理人,易望隻是一般代理。


    接受委托後,易望對袁渠丈夫的被告身份提出了異議,認為他不應該做被告,張某的傷害不應由袁渠夫婦承擔。


    同時,易望也收集了一些相關證據,用以支持他的主張。


    2002年11月12日,當天下午易望去找三輪司機馬某,但馬某在學校上課,經與老師聯係,同意他去學校調查取證,但要晚自習時才有時間。


    那天晚上,袁渠一家人非要請易望吃飯,易望反複推辭未果,隻好跟他們一同去吃飯。


    在吃飯時,袁渠的丈夫、兒子、兒媳、女兒、女婿頻頻給易望敬酒,讓他應接不暇,那晚易望感覺自己酒量有點超限。


    在後來約定的時間,易望他們去了馬某的學校,在馬某老師的麵前他們對馬某進行了調查。


    馬某介紹,當天一早,他騎著他哥哥的三輪車到外麵玩,當在三岔路口時,被張某攔去拉水泥的。


    他當時隻看到張某與買水泥的人在講價和交談,後來,看到買水泥的張某給了賣水泥的老板袁渠100元鈔票一張。


    水泥老板拿著100元鈔票就離開了,張某在買水泥的走後他便自己拖水泥,結果被垮塌的水泥壓住了。


    他證實賣水泥的人是去喊搬運去了,不在現場。


    當他聽見張某叫他扯他時,馬某便大聲呼救。


    馬某一叫,賣水泥的袁渠和搬運工聽是馬某的呼救聲,便跑過來,搬開水泥把張某救了出來。


    在馬某呼救人後,他聽見袁渠在催搬運工快點,快點,人都遭壓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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