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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6章強-奸懸案


    安某告訴易望,自己壓根兒就沒有那樣的想法,隻是這個女孩的奶奶卻一直在造這樣的謠言。


    安某認為自己做好事被人冤枉,是曹家故意誣陷他,他想不通。,而且,他對易望說以前兩家一直有過節,曹某也曾告過他強-奸,這回他說他不會就這樣算了,要討回公道,保住晚年名節。


    易望根據安某的子女的說法,在詳細的向安某詢問了情況,他覺得安某非常有可能是被冤枉的,他或許真的就沒有幹對不起那個女孩的事情。


    但是,僅憑安某及其家人的一麵之詞還不足以讓易望完全相信,他隻是覺得安某有可能無罪。如果,自己調查的情況跟他們說的相差不大,那麽安某才有可能真的無罪。


    於是,易望決定對這個案件展開調查。


    要是隻把這個案件想到是刑事案件,不要說易望還是一個基層法律工作者,就算是律師,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易望也是沒有調查取證權的。


    然而,易望就是與眾不同,他換了一種思維方式,把這個案件當成民事案件辦理,意欲實現“曲線救國”的遠大目標。


    2004年5月29日,易望帶著事務所的相關工作人員前往安某所在的鄉村,調查了相關群眾,掌握了第一手材料。


    首先,易望他們調查了與安某割小麥附近栽秧苗的周某,周某說他不相信安某會強-奸,而且認為他是一個正人君子,不可能做出那種事,有人亂傳說安某把曹家孫女的褲子撕破了的那是傳言,編的瞎話。他認為曹家人誣告安某有罪,他也證實當時自己確實在那裏幹活。


    其次,易望他們向安某所在地村幹部吳主任進行了調查,吳主任告訴易望他們說,安某入黨多年,還是黨小組長,從事工作上表現很好,從來沒有發生過違法亂紀的事情。他認為如果司法機關查證屬實,安某真的有罪,就該受到刑事處罰,如果查無實據,曹家則是誣告。他說,現在確實已經給安某造成了影響,如果強-奸不成立,曹家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村民鄭某、羅某、鄧某都證實,全村的人都議論安某強-奸幼女的事,其家人都抬不起頭來了,上街都不好意思。鄧某說安家和曹家恩恩怨怨很深,一直矛盾重重。對安某的為人村民都不相信他會幹出這種事,認為曹家在東搞西搞。


    特別是一熊姓村民證實,安某58年參加大煉鋼鐵,後又當了五年兵,在部隊任過幹部,70年一起到萬源市修襄渝鐵路,對安某的為人十分了解。而且,曹家報案說安某強-奸孫女那天,他也一直在附近幹活,根本沒有看到安某強-奸曹家孫女,他對曹家的報案感到很驚訝,很好笑。


    該鄉公安員孫某證實,5月11日曹家兒媳來報的案,說自己的女兒被安某強-奸了,且這個報案人並不是報案中稱被強-奸女孩的親母親,而是後媽。接案後,他們把安某叫到鄉上進行了調查,派出所也調查了的


    孫某證實,他們去找安某時,正好遇到阿明開的一輛警察回來,堅持要跟他們一起去找安某,並堅持要讓安某坐上警車後麵一起到鄉上接受調查。


    據孫某證實,當時他就認為並提出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讓安某坐警車去接受調查,而且是坐的警車後麵,影響不好,但阿明非要堅持。


    他同時證實安家、曹家一直有過節,報案稱被強-奸的女孩是一個智障女孩。孫公安還專門給易望提供了以前調解兩家糾紛的相關材料和曹某兒媳的報案記錄複印件。


    易望在報案記錄上看到,報案案情一欄寫著“2004年5月9日我女兒xxx(癡呆),出生於1987年6月5日,被本村本社安某,男、大約57歲,強-奸,本人寫了保證書。”報案時間:2004年5月11日8時。從而,易望他們知道所涉女孩時年已17周歲。


    通過相關調查,已能證實這起報案已給安某造成了嚴重影響,使其名譽嚴重受損,精神上受到嚴重創傷,其老伴已臥床不起,兒子兒媳頭都抬不起,無臉見人。但,不知公安機關是怎麽處理的。


    當天,易望等人又找到了當地某派出所,要求查閱複製他們向安某及群眾的相關調查材料,派出所告知曹家報案不實,缺乏證據,未予立案,並向其發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要查閱,複製相關材料要去縣公安局法製科。


    接著,易望一行又趕到該縣公安局,找到法製科科長,該科長回複,因未立案,沒有義務向律師提供,若民事訴訟需要,可在起訴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2004年5月31日,根據易望掌握的案件情況,他為安家製作了民事訴訟狀,狀告曹家,要求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準備好這些證據資料,易望代理安某向當地人民法院提交了訴狀,請求法院依法審理,公正判決。


    同年6月1日,該縣某法庭依法受理了該案,收取安某300元訴訟費。


    本來以為,民事訴訟立案後,安某可以為自己洗脫冤屈了,誰知事情突然發生了180度大轉彎。


    就在人民法院受理安某的民事訴訟之後,法院向曹家送到了起訴狀副本。


    2004年6月9日,該縣公安局對該案作出了15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局在處罰決定書中認為,5月9日安某在為弱智女xx解牛繩時,趁機摟抱侮辱了xx,決定從2004年6月10日起對安某拘留10天。


    6月10日,該縣公安局發出了2004第149號治安拘留執行通知書。


    6月11日,安某兒子、兒媳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對安某的拘留決定書,明確表示要替安某申請行政複議,但是他們的要求沒有得到公安機關支持。


    這時候,安某的家人又委托易望代理這個行政複議,委托易望到該縣行政拘留所要求複印,同樣未果。


    當天,易望再次向該縣公安局提出書麵申請,要求準許到拘留所複製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縣公安局法製科科長在申請上批準,允許到行政拘留所去複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易望才到拘留所複印到對安某拘留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辦理了代理申請行政複議的委托等。


    當天,易望代理安某向該縣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


    2004年6月14日,易望為安某兒子、兒媳代書了一份題為《教師私設公堂威逼供誣告強-奸,設圈套老黨員喊冤被拘留天怒人怨――為泄憤犧牲未成年人名節誣告老黨員一案盼青天》的申訴書。


    那天,他們分別當麵遞交給了該縣縣委、人大、政府、政協、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縣教委及相關領導。


    同時,易望我也向該縣縣委督查室(因為他當時有一個朋友在該縣縣委督查室負責)進行了反映。


    當天,縣委督查室將有關申訴材料轉送到該縣公安局督察組,督查該案。


    安某被刑政拘留後,安家到處申訴,曹家到處控告。


    後來,聽說曹家去了市公安局,最後市公安局督辦此案。於是,公安機關將該女孩送去做了相關檢查,最後得出的結論是“陳舊性處女-膜破裂”。


    盡管是這樣的結論,但是2004年6月14日,安某還是被刑事拘留了。對此,易望及其安某的家人一直向有關部門和領導申訴,求助。


    2004年6月23日,該縣公安局決定對安某變更強製措施,決定監視居住。


    2004年6月25日,安某被釋放。


    此後,安某四處上訪,要求還他清白。


    2004年7月21日,應該縣人民法院要求,安某向該院法院申請中止審理。


    2005年上年,經該縣人民法院協調,曹某家人對安某給予了當麵賠禮道歉,安某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訴。至此該強-奸案畫上了句號,公安機關的監視居住也就成了無限期,案件自然也就成了懸案。


    後來,易望經打聽得知,這個案件要不是自己的方法和訴訟策略運用得好,安某或許真的就成了強-奸犯,就會被判刑入獄。


    因為,按照易望的安排,就在該案在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時,安某家人通過縣政法委的領導給檢察院批捕科的人送了一份申訴書,以及易望接受委托代理民事案件中調查收集的民事訴訟證據一套。


    在這些材料中,易望通過自己收集的證據和申訴書,把兩家人曆史形成的矛盾進行了詳細說明。,更重要的是他們聽說該智障女孩對社員講,她奶奶以前“用手指頭去鑽她屙尿的地方。”


    易望據此分析,這個女孩之所以被檢查出是“處女-膜陳舊性破裂”,或許這跟她自己所說的她奶奶的行為有關。於是,易望他們要求檢察人員去問問該智障女孩本人。並反複強調經檢查,該智障女的處女-膜是“陳舊性破裂”。


    據知情者透露,這個案件在檢察院討論過兩次都未定論,他以前也堅持有罪論,而看了易望提交的這些申訴材料和民事證據後,改變了看法,並決定幫助安某把事情弄清楚。


    最後,該縣檢察院也對這個案件進行了相關的調查,決定對安某不予批捕。


    當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其實也在思考,既然安某一直強調自己未對該智障女孩強-奸,而坊間又傳聞該智障女自己對外講她奶奶用手指頭的行為,到底是否真實呢?那麽她奶奶有沒有這些行為?這位智障女的處女-膜又怎麽會是陳舊性破裂呢?--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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