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若弼撰其所畫策上之,謂為禦授平陳七策。帝弗省,曰:“公欲發揚我名,我不求名;公宜自載家傳。”弼位望隆重,兄弟並封郡公,為刺史、列將,家之珍玩,不可勝計,婢妾曳羅綺者數百,時人榮之。其後突厥來朝,上謂之曰:“汝聞江南有陳國天子乎?”對曰:“聞之。”上命左右引突厥詣韓擒虎前曰:“此是執得陳國天子者。”擒虎厲色顧之,突厥惶恐,不敢仰視。
左衛將軍龐晃等短高熲於上,上怒,皆黜之,親禮逾密。因謂熲曰:“獨孤公,猶鏡也,每被磨瑩,皎然益明。”初,熲父賓為獨孤信僚佐,賜姓獨孤氏,故上常呼為獨孤而不名。
樂安公元諧,性豪俠,有氣調。少與上同學,甚相愛,及卽位,累曆顯仕。諧好排詆,不能取媚左右。與上柱國王誼善,誼誅,上稍疏忌之。或告諧與從父弟上開府儀同三司滂、臨澤侯田鸞、上儀同三司祁緒等謀反,下有司按驗,奏“諧謀令祁緒勒黨項兵斷巴、蜀。又,諧嚐與滂同謁上,諧私謂滂曰:"我是主人,殿上者賊也。"因令滂望氣,滂曰:"彼雲似蹲狗走鹿,不如我輩有福德雲。"”上大怒,諧、滂、鸞、緒並伏誅。
閏月,己卯,以吏部尚書蘇威為右仆射。六月,乙醜,以荊州總管楊素為納言。
朝野皆稱封禪,秋,七月,丙午,詔曰:“豈可命一將軍除一小國,遐邇注意,便謂太平。以薄德而封名山,用虛言而幹上帝,非朕攸聞。而今而後,言及封禪,宜卽禁絕。”
左衛大將軍廣平王雄,貴寵特盛,與高熲、虞慶則、蘇威稱為四貴。雄寬容下士,朝野傾屬,上惡其得眾,陰忌之,不欲其典兵馬;八月,壬戌,以雄為司空,實奪之權。雄旣無職務,乃杜門不通賓客。
帝踐祚之初,柱國沛公鄭譯請修正雅樂,詔太常卿牛弘、國子祭酒辛彥之、博士何妥等議之,積年不決。譯言:“古樂十二律,旋相為宮,各用七聲,世莫能通。”譯因龜茲人蘇祗婆善琵琶,始得其法,推演為十二均、八十四調,以校太樂所奏,例皆乖越。譯又於七音之外更立一聲,謂之應聲,作書宣示朝廷。與邳公世子蘇夔議累黍定律。
時人以音律久無通者,非譯、夔一朝可定。帝素不悅學,而牛弘不精音律,何妥自恥宿儒反不逮譯等,常欲沮壞其事,乃立議,非十二律旋相為宮及七調,競為異議,各立朋黨;或欲令各造樂,待成,擇其善者而從之。妥恐樂成善惡易見,乃請帝張樂試之,先白帝去:“黃鍾象人君之德。”及奏黃鍾之調,帝曰:“滔滔和雅,甚與我心會。”妥因奏止用黃鍾一宮,不假餘律。帝悅,從之。
時又有樂工萬寶常,妙達鍾律。譯等為黃鍾調成,奏之,帝召問寶常,寶常曰:“此亡國之音也。”帝不悅。寶常請以水尺為律,以調樂器,上從之。寶常造諸樂器,其聲率下鄭譯調二律,損益樂器,不可勝紀。其聲雅淡,不為時人所好,太常善聲者多排毀之。蘇夔尤忌寶常,夔父威方用事,凡言樂者皆附之而短寶常,寶常樂竟為威所抑,寢不行。
及平陳,獲宋、齊舊樂器,並江左樂工,帝令廷奏之,歎曰:“此華夏正聲也。”乃調五音為五夏、二舞、登歌、房內等十四調,賓祭用之。仍詔太常置清商署以掌之。
時天下旣壹,異代器物,皆集樂府。牛弘奏:“中國舊音多在江左,前克荊州得梁樂,今平蔣州又得陳樂。史傳相承以為合古,請加修緝以備雅樂。其後魏之樂及後周所用,雜有邊裔之聲,皆不可用,請悉停之。”冬,十二月,詔弘與許善心、姚察及通直郎虞世基參定雅樂。世基,荔之子也。
己巳,以黃州總管周法尚為永州總管,安集嶺南,給黃州兵三千五百人為帳內,陳桂州刺史錢季卿等皆詣法尚降。定州刺史呂子廓,據山洞,不受命,法尚擊斬之。
以駕部侍郎狄道辛公義為岷州刺史。岷州俗畏疫,一人病疫,合家避之,病者多死。公義命皆輿置己之聽事,暑月,病人或至數百,聽廓皆滿,公義設榻,晝夜處其間,以秩祿具醫藥,身自省問。病者旣愈,乃召其親戚諭之曰:“死生有命,豈能相染!若相染者,吾死久矣。”皆慚謝而去。其後人有病者,爭就使君,其家親戚固留養之,始相慈愛,風俗遂變。後遷牟州刺史,下車,先至獄中露坐,親自驗問。十餘日間,決遣鹹盡,方還聽事受領新訟。事皆立決;若有未盡,必須禁者,公義卽宿聽事,終不還合。或諫曰:“公事有程,使君何自苦!”公義曰:“刺史無德,不能使民無訟,豈可禁人在獄而安寢於家乎!”罪人聞之,鹹自款服。後有訟者,鄉閭父老遽曉之曰:“此小事,何忍勤勞使君!”訟者多兩讓而止。
文帝開皇十年(庚戌,公元五九〇年)
春,正月,乙未,以皇孫昭為河南王,楷為華陽王。昭,廣之子也。
二月,上幸晉陽,命高熲居守。夏,四月,辛酉,至自晉陽。
成安文子李德林,恃其才望,論議好勝,同列多疾之;由是以佐命元功,十年不徙級。德林數與蘇威異議,高熲常助威,奏德林狠戾,上多從威議。上賜德林莊店,使自擇之,德林請逆人高阿那肱衛國縣市店,上許之。及幸晉陽,店人訴稱高氏強奪民田,於內造店賃之。蘇威因奏德林誣罔,妄奏自入,司農卿李圓通等複助之曰:“此店收利如食千戶,請計日追贓。”上自是益惡之。虞慶則等奉使關東巡省,還,皆奏稱“鄉正專理辭訟,黨與愛憎,公行貨賄,不便於民。”上令廢之。德林曰:“茲事臣本以為不可,然置來始爾,複卽停廢,政令不一,朝成暮毀,深非帝王設法之義。臣望陛下自今羣臣於律令輒欲改張,卽以軍法從事;不然者,紛紜未已。”上遂發怒,大詬雲:“爾欲以我為王莽邪!”先是,德林稱父為太尉谘議以取贈官,給事黃門侍郎猗氏陳茂等密奏:“德林父終於校書,妄稱谘議。”上甚銜之。至是,上因子之曰:“公為內史,典朕機密,比不可豫計議者,以公不弘耳,寧自知乎!又罔冒取店,妄加父官,朕實忿之,而未能發,今當以一州相遣耳。”因出為湖州刺史。德林拜謝曰:“臣不敢複望內史令,請但預散參。”上不許,遷懷州刺史而卒。
李圓通,本上微時家奴,有器幹;及為隋公,以圓通及陳茂為參佐,由是信任之。梁國之廢也,上以梁太府卿柳莊為給事黃門侍郎。莊有識度,博學,善辭令,明習典故,雅達政事,上及高熲皆重之。與陳茂同僚,不能降意,茂譖之於上,上稍疏之,出為饒州刺史。
上性猜忌,不悅學,旣任智以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恒令左右覘視內外,有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贓汙,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每於殿庭棰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嚐怒問事揮楚不甚,卽命斬之。尚書左仆射高熲、治書侍禦史柳彧等諫,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廷非決罰之地。”上不納。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上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死。”上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上寵高熲過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內無杖,遂以馬鞭捶殺之,自是殿內複置杖。未幾,怒甚,又於殿廷殺人;兵部侍郎馮基固諫,上不從,竟於殿廷殺之。上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羣臣之不諫者。
五月,乙未,詔曰:“魏末喪亂,軍人權置坊府,南征北伐,居處無定,家無完堵,地罕包桑,朕甚湣之。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罷山東、河南及北方緣邊之地新置軍府。”
六月,辛酉,製民年五十免役收庸。
秋,七月,癸卯,以納言楊素為內史令。
冬,十一月,辛醜,上祀南郊。
江表自東晉已來,刑法疏緩,世族陵駕寒門;平陳之後,牧民者盡更變之。蘇威複作五敎,使民無長幼悉誦之,士民嗟怨。民間複訛言隋欲徙之入關,遠近驚駭。於是婺州汪文進、越州高智慧、蘇州沈玄懀皆舉兵反,自稱天子,署置百官。樂安蔡道人、蔣山李{忄夌}、饒州吳世華、溫州沈孝徹、泉州王國慶、杭州楊寶英、交州李春等皆自稱大都督,攻陷州縣。陳之故境,大抵皆反,大者有眾數萬,小者數千,共相影響,執縣令,或抽其腸,或臠其肉食之,曰:“更能使儂誦五敎邪!”詔以楊素為行軍總管以討之。
左衛將軍龐晃等短高熲於上,上怒,皆黜之,親禮逾密。因謂熲曰:“獨孤公,猶鏡也,每被磨瑩,皎然益明。”初,熲父賓為獨孤信僚佐,賜姓獨孤氏,故上常呼為獨孤而不名。
樂安公元諧,性豪俠,有氣調。少與上同學,甚相愛,及卽位,累曆顯仕。諧好排詆,不能取媚左右。與上柱國王誼善,誼誅,上稍疏忌之。或告諧與從父弟上開府儀同三司滂、臨澤侯田鸞、上儀同三司祁緒等謀反,下有司按驗,奏“諧謀令祁緒勒黨項兵斷巴、蜀。又,諧嚐與滂同謁上,諧私謂滂曰:"我是主人,殿上者賊也。"因令滂望氣,滂曰:"彼雲似蹲狗走鹿,不如我輩有福德雲。"”上大怒,諧、滂、鸞、緒並伏誅。
閏月,己卯,以吏部尚書蘇威為右仆射。六月,乙醜,以荊州總管楊素為納言。
朝野皆稱封禪,秋,七月,丙午,詔曰:“豈可命一將軍除一小國,遐邇注意,便謂太平。以薄德而封名山,用虛言而幹上帝,非朕攸聞。而今而後,言及封禪,宜卽禁絕。”
左衛大將軍廣平王雄,貴寵特盛,與高熲、虞慶則、蘇威稱為四貴。雄寬容下士,朝野傾屬,上惡其得眾,陰忌之,不欲其典兵馬;八月,壬戌,以雄為司空,實奪之權。雄旣無職務,乃杜門不通賓客。
帝踐祚之初,柱國沛公鄭譯請修正雅樂,詔太常卿牛弘、國子祭酒辛彥之、博士何妥等議之,積年不決。譯言:“古樂十二律,旋相為宮,各用七聲,世莫能通。”譯因龜茲人蘇祗婆善琵琶,始得其法,推演為十二均、八十四調,以校太樂所奏,例皆乖越。譯又於七音之外更立一聲,謂之應聲,作書宣示朝廷。與邳公世子蘇夔議累黍定律。
時人以音律久無通者,非譯、夔一朝可定。帝素不悅學,而牛弘不精音律,何妥自恥宿儒反不逮譯等,常欲沮壞其事,乃立議,非十二律旋相為宮及七調,競為異議,各立朋黨;或欲令各造樂,待成,擇其善者而從之。妥恐樂成善惡易見,乃請帝張樂試之,先白帝去:“黃鍾象人君之德。”及奏黃鍾之調,帝曰:“滔滔和雅,甚與我心會。”妥因奏止用黃鍾一宮,不假餘律。帝悅,從之。
時又有樂工萬寶常,妙達鍾律。譯等為黃鍾調成,奏之,帝召問寶常,寶常曰:“此亡國之音也。”帝不悅。寶常請以水尺為律,以調樂器,上從之。寶常造諸樂器,其聲率下鄭譯調二律,損益樂器,不可勝紀。其聲雅淡,不為時人所好,太常善聲者多排毀之。蘇夔尤忌寶常,夔父威方用事,凡言樂者皆附之而短寶常,寶常樂竟為威所抑,寢不行。
及平陳,獲宋、齊舊樂器,並江左樂工,帝令廷奏之,歎曰:“此華夏正聲也。”乃調五音為五夏、二舞、登歌、房內等十四調,賓祭用之。仍詔太常置清商署以掌之。
時天下旣壹,異代器物,皆集樂府。牛弘奏:“中國舊音多在江左,前克荊州得梁樂,今平蔣州又得陳樂。史傳相承以為合古,請加修緝以備雅樂。其後魏之樂及後周所用,雜有邊裔之聲,皆不可用,請悉停之。”冬,十二月,詔弘與許善心、姚察及通直郎虞世基參定雅樂。世基,荔之子也。
己巳,以黃州總管周法尚為永州總管,安集嶺南,給黃州兵三千五百人為帳內,陳桂州刺史錢季卿等皆詣法尚降。定州刺史呂子廓,據山洞,不受命,法尚擊斬之。
以駕部侍郎狄道辛公義為岷州刺史。岷州俗畏疫,一人病疫,合家避之,病者多死。公義命皆輿置己之聽事,暑月,病人或至數百,聽廓皆滿,公義設榻,晝夜處其間,以秩祿具醫藥,身自省問。病者旣愈,乃召其親戚諭之曰:“死生有命,豈能相染!若相染者,吾死久矣。”皆慚謝而去。其後人有病者,爭就使君,其家親戚固留養之,始相慈愛,風俗遂變。後遷牟州刺史,下車,先至獄中露坐,親自驗問。十餘日間,決遣鹹盡,方還聽事受領新訟。事皆立決;若有未盡,必須禁者,公義卽宿聽事,終不還合。或諫曰:“公事有程,使君何自苦!”公義曰:“刺史無德,不能使民無訟,豈可禁人在獄而安寢於家乎!”罪人聞之,鹹自款服。後有訟者,鄉閭父老遽曉之曰:“此小事,何忍勤勞使君!”訟者多兩讓而止。
文帝開皇十年(庚戌,公元五九〇年)
春,正月,乙未,以皇孫昭為河南王,楷為華陽王。昭,廣之子也。
二月,上幸晉陽,命高熲居守。夏,四月,辛酉,至自晉陽。
成安文子李德林,恃其才望,論議好勝,同列多疾之;由是以佐命元功,十年不徙級。德林數與蘇威異議,高熲常助威,奏德林狠戾,上多從威議。上賜德林莊店,使自擇之,德林請逆人高阿那肱衛國縣市店,上許之。及幸晉陽,店人訴稱高氏強奪民田,於內造店賃之。蘇威因奏德林誣罔,妄奏自入,司農卿李圓通等複助之曰:“此店收利如食千戶,請計日追贓。”上自是益惡之。虞慶則等奉使關東巡省,還,皆奏稱“鄉正專理辭訟,黨與愛憎,公行貨賄,不便於民。”上令廢之。德林曰:“茲事臣本以為不可,然置來始爾,複卽停廢,政令不一,朝成暮毀,深非帝王設法之義。臣望陛下自今羣臣於律令輒欲改張,卽以軍法從事;不然者,紛紜未已。”上遂發怒,大詬雲:“爾欲以我為王莽邪!”先是,德林稱父為太尉谘議以取贈官,給事黃門侍郎猗氏陳茂等密奏:“德林父終於校書,妄稱谘議。”上甚銜之。至是,上因子之曰:“公為內史,典朕機密,比不可豫計議者,以公不弘耳,寧自知乎!又罔冒取店,妄加父官,朕實忿之,而未能發,今當以一州相遣耳。”因出為湖州刺史。德林拜謝曰:“臣不敢複望內史令,請但預散參。”上不許,遷懷州刺史而卒。
李圓通,本上微時家奴,有器幹;及為隋公,以圓通及陳茂為參佐,由是信任之。梁國之廢也,上以梁太府卿柳莊為給事黃門侍郎。莊有識度,博學,善辭令,明習典故,雅達政事,上及高熲皆重之。與陳茂同僚,不能降意,茂譖之於上,上稍疏之,出為饒州刺史。
上性猜忌,不悅學,旣任智以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恒令左右覘視內外,有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贓汙,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每於殿庭棰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嚐怒問事揮楚不甚,卽命斬之。尚書左仆射高熲、治書侍禦史柳彧等諫,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廷非決罰之地。”上不納。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上顧謂領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問其狀,元舉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死。”上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後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上寵高熲過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內無杖,遂以馬鞭捶殺之,自是殿內複置杖。未幾,怒甚,又於殿廷殺人;兵部侍郎馮基固諫,上不從,竟於殿廷殺之。上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羣臣之不諫者。
五月,乙未,詔曰:“魏末喪亂,軍人權置坊府,南征北伐,居處無定,家無完堵,地罕包桑,朕甚湣之。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軍府統領,宜依舊式。罷山東、河南及北方緣邊之地新置軍府。”
六月,辛酉,製民年五十免役收庸。
秋,七月,癸卯,以納言楊素為內史令。
冬,十一月,辛醜,上祀南郊。
江表自東晉已來,刑法疏緩,世族陵駕寒門;平陳之後,牧民者盡更變之。蘇威複作五敎,使民無長幼悉誦之,士民嗟怨。民間複訛言隋欲徙之入關,遠近驚駭。於是婺州汪文進、越州高智慧、蘇州沈玄懀皆舉兵反,自稱天子,署置百官。樂安蔡道人、蔣山李{忄夌}、饒州吳世華、溫州沈孝徹、泉州王國慶、杭州楊寶英、交州李春等皆自稱大都督,攻陷州縣。陳之故境,大抵皆反,大者有眾數萬,小者數千,共相影響,執縣令,或抽其腸,或臠其肉食之,曰:“更能使儂誦五敎邪!”詔以楊素為行軍總管以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