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五一三”事件發生之背景
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及其關係研究 作者:孫振玉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獨立後,以巫統居支配地位的同盟政府,肩負著全麵建設自己國家的重要任務,但它一開始就麵臨著許多重大的困難,其中包括如何深入鞏固自己(主要指巫統)初步取得的這一政治上的支配地位,如何改善以農村人口居多數的馬來人的整體落後狀態,如何麵對華人等少數族群對於聯盟政府的文化教育政策的嚴重不滿,以及如何應對反對黨愈來愈具威脅性的政治挑戰等。不僅如此,在將馬來亞進一步擴大到馬來西亞(即將新加坡、砂拉越和北婆羅洲都包括在一個國家政治實體之中)的過程中,還要麵對來自印度尼西亞的“對抗”和菲律賓對北婆羅洲的領土要求,以及新加坡的進入和退出所帶來的一係列問題等。實踐證明,聯盟政府在上述許多重大問題上,都顯示出了自己較強的執政能力,尤其是很好地應對了國際上的挑戰。值得注意的是,在與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的關係處於緊張的關鍵時刻,馬來亞/馬來西亞的族群關係也經受住了嚴峻的考驗。可是,長期積累下來的國內問題尤其是族群問題卻使這一執政能力經受了嚴重考驗,結果是問題不僅沒能得到解決或緩和,相反卻被一再激化,以致最後走入一度嚴重失控的狀態。
一、政治背景:反對黨與反對政治獨立後,以dunku abdul rahman為首的聯盟黨(聯盟在1959年聯合邦大選前一年正式以一個統一政黨的名義注冊)連續取得了幾次大選的勝利,以此進一步鞏固了自己的執政地位。
如,獨立後首次舉行的馬來亞聯合邦議會大選(1959年)中,在總共104個國會議席中,聯盟贏得了74席(巫統52席,馬華公會19席,印度人國大黨3席);1964年首次舉行的馬來西亞聯合邦議會大選中,同樣是在104個國會議席中,再次贏得89席(巫統59席,馬華公會27席,印度人國大黨3席),多出15個席位,巫統和馬華公會都有斬獲,這次大選的勝利與印度尼西亞對馬來西亞建國采取的“對抗”行動有關,它無疑有助於提升馬來西亞人對聯盟黨的信心。無論如何,獨立後兩次大選的獲勝,說明各族群的廣大選民對聯盟黨這個多元族群的政治運作方式的認可、支持與期待,而聯盟本身也因此獲得了極大的鞏固。正是在此背景下,1963年9月16日馬來西亞宣告成立,其國土在原馬來亞的基礎上,又包括了新加坡、砂拉越和北婆羅洲(改名為“沙巴”)。然而,在談判建國過程中,卻受到了來自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的幹擾,當然,這最終都未能阻止馬來西亞建國計劃的成功實施。隻是,新加坡的一度加入和退出(1965年8月9日正式退出馬來西亞聯合邦),對馬來西亞政治發展進程一直到1969年的影響,卻不可以輕易地一筆帶過。
聯盟黨在1964年大選中獲得驕人的政治優勢,在下一屆即1969年大選來臨前卻愈來愈多地受到了來自馬來人和華人兩個陣營的反對黨的威脅。在此期間反對黨的發展勢頭迅猛,也就成了馬來西亞議會民主製政體中一個令人關注的現象。的確,自獨立前以巫統為首的黨派聯盟以及聯盟政府的建立始,被排除在聯盟之外的其他政黨就都被視為政治上的反對黨。反對黨及反對政治的存在,是馬來西亞議會民主製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馬來西亞樂於示人的政治傑作之一。然而,許多政治和社會問題也由此而來,且不說反對派政治人物受到不公正對待甚至迫害事件層出不窮,單單是他們所帶來的各種“麻煩”就令執政黨窮於應對而吃盡苦頭。
迄今為止,在以馬來人為主組成的反對黨中,經常對巫統構成某種威脅的是“泛馬來西亞伊斯蘭黨”( parti iysia,馬來西亞華人稱之為“回教黨”)。該黨原是巫統下麵的一個協會——“泛馬來亞伊斯蘭協會”(the all-micassociation),1955年聯合邦議會部分選舉前成為獨立黨,並改為現名(當時稱“泛馬來伊斯蘭黨”,parti iyu)。
當年,聯盟在52個議席中唯一未能贏得的席位,就為該黨所得,因此,它也最早獲得了“反對先生”(mr opposition)的雅號。該黨後來一個時期的競選業績為:1955年獲得13席,1964年9席。該黨支持憲法中全部有利於馬來人、馬來語和伊斯蘭教的條款,在馬來半島的東海岸和北部諸州中響應者眾,尤其以吉蘭丹為根據地,在這些地區內是巫統的“天然競爭者”。這些州馬來人社會長期相對落後的發展狀況亦有利於該黨執行保守的路線,有利於其打馬來(穆斯林)民族主義和伊斯蘭主義的牌。
華人方麵的反對黨幾乎都有某些共同特征,就是盡管其成員主要來自馬來西亞華人,但卻都以超族群黨的麵目出現,並且.與馬來人反對黨如伊斯蘭黨的擁護者大都在農村不同,其社會群眾基礎主要是在城鎮中。以華人為基礎的最早的反對黨是成立於1954年的“勞工黨”(thebour party),該黨是由此前分散在各州的一些小型勞工組織組合而來的,領導者為英文教育出身的知識分子和工會運動領導人,其支持者則主要是城鎮工人、尤其是小商小販,並在檳城、雪蘭莪和霹靂等州較有影響,1956年12月地方選舉後,獲得喬治市市議會(the george town il)控製權,1959年大選再次贏得6個聯合邦議會席位和13個州議會席位。該黨後來主要受華文教育出身的活動分子掌控,因此支持華文教育。1966年,聯盟政府借口其已被馬來亞**所滲透而將其取締,盡管如此,其影響卻未被完全消除。
人民進步黨(the people''s progress party,原名“霹靂進步黨”/the perak progress party)成立於1952年,它的社會群眾基礎主要在霹靂州華人錫礦所在地——近打(kinda)地區,創建人為來自斯裏蘭卡的一對泰米爾人兄弟,s.p.seenivasagam和d.r.seenivasagam。1954年,該黨在怡保(lpoh)市議會選舉中一度與聯盟合作。d.r.seenivasagam支持華文教育,1956年因為保護被捕華校學生而贏得華人支持,並在1957年怡保議會補選中獲勝。
1958年,他所領導的進步黨更是一舉獲得了怡保市議會的控製權,並一直保持到1974年。
獨立後,馬華公會的“元老派”(陳禎祿為代表)與“少壯派”(林蒼佑為代表)之間發生了嚴重分歧,鬥爭結果,林蒼佑於1958年取代陳禎祿當上了馬華公會的會長,與此同時,馬華公會領導層也就失去了與巫統領導層長期保持的合作基礎,更有甚者,針對1959年大選,林蒼佑提出的增加馬華國會議席以及把華人教育寫入聯盟競選綱領的要求遭到堅決拒絕,所有這些再加上元老派勢力的恢複,迫使林蒼佑於1959年辭去會長職務,並帶領一些人退出馬華,另組“民主聯合黨”(the united democratic party)。
1963年,dato zainal abidin bin haji abas當選為黨主席。由於該黨在1964年選舉中表現很不如意,林蒼佑在民主聯合黨(已解散)原有成員基礎上,聯合原勞工黨人士、職業人士和學術界人士於1968年組建了“馬來西亞民政運動”(簡稱“民政黨”:gerakan rakyat ysian people''s movement),該黨的主要特征是對馬來西亞的族群政治持反對態度,並且致力於以華裔為基礎的政黨間的聯合行動。
新加坡未退出馬來西亞前,其主要政黨人民行動黨(thepeople''s action party)曾參加1964年大選,雖然根據加入馬來西亞時的政治安排,該黨有15個候選人名額,但是,這次大選隻贏得了bangsar選區(這是一個以華人中產階級為主的選區)的席位。新加坡退出馬來西亞後,人民行動黨在馬來西亞境內的黨員另行組織了民主行動黨(the de party)。該黨繼承了人民行動黨在1964年大選中提出的“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口號,主張種族平等,即馬來人和非馬來人都應給予相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並致力於建立自由、民主、社會主義的馬來西亞國。
值得注意的是,在1969年馬來西亞大選前的競選活動中,上述各反對黨都不約而同地把聯盟黨視為主要的競爭對手,因此也組成了自己的競選聯盟(主要是以華人為基礎的反對黨),正是這一安排,後來證明,對聯盟黨以往競選中的優勢地位構成了極大的威脅。與此同時,競選中無論是聯盟黨方麵,還是反對黨方麵,其激烈交鋒的焦點之一,就是馬來西亞麵臨的各式各樣的族群問題,使得一些敏感問題如馬來人的特權及其相對落後的經濟社會狀況,以及華人的華文教育問題等,都成了政治家們大肆炒作的話題,這使得馬來人與華人間長期積壓的不滿情緒變得更加乖戾。“由於反對黨和聯盟黨都毫無顧忌地、毫不負責地把‘種族侮辱’扔來擲去,其結果是種族衝突似乎已到了幾乎無法避免的地步。”
二、經濟社會背景:經濟發展與族群公平(一)經濟發展問題獨立後,馬來亞馮來西亞經濟進入自主發展階段,此前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奉行的是經濟自由發展政策,開放市場,鼓勵競爭,並堅持以出口型經濟作為基本發展方向,以錫的開采和橡膠、油棕等商品作物種植及其產品為出口大宗,將華人、印度人等族群移民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依靠力量(當然各族勞工階層亦是其主要的剝削對象),把殖民地經濟完全融入國際經濟過程,以此建立起了相對完善的馬來亞殖民經濟體係。正是這一體係在獨立之初直到“新經濟政策”實施前,被馬來亞/馬來西亞基本上完全繼承了下來。因此,對華人而言,獨立後仍然在一個時期內能夠得以繼續充當當地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並得以繼續保持自己以往的相對經濟優勢。
獨立後聯盟政府雖然在經濟問題上麵臨著來自馬來人方麵的族群公平問題的壓力,但是,仍舊像殖民地時期一樣,在優先安排經濟發展方麵,以經濟增長為最主要的目標。在為此而製定的馬來亞第一、二個五年計劃(1956-1965)和馬來西亞第一個五年計劃(1966-1970)中,盡管其確立的主要目標除經濟增長外,還有消除族群間的經濟不公平,以及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等,但是,“經濟增長目標仍舊獲得最大的關注,因為人們認為這是實現其他兩大目標的關鍵。而且,這一經濟增長目標,又首要地落在了出口經濟領域,具體而言,就是錫、橡膠、油棕等主要傳統產品出口經濟領域,如以1960年為例,這些基本商品占總出口量的80%以上,其中,橡膠占比重最大,為55.5%,其次是錫,為14%,木材5.4%,石油4%,以及棕油1.7%。
在確立經濟增長為優先發展目標的過程中,聯盟政府曾遇到來自馬來民族主義者的極大阻礙。1955年的巫統選舉備忘錄就反映了他們的許多要求,如要求政府直接介入教育、農業、工商業,以確保馬來人能夠迅速參與國家經濟生活;要求隻有各州所有的合作組織才可以加工、運輸、買賣馬來人的農業產品;同時還要求采取具體措施落實獨立憲法給予馬來人的各種特權,等等。
馬華公會則本著憲法中關於馬來人享受特權時不得損害其他族群利益的精神,力主自由企業,公平競爭,力爭維護華人利益。馬華公會領導人如陳雄信更是利用其出任聯盟政府的工商部長(1957-1959)和財政部長(1959-1974)之有利條件,促使聯盟政府采取有限的經濟幹預和維護馬來人特權政策,而執行一種基本上是以自由經濟為主的經濟發展政策。
獨立後到20世紀60年代末,馬來亞/馬來西亞實現了經濟增長目標,如從1957年到1970年間,國內gdp增長平均高達6%。在此期間,國內的族群就業結構尚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這就使得華人還像以往一樣,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受益者之一。而以英國為首的歐洲資本也仍控製著采礦、園丘經營、進出口、金融等部門,隻是殖民統治的結束,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其經濟控製權的鬆弛,這就更加為華資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機會。“1970年,在新經濟政策的前夕,華人經濟資產占建築部門總固定資產的52.8%,占運輸部門的43.30%,商業部門的30.4%。然而,相對少數的多國外國公司仍在製造、采礦、農業部門中占支配地位。就公司化的工業部門所擁有的固定資產而言,華人在其中占26.2%,外國人則擁有57.2%,可是,馬來人和印度人僅為1%。華人在非公司化固定資產中所占比例超過92%,然而,這部分資產很少,僅占全國固定總資產的12.6%。在公司化的農業部門(主要是橡膠和油棕)中,華人擁有的公頃數比例為25.9%,外國人則擁有70.8%。”根據馬華公會1970年報告,在建築業,在價值rmb100000及以上的工程中,華裔企業占固定資產的88.5%,占產值的84.7%,他們還雇用89.6%的勞動力。在商業部門,華裔企業占批發業交易總額的66%和零售業的81%,並分別雇用62%和76%的勞動力。在製造部門,華裔企業占全麵固定資產的32.5%,外資和馬來人企業分別占51%和0.9%;華裔企業吸納全日製勞工的57%,外資企業為33%;華裔工人占全日製工人的61.3%,馬來人則占28.7%。總之,到20世紀60年代末,馬來西亞的現代商品經濟,還基本上像殖民地時期一樣,為外國資本與華人資本共同壟斷著,馬來等土著的經濟領域則仍舊局限於傳統的農業。
(二)族群公平問題英國殖民統治所遺留下來的族群問題是以一種族群之間存在嚴重畸形的公平體現出來的,這裏所謂的“畸型公平”,是一種建立在政治和經濟嚴重不公平基礎上的所謂“公平”,具體說就是政治上馬來人享有支配地位而其他少數族群絕少政治主動權,這可以視為一種政治不公平;經濟上華人等個別少數族群享有較強的經濟地位而馬來人仍處於落後發展境地,這可以視為一種經濟不公平,正是在這種狀態下,從華人和馬來人各自族群立場上看,亦算是在公平問題上扯平了,亦即在他們的不公平中亦體現著某種“公平”。可是,這種“公平”由於不是建立在各個領域公平基礎上的,所以不是一種正常狀態,更有甚者,這種所謂的“公平”是十分不穩定的,它最終會被政治不公平所打破,這是因為,政治上享有絕對支配權的族群如馬來人,在特定的條件下如獨立後,就是依靠其手中的政治權力改變經濟上於自己的不公平,反過來,政治上絕少主動權的族群如華人,則飽嚐了想要維護以往享有的較強經濟地位卻感到力不從心的無奈,當然,不甘失敗的族群心理,以及求生存和發展的強烈驅動力,又會令其盡力依循經濟規則之自由而開拓發展空間,在失去較強經濟地位的情況下,卻能保住自己絕對經濟利益的增加,而這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被證實是可行的。以上正是馬來西亞獨立以來迄今為止其族群關係發展的一個客觀的過程,如同所有重大的族群問題都與英國殖民統治有關一樣,這個過程實際上在其統治的後期也已經開始了,獨立後到1969年“五一三”事件發生前,聯盟政府自然會繼續推動其發展,隻是在當時強調經濟增長的情況下,在力度和效果上還十分有限而已。
1952年2月,templer將軍出任馬來亞聯合邦最高專員,英國政府在給他的指令中講道:“實現統一的馬來亞國家的理想,不能犧牲任何族群的傳統文化和習俗,但是,在這個理想完全實現前,應該鼓勵和幫助馬來人在這個國家的經濟生活中發揮全麵的作用,這樣才能令當前的經濟不平衡有所扭轉。”到英國殖民統治結束前,在經濟上讓馬來人發揮作用的努力已經開始了:1950年成立的農業工業發展局(the rural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authority,15年後重組為土地信托委員會/the manahrakyat-mara),其下設有技術研究所(the institute oftechnology,1954),後改為工商業與職業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studies,1960);1952年成立了聯邦農業市場局( the federal agriculturalmarketing authority),以改善農產品市場,讓農產品能獲得公平合理的價格;1956年成立了聯邦土地開發局(the federalnd development authority),負責土地開發和安置工程,主要是為馬來人開墾高產橡膠和油棕園(達1600至2000公頃),並安置他們來此耕種。英國殖民政府對於馬來人的最大幫助,莫過於獨立前主持製定的那部令土著人享有政治支配地位和族群特權的憲法。
所以,獨立後聯盟政府就麵臨著落實這些特權的壓力,隻是由於各種原因使之得到有限落實而已。1966年至1970年間,mara工商業與職業研究所為各種工程發放了總值達31 000 000馬幣的4800份貸款,主要給了馬來商業和早期工業人士。該機構還創建公司,生產batik服裝、木薯澱粉、膠丸以及橡膠加工產品;為馬來商人修建店鋪,鼓勵土著做批發商和建築材料承包商;開辦公共汽車公司,到1970年擁有汽車360輛,運輸裏程達2000萬英裏,並把6家機構轉為馬來公司。為推動馬來農村發展,聯盟政府在原有相關部門基礎上,還設立了農業與國家發展部(the nd national development)以及聯邦土地鞏固與複興局(the federal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authority)、小型橡膠業經營者發展局(the rubber industrysmallholders development authority)、土著銀行(bank buanianysia,1969)等。其中,小型橡膠業經營者發展局為這些經營者所提供的基金,主要用於推廣高產抗病橡膠樹。巫統還於1965年和1968年召開土著經濟大會,以探討工商業方麵馬來人發展落後問題。除了經濟方麵,聯盟政府還采取措施改善了馬來人教育,如第一個馬來西亞計劃(1966-1970)實施的結果,農村建立了許多中學,同時,為使農村中的馬來學生能夠到城鎮中學讀書,還為他們在這裏增設了宿舍。這樣,就有四分之三的小學和一半的中學設在了農村。
盡管有上述努力,在1970年以前,馬來人的經濟能力和地位的提升還是非常有限的,如聯邦土地開發局項目實施的結果,從1956年至1973年間,在總數約7065000農業人口中,隻有174000人獲得安置。而且,發展的獲利者大多為巫統的政客們,而這些人在獲得農業開發項目的招標合同後,主要依靠華裔合夥人來完成,自己則成了食利階層。因此,在20世紀60年代出現了所謂的“阿裏一峇峇”(ali-baba)式的工商業聯盟。馬來人的城市化程度仍舊很低,如在1970年,城市總人口中,馬來人隻占280-/0,華人則占580%,印度人為130%。獨立後,華人家庭收入一直保持著遠遠高於馬來人的水平,1957年至1958年高出2.06倍,1960年達到最高為2.72倍,1967年至1968年降為2.45倍,1970年再降為2.29倍。當年,馬來人家庭的貧困麵為65%,華人為26%。在全國公司化資產淨值中,外國資本占63.3%,華人為27.2%,馬來人和印度人則分別為2.4%和1.1%。
三、文化教育背景:多元文化與國家認同馬來亞獨立建國之初,麵對的是一個多元的族群文化環境和一個多元的族群教育體係,就後者而言,除馬來人、華人和印度人都已建立了自己的族群教育體係外,還有一個英國的殖民主義教育體係的存在,然而,就在如何整合這多元文化和多元教育體係而實現國家認同問題上,馬來亞聯合邦的聯盟政府卻秉持了英國殖民統治者遺留下來的族群同化政策,即把文化(教育)同化一馬來化作為實現政治認同一國家認同的根本手段,而無視華人等族群在政治上早已開始自覺認同馬來亞,馬來西亞國家這一現實。
聯盟政府的族群同化政策的核心是通過取消多元教育,實現一元教育即以馬來語為惟一教學媒介語的國民教育,即所謂“一種語言,一個源流”,以最終達到消滅族群語言差別,消滅族群文化個性,來實現馬來化的馬來亞國族馬來西亞族的目的。曆史證明,在三大族群鼎足而立的社會現實環境下,這即使不是一個根本無望,也是一個難度極大的政治理想和目標。它不僅為馬來亞,馬來西亞建國而需凝聚各族製造了極大的麻煩,使得馬來人與非馬來人族群的關係長期處於緊張之中,還使得華人等族群合理發展自己的族群文化教育,忍受著不應有的重重政治壓力。
事實證明,通過獨立前各族間廣泛而艱難的協商,華人等族群已接受了馬來蘇丹代表國家主權,馬來語作為國家語言與官方語言,伊斯蘭教作為國家宗教,甚至馬來人享有特權等種種重大政治安排。但是,另一個同樣重要的現實是,早在獨立前,馬來亞的華人和印度人已經通過自己的努力建立起了龐大的族群教育體係,這參見《馬來西亞華人史新編》,第二冊,表2329頁;the chinese in ysia是他們在馬來亞這個土地上賴以實現族群文化傳承(和增養本族群人才)的根本方式,也是惟一的重要方式,舍此其族群文化就將難保延續下去。馬來亞/馬來西亞聯盟政府的文化教育政策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與華人等族群發生了根本性的對立。毫無疑問,要取消華人等族群教育體係而忽視其成本代價計量是行不通的。
華人在馬來亞辦教育是一種完全體現其高度自覺文化意識的行為。根據有關研究,至晚約在1815年,馬六甲就已有3間華文學校。這完全是一種中國原有的舊式教育。馬來亞華人的現代教育始於20世紀初,是在中國清朝末年維新變法興辦新式教育及其向海外推廣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並受到過維新派著名代表人物康有為以及後來的中國資產階級革命領袖孫中山等的大力推動。20世紀上半葉,隨著馬來亞華人當地認同意識的增加,華文教育規模也越來越大,以致到馬來亞獨立前其體係已基本趨於完善,即有了從小學到中學到大專的完整的教育體係:
1957年,馬來亞已有華人小學1333所,教師8521名,學生342 194名;華人中學60所,教師1060名,學生49536名;早在1951年,新、馬兩地華人就已萌生了創建“馬華大學”的想法,最終,南洋大學於1956年3月在新加坡得以宣告成立。
然而,就是這樣規模龐大事關華裔族群人才培養和文化傳承的教育體係,從英國殖民統治即將結束時開始,其生存已麵臨著嚴重威脅。實際上,早在20世紀20年代,還在現代華文教育發展的早期,不僅沒有得到過英國政府的有力支持,還受到了其所頒布的注冊法令的嚴格控製。1950年,中央教育谘詢委員會(thecentral advisorymittee on education,1949年成立)在其報告中,提出了以一個共同語文(英語)建立一個馬來亞國家的概念,這一明顯帶有殖民主義性質的概念,遭到了馬來人與華人的共同反對。1951年,《巴恩報告書》表明了向馬來人妥協的態度,提出將來的“共同語文”不僅包括英文,也包括馬來文,並明確建議“取消各民族之方言學校”,這導致華人的強烈反對及馬來亞華校教師總會的成立(1951年12月25日)。同年發表的《方吳報告書》則主張各族群都有權保留其語言和文化,因此建議政府承認華校的地位。同一年的兩個報告成了馬來西亞一元教育與多元教育爭吵的先聲。然而,在如何對待華人教育問題上,針對這兩種截然相反的態度,《1952年教育法令》幾乎完全采納了《巴恩報告書》的建議,即以馬來語或英語作為教學媒介語,至於華文和泰米爾文隻可作為一門課程,在至少15名同一年級家長提出申請後才得講授。法令頒布後,馬華公會為團結華裔力量,爭取華文教育權利,專門成立了教育小組,並於1953年與馬來亞聯合邦各州華校董事聯合會(1954年8月22日成立馬來亞華校董事聯合會總會——董總),以及馬來亞華校教師總會(教總)一起,共同組成“馬華公會華文教育中央委員會”,號稱“三大機構”。馬來亞聯合邦立法議會通過的《1954年第67號白皮書》再次肯定了英文和馬來文作為官方語文的共同地位。
1955年,以巫統為首的聯盟政府成立後,站在本地人而不是殖民主義者的立場上來重新研究國民教育問題,為此成立了以教育部長dato'' abdul razak bin hussain為首的委員會,結果形成了《1956年教育委員會報告書》(或稱《拉薩報告書》),並在此基礎上出台了《1957年教育法令》。新法令提出了馬來亞國民教育的“標準小學”和“標準型小學”以及“獨立中學”和“津貼中學”等概念。對於華校而言,這個法令的積極意義在於:第一,教育目標中未列“采用國語(馬來語)為主要的教學媒介語”,而是“以達致一個以馬來文為本邦的國語,同時維護扶助本國境內定居的其他族群的語文和文化。”第二,正式承認了華文小學為馬來亞國民教育體係的一環,即“津貼小學”;第三,承認了華語為華文中學(津貼中學)的主要教學媒介語的地位:“中學生可學習三種語文,或在同一間學校可采用一種以上的語文為教學媒介語”。由於《1957年教育法令》是在馬來亞獨立前夕出台的,此時,政治上標誌三大族群領袖空前合作的聯盟,尚能代表三大族群在教育等一係列問題上相互達致妥協,而馬華公會在本族教育問題上此時也尚能與董教總保持一致,能夠在聯盟內外對巫統形成較強的壓力,因此在把謀求國家獨立當作頭等任務的關鍵時刻,才使得華語作為華校主要教學媒介語、華文小學作為國民教育體係的一環,在有利的環境下作為大原則得以確立。
盡管華人基本上接受了《1957年教育法令》,但該法令並不意味著聯盟政府已放棄一貫立法要使馬來語成為國家惟一教學媒介語的根本原則精神。1959年,聯盟黨再次在全國大選中獲勝,執政地位得繼續鞏固,在此背景下,又相繼出台了《1960年達立報告書》(the talib report of 1960)和《1961年教育法令》(111e1961 education act),提出了“國民小學”和“國民型小學”概念,以取代“標準小學”和《標準型小學》概念,目的是“以符合馬來文的國語地位。”還規定:“為了加強國語的地位,必須確保在每一間非馬來小學都擁有足夠的合格國語教師。”在獨立憲法中,英語繼續保有官方語文的地位,這一帶有殖民統治痕跡的規定,顯然與要馬來語獨占國語地位的要求是不相容的,於是,又有《1967年國語法案》出台,確定馬來語為唯一國家語言,所有馬來西亞境內的英文學校亦從1978年起逐漸改製為國民學校:到1975年所有國民型英文小學改製為國民小學;到1982年“所有預備班至中六班級的國民型英校改製為國民中學。”與此同時,從1978年起取消英文媒介的初級文憑會考(lce),而以馬來文媒介的srp取代;從1980年開始,馬來西亞教育文憑會考(mce)亦被馬來文的spm所取代;從1982年開始,英文的高級學校文憑會考(hsc)為馬來文的stp所取代。
對於華校而言,獨立後在一直承受來自聯盟政府推行國語為惟一教學媒介語的壓力外,還麵臨著各種各樣的其他存在與發展困難。
第一,華文中學改製風波。
早在《1952年教育法令》中就已提出了華人等族群的方言學校改製為國民學校以及在津貼方麵隻扶持國民學校的政策。
《1956年拉薩報告書》進一步提出了“津貼中學”和“獨立中學”的概念。聯盟政府真正啟動華文中學改製進程,是1956年12月27日頒發的《華文中學改為準國民型中學二十條件》,當年就有檳城的鍾靈中學、芙蓉的振華中學和昔加末華僑中學率先改製。但是,這一次改製風波很快就被馬華、董總、教總三大機構暫時壓了下去:華人中學大批改製風波是在《1960年達立報告書》公布之後,該報告書建議,從1962年1月1日起,將停止不接受改製的享受部分資助的學校的津貼。對華人而言,報告書帶來的損失是很嚴重的:一是在1961年下半年,在72間華文中學中,有55間(官方公布的數字是,在總計71間華文中學裏,有54間接受改製.17間成為獨立中學)接受改製,接受改製的中學除華文一科外,其他科目全部改為英文授課;二是,正是從如何對待改製問題開始,馬華公會(對改製持支持態度)與董教總(對改製持堅決反對態度)在華文教育問題上的長期分歧出現了。在這次改製風波中,華校學生曾開展罷課鬥爭,董教總亦竭盡全力冀圖力挽狂瀾於即倒,但終歸無濟於事,最後連教總主席林連玉的公民權都被褫奪,教師注冊證被注銷;教總顧問嚴元章博士亦永遠被禁止入境。
值得注意的是,《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條第二款還授權:
“任何一個時候,隻要教育部長認為某一間國民型小學已適當轉變為國民小學時,他可以直接命令有關學校改製為國民學校。”
華小也曾麵臨改製威脅。
第二,考試媒介語問題。
通過爭取,國民型華文小學和獨立中學雖然得以繼續以華語為主要教學媒介語,但其畢業生在社會出路上卻遇到了嚴重刁難。早在《1957年教育法令》在立法議會審議時,教育部長就解釋道,考試將分為“公眾考試”和“升級考試”兩種,前者為政府機關服務資格考試,隻以官方語文(馬來文或英文)出題及應考。1956年11月,聯合邦政府向所有華文中學發函,要求所有學校須為學生準備報考政府主辦的初級文憑(ice)和聯合邦教育文憑(fmc,後易名為mce)兩個階段的考試。1957年2月24日,董教總和馬華中央教育委員會召開全國教育團體代表大會,決定委任一個15人委員會,授權與政府交涉。當時還發生了讀中文卻被要求考英文的華校學生罷課事件。此時,教育部長才正式澄清,政府主辦的1956年lce考試實為英校而設,並同意為華校生單獨開辦初中(1961年被取消)和高中會考(獨立後改為高中離校文憑.1963年被取消),不過同時又強調,該兩項會考與lce和fmc不具同等地位。《1960年達立報告書》再次建議:為了團結各族人民,中學的所有公共考試,隻能以國語或官方語文的英語出題。
這一項建議最終亦被列入1961年教育法令而得以強力推行。
第三,超齡生與獨中生存問題。
在20世紀50年代,華校尚招收有大量超齡生。華文中學接受改製後,馬上帶來的嚴重問題之一,就是這大批超齡生將被推出校門,勢必為社會造成極大的壓力。這是因為,根據華文中學改製條件之一,即“依照部長所規定之學齡法則計算,凡超齡之兒童各級不得收容,或予以留級;惟法則所準許者,則例外”。另外,由於當時小學升中學考試(1965年該項考試被廢除,小學生畢業後可以直接升人中學),每年要淘汰大約70%的學生。這兩種情況反而為獨立中學的繼續存在和發展創造了條件。除了未接受改製的華文中學外,接受改製的華校同時也兼辦獨立班,亦稱“獨立中學”,專門招收被推出校門的超齡生。所以,改製後的最初幾年,獨立中學在生源方麵亦曾有過幾年“好景”。盡管如此,政府隻管改製,而不惜犧牲大批超齡生的不負責任態度,顯然會加劇華裔族群對其改製意圖的懷疑態度。
第四,董事會職權問題。
馬來亞/馬來西亞的華人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華人自己的力量來支持其存在和發展的,各項管理則由各校自己的董事會負責,這是華校特有的組織。然而,這種自我管理狀態,被《1957年教育法令》打破了。因為法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倘部長有相當的證據,可以相信一間學校之紀律不曾充分維持,或者故意不遵守校董事會或學監之章程,或者不遵守本法令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依本法令而製定之法規條例,或者輔助學校之財源或基金不曾妥為管製時,部長可以指名任命額外校董或學監,其名額由部長決定。這類額外校董或學監,在任何情形下,都得承認其為該校之校董或學監,具有其他校董或學監依法或依章程而具有之相同之職權,且得執行之。”這條法令被華人理解為是“消滅華文教育的先聲。”亦引起華人社會尤其是教育界的嚴重憂慮。
第五,獨立大學與華文高等教育問題。
到獨立前夕,馬來亞華人完全靠自立,已經建立起了從小學到大專的較為完善的華文教育體係,但是,獨立後隨著新加坡最終自為國家,馬來亞/馬來西亞的華人教育體係由於失去了大專這一環節(南洋大學雖已成為新加坡的大學,但仍可以招收馬來西亞華人考生),就變得不完善了。《1967年國語法案》頒布後,教育部長又多次宣布大馬學生赴國外深造要擁有劍橋或馬來西亞教育文憑,並在後者的馬來文試卷中考獲優等成績。這就為華文獨中畢業生到新加坡和中國台灣高等學府繼續學習造成了極大障礙,因而迫使華人考慮在國內建立自己的華文大學。於是,1968年4月14日,各州199個華團的700餘位代表齊聚雪州中華大會堂,共議籌辦華文“獨立大學”事宜,議決成立獨大有限公司,專督籌辦事務,各地州、縣級獨大籌委分會亦紛紛成立,籌款因得廣大華人的支持亦進行得較為順利。然而,恰在獨大問題上,馬華公會與董教總之間再次出現了嚴重分歧和對抗。馬華公會單獨申辦了拉曼學院,因得到聯盟政府的支持,很快於1969年獲準成立。
獨大則在1969年“五一三”事件後被列為敏感問題而被擱淺了。
一、政治背景:反對黨與反對政治獨立後,以dunku abdul rahman為首的聯盟黨(聯盟在1959年聯合邦大選前一年正式以一個統一政黨的名義注冊)連續取得了幾次大選的勝利,以此進一步鞏固了自己的執政地位。
如,獨立後首次舉行的馬來亞聯合邦議會大選(1959年)中,在總共104個國會議席中,聯盟贏得了74席(巫統52席,馬華公會19席,印度人國大黨3席);1964年首次舉行的馬來西亞聯合邦議會大選中,同樣是在104個國會議席中,再次贏得89席(巫統59席,馬華公會27席,印度人國大黨3席),多出15個席位,巫統和馬華公會都有斬獲,這次大選的勝利與印度尼西亞對馬來西亞建國采取的“對抗”行動有關,它無疑有助於提升馬來西亞人對聯盟黨的信心。無論如何,獨立後兩次大選的獲勝,說明各族群的廣大選民對聯盟黨這個多元族群的政治運作方式的認可、支持與期待,而聯盟本身也因此獲得了極大的鞏固。正是在此背景下,1963年9月16日馬來西亞宣告成立,其國土在原馬來亞的基礎上,又包括了新加坡、砂拉越和北婆羅洲(改名為“沙巴”)。然而,在談判建國過程中,卻受到了來自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的幹擾,當然,這最終都未能阻止馬來西亞建國計劃的成功實施。隻是,新加坡的一度加入和退出(1965年8月9日正式退出馬來西亞聯合邦),對馬來西亞政治發展進程一直到1969年的影響,卻不可以輕易地一筆帶過。
聯盟黨在1964年大選中獲得驕人的政治優勢,在下一屆即1969年大選來臨前卻愈來愈多地受到了來自馬來人和華人兩個陣營的反對黨的威脅。在此期間反對黨的發展勢頭迅猛,也就成了馬來西亞議會民主製政體中一個令人關注的現象。的確,自獨立前以巫統為首的黨派聯盟以及聯盟政府的建立始,被排除在聯盟之外的其他政黨就都被視為政治上的反對黨。反對黨及反對政治的存在,是馬來西亞議會民主製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馬來西亞樂於示人的政治傑作之一。然而,許多政治和社會問題也由此而來,且不說反對派政治人物受到不公正對待甚至迫害事件層出不窮,單單是他們所帶來的各種“麻煩”就令執政黨窮於應對而吃盡苦頭。
迄今為止,在以馬來人為主組成的反對黨中,經常對巫統構成某種威脅的是“泛馬來西亞伊斯蘭黨”( parti iysia,馬來西亞華人稱之為“回教黨”)。該黨原是巫統下麵的一個協會——“泛馬來亞伊斯蘭協會”(the all-micassociation),1955年聯合邦議會部分選舉前成為獨立黨,並改為現名(當時稱“泛馬來伊斯蘭黨”,parti iyu)。
當年,聯盟在52個議席中唯一未能贏得的席位,就為該黨所得,因此,它也最早獲得了“反對先生”(mr opposition)的雅號。該黨後來一個時期的競選業績為:1955年獲得13席,1964年9席。該黨支持憲法中全部有利於馬來人、馬來語和伊斯蘭教的條款,在馬來半島的東海岸和北部諸州中響應者眾,尤其以吉蘭丹為根據地,在這些地區內是巫統的“天然競爭者”。這些州馬來人社會長期相對落後的發展狀況亦有利於該黨執行保守的路線,有利於其打馬來(穆斯林)民族主義和伊斯蘭主義的牌。
華人方麵的反對黨幾乎都有某些共同特征,就是盡管其成員主要來自馬來西亞華人,但卻都以超族群黨的麵目出現,並且.與馬來人反對黨如伊斯蘭黨的擁護者大都在農村不同,其社會群眾基礎主要是在城鎮中。以華人為基礎的最早的反對黨是成立於1954年的“勞工黨”(thebour party),該黨是由此前分散在各州的一些小型勞工組織組合而來的,領導者為英文教育出身的知識分子和工會運動領導人,其支持者則主要是城鎮工人、尤其是小商小販,並在檳城、雪蘭莪和霹靂等州較有影響,1956年12月地方選舉後,獲得喬治市市議會(the george town il)控製權,1959年大選再次贏得6個聯合邦議會席位和13個州議會席位。該黨後來主要受華文教育出身的活動分子掌控,因此支持華文教育。1966年,聯盟政府借口其已被馬來亞**所滲透而將其取締,盡管如此,其影響卻未被完全消除。
人民進步黨(the people''s progress party,原名“霹靂進步黨”/the perak progress party)成立於1952年,它的社會群眾基礎主要在霹靂州華人錫礦所在地——近打(kinda)地區,創建人為來自斯裏蘭卡的一對泰米爾人兄弟,s.p.seenivasagam和d.r.seenivasagam。1954年,該黨在怡保(lpoh)市議會選舉中一度與聯盟合作。d.r.seenivasagam支持華文教育,1956年因為保護被捕華校學生而贏得華人支持,並在1957年怡保議會補選中獲勝。
1958年,他所領導的進步黨更是一舉獲得了怡保市議會的控製權,並一直保持到1974年。
獨立後,馬華公會的“元老派”(陳禎祿為代表)與“少壯派”(林蒼佑為代表)之間發生了嚴重分歧,鬥爭結果,林蒼佑於1958年取代陳禎祿當上了馬華公會的會長,與此同時,馬華公會領導層也就失去了與巫統領導層長期保持的合作基礎,更有甚者,針對1959年大選,林蒼佑提出的增加馬華國會議席以及把華人教育寫入聯盟競選綱領的要求遭到堅決拒絕,所有這些再加上元老派勢力的恢複,迫使林蒼佑於1959年辭去會長職務,並帶領一些人退出馬華,另組“民主聯合黨”(the united democratic party)。
1963年,dato zainal abidin bin haji abas當選為黨主席。由於該黨在1964年選舉中表現很不如意,林蒼佑在民主聯合黨(已解散)原有成員基礎上,聯合原勞工黨人士、職業人士和學術界人士於1968年組建了“馬來西亞民政運動”(簡稱“民政黨”:gerakan rakyat ysian people''s movement),該黨的主要特征是對馬來西亞的族群政治持反對態度,並且致力於以華裔為基礎的政黨間的聯合行動。
新加坡未退出馬來西亞前,其主要政黨人民行動黨(thepeople''s action party)曾參加1964年大選,雖然根據加入馬來西亞時的政治安排,該黨有15個候選人名額,但是,這次大選隻贏得了bangsar選區(這是一個以華人中產階級為主的選區)的席位。新加坡退出馬來西亞後,人民行動黨在馬來西亞境內的黨員另行組織了民主行動黨(the de party)。該黨繼承了人民行動黨在1964年大選中提出的“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口號,主張種族平等,即馬來人和非馬來人都應給予相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並致力於建立自由、民主、社會主義的馬來西亞國。
值得注意的是,在1969年馬來西亞大選前的競選活動中,上述各反對黨都不約而同地把聯盟黨視為主要的競爭對手,因此也組成了自己的競選聯盟(主要是以華人為基礎的反對黨),正是這一安排,後來證明,對聯盟黨以往競選中的優勢地位構成了極大的威脅。與此同時,競選中無論是聯盟黨方麵,還是反對黨方麵,其激烈交鋒的焦點之一,就是馬來西亞麵臨的各式各樣的族群問題,使得一些敏感問題如馬來人的特權及其相對落後的經濟社會狀況,以及華人的華文教育問題等,都成了政治家們大肆炒作的話題,這使得馬來人與華人間長期積壓的不滿情緒變得更加乖戾。“由於反對黨和聯盟黨都毫無顧忌地、毫不負責地把‘種族侮辱’扔來擲去,其結果是種族衝突似乎已到了幾乎無法避免的地步。”
二、經濟社會背景:經濟發展與族群公平(一)經濟發展問題獨立後,馬來亞馮來西亞經濟進入自主發展階段,此前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奉行的是經濟自由發展政策,開放市場,鼓勵競爭,並堅持以出口型經濟作為基本發展方向,以錫的開采和橡膠、油棕等商品作物種植及其產品為出口大宗,將華人、印度人等族群移民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依靠力量(當然各族勞工階層亦是其主要的剝削對象),把殖民地經濟完全融入國際經濟過程,以此建立起了相對完善的馬來亞殖民經濟體係。正是這一體係在獨立之初直到“新經濟政策”實施前,被馬來亞/馬來西亞基本上完全繼承了下來。因此,對華人而言,獨立後仍然在一個時期內能夠得以繼續充當當地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並得以繼續保持自己以往的相對經濟優勢。
獨立後聯盟政府雖然在經濟問題上麵臨著來自馬來人方麵的族群公平問題的壓力,但是,仍舊像殖民地時期一樣,在優先安排經濟發展方麵,以經濟增長為最主要的目標。在為此而製定的馬來亞第一、二個五年計劃(1956-1965)和馬來西亞第一個五年計劃(1966-1970)中,盡管其確立的主要目標除經濟增長外,還有消除族群間的經濟不公平,以及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等,但是,“經濟增長目標仍舊獲得最大的關注,因為人們認為這是實現其他兩大目標的關鍵。而且,這一經濟增長目標,又首要地落在了出口經濟領域,具體而言,就是錫、橡膠、油棕等主要傳統產品出口經濟領域,如以1960年為例,這些基本商品占總出口量的80%以上,其中,橡膠占比重最大,為55.5%,其次是錫,為14%,木材5.4%,石油4%,以及棕油1.7%。
在確立經濟增長為優先發展目標的過程中,聯盟政府曾遇到來自馬來民族主義者的極大阻礙。1955年的巫統選舉備忘錄就反映了他們的許多要求,如要求政府直接介入教育、農業、工商業,以確保馬來人能夠迅速參與國家經濟生活;要求隻有各州所有的合作組織才可以加工、運輸、買賣馬來人的農業產品;同時還要求采取具體措施落實獨立憲法給予馬來人的各種特權,等等。
馬華公會則本著憲法中關於馬來人享受特權時不得損害其他族群利益的精神,力主自由企業,公平競爭,力爭維護華人利益。馬華公會領導人如陳雄信更是利用其出任聯盟政府的工商部長(1957-1959)和財政部長(1959-1974)之有利條件,促使聯盟政府采取有限的經濟幹預和維護馬來人特權政策,而執行一種基本上是以自由經濟為主的經濟發展政策。
獨立後到20世紀60年代末,馬來亞/馬來西亞實現了經濟增長目標,如從1957年到1970年間,國內gdp增長平均高達6%。在此期間,國內的族群就業結構尚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這就使得華人還像以往一樣,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受益者之一。而以英國為首的歐洲資本也仍控製著采礦、園丘經營、進出口、金融等部門,隻是殖民統治的結束,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其經濟控製權的鬆弛,這就更加為華資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機會。“1970年,在新經濟政策的前夕,華人經濟資產占建築部門總固定資產的52.8%,占運輸部門的43.30%,商業部門的30.4%。然而,相對少數的多國外國公司仍在製造、采礦、農業部門中占支配地位。就公司化的工業部門所擁有的固定資產而言,華人在其中占26.2%,外國人則擁有57.2%,可是,馬來人和印度人僅為1%。華人在非公司化固定資產中所占比例超過92%,然而,這部分資產很少,僅占全國固定總資產的12.6%。在公司化的農業部門(主要是橡膠和油棕)中,華人擁有的公頃數比例為25.9%,外國人則擁有70.8%。”根據馬華公會1970年報告,在建築業,在價值rmb100000及以上的工程中,華裔企業占固定資產的88.5%,占產值的84.7%,他們還雇用89.6%的勞動力。在商業部門,華裔企業占批發業交易總額的66%和零售業的81%,並分別雇用62%和76%的勞動力。在製造部門,華裔企業占全麵固定資產的32.5%,外資和馬來人企業分別占51%和0.9%;華裔企業吸納全日製勞工的57%,外資企業為33%;華裔工人占全日製工人的61.3%,馬來人則占28.7%。總之,到20世紀60年代末,馬來西亞的現代商品經濟,還基本上像殖民地時期一樣,為外國資本與華人資本共同壟斷著,馬來等土著的經濟領域則仍舊局限於傳統的農業。
(二)族群公平問題英國殖民統治所遺留下來的族群問題是以一種族群之間存在嚴重畸形的公平體現出來的,這裏所謂的“畸型公平”,是一種建立在政治和經濟嚴重不公平基礎上的所謂“公平”,具體說就是政治上馬來人享有支配地位而其他少數族群絕少政治主動權,這可以視為一種政治不公平;經濟上華人等個別少數族群享有較強的經濟地位而馬來人仍處於落後發展境地,這可以視為一種經濟不公平,正是在這種狀態下,從華人和馬來人各自族群立場上看,亦算是在公平問題上扯平了,亦即在他們的不公平中亦體現著某種“公平”。可是,這種“公平”由於不是建立在各個領域公平基礎上的,所以不是一種正常狀態,更有甚者,這種所謂的“公平”是十分不穩定的,它最終會被政治不公平所打破,這是因為,政治上享有絕對支配權的族群如馬來人,在特定的條件下如獨立後,就是依靠其手中的政治權力改變經濟上於自己的不公平,反過來,政治上絕少主動權的族群如華人,則飽嚐了想要維護以往享有的較強經濟地位卻感到力不從心的無奈,當然,不甘失敗的族群心理,以及求生存和發展的強烈驅動力,又會令其盡力依循經濟規則之自由而開拓發展空間,在失去較強經濟地位的情況下,卻能保住自己絕對經濟利益的增加,而這在當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被證實是可行的。以上正是馬來西亞獨立以來迄今為止其族群關係發展的一個客觀的過程,如同所有重大的族群問題都與英國殖民統治有關一樣,這個過程實際上在其統治的後期也已經開始了,獨立後到1969年“五一三”事件發生前,聯盟政府自然會繼續推動其發展,隻是在當時強調經濟增長的情況下,在力度和效果上還十分有限而已。
1952年2月,templer將軍出任馬來亞聯合邦最高專員,英國政府在給他的指令中講道:“實現統一的馬來亞國家的理想,不能犧牲任何族群的傳統文化和習俗,但是,在這個理想完全實現前,應該鼓勵和幫助馬來人在這個國家的經濟生活中發揮全麵的作用,這樣才能令當前的經濟不平衡有所扭轉。”到英國殖民統治結束前,在經濟上讓馬來人發揮作用的努力已經開始了:1950年成立的農業工業發展局(the rural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authority,15年後重組為土地信托委員會/the manahrakyat-mara),其下設有技術研究所(the institute oftechnology,1954),後改為工商業與職業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studies,1960);1952年成立了聯邦農業市場局( the federal agriculturalmarketing authority),以改善農產品市場,讓農產品能獲得公平合理的價格;1956年成立了聯邦土地開發局(the federalnd development authority),負責土地開發和安置工程,主要是為馬來人開墾高產橡膠和油棕園(達1600至2000公頃),並安置他們來此耕種。英國殖民政府對於馬來人的最大幫助,莫過於獨立前主持製定的那部令土著人享有政治支配地位和族群特權的憲法。
所以,獨立後聯盟政府就麵臨著落實這些特權的壓力,隻是由於各種原因使之得到有限落實而已。1966年至1970年間,mara工商業與職業研究所為各種工程發放了總值達31 000 000馬幣的4800份貸款,主要給了馬來商業和早期工業人士。該機構還創建公司,生產batik服裝、木薯澱粉、膠丸以及橡膠加工產品;為馬來商人修建店鋪,鼓勵土著做批發商和建築材料承包商;開辦公共汽車公司,到1970年擁有汽車360輛,運輸裏程達2000萬英裏,並把6家機構轉為馬來公司。為推動馬來農村發展,聯盟政府在原有相關部門基礎上,還設立了農業與國家發展部(the nd national development)以及聯邦土地鞏固與複興局(the federalnd consolidation and rehabilitationauthority)、小型橡膠業經營者發展局(the rubber industrysmallholders development authority)、土著銀行(bank buanianysia,1969)等。其中,小型橡膠業經營者發展局為這些經營者所提供的基金,主要用於推廣高產抗病橡膠樹。巫統還於1965年和1968年召開土著經濟大會,以探討工商業方麵馬來人發展落後問題。除了經濟方麵,聯盟政府還采取措施改善了馬來人教育,如第一個馬來西亞計劃(1966-1970)實施的結果,農村建立了許多中學,同時,為使農村中的馬來學生能夠到城鎮中學讀書,還為他們在這裏增設了宿舍。這樣,就有四分之三的小學和一半的中學設在了農村。
盡管有上述努力,在1970年以前,馬來人的經濟能力和地位的提升還是非常有限的,如聯邦土地開發局項目實施的結果,從1956年至1973年間,在總數約7065000農業人口中,隻有174000人獲得安置。而且,發展的獲利者大多為巫統的政客們,而這些人在獲得農業開發項目的招標合同後,主要依靠華裔合夥人來完成,自己則成了食利階層。因此,在20世紀60年代出現了所謂的“阿裏一峇峇”(ali-baba)式的工商業聯盟。馬來人的城市化程度仍舊很低,如在1970年,城市總人口中,馬來人隻占280-/0,華人則占580%,印度人為130%。獨立後,華人家庭收入一直保持著遠遠高於馬來人的水平,1957年至1958年高出2.06倍,1960年達到最高為2.72倍,1967年至1968年降為2.45倍,1970年再降為2.29倍。當年,馬來人家庭的貧困麵為65%,華人為26%。在全國公司化資產淨值中,外國資本占63.3%,華人為27.2%,馬來人和印度人則分別為2.4%和1.1%。
三、文化教育背景:多元文化與國家認同馬來亞獨立建國之初,麵對的是一個多元的族群文化環境和一個多元的族群教育體係,就後者而言,除馬來人、華人和印度人都已建立了自己的族群教育體係外,還有一個英國的殖民主義教育體係的存在,然而,就在如何整合這多元文化和多元教育體係而實現國家認同問題上,馬來亞聯合邦的聯盟政府卻秉持了英國殖民統治者遺留下來的族群同化政策,即把文化(教育)同化一馬來化作為實現政治認同一國家認同的根本手段,而無視華人等族群在政治上早已開始自覺認同馬來亞,馬來西亞國家這一現實。
聯盟政府的族群同化政策的核心是通過取消多元教育,實現一元教育即以馬來語為惟一教學媒介語的國民教育,即所謂“一種語言,一個源流”,以最終達到消滅族群語言差別,消滅族群文化個性,來實現馬來化的馬來亞國族馬來西亞族的目的。曆史證明,在三大族群鼎足而立的社會現實環境下,這即使不是一個根本無望,也是一個難度極大的政治理想和目標。它不僅為馬來亞,馬來西亞建國而需凝聚各族製造了極大的麻煩,使得馬來人與非馬來人族群的關係長期處於緊張之中,還使得華人等族群合理發展自己的族群文化教育,忍受著不應有的重重政治壓力。
事實證明,通過獨立前各族間廣泛而艱難的協商,華人等族群已接受了馬來蘇丹代表國家主權,馬來語作為國家語言與官方語言,伊斯蘭教作為國家宗教,甚至馬來人享有特權等種種重大政治安排。但是,另一個同樣重要的現實是,早在獨立前,馬來亞的華人和印度人已經通過自己的努力建立起了龐大的族群教育體係,這參見《馬來西亞華人史新編》,第二冊,表2329頁;the chinese in ysia是他們在馬來亞這個土地上賴以實現族群文化傳承(和增養本族群人才)的根本方式,也是惟一的重要方式,舍此其族群文化就將難保延續下去。馬來亞/馬來西亞聯盟政府的文化教育政策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與華人等族群發生了根本性的對立。毫無疑問,要取消華人等族群教育體係而忽視其成本代價計量是行不通的。
華人在馬來亞辦教育是一種完全體現其高度自覺文化意識的行為。根據有關研究,至晚約在1815年,馬六甲就已有3間華文學校。這完全是一種中國原有的舊式教育。馬來亞華人的現代教育始於20世紀初,是在中國清朝末年維新變法興辦新式教育及其向海外推廣的直接影響下發展起來的,並受到過維新派著名代表人物康有為以及後來的中國資產階級革命領袖孫中山等的大力推動。20世紀上半葉,隨著馬來亞華人當地認同意識的增加,華文教育規模也越來越大,以致到馬來亞獨立前其體係已基本趨於完善,即有了從小學到中學到大專的完整的教育體係:
1957年,馬來亞已有華人小學1333所,教師8521名,學生342 194名;華人中學60所,教師1060名,學生49536名;早在1951年,新、馬兩地華人就已萌生了創建“馬華大學”的想法,最終,南洋大學於1956年3月在新加坡得以宣告成立。
然而,就是這樣規模龐大事關華裔族群人才培養和文化傳承的教育體係,從英國殖民統治即將結束時開始,其生存已麵臨著嚴重威脅。實際上,早在20世紀20年代,還在現代華文教育發展的早期,不僅沒有得到過英國政府的有力支持,還受到了其所頒布的注冊法令的嚴格控製。1950年,中央教育谘詢委員會(thecentral advisorymittee on education,1949年成立)在其報告中,提出了以一個共同語文(英語)建立一個馬來亞國家的概念,這一明顯帶有殖民主義性質的概念,遭到了馬來人與華人的共同反對。1951年,《巴恩報告書》表明了向馬來人妥協的態度,提出將來的“共同語文”不僅包括英文,也包括馬來文,並明確建議“取消各民族之方言學校”,這導致華人的強烈反對及馬來亞華校教師總會的成立(1951年12月25日)。同年發表的《方吳報告書》則主張各族群都有權保留其語言和文化,因此建議政府承認華校的地位。同一年的兩個報告成了馬來西亞一元教育與多元教育爭吵的先聲。然而,在如何對待華人教育問題上,針對這兩種截然相反的態度,《1952年教育法令》幾乎完全采納了《巴恩報告書》的建議,即以馬來語或英語作為教學媒介語,至於華文和泰米爾文隻可作為一門課程,在至少15名同一年級家長提出申請後才得講授。法令頒布後,馬華公會為團結華裔力量,爭取華文教育權利,專門成立了教育小組,並於1953年與馬來亞聯合邦各州華校董事聯合會(1954年8月22日成立馬來亞華校董事聯合會總會——董總),以及馬來亞華校教師總會(教總)一起,共同組成“馬華公會華文教育中央委員會”,號稱“三大機構”。馬來亞聯合邦立法議會通過的《1954年第67號白皮書》再次肯定了英文和馬來文作為官方語文的共同地位。
1955年,以巫統為首的聯盟政府成立後,站在本地人而不是殖民主義者的立場上來重新研究國民教育問題,為此成立了以教育部長dato'' abdul razak bin hussain為首的委員會,結果形成了《1956年教育委員會報告書》(或稱《拉薩報告書》),並在此基礎上出台了《1957年教育法令》。新法令提出了馬來亞國民教育的“標準小學”和“標準型小學”以及“獨立中學”和“津貼中學”等概念。對於華校而言,這個法令的積極意義在於:第一,教育目標中未列“采用國語(馬來語)為主要的教學媒介語”,而是“以達致一個以馬來文為本邦的國語,同時維護扶助本國境內定居的其他族群的語文和文化。”第二,正式承認了華文小學為馬來亞國民教育體係的一環,即“津貼小學”;第三,承認了華語為華文中學(津貼中學)的主要教學媒介語的地位:“中學生可學習三種語文,或在同一間學校可采用一種以上的語文為教學媒介語”。由於《1957年教育法令》是在馬來亞獨立前夕出台的,此時,政治上標誌三大族群領袖空前合作的聯盟,尚能代表三大族群在教育等一係列問題上相互達致妥協,而馬華公會在本族教育問題上此時也尚能與董教總保持一致,能夠在聯盟內外對巫統形成較強的壓力,因此在把謀求國家獨立當作頭等任務的關鍵時刻,才使得華語作為華校主要教學媒介語、華文小學作為國民教育體係的一環,在有利的環境下作為大原則得以確立。
盡管華人基本上接受了《1957年教育法令》,但該法令並不意味著聯盟政府已放棄一貫立法要使馬來語成為國家惟一教學媒介語的根本原則精神。1959年,聯盟黨再次在全國大選中獲勝,執政地位得繼續鞏固,在此背景下,又相繼出台了《1960年達立報告書》(the talib report of 1960)和《1961年教育法令》(111e1961 education act),提出了“國民小學”和“國民型小學”概念,以取代“標準小學”和《標準型小學》概念,目的是“以符合馬來文的國語地位。”還規定:“為了加強國語的地位,必須確保在每一間非馬來小學都擁有足夠的合格國語教師。”在獨立憲法中,英語繼續保有官方語文的地位,這一帶有殖民統治痕跡的規定,顯然與要馬來語獨占國語地位的要求是不相容的,於是,又有《1967年國語法案》出台,確定馬來語為唯一國家語言,所有馬來西亞境內的英文學校亦從1978年起逐漸改製為國民學校:到1975年所有國民型英文小學改製為國民小學;到1982年“所有預備班至中六班級的國民型英校改製為國民中學。”與此同時,從1978年起取消英文媒介的初級文憑會考(lce),而以馬來文媒介的srp取代;從1980年開始,馬來西亞教育文憑會考(mce)亦被馬來文的spm所取代;從1982年開始,英文的高級學校文憑會考(hsc)為馬來文的stp所取代。
對於華校而言,獨立後在一直承受來自聯盟政府推行國語為惟一教學媒介語的壓力外,還麵臨著各種各樣的其他存在與發展困難。
第一,華文中學改製風波。
早在《1952年教育法令》中就已提出了華人等族群的方言學校改製為國民學校以及在津貼方麵隻扶持國民學校的政策。
《1956年拉薩報告書》進一步提出了“津貼中學”和“獨立中學”的概念。聯盟政府真正啟動華文中學改製進程,是1956年12月27日頒發的《華文中學改為準國民型中學二十條件》,當年就有檳城的鍾靈中學、芙蓉的振華中學和昔加末華僑中學率先改製。但是,這一次改製風波很快就被馬華、董總、教總三大機構暫時壓了下去:華人中學大批改製風波是在《1960年達立報告書》公布之後,該報告書建議,從1962年1月1日起,將停止不接受改製的享受部分資助的學校的津貼。對華人而言,報告書帶來的損失是很嚴重的:一是在1961年下半年,在72間華文中學中,有55間(官方公布的數字是,在總計71間華文中學裏,有54間接受改製.17間成為獨立中學)接受改製,接受改製的中學除華文一科外,其他科目全部改為英文授課;二是,正是從如何對待改製問題開始,馬華公會(對改製持支持態度)與董教總(對改製持堅決反對態度)在華文教育問題上的長期分歧出現了。在這次改製風波中,華校學生曾開展罷課鬥爭,董教總亦竭盡全力冀圖力挽狂瀾於即倒,但終歸無濟於事,最後連教總主席林連玉的公民權都被褫奪,教師注冊證被注銷;教總顧問嚴元章博士亦永遠被禁止入境。
值得注意的是,《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條第二款還授權:
“任何一個時候,隻要教育部長認為某一間國民型小學已適當轉變為國民小學時,他可以直接命令有關學校改製為國民學校。”
華小也曾麵臨改製威脅。
第二,考試媒介語問題。
通過爭取,國民型華文小學和獨立中學雖然得以繼續以華語為主要教學媒介語,但其畢業生在社會出路上卻遇到了嚴重刁難。早在《1957年教育法令》在立法議會審議時,教育部長就解釋道,考試將分為“公眾考試”和“升級考試”兩種,前者為政府機關服務資格考試,隻以官方語文(馬來文或英文)出題及應考。1956年11月,聯合邦政府向所有華文中學發函,要求所有學校須為學生準備報考政府主辦的初級文憑(ice)和聯合邦教育文憑(fmc,後易名為mce)兩個階段的考試。1957年2月24日,董教總和馬華中央教育委員會召開全國教育團體代表大會,決定委任一個15人委員會,授權與政府交涉。當時還發生了讀中文卻被要求考英文的華校學生罷課事件。此時,教育部長才正式澄清,政府主辦的1956年lce考試實為英校而設,並同意為華校生單獨開辦初中(1961年被取消)和高中會考(獨立後改為高中離校文憑.1963年被取消),不過同時又強調,該兩項會考與lce和fmc不具同等地位。《1960年達立報告書》再次建議:為了團結各族人民,中學的所有公共考試,隻能以國語或官方語文的英語出題。
這一項建議最終亦被列入1961年教育法令而得以強力推行。
第三,超齡生與獨中生存問題。
在20世紀50年代,華校尚招收有大量超齡生。華文中學接受改製後,馬上帶來的嚴重問題之一,就是這大批超齡生將被推出校門,勢必為社會造成極大的壓力。這是因為,根據華文中學改製條件之一,即“依照部長所規定之學齡法則計算,凡超齡之兒童各級不得收容,或予以留級;惟法則所準許者,則例外”。另外,由於當時小學升中學考試(1965年該項考試被廢除,小學生畢業後可以直接升人中學),每年要淘汰大約70%的學生。這兩種情況反而為獨立中學的繼續存在和發展創造了條件。除了未接受改製的華文中學外,接受改製的華校同時也兼辦獨立班,亦稱“獨立中學”,專門招收被推出校門的超齡生。所以,改製後的最初幾年,獨立中學在生源方麵亦曾有過幾年“好景”。盡管如此,政府隻管改製,而不惜犧牲大批超齡生的不負責任態度,顯然會加劇華裔族群對其改製意圖的懷疑態度。
第四,董事會職權問題。
馬來亞/馬來西亞的華人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華人自己的力量來支持其存在和發展的,各項管理則由各校自己的董事會負責,這是華校特有的組織。然而,這種自我管理狀態,被《1957年教育法令》打破了。因為法令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倘部長有相當的證據,可以相信一間學校之紀律不曾充分維持,或者故意不遵守校董事會或學監之章程,或者不遵守本法令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依本法令而製定之法規條例,或者輔助學校之財源或基金不曾妥為管製時,部長可以指名任命額外校董或學監,其名額由部長決定。這類額外校董或學監,在任何情形下,都得承認其為該校之校董或學監,具有其他校董或學監依法或依章程而具有之相同之職權,且得執行之。”這條法令被華人理解為是“消滅華文教育的先聲。”亦引起華人社會尤其是教育界的嚴重憂慮。
第五,獨立大學與華文高等教育問題。
到獨立前夕,馬來亞華人完全靠自立,已經建立起了從小學到大專的較為完善的華文教育體係,但是,獨立後隨著新加坡最終自為國家,馬來亞/馬來西亞的華人教育體係由於失去了大專這一環節(南洋大學雖已成為新加坡的大學,但仍可以招收馬來西亞華人考生),就變得不完善了。《1967年國語法案》頒布後,教育部長又多次宣布大馬學生赴國外深造要擁有劍橋或馬來西亞教育文憑,並在後者的馬來文試卷中考獲優等成績。這就為華文獨中畢業生到新加坡和中國台灣高等學府繼續學習造成了極大障礙,因而迫使華人考慮在國內建立自己的華文大學。於是,1968年4月14日,各州199個華團的700餘位代表齊聚雪州中華大會堂,共議籌辦華文“獨立大學”事宜,議決成立獨大有限公司,專督籌辦事務,各地州、縣級獨大籌委分會亦紛紛成立,籌款因得廣大華人的支持亦進行得較為順利。然而,恰在獨大問題上,馬華公會與董教總之間再次出現了嚴重分歧和對抗。馬華公會單獨申辦了拉曼學院,因得到聯盟政府的支持,很快於1969年獲準成立。
獨大則在1969年“五一三”事件後被列為敏感問題而被擱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