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五一三”事件的過程及影響
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及其關係研究 作者:孫振玉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馬來西亞獨立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麵都在殖民時期的基礎上繼續向前發展,或者說,是在英國殖民政府為其獨立所做的一切安排基礎上繼續向前發展。所謂獨立,也無非是宣布國家主權和政權移交,至於剩下的種種去殖民化(decolonisation)任務,如在文化上把英語非官方語言化,在經濟上降低歐洲資本在國內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影響等,卻已不是當務之急。這樣,馬來亞,馬來西亞社會,整體上看來,仍像是在沿著殖民統治時期的慣性繼續維持其相對發展和繁榮的局麵。可是,另一方麵,殖民統治時期所遺留並曾被激化過的族群問題,這期間不僅無望獲得解決一實際上亦幾乎沒有獲得任何解決,而是隨著某些新的發展勢態的出現,獲得了更大的積壓,隻不過族群間因此而引起的各種怨憤情緒尚能處於掌控之下(或者在政治民主過程中得到過一定程度的釋放)而已,所以,以馬來人和華人為主的國內族群關係,總體而言,還基本上長期保持在一個相對平靜的水平。這種狀態自然有其十分危險的一麵,因為任何嚴重的偶發事件,都可能會將其激化,使之在人們來不及反應的情況下一下子變得失控。這正是1969年“五一三”事件發生前的狀況。
一、導火索:1969年大選與種族課題被炒作1969年全國和地方選舉,由於反對黨陣營的相對龐大和出現了某種聯合趨勢(主要指以華裔族群為基礎的反對黨),使聯盟黨麵臨著前所未有的威脅和壓力。在大選前的競選活動中,各黨派諸多不負責任的表現中,就包括對國內族群問題的炒作,當然這與馬來亞/馬來西亞的族群政治是一致的,同時也恰恰反映了大選前夕國內族群問題突出的實際情況,而所有重要的族群問題,如馬來人的特權、馬來人的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後、華人的語言和教育諸問題,最終又無不與政治問題相關,或本身就是政治問題的一部分。對於華人等非土著族群而言,獨立後他們在馬來亞/馬來西亞遇到的各種問題,歸結起來都與國家認同——馬來化的國家認同這一政治問題有關。
參加1969年大選前競選活動的反對黨,主要有泛馬來西亞伊斯蘭黨、民主行動黨、民政黨和人民進步黨。其中,泛馬來西亞伊斯蘭黨主要是跟巫統競爭馬來人及其地區的選票,其餘反對黨則與馬華公會競爭華人及其地區的選票。競選中,聯盟黨涉及的種族課題仍是為馬來人的特權做辯護,在其競選宣言中,指出馬來人擁有政治權,華人和印度人擁有經濟權,隻要他們本著完全的善意和諒解,兩相結合,就會為國家帶來和平、和諧與繁榮。巫統還針對伊斯蘭黨對其偏向華人,出賣國家和馬來人給華人的指控,批評該黨自1959年主政吉蘭丹以來,在州的經濟發展方麵毫無建樹,並以牙還牙,指責伊斯蘭黨與非法的馬來亞**和新加坡的人民行動黨有聯係,並接受後者的基金。這導致新加坡政府的公開否認。伊斯蘭黨則指責巫統從美國中央情報局獲得基金,但也立即被否認。伊斯蘭黨還在競選中明確聲明,如果能夠執政,就要把馬來西亞建成一個伊斯蘭國,並修改憲法,使之更馬來化,而不是馬來西亞化,它的口號是:種族( bangsa)、宗教(ugayu)。
其餘三個反對黨雖都聲稱自己為非族基黨,是代表多元族群的,但其成員卻主要以華人為主,競選中也都把其矛頭指向馬華公會。民主行動黨反對種族霸權,主張建立一個多元種族、多元語言、多元宗教的馬來西亞社會,其競選宣言是“實現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towards a ysia),這就是所謂的“setapak原則聲明”。聯盟黨抨擊該黨為反馬來人特權的族群黨,是偽裝的人民行動黨。民政黨是在“平等、公平、機會均等、我們的目標”口號下投入競選運動的,具體目的是不使聯盟黨獲得議會三分之二席位,以“再次破壞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和保障”。該黨在接受馬來語作為國家語言的地位和政策的基礎上,主張“合法使用所有語言”,支持保留華文和淡米爾文中學,建立大學,令馬來人、華人、印度人等能接受高等教育。該黨受到了聯盟黨的有關**的指責。人民進步黨的競選口號是“馬來西亞是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該黨在1955年大選時,曾支持馬來人特權,但此次競選中卻改而對之持反對態度,主張多元語言,華語和淡米爾語應為官方語言,因此,在三個反對黨中,最具華人傾向。在競選活動中,為了不分散選票,三個反對黨還組成競選同盟,“這一策略非常有效,它予聯盟黨以沉重打擊。”
馬來西亞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和不公平現象,長期以來一直是維護和發展該國和諧族群關係的很大消極因素,由此而導致的馬來人和華人之間的矛盾和對立,可謂無時無處不在,雖然平時一般不會被激化,但卻難逃選戰競爭中被各政黨利用的命運,1969年大選就是這樣一種情況。從當時的情況看,聯盟黨和反對黨激烈競爭的結果,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族群問題實際上遭到了無原則地誇大和渲染,族群關係亦因此變得愈來愈緊張。
不幸的是,就在大選前不久(4月)發生的一起巫統一名彭亨州成員被害事件,更加使得這種緊張狀態幾乎達到了爆發程度。馬來亞勞工黨被認為與這一事件有關,10天後,其一名成員在吉隆坡因拒捕被警察開槍打死。大選前一天,勞工黨為這名成員舉行了大規模的安葬儀式,參加儀式及示威遊行者達上萬人之多,人們唱著《東方紅》,舉著**像,打著紅旗,對路旁的馬來人觀眾宣泄憤怒情緒。不過這一天最終沒有失控而導致騷亂。
1969年5月10日大選投票照常進行,結果對聯盟黨而言,不啻一場沉重打擊,反對黨卻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勝利。聯盟黨雖保住了聯合邦議會中的多數席位,但卻由1964年的89席降為66席,獲得的選民票數比例亦相應地從58.4%降為48.5%。聯盟黨在州議會選舉中也同樣嚐到了苦果。在馬來選民占多數地區,泛馬來亞伊斯蘭黨保持了對吉蘭丹的控製權,民主行動黨或民政黨亦有一位華人候選人獲勝,更嚴重的是,許多華人選票這次未投給馬華公會,使其在33個競爭席位中隻獲得13席。聯盟黨在檳城也輸給了民政黨,在其派出的24名候選人中,僅有4人獲勝,民政黨則有16位候選人勝出,民主行動黨獲3席,另一反對黨獲1席。在擁有大型華人選區的雪蘭莪和霹靂這兩個經濟大州,聯盟黨亦未能取得多數地位:民政黨(贏得4席)和民主行動黨(贏得9席)在雪蘭莪選戰中大獲成功;人民行動黨(贏得12席)、民主行動黨(贏得6席)和民政黨(贏得2席)整整贏得霹靂40個席位的一半,聯盟黨獲得19席。印度國大黨在1964年大選中曾獲得3個席位,這次大選亦減少了一位,為2席。因此,使聯盟黨未能在聯合邦議會中獲得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席,這是順利修改憲法所必需的執政黨的席位要求。
總之,1969年馬來西亞大選的結果,顯示了聯盟黨一貫以來保持的政治統治優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機,這不僅是指選戰失利本身,更意味它將在議會中麵臨著一個較強大的華裔反對黨(盡管理論上他們本身並不是華基黨派)的對抗,同樣地,選舉的結果也意味著馬來西亞的族群政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機,這就是族群間的政治協商不僅未能有效地解決國內的各種族群問題,相反,正如後來的事實所證明的,它實際上正在麵臨著一個種族騷亂時刻的到來。當然,這並不是說馬來西亞族群政治協商這個政治形式本身出了問題,而是因為當巫統這個馬來人政黨在聯盟黨內占支配地位的情況下,當這種協商本身不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時候,它就無法公平地照顧到所有族群的利益和要求,甚至在一些重要問題上無視或根本不會或難以顧及非馬來人族群的不滿和感受,任憑其被歧視、被傷害的感覺滋生蔓延,以致在選戰中被肆意利用,最終使族群間的緊張關係處於一觸即發的態勢。
二、“五一三”事件經過取得1969年大選勝利的反對黨中,盡管有馬來人的泛馬來亞伊斯蘭黨的存在,但是,這場勝利在當時實際上被理解為華人反對黨的勝利。相反,聯盟黨的失利,盡管其成員黨中亦有代表華人的馬華公會,以及代表印度人的印度人國大黨的存在,但是,這一失利更容易被理解為作為馬來人執政黨的巫統的失利。就是說,1969年大選的結果,完全在族群對立的角度上被詮解了,甚至被有意地利用了,這就是為什麽正常的政治選舉最後卻演變出了一場大規模的族群衝突的直接原因之所在。
1969年大選結束後,人們在選戰中被激發起來的亢奮情緒並沒有隨之而平靜下來,反而因為也許是出人預料的選擇結果,使之變得更加緊張不安。最緊張的當然是聯盟黨,尤其是在其中占支配地位的巫統。所以,在選舉結果逐漸被披露後,該黨領袖們就趕緊聚集在一起,以圖對選舉後的政治形勢做出及時反應。然而,此時黨內出現的一些要求表明了右傾化的發展跡象,其中包括組建一個更加馬來化的內閣,即要馬來人接管原來由馬華公會代表擔任的工商和財政等部職權。而被認為是支持華人的巫統的領袖tunku abdul rahman(尤其批評他在製定並通過《1967年國語法案》未能對華人采取足夠強硬的立場)則成了被批判的對象,地位和影響力受到了極大的影響,這表明聯盟黨內、巫統內部都引發了新的危機。
至於反對黨方麵,則出現了更加過激的行為,這就是在選舉後的第二、三兩天,即5月11日和12日,由民主行動黨和民政黨在吉隆坡組織了一場“勝利遊行”,而且,其有些活動事前並未征得警察部門的同意。兩黨的一些支持者還來到雪蘭莪州務大臣(menteri besar)、巫統雪蘭莪分支機構主席dato harun bin idris的住處,要求他辭職,理由是他已不再是州務大臣。遊行隊伍路經吉隆坡當時有3萬居民的最大的馬來人居住區kampung bahru時,還發生了一些不當行為,宣泄了不好的情緒。
與反對黨的活動針鋒相對,5月13日晚,巫統的支持者也到雪蘭莪州務大臣住處外聚集,以示對抗,導致馬來人與華人之間衝突,隨後在吉隆坡的其他一些地區亦發生了騷亂,殺人、搶劫、縱火的事都有發生。很快,僅靠警察已無力控製局麵,直至動用軍隊,並於當晚8時宣布宵禁。14日,一些地方的槍擊時有發生,人數達幾百人的馬來人和華人群體出現在街上,相互之間展開血鬥。流血事件一直持續到15日,衝突事件在後來的兩個月內亦時有發生。根據官方統計,這次騷亂共導致196人死亡,409人受傷,據說實際人數可能會更高,且多數都是華人。吉隆坡約有6000戶居民的房屋和財產遭毀壞,也是華人受損者居多。
鑒於局勢失控,14日,國家元首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憲法和立法議會被終止,原定沙巴和砂拉越的選舉也被不定期地推遲。兩天後,tunku abdul rahman成立了由10人組成並以副首相tun abdul razak為首的全國行動委員會,負責緊急時期的行政事務。同時還任命了一個新內閣,其地位高於行動委員會,tunku abdul rahman仍充任首相,控製著整個國家,行動委員會須向他負責。然而,就在這個關鍵時刻,尤其對華人來說其利益和要求更需要得到維護的關鍵時刻,以陳雄信為首的馬華公會卻於5月13日騷亂全麵爆發之前,負氣宣布不再參加新政府,盡管為了使聯盟保持多數地位仍留在其中,原因是馬華已失去了華裔選民的信任。不過,5月20日,還是有3名馬華成員加入了緊急時期的內閣。
1969年“五一三”事件之發生,自聯盟政府成立以來並不是一個孤立事件,但卻是最嚴重的一次,因此也就成了當代馬來西亞史(當然也是馬來人與華人關係史)的一個重要的分水嶺。這之前曾發生在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族群衝突事件,如1959年5月發生的pangkor島事件、1964年7月發生的bukit mertajam區事件、7月和9月發生的新加坡事件、1965年早期發生的吉隆坡事件以及1967年11月和1969年4月發生的檳城事件等。這些事件多數集中發生在1964年至1969年的兩屆大選之間,說明這期間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關係是在一種較為緊張的狀態中度過的。
三、善後:緊急狀態(非常時期20個月)
從19世紀後半葉開始來到馬來西亞的華人,除了那些進入馬來人地區或在馬來人中經商的人外,一般都與馬來人分開居住,而且也大都從事著與馬來人不同的經濟活動,所以,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相互交流一般不是很普遍,相反,他們之間的心理上的相互疏遠、猜忌或不信任,卻是自然存在的。就那些居住在馬來人中間的華商而言,即使他們的人數並不是很多,但是,由於一般都與馬來人之間保持著一種貨幣借貸關係,這不僅給馬來人留下了剝削者的形象,還更讓他們對富裕的華人與貧窮的馬來人之間的差別有著更直接的體驗,亦無形中造成了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疏遠狀態。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從20世紀上半葉開始,隨著馬來人族群意識的覺醒與華人本土意識的增加,尤其受一係列問題如馬來人的保留地問題、華人的公民權問題、直至後來的馬來人的主權和特權、馬來語作為國家語言、伊斯蘭教作為國家宗教、華文教育以及馬來人貧困等問題的影響,兩族間的積怨愈來愈深,並在日本占領期間變得愈加嚴重,以致日本投降後發生了兩族間的許多流血衝突。不過,馬來亞的族群政治形成以後,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矛盾和對立,在一個時期內似乎得到了很大的緩解,這使他們共同贏來了馬來亞的獨立,那些影響兩族關係未來發展的重大政治安排,也是在這種情況下,在相互協商和妥協的基礎上達成的。隻是,凝結為獨立憲法的這些安排,由於突出地強調了馬來人的地位和權利,再加上聯盟政府為了達致國家認同而不惜推行文化教育同化政策,以及議會選舉對族群問題的炒作,才最終導致了1969年“五一三”事件的發生。
無論如何,自1955年以來,一直執政的以巫統為首的聯盟政府,對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是難辭其咎的。這不僅是聯盟黨在競選中亦曾打過族群問題的牌,而且是在其長期執政過程中,在解決族群問題方麵實踐證明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這除了曆史的原因使得馬來亞/馬來西亞的族群問題在當時確實是積重難返外,聯盟政府過度熱衷推行文化同化政策也應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盡管作為最主要領導人的tunku abdul rahman也常常強調馬來亞,馬來西亞是由多元族群構成的這一客觀現實,也常常強調他代表國家利益而不僅僅是馬來人的利益,因此被指責傾向華人,出賣馬來人,然而,事件發生後,他還是把責任推給了馬來亞**和華人私會黨。馬來西亞的政治之所以被稱之為族群政治,其最重要的特點之一,就是國家領袖在製定和實施公共政策的過程中,始終無法擺脫本族群利益和要求的狹隘立場,這不僅是出於他們個人的政治觀點和立場,更主要的是他們承受著來自本族群的壓力。實際上,巫統的領袖們當時就麵臨著黨內右翼民族主義者的巨大壓力。
對騷亂事件做出正式反思的是全國行動委員會於1969年10月9日提出的有關報告。關於其原因,報告也談到了馬來亞**和華人私會黨的問題,但同時也指出了其他方麵的因素,如馬來人與非馬來人在憲法解釋上的分歧、移民族群對憲法有關馬來人特權等規定的不滿、競選運動中執政黨和反對黨對種族情緒的激化以及反對黨在勝利遊行中所表現出來的種族侮辱和威脅行為等。不過,後來又逐漸認識到更為根本的原因是馬來人的經濟地位相對低下及其不滿情緒,以及由此而導致的“種族分化和敵意”。這些政治上的反思,仍然是馬來人領袖主要站在本族群的立場上做出的,它缺乏理解他族群地位和要求及其感受的公平視角。實質上,對於1969年“五一三”事件之發生,自英國殖民統治以來,一直徘徊在馬來亞,馬來西亞政壇的民族歧視問題是難辭其咎的:獨立前是殖民主義的民族歧視,馬來人也是受歧視者之一,獨立後則是馬來民族主義的民族歧視,華人在這兩種歧視下都是最大的犧牲品。
發生了“五一三”事件後,馬來西亞華人不僅承受了最大的犧牲,其社會地位也在很長時期內受到了嚴重的影響。馬來人領袖則借助強有力的國家機器,支配了整個善後過程,以及有關馬來西亞未來發展的一係列的重大安排。由於事件的發生,證明馬來西亞的族群團結出了問題,所以,一係列重大的善後工作主要就是圍繞著如何維護和鞏固族群團結這一目標進行的,當然,其當務之急是恢複和鞏固安定的社會局麵,至於其善後政策的理論出發點,則是馬來人領袖對於事件原因的上述剖析。
以下這些有重要影響作用的決策都是在國家處於“緊急狀態”(1969年5月14日至1971年2月23日)下製定和實施的。
第一,成立國家團結機構。
國家行動委員會和新內閣組成後,盡管國家仍處於“緊急狀態”時期,但是,“五一三”事件之後實行的一些重大措施,還需要廣泛聽取民意,尤其是各族群的民意。於是,以tunku為主席的國民親善委員會( national goodwill councils)於1969年7月成立,其目的是推動馬來人與華人之間開展對話,以達成諒解,並在馬來西亞各地設有分支委員會。1970年1月,又成立了國民團結局(the department of national unity)和國民顧問委員會(thenational consultative council)兩個政府機構。後者幾乎扮演了臨時國會的角色,其作用是“為族際合作和社會整合製定積極實用的指導原則,以推動馬來西亞的國民認同。”所以具有比較廣泛的代表性。其成員包括國民行動委員會的各部長,亦有來自各州、各政黨、沙巴、砂拉越、宗教團體、職業機構、公共服務部門、工會、雇主協會、媒體、教師、少數群體等的代表,以期在一些重大決策上,通過這些代表來達成廣泛的一致(muafakat)。
第二,打擊並控製激進的馬來民族主義勢力。
1969年種族騷亂發生之際,正值巫統內部權力之爭變得嚴重之時。當時,tunku abdul rahman的統治地位已麵臨挑戰,騷亂發生後,他的處境就更加艱難了。原因是騷亂的發生,使黨內一些激進分子和社會上的馬來民族主義分子覺得更加有機可乘,所以就公開向他發難,要求他辭職,理由是他持多元族群立場。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乃是後來亦成為馬來西亞內閣總理的dr.mahathir bin mohamad,當時他是一位激進的馬來民族主義者,並已是巫統最高委員會成員,但在1969年大選中作為候選人競選失敗。1969年6月18日,他給tunku寫信,指責他偏袒華人,要求他辭去總理職位。這封信被媒體披露後,導致馬來亞大學的馬來學生在校園舉行遊行示威,要求tunku辭職,理由也是他對華人立場不夠強硬,並沒能改善馬來人的經濟地位。當時巫統還有一位激進的馬來民族主義的代表人物,這就是tun abdul razak的副部長musa hitam。馬來民族主義分子也有一個號稱“青年土耳其”(the yong turks)的組織,領導人是tan sri ja'' far albar和tan sri syed nasir。該組織和巫統中的激進分子聯合發威,要求該黨放棄與華人和印度人政黨的聯盟,實行一黨專政,對非馬來人持不妥協立場,尤其充滿敵視華人情緒。這些個人和組織的活動,已對恢複社會秩序的努力構成嚴重威脅,迫使tunku政府在獲取軍方支持下,采取了嚴厲打擊措施,mahathir被開除出黨,musahitam則以出國“休假學習”的名義削去了副部長一職,與此同時,其他馬來民族主義激進分子和馬來激進學生的活動亦逐漸得到有效控製。
第三,《1948年反煽動法》之修訂。
鑒於1969年競選過程中族群問題被嚴重激化的教訓,國民行動委員會在國民顧問委員會的支持下,於11月20日修改了《1948年反煽動法》(sedition act 1948),該法令的第三條第一款在1971年2月23日國會複會後,經進一步修改作為憲法修正案內容的一部分獲得通過,即變為憲法第十條第四款。該款將國家元首或各州統治者的主權、公民身份法、馬來語作為惟一的國家和官方語言、土著(bumiputras)的特殊地位和權利以及伊斯蘭教作為國教的地位等,都列為“敏感的種族問題”,禁止進行公開討論、質問,尤其是取消了國會討論這些問題的特權,無論是聯合邦議會還是各州議會。該憲法修正案還特別授權國家元首指示有關高等教育部門,按一定比例為馬來學生保留醫學、工程和科學等課程名額。
第四,去英語的官方語地位。
在馬來政治領袖看來,語言是實現國民團結、國家認同的重要工具,所以,“五一三”事件平息後,進一步鞏固國語地位,早日使馬來語成為惟一官方語言的工作就提到了議事日程。1969年7月30日,教育部正式推出了一項分階段推動馬來西亞語( bahasaysia)計劃。根據這項計劃,1970年從小學一年級開始,馬來語將分階段成為半島馬來西亞學校的主要教學媒介語。屆時英語隻能作為第二語言來教授。根據製定的時間表,到1982年,所有中學包括中六都要用馬來語教學;然後,從1983年開始,所有大學一年級課程都要用馬來西亞語講授,直到逐漸推廣到所有年級的課程為止,外語教學則除外。
第五,公布國家原則。
1969年種族騷亂發生後,國家加強了社會意識控製,並視此為團結國民、統一思想、實現國家共識的一個手段。為此,在1970年8月30日的國慶日,國家元首正式頒布了指導國民思想建設的“國家原則”(rukun negara),共由五大“信條”組成:信奉上蒼( belief in god)、忠於君國(loyalty to king and country)、維護憲法(sanctity of the constitution)、尊崇法製(rule ofw)和培養德行(good behaviour and morality)。這是一個建立在伊斯蘭哲學基礎上的思想原則,其中,信奉上蒼是宗教原則,要求信民遵守教義;忠於國君為國家原則,要求臣民愛國;維護憲法為製度原則,要求民主國家的公民履行責任和義務;遵守法製是社會原則,要求每個社會成員遵紀守法;增養德行是個人原則,要求每個人規範自律。在此基礎上,1971年又頒布了“國家文化原則”,內容包括:國家文化應以土著為主;其他文化中適合及恰當之項目,可被接受為國家文化的一部分;回教是塑造國家文化的一部分。
總的看,1969年種族騷亂事件發生後,馬來人政治領袖對國家這部暴力**機器的控製更加牢固了,在此基礎上,他們想通過族群同化——馬來化的手段來實現國民團結和國家認同,以建設繁榮進步的現代民主國家的決心也更加堅定了,所以采取的措施也就更加具有剛性,也就更帶有馬來民族主義者所推崇的族群霸權色彩。以上還隻是在政治上層建築領域中表現出來的,至於經濟基礎方麵的類似作為,則體現在對下一個曆史階段“新經濟政策”的製定和實施過程之中。
一、導火索:1969年大選與種族課題被炒作1969年全國和地方選舉,由於反對黨陣營的相對龐大和出現了某種聯合趨勢(主要指以華裔族群為基礎的反對黨),使聯盟黨麵臨著前所未有的威脅和壓力。在大選前的競選活動中,各黨派諸多不負責任的表現中,就包括對國內族群問題的炒作,當然這與馬來亞/馬來西亞的族群政治是一致的,同時也恰恰反映了大選前夕國內族群問題突出的實際情況,而所有重要的族群問題,如馬來人的特權、馬來人的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後、華人的語言和教育諸問題,最終又無不與政治問題相關,或本身就是政治問題的一部分。對於華人等非土著族群而言,獨立後他們在馬來亞/馬來西亞遇到的各種問題,歸結起來都與國家認同——馬來化的國家認同這一政治問題有關。
參加1969年大選前競選活動的反對黨,主要有泛馬來西亞伊斯蘭黨、民主行動黨、民政黨和人民進步黨。其中,泛馬來西亞伊斯蘭黨主要是跟巫統競爭馬來人及其地區的選票,其餘反對黨則與馬華公會競爭華人及其地區的選票。競選中,聯盟黨涉及的種族課題仍是為馬來人的特權做辯護,在其競選宣言中,指出馬來人擁有政治權,華人和印度人擁有經濟權,隻要他們本著完全的善意和諒解,兩相結合,就會為國家帶來和平、和諧與繁榮。巫統還針對伊斯蘭黨對其偏向華人,出賣國家和馬來人給華人的指控,批評該黨自1959年主政吉蘭丹以來,在州的經濟發展方麵毫無建樹,並以牙還牙,指責伊斯蘭黨與非法的馬來亞**和新加坡的人民行動黨有聯係,並接受後者的基金。這導致新加坡政府的公開否認。伊斯蘭黨則指責巫統從美國中央情報局獲得基金,但也立即被否認。伊斯蘭黨還在競選中明確聲明,如果能夠執政,就要把馬來西亞建成一個伊斯蘭國,並修改憲法,使之更馬來化,而不是馬來西亞化,它的口號是:種族( bangsa)、宗教(ugayu)。
其餘三個反對黨雖都聲稱自己為非族基黨,是代表多元族群的,但其成員卻主要以華人為主,競選中也都把其矛頭指向馬華公會。民主行動黨反對種族霸權,主張建立一個多元種族、多元語言、多元宗教的馬來西亞社會,其競選宣言是“實現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towards a ysia),這就是所謂的“setapak原則聲明”。聯盟黨抨擊該黨為反馬來人特權的族群黨,是偽裝的人民行動黨。民政黨是在“平等、公平、機會均等、我們的目標”口號下投入競選運動的,具體目的是不使聯盟黨獲得議會三分之二席位,以“再次破壞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和保障”。該黨在接受馬來語作為國家語言的地位和政策的基礎上,主張“合法使用所有語言”,支持保留華文和淡米爾文中學,建立大學,令馬來人、華人、印度人等能接受高等教育。該黨受到了聯盟黨的有關**的指責。人民進步黨的競選口號是“馬來西亞是馬來西亞人的馬來西亞”。該黨在1955年大選時,曾支持馬來人特權,但此次競選中卻改而對之持反對態度,主張多元語言,華語和淡米爾語應為官方語言,因此,在三個反對黨中,最具華人傾向。在競選活動中,為了不分散選票,三個反對黨還組成競選同盟,“這一策略非常有效,它予聯盟黨以沉重打擊。”
馬來西亞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和不公平現象,長期以來一直是維護和發展該國和諧族群關係的很大消極因素,由此而導致的馬來人和華人之間的矛盾和對立,可謂無時無處不在,雖然平時一般不會被激化,但卻難逃選戰競爭中被各政黨利用的命運,1969年大選就是這樣一種情況。從當時的情況看,聯盟黨和反對黨激烈競爭的結果,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族群問題實際上遭到了無原則地誇大和渲染,族群關係亦因此變得愈來愈緊張。
不幸的是,就在大選前不久(4月)發生的一起巫統一名彭亨州成員被害事件,更加使得這種緊張狀態幾乎達到了爆發程度。馬來亞勞工黨被認為與這一事件有關,10天後,其一名成員在吉隆坡因拒捕被警察開槍打死。大選前一天,勞工黨為這名成員舉行了大規模的安葬儀式,參加儀式及示威遊行者達上萬人之多,人們唱著《東方紅》,舉著**像,打著紅旗,對路旁的馬來人觀眾宣泄憤怒情緒。不過這一天最終沒有失控而導致騷亂。
1969年5月10日大選投票照常進行,結果對聯盟黨而言,不啻一場沉重打擊,反對黨卻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勝利。聯盟黨雖保住了聯合邦議會中的多數席位,但卻由1964年的89席降為66席,獲得的選民票數比例亦相應地從58.4%降為48.5%。聯盟黨在州議會選舉中也同樣嚐到了苦果。在馬來選民占多數地區,泛馬來亞伊斯蘭黨保持了對吉蘭丹的控製權,民主行動黨或民政黨亦有一位華人候選人獲勝,更嚴重的是,許多華人選票這次未投給馬華公會,使其在33個競爭席位中隻獲得13席。聯盟黨在檳城也輸給了民政黨,在其派出的24名候選人中,僅有4人獲勝,民政黨則有16位候選人勝出,民主行動黨獲3席,另一反對黨獲1席。在擁有大型華人選區的雪蘭莪和霹靂這兩個經濟大州,聯盟黨亦未能取得多數地位:民政黨(贏得4席)和民主行動黨(贏得9席)在雪蘭莪選戰中大獲成功;人民行動黨(贏得12席)、民主行動黨(贏得6席)和民政黨(贏得2席)整整贏得霹靂40個席位的一半,聯盟黨獲得19席。印度國大黨在1964年大選中曾獲得3個席位,這次大選亦減少了一位,為2席。因此,使聯盟黨未能在聯合邦議會中獲得三分之二的多數議席,這是順利修改憲法所必需的執政黨的席位要求。
總之,1969年馬來西亞大選的結果,顯示了聯盟黨一貫以來保持的政治統治優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機,這不僅是指選戰失利本身,更意味它將在議會中麵臨著一個較強大的華裔反對黨(盡管理論上他們本身並不是華基黨派)的對抗,同樣地,選舉的結果也意味著馬來西亞的族群政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機,這就是族群間的政治協商不僅未能有效地解決國內的各種族群問題,相反,正如後來的事實所證明的,它實際上正在麵臨著一個種族騷亂時刻的到來。當然,這並不是說馬來西亞族群政治協商這個政治形式本身出了問題,而是因為當巫統這個馬來人政黨在聯盟黨內占支配地位的情況下,當這種協商本身不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時候,它就無法公平地照顧到所有族群的利益和要求,甚至在一些重要問題上無視或根本不會或難以顧及非馬來人族群的不滿和感受,任憑其被歧視、被傷害的感覺滋生蔓延,以致在選戰中被肆意利用,最終使族群間的緊張關係處於一觸即發的態勢。
二、“五一三”事件經過取得1969年大選勝利的反對黨中,盡管有馬來人的泛馬來亞伊斯蘭黨的存在,但是,這場勝利在當時實際上被理解為華人反對黨的勝利。相反,聯盟黨的失利,盡管其成員黨中亦有代表華人的馬華公會,以及代表印度人的印度人國大黨的存在,但是,這一失利更容易被理解為作為馬來人執政黨的巫統的失利。就是說,1969年大選的結果,完全在族群對立的角度上被詮解了,甚至被有意地利用了,這就是為什麽正常的政治選舉最後卻演變出了一場大規模的族群衝突的直接原因之所在。
1969年大選結束後,人們在選戰中被激發起來的亢奮情緒並沒有隨之而平靜下來,反而因為也許是出人預料的選擇結果,使之變得更加緊張不安。最緊張的當然是聯盟黨,尤其是在其中占支配地位的巫統。所以,在選舉結果逐漸被披露後,該黨領袖們就趕緊聚集在一起,以圖對選舉後的政治形勢做出及時反應。然而,此時黨內出現的一些要求表明了右傾化的發展跡象,其中包括組建一個更加馬來化的內閣,即要馬來人接管原來由馬華公會代表擔任的工商和財政等部職權。而被認為是支持華人的巫統的領袖tunku abdul rahman(尤其批評他在製定並通過《1967年國語法案》未能對華人采取足夠強硬的立場)則成了被批判的對象,地位和影響力受到了極大的影響,這表明聯盟黨內、巫統內部都引發了新的危機。
至於反對黨方麵,則出現了更加過激的行為,這就是在選舉後的第二、三兩天,即5月11日和12日,由民主行動黨和民政黨在吉隆坡組織了一場“勝利遊行”,而且,其有些活動事前並未征得警察部門的同意。兩黨的一些支持者還來到雪蘭莪州務大臣(menteri besar)、巫統雪蘭莪分支機構主席dato harun bin idris的住處,要求他辭職,理由是他已不再是州務大臣。遊行隊伍路經吉隆坡當時有3萬居民的最大的馬來人居住區kampung bahru時,還發生了一些不當行為,宣泄了不好的情緒。
與反對黨的活動針鋒相對,5月13日晚,巫統的支持者也到雪蘭莪州務大臣住處外聚集,以示對抗,導致馬來人與華人之間衝突,隨後在吉隆坡的其他一些地區亦發生了騷亂,殺人、搶劫、縱火的事都有發生。很快,僅靠警察已無力控製局麵,直至動用軍隊,並於當晚8時宣布宵禁。14日,一些地方的槍擊時有發生,人數達幾百人的馬來人和華人群體出現在街上,相互之間展開血鬥。流血事件一直持續到15日,衝突事件在後來的兩個月內亦時有發生。根據官方統計,這次騷亂共導致196人死亡,409人受傷,據說實際人數可能會更高,且多數都是華人。吉隆坡約有6000戶居民的房屋和財產遭毀壞,也是華人受損者居多。
鑒於局勢失控,14日,國家元首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憲法和立法議會被終止,原定沙巴和砂拉越的選舉也被不定期地推遲。兩天後,tunku abdul rahman成立了由10人組成並以副首相tun abdul razak為首的全國行動委員會,負責緊急時期的行政事務。同時還任命了一個新內閣,其地位高於行動委員會,tunku abdul rahman仍充任首相,控製著整個國家,行動委員會須向他負責。然而,就在這個關鍵時刻,尤其對華人來說其利益和要求更需要得到維護的關鍵時刻,以陳雄信為首的馬華公會卻於5月13日騷亂全麵爆發之前,負氣宣布不再參加新政府,盡管為了使聯盟保持多數地位仍留在其中,原因是馬華已失去了華裔選民的信任。不過,5月20日,還是有3名馬華成員加入了緊急時期的內閣。
1969年“五一三”事件之發生,自聯盟政府成立以來並不是一個孤立事件,但卻是最嚴重的一次,因此也就成了當代馬來西亞史(當然也是馬來人與華人關係史)的一個重要的分水嶺。這之前曾發生在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族群衝突事件,如1959年5月發生的pangkor島事件、1964年7月發生的bukit mertajam區事件、7月和9月發生的新加坡事件、1965年早期發生的吉隆坡事件以及1967年11月和1969年4月發生的檳城事件等。這些事件多數集中發生在1964年至1969年的兩屆大選之間,說明這期間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關係是在一種較為緊張的狀態中度過的。
三、善後:緊急狀態(非常時期20個月)
從19世紀後半葉開始來到馬來西亞的華人,除了那些進入馬來人地區或在馬來人中經商的人外,一般都與馬來人分開居住,而且也大都從事著與馬來人不同的經濟活動,所以,馬來西亞的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相互交流一般不是很普遍,相反,他們之間的心理上的相互疏遠、猜忌或不信任,卻是自然存在的。就那些居住在馬來人中間的華商而言,即使他們的人數並不是很多,但是,由於一般都與馬來人之間保持著一種貨幣借貸關係,這不僅給馬來人留下了剝削者的形象,還更讓他們對富裕的華人與貧窮的馬來人之間的差別有著更直接的體驗,亦無形中造成了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疏遠狀態。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從20世紀上半葉開始,隨著馬來人族群意識的覺醒與華人本土意識的增加,尤其受一係列問題如馬來人的保留地問題、華人的公民權問題、直至後來的馬來人的主權和特權、馬來語作為國家語言、伊斯蘭教作為國家宗教、華文教育以及馬來人貧困等問題的影響,兩族間的積怨愈來愈深,並在日本占領期間變得愈加嚴重,以致日本投降後發生了兩族間的許多流血衝突。不過,馬來亞的族群政治形成以後,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矛盾和對立,在一個時期內似乎得到了很大的緩解,這使他們共同贏來了馬來亞的獨立,那些影響兩族關係未來發展的重大政治安排,也是在這種情況下,在相互協商和妥協的基礎上達成的。隻是,凝結為獨立憲法的這些安排,由於突出地強調了馬來人的地位和權利,再加上聯盟政府為了達致國家認同而不惜推行文化教育同化政策,以及議會選舉對族群問題的炒作,才最終導致了1969年“五一三”事件的發生。
無論如何,自1955年以來,一直執政的以巫統為首的聯盟政府,對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是難辭其咎的。這不僅是聯盟黨在競選中亦曾打過族群問題的牌,而且是在其長期執政過程中,在解決族群問題方麵實踐證明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這除了曆史的原因使得馬來亞/馬來西亞的族群問題在當時確實是積重難返外,聯盟政府過度熱衷推行文化同化政策也應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盡管作為最主要領導人的tunku abdul rahman也常常強調馬來亞,馬來西亞是由多元族群構成的這一客觀現實,也常常強調他代表國家利益而不僅僅是馬來人的利益,因此被指責傾向華人,出賣馬來人,然而,事件發生後,他還是把責任推給了馬來亞**和華人私會黨。馬來西亞的政治之所以被稱之為族群政治,其最重要的特點之一,就是國家領袖在製定和實施公共政策的過程中,始終無法擺脫本族群利益和要求的狹隘立場,這不僅是出於他們個人的政治觀點和立場,更主要的是他們承受著來自本族群的壓力。實際上,巫統的領袖們當時就麵臨著黨內右翼民族主義者的巨大壓力。
對騷亂事件做出正式反思的是全國行動委員會於1969年10月9日提出的有關報告。關於其原因,報告也談到了馬來亞**和華人私會黨的問題,但同時也指出了其他方麵的因素,如馬來人與非馬來人在憲法解釋上的分歧、移民族群對憲法有關馬來人特權等規定的不滿、競選運動中執政黨和反對黨對種族情緒的激化以及反對黨在勝利遊行中所表現出來的種族侮辱和威脅行為等。不過,後來又逐漸認識到更為根本的原因是馬來人的經濟地位相對低下及其不滿情緒,以及由此而導致的“種族分化和敵意”。這些政治上的反思,仍然是馬來人領袖主要站在本族群的立場上做出的,它缺乏理解他族群地位和要求及其感受的公平視角。實質上,對於1969年“五一三”事件之發生,自英國殖民統治以來,一直徘徊在馬來亞,馬來西亞政壇的民族歧視問題是難辭其咎的:獨立前是殖民主義的民族歧視,馬來人也是受歧視者之一,獨立後則是馬來民族主義的民族歧視,華人在這兩種歧視下都是最大的犧牲品。
發生了“五一三”事件後,馬來西亞華人不僅承受了最大的犧牲,其社會地位也在很長時期內受到了嚴重的影響。馬來人領袖則借助強有力的國家機器,支配了整個善後過程,以及有關馬來西亞未來發展的一係列的重大安排。由於事件的發生,證明馬來西亞的族群團結出了問題,所以,一係列重大的善後工作主要就是圍繞著如何維護和鞏固族群團結這一目標進行的,當然,其當務之急是恢複和鞏固安定的社會局麵,至於其善後政策的理論出發點,則是馬來人領袖對於事件原因的上述剖析。
以下這些有重要影響作用的決策都是在國家處於“緊急狀態”(1969年5月14日至1971年2月23日)下製定和實施的。
第一,成立國家團結機構。
國家行動委員會和新內閣組成後,盡管國家仍處於“緊急狀態”時期,但是,“五一三”事件之後實行的一些重大措施,還需要廣泛聽取民意,尤其是各族群的民意。於是,以tunku為主席的國民親善委員會( national goodwill councils)於1969年7月成立,其目的是推動馬來人與華人之間開展對話,以達成諒解,並在馬來西亞各地設有分支委員會。1970年1月,又成立了國民團結局(the department of national unity)和國民顧問委員會(thenational consultative council)兩個政府機構。後者幾乎扮演了臨時國會的角色,其作用是“為族際合作和社會整合製定積極實用的指導原則,以推動馬來西亞的國民認同。”所以具有比較廣泛的代表性。其成員包括國民行動委員會的各部長,亦有來自各州、各政黨、沙巴、砂拉越、宗教團體、職業機構、公共服務部門、工會、雇主協會、媒體、教師、少數群體等的代表,以期在一些重大決策上,通過這些代表來達成廣泛的一致(muafakat)。
第二,打擊並控製激進的馬來民族主義勢力。
1969年種族騷亂發生之際,正值巫統內部權力之爭變得嚴重之時。當時,tunku abdul rahman的統治地位已麵臨挑戰,騷亂發生後,他的處境就更加艱難了。原因是騷亂的發生,使黨內一些激進分子和社會上的馬來民族主義分子覺得更加有機可乘,所以就公開向他發難,要求他辭職,理由是他持多元族群立場。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乃是後來亦成為馬來西亞內閣總理的dr.mahathir bin mohamad,當時他是一位激進的馬來民族主義者,並已是巫統最高委員會成員,但在1969年大選中作為候選人競選失敗。1969年6月18日,他給tunku寫信,指責他偏袒華人,要求他辭去總理職位。這封信被媒體披露後,導致馬來亞大學的馬來學生在校園舉行遊行示威,要求tunku辭職,理由也是他對華人立場不夠強硬,並沒能改善馬來人的經濟地位。當時巫統還有一位激進的馬來民族主義的代表人物,這就是tun abdul razak的副部長musa hitam。馬來民族主義分子也有一個號稱“青年土耳其”(the yong turks)的組織,領導人是tan sri ja'' far albar和tan sri syed nasir。該組織和巫統中的激進分子聯合發威,要求該黨放棄與華人和印度人政黨的聯盟,實行一黨專政,對非馬來人持不妥協立場,尤其充滿敵視華人情緒。這些個人和組織的活動,已對恢複社會秩序的努力構成嚴重威脅,迫使tunku政府在獲取軍方支持下,采取了嚴厲打擊措施,mahathir被開除出黨,musahitam則以出國“休假學習”的名義削去了副部長一職,與此同時,其他馬來民族主義激進分子和馬來激進學生的活動亦逐漸得到有效控製。
第三,《1948年反煽動法》之修訂。
鑒於1969年競選過程中族群問題被嚴重激化的教訓,國民行動委員會在國民顧問委員會的支持下,於11月20日修改了《1948年反煽動法》(sedition act 1948),該法令的第三條第一款在1971年2月23日國會複會後,經進一步修改作為憲法修正案內容的一部分獲得通過,即變為憲法第十條第四款。該款將國家元首或各州統治者的主權、公民身份法、馬來語作為惟一的國家和官方語言、土著(bumiputras)的特殊地位和權利以及伊斯蘭教作為國教的地位等,都列為“敏感的種族問題”,禁止進行公開討論、質問,尤其是取消了國會討論這些問題的特權,無論是聯合邦議會還是各州議會。該憲法修正案還特別授權國家元首指示有關高等教育部門,按一定比例為馬來學生保留醫學、工程和科學等課程名額。
第四,去英語的官方語地位。
在馬來政治領袖看來,語言是實現國民團結、國家認同的重要工具,所以,“五一三”事件平息後,進一步鞏固國語地位,早日使馬來語成為惟一官方語言的工作就提到了議事日程。1969年7月30日,教育部正式推出了一項分階段推動馬來西亞語( bahasaysia)計劃。根據這項計劃,1970年從小學一年級開始,馬來語將分階段成為半島馬來西亞學校的主要教學媒介語。屆時英語隻能作為第二語言來教授。根據製定的時間表,到1982年,所有中學包括中六都要用馬來語教學;然後,從1983年開始,所有大學一年級課程都要用馬來西亞語講授,直到逐漸推廣到所有年級的課程為止,外語教學則除外。
第五,公布國家原則。
1969年種族騷亂發生後,國家加強了社會意識控製,並視此為團結國民、統一思想、實現國家共識的一個手段。為此,在1970年8月30日的國慶日,國家元首正式頒布了指導國民思想建設的“國家原則”(rukun negara),共由五大“信條”組成:信奉上蒼( belief in god)、忠於君國(loyalty to king and country)、維護憲法(sanctity of the constitution)、尊崇法製(rule ofw)和培養德行(good behaviour and morality)。這是一個建立在伊斯蘭哲學基礎上的思想原則,其中,信奉上蒼是宗教原則,要求信民遵守教義;忠於國君為國家原則,要求臣民愛國;維護憲法為製度原則,要求民主國家的公民履行責任和義務;遵守法製是社會原則,要求每個社會成員遵紀守法;增養德行是個人原則,要求每個人規範自律。在此基礎上,1971年又頒布了“國家文化原則”,內容包括:國家文化應以土著為主;其他文化中適合及恰當之項目,可被接受為國家文化的一部分;回教是塑造國家文化的一部分。
總的看,1969年種族騷亂事件發生後,馬來人政治領袖對國家這部暴力**機器的控製更加牢固了,在此基礎上,他們想通過族群同化——馬來化的手段來實現國民團結和國家認同,以建設繁榮進步的現代民主國家的決心也更加堅定了,所以采取的措施也就更加具有剛性,也就更帶有馬來民族主義者所推崇的族群霸權色彩。以上還隻是在政治上層建築領域中表現出來的,至於經濟基礎方麵的類似作為,則體現在對下一個曆史階段“新經濟政策”的製定和實施過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