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曆了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後,尤其是當看到巫統控製的國家機器越來越為維護馬來族群的利益而強硬推行“扶弱政策”,同時卻無視非馬來族群的正當合理要求和呼聲的時候,馬來西亞的華裔社會在逆境中亦在思考著新的應變問題。在新經濟政策時期,由於巫統在國陣內就一些重大決策問題已不再樂意傾聽以馬華為主的華基政黨的意見,族群政治協商(族基政黨代表各主要族群利益而進行的政治協商)的道路實際上已被嚴重堵塞,華裔族群便在華團的推動下掀起了一場民間政治運動。與此同時,針對著巫統一黨獨大的政治支配局麵,華裔社會還以爭取國家政治民主為突破口,努力爭取國內的族群民主,以之維護自身的族群利益。在經濟方麵,則針對馬來至上主義的“扶弱政策”,在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和扶助的情況下,努力利用國家現代化發展提供的極為有限的自由經濟空間,創造了自己新的財富,在經濟優勢地位逐漸喪失的情況下,仍能保證自身的經濟利益有所擴大,能夠維持國家財富分配中自己應得的份額。此外,華教人士還一如既往地為曆史上懸而未決的族群文化教育問題而奮鬥,高度地體現出了華裔族群不屈不撓的抗爭精神。


    一、不超越政治的華團與華裔社會的政治化(一)華人大團結運動顯然,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所彰顯的首要問題是國內的族群團結問題。然而,對於華裔族群而言,針對馬來族群在騷亂過程中,在後來的新經濟政策時期,在維護自身之整體族群利益方麵,所體現出來的高度的族群意識和一致的族群行動,他們不僅在維護國內的族群團結方麵負有同樣的責任,在維護和鞏固本族群內部團結方麵亦有很大的急迫性。隻有在鞏固和維護本族群團結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維護和鞏固國內各族群的團結。


    普遍存在的族群內部的長期分散甚至分裂,使得團結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馬來西亞華人所麵對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族群課題,然而,即使是在爭取族群利益最艱難的時刻,也未見他們有效地處理好這個問題。盡管如此,20世紀70年代初的華人大團結運動,由於體現了華裔社會普遍的共識和行為,還是值得認真關注的。


    這次運動得到了馬華公會和華團的雙重推動。


    1972年2月7日,在吉隆坡召開了華人社團領袖大會,會上通過了六點宣言,以此拉開了華人大團結運動的序幕。這六點宣言是:


    1.吾人深信本邦馬來西亞欲得穩定、安寧及進步,則所有人民,不論其種族源流,必須團結。


    2.吾人堅信馬來西亞華人,必須本身團結一致,方能對鞏固國家團結,做有效的貢獻。


    3.吾人堅信,每一位馬來西亞人之平等自由權利,不受轉移亦不可侵犯,此種權利超出所有政治、社會、文化及經濟範疇。


    4.吾人堅信必須盡一切所能,以提高各種族未達水準者之地位,俾本邦經濟繁榮得眾人與共之。


    5.吾人更堅信每一位馬來西亞人之福利與安全,必須受到國家之保障。


    6.因此,吾人保證對本邦效忠不二,且貢獻性命,保衛國家,團結一致維護憲法,並依據國家原則之精神與其他民族合作,俾在民主公平馬來西亞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及政治之進展,使人人有平等享受的機會。


    這個宣言的基本精神是超越種族的,是以國家為依歸的,它崇尚的是政治民主、社會公平、個人平等自由基礎上的族群團結和族群內部的團結,在認同國家“扶弱政策”的同時,也表達了本族群同樣擁有發展權的要求。


    大團結運動是應時代的要求發起的,在華人中亦引起了強烈反應,據說每次集會都是萬人空巷,群情激昂,繼在吉隆坡發起後,很快在怡保、芙蓉、檳城等地也得到了響應。運動使得“五一三”事件後一度沉悶的華裔社會再次變得振奮起來,他們以此做了走出族群困境的可貴嚐試。


    (二)《馬來西亞全國華團聯合宣言》1985年10月12日,代表全國5000多個華團的27家機構和聯合總會共同簽署並發表了《馬來西亞全國華團聯合宣言》,宣言內容如下:


    1.我們認為:政府的所有政策必須符合聯邦憲法、國家原則及聯合宣言,以確保基本人權及民主權利不受侵害。


    2.各種形式的歧視,尤其是政府基於單一種族利益的政策嚴重地侵犯基本人權,是國民團結的最大障礙。


    3.我們譴責任何形式的沙文主義,種族主義及宗教狂熱行為。


    4.我們認為,平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促進國民團結和國家進步的先決條件,惟有在自由、民主及平等的基礎上國民才能團結一致。


    5.我們要求政府尊重人民在結社、集會、言論及出版等各方麵的基本民主權利。


    6.我們要求政府采取有效的方案,不分種族地消除貧窮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7.我們籲請全國人民,尤其是我國各政黨,支持我們的聯合宣言。


    宣言的發表正值馬來西亞處於經濟不景氣時期(1985年為新經濟政策以來經濟首次出現負增長)。當時,華人認為,新經濟政策的深入落實越來越使國內的族群關係趨於對立(“種族極化”)之中,巫統的統治則導致馬來西亞的民主製度被嚴重侵蝕,而國內的人權問題也日益嚴重,所以,便通過宣言來表達他們嚴重的不安和關切:“大馬華人社會對種族極化的嚴重性深感不安,我們認為這主要是政府的‘土著利益至上’的一些政策及行政偏差所造成的,它們侵蝕及剝奪了其他種族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語言及教育領域的基本平等權利。……大馬華人社會也對我國自由及民主受到侵蝕表示關注。我們深信人權被侵犯,經濟、政治和文化上的壓製以及社會上所存在的不公平現象,是造成種族關係緊張的根源。”這實質上是一份人權宣言,因此,1986年,華裔社會又以林晃異等人為核心組成了“全國華團民權委員會”,並提出了“貫徹華團聯合宣言第一階段九大目標”:


    1.廢除土著與非土著的區分,反對土著利益至上的經濟政策;2.嚴厲取締非法移民,以維持社會安全;3.選區劃分,必須遵從“一人一票”的公平民主原則,使各選區選民數目大致相同;4.文化政策的製定必須承認及接受我國社會的多元性本質;5.公平對待各源流學校及各族語文;6.建立廉潔有效率的行政體係,嚴厲對付貪汙;7.全麵發展新村,把新村發展納入國家發展主流;8.政府應盡速處理批準符合條件之公民權申請書;9.重新檢討違反基本人權的法令。


    值得注意的是,宣言和第一階段目標,都明確地表達了對新經濟政策的否定態度,並要求政府廢除土著與非土著的區分,而與華人大團結運動對政府“扶弱政策”的接受態度是有所不同的。


    (三)華人的民間參政(“三結合”)與倡導反對政治(“兩個陣線”)


    馬來西亞華裔族群本身的團結,到20世紀80年代初,在政治領域又有了新的進展。1981年,政府頒布了《社團修正法令》,把社團分為“政治社團”(political societies)和“聯誼社團”( societies)兩類,法令雖麵對諸多異議而最終被收回,但是,卻對華團參政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1982年是馬來西亞的又一大選年,正是針對這次大選,董教總提出了“三結合”概念。所謂“三結合”,是指以華裔為主的執政黨(馬華公會和民政黨)、反對黨(民主行動黨)和民間華團三股政治力量相結合,積極參與國內的政治進程。1982年3月31日,郭洙鎮、王天慶、許子根、江真誠等一批華教人士,正式宣布加入民政黨,他們的口號是“打進國陣,糾正國陣”,並發表聲明:“我們決定參加民政黨,我們的最終目標是通過民政黨這股不斷發展的政治力量,努力謀求綜合其他華人政黨與社團,把政治力量凝集起來,促進華族趨向更大的團結。”1982年4月22日,加入民政黨的華教人士許子根和郭洙鎮作為候選人在國陣的旗幟下競選,結果許子根當選,可謂部分地實現了民間人士參政的目的。然而,競選中,卻發生了華教人士與行動黨候選人的對壘,並導致後者的失敗,結果引起行動黨與董總和教總交惡,“三結合”的願望於是終告破滅了。無論如何,在華人中享有很高聲望的華教人士參政,無疑有利於加強華人的政治力量,有利於維護華人的政治團結,因而對於維護華人的利益應該算是一種有益的嚐試,盡管在巫統占據政治支配地位的情況下其有望取得的效果乃是令人置疑的。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在加入執政黨未能取得理想效果的情況下,華團人士又提出了“兩個陣線”的政治概念,開始嚐試反對政治路線。“兩個陣線”概念是全國華團民權委員會於1986年提出的,其目的是針對執政的國陣,組織一個統一的反對黨陣線,叫做“反對陣線”或“替代陣線”,以此來實現馬來西亞的民主政治。這個概念有點像美國的兩黨製。對此,時任華團民權委員會署理主席的林晃異曾講道:“全國華團民權委員會所倡議的兩個陣線的概念,目的是為了促使我國的民主製度更加健全地發展。


    因為隻有當形成兩個足以互相取代的陣線時,當權的一方,才會表現得比現在更民主,更加開明,人民的意願才會更加受到尊重。”為了落實兩線政治設想,1990年大選前夕,以董總主席林晃為首的27名華團人士正式宣布集體加盟行動黨,並在得到以馬來人為基礎的伊斯蘭黨和“四六精神黨”的支持的情況下,正式組成了“人民陣線”,亦日“反陣”或“替陣”。大選結果,伊斯蘭黨和“四六精神黨”在吉蘭丹州大獲全勝,行動黨則在檳城33個州議席中贏得14席,亦取得很大勝利,在國會選舉中,國陣雖保住了三分之二的多數席位(國陣127席,反陣53席),但是其得票率卻從1986年的55.8%下降到51.95%,反陣則贏得45.4%,這是一個不菲的成績,其對巫統的威脅也是相當具有效力的。


    總之,在新經濟政策的年代裏,馬來西亞華人麵對著巫統的政治支配地位,體現出了極大的政治進取心,這期間最有聲有色的行動者無疑是以董教總為首的華團人士,這是一支代表了廣大華人,亦具有很大影響的民間力量,他們的參政表明華人一方麵對巫統的一黨獨大充滿失望,但另一方麵,對建立馬來西亞的民主政治又懷有信心,所以體現出了難能可貴的政治智慧。他們力爭維護華人的族群團結,實現馬來西亞的民主和人權,為此相繼嚐試了“三結合”和“兩個陣線”等政治策略,並最終在20世紀90年代結束之際,對巫統的政治支配地位構成了某種有效的威脅,使馬來西亞的民主和人權看到了新的希望。


    二、扶弱政策下的華人經濟一合作社經濟實施新經濟政策的20年裏,馬來西亞政府全力發展黨(巫統)國資本主義,堅持信托製,堅持土著至上主義的種族經濟政策,利用國家機器幹預經濟發展,寧肯犧牲效率也要照顧馬來人的經濟利益,以及由於資源和機會向黨國高度集中從而導致嚴重**現象發生,反過來又造成資源和機會的極大浪費等,所有這些,對於馬來西亞的華人經濟而言,都是非常不利的。最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來都是馬來西亞經濟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的華人經濟,在新經濟政策下,卻被嚴重邊緣化,成了主流經濟政策之外的自生自滅的少數族群的經濟,這一經濟不僅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和扶助,相反,還要為政府的經濟目標(社會重組)的實現接受政府的政策性幹預(如《工業協調法令》)。這種經濟被動局麵,比較1969年的“五一三”事件中華人所遭受的生命和財產損失,毫無疑問更是一種遺痛更長久、影響更深遠的悲劇。


    新經濟政策下馬來西亞華人經濟的不利處境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一是被迫承受政府土著至上主義種族經濟政策排擠的壓力;二是無法針對族群經濟與社會發展所需資源和機會展開公平競爭;三是要蒙受馬來政治經濟人物的普遍存在的**所遭成的經濟社會惡果;四是必須克服族群經濟邊緣化所帶來的族群心理方麵的巨大精神負擔;五是不得不獨自麵對自身經濟的決策失利、管理不善、社會與生態環境交惡以及經濟不景氣時最易成為犧牲品的不利際遇,等等。然而,回顧新經濟政策實施20年來馬來西亞華人經濟的發展曆程,我們卻看到,自殖民時代以來,一向在逆境中求生存和發展的華人經濟,在這新的困境下,仍然體現出她罕見的巨大生命力。廣大華人尤其是他們之中的政經人物,在現代化經濟大潮中,仍能不失時機地捕捉到發展的生機,利用其獲得的有限資源和機會,贏得族群經濟的不斷發展,並且同樣作為馬來西亞整體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而為之發展繼續作出自己的貢獻。


    新經濟政策時期,馬來西亞華人經濟的最突出的表現,是集中華人民間分散資金創造現代化大企業的嚐試。馬來西亞政府為實現社會重組目標,為馬來人創建了許多的大型工業和金融企業,並通過大型信托公司,為馬來人購買了大量的公司股權,同時還借助其所擁有的國家經濟決策權和信息壟斷權,為馬來人保留了或爭取到了許多大型公共建設項目,所以,很快就提升了馬來人的經濟規模,增加了他們對公司股權的擁有。正是這一背景,迫使華人也改變以往多發展小規模家族企業的做法,轉而嚐試現代化大型工業企業。在這方麵,馬華公會雖然沒有巫統那樣的政治支配地位,但是,她畢竟是華人中組織得最為集中的政治力量,所以在華人經濟發展中亦發揮了其應有的表率作用,並且,在其推動下,民間的華團也投身到了華人經濟的發展過程之中。


    在當時的經濟形勢下,馬華公會領導人意識到,華人企業規模狹小,資金有限,已經不能夠適應現代市場競爭。如,在20世紀70年代早期,製造業中的華人企業有77%都是小型家族式的,每個企業平均擁有的固定資產為rmb148000,當時外國企業的平均值則為rmb260000。正在成長起來的馬來人企業由於有國家財政做後盾,更是規模宏大。麵對這種情況,李三春於1975年創建了馬化控股有限公司(multi-purpose holdings berhad/mphb),由此開啟了新經濟政策時期華人的公司化運動。李三春當時任馬華公會青年團主席,他領導的馬華青年合作社(the mcayouth cooperative society/koperatif serbaguna ysia-k**)幾年前在柔佛州的種植園和房地產投資一直是很成功的,現在該合作社為馬化控股的最大股東。合作社靠吸收社員籌集資金,“馬華公會青年團創組的多元化合作社,最先將合作社概念介紹給華人社會。成為合作社社員不必有太多資金,這種匯集資金的辦法最能普及廣大的中下層階級(目前該社社員達24萬多名。指1985年,引者)。此外,合作社分行也提供社員儲蓄服務,由於利率更高,馬化合作社匯集資金又快又多,業務進展十分順利。馬化合作社按期分派紅利(當時的一百元人會基金現已變成三百多元了。


    指1985年,引者)也加強了社員的信心。”在20世紀80年代早期,馬化控股曾一度成為吉隆坡股票交易中心( thekuluge/klse)最大的華人公司。


    馬化控股成立之初的目標是:(1)籌集資金推動和激發本國投資氣氛,促進私人投資製造更多就業機會,確保本國社會安寧;(2)集中人才和財力,積極參與本國的各項主要經濟發展;(3)參與在“第三大馬計劃”以及“國家長遠計劃”所製造的廣泛投資機會;(4)希望能為我國的商家,提供現代化的商業管理,技術服務。


    顯然,成立之初所設定的目標,是要推動馬來西亞華人以其特有的經驗和才能,為國家的整體經濟建設和社會安寧作出貢獻。到了1985年,其目標就已更明確地考慮華人自己的經濟發展問題:


    (1)提倡華族朝向大企業之概念;(2)以現代化管理方法來經營生意;(3)集中鬥升小民微小資金搞大企業;(4)通過群眾的企業組織,確保華族在本國的經濟地位。到了20世紀80年代中期,馬來人的經濟地位在國家的扶持下已有了極大的提升,他們所控製的行業包括銀行金融業(75%)、礦業(50%)、石油(100%)、現代農業(50%)以及大部分交通運輸業。顯然,這時提出改革華人以往家族式的小規模經營方式,創建現代化的大型企業,以確保華人的經濟地位乃是華裔族群的一項很迫切的任務。


    民間的華團也效仿馬化控股創建了各式經濟組織,到1985年,據說已有200多家鄉團所屬控股公司。馬華公會推動華團進入這一經濟活動的理論認為,如果動員起當時4000餘個華團的有形資產和人力資源,那將會極大地加強華人的經濟地位,就會使廣大華人有能力與以國家為後盾的馬來人進行競爭。陳群川曾講道:“創組華團控股公司是華裔同胞對於民族經濟處境深入檢討之後所作出的積極反應。華團創組控股公司體現了華裔同胞在經濟上自動自發、自力更生和自強自救的意誌和精神。”當時,華人中最大也最有影響的華團即馬來亞中華商會聯合會也創組了自己的控股公司——商聯控股(unico),1985年成立之初,籌集資金達5000萬。


    新經濟政策時期,當馬華公會和華團紛紛組織控股公司之際,華人中還有大批私人企業家並未選擇加入馬華公會領導的合作化運動。他們中的一些人采取了另外一種發展策略,即采取了與馬來政經人物合作的方式。在他們看來,1975年國家頒布的《工業協調法令》恰好為他們提供了這樣的機會。“這些企業家利用該法令,在自己的企業中吸收了與政界有密切關係的馬來保護人兼合作者,以便能借助其影響來實現自己的目標,尤其是達到清除官僚所設上市障礙的目標。巫統領袖、資深官僚、高級軍官、皇室成員等作為少數股東加入華企,充任公司董事,便為企業獲得許可執照、經營特許權、商業合同和其他機會等打開了方便之門。”據說,華裔企業界當時有三類商業巨頭,一類叫做“舊富翁”(old money),這是新經濟政策之前就有的,新經濟政策時期他們經營的企業繼續保持了很好的發展;一類稱作“新富翁”(newmoney),是新經濟政策時期才湧現出來的,正是他們與馬來政經人物建立了密切的聯係,在經濟上形成相互依靠和互補的關係;還一類是“家道中落的富翁”(declining money),他們是早在戰前就已存在的,包括那些錫業大亨和園丘業巨頭創建的老式家族企業,然而這些企業在新經濟政策時期卻停滯不前,或衰落了,原因是企業繼承人未能或不願適應新形勢,尤其是為《工業協調法令》所累,寧願放棄增長,也不願讓馬來人染指其企業。該法令的確在一定程度上限製了華人企業的規模,因為他們有時寧願把公司分解為一些小公司以規避法令要求,所以,到1985年,政府再度修改《工業協調法令》,把從工商部申請製造業執照的條件,提高到了擁有rmi 000 000的股東基金和50名全日製工人,到1990年,再度調整到rm2 500 000和75%。相應地,華企裏麵中等規模者亦有所增加了。


    無論是新經濟政策時期,還是這之前,馬來西亞企業界出現的華巫經濟聯合體,從族群關係角度而言,是一個值得認真關注的現象。因為,早在獨立前夕,華巫在政治上通過聯盟以及後來的國陣,就已建立了密切的聯係,這保證了華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國家的決策。在經濟領域,華裔企業家與馬來政經人物的聯合,雖不像政治上馬華公會和民政黨那樣號稱是代表整個華裔族群的,而基本上是出於企業家個人的行為,但是,這一聯係在整體上保證華人經濟成功中所起到的作用還是不應該低估的。所以,有學者講:“華巫企業聯盟的形成是新經濟政策時期華人經濟成功的一個關鍵要素。從‘阿裏一峇峇’的象征做法到(新經濟政策時期的,括號內這句話為引者所加)真誠合作,華巫聯盟使得華裔企業家與馬來企業家之間,建立起了一種有益的合作。”


    新經濟政策時期,或出於認為國內環境不夠理想,或者是國外更有利可圖,華裔企業家還瞄準了國際市場,將很多資金投到了國外,這對需要大量資金的馬來西亞不能不說是一種損失。“大致上,自80年代後期,率先到海外國家如澳洲、四小龍、中國內地以及在太平洋邊緣的其他發展中國家投資,有一些跡象顯示,他們已乘經濟全球化的新趨勢,跟外國企業作策略性的結盟,投資一些新領域。”


    三、馬來化政策下的華文教育新經濟政策時期,巫統控製的國家政權在占據政治支配地位的基礎上,經濟上實行的是土著(馬來)至上主義的“扶弱政策”,與之相一致,文化上則繼續執行其一直以來的馬來主義同化政策。在這種情況下,華人的文化教育也就麵臨著比以往更大的困難,因此,對於廣大華人而言,爭取本民族文化教育的發展權利,就成了這一時期努力奮鬥的重要任務之一。


    (一)華人文化大會與《國家文化備忘錄》1971年,馬來西亞召開了國家文化大會,出席會議的百餘位學者中,僅有4位是非馬來人,其餘都是馬來人學者。正是在這次大會上,通過了有關國家文化建設的三大原則:第一,國家文化應以原地區原住民文化為核心;第二,其他文化中適合及恰當的項目,可接受為國家文化的一部分;第三,回教是塑造國家文化的重要因素。三大原則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馬來西亞多元族群的文化精神,且其以一種文化(以馬來文化為主的土著文化)為核心來締造統一的多元文化體係,從國家認同角度看,也具有某種合理性,但是,三大原則顯然缺少現代文明精神或氣息,並且,也未能充分反映馬來西亞各族文化的差異性和多樣性,尤其是在政策的製定過程中,隻是通過一次以馬來人學者為主的國家文化大會就確定了下來,而未經過認真協商,廣泛征求華裔等其他族群的意見,所以,這三大原則被華人等其他族群解讀為具有文化霸權主義和文化同化精神的政策,就不足為怪了。


    因此,當10年後,政府對這一文化政策開始進行檢討和反思的時候,1983年3月27日,全國十五華團最高領導機構便在檳城華人大會堂召開了有史以來第一次“華人文化大會”,會上通過了華團《國家文化備忘錄》,並發表了文化宣言。“華人文化備忘錄,極力反對具有強烈同化性的國家文化政策。”同時也提出了本族群認為合理的締造國家文化的原則:


    國家文化應以我國各族文化的優秀因素為基礎;國家文化需強調共同的價值,多元文化形式及本地色彩;科學、民主、法治精神及愛國主義思想,是建立共同價值觀的指導思想;國家文化應基於民族平等原則,通過民主協商來建設。


    公平而論,這些是時代氣息濃厚,同時也充分地反映了馬來西亞文化多樣性的文化原則,最主要的是,它未接受以馬來文化為核心來締造國家統一文化的概念,正是這最後一點,不僅增加了在各族文化存在巨大差異的情況下締造國家統一文化的成本,也在代表馬來人的巫統占據支配地位的現實中其注定難以被接受的命運。無論如何,四大原則的提出,其最大的意義是公開表明了華裔族群在國家文化建設方麵的立場和主張,對消除政府頒布的國家原則的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馬來民族主義的偏差是有益的。


    會後,十五華團最高領導機構將《全國文化備忘錄》呈交給了文青體育部,並和部長進行了對話。後來又成立了“全國華團文化工作委員會”,每年輪流在各州舉行全國文化節,以紀念華人文化大會日,此外還舉行各式各樣的文化研討會、文藝晚會。1985年,在文化工委會的策劃下,正式成立了“華社資料研究中心”。該中心聚集了許多華裔學者和專家,成為華裔族群的思想寶庫和信息來源地。同年的12月28日,就是在華社資料研究中心的推薦下,全國十五華團領導機構又成立了“全國華團民權委員會”。


    (二)教育新經濟政策時期,族群教育仍是馬來西亞華人極為關注的課題之一,這期間,雖然華文獨中得到了令人鼓舞的複興,但是,創辦華文高等教育雖屢經波折卻仍沒有任何進展,看似已解決的華小問題則因教育部派遣不懂華文人士到校擔任高職,而險些釀出禍端,因此彰顯出華文教育在馬來西亞的敏感性。


    1.華文獨中問題華文獨中正式注冊名稱為“私立華文中學”,是馬來西亞教育體製最完備的私立學校,也是惟一以華文為教學媒介語的獨立中學。1961年華文中學改製風波後保留下來的華文中學(其中,17家是未接受改製的華文中學,更多的則是華文中學接受改製後根據需要兼辦者),最初幾年裏尚有約70%的華小會考落第生作為生源,到1963年僅半島馬來西亞就有華文獨中84家,在校學生35789名。1964年,政府取消小學會考,小學畢業生可以直接升入國民型中學,此舉嚴重影響了華文獨中的生源,致使許多學校被關閉,到20世紀70年代初,隻剩38家獨中,15890名學生。


    1973年4月1日,霹靂州的9家獨中聯函霹靂董事會,建議為全州9家獨中籌募百萬元發展基金,由此開啟了霹靂獨中籌款運動,以及全國性的獨中複興運動。12月16日,董教總在吉隆坡召開了“發展華文獨中運動大會”,會上通過了《華文獨立中學建議書》,並成立了“全國華文獨中工委會”,以統籌獨中發展事宜。


    這次獨中複興運動由募集基金開始,進而發展為規劃辦學總方針、製定共同課程、舉辦統一考試、編纂統一課本以及主辦行政人員研討會、在職訓練班等,從而使華文獨中的教育體係更加完備和規範,與此同時,也得到了廣大華人家長的認同和支持,所以華文獨中也獲得逐年穩步增長(1987年除外)。這期間,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推動了華文獨中的發展,這就是新經濟政策實施後,在文化教育方麵也加速了馬來化進程,隨著小學全部以馬來語為教學媒介語後,1975年所有國民型中學皆已轉為以馬來語為主要教學媒介語,這導致華人子弟更多地選擇華文獨中。到1983年,全國華文獨中已恢複到60家,其中,半島馬來西亞37家,砂拉越14家,沙巴9家,在校生為45890人;再到1993年,華文獨中的在校生已多達59 383人。


    2.華文獨立大學問題馬來西亞的華人1968年正式倡辦的“獨立大學”運動,由於第二年發生了“五一三”事件而被迫終止。1971年,政府頒布了《1971年大學與大專法令》(university and university colleges act,1971),申明依照憲法第152條第一款條文規定,禁止設立非國語為媒介語的私立大學;所有大學或大專院校的創辦必須得到最高元首及國會的批準,進一步增大了創辦華文獨立大學的難度。


    1974年,隨著複興華文獨中運動的順利進行,獨大有限公司亦開始展開活動,6月16日召開了第一屆會員大會,選出第一屆理事,向政府正式提出創辦“獨立學院”的申請,結果遭到拒絕。另一方麵,新經濟政策開始實施後,馬來西亞政府於1971年開始落實《瑪吉依斯邁報告書》的“固打製度”建議,到1975年,馬來西亞的5所大學中,土著學生的名額已達58.5%。到1977年,已有25998名學生申請進入大學,結果隻有5953人獲得批準,其中,土著學生4457人,華裔學生為1187人。高等院校資源不能滿足需要問題於此得到清楚彰顯。1977年,獨大有限公司發起創辦獨大申請簽名運動,共獲得華團及政黨一共4238個單位的簽名支持,1978年元月30日,正式將創辦獨大請願書寄呈最高元首。


    1979年初,申請遭到最高元首以其違反憲法,具有歧視性為由而拒絕。這次申辦活動不僅遭到了巫統青年團的反對,亦未能得到馬華公會的支持。1980年9月,獨大有限公司就申請被拒之事把政府起訴到吉隆坡高等法院。1981年9月28日,轟動全國的獨大訴訟案在吉隆坡高等法院開庭審理,結果獨大有限公司敗訴。


    1982年2月,又上訴到聯邦法院,7月6日,上訴被駁回,理由是根據憲法第160條第二款規定,擬議中的獨大為公共機構,但憲法152條規定非國語是不準許用於官方用途的,所以,吉隆坡高等法院判決獨大違反憲法是應該得到支持的。


    3.茅草行動新經濟政策後期,一度看似平靜的華小再掀波瀾,幾乎使華巫關係瀕臨失控邊緣。事情的緣起是,1987年8月,馬來西亞教育部準備委派約200名(據說實際委派約64人)不懂華文的教師到華小擔任高職。政府的這一舉動,被對華文教育高度敏感的華人視為改變華小教學媒介語的前奏,結果采取了堅決抵製的態度,鑒於教育部長anwar ibrahim根本不願傾聽華人的意見,堅持執行其既定政策。導致10月11日(一說10日),三大華人政黨(馬華公會、民政黨和民主行動黨)和十五華團在吉隆坡天後宮集會以商討對策。有關學校還舉行了罷課。在馬來人方麵,則有巫統青年團於17日舉行了一個據說有15000人(亦有說數千人者)參加的大型集會。當時,正值巫統建黨41周年慶典在即,遂宣布於11月1日在吉隆坡獨立體育場舉行更大規模人數達50萬人的大型集會。顯然這一切都是有備而來的,其目的是顯示馬來人對政府的做法表示支持。結果,首都吉隆坡的氣氛一度非常緊張,謠言滿天飛,大有“五一三”種族騷亂重演之勢。10月27日,首相dr mahathir mohmad動用內部安全法令,部署了所謂的“茅草行動”( operasilang),逮捕大批人士,封閉了3家報館。被捕的人中包括董總主席兼民權委員會署理主席林晃昇、教總正副主席沈慕羽和莊迪君,以及華社資料研究中心主任柯嘉遜。1988年3月14日,政府發表白皮書,解釋發動“茅草行動”的原因:“好些華團也涉及利用種族課題,在1983年3月27日,十五華團包括董總、教總、雪蘭莪中華大會堂發出一份題為《全國華團領導機構國家文化備忘錄》。這份備忘錄質疑國家文化基礎的地位。此外,在1985年10月12日,二十七個華團發表一份華團宣言,並獲本地華文報章廣泛報道。這份華團宣言也指控非馬來人在政治、經濟、文化領域受到壓製,並質問好些在獨立前已經同意的事項,例如語文問題。”這等於否定了華人在新經濟政策時期所進行的一些重大文化活動的正當性。不過,在華人的堅決抵製下,政府最終還是取消了向華小派遣不懂華文人士擔任高職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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