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行為真令人發指,我們也替他感到悲哀。竟然連母親都不能引發他的社會興趣了。如果我們了解一下他在孩提時代到底遇到了什麽事,就可以知道是什麽原因引發了如此荒謬的做法了。他曾經失業,很長時間內都沒有找到工作,此外他還染上了嚴重的性病。一天,在回家的路上,他因為想要搶奪弟弟的工錢而與他發生爭吵,後來,他殺死了弟弟。從這一點我們能夠了解到,是失業、貧窮和性病導致他在與人合作方麵出現了問題。其實,每個人都有一個底線,所發生的事情如果跨越了這個限製,就會產生一些嚴重的後果。
(四)一個孤兒被一個婦人收養做了養子。這位婦人非常寵愛他,對他的照顧無微不至,甚至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地步。後來,他被養母寵壞了。他喜歡與人競爭,總是希望能夠超過別人,以便在他人心中樹立一個良好的形象。他的養母一直為他提供支持,最後竟然愛上了他。然而,他變成了一個熱衷於騙人的欺詐犯,總是想盡一切辦法到處行騙。養父出身於貴族家庭,因此,他也承襲了貴族的作風,將養父的錢財揮霍一空,最後將養父趕出了家門。由於沒受過良好的教育,加上被養母寵壞,他整日遊手好閑、不務正業。在他心裏,沒有什麽比撒謊和騙人更能有效地解決生活中所遇到的問題了,因此,他幾乎去欺騙自己遇到的所有人。他的養母實在是太喜歡他了,寧願舍棄丈夫和兒子,也要留在他身邊。這樣的情況,讓他感覺自己有能力不勞而獲,可以輕易地獲得任何想要的東西。然而,他對自己的能力卻又不是非常自信,因為在他看來,如果自己用正當的手段是無法取得成就的。
我們已經說過:無論如何,任何兒童都不應該受到讓人沮喪的待遇,這樣的做法會讓他們感到自卑,而這又會影響到他們合作感的培養。沒有誰在麵對困難的時候是注定會被困難所擊敗的。一般來說,罪犯隻是采取了不正確的方式來麵對問題,我們應該為他們指出錯誤,並向他們推薦正確的方式。與此同時,我們應該引導他們將注意力轉移到別人的身上,並且學會與人合作。如果所有人都意識到犯罪行為不是英雄的作風,而是一種怯懦的體現,那麽,我們能夠斷定,罪犯一定無法再次找到推脫的理由來為自己成功地辯解。這樣一來,就不會有越來越多的孩子逐漸走上犯罪的道路了。在任何一個罪犯的案例裏麵,無論我們的描述是否完全準確無誤,我們能確定的一點就是,童年時期所形成的錯誤的生活方式對於孩子有著巨大影響。一般來說,這樣的生活方式都表現出一種錯誤形式,那就是合作精神的缺失。當然,合作的潛能是來自遺傳的,然而,任何人都有這樣的潛能,如果想要讓它得到完全的釋放,就必須進行一些集中性的、正確的訓練,這些與遺傳就沒有關係了。在我們的觀念裏,關於犯罪的其他成因都是偶然性的,都是多餘的,除非我們發現一個人是既能與人合作卻又有犯罪行為的。這麽多年來,我沒有遇到過這樣的人,也沒有聽任何人講過他們遇到了這樣特殊的個體。我們始終都承認,與人合作是防止犯罪產生的最有效途徑。隻要人們對這一點還心存疑慮,我們就永遠不能奢望這個世界上不再有犯罪產生。因為與人合作就是一種真理,因此,我們可以像教化學課一樣,將與人合作之道傳授給孩子們,畢竟,真理是可以以適當的形式進行傳播的。無論是孩子還是大人,倘若在沒有上過地理課的情況下去參加考試,等待他的一定是徹底的失敗。同理,無論是成人還是孩子,如果他在沒有學會合作之道的情況下就到一個需要合作精神的環境中去生活,迎接他的一定也是失敗。
無論想要解決什麽樣的問題,都是需要與人合作的。對於犯罪問題的一係列討論也已經快要告一段落了。如今,我們一定要勇敢地去接受事實、麵對事實。人類生存在地球上的曆史已經超過了幾千萬年,然而,卻一直無法找出解決這一困難的其他有效方法。我們之前用了一些方法,卻都沒有一個起到應有的效果,並且,我們身邊依舊不停地發生犯罪事件。經過不斷地研究討論,我們得出了一個結論:之所以發生這樣的狀況,是因為我們從來沒有意識到,如果想要根治這種情況,就需要采用一些有效的方法來讓罪犯的生活方式產生徹底的改變,並且,還要預防他們再次形成類似的錯誤生活方式。如果沒有做到這點,所有的方法都將是徒勞的。
現在,讓我們一起來回想一下我們研究的整個過程。研究表明,罪犯也是正常的人類,他們並不是什麽特殊人群,和正常人一樣,他們的行為也都是在人類合理行為的範疇之內的。這個結論是至關重要的。我們應該了解到,犯罪其實是生活態度的一個病態表現,並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件事。我們也應該努力挖掘到底是什麽因素導致這種態度的形成,而不是消極地將這個問題看作無人能解。如果這些條件都被滿足,那麽我們就會有足夠的把握去改變整件事的結果。我們觀察到,一般來說,罪犯身上所存在的抵觸合作的思想或做法都會長期存在於他的意識當中,很久都不會被改變。這樣的思想習慣最早可以追溯到兒童4~5歲的時候。在那個時期,有一些事情的出現阻礙了他的發展,使他對別人無法產生興趣。我們已經證明並描述了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如來自父母、同伴的影響,來自社會偏見的影響,或者受到周圍環境的製約,從而使他在對他人產生興趣的過程中受到阻礙。我們還發現,無論是怎樣的犯罪者,無論是犯了什麽樣的罪,他們之間都存在一種共性,那就是:他們一般都不喜歡與人合作,他們不懂合作之道,而且對他人缺乏興趣,對自身的幸福也不關注。如果說我們想通過自己的行為來對罪犯產生一些好的作用,那麽,我們就要想方設法地提高他們與人合作的能力,除此之外,其他的辦法都不會有效果。假如想要改變罪犯的行為,我們的一切活動都要指向一個目標:讓他願意與人合作。
比起其他失敗者,罪犯有一點特殊之處。在經曆了各種反抗行為之後,他已經像其他失敗者一樣喪失了對於快樂生活和良好工作的信心,變得心灰意懶。但是,他並非無所事事,他也有自己的行為活動,隻是,這些行為都指向了消極的一方。麵對那些具有消極意味的事情,他會顯得很積極,並且,在這些活動上,他會顯示出想要與同種類型的罪犯進行互動合作的熱情和衝動。這種行為其實和精神病人、自殺者、酒鬼是有很大區別的。但是,他的活動是非常單一的,有時,他所從事的活動竟然會隻剩下犯罪行為。一些罪犯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犯下同一種罪行,而不是在很多領域都做出出格的行為。他畫地為牢,將自己囚禁在狹小的活動範圍之內。從這些描述中,我們能夠感覺到,他的勇氣已經所剩無幾了,留下的隻有灰心失望。他注定會感覺沮喪,因為勇氣也是涵蓋在合作能力範疇之內的。
無論白天黑夜,罪犯總是在為犯罪行為做準備,比如說,相應的手段和應有的情緒。在白天的時候,他謀劃整個犯罪過程,在夜晚的時候則是繼續排除殘留的社會感。他到處尋找借口,用來消除自己的內疚和罪惡感,並且,他也在尋找讓他必須犯罪的理由。想要徹底將社會感從頭腦中清除,其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總會以各種形式進行抵抗的。然而,如果他確實想要實施犯罪行為,那麽,他總是能找到解決的辦法。或許是盡量回想他之前受到的委屈,或者是醞釀憤怒的情緒,這些行為的目標隻有一個,就是盡量將社會感的殘餘消滅掉。了解罪犯這樣的行為習慣有助於幫助我們解開困惑:為什麽他一直想要從所處的環境中尋找理由來讓自己更加肯定自己的做法,為什麽我們會在與他爭論的時候顯得無可奈何。他用心地觀察著這個世界,以及發生在周圍的一切,其實,為了他的行為,他早就有所準備,且這個準備是非常充分的。除非我們能挖掘到產生這樣態度的原因,否則我們是無法改變他的。然而,在這場對抗中,我們始終有一件他無法抗拒的有力武器,那就是我們對社會的興趣,這種興趣可以促使我們去發掘到底什麽樣的方法才能真正幫助到他。
其實,每一個罪犯在最開始計劃犯罪的時候,都麵臨著巨大的困難,他們想要找尋一個簡單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而不是勇敢地去與他人合作。一般來說,這種情況會在他們麵臨經濟問題的時候更加明顯,如普通人一樣,罪犯也在一直追尋自身安全感和優越感目標,他們同樣希望能夠盡快解決所麵臨的問題,跳過那些討厭的障礙。可是,他們所追求的目標卻是與社會規則相違背的。他們的優越感目標是憑空想象而來的,是不切實際的。而他們獲取這種優越感的方式就是讓自己認為自己可以戰勝警察,淩駕於法律之上,並排斥在社會組織之外。他們經常用的手段是:逃避責任、違背法律。比如說,在罪犯用毒藥來殘害他人的時候,他就會說服自己、欺騙自己、自我催眠,自認為這就是他所取得的巨大的成功。在他正式被逮捕之前,或許已經成功地做了很多次這樣的事,卻一直沒有被發現。
(四)一個孤兒被一個婦人收養做了養子。這位婦人非常寵愛他,對他的照顧無微不至,甚至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地步。後來,他被養母寵壞了。他喜歡與人競爭,總是希望能夠超過別人,以便在他人心中樹立一個良好的形象。他的養母一直為他提供支持,最後竟然愛上了他。然而,他變成了一個熱衷於騙人的欺詐犯,總是想盡一切辦法到處行騙。養父出身於貴族家庭,因此,他也承襲了貴族的作風,將養父的錢財揮霍一空,最後將養父趕出了家門。由於沒受過良好的教育,加上被養母寵壞,他整日遊手好閑、不務正業。在他心裏,沒有什麽比撒謊和騙人更能有效地解決生活中所遇到的問題了,因此,他幾乎去欺騙自己遇到的所有人。他的養母實在是太喜歡他了,寧願舍棄丈夫和兒子,也要留在他身邊。這樣的情況,讓他感覺自己有能力不勞而獲,可以輕易地獲得任何想要的東西。然而,他對自己的能力卻又不是非常自信,因為在他看來,如果自己用正當的手段是無法取得成就的。
我們已經說過:無論如何,任何兒童都不應該受到讓人沮喪的待遇,這樣的做法會讓他們感到自卑,而這又會影響到他們合作感的培養。沒有誰在麵對困難的時候是注定會被困難所擊敗的。一般來說,罪犯隻是采取了不正確的方式來麵對問題,我們應該為他們指出錯誤,並向他們推薦正確的方式。與此同時,我們應該引導他們將注意力轉移到別人的身上,並且學會與人合作。如果所有人都意識到犯罪行為不是英雄的作風,而是一種怯懦的體現,那麽,我們能夠斷定,罪犯一定無法再次找到推脫的理由來為自己成功地辯解。這樣一來,就不會有越來越多的孩子逐漸走上犯罪的道路了。在任何一個罪犯的案例裏麵,無論我們的描述是否完全準確無誤,我們能確定的一點就是,童年時期所形成的錯誤的生活方式對於孩子有著巨大影響。一般來說,這樣的生活方式都表現出一種錯誤形式,那就是合作精神的缺失。當然,合作的潛能是來自遺傳的,然而,任何人都有這樣的潛能,如果想要讓它得到完全的釋放,就必須進行一些集中性的、正確的訓練,這些與遺傳就沒有關係了。在我們的觀念裏,關於犯罪的其他成因都是偶然性的,都是多餘的,除非我們發現一個人是既能與人合作卻又有犯罪行為的。這麽多年來,我沒有遇到過這樣的人,也沒有聽任何人講過他們遇到了這樣特殊的個體。我們始終都承認,與人合作是防止犯罪產生的最有效途徑。隻要人們對這一點還心存疑慮,我們就永遠不能奢望這個世界上不再有犯罪產生。因為與人合作就是一種真理,因此,我們可以像教化學課一樣,將與人合作之道傳授給孩子們,畢竟,真理是可以以適當的形式進行傳播的。無論是孩子還是大人,倘若在沒有上過地理課的情況下去參加考試,等待他的一定是徹底的失敗。同理,無論是成人還是孩子,如果他在沒有學會合作之道的情況下就到一個需要合作精神的環境中去生活,迎接他的一定也是失敗。
無論想要解決什麽樣的問題,都是需要與人合作的。對於犯罪問題的一係列討論也已經快要告一段落了。如今,我們一定要勇敢地去接受事實、麵對事實。人類生存在地球上的曆史已經超過了幾千萬年,然而,卻一直無法找出解決這一困難的其他有效方法。我們之前用了一些方法,卻都沒有一個起到應有的效果,並且,我們身邊依舊不停地發生犯罪事件。經過不斷地研究討論,我們得出了一個結論:之所以發生這樣的狀況,是因為我們從來沒有意識到,如果想要根治這種情況,就需要采用一些有效的方法來讓罪犯的生活方式產生徹底的改變,並且,還要預防他們再次形成類似的錯誤生活方式。如果沒有做到這點,所有的方法都將是徒勞的。
現在,讓我們一起來回想一下我們研究的整個過程。研究表明,罪犯也是正常的人類,他們並不是什麽特殊人群,和正常人一樣,他們的行為也都是在人類合理行為的範疇之內的。這個結論是至關重要的。我們應該了解到,犯罪其實是生活態度的一個病態表現,並不是孤立存在的一件事。我們也應該努力挖掘到底是什麽因素導致這種態度的形成,而不是消極地將這個問題看作無人能解。如果這些條件都被滿足,那麽我們就會有足夠的把握去改變整件事的結果。我們觀察到,一般來說,罪犯身上所存在的抵觸合作的思想或做法都會長期存在於他的意識當中,很久都不會被改變。這樣的思想習慣最早可以追溯到兒童4~5歲的時候。在那個時期,有一些事情的出現阻礙了他的發展,使他對別人無法產生興趣。我們已經證明並描述了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如來自父母、同伴的影響,來自社會偏見的影響,或者受到周圍環境的製約,從而使他在對他人產生興趣的過程中受到阻礙。我們還發現,無論是怎樣的犯罪者,無論是犯了什麽樣的罪,他們之間都存在一種共性,那就是:他們一般都不喜歡與人合作,他們不懂合作之道,而且對他人缺乏興趣,對自身的幸福也不關注。如果說我們想通過自己的行為來對罪犯產生一些好的作用,那麽,我們就要想方設法地提高他們與人合作的能力,除此之外,其他的辦法都不會有效果。假如想要改變罪犯的行為,我們的一切活動都要指向一個目標:讓他願意與人合作。
比起其他失敗者,罪犯有一點特殊之處。在經曆了各種反抗行為之後,他已經像其他失敗者一樣喪失了對於快樂生活和良好工作的信心,變得心灰意懶。但是,他並非無所事事,他也有自己的行為活動,隻是,這些行為都指向了消極的一方。麵對那些具有消極意味的事情,他會顯得很積極,並且,在這些活動上,他會顯示出想要與同種類型的罪犯進行互動合作的熱情和衝動。這種行為其實和精神病人、自殺者、酒鬼是有很大區別的。但是,他的活動是非常單一的,有時,他所從事的活動竟然會隻剩下犯罪行為。一些罪犯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犯下同一種罪行,而不是在很多領域都做出出格的行為。他畫地為牢,將自己囚禁在狹小的活動範圍之內。從這些描述中,我們能夠感覺到,他的勇氣已經所剩無幾了,留下的隻有灰心失望。他注定會感覺沮喪,因為勇氣也是涵蓋在合作能力範疇之內的。
無論白天黑夜,罪犯總是在為犯罪行為做準備,比如說,相應的手段和應有的情緒。在白天的時候,他謀劃整個犯罪過程,在夜晚的時候則是繼續排除殘留的社會感。他到處尋找借口,用來消除自己的內疚和罪惡感,並且,他也在尋找讓他必須犯罪的理由。想要徹底將社會感從頭腦中清除,其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總會以各種形式進行抵抗的。然而,如果他確實想要實施犯罪行為,那麽,他總是能找到解決的辦法。或許是盡量回想他之前受到的委屈,或者是醞釀憤怒的情緒,這些行為的目標隻有一個,就是盡量將社會感的殘餘消滅掉。了解罪犯這樣的行為習慣有助於幫助我們解開困惑:為什麽他一直想要從所處的環境中尋找理由來讓自己更加肯定自己的做法,為什麽我們會在與他爭論的時候顯得無可奈何。他用心地觀察著這個世界,以及發生在周圍的一切,其實,為了他的行為,他早就有所準備,且這個準備是非常充分的。除非我們能挖掘到產生這樣態度的原因,否則我們是無法改變他的。然而,在這場對抗中,我們始終有一件他無法抗拒的有力武器,那就是我們對社會的興趣,這種興趣可以促使我們去發掘到底什麽樣的方法才能真正幫助到他。
其實,每一個罪犯在最開始計劃犯罪的時候,都麵臨著巨大的困難,他們想要找尋一個簡單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而不是勇敢地去與他人合作。一般來說,這種情況會在他們麵臨經濟問題的時候更加明顯,如普通人一樣,罪犯也在一直追尋自身安全感和優越感目標,他們同樣希望能夠盡快解決所麵臨的問題,跳過那些討厭的障礙。可是,他們所追求的目標卻是與社會規則相違背的。他們的優越感目標是憑空想象而來的,是不切實際的。而他們獲取這種優越感的方式就是讓自己認為自己可以戰勝警察,淩駕於法律之上,並排斥在社會組織之外。他們經常用的手段是:逃避責任、違背法律。比如說,在罪犯用毒藥來殘害他人的時候,他就會說服自己、欺騙自己、自我催眠,自認為這就是他所取得的巨大的成功。在他正式被逮捕之前,或許已經成功地做了很多次這樣的事,卻一直沒有被發現。